本科毕业设计-浅析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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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防卫过当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

浅析防卫过当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

浅析防卫过当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引言防卫过当是刑事辩护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它涉及到人身权利的保障和法律限制的平衡。

防卫过当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范围内,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的情形。

这种情况下,防卫人的行为可能构成过错或犯罪,对于其后果负有法律责任。

防卫过当问题,在实践中频繁出现,既需要刑事法律规则的明确界定,也需要合理的法律适用和司法裁判。

本文将对防卫过当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和思考,以期对相关法律问题有更为全面的了解和认识。

一、防卫过当的概念和特征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性质上属于正当防卫,但是其手段或者结果却超出了法律规定的必要限度,给被防卫人造成了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等后果,从而导致防卫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防卫过当的特征主要包括:(1)正当性:防卫过当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防卫人的防卫行为不能超越武力攻击的事实及其危险性和紧急情况。

(2)必要性:防卫人行使自卫权应当具有必要性,即必须采取有限度的、精确的、及时的手段进行防卫,不能超出正当自卫的必要限度。

(3)过度性:防卫过当的行为超出了正当防卫的必要行为限度,防卫人的行为过于过度,力度过大,造成了不应有的后果。

二、防卫过当的认定原则1. 是否在紧急情况下采取行动刑法第20条规定的“紧急防卫”中明确规定,紧急情况下的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因此,判断防卫是否合法,首先要看是否处于紧急情况下。

2. 是否超出合理必要限度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是指不能超过当时攻击或者其他侵害的危险程度及其临界值,不能超过攻击行为的程度和结果的风险,不能超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判断防卫是否超过必要限度,要考虑到双方人数、力量、武器情况等条件,以及被攻击人的行为是否激怒了防卫人。

3. 是否曾经受到危险威胁被攻击人对攻击者进行防卫时,需要考虑攻击行为对自己、他人以及社会全局的危害作用,而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合理必要限度,则需要看防卫人是否曾经受到危险威胁。

3. 防卫过当刑事责任的认定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应当依据以下几个原则进行认定:(1)与被保护的利益大小和危险严重程度有关如果被保护的利益极为重要,而攻击方实施的是极其危险的暴力行为,则相应需要采取更为严厉的防卫行为。

浅析防卫过当

浅析防卫过当
科 之 学 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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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 析 防卫 过 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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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 ,北京
要 : 防卫 过 当是 一 种轻 微 的犯 罪行 为 ,它 符 合犯 罪 构 成 的一 般 原理 , 即犯 罪 构 成 的
Gu u n o Zh a g
Ab t a t T ea tma i r yn f tr r g t gs se s l n o syh dt ef ep oe t n t o t l h r , h r g t gf n t n i sr c : h u o t s a igo e ef h n t m i t e u l a r r t c o ,oc n r ef e tef ef h i c o , S cp wa f i i i y mu a h i i ot i i i n u i
正确的连接方式应是将屋顶水箱 下的竖管连接 到报 警阀前 部, 即屋顶水箱里 的水必须先进人报警阀后再通过喷头洒水 。 42 末 端 试水 装 置 不 符 合 规 范 要 求 . ①其 出水没有采取“ 口出流的方式排人排水管道” ②末端 孔 。 试水装 置排水不能及时排 至室外 。 末端试水装置是用在平时维护 管理时, 对系统进行定期检查 , 以确认系统能正常工作 。 如果没有 排水措施 , 试验时将造成排水满地流。正确做法应交待试水装 置 的排水点 。③规范规定每个报警 阀组控制的最不利点 喷头处 , 应 设末端试水装置 , 其他防火分区与楼层在供水最不利点处装设 直 径 为 2 的试 水 阀 , 5 mm 以便 在 必 要 时 连 接 末端 试 水 装 置 。而在 工 程中往往是每层 均设该装置 , 这是没有必要 的0 43 报警 阀前环状供水 管道应能保证每个报警阀双 向供水 . 《 自动喷水 灭火系统设计 规范) B 0 8 - 2 0 (0 5年版 ) ) 5 0 4 0 1 20 G 第 1.. 01 4条规定 : 当 自动 喷水灭火 系统 中设有 2 “ 个及 以上报警 阀组时 , 报警阀组前宜设环状供水管道 。” 然而 , 当报警 阀间的环

浅析防卫过当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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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防卫过当毕业论文材料目录1、指导任务书 (3)2、教师指导记录表 (4)3、写作提纲 (5)4、论文提要 (6)5、论文正文··········································································································(7-14)6、参考文献 (15)7、指导教师情况及语 (16)8、答辩记录表 (17)9、审查意见 (18)毕业设计(论文)指导任务书毕业论文题目:浅析防卫过当学生:黄玺龙专业:法学指导老师:智刚职称:高级讲师毕业设计(论文)教师指导记录表广播电视大学试点单位垫江分校指导教师智刚写作提纲容摘要与关键词 (6)一、防卫过当的含义 (7)(一)防卫过当的目的 (7)(二)防卫过当的行为 (7)二、典型案例分析 (7)(一)案情介绍 (7)(二)案件中争议的焦点 (7)(三)法律分析 (8)三、由案件引发的思考 (9)(一)防卫过当的本质特征与表现形式 (9)1.防卫过当的本质 (9)2.防卫过当的特征 (9)3.防卫过当的表现形式 (9)(二)防卫过当的主体、客体与客观方面 (10)1.防卫过当的主体 (10)2.防卫过当的客体与客观方面 (10)(三)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应当如何界定 (11)1.防卫限度的认定 (11)2.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的关系 (11)(四)延伸——无限防卫权的理解 (12)四、关于对防卫过当认定的思考 (13)参考文献 (14)[容摘要]防卫过当是正当防卫制度的一个重要问题,关系到防卫行为是合法的正当防卫还是违法的危害社会行为的问题。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问题浅析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问题浅析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问题浅析正当防卫是一项法定权利,在我国刑法中其不符合犯罪构成而被认为是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防卫过当是应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是行为过当与结果过当的统一,与正当防卫有本质的不同。

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是统属于防卫行为的并列关系,应当分别认识和把握。

如何划清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限是一个关系到罪与非罪的比较复杂的问题,也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之一。

在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中考察防卫过当的时候,往往是根据刑法的规定以正当防卫为前提,从防卫行为的客观后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角度进行的。

本文认为防卫过当不能仅从防卫行为的“防卫限度”来考虑,而应立足于过当行为本身来考察其构成犯罪的要件,防卫行为在行为过程中就具备了过当结果的现实可能性。

一、正当防卫的正当化根据正当防卫究竟是一种权利行为,还是仅仅是一种免责化行为,中外刑法理论对此不无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防卫行为是一种权利行为;第二中观点认为,正当防卫是一种不受法律处罚的行为。

这种争议在表述上从不同的角度也有不同的版本。

“围绕正当防卫的正当化根据议论最多的德国。

19世纪以来,主要是在…个人的保全‟与…法的确认‟两个原理上寻找根据。

” 在日本,其学说是受德国的影响发展起来的,但最近也确立了若干独特的理论观点。

在众多的学说中,对正当防卫的正当化根据的说明可以分为两种:一是用“社会的相当性”的观点来说明,立于重视行为无价值的立场,认为正当防卫是在社会伦理秩序的范围内,为维护某种法秩序服务的行为,因而作为社会的相当行为被正当化;二是用“法益衡量”的观点来说明,其是站在重视结果无价值的立场上的学说。

在我国刑法理论中,一般对正当防卫笼统地称为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至于其原因是什么则存在不同的看法。

一种观点认为防卫行为“虽然表面上具有侵害性,但实质上并不具备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从正当防卫的本质及其特征可以看出,正当防卫完全不符合犯罪构成。

该观点是从犯罪构成要件的内部认为正当防卫不具备犯罪构成要件而是合法的。

[_法学理论论文,1,浅析,正当防卫,防卫]浅析正当防卫中防卫过当的情形

[_法学理论论文,1,浅析,正当防卫,防卫]浅析正当防卫中防卫过当的情形

浅析正当防卫中防卫过当的情形_法学理论论文(1)论文摘要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一直比较重视对于防卫问题的研究。

尤其是1997年刑法对正当防卫制度作出重大修改以来,该问题直到目前仍是理论和实务研究的重点,并取得了可喜的成就。

本着学术争鸣和服务司法的考虑,笔者对什么是防卫过当、怎样认定以及我国司法界的观点等几个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 必要限度罪过形式司法认定定罪量刑古往今来,在人们的观念中,犯罪是一种绝对的恶,犯罪给社会带来严重的灾难,给被害人造成难以挽回的物质和不可抹去的心灵创伤,犯罪破坏社会秩序,冲击社会伦常,腐蚀人的心灵,犯罪分子则是一群有别与他人的思维和行为方式的另类,他们不是野兽就是怪物。

处于本能的义愤,民众对犯罪深恶痛绝,必欲除以后快。

处于政治统治的需要,政客们往往也不遗余力的致力与对犯罪的打击甚至许诺以消灭犯罪来争取选民对自己的确支持;甚至本应该报中立态度的学者,也往往难免受感情因素的影响,从表面上看而犯罪是有害的、丑恶的,片面地、简单地从伦理意义上对犯罪进行否定和评价。

笔者认为,基于这种情感逻辑思维所形成的对犯罪的认识和态度是绝对主义的、机械主义的、形式主义和理想主义的,这种犯罪已经严重影响可我们组织社会对犯罪的反映方式,制约了抵制犯罪的实际效果。

我们不应该苛求直接的遭受犯罪侵害的民众也以宽容和理性的态度容忍犯罪,但是做为立法者、司法者和学者应该摆脱对犯罪的情感思维,以中立、理性化的立场,客观、冷静、辨证的分析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性和存在的有益的理由。

以此为基础,科学的、合理的选择和组织社会对犯罪的反应方式,实现刑法的刑事政策化。

基于此,笔者从多角度对防卫过当进行多方面的讨论。

一、防卫过当的概念及其罪过形式的认定(一)、防卫过当的概念: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防卫行为必须在防卫限度内,才能成为正当防卫,如果超过了防卫的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损害,其行为就是防卫过当,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法学论文 浅析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

法学论文 浅析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

浅析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在2000年某日下午3时,河北省新乐县个体业主张津龙(男)在某市场卖布,刚饮过酒的李志泉要问张津龙买布,张在问明情况后扯布给李,但李接过后嫌布小并拿布砸向张津龙的脸,张不甘示弱,也抽了李的面部一下,双方因此发生口角,后被他人劝开。

张津龙为了避免事态扩大,急忙收摊离开市场。

然而下午5时左右,张津龙返回市场收拾余下的布匹时,被等候多时的李志泉发现,李随即追上张,用拳头击打张的面部。

张的近视眼镜被击碎落地,碎片还划破眼皮,但张没有还手。

李又用右臂夹住张颈部,继续殴打张。

由于张瘦弱而里李特别强壮,因此张挣脱不开。

张为逃脱挨打,紧急情况之下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李乱捅,李右臂被捅伤,但还未停止对张的殴打,张又将李的左腹部捅伤,李才将张放开,张也停止捅李。

事后经法医鉴定,李腹部为重伤。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人认为张的行为过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还有一部分人认为,张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看来问题的焦点在张津龙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到底属于哪种行为?两者又有什么联系和区别?从何区分呢?以下将从不同角度对两者进行探讨。

一、构成条件(一)正当防卫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反击行为。

由此我们可以分析出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1.起因正当防卫产生的起因是不法侵害行为正在发生。

实行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行为,这种不法侵害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违法性。

此处值得注意的是不法侵害还应包括非暴力性质的。

同时,对于轻微的,诸如吵架、辱骂、推拉等不会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一般违法行为应用调解、劝阻或其他办法来解决。

2.防卫意图防卫人的防卫意图是为了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不受侵害而产生的制止侵害行为的心理状态,这是防卫的主观条件。

法学论文-浅析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限

法学论文-浅析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限

大学毕业论文题目浅析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限姓名教育层次学号分校专业法学教学点指导教师日期 2011年1月浅析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限目录内容摘要 (1)关键词 (1)引言 (1)一、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概述 (1)(一)正当防卫的概念、特征 (1)(二)防卫过当的概念、特征 (1)二、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二者的关系 (2)(一)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在立法上的关系 (2)(二)从正当防卫人与侵害人的关系看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 (3)(三)从刑罚权与防卫权的关系看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 (3)三、防卫限度问题 (3)(一)我国刑法界关于防卫限度的不同学说 (3)(二)防卫必要限度的界定 (5)四、特殊防卫权问题 (4)(一)对于非暴力犯罪以及作为一般违法行为的暴力行为不适用上述规定 (7)(二)对于轻微暴力犯罪或者一般暴力犯罪,不适用上述规定 (7)(三)并非对于任何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进行防卫,都适用上述规定 (7)(四) 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7)(五) 在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已经结束后,行为人将不法侵害人杀死杀伤的 (7)五,法律对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的处罚规定及其社会意义 (7)参考文献: (8)注释: (8)浅析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限【内容摘要】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种重要权利和手段,但如行使不当,就转化成了防卫过当,而会危害社会,形成犯罪,因此人们在进行正当防卫的同时又存在着承担一定刑事责任的风险。

本文对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的定义、构成条件进行比较,来分析两者的关系。

【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过当防卫限度【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完整word版)浅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终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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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浅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题目专业学习中心姓名学号指导教师月日正当防卫作为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渊源于我国宪法,它的行使有其特有的条件,更有必要的限度要求,正当防卫的防卫限度一直是正当防卫制度的核心问题,几乎司法实务中每个正当防卫案件都要涉及必要限度之判断.构建和完善正当防卫防卫限度评判体系,不仅仅是个重要的刑法理论问题,更将对司法实践本身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防卫过当作为正当防卫制度中一个不可或缺的课题,历来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普遍关注和重视.特别是对限度条件的理解,更是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相区别的关键所在。

对防卫过当进行准确界定,有助于实践部门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

由于1997年刑法扩大了正当防卫的范围,许多依照1979年刑法属于防卫过当的案件按照1997年刑法应作为正当防卫来处理.所以,深入探讨防卫过当相关问题更显必要。

故本文紧密结合我国新刑法中关于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法律规定,分析了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与防卫过当的构成要件,然后对相对防卫权与无限防卫权的界限进行了分析比较,最后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规定的具体对策.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不法侵害一、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成立的条件 (4)(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4)(二)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 (4)二、防卫过当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5)(一)防卫过当的概念 (5)(二)防卫过当的构成要件 (5)三、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分析 (5)(一)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辩证关系分析 (5)(二)相对防卫权实施的必要限度分析 (6)(三)无限防卫权实施强度控制分析 (6)四、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界限的完善对策 (7)(一)对德国的期待可能性理论进行司法借鉴 (7)(二)深入考察不法侵害的强度与缓急 (8)(三)细化对防卫过当规定的司法解释 (8)五、结语 (8)参考文献 (10)一、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成立的条件(一)正当防卫的概念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围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浅析防卫过当

浅析防卫过当

浅析防卫过当摘; 要: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防卫过当是一种轻微的犯罪行为,它符合犯罪构成的一般原理,即犯罪构成的几个要件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防卫过当的主体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单个公民,客体是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权利,即不法侵害人依法受刑法保护的生命劝和健康权,主观方面是防卫人对过当结果持放任疏忽大意过于自信的态度,客观方面是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必须的限度,并且造成了重大损害。

《刑法》第20条没有对“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作出界定,造成在法学界对如何界定防卫过当提出了许多观点,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学界又对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的关系提出了新的观点,最后关于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防卫过当构成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也是鼓励公民,勇于同不法侵害者作斗争,对维护社会秩序具有积极的作用。

; 关键词: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 防卫行为; 刑法Abstract:; Defends has considered refers to the defense behavior obviously to surpass the essential limit to create the significant harm to have to take the legal responsibility, but defends has considered one kind of slight criminality, it conforms to the crime constitution general principle, namely the crime constitution several important documents main body, the object, the subjective aspect and the objective aspect, have defended when the main body is the single citizen which has thelegal responsibility ability, the object illegally violates human's personal rights, namely illegally violates the human to receive the criminal law protection the life to urge legally with the healthy power, the subjective aspect is defends the human to when the result holds the laissez faire careless too self-confident manner, The objective aspect was defends the behavior obviously to surpass stopped the illegal violation behavior to have the limit, and has created the significant harm. "Criminal law" 20th obviously has not; surpassed essential limit "to" to make the limits, how creates to limits in the legal science has defended when proposed many viewpoints, along with society's progress, the legal science to have defended when proposed with the justifiable defense relations the new viewpoint, finally about has defended works as the legal responsibility, defends has worked as the constitution crime, must undertake the legal responsibility, but should reduce or avoid the punishment, this also encourages the citizen, dares to wage the struggle with the illegal violation, to maintains the social order to have the positive function.;Key; word: Defends has worked as; Justifiable defense; Defense behavior; Criminal law;一、防卫过当的概念所谓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1]。

浅谈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

浅谈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

浅谈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摘要】防卫过当是指在正当防卫行为中,对于已经制服或逃跑的侵害者进行了过度的防卫,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这种行为有可能导致无辜人员受伤甚至死亡,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构成防卫过当的要件包括主观过错和客观后果,定罪标准在法律中有详细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防卫过当的定罪标准和法律责任有一定的争议。

在司法解释方面,需在具体案件中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判断。

综合考虑司法适用、合理性和改进措施等方面,可以更好地对防卫过当进行限制和规范,维护社会秩序和司法公正。

【关键词】防卫过当、罪过形式、构成要件、定罪标准、法律责任、司法解释、司法适用、合理性、改进措施1. 引言1.1 防卫过当的概念防卫过当是指在自卫或者救援他人时,因防卫行为过于激烈或者超出必要限度而造成损害的情况。

在我国刑法中,规定了对于防卫过当行为的法律责任,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防卫过当的概念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防卫行为的主体必须具有正当防卫的目的,即为了抵御非法侵害或者救助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而进行的防卫行为;二是防卫行为的手段和程度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超过必要限度,否则就构成了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的危害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容易导致正当防卫变成非法侵害,损害被侵害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容易导致社会秩序混乱,增加了社会矛盾和冲突的可能性。

对防卫过当行为进行严格监管和制裁是十分必要的,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1.2 防卫过当的危害性防卫过当的危害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防卫过当容易导致对正当防卫权利的滥用,使其超出了应有的限度,造成对他人生命和财产的过度损害。

防卫过当可能会引发恶性冲突,导致双方情绪激烈,进而升级为暴力事件,加大社会矛盾和不稳定因素。

防卫过当的存在会损害社会公信力,使人们对正义和法律的信任感受到质疑,影响社会秩序和正常生活秩序。

防卫过当还可能导致误伤无辜的情况发生,对受害者及其家人造成伤害,加重社会对法律和道德的质疑,给整个社会带来负面影响。

浅析防卫过当

浅析防卫过当

浅析防卫过当作者:乐媛来源:《科教导刊》2009年第20期摘要古往今来,犯罪是一种绝对的恶,给社会和被害人造成难以挽回的物质伤害或不可抹去的心灵创伤,处于本能的义愤,人们往往受感情因素的影响,简单地从伦理意义上对犯罪进行否定和评价。

笔者认为,我们不应该苛求遭受犯罪侵害的民众以宽容和理性的态度对待犯罪,但是作为法律工作者和研究者应该摆脱对犯罪的情感思维,以客观、理性的立场分析社会对犯罪防卫的态度和性质。

以此为基础,科学的、合理的引导和组织社会对犯罪的反应方式,实现依法治国的百年方略。

基于此,笔者从多角度对防卫过当进行多方面的讨论。

关键词防卫过当法理依据要件分析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1 过当防卫的概念性质防卫过当是当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合法权利受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在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中,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即是防卫过当。

因此它不同于一般的犯罪行为,虽然防卫过当主观上存在罪过,客观上造成了不法侵害人的重大损害,构成了犯罪,但其出发点是制止犯罪。

防卫过当一般具有如下几种特征:首先是刑事的违法性。

这是犯罪的一个重要特征,也是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法定要求。

换句话说防卫过当是违反刑法规范的行为。

还有主观过错性。

这是犯罪构成的一个法定要求。

防卫过当防卫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是有过失或者间接故意,正是因为在这种过失或者间接故意支配下造成了侵害人不应出现的重大损害结果才负法律责任。

再有客体的不确定性。

防卫过当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行为没有具体罪名,没有特定、具体的客体,可能是对他人生命利益造成损害,也可能是对他人的财产造成的损害等等。

2 防卫过当的法理依据早在20世纪初,刑事社会学派取代了刑事古典学派,在刑法理论上占据了统治地位,从理性的角度对人们行使防卫权的范围、条件、合理限度等进行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就提出了防卫过当的概念及制定出对其应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规定,从而走上了有限防卫的轨道。

浅论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的认定

浅论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的认定

浅论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的认定摘要: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种重要权利和手段,但如行使不当,就转化成了防卫过当,而会危害社会,形成犯罪,因此人们在进行正当防卫的同时又存在着承担一定刑事责任的风险。

本文通过比较、列举等方式来界定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关系,进一步剖析防卫过当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过当条件限度正当防卫是最重要最常见的一种正当行为,是鼓励公民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种积极手段。

一、研究正当防卫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司法实务意义我国刑法第20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这一法定概念具体明确地揭示了正当防卫的实质内容,对于正确认识正当防卫的行为提供法定支持,同时对于我们研究正当防卫的目的和意义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一,有利于理解某些特殊的刑事责任,更好地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第二,有利于鼓舞人民群众积极地与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培养广大公民顾全大局的意识。

第三,有利于有效震慑犯罪分子,从而减少犯罪行为。

二、正当防卫的条件根据我国刑法的理论和规定,为避免正当防卫被利用作为免除刑事责任的借口,应该对正当防卫的成立做严格的规定。

我认为其成立起码必须具备这几个基本要件。

1.正当防卫的意图。

防卫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

防卫人实行防卫的目的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其在主观上具有正义性,这是正当防卫成立的首要条件,也是刑法规定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重要根据。

2.正当防卫成立的起因条件。

正当防卫是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行为,理所当然是对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施正当防卫。

并不是对任何不法侵害行为都应当实施正当防卫,我认为,只有对那些带有一定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才可以实行正当防卫。

浅析正当防卫及防卫过当

浅析正当防卫及防卫过当

浅析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学院:XXX班级:XXX学号:XXXXX:XXX 内容摘要: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保护正当的自身利益、国家和集团利益、别人利益可采取的一种正当行为,旨在鼓励和保护公民见义勇为的行动。

本文在论述其概念根底上,分析其构成要件和有关它的几个学界分歧,并举例说明正当防卫的适用X围。

关键字:正当防卫构成要件防卫过当一、概念1、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正当行为中之一种,根据中国现行刑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展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是对正在进展中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采取的制止方法。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分。

对正在进展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平安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但是行为人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不得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2、防卫过当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防卫过当具有两方面的特征:一、在客观上表现为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并造成了重大损害;二、防卫行为必须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

对于防卫过当的量刑,中国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分〞。

二、构成要件1、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按照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正当防卫的构成一般有五个条件:一是正当防卫的起因—对于不法侵害才能实行正当防卫。

二是正当防卫的客体—只有对不法侵害人才能实行正当防卫。

三是正当防卫行为的时间性—只有对正在进展的不法侵害才能实行正当防卫。

四是目的问题—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展的不法侵害。

五是对于限度问题—不应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即过度性。

浅谈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

浅谈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

浅谈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摘要】防卫是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所进行的行为。

当防卫行为过度,即防卫过当,就会构成违法。

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主要表现为故意过当防卫和过错过当防卫。

故意过当防卫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已经超出必要限度,仍然继续进行的情况;过错过当防卫则是由于主观认识不清或情绪激动导致的防卫行为过度。

为了避免防卫过当的发生,我们应当加强对防卫的理解和掌握防卫的法律规范。

合理防卫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我们应该在保护自己和他人的避免过度的防卫行为,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罪过形式。

【关键词】防卫过当、罪过形式、构成要件、故意过当防卫、过错过当防卫、急迫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合理防卫、法律规范、避免发生1. 引言1.1 了解防卫过当的概念防卫过当是指在紧急情况下,为了抵御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而进行的自卫行为过于严重,超出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必要的伤害或死亡的情形。

了解防卫过当的概念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认识在自我保护过程中的法律责任和限制。

在日常生活中,虽然人们都希望能够保护自己和家人的安全,但是在防卫过当的情况下,我们也需要注意自己的行为是否合乎法律规定,避免因为防卫过当而承担法律责任。

了解防卫过当的概念,可以让我们在面对紧急情况时能够理性冷静地行动,避免因为过度防卫而陷入不必要的麻烦。

在法律意义上,防卫过当的概念也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确保每个人在自卫过程中都能够尊重法律规定,不会对他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或死亡。

深入了解防卫过当的概念有助于我们做出明智的自我保护决策,并且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1.2 重要性防卫过当是指在正当防卫的情况下,因过度或过火而导致对攻击者造成过度损害的行为。

对于防卫过当的重要性,首先要明确的是,防卫是一种正当的自卫行为,是为了保护自身和他人的安全和利益。

如果防卫行为过度,不仅会违反法律规定,还可能导致对方受到不必要的伤害甚至致命伤害,从而丧失了原本的自卫目的。

在实际生活中,防卫过当的行为往往是因为个人恐惧、愤怒或其他负面情绪导致的。

浅谈防卫过当

浅谈防卫过当

摘要在现实生活中,有些行为在形式上好像符合某罪的犯罪构成,即具有了犯罪的外观,但在实质上并没有犯罪的本质属性——社会危害性。

如果仅从形式上看问题,往往不能正确地界定一种行为,导致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

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制度,其意义就在于此,但如同其他权利的行使一样,正当防卫的实施也是和履行一定的义乌相互联系的,即要在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内进行,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否则就由正当变非法,由对社会有益变成犯罪。

本文通过对防卫过当的沿革以及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评析,并阐述防卫过当的必要限度的具体内容,并结合我国刑法过关于防卫过当的内容规定提出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 防卫过当防卫过当的责任必要限度一、防卫过当的概念现代各国刑法都在刑法典中规定了正当防卫制度,并将其作为法定的正当行为之一,排除其社会危害性。

防卫权的存在,使得公民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保障,公民实现了自我救济的权利,弥补了国家刑罚权的不足。

但是防卫权的行使必须在一定限度内,如果超出必要限度,就会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相应的也就构成防卫过当,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应负相应的刑事责任。

我国1979年宪法对防卫过当的强度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可以说是第一次提出了防卫过当。

1997年刑法对防卫过当作了重大的修改,放宽了对防卫强度的限制,但在目前实践中队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认定也存在一些问题。

二、防卫过当的成立条件在刑法中,要使一个犯罪成立,必须具备犯罪构成条件,在防卫过当中也是如此,要想使防卫过当成立,也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不管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都必须满足一个前提条件——正在进行防卫。

防卫过当与一般犯罪构成有本质上的区别,与正当防卫对立统一于防卫行为,现代法律对公民行使防卫权也规定了一些条件,只有符合这些条件的行为才能称之为防卫。

所以,要成立防卫过当,就必须满足防卫的前提条件。

(一)有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首先,不法侵害既可以是犯罪侵害,也可以是一般不法侵害,但并不是所有的违法犯罪侵害都属于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他只包括那些具有紧迫性而且可以用防卫手段避免或减轻危害结果的犯罪违法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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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The new criminal law of China in Article 20 should be held criminally responsible excessive defence acts, but the new criminal law does not make defined to significantly more than the necessary minimum and sign ficant harm, resulting in the judicially practice belong to mea sure whether one had to defend when the deviation. In addition excessive defence Penal Code of the object and subjective aspects of existence must have the deactis of other countries regarding the provisions of excessive defence analysis and learn from our country the Criminal Code should be maximum to replace the necessary level of expression at characterization of sinificant harm must be combined with the suppression of unlawful acts against the effectiveness and the degree of analysis to make judgments, should be weakened at the object of criminal protection againstthe people, to permit on subjective well in case of emergency did not expect the defense the consequences of orientation, in the main should be provided for mental patients intermittently sane at the time of the criminal liaility excessive defence, full 14 years of dissatifaction with 16 years of age is not criminally responsible excessive defence. Research excesive defence be able to practice th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provide a theoretical basis, and improve citizens who make the struggle against illegal enthusiasm, there is conducive to maintaining social order.Key Words:unlawful attack;legal interest;necessary minimum;great damage;excessive defence浅析防卫过当在现实生活中,有些行为在形式上好像符合某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实质只具有较轻的社会危害性,其与一般的犯罪有着较大的差别,防卫过当即是如此。

对防卫过当进行研究,有利于增强公民进行正当防卫的积极性,鼓励人们进行正当防卫,让不法侵害行为对受害人的侵害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阻止,对不法侵害进行有力地反击,也从根本上保护了除不法侵害人之外的公民和国家的合法权益。

但我国对防卫过当的规定存在一定的缺陷,虽然对防卫行为规定了必要限度,但对“必要限度”的文字表述过于模糊,同时也没有规定重大损害所指的损害程度,在客体、主体和主观方面的规定都存在一些缺陷,只有解决这些问题,才能更明确地对防卫过当进行界定,从而进一步完善我国刑法关于防卫过当的规定。

一、防卫过当的危害(一)损害不法侵害人的合法权益防卫过当的客体是不法侵害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和其他利益,即不法侵害人依法受刑法保护的合法利益。

在这里不法侵害人具有双重身份,即是防卫对象,又是犯罪对象,我国法律支持对不法侵害人的某些权益造成必要的损害的正当防卫行为。

但是,同时不法侵害人还有其他合法权益,而这部分合法权益是受法律保护的,防卫过当行为损害了不法侵害人除了刑法允许可以反击,可以损害的部分以外依法受保护的不允许损害的部分权益。

(二)导致防卫人滥用防卫权利法律赋予公民在必要情况下行使防卫权,但这种防卫权必须正确地使用,如果防卫人滥用防卫权,无限度地实施防卫行为并造成重大的损害结果,该行为就具有社会危害性,属于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是一种轻微的犯罪行为,它的本质应当是较轻的社会危害性。

从防卫过当的整个过程来看,防卫人的目的虽然是出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但是假如其抱有一定的罪过心理,在主观上对自己反击和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和结果持放任态度或疏忽大意、过于自信的态度,客观上防卫人的行为明显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限度,损害了不法侵害人被刑法所保护的部分利益,防卫行为也就由最初的正当防卫转化为犯罪行为。

防卫权必须正确行使才能达到排除和制止社会危害性的目的,如行使不当,就转化成了防卫过当,形成犯罪。

二、我国刑法对防卫过当规定存在的缺陷我国新《刑法》只规定了防卫过当行为应该负刑事责任,但并没有对“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及“重大损害”做出明确界定,在客体上过于注重对不法侵害人的人身财产权利的保护,对主体和主观方面的规定也存在着一定的不足之处,因此造成了司法实践中衡量一行为是否属于防卫过当之偏差。

(一)我国现行刑法对防卫过当文字表述上存在的缺陷1.对“必要限度”的表述过于模糊对于防卫过当如何界定,从立法上看通常就是关于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问题,确定防卫行为是否过当,应当以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为标准。

我国法律对“必要限度”没有规定具体的标准。

我国新刑法将1979年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修改为“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从而降低了界定防卫过当的标准,扩大了正当防卫的范围。

刑法原有规定的“超过必要限度”界定在防卫行为同侵害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和损害程度要基本相适应上,不利于对正当防卫人的保护。

修订的刑法总结了实践经验,明确表明只要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没有“造成重大损害”的,都是正当防卫。

虽然如此,但刑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各种情况下“必要限度”的范围,如果没有给出明确标准,人们只能从主观来衡量何为“必要限度”。

如何正确和把握防卫行为的必要限度,实际就是正确把握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实质和标准。

从本质上讲,必要限度就是以防卫行为足以制止住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必要限度。

对于防卫手段来说,其力度大于侵害力度是合理的,但防卫并非没有任何限制,“是以制止住不法侵害所必需”本身就是限制,这也正是刑法规定的“必要限度”①。

采取正当防卫的最终目的是要制止住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评判是否超过必要限度,应与不法侵害人的行为目的、手段、强度后果相联系,因而正当防卫应以不法侵害停止或不能继续进行不法侵害为限。

同时,这种必需性,还体现在是否必须进行防卫。

绝大多数涉及正当防卫的案件,都是由行为人对侵害者的打击造成的,而确定行为人在什么情况下,才可以对侵害者进行打击,是否有必要采取以伤害不法侵害者的身体的方式进行防卫,对确定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我们应该从实际出发,把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放在当时特定的环境中进行考虑,只有法律针对公民在各种情况下进行防卫的防卫标准和力度进行明确规定,才能让防卫人有可能有法可依地实施对不法侵害人的防卫行为。

2.没有规定“重大损害”所指的损害程度我国新刑法将1979年刑法规定的“造成不应有的危害”改为“造成重大损害”,相比于旧刑法虽然已经在保护防卫人的角度上将损害范围进一步扩大,但造成何种损害才属于“重大损害”,刑法无法明确规定下来,因为损害程度是否属于“重大”应该视不法侵害行为的侵害程度或制止不法侵害行为的紧迫程度而定,重大损害是一个相对客观的标准,只要能制定重大损害的标准,那么根据防卫过当的两个构成条件,对没有造成重大损害的案件就可以不追究其防卫限度,只有在造成重大损害后才去评判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是否构成防卫过当。

因此,确定“重大损害”的标准在认定防卫过当问题上显得十分重要。

认定防卫过当的所谓“重大损害”,就最为普遍的对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所造成的防卫损害结果而言,这种损害结果应当以重伤以上作为认定标准,即认定“重大损害”的起点应当为重①胡道才,魏俊哲.犯罪阻却事由的感悟——以法学教育为视角[J].法治论坛,2008(2).伤①。

换言之,只有当防卫造成了不应有的重伤和死亡结果时,才可视为“重大损害”并结合具体情况分析是否“超过必要限度”,从而认定是否属于防卫过当。

例如在女司机开车撞死劫匪一案中,被害人遇害时唯一能想到的就只有不顾一切拿回自己被抢的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当时只有开车把劫匪撞倒才能保证夺回自己的利益,所以只要被害人开车撞劫匪是出于维护自己的利益,而不是出于损害侵害人的健康权或生命权的目的,即使造成劫匪死亡的结果,也不能以此认定被害人属于防卫过当。

可见在进行防卫时,防卫人很难主观适当地控制自己的防卫行为将会造成的损害结果。

(二)防卫过当客体规定的缺陷防卫过当的客体是不法侵害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即不法侵害人依法受刑法保护的合法权利。

虽然如此,但法律追求的是公平平等原则,防卫人在进行防卫时不法侵害正在发生,此时不法侵害人正在侵害他人的健康权或生命权或其他合法权益,法律如果还要强调保护这些不法侵害人的健康权和生命权,就会令不法侵害人借助法律的保护更加无顾忌地实行犯罪。

因此,防卫过当虽然是对不法侵害人权益的一种损害,但其社会危害性只是相对于犯罪人而言,并没有损害到犯罪人以外的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故笔者认为法律过于注重对不法侵害人的人身财产权利的保护。

(三)防卫过当的主观方面规定的缺陷从防卫过当的主观方面来说,在防卫过当的场合,防卫人的防卫行为还是属于防卫的范畴。

其主观上出于正当防卫的意图,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行反击,只是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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