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论案例分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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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案例分析[1]

刑法总论案例分析[1]

刑法总论案例分析[1]《刑法总论案例分析》试卷(B)一、案例分析(20分)案情:被告人赵某系三代单传,与杨某结婚后生一女孩,赵某为此深感不满,常常夜不归宿。

赵某两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均被驳回。

2003年9月16日,赵某同他人的奸情被杨某发觉后,夫妻间开始发生争吵。

当天下午,杨某买回一瓶农药,喝下去后对丈夫赵某说:“我喝农药了。

”赵某说:“喝药了你怎么不去医院,”说罢,带着孩子关上房门到院子里玩。

20分钟后,赵某返回屋内取东西,发现屋内农药味很浓,杨某口吐白沫。

赵某情知不妙,便将女儿放在母亲处,谎称有事外出,与情人私奔外地躲藏。

当晚,赵某的母亲送回孩子时,发现杨某已经死亡。

经法医鉴定“杨某为氧化乐果中毒死亡”。

当天,赵某往家里打电话证实杨某已中毒死亡,携情人四处躲藏。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赵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构成遗弃罪;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构成(间接)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问题:请用刑法理论全面分析赵某的行为性质。

二、案例分析(20分)案情:陈某与方某、郭某等人共同商议报复许某。

一日,陈某得知许某一人在家,便纠集郭某、李某、张某携带凶器一同前往许某家。

途经方某家门口时,方某的父亲见如此架势,便对其他,人说家里有急事要办,将方某拉回家中,陈某、郭某、李某、张某,人前往许家将许某砍成重伤。

第一种观点认为,方某的行为系犯罪中止;第二种观点认为,方某的行为系犯罪未遂;第三种观点认为,方某的行为系犯罪既遂;第四种观点认为方某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

问题:请分别为以上四种观点说明理由,并发表自己的看法。

三、案例分析(20分)案情:陈某与刘某系个体户张某小吃店的小工,,,,,年陈某与刘某均向张某提出离开小吃店的想法,但都被张某拒绝。

一天中午,陈某便与刘某商议,决定趁张某不注意时将张某的财物盗走,然后两人一起离开。

下午张某在里屋休息,张某的妻子李某外出,陈某在外面洗碗,刘某进屋加佐料,这时刘某发现了李某外出时放在抽屉里的柜子钥匙,于是便打开柜子,将里面的人民币,,,,元盗走。

刑法总论案例分析

刑法总论案例分析

犯罪客观要件案例1、被告人张男与李女谈恋爱一年之久,多次发生关系,但因未到婚龄而未办理结婚登记。

2002年8月,因家庭琐事,张某向李某提出分手。

李伤心欲绝。

手持一瓶毒药到张某宿舍,声称如果张某坚持分手,她就服毒自杀。

张某说:“你想死就死吧,和我没有关系。

”李某当即服下毒药,张某见状,拔腿离开了宿舍。

后邻居发现李某死在张宿舍。

张是否符合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2、吴某与另外三人一道为其祖坟做清明,吴点火烧纸钱,其余三人也在场,风刮火星燃烧祖坟周边茅草,吴等四人也作了短暂扑救,但见火势越来越大,吴为逃避责任,提出尽快逃离现场。

此时尚未引起森林大火。

吴等四人在逃离途中遇见行人,行人问那里为何冒烟,吴等四人说是茅草烧着了。

吴等四人在火情出现后完全可以采取呼救报警等措施。

但不采取措施。

吴等四人逃离现场20分钟后引发森林大火。

是否不作为犯罪?3、甲邀约乙到野外狩猎,其间,乙遭到猛兽袭击,身负重伤。

但甲没有救助乙,而是立即跑回家,乙因无人救助而死亡。

甲是否负有救助乙的义务?反之,如果是乙邀约甲狩猎,甲是否负有救助乙的义务?4、行为与被害人的行为相结合的情况:(1)甲向乙食物投放毒药,乙中毒不至于死亡,但因中毒疼痛难忍,便上吊自杀身亡。

(2)甲杀乙、乙仅受轻伤,但乙因迷信鬼神,而以香灰涂抹伤口,致毒菌侵入体内死亡。

(3)甲欲杀乙,在山崖边对乙砍了5刀,乙重伤昏迷,甲以为乙已经死亡,遂离去。

但乙自己苏醒过来后,刚迈了两步跌下山崖摔死。

5、行为与被害人的特殊体质相结果的情况:(1)甲持刀杀乙,乙虽受伤,但其受伤部位与程度,不致发生死亡结果;可是乙是血友病患者,受伤后流血不止而死亡。

(2)甲开枪射乙,虽未命中,但乙患有心脏病,因枪声所惊,致心脏病发作而死亡。

(3)甲在与乙发生口角后,对准乙的胸脯打了一拳,乙倒地后抽搐,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

后查明,乙是因为受刺激,心脏病发作而死,乙的邻居都知道其疾病,但甲对此毫不知情。

6、行为与第三者的行为相结果的情况:(1)甲持刀杀乙,乙在负伤逃跑过程中被其仇人丙发现,丙认为复仇良机不可失,便拔枪射中乙,致乙死亡。

法律刑法案例分析范文(3篇)

法律刑法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5年6月,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被告人张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起诉。

被害人李某与张某系邻居,两人因琐事发生纠纷。

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致李某重伤。

经鉴定,李某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

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争议焦点1.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张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3.对张某的量刑应如何确定?三、案例分析1.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致李某重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具体分析如下:(1)张某实施了伤害行为。

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侵犯了李某的人身权利。

(2)张某的伤害行为具有故意。

张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李某受伤,仍然故意实施伤害行为。

(3)李某的伤情构成重伤。

根据鉴定结论,李某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严重后果。

综上所述,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2.张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张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

具体分析如下:(1)张某主动投案。

张某在案发后,没有逃避侦查,而是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2)张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张某在投案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进行了如实供述。

综上所述,张某具有自首情节。

3.对张某的量刑应如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自首情节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张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具体分析如下:(1)张某的犯罪情节较重。

张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其犯罪情节较重。

(2)张某具有自首情节。

张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

法律_刑法案例分析(3篇)

法律_刑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3月,张某某与同村村民李某因土地纠纷发生争执。

双方在争吵过程中,张某某持械将李某打伤。

经鉴定,李某的伤势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张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 张某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3. 张某某的犯罪情节是否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三、案例分析(一)张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本案中,张某某与李某因土地纠纷发生争执,在争吵过程中,张某某持械将李某打伤,致其轻伤二级。

根据法律规定,张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张某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在本案中,张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根据法律规定,张某某的行为构成自首。

(三)张某某的犯罪情节是否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1. 张某某的行为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 张某某在本案中是初犯,没有前科,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3. 张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积极赔偿李某的损失,取得李某的谅解,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根据张某某的犯罪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且在本案中是初犯,没有前科,且在案发后主动投案,积极赔偿李某的损失,取得李某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五、案件启示1. 在日常生活中,要尊重他人,避免因琐事发生争执,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刑法总论。案例分析。

刑法总论。案例分析。

《刑法总论》案例分析案例教学:案例1:被告人王某于1998年3月7日手持一张信用卡到自动取款机上取款,卡上存在500元人民币,王某欲取300元。

在取款时由于操作失误多加了一个零,取300元变成取3000元。

没想到,自动取款机并未因操作失误而拒付,而是果然吐出3000元,使王某大为意外。

王某出于好奇,又操作一遍,结果自动取款机又吐出3000元。

此时,王某已经知道自动取款机出现故障,但出于贪心,王某又先后从自动取款机取出人民币2万元,占为己有。

案发后,王某认为又不是我到银行去偷钱,是自动取款机把钱主动送给我,王某的辩护律师也认为这是一个不当得利的问题,属于民法调整的行为,不构成刑法中的犯罪。

那么,本案到底是民法中的不当得利还是刑法中的犯罪呢?【解析】王某第一次获得3000元人民币,是操作失误所致,具有不当得利性质,但后来他明知自动取款机发生故障,还多次取款,这是利用自动取款机的故障进行盗窃的行为,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

由此可见,王某的行为已经触犯刑律,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2:1991年和1996年,被告人张子强等人将在内地非法购买的一批枪支弹药偷运到香港。

1997年9月,被告人张子强等人经密谋并由张子强出资,在广东省汕尾市非法买卖大量炸药、雷管和导火线,偷运香港。

此外,被告人张子强一伙在广州等地经多次密谋策划后,分别于1996年5月和1997年9月在香港绑架了李某、林某和郭某,勒索巨额赎金。

在本案中,就走私枪支、弹药罪而言,从内地走私到香港,属于跨境犯罪。

就绑架罪而言,预备行为发生在内地、实行行为发生在香港。

那么,内地的司法机关对张子强案是否具有刑事管辖权呢?【解析】张子强案虽有一部分犯罪行为发生在香港,但同时也有一部分行为发生在内地,因此,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内地司法机关对本案均有管辖权。

由于张子强在内地被捕获,因而内地司法机关对本案行使管辖权是正确的。

案例3:被告人高建生,男,24岁,某市建筑工人。

法律案例分析_刑法(3篇)

法律案例分析_刑法(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9年3月,某市发生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被害人李某(男,28岁)与嫌疑人张某(男,27岁)因邻里纠纷产生矛盾。

一日,张某在李某家门口偶遇李某,遂上前理论。

双方言语不和,张某一时冲动,拿起身边的铁棍朝李某头部猛击。

李某倒地后,张某又连续击打李某,致其重伤。

李某的家人发现后,立即报警。

张某被警方当场抓获。

二、案件争议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还是属于防卫过当?三、案例分析(一)故意伤害罪1. 故意伤害罪的定义: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1)张某的行为具有故意性。

在本案中,张某在与李某发生纠纷后,故意拿起铁棍击打李某头部,造成李某重伤。

张某的行为明显具有故意伤害他人的主观恶意。

(2)张某的行为具有非法性。

张某在未获得任何法律授权的情况下,非法使用铁棍击打李某,损害了李某的身体健康。

(3)张某的行为具有危害性。

张某的行为造成了李某重伤,给李某的身体和精神带来了严重损害,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综上所述,张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其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防卫过当1. 防卫过当的定义:防卫过当是指为了制止不法侵害,采取的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防卫过当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 张某的行为是否属于防卫过当?(1)张某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采取的防卫行为。

在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并非为了制止李某的不法侵害,而是出于个人冲动,故意伤害李某。

(2)张某的行为未超过必要限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防卫行为应当以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为目的。

刑法总论案例

刑法总论案例

犯罪停止形态案例案例1:某甲因其夫某丙外出打工,与同村的某乙勾搭成奸,即预谋除掉其夫某丙,以便与某乙结婚。

一日,在外地打工的某丙回到家中,某甲便想毒死某丙。

某甲乘给某丙温酒之际,将事先准备好的毒药放在酒中给某丙喝。

某丙在喝酒时,讲起自己为了让某甲过得好一点,在外打工不辞辛苦,尝遍了人世的诸般苦楚。

某甲听后很受感动,动了恻隐之心,遂将某丙送到医院进行抢救,但某丙因食毒量过多,抢救无效死亡。

问:某甲的行为属于何种犯罪形态?为什么?案例2:赵某、李某在福建省福州打工,在2003年春节前,因回家无钱而共谋抢劫。

某晚11时许,二人携带事先购买的匕首、绳索等作案工具搭乘孙某驾驶的出租车,谎称有紧急业务需要到长乐市。

在车上,赵某用方言对李某说:“等一会连车带人一起搞了,开会老家去。

”李某说“好主意”。

司机孙某虽然没听明白二人的谈话,但觉得二人的形迹不像是跑业务的,遂产生怀疑。

车行至福州市郊某检查站,孙某即将车辆迅速靠近检查站求援,两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并交代了犯罪事实。

问:赵某、李某属于何种犯罪形态?为什么?案例3:甲与已共谋盗窃汽车,甲配制了汽车钥匙后交给乙,但甲后来想放弃犯罪,便向乙表明放弃犯罪之意,并要回配制的钥匙。

乙将配制的钥匙还给甲,并同时告诉甲:“我用你的钥匙又配制了一把。

”甲只是要回了自己原来配制的钥匙。

后乙利用自己配制的钥匙盗窃了汽车。

问:甲的行为是否成立犯罪中止?案例4:某甲深夜抢劫,见有一人路过,甲跟在路人背后,上前用刀抵住对方腰部,要对方将钱财交出,对方将财物给了甲,甲转身逃跑,跑出100米远时,忽听路上喊甲的名字,甲发现是邻居乙,不好意思,遂又转身回去,将财物还给乙,并称在开玩笑。

问:某甲的行为属于何种犯罪形态?为什么?请辨析犯罪既遂、犯罪未遂、犯罪预备、犯罪中止。

犯罪主观方面案例案例1:陈某与同村某妇女有非法两性关系。

为达到与该妇女同居的目的,陈某多次起意杀害妻子李某,但又一直不忍心下手,一天傍晚,陈某为晚上上山打猎而坐在院子里擦枪。

法律专业刑法案例分析(3篇)

法律专业刑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男,28岁,某市某区居民。

因与邻居李某因邻里纠纷产生矛盾,于2021年5月20日傍晚,在张某家中将李某打成重伤,李某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经鉴定,李某的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

张某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案例分析(一)犯罪主体根据案情,张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犯罪主体资格,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张某28岁,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符合犯罪主体资格。

(二)犯罪客体张某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生命权。

生命权是公民最基本的人身权利,是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

张某故意伤害李某,导致李某死亡,严重侵犯了李某的生命权。

(三)犯罪主观方面张某的行为表现为故意。

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因邻里纠纷产生矛盾,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持械将李某打成重伤,并导致李某死亡。

张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李某受伤甚至死亡,但仍然故意实施,其主观心态为故意。

(四)犯罪客观方面1. 行为方式:张某持械将李某打成重伤,并导致李某死亡。

2. 行为对象:李某,某市某区居民。

3. 行为结果:李某死亡。

4. 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张某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张某持械将李某打成重伤,是导致李某死亡的直接原因。

三、定性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张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具体分析如下:1. 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张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李某受伤甚至死亡,但仍然故意实施,其主观心态为故意。

2. 故意伤害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刑法总论。案例分析。

刑法总论。案例分析。

《刑法总论》案例分析案例教学:案例1:被告人王某于1998年3月7日手持一张信用卡到自动取款机上取款,卡上存在500元人民币,王某欲取300元。

在取款时由于操作失误多加了一个零,取300元变成取3000元。

没想到,自动取款机并未因操作失误而拒付,而是果然吐出3000元,使王某大为意外。

王某出于好奇,又操作一遍,结果自动取款机又吐出3000元。

此时,王某已经知道自动取款机出现故障,但出于贪心,王某又先后从自动取款机取出人民币2万元,占为己有。

案发后,王某认为又不是我到银行去偷钱,是自动取款机把钱主动送给我,王某的辩护律师也认为这是一个不当得利的问题,属于民法调整的行为,不构成刑法中的犯罪。

那么,本案到底是民法中的不当得利还是刑法中的犯罪呢?【解析】王某第一次获得3000元人民币,是操作失误所致,具有不当得利性质,但后来他明知自动取款机发生故障,还多次取款,这是利用自动取款机的故障进行盗窃的行为,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

由此可见,王某的行为已经触犯刑律,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2:1991年和1996年,被告人张子强等人将在内地非法购买的一批枪支弹药偷运到香港。

1997年9月,被告人张子强等人经密谋并由张子强出资,在广东省汕尾市非法买卖大量炸药、雷管和导火线,偷运香港。

此外,被告人张子强一伙在广州等地经多次密谋策划后,分别于1996年5月和1997年9月在香港绑架了李某、林某和郭某,勒索巨额赎金。

在本案中,就走私枪支、弹药罪而言,从内地走私到香港,属于跨境犯罪。

就绑架罪而言,预备行为发生在内地、实行行为发生在香港。

那么,内地的司法机关对张子强案是否具有刑事管辖权呢?【解析】张子强案虽有一部分犯罪行为发生在香港,但同时也有一部分行为发生在内地,因此,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内地司法机关对本案均有管辖权。

由于张子强在内地被捕获,因而内地司法机关对本案行使管辖权是正确的。

案例3:被告人高建生,男,24岁,某市建筑工人。

法律案例分析刑法(3篇)

法律案例分析刑法(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与乙系邻居,两人因邻里纠纷产生矛盾。

一日,甲与乙在村口相遇,双方情绪激动,甲对乙进行辱骂,乙忍无可忍,遂拿起路边的一根木棍击打甲的头部。

甲倒地后,乙见状慌忙逃离现场。

甲被路人发现后送往医院,经诊断,甲头部受到严重伤害,构成重伤二级。

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逮捕。

二、案件争议焦点1. 乙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 如果乙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其应受到怎样的刑罚?三、案例分析(一)乙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1. 犯罪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犯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1)犯罪主体:乙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符合犯罪主体要件。

(2)犯罪主观方面:乙在实施伤害行为时,具有伤害甲的故意,符合犯罪主观方面要件。

(3)犯罪客体:乙的行为侵犯了甲的生命权、健康权,符合犯罪客体要件。

(4)犯罪客观方面:乙实施了用木棍击打甲头部的行为,致使甲头部受到严重伤害,符合犯罪客观方面要件。

综上所述,乙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乙应受到怎样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的刑罚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考虑到乙在实施伤害行为时,具有伤害甲的故意,但并非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且乙在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对于乙的故意伤害罪,建议判处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

四、案例分析总结本案中,乙因邻里纠纷与甲发生争执,在情绪激动的情况下,用木棍击打甲头部,导致甲头部受到严重伤害。

乙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受到相应的刑罚。

本案提醒我们在生活中,应学会控制情绪,避免因一时冲动而触犯法律。

刑法总论案例分析

刑法总论案例分析

刑法总论案例分析在刑法总论中,案例分析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通过案例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刑法的相关条文,并且能够将理论知识应用到实际案件中。

在本文中,我们将通过几个案例来分析刑法总论中的一些重要概念和原则。

案例一:盗窃罪小明因为生活困难,决定去商店偷窃一些食物。

他在不经意间被店主发现,并被报警抓获。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

在这个案例中,小明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即主观上有盗窃故意,客观上有盗窃行为和盗窃财物。

因此,小明应当承担盗窃罪的法律责任。

案例二:故意伤害罪张三和李四因为一些琐事发生了争执,最终导致张三用刀将李四刺伤。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

在这个案例中,张三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即主观上有故意伤害故意,客观上有伤害行为和伤害结果。

因此,张三应当承担故意伤害罪的法律责任。

案例三:过失致人死亡罪王五因为酒后驾车,导致一名行人被撞伤后不治身亡。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因过失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利。

在这个案例中,王五的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即主观上有过失行为,客观上有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

因此,王五应当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法律责任。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刑法总论中的一些重要概念和原则。

刑法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法律,通过对案例的分析,我们能够更好地理解刑法的规定,并且能够在实际生活中正确地适用刑法的相关条文。

希望大家能够加强对刑法总论的学习,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刑法法律经典案例分析(3篇)

刑法法律经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三,男,25岁,某市居民。

因与邻居李四发生争执,张三持刀将李四刺伤,致其重伤二级。

案发后,张三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经鉴定,李四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张三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争议焦点1. 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 张三是否具有自首情节,能否从轻或减轻处罚?3. 张三的犯罪情节是否严重,是否应适用从重处罚?三、案例分析(一)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本案中,张三持刀将李四刺伤,致其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首先,张三的行为具有故意性。

根据案件事实,张三与李四发生争执后,张三持刀行凶,明显具有伤害李四的故意。

其次,张三的行为造成了李四重伤二级的严重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张三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张三是否具有自首情节,能否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在本案中,张三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符合自首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张三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张三的犯罪情节是否严重,是否应适用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张三的犯罪情节较为严重。

首先,张三持刀行凶,其行为具有危险性;其次,张三的行为造成了李四重伤二级的严重后果。

法律案例分析刑法(3篇)

法律案例分析刑法(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男,35岁,某市某区居民。

2019年5月,张某因与邻居李某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双方互殴。

在扭打过程中,张某用拳头猛击李某头部,导致李某头部受伤,经医院诊断为颅脑损伤。

李某报警后,张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 如果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应受到怎样的刑罚?三、案例分析(一)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以上的行为。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 客观要件:行为人实施了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并造成他人轻伤以上的后果。

2. 客观要件: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仍然实施该行为。

3. 主观要件: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二)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1. 客观要件:张某在扭打过程中,用拳头猛击李某头部,导致李某头部受伤,经医院诊断为颅脑损伤。

张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客观要件。

2. 客观要件:张某在与李某发生争执的过程中,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李某身体伤害,仍然实施该行为。

张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观要件。

3. 主观要件:张某的行为与李某的头部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李某的头部受伤是张某的行为直接导致的。

综上所述,张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故意伤害罪。

(三)张某应受到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的刑罚如下:1. 轻伤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 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3. 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本案中,李某头部受伤,经医院诊断为颅脑损伤,属于轻伤以上的情形。

因此,张某应当受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罚。

四、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五、案例分析总结1. 本案中,张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故意伤害罪。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刑法总论》参考资料1.被告人吴某(男,19岁)系某大学三年级学生。

吴某因对本学院办公室行政人员蔡某不满,便产生报复念头。

吴某事先窥探获取了蔡某的电子信箱密码,在随后的三个月内,上网将蔡某的30余封电子邮件删除,严重影响了蔡某的个人生活和工作。

检察机关以侵犯通信自由罪对吴某提起公诉,吴某的辩护律师提出吴某无罪的辩护意见,理由是:刑法第252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罪,是指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行为,而被告人实施的是删除他人电子邮件,并非“毁弃他人信件”。

问: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能否成立?辩护律师的意见不能成立。

按照论理解释的方法,电子邮件是公民之间交流信息的主要方式之一,也属于信件,删除电子邮件的行为,也侵犯了他人的通信自由,也是毁坏信件,故应认定为成立侵犯通信自由罪。

2.2003年1月至同年8月,被告人李某以营利为目的,先后伙同刘某、冷某等人经预谋后,采取张贴广告、登报的方式招聘“公关先生”,制定公关人员管理制度,指使刘某、冷某对“公关先生”进行管理,并在其经营的“金麒麟”、“廊桥”以及“正麒”酒吧内将“公关先生”介绍给同性嫖客,由同性嫖客带到南京市“新富城”大酒店的桑拿浴室、包间等处从事同性卖淫活动,李某从中牟取暴利12.47万元。

2004年2月17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罚金人民币6万元;违法所得1500元予以追缴。

问:对被告人李某组织同性卖淫的行为以组织卖淫罪处罚是否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虽然卖淫通常是指异性之间的非法性交易活动,但是,同性之间也可以进行非法性交易,这类活动古已有之,只是更为隐蔽而已。

无论是同性之间的卖淫,还是异性之间的卖淫,均破坏了社会的优良风尚。

3.我国公民王某乘坐开往菲律宾的中国轮船,在轮船驶入公海时,王某发现与自己有宿怨的马某(我国公民)也在船上,便一刀将其捅死。

问:王某的行为是否适用我国刑法?可以适用我国刑法。

真实法律案例分析刑法(3篇)

真实法律案例分析刑法(3篇)

第1篇2018年5月,某市发生一起抢劫杀人案。

被害人王某,男,35岁,某市某区某公司员工。

案发当晚,王某下班回家途中,遭遇犯罪嫌疑人李某(男,28岁,无业)抢劫。

在反抗过程中,李某持刀将王某刺伤,后因抢救无效死亡。

经调查,李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刑,此次作案后逃逸。

二、案件分析1. 犯罪嫌疑人李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二)抢劫财物价值较大的;(三)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多人;(五)抢劫手段特别残忍的。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以暴力手段抢劫被害人王某的财物,并致王某死亡,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李某的行为属于抢劫致人死亡的情形,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2. 犯罪嫌疑人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在抢劫过程中,持刀将被害人王某刺伤,并导致王某死亡。

李某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且造成了严重后果,依法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3. 犯罪嫌疑人李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刑,属于累犯。

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4. 犯罪嫌疑人李某的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二条及第六十五条规定,结合本案的具体情节,对犯罪嫌疑人李某的量刑如下:(1)以抢劫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某无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3)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刑法总论案例分析

刑法总论案例分析

刑法总论案例分析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们逐渐意识到刑事法律的重要性,并对其进行了相关研究和探讨。

刑法总论是刑事法律的基础,包含了刑事法律的一般原则和基本规定。

以下将通过分析一个具体案例,来探讨刑法总论的具体应用。

某小偷为了满足赌博欲望,于某个夜晚趁人不备,翻墙进入一家居民住宅,并盗窃了一台笔记本电脑。

事后,被害人发现财物丢失,迅速报警并提起了刑事诉讼。

经过警方的调查工作,小偷很快被抓获。

根据刑法总论的相关规定,小偷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以及相应的刑罚应该如何确定呢?首先,根据刑法总论的规定,小偷的行为属于盗窃罪。

小偷的通过非法翻墙进入他人住宅,并盗窃财物的行为,已经满足了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即客体要素、主体要素以及主观要素。

客体要素指的是盗窃罪的客体是财物,而小偷正是盗窃了他人的财物,因此满足了这一要素。

其次,小偷是盗窃罪的主体。

刑法总论规定,谁主观地实施盗窃行为,即将他人的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就是盗窃罪的主体。

小偷的行为正是在主观意图下实施的,因此也满足了主体要素的要求。

再次,小偷的行为也满足了盗窃罪的主观要素。

主观要素指的是实施盗窃行为时的故意或者如有伪造销售凭证、网络盗窃、伪造账目等职务犯罪行为的盗窃罪的主观要素采取了特别规定。

小偷在实施盗窃行为时,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并有意识地将他人的财物占为己有。

根据以上分析,小偷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盗窃罪。

那么,对于小偷来说,应该受到怎样的刑罚呢?刑法总论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对于盗窃罪,法院可以依法判处拘役、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等。

考虑到小偷没有犯罪前科,且犯罪情节相对较轻,我们可以对其进行温和处理。

根据对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进行统计分析,鉴于小偷盗窃财物的价值较低,可以判处小偷3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刑法总论的具体应用。

刑法总论作为刑事法律的基础,规定了刑罚种类以及其适用的具体条件,为刑事司法提供了指导和参考。

同时,在具体案例分析中,我们也要考虑到犯罪分子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以及犯罪情节等因素,来确定判罚的性质和程度,以达到公正合理的判决结果。

刑法总论疑难案例研究

刑法总论疑难案例研究

刑法总论疑难案例研究一、案例一:“迷糊的防卫者”话说有这么个事儿,张三晚上在一个小巷子里走,突然感觉背后有动静。

他一回头,借着微弱的月光,模模糊糊看到一个人拿着个类似棍子的东西朝他冲过来。

张三心里一慌,想都没想就从兜里掏出一把折叠刀,朝着来人刺了过去。

结果呢,冲过来的人是李四,李四其实是个盲人,他手里拿的是导盲棍,他只是因为听到有动静,想过来问问是不是有人需要帮忙。

这一下,李四被刺成重伤。

这里面就涉及到刑法总论里的正当防卫问题。

从张三的角度看,他以为自己受到了不法侵害,毕竟大晚上的,突然有人拿着东西冲过来,他有这种反应好像也能理解。

但实际上呢,根本就不存在不法侵害。

这就是一个典型的假想防卫的情况。

在刑法里,对于假想防卫,不能按照正当防卫来处理。

张三虽然不是故意去伤害一个无辜的人,但他的行为造成了李四重伤的严重后果,他还是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的,不过在量刑的时候,可以考虑他当时的主观认识情况等因素,毕竟他也不是无缘无故就动刀子的。

二、案例二:“失控的司机”王五是个货车司机,这天他开着车在公路上行驶。

突然,他的刹车失灵了,车子像脱缰的野马一样往前冲。

前面正好有一个集市,人来人往的。

王五当时就慌了神,他一边拼命地按喇叭,一边试图控制方向盘躲避人群。

可是,还是不可避免地撞上了几个人,造成了一死两伤的惨剧。

这个案例在刑法总论里就涉及到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的区分。

从表面上看,王五的车失控了,他好像没办法控制这个局面。

但是呢,我们要仔细分析。

如果王五在出车前没有按照规定检查车辆的刹车系统,那他就存在过失。

因为他有义务确保自己驾驶的车辆是安全的。

但如果他按照规定检查了,而且刹车失灵是因为一些突发的、不可预见的机械故障,比如某个关键零件突然毫无征兆地断裂,那这种情况就更倾向于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是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而如果是过失导致刹车失灵从而发生事故,那王五就要为他的过失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可能面临交通肇事罪等指控。

关于刑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关于刑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5月,某市某区居民张某因生活所需,心生盗窃之意。

张某了解到邻居王某家中存放有大量金银首饰,价值不菲。

于是,张某开始密谋盗窃王某家的财物。

经过一周的观察,张某掌握了王某家的作息规律,并确定了作案的最佳时机。

2019年6月的一个深夜,张某翻墙进入王某家,并迅速找到了存放金银首饰的保险柜。

在试图打开保险柜的过程中,张某被王某发现。

惊慌失措的张某拿起一把水果刀威胁王某,并逼迫王某交出钥匙。

王某为了保命,被迫交出了钥匙。

张某打开保险柜,将里面的金银首饰全部盗走,共计价值人民币10万元。

案发后,王某立即报警。

警方根据现场遗留的痕迹,迅速锁定了嫌疑人张某。

张某在警方的强大压力下,最终承认了犯罪事实。

二、案件分析(一)犯罪构成1. 犯罪主体:张某,男,25岁,无业人员。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张某已满十六周岁,符合犯罪主体资格。

2. 犯罪客体:张某盗窃王某的财物,侵犯了王某的财产所有权。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 犯罪主观方面:张某具有盗窃的故意,且实施了盗窃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4. 犯罪客观方面:张某翻墙进入王某家,并成功盗窃了金银首饰,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二)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案中,张某盗窃的财物价值人民币1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刑罚执行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刑法总论案例

刑法总论案例

刑法总论案例1、犯意表示与犯罪预备案情:被告人蔡某对邱某久有成见。

一日下午,被告人蔡某因轻信刚离婚的前妻殷某的胡言乱语而对邱某极为恼怒,下午上班时,即将家中一把菜刀携到办公室,向林某表示了对邱某的不满情绪,激动地说要杀死邱某。

林某再三劝阻无效,蔡某即持刀站在邱某的宿舍楼附近,将刀接连数次砍到树上发泄。

下午下班,林某发现邱某朝宿舍走去,而蔡某仍在那里,便将邱某拦阻在办公楼内。

蔡某见后,亦携菜刀走过来,途中恰遇杨某等人,被其劝走。

次日上午,蔡某又携装有旧劈柴刀和铁锤的皮包坐在单位操场边,适逢邱某乘车外出,途经蔡某身边,蔡某即挟包站起,但没其他举动,邱某安然离去。

中午,蔡某又坐在操场上大喊大叫,被林某等人劝回。

几日后,蔡某主动将旧劈柴刀和铁锤交给单位保卫科人员。

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预备)对蔡某提起公诉。

争议问题:蔡某的行为属于犯意表示还是犯罪预备?参考结论:法院认定蔡某的行为不属于故意杀人(预备)的犯罪行为。

2、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1)案情:被告人蒲某想到快过年了,没钱花,遂产生抢点钱的想法,便从家中出来,在某居民区附近转悠,伺机作案。

此时,一住户妇女方某因与丈夫发生口角,下楼准备去朋友家散散心。

方某出门没多久发现蒲某跟在身后,觉得可疑,便转身回家上楼,蒲某也尾随上楼。

方某走到自家门口,掏出钥匙打开房门进屋准备关门时,蒲某误以为方某家无其他人,强行挤入房内,并随手锁上房门。

方某被吓得惊叫一声,方某丈夫王某闻声起床,拉开电灯,见蒲某站在门口,便问:“你是干什么的?”蒲某答:“找水喝。

”王某质问:“找水喝怎么找到我们家来了?”王某见蒲某答不上来,上前打了蒲某,并在邻居协助下,将蒲某扭送到派出所。

争议问题:蒲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如构成,是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参考结论:蒲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未遂)。

3、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2)案情:被告人邵某、刘某在福建打工期间,因欲回家无钱而共谋抢劫钱财。

一日中午,二人经过策划,决定在某车站假意雇乘载客的摩托车,然后在途中偏僻的地方对摩托车车主实施抢劫。

刑法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刑法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9年5月15日,某市某区发生一起特大盗窃案。

犯罪嫌疑人李某、张某、王某三人结伙,采用撬锁入室的方式,在短时间内连续作案多起,盗得现金、金银首饰、电子产品等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50余万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迅速开展侦查工作,经过深入调查和缜密侦查,于5月20日将三名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

二、案件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李某、张某、王某三人结伙盗窃,手段恶劣,作案多起,盗得财物价值50余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三人应被定性为盗窃罪。

三、案件分析1. 犯罪动机分析李某、张某、王某三人结伙盗窃,其主要动机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

在现代社会,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仍有部分人价值观扭曲,为了追求物质享受,不惜铤而走险,走上犯罪道路。

本案中,三人因生活困苦,为了满足个人欲望,选择了盗窃犯罪。

2. 犯罪手段分析李某、张某、王某三人采用撬锁入室的方式实施盗窃,手段狡猾,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在作案过程中,他们分工明确,一人负责撬锁,一人负责望风,一人负责实施盗窃。

这种犯罪手段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对被害人的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3. 犯罪后果分析本案中,李某、张某、王某三人连续作案多起,盗得财物价值50余万元,给被害人的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

此外,此案还引发了社会恐慌,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

4. 案件启示(1)加强法治教育。

通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自觉抵制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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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案例分析[1]《刑法总论案例分析》试卷(B)一、案例分析(20分)案情:被告人赵某系三代单传,与杨某结婚后生一女孩,赵某为此深感不满,常常夜不归宿。

赵某两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均被驳回。

2003年9月16日,赵某同他人的奸情被杨某发觉后,夫妻间开始发生争吵。

当天下午,杨某买回一瓶农药,喝下去后对丈夫赵某说:“我喝农药了。

”赵某说:“喝药了你怎么不去医院,”说罢,带着孩子关上房门到院子里玩。

20分钟后,赵某返回屋内取东西,发现屋内农药味很浓,杨某口吐白沫。

赵某情知不妙,便将女儿放在母亲处,谎称有事外出,与情人私奔外地躲藏。

当晚,赵某的母亲送回孩子时,发现杨某已经死亡。

经法医鉴定“杨某为氧化乐果中毒死亡”。

当天,赵某往家里打电话证实杨某已中毒死亡,携情人四处躲藏。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赵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构成遗弃罪;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构成(间接)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问题:请用刑法理论全面分析赵某的行为性质。

二、案例分析(20分)案情:陈某与方某、郭某等人共同商议报复许某。

一日,陈某得知许某一人在家,便纠集郭某、李某、张某携带凶器一同前往许某家。

途经方某家门口时,方某的父亲见如此架势,便对其他,人说家里有急事要办,将方某拉回家中,陈某、郭某、李某、张某,人前往许家将许某砍成重伤。

第一种观点认为,方某的行为系犯罪中止;第二种观点认为,方某的行为系犯罪未遂;第三种观点认为,方某的行为系犯罪既遂;第四种观点认为方某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

问题:请分别为以上四种观点说明理由,并发表自己的看法。

三、案例分析(20分)案情:陈某与刘某系个体户张某小吃店的小工,,,,,年陈某与刘某均向张某提出离开小吃店的想法,但都被张某拒绝。

一天中午,陈某便与刘某商议,决定趁张某不注意时将张某的财物盗走,然后两人一起离开。

下午张某在里屋休息,张某的妻子李某外出,陈某在外面洗碗,刘某进屋加佐料,这时刘某发现了李某外出时放在抽屉里的柜子钥匙,于是便打开柜子,将里面的人民币,,,,元盗走。

之后刘某来到屋外,对陈某称其已经偷了张某的钱,陈某听后,又到里屋,将柜子里剩余的,,,元盗走。

之后两人逃到一旅馆里进行分赃,陈某分到,,,,元。

(在福建省,盗窃罪成立的数额是1500元)问题:请用刑法理论全面分析陈某与刘某的行为性质以及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

四、案例分析(20分)案情: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和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

刑罚执行过程中,公安机关发现王某还有故意伤害他人致重伤的行为未受到追究,遂由检察机关再次提起公诉,要求追究其犯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问题:请用刑法理论全面分析王某的三个罪应该如何处理,五、案例分析(20分)案情:邓玉娇者,荆州巴东人也,美而烈,以修脚为业。

一夕,浣纱于室,野三关镇吏黄德智、邓贵大、邓某相携寻欢不遇,见玉娇,遂破门而入,欲强狎焉。

玉娇严词斥之,邓贵大怒,鞭面以币,曰:吾辈多金,岂惧汝不从哉。

玉娇不顾,贵大愈怒,乃按其于卧塌,强起,复按之,三者相视而笑。

玉娇羞愤,遂操细刃刺之,三创而毙,德智复犯,玉娇又刺之,重创,邓者大惧,不敢前。

玉娇乃投刃自首于官。

——摘自《史记?烈女邓玉娇列传》(网络版)问题:请用刑法理论全面分析邓玉娇的行为性质和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1、刑法第20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2、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总论案例分析》试卷(B)参考答案一、答: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理由是(1)杨某之死,是其自己服毒的结果,与赵某置之不理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同时,杨某不是年轻、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无**生活能力的人,其服毒自杀并无法律明文规定的救助义务。

(2)杨某自杀虽与赵某同他人通奸有一定关联,但两者并不存在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故而赵某也不具有刑法上先行行为引起的救助义务。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构成遗弃罪。

理由是:其一,赵某与杨某是夫妻关系,赵某对杨某具有婚姻法规定的扶养义务,属于遗弃罪的主体。

婚姻法规定的“扶养”,既包括物质和经济上的养育,也包括生活上的照顾与护理。

杨某服毒后口吐白沫,应认定为生活不能自理。

在此情形之下,赵某对妻子弃之不理,客观上属遗弃行为。

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我赞同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第一,从客观方面讲,故意杀人既可表现为积极作为的形式,也可以表现为消极不作为的形式。

(5分)不作为形式的故意杀人以行为人对防止被害人的死亡负有特定的义务为前提。

本案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杨某系夫妻关系,有法定的相互扶助的义务,被害人杨某因被告人与情妇通奸被发现而一气之下喝剧毒农药。

被告人赵某作为杨某的丈夫,对防止杨的死亡负有特定的救助义务,却置这种义务于不顾,对杨的死亡放任不管,以致失去抢救时机,造成杨某中毒死亡的后果,这是一种以消极不作为表现出来的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间接故意。

(10分)第二,从理论上讲,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

本案中被告人赵某在认识方面明知自己不救助已服毒的妻子,她就可能发生死亡的结果,在意志方面表现为对杨的死亡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

虽然赵某不像直接故意杀人那样积极追求杨某死亡结果的发生,但他作为杨某丈夫,在此特定情形之下不阻止死亡结果的发生,具有间接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心理。

(10分)综上所述,被告人赵某的行为具备故意杀人罪的主客观要件,应负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但本案毕竟不能等同于积极的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罪,应该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法定刑判处刑罚,并根据案情酌情从轻处罚。

(5分)注:在本题中,如果能够结合遗弃罪与故意杀人罪之间的区别、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理论进行回答,适当加分。

二、答:1、方某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止,因为中止必须是行为人基于自己的意志而停止犯罪的实施,并且还要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出现,在共同犯罪中,不仅行为人要自动中止犯罪,还需要劝说其他共同犯罪人停止犯罪,而本案中的方某不去犯罪的原因不是基于自己的主观意志,而是其父亲把他拉住,而且,方某在自己不去犯罪的情况下,也没有劝说其他共同犯罪人停止犯罪。

(5分)2、方某的行为也不属于犯罪未遂,因为方某停止犯罪是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其还未着手实施犯罪,虽然停止犯罪的原因是意志以外的原因,但由于不是发生在犯罪实行阶段,不能认定为犯罪未遂。

(3分)3、方某的行为构成犯罪既遂。

在共同犯罪中,实行“一人既遂,全部既遂”、“部分行为承担全部责任”的归责原则,虽然方某自己后来没有参与实施犯罪,而仅仅参与犯罪的预谋,但根据共谋共同正犯的理论,方某的行为也要对许某的重伤负责。

因此,方某的行为仍然构成了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既遂。

(5分)4、方某的不属于犯罪预备,虽然方某是在犯罪预备阶段由于其父亲的制止而没有进一步实施犯罪,表面上看起来符合犯罪预备。

但由于方某是参与故意伤害的共同犯罪,不能承担预备犯的刑事责任,而是要与其他共同犯罪人承担犯罪既遂的刑事责任。

(3分)因此,我赞同方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重伤),而且是犯罪既遂的观点。

但由于方某本身最后没有参与犯罪的实施,在共同犯罪中处于次要作用,应该认定为从犯,而且这种情况属于共同犯罪中的共犯脱离关系,应该酌情从轻处罚。

(4分) 注:在本题中,除了根据共同犯罪的归责原则而认定方某的行为构成犯罪既遂外,如果还能说出方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需要按照从犯的处罚原则,而且还能结合共犯脱离关系理论进行回答,适当加分。

三、答:本案中对陈某是否应对其不知情的刘某所盗窃的,,,,元承担刑事责任,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虽然事先与他人商议过共同盗窃,但刘某盗窃时,陈某主观上并不知情,且没有实施共同的盗窃行为,不应对刘某所盗窃的,,,,元人民币承担刑事责任,只应对其事后所盗窃的,,,元承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盗窃数额的规定,陈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事先与他人共谋盗窃,虽然刘某盗窃时其不知情,但在刘某盗窃后,其又进屋里进行盗窃,而且事后进行了分赃,应认定陈某构成盗窃罪且盗窃数额为,,,,元。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即陈某应对其不知情的刘某的盗窃行为承担责任。

陈某和刘某的行为成立共同犯罪,所谓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成立共同犯罪须犯罪主体为两个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主观上具有共同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

而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行为人的行为均指向共同的犯罪且各行为人的行为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配合的。

(5分)本案中,陈某事先与刘某进行了共谋,双方均同意趁张某不注意时盗窃张某的财物,主观上已经具有盗窃的共同故意,根据犯罪的形态,此时两人的行为应处于犯罪的预备阶段。

而后,刘某进里屋时发现了李某的柜子钥匙,遂用钥匙打开柜子,进行盗窃,虽然此时陈某在外面干活,并不知道刘某在里屋盗窃,但这并不影响陈某承担刘某盗窃行为的刑事责任。

作为犯罪预备行为的共谋行为是犯罪的一个阶段,我们不应将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割裂开来分析,而应将两者视为一个有机的整体。

因此在有事先共谋但其后来没有参与犯罪的情况下,有共谋而未实行犯罪者主观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客观上存在共同的犯罪行为,因而可以成为共同犯罪中的共犯,只是其刑事责任相对于有共谋且实行犯罪的人的责任要轻。

(10分) 根据对共同犯罪通常所采用的“部分行为全部(整体)责任”的归责原则,所有参与共同犯罪的人员都应当对属于共同犯罪故意范围内的最终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当共谋而未实行者所参与的共同犯罪已经成立时,共谋而未实行者显然已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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