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自考《行政法学》串讲讲义
全国自考行政法学讲义
第一.绪论。
1.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指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行政权: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或认可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执行法律规范、对国家和公共事务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是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部分。
行政权的内容包括:行政立法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决定权、行政监督检查权、行政制裁权、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裁决权。
行政权的特点:首先,行政的强制性有所弱化;其次,行政的单方性也在相对缩小其范围,双方甚至多方参与并形成合意的行政方式逐渐增多;最后,行政的有益性受到更多的限制。
公民权利:指国家通过宪法、法律确认的,由相应的义务所保证的公民的资格、利益、自由和权能。
主要包括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权利和自由、文化教育权利、社会经济权利等。
行政权与公民权利的关系:行政权力作为国家权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亦源于公民权利,是公民权利的一种特殊的转化形式。
而行政权一旦形成,便与公民权利结成一种既相互依存,又相互对立的关系。
行政法:是国家重要的部门法之一,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或者说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其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行政法的特定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
即只有与行政职权的行使直接或间接发生联系的社会关系才是行政关系及监督行政关系。
行政法的渊源:指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的1 / 59表现形式,亦即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的载体。
我国行政法的一般渊源,按照制定主体、效力层次、制定程序的差别,分: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行政法的特殊渊源在我国有法律解释;国家条约、惯例;判例与指导性案例;软法规范。
行政法的分类: 1.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分: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2.以行政法规范的性质分:实体行政法和程序行政法;3、以行政法的作用分: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监督行政行为法。
2010年10月自考串讲讲义汇总(9月24日更新)
2010年10月自考法学概论串讲讲义汇总第一章法律的一般原理一、法律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伴随生产资料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
具体地说,法律产生的过程直接受到两个直接性因素的影响:1.商品交换和私有制的出现。
2.奴隶制的出现。
二、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性(简答)1.法律和国家同时产生。
2.由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
3.不断地从个别调整上升为一般调整。
4.从权利、义务的合一到权利、义务的严格区分。
5.从法律与宗教、道德的浑然一体到法律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
三、法律渊源:作为一个专门的术语,就是指用以再现法律的各种具体形式。
四、综观古今中外,法律的渊源主要有下列诸种:1.制定法。
2.叛例法。
3.习惯法。
4.引证法,又称法理法或者法理。
5.宗教法。
6.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
五、根据法律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分为:1.成文法: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宝程序所制定的具有条文形式的法律文件,即规范性文件。
2.不成文法:指国家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条文形式的习惯。
不成文法又称习惯法。
六、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分为:1.根本法:即宪法,它规定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普通法立法的依据。
2.普通法:泛指宪法以外的所有法律,它根据宪法确认的原则就某个方面或某些方面的问题作出具体规定,效力低于宪法。
七、根据法的内容分为:1.实体法:从实际内容上规定主体和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2.程序法:为了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
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
八、根据法律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分为:1.一般法:凡是在一国领域内对全体居民和所有的社会组织普遍适用,而且在它被废除前始终有效的法律。
2.特别法:凡在一国的特定地域内或只对特定的主体或在特定的时期内有效的法律。
九、根据法律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分为:1.国际法: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2.国内法: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该国的公民和社会组织。
2010年10月自考《行政法学》串讲讲义一
2010年10月自考《行政法学》串讲讲义一课程介绍一、课程的设置、性质及特点《行政法学》课程,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的必修课。
本课程是法学体系中一门新兴的学科,因此考查对象主要是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基本理论、熟悉有关的行政法律法规,对知识的考查不是很深入,也不是很实务化,更多地是侧重于记忆性知识的考查。
本课程的性质及特点:1.法律专业的一门专业基础课。
2.本课程的重点是有关行政法的具体法律制度,如公务员法律制度、行政许可法律制度、行政强制法律制度、行政处罚法律制度、行政程序法律制度、行政复议法律制度、行政诉讼法律制度、国家赔偿法律制度。
二、教材的选用本课程所选用教材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定教材,该书由罗豪才担任主编、由湛中乐担任副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2005版)。
三、章节体系教材共十二章,具体章节安排如下:第一章绪论第二章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第三章行政行为概述第四章抽象行政行为第五章具体行政行为第六章行政合同第七章行政指导第八章行政程序法第九章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第十章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第十一章行政复议第十二章司法审查考情分析一、历年真题的分布情况《行政法学》历年考题的分值分布情况如下:结论:结合近几年考试分数数据汇总,按照重要程度,我们可以将各章节大致分为三个阵营:第一阵营:第五章的第6节(行政处罚)、第12章特点:①考点分布广泛;②均会涉及主观题;③行政处罚法与司法审查几乎囊括案例分析题全部分数(2)第二阵营:第1、2、3、8、10、11章,第五章的第3节(行政许可)。
特点:①主要考查基本知识点;②客观题较分散;③各章均会涉及概念与简答;④行政复议法主要涉及案例分析。
(3)第三阵营:4、6、7、9章,第五章的其他几节。
特点:①属考试中的点缀,一般以单选题为主;②主观题偶有涉及。
二、历年真题结构分析(2009年10月份全国试卷题型分析)本次试卷基本延续了往年的风格,在题型、考点分布、难易程度上均无重大突破。
2010年10月自考《中国法制史》串讲讲义
自考 2010 年《中国法制史》串讲讲义自考 2010 年《中国法制史》串讲讲义从课程介绍到考情分析、重点章节的罗列,重点 题型的介绍等方面对此章进行串讲。
(二)多选题(5 题× 分=10 分) 2 近年多选题在各章节中的分布情况:章节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第十一章 第十二章 第十三章 第十四章 第十五章 第十六章 第十七章 2008 年 10 月 0 2 0 2 0 0 0 0 0 0 0 0 2 0 2 0 2 2009 年 1 月 2 0 0 0 0 0 0 2 0 0 0 0 0 0 0 2 2 2009 年 10 月 2 2 0 0 2 0 0 0 0 0 0 2 2 0 0 0 0 2010 年 1 月 2 2 0 4 0 0 0 0 0 0 0 2 0 0 0 2 0 总计 6 6 0 6 2 0 0 2 0 0 0 4 4 0 2 4 4总结: (1)近四次考试出多选题较多的是第一章(起源与夏商)、第二章(西周)和第四章 (秦朝)。
(2)第三章(春秋战国)、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第九章(辽、西夏、金、元)、 第十章(明朝)、第十一章(清朝)、第十四章(南京临时政府)最近四次考试没有出多选 题。
但并不意味着以后不会出,其中第三章、第十章、第十四章出多选题的可能性还是比较 大的。
(三)名词解释(3 题× 分=9 分) 3 近年名词解释题在各章节中的分布情况:章节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第十一章 第十二章 第十三章 第十四章 第十五章 第十六章 第十七章2008 年 10 月 0 0 3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3 32009 年 1 月 0 0 0 3 0 0 3 0 0 0 0 0 0 0 3 0 02009 年 10 月 3 0 0 0 0 0 0 0 3 0 0 0 3 0 0 0 02010 年 1 月 0 0 3 0 3 0 0 0 0 0 0 0 0 0 0 3 0总计 3 0 6 3 3 0 3 0 3 0 0 0 3 0 3 6 3总结: (1)最近四次考试出多名词解释题较多的是第三章(春秋战国)与第十六章(南京国 民政府)。
2010年司法考试:行政法讲义笔记(7)
四、行政机关的主要管理手段(一)制定规范和发布命令、禁令(二)编制和执行计划、规划(三)实施行政许可(四)征收税费和给予财政资助(五)调查统计和发布信息情报(六)处理和裁决争议、纠纷(七)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八)实施行政制裁(九)签订行政合同(十)提供行政指导第四节我国现行行政机关的体系一、中央行政机关(一)国务院(二)国务院各部委(三)国务院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四)主管有关行业或领域行政事务的国家局二、一般地方行政机关三、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机关四、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本章思考题:1、简述行政机关与公务员的关系。
2、简述行政主体资格的构成要件。
3、简述行政机关职责与职权的关系。
4、试论我国行政组织的法政法英杰治化。
第七章其他行政主体第一节其他行政主体概述一、其他行政主体的含义其他行政主体,是指行政机关以外的行使一定行政职能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
二、其他行政主体的种类(一)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二)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第二节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一、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概念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依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行政机关组织。
二、被授权组织的条件和范围(一)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二)行业组织(三)工青妇等社会团体(四)事业与企业组织(五)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三、被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一)被授权组织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行政职能时,是行政主体,具有与行政机关基本相同的法律地位(二)被授权组织以自己名义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能,并由其本身就行使所授职能的行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三)被授权组织在非行使行政职能的场合,不享有行政权,不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第三节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一、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的含义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是指法律、法规未授权行使公权力情况下的社会公权力组织。
二、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的行政主体资格三、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的范围第四节行政委托情形下的行政主体一、行政委托概述这里的行政委托,是指行政机关委托行政机关系统以外的社会公权力组织或私权利组织行使某种行政职能、办理某种行政事务。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串讲资料
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行政法的内容是由行政法的调整对象决定的。
行政关系:指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因行使行政职权或接受法制监督而与外部国家机关、组织,个人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相互之间所发生的关系。
作为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行政关系,主要指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的各种外部关系。
行政管理关系是最基本的行政关系,其他关系都是由行政管理关系导致和引起的。
行政法的特征:行政法在整体上没有统一、系统的法典,由大量的各种分散的法律、法规、规章构成行政法的基本内容:<1>行政组织法,主要规定行政主体的组织、职权,调整内部行政关系;<2>行政行为法,主要规定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方式、程序,调整行政管理关系;<3>行政法制监督法,重要规定对行政主体行使职权行为的法制监督,调整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第二章行政法源的涵义:行政法法源指行政法的存在形式,行政法法律规范的来源或出处,即行政法律规范的载体。
行政法的基本法源: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部门规章;5、地方性法规;6、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7、地方政府规章。
第三章一、行政法基本原则1、涵义:行政法基本原则指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法则;是贯穿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之中,同时又高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体现行政法基本价值观念的法理性规范;是在行政法调控行政权的砾石长时期中形成的,由行政法学高度概括出来的调整行政关系的普遍性原则。
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3、行政法治原则;基本要求:<1>依法行政,依法办事;<2>控制滥用自由裁量权;<3>对违法、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4>保护人权、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4、行政公证原则;基本要求:<1>依法办事,不偏私;<2>平等对待相对人,不歧视;<3>合理考虑相关因素,不专断;<4>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5>不单方接触;<6>不在事先未通知和听取相对人申辩意见的情况下做出对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
自考笔记00261行政法学自考行政法学笔记自考串讲讲义资料
可分,谐的行政法律秩序。
件。
1.宪法2.法律3.规和部门规章 4.行条例(二)行政法的特殊渊源,定的规范性文件。
1.法律解释:是指有权机所作的解释,2.其他规范性文件:布的规范性文件。
3.国际条约惯例形成。
行政主体是行政职权的行使者,因此行政主体总为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
2.行政法律关系具有非对等性。
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
(1)在实体行政关系中,法律承认行政权具有公定力,由于行政机关优先实现一部分权利以保证行政管理的效率,形成不对等的法律关系。
(2)行政程序是制约行政实体权力的重要机制。
行政程序法律规范一般设定行政机关的义务,由行政程序规范调整的行政程序法律关系是一种相对方的一部分权利优先实现,而行政机关的一部分权利同时受到一定限制的关系。
这种阶段性的权利义务的差别也是我们所理解的法律关系的非对等性。
(3)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监督主体和被监督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是不对等的。
3.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的权利义务一般是法定的。
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不能相互约定权利义务,不能自由选择权利和义务,而必须依据法律规范取得权利并承担义务。
4.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
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具有双重地位,对社会实施行政管理时体现为权利主体,而相对于国家而言则体现为义务主体。
行政主体的职权和职责是密不可分的。
这种实体权利义务的双重性决定了行政职权的不可放弃性。
5.行政法律关系争议往往由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决机构依照行政程序或准司法程序先行加以解决,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争议,原则上是可供争议当事人选择的最终机制约。
销,即使违法或不当,也被推定为有效。
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只要没有法律上的特别规定,原则上不停止该行政行为的执行。
行政优先权的成立必须符合下列四个条件:d.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
不适用于个人或其他组织。
e.行政主体必须在行使职权、从事公务时。
不适用于行政主体从事其他活动时。
2010年10月自考串讲讲义汇总(9月24日更新)(20200618194914).pdf
2010年10月自考法学概论串讲讲义汇总龙耒为你整理第七章商法一、商法:是调整经济关系中商人、商业组织和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商法与民法的区别:1.调整对象上,商法调整的完全是财产关系,且均为双务有偿关系;民法既调整财产关系,又调整人身关系,且其财产关系中有偿与无偿、单务与双务并存。
2.法律制约程度上,商法对商行为的要求具有相当的灵活性,形式上也多样化,一切取决于市场流转的客观需要;而民法地民事法律行为的要求则比较严格,形式也比较单一。
3.归责原则上,商法较多地承认无过错责任原则,并有不断增多适用的趋势;民事责任中则以过错原则为主,虽有无过错责任、公平原则的适用范围,但限制较多。
4.规范形式上,商事习惯在商法规范的形成和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而民法虽也有成文法和习惯法之分,便成文法的地位远远超过习惯法,并正形成较稳定的格局。
5.从国际性上看,商法的国别差异愈来愈小,并已形成国与国之间较多的商事公约;相比之下,民法则具有较强的地域性、民族类性和传统性。
三、有限公司的股东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四、董事负有如下义务:1.竞业禁止的义务;2.董事有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的义务;3.董事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也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其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董事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也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5.董事除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6.董事执行职务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如有违反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负有赔偿义务。
7.董事参与决策因决策失误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负有赔偿义务。
五、董事会是有限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由董事3-13人组成,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2010年10月自考串讲讲义汇总(9月24日更新)(20200618194932).pdf
2010年10月自考法学概论串讲讲义汇总龙耒为你整理第九章刑法一、刑法:是国家制定的关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犯罪者适用何种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刑法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它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鲜明体现,是统治阶级实现其阶级专政的重要工具。
二、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1997年3月14日通过方案对刑法进行了修改。
修订后的刑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三、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四、我国刑法的惩罚性任务和保卫性任务是紧密地结合在一起而可分割的。
五、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3.罪刑相适应原则。
六、罪刑法定原则从其基本内涵出发,派生出四项有关的要求:1.排斥习惯法;2.反对不定期刑;3.禁止使用类推;4.刑法的效力不溯及既往。
七、所谓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包括三种情况:1.犯罪行为和结果都不能发生在我国领域以内;2.犯罪行为发生在我国领域以内,而犯罪结果发生在我国领域以外;3.犯罪行为发生在我国领域以外,而犯罪结果发生在我国领域以内。
八、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以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我们国刑法,但是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至于我国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我国领域以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则均应适用我国刑法。
九、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除了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者外,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至于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我国公民犯罪的问题,如果所犯之罪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其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且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也应受处罚的,可以适用我国刑法。
十、不论是我国公民或外国人,凡是在我国领域以外犯罪,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应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按照我国刑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2010年10月自考串讲讲义汇总(9月24日更新)(20200618194920).pdf
2010年10月自考法学概论串讲讲义汇总龙耒为你整理第十章刑事诉讼法一、诉讼:指有关国家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为解决案件而依法进行的活动。
诉讼可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二、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2.公、检、支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4.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5.保证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6.对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追诉;7.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三、刑事诉讼法:指国家制定的关于刑事诉讼活动所应遵循的原则、制度和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四、对刑事案件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律负责。
五、如果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可以为他指定辩护人。
被告人是聋、哑、未成年人以及被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六、刑事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自诉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不起诉,或中止审理,或宣告无罪: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对于享有外效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要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九、职能管辖:又称部门管辖,它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的权限划分,是解决三机关的职责分工问题。
十、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通供。
自考《行政法学》第一章串讲笔记
自考《行政法学》第一章串讲笔记第一部分行政主体首先需要把握的是行政主体的概念。
行政主体,就是行政职权的享有者、行政活动的实施者、行政责任的承担者,三者合一,就是行政主体。
行政机关与行政主体之间至少有以下三点区别: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能成为行政主体1,非行政机关在所有场合都以行政主体的身份出现2,成为行政主体的并不限于行政机关3.第一章行政法概述第一节行政法的基本概念1.行政的概念。
行政法上的行政是指公共行政,即对公共事务的组织与办理。
他有以下几个特点:(1)范围与对象是行政公共事务例1:夫妻二人在家看黄碟,警察就去把男的抓走了,但这纯粹是个人事务,行政机关不能干预。
例2:有两个学生在旅游途中方式性关系,女孩怀孕,但不知道,后来校医发现了报告学校,学校以两人道德败坏就把两人除名了。
这纯粹是个人事务,学校不能干预。
(2)目的是实现公共利益;(3)手段是有必然强制性。
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来(1)行政合法原则。
他包罗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
(2)责任行政原则。
是指行政活动应当有明确的主体,并由其承担因行使权力所产生的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的特点是:1)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2)产生行政责任的原因是行为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
3)过错不是行政责任的构成要素。
通常情况下,实行过错推定的方法。
在法律规定的一些场合,实行严格责任。
4)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多样化。
首先,行为责任是行政责任中数量很大的责任形式,如停止违法行为,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履行职务或法定义务,恢复原状、返还原物等;其次,精神责任在行政责任中所占的比重明显高于其他法律责任,如通报批评,赔礼报歉,承认错误;再次,财产责任仍然是行政责任的重要形式,如补偿损失、罚款;最后,行政责任也包罗人身责任,如拘留。
这些责任共同执行着行政责任惩罚、救济、预防的功能。
(3)行政合理原则。
自考行政法学串讲笔记:第八章 行政合同
自考行政法学串讲笔记:第八章行政合同第八章行政协议一、行政协议,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本能机能,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过协商达成一致设立、变动和终止双方行政法上权利义务的合同。
一般而言,行政协议有一些普通民事协议所不具备的特征:1.行政当事人是行政协议的主体特征。
2.对行政当事人自由的限制、行政公益权与经济补偿的平衡是行政协议的内容特征。
3.行政协议双方当事人承担更多的公法责任。
二、行政协议的种类1、财产性的行政协议,是指行政机关为了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及所需货物和办事的采购效益而订立的协议。
前者的典型形态是国有土地的出让协议,后者的典型形态是国家订货协议。
2、办理性的行政协议,是指规定行政办理职权的行使为内容的协议。
它的典型形态是政府特许权合同。
三、行政协议的订立和效力(一)行政机关的缔约能力行政机关的缔约能力,是指行政当事人缔结行政协议应当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二)行政协议的形式行政协议的形式应当依法决定,基本排除当事人之间的自由约定。
原则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行政协议的内容行政协议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
(四)订立方式行政协议的订立遵守要约、承诺规则,原则上应当依法采用招标或者其他竞争性方式。
(五)协议的效力关于行政协议的生效,依法成立的行政协议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备案等手续生效的,应当依照其规定。
四、行政协议的履行(一)行政指导和监督(二)行政协议的变动和终止行政协议的继续履行将构成对国家公共利益重大危害、重大损失或者重大不利的,行政机关当事人可以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变动或者终止行政协议,并向对方当事人提供书面说明文件。
因行政机关原因变动或者终止行政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向对方当事人提供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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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行政法概述
一、法、法律与法学
(一)法、法律与法学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法律是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的表现形式。
法学是研究法律这一社会现象发生发展变化及消亡规律的学说。
(二)法、法律与法学的关系:法学究研法、法表现法律
(三)法学学科体系
1.理论法学:法学基础理论,比较法学总论
2.历史法学:中国法律制度史,外国法律制度史,中国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律思想史。
3.应用法学:中国应用法学,国际应用法学
4.边缘法学:法律社会学,犯罪心理学司法精神病学
二、法在社会中的作用及法律观
1法在社会中的调节作用 2在物质世界的调节作用 3在人文社会的调节作用
三、行政法的含义
(一)行政的概念
1.我国古代对行政的理解:在我国古籍中,行政一词通常是指行使国家政权。
2.行政概念的不同理解
一种把行政看成与国家没有专门、特定联系的管理,即一般的社会管理。
另一种解释把行政看成是国家的一种专有活动,认为只有国家的活动才是行政,一般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活动——哪怕是管理活动——不属行政。
关于行政是国家哪些活动的问题上,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①“广义的行政”,认为国家的一切活动和作用都是行政,“目的实现说”便属此例。
②“狭义的行政”。
一部分是国家意志的制定和表达,另一部分是国家意志的执行和推行,行政便是后一部分的国家活动。
③“最狭义的行政”。
它认为国家的活动可以分为三部分,即立法活动、司法活动和行政活动,行政是除立法活动、司法活动之外的一切国家活动,即行政活动。
行政就是国家行政主体依法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活动。
换句话说,行政是国家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权的行为。
因此行政法上的行政应包括以下含义:
(1)行政的主体主要是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主体)
(2)政府行政管理活动的发生依据是依法享有的行政权(依据)
(3)政府管理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4)行政并不是行政主体的所有活动。
它限于指行政主体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管理的(涉及)活动,行政主体的非管理活动(如借用、租赁、买卖等)不属于行政。
(二)行政的特征
1.行政具有国家意志性。
2.行政具有执行性。
3.行政具有法律性。
4.行政具有强制性。
(三)行政法的概念:我国指调整行政关系的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四)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1.行政管理关系: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各种关系。
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是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主体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是指根据宪法和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行政职权行使者及其所实施的行政行为进行法制监督的国家机关。
3.行政救济关系
4.内部行政关系
四、行政法律关系
(一)行政法律关系概念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行政法律关系特征
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上的特征
(1)主体的恒定性与不可转化性(2)主体资格的受限制性(3)主体地位的不对性
2.内容上的特征:(1)内容的法定性 (2)内容处分上的有限性
(3)纠纷处理的特殊性,表现为纠纷处理的不可调解性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1.主体 2.客体:物、行为、精神财富 3.内容
五、行政法的法源
(一)行政法的一般法源
1.制定法
2.判例法
3.习惯或惯例
4.行政法理
5.条约协定
(二)我国行政法的法源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5.地方政府规章
6.条约协定
7.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市人民政府规章
六、行政法的特征
(一)形式上的特征
1.没有统一的完整的实体行政法典
2.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
(二)内容上的特征:
1.行政法涉及领域广泛,内容丰富。
2.具有很强的变动性。
3.常集实体与程序于一身。
七、行政法的内容
1行政法基本理论
2行政组织法:行政机关组织法、公务员法、行政编制法
3行政行为法:行政创制性行为、行政指导性行为、行政服务性行为、行政控制性行为
4行政救济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