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多种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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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多种经营国有企业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多种经营国有企业
【颁布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京国税﹝1997﹞74号
【发文日期】1997-04-14
【实施时间】1997-04-1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多种经营国有企业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4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并切实做好在京铁路运输多种经营国有企业从1998年1月1日起恢复纳税的准备工作。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四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
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京国税发[2003]308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3.11.20
【实施日期】2003.11.20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部分失效依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3]308号2003年11月20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总局“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是整顿税收秩序、推进依法治税、加强货物运输业
税收管理的重大举措。
各局应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各部门密切
配合,做好宣传、辅导和培训工作,确保总局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的各项政策落实
到位。
二、自税款所属期2003年12月1日起,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除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3]195号)规定申报报。
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7.12•【文号】国税发[2006]101号•【施行日期】2006.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铁路,印花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各铁路局,集装箱、特货公司:为适应铁路体制改革和铁路网建设的发展变化,有利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的征收和管理,现就铁路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纳税人铁路货运业务中运费结算凭证载明的承、托运双方,均为货运凭证印花税的纳税人。
代办托运业务的代办方在向铁路运输企业交运货物并取得运费结算凭证时,应当代托运方缴纳印花税。
代办方与托运方之间办理的运费结算清单,不缴纳印花税。
二、应纳税凭证和计税依据铁路货运运费结算凭证为印花税应税凭证,包括:(一)货票(发站发送货物时使用);(二)运费杂费收据(到站收取货物运费时使用);(三)合资、地方铁路货运运费结算凭证(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单独计算核收本单位管内运费时使用)。
上述凭证中所列运费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包括统一运价运费、特价或加价运费、合资和地方铁路运费、新路均摊费、电力附加费。
对分段计费一次核收运费的,以结算凭证所记载的全程运费为计税依据;对分段计费分别核收运费的,以分别核收运费的结算凭证所记载的运费为计税依据。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和税款代征以运费金额按万分之五的税率分别计算承、托运双方的应纳税额。
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税,超过一角的四舍五入计算到角。
铁路运输企业在收取货物运杂费的同时必须代征托运方应纳的印花税,并记入运费结算凭证的“印花税”项目内,运费结算凭证不再加盖“印花税代扣专用章”。
四、税款缴纳铁路运输企业代征的托运方应纳的印花税与铁路运输企业应纳的印花税统一由各铁路运输企业汇总后按下列方式缴入国库。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07.28•【字号】京地税征[2004]380号•【施行日期】200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征[2004]380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代开票纳税人是企业的,必须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同时按总局文件规定征收税款。
二、根据总局文件要求,我市代开票纳税人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按3.3%的征收率执行,并分税种入库(其中:营业税税率3%、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税率3%)。
代开票纳税人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按3.3%的征收率执行。
其中个人所得税为预扣征收率,年度终了后按有关规定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三、税务机关发放认定证书、年审合格标志及为纳税人代开发票时均不收取工本费。
四、货物运输发票需办理退票的,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发票改革工作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地税票〔2003〕322号)文件执行。
五、为了便于对货物运输凭证征收印花税的管理,简化纳税手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以运费结算凭证作为各类货运的应税凭证。
《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或《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业发票”)为本市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应纳印花税的凭证。
六、交通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以“交通运输业发票”的记帐联作为公路货物运输应纳印花税的凭证,实行汇总缴纳。
税务机关代开货物运输发票窗口和中介机构在代开货物运输发票时必须代扣承、托运双方应纳的印花税,并实行汇总缴纳。
代扣印花税税款时,在“交通运输业发票”的记帐联和发票联分别加盖“印花税代扣专用章”(式样附后),做为承、托双运方应纳印花税完税凭证。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标 签】中国铁通集团中国铁通集团【颁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京财税﹝2005﹞346号【发文日期】2005-03-30【实施时间】2005-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营业税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务局各直属分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ОО五年三月三十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继续支持铁路运输体制改革,加快铁路政企分开,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从2005年1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对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为铁路运输企业提供通信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本通知所称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道部(含铁道部机关、直属单位、中心、协会、学会等)、各铁路运输企业(含各铁路局及广铁集团所属的分局、公司、站、段、所、办、厂、中心、队、室、场、协会、工会、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疗养院、报社、行车公寓、招待所、中心学、职业高中、铁路中专、职工大学、医院、防疫站、印刷厂、技校、职校、党校、科研所、设计院等)、铁道部或铁路运输企业控股的铁路运输企业(含各合资铁路企业及所属站段等)以及其他的成本费用列入铁路运输总支出的单位。
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本通知所称“通信服务”是指固定电话、电报、专线、各种MIS系统、数据端口、电视电话会议、数据业务、无线列调、区段通信及其他基本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专用通信业务等业务。
附件:使用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通信服务的铁路运输企业详细名单附件:使用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通信服务的铁路运输企业详细名单1、铁道部(含铁道部机关、直属单位、中心、协会、学会等)2、哈尔滨铁路局机关及所属运营单位3、沈阳铁路局机关及所属运营单位4、北京铁路局机关及所属运营单位5、呼和浩特铁路局机关及所属运营单位6、郑州铁路局机关及所属运营单位7、济南铁路局机关及所属运营单位8、上海铁路局机关及所属运营单位9、南昌铁路局机关及所属运营单位10、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机关及所属运营单位11、柳州铁路局机关及所属运营单位12、成都铁路局机关及所属运营单位13、兰州铁路局机关及所属运营单位14、乌鲁木齐铁路局机关及所属运营单位15、昆明铁路局机关及所属运营单位16、萧甬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17、金温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18、泉州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19、武夷山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20、龙岩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21、合九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22、广梅汕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23、三茂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24、石长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25、平南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26、粤海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27、达成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28、达万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29、水柏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30、长荆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31、西延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32、孝柳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33、蓟港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34、集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35、广大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36、邯济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37、芜湖大桥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38、新长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39、朔黄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40、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41、阳涉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42、中铁渤海铁路轮渡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43、宁启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44、三茂铁路实业有限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45、南防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46、青藏铁路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47、大秦铁路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48、中国铁路建设投资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49、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50、中铁特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51、宁铁行包快递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注:以上名单将随铁路运输企业体制改革进行调整。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京国税发[2004]2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4.01.07
【实施日期】2004.01.07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部分失效依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
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4]2号2004年1月7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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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4.01.07
•【字号】京国税发[2004]2号
•【施行日期】2004.01.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部分失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
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4]2号2004年1月7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开具时间为2003年12月31日(含)以前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在填报《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时,应在“运输单位主管地方税务局名称”和“运输单位主管地方税务局代码”栏内,各填写一位阿拉伯数字“0”。
二、关于对代开票纳税人如何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市局另行通知。
请依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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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铁路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印花税问题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2001﹞228号
【发文日期】2001-03-28
【实施时间】2001-03-2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印花税
根据国务院的要求和批准,铁路通信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将原铁路运输体制中的通信资产和人员剥离出来,组建了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铁通公司)。
对新成立的铁通公司涉及的印花税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按照有关规定,纳税人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在启用时应计税贴花。
为了支持铁路通信行业的改革和发展,现决定,对铁通公司新成立时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
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二、对铁通公司在组建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关联知识: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委托办理运费结算单位代扣公路货运凭证应纳印花
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委托办理运费结算单位代扣公路货运凭证
应纳印花税的通知
【法规类别】印花税
【发文字号】京税三字[1991]328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1.05.07
【实施日期】1991.05.07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部分失效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委托办理运费结算单位
代扣公路货运凭证应纳印花税的通知
(京税三字[1991]328号1991年5月7日)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各区(县)交通局、各运输企业:
根据市税务局京税三字[1990]776号《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发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发票审核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发票管理税务检查
【发文字号】京国税发[2005]283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5.10.14
【实施日期】2005.10.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发票审核检查工作的通
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5)283号2005年10月14日)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发票审核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5〕86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局应严格按照总局国税函〔2005〕860号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和市局的工作要求,准确、完整地采集、上传货物运输业发票(以下简称货运发票)抵扣联信息。
鉴于申报抵扣货运发票的纳税人涉及面广、相对不固定,管理难度较大的实际情况,
各局应做好政策宣传、辅导工作,要求纳税人按照总局、市局的统一采集规范录入货运发票抵扣信息。
有条件的分局可采取征前审核等管理方式,加大对纳税人报送的《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的审核力度,保证采集数据的准确性。
二、针对目前我市货运发票稽核比对结果中存在较多的第一类技术性问题,按照总局的有关规定,市局对货运发票采集规范进行了细化,各局应按照以下要求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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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
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标 签】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
【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京地税营﹝2006﹞286号
【发文日期】2006-06-08
【实施时间】2006-06-0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
函[2006]10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文件规定有关内容,组织相关工作部门及所属干部认真学习研究。
市局将于近期部署交通运输业(公路、内河运输部分)营业税纳税申报管理办法规范工作以及国标税控收款机更新工作,请各局结合此项工作,一并贯彻执行总局文件。
二○○六年六月八日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大修业务如何征收营业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大修业务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标 签】铁路大修业务【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京地税营﹝2000﹞526号【发文日期】2000-12-06【实施时间】2000-12-06【 有效性 】全文失效【税 种】营业税注释:全文失效,详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地税法[2007]433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大修业务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89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000年十二月六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大修业务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8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据铁道部和部分地区税务部门来函反映,各地在对铁路大修业务征收营业税时,存在执行政策不一致的问题,为正确执行营业税政策,现就与铁路大修业务相关的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关于铁路部门下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从事铁路大修业务如何缴纳营业税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五条规定:单位内部所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承担本单位的建筑业务,凡同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应当征税,不与本单位结算价款的,不征营业税。
由于铁路局和铁路分局下属的从事大修业务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均未与本单位结算大修工程价款,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各铁路局下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在本铁路局范围内从事铁路大修业务,不缴纳营业税,为其他铁路局提供大修劳务的,应当缴纳营业税;各铁路分局下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在本铁路分局范围内从事大修业务的,不缴纳营业税,向其他铁路分局提供大修劳务的,应当缴纳营业税。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物资订货合同印花税确定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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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物资订货合同印花税确定纳
税人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标 签】物资订货合同
【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京税三字﹝1991﹞816号
【发文日期】1991-11-18
【实施时间】1991-11-1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印花税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对外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1]1415号《国家税务局关于物资订货合同印花税确定纳税人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1991年11月28日
国家税务局关于物资订货合同印花税确定纳税人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1]1415号
北京市税务局:
你局京税三字(1991)333号《关于同一份购销合同涉及几方当事人应如何确定印花税纳税义务人的请示》收悉。
来文反映,一些计划物资的分配采取直达供货的方式,订货合同由物资管理部门或需方的主管部门代需方与供方签订。
合同签订后移交需方执行,由需方直接收货和向供方支付货款。
代签合同的部门或单位将合同移交需方执行后,一般不再留存合同文本,如由代签人代理纳税,不便于税务管理和纳税资料的保管。
因此,经研究决定,根据现行有关规定,为有利于此类合同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凡由主管单位代签的计划物资订货合同,由办理收货并结算货款的需方在接到合同文本时,缴纳印花税。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局关于物资订货合同印花税确定纳税人问题的批复。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征税问题的的批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征税问题的的批复的通知【标 签】交通运输业【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京地税营﹝1997﹞447号【发文日期】1997-10-09【实施时间】1997-10-09【 有效性 】全文失效【税 种】征收管理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地税法[2007]433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直属单位: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78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十月九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78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你省《关于跨地区从事运输经营征收营业税的请示》(辽地税流[1997]188号)收悉。
关于单位和个人将运输经营权承包租赁给他人,应如何确定纳税人和纳税地点问题,现批复如下:一、关于纳税人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将运输经营权承包租赁给他人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
二、关于纳税地点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这里的“机构所在地”包含以下涵义:(一)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为税务登记所在地。
(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为其驻地;个人为其居住地。
根据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一切从事交通运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向其单位驻地或个人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关联知识: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6年7月12日 国税发[2006]101号)
位 所在地 的地方税务 机关缴纳 。对采用异 地汇款方 式缴纳税 款的 。 原汇 总缴纳 单位所在 地的地 方税务机关 应通知铁 路局将税 款直接 汇入税务机 关在 国库开设的 。 待缴库税 款 专户 。 ( ) 装箱和 特货公司货 运业务 应纳的印 花税向 总机构所在 地税务机 关缴纳 。 二 集
( ) 资铁 路公司 、 方铁路 货运业务 应纳的 印花税向机构 所在地 税务机关缴 纳。 三 合 地
五、 方税务机 关根据 国 家有关 规定 , 地 按代 征 印花税 税款金 额 的 5 付给 铁 路部 门代征 手 茗 续 费。手续 费由税务机 关按规定 及时给付 。 铁路部 门不得从代 征税款 中直接扣除 。
六 、 通知 自 2 0 本 0 6年 8月 1日 起 执 行 。 2 0 0 6年 8月 1日 以 前 已 经 缴 纳 的 税 款 不 再 进 行
调 整 。《 国家税务 总局 铁道部 关于铁 路货 运凭证 汇总缴纳 印花税 问题的联 合通知 》 ( 9] ( 8 国税
地字第 0 4号 ) 《 9 、 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 改变 铁路 国际货运凭 证 印花税缴 纳办法 的通知 》 国税函 (
计税依 据。 三 、应 纳 税 额 的 计 算 和 税 款 代 征
以运 费金额按 万分之 五的税率分别 计算承 、 托运 双方的 应纳税 额。税 额不足 一角的 免税 。
超过 一角的四 舍五入计算 到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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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 路运输 企业在收取 货物运 杂费的 同时 必须 代征 托运方 应纳的 印花税 ,并记 入运费结 算 凭证 的 印花税 ” 目内 。 费结算凭 证不 再加 盖 印花 税代扣 专用章 。 项 运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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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
收管理的通知
【标 签】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
【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京地税营﹝2003﹞581号
【发文日期】2003-10-31
【实施时间】2003-10-3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转发给你们。
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立即通知营业税科、征管科以及信息中心等相关业务部门,认真学习领会,迅速安排做好相应准备工作,市局将与市国税局联合研究确定相关衔接配合措施后,正式部署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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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 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标 签】印花税若干问题通知,铁路货运凭证 【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京地税地﹝2006﹞368号 【发文日期】2006-08-18 【实施时间】2006-08-1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印花税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 发[2006]10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ОО六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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