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1日出口退税新政策
2012年最新出口退税政策
202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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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文件对出口企业的七个利好
◆ 三是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范围有所扩大。《通知》增加 了生产企业收购视同自产货物出口退税的范围,增加了视 同自产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货物。
◆ 调整生产型集团公司收购成员企业货物出口退税的办法, 规定集团内成员企业收购出口的成员企业及集团公司生产 的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予以退(免)税。
旧政策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之 日起30天内进行认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新政策 按规定办理增值税专用 发票的认证手续,即与 内销发票认证时间一致 180天内进行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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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委托加工
旧政策 外贸企业委托加工的出 口货物,加工费和原材 料应分别计算退税,其 中加工费的退税率为出 口货物的退税率,由于 在执行中存在耗用的原 材料金额、退税率等难 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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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料加工征税计算方法
旧政策 出口企业作价销售保税进 口料件的应征增值税,暂 不入库,待收回的货物出 口后抵减应退的出口退税 款。 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 出口贸易方式出口视同内 销的货物比照小规模纳税 人的简易办法征缴税款,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 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 ÷(1+征收率)×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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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资格认定
旧政策
认定的范围: 出口企业和特种退 税企业、委托出口 的生产企业。
新政策
认定范围: 增加非出口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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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认定资格注销
旧政策
新政策 进一步明确在出口货物 退税认定管理中,出口 企业如需要注销税务登 记的,应先申请注销出 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出口退税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出口退税是国家为了鼓励出口贸易,减轻企业负担,提高我国出口商品的国际竞争力而设立的一项重要税收优惠政策。
出口退税法律规定了出口退税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计算方法、申报程序、审核程序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出口退税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出口退税的基本原则1. 公平原则:出口退税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出口企业享受平等的税收待遇。
2. 法定原则:出口退税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退税范围。
3. 实际原则:出口退税应当以出口企业实际发生的出口货物或出口服务为依据,确保退税的真实性。
4. 及时原则:出口退税应当及时办理,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三、出口退税的适用范围1. 出口货物:指企业出口的货物,包括一般贸易、加工贸易、补偿贸易等。
2. 出口服务:指企业出口的技术服务、咨询服务、设计服务、研发服务、金融服务等。
3. 出口免税:指出口企业在出口货物或服务过程中,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等税种。
四、出口退税的计算方法1. 增值税出口退税:按照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价)与出口货物退税率相乘,计算出应退税额。
2. 消费税出口退税:按照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价)与出口货物退税率相乘,计算出应退税额。
3. 免税货物:出口免税货物的企业,无需进行退税申报。
五、出口退税的申报程序1. 出口企业应当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
2. 出口企业应当提交以下资料:(1)出口货物报关单;(2)增值税专用发票;(3)出口货物收汇核销单;(4)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表;(5)其他相关资料。
3. 主管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六、出口退税的审核程序1. 主管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提交的退税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包括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
2. 主管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的出口货物或出口服务进行核查,确认出口的真实性。
3. 主管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率进行核查,确保退税率符合规定。
出口退税新政策规定
出口退税新政策规定财政部年退税政策广东离境退税政策通过7月1日起将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据财政部官网消息,广东省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实施方案已被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后予以备案,将自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财政部称,广东省人民政府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年第3号)、《海关总署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业务海关监管规定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年第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41号)有关规定,就其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实施方案向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备案,经审核,予以备案。
财政部表示,广东省自年7月1日起,按上述公告规定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
2831项商品出口退税7月1日调整取消553项产品出口退税降低2268项商品出口退税率财政部宣布,从7月1日起,调整2831项商品的出口退税政策。
这些商品约占海关税则中全部商品总数的37%。
为进一步控制外贸出口的过快增长,缓解我国外贸顺差过大带来的突出矛盾,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抑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促进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和进出口贸易的平衡,减少贸易摩擦,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于6月18日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规定自7月1日起,调整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政策。
这次政策调整主要包括3个方面:一是进一步取消了553项“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主要包括濒危动植物及其制品、盐和水泥等矿产品、肥料、染料等化工产品、金属碳化物和活性碳产品、皮革、部分木板和一次性木制品、一般普碳焊管产品、非合金铝制条杆等简单有色金属加工产品,以及分段船舶和非机动船舶;二是降低了2268项容易引起贸易摩擦的商品的出口退税率,主要包括服装、鞋帽、箱包、玩具、纸制品、植物油、塑料和橡胶及其制品、部分石料和陶瓷及其制品、部分钢铁制品、焦炉和摩托车等低附加值机电产品、家具,以及粘胶纤维;三是将10项商品的出口退税改为出口免税政策,主要包括花生果仁、油画、雕饰板、邮票和印花税票。
第二课: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新旧政策变化解读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下列货物劳务:
(1)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包括进口免税货物
和已实现退(免)税的货物]。
(2)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 劳务。
(3)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售特殊区域 内的货物。
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委托方应在货物劳务免税业务发生的次 月(次季度)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凭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副本等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 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
十一、调整出口退税报表
公告对用于出口退(免)税的报表(以下简称报表)进行了调整, 将过去所用的近80张报表调整为了43张,主要有以下变化:一是调增报
表项目,如在《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增加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
的有关内容,以适应试点地区“营改增”业务的处理,为全国推广打好伏 笔。二是合并使用报表,如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等17项不同
定;但一旦放弃免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六、调整外贸企业申报退税资料
现行出口退税规定未将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作 为退税凭证,公告在现有申报资料基础上,增加海关进口增 值税专用缴款书。外贸企业进口的货物,若需要出口的,可
凭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申报出口退税,同时出具进口
货物报关单。
七、重申出口退税原始凭证的有关规定
情况的免税业务,采取通用一张《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的方式来
实现申报,减少报表成本,避开报表多样,利于申报操作。三是取消报 表内容,如许多报表的签字栏由过去的三栏次变为了两栏次,以减少审
批周转的环节,利于出口企业退(免)税。
十,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1.未按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账簿、凭证、资 料的; 2.未按规定装订、存放和保管备案单证的。
出口退免税政策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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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调整主要内容在全面清理现行有效文件和保持我国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税制度基本稳定的基础上,对全部现行有效规定进行了整合,针对出口企业反映较多的问题进行了调整,进一步明确了出口退税货物的条件、范围、计税依据、退税率、申报时限、申报资料和要求等内容。
主要的两个文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039号侧重政策规定。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侧重管理流程。
2013年以后,陆续发布了一系列文件,进行修改补充。
二、出口退税的基本概念(一)什么是出口退税出口退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还或免征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按税法规定已缴纳的增值税或消费税。
出口退税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并为各国接受的、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的一种退还或免征间接税的税收措施。
通过退还出口货物的国内已纳税款来平衡国内产品的税收负担,使本国产品以不含税成本进入国际市场,与国外产品在同等条件下进行竞争,从而增强竞争能力。
国家宏观经济重要的调节手段,国家对于出口结构的导向性调节工具。
是一种国际惯例,而不是一种税收优惠政策。
出口货物退(免)税,出口退(免)税,出口退税。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为大力推进贸易便利化,进一步改进货物贸易外汇服务和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并相应调整出口报关流程,优化升级出口收汇与出口退税信息共享机制。
现公告如下:一、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方式改革之日起,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企业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对企业的贸易外汇管理方式由现场逐笔核销改变为非现场总量核查。
外汇局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全面采集企业货物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逐笔数据,定期比对、评估企业货物流与资金流总体匹配情况,便利合规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对存在异常的企业进行重点监测,必要时实施现场核查。
二、对企业实施动态分类管理外汇局根据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的合规性及其与货物进出口的一致性,将企业分为A、B、C三类。
A类企业进口付汇单证简化,可凭进口报关单、合同或发票等任何一种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证在银行直接办理付汇,出口收汇无需联网核查;银行办理收付汇审核手续相应简化。
对B、C类企业在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审核、业务类型、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严格监管,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由银行实施电子数据核查,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须经外汇局逐笔登记后办理。
外汇局根据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遵守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A类企业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将被降级为B类或C类;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合规性状况未见好转的,将延长分类监管期或被降级为C类;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守法合规经营的,分类监管期满后可升级为A类。
三、调整出口报关流程改革之日起,企业办理出口报关时不再提供核销单。
四、简化出口退税凭证自2012年8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以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不再提供核销单;税务局参考外汇局提供的企业出口收汇信息和分类情况,依据相关规定,审核企业出口退税。
2012年出口退税新政策
举个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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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综合知识简介---重要要求
关于退税率的重点提醒 ★兼营不同税率的处理: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劳务,应分开报关、核算并申报退(免)
税,未分开报关、核算或划分不清的,从低适用退税率。---常识啦,都是这样规定的
★退税率发生调整,执行起始时间的确定:属于向海关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出口货物
务;非海关报关出口的特定货物劳务
3、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的税种:增值税和消费税 4、出口货物劳务的退税率: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而明确的增值税出口
退税率(以下称退税率)外,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为其适用税率。国家税务总局根据,除另有规定外,其 执行时间以货物(包括被加工修理修配的货物)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 期为准。------以前直接规定退税率,现在以适用税率为主
务档案。 15
出口退税综合知识简介---电子口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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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综合知识简介---原始凭证
原始凭证
进行出口退税申报时需填写各种表格,此处不赘述,只简单介绍需要 提供的重要原始凭证类: 1、生产企业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出口发票(广东省出口商品统一发票 税务机关存根联) 2、外贸企业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 (如果有的话,呵呵)
《201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与实务培训》)
★国税函[2012]340号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全国推广后有关 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
3
出口退税政策主要变化内容---简述
出口退税政策主要变化内容---简述
全面清理和规范出口退税政策,进一步明确了出口退税货物的条件、范围、计 税依据、退税率、申报时限、申报资料和要求等内容。
出口退免)税政策规定
出口退(免)税政策规定第一章出口货物退(免)税概述一、出口货物退(免)税概念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国家对出口货物已承担或应承担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实行退还或免征。
出口货物退税是指国家将出口货物出口前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实际承担的增值税、消费税,在货物报关出口后退还给出口企业,使出口货物不含税即零税负。
出口货物免税是指对出口货物在国内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货物出口后不再退税。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并为国普遍接受的旨在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的一项税收措施。
二、出口退(免)税的方法退(免)增值税:1、“退税”;2、“先征后退”;3、“免、抵、退”税;4、“免抵”税;5、“免税”。
退(免)消费税:1、“先征后退”;2、“免税”。
目前采用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方法:1、外贸企业出口应征增值税的货物,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货物出口后实行退税办法;出口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实行退税的办法。
2、生产企业出口应征增值税的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的办法;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办法。
第二章出口货物退(免)税基本规定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范围1、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和内资生产企业;2、外商投资企业;3、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4、特准退税企业;5、指定经营贵重货物出口的企业。
(2004年7月1日起我国实行新《对外贸易法》,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修订后对外贸易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1、享受出口退(免)税货物的基本条件: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和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3)必须是财务上已作销售处理的货物;(4)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2、出口免税货物范围(1)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2)计划内出口卷烟;(3)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和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
2012最新出口退税政策
2012最新出口退税政策
最新出口退税政策第一部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
理办法一、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lt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gt的通知》(财税字〔1995〕92 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
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二、认定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办理对外贸易经
营者备案登记之日起30 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
已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的小规模纳税人,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 日内,持相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变更手续。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解散、
破产、撤销等依法应当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应首先注销其出口货物免税认定,再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其他依法应终止
出口货物免税认定的事项但不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在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 日内向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出口免税认定。
三、申报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后,须在次月向主管税
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免税申报,并按月将收齐有关出口凭证的出口货
物,于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四个月内的各申报期内(申报期为每月1-15 日),办理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并同时报送出口货物免
税核销电子申报数据。
第二部分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一、征税范围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
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1、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出口
货物;2、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包。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8.08.14•【文号】财税字[1998]116号•【施行日期】1998.08.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5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废止日期:2012年7月1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为加强出口货物税收管理,进一步规范出口货物税收管理办法,现就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不向代理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受托方所在地主管出品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不再要求收缴注销该批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的批复》的规定精神,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行备案制,海关不再签发报关单而改签备案清单。
保税区内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改持海关签发的备案清单及其他有关退税凭证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税。
三、对出口企业委托加工出口货物的加工费应按出口货物所对应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各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对出口企业在1996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货物的加工费的退税进行一次清理,多退税款,应即抵顶其他货物的应退税款。
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4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生产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的,对其进口料件应根据海关核准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报经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意盖章后,再将此申请表报送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并准许其在计征加工成品的增值税时对这部分进口料、件按规定征税税率计算税额予以抵扣。
出口退税新规7月1日起执行 (解读)
出口退税新规7月1日起执行退税范围扩大申报周期延长发布时间:2012-07-02 文章来源: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以及《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两项重要文件,对出口货物退(免)税多项管理事项进行政策调整,从7月1日起,出口企业在出口退税范围、出口征税改免税、申报期限延长、新办企业退税等多个方面,将获得更为良好的宽松环境和发展机遇,有利于应对当前外贸出口的严峻形势。
从《通知》和《办法》的内容看,此次政策调整内容较多,对出口退税货物的条件范围、计税依据、退税率、申报时限、申报资料和要求等计有12个类别的调整规定:第一、扩大生产企业收购货物出口退税的范围。
增加了视同自产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货物。
规定集团内成员企业收购出口的成员企业及集团公司生产的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退(免)税。
第二、将部分出口货物由征税调整为免税。
据了解,为了规范出口退税申报、督促企业加快申报进度,防范出口企业不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导致供货方销售货物不开票逃避缴纳税款,维护正常的出口退税申报秩序及加强征退税衔接,国家税务总局在2006年做出出口货物视同内销的相关规定。
规定企业出口五类商品应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一是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二是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三是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四是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五是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此次调整,将原定应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的五种商品其中二、三、四条,改为免税政策,适用日期自2011年1月1日起。
也就是说企业自2011年1月1日以后出口的这三类产品,将无需视同内销征税。
第三、重新规定了企业申报退税的期限。
原规定企业须在货物报关出口后90天内申报退税,否则不予退税,现修改为当年出口的货物须在出口的次月至次年4月的各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退税。
7月1日取消或降低磷化工产品出口退税表
0 ● 0 0 0
1 3050 o2 4 i5 100 l 3050 02 5 59 00 1 l 30 600 2 6 500 0 1
调低出口退税的商品清单
1 7 l 8 l 9
2 0
2 112 8200 2 3 10 8 500 23 20 8 520
按 1 %征税 的磷 化铝 7 磷化锌
l 24 00 9 3 8800 0
其他磷 化物 ( 不论 是否 已有化 学定义 , 不包括 磷 但 铁) 按 1%征税 的含有硝 酸盐 及磷 酸盐 的肥料 3 按 1%征税 的其 他含 氮 、磷两种 元素 肥料 3 按 1%征税 的含 磷 、钾两 种元素 的肥料 3
2 3 20 854 0
氧氯化磷 ( 即磷酰 氯, 三氯氧 磷 ) 次磷酸 盐及 亚磷酸 盐 磷 酸一钠 及磷 酸 二钠
钾 的磷酸 盐
5 - 5 5 、
5
2 2 32 0o2 1 85 500
2 2 2 3 2 4 2 5
2 6
按 1%征税的正磷酸氢钙( 7 磷酸二钙)
出 口企业在 2 0 0 7年 7月 1日之前 已经
案手 续 的 ,一律 按 调 整后 的 出 口退 税 率 执
行。
签 订 的涉 及 取 消 出 口退 税 的 船 舶 出 口合
同 ,在 2 0 0 7年 7月 2 日之前持 出 口合 同 0
特 此 通知 。
附件 : 1 .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清单
承 包工 程 或 已经 签 订价 格 不 能 更改 的长 期
三、下列商品改为 出口免税
花生果仁 、油画 、雕饰 板 、邮票 、印花
对 外承 包 工程 合 同所 涉 及 的 出 口设 备 和 建 材 ,凡在 20 07年 7月 2 日之前 持有 效 中 0 标证 明 ( 正本 和 副本 )或 已经签 订 的长 期 对外 承 包工 程 合 同 ( 本 和副 本 )及 工 程 正 概算 清 单 ,到 主 管 出 口退税 的税 务机 关 登 记备 案 的 ,准 予 仍按 原 出 口退 税 率执 行 完
出口退税新政及操作要点
出口退税新政要点、操作常见问题Aug黄蜂老五汇总出口新政重要变化点:1、扩大生产企业出口外购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范围;2、将部分不予退免税的出口实行免税;3、调整外贸企业委托加工、作价加工退税政策;4、明确海关专用缴款书可以作为外贸企业申报退税凭证;5、取消生产企业退税审核期;6、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与单证提交期限。
2014年起,需要注意几点操作:1、免税申报和来料加工的出口,不用录入。
2、直接出口和进料加工复出口的,才需录入;当月没有发生的,也必须申报免抵退报表,即0申报。
3、不收齐单证(黄单-出口报关单退税联),不要录入。
4、单证收齐后预申报,再进行电子信息比对(税局会反馈)5、单证齐全,且电子信息比对通过的,才能做正式申报。
6、出口退税申报与增值税申报某些栏目数据有口径和时间的差异。
出口按照会计制度确认收入,开具发票。
出口收入填在增值税申报免抵退销售收入一栏,等单证收齐信息收齐之后正式申报退税,并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填在增值税申报进项转出一栏,存在时间差。
免抵退销售收入,出口系统和增值税申报的口径是不一致,可以不同。
当月信息不齐的记录不必删除,通过“出口信息不齐数据调整”模块,将申报所属期修改为下一个月,下月再比对。
7、差额收汇的要及时联系税局,做“收汇信息录入”。
30号公告所规定9类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无需每月操作。
税局通知:一、从2014年2月1日起,出口企业必须使用新版本的申报系统进行退税申报(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版、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版)。
二、"基础数据采集"下新增的"资格认定相关申请录入"不作要求录入。
三、生产企业收齐前期单证仍可在"基础数据采集"下的“出口货物劳物明细录入”下的“收齐出口单证明细录入”中作收齐处理。
对前期出口明细录入错误需要调整的,必须在"基础数据采集"下的“出口货物劳物明细录入”下的“生成出口货物冲减明细”中按单证收齐红冲,然后再在"基础数据采集"下的“出口货物劳物明细录入”下的“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中按单证齐全录入正确的信息。
解读财税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精选第精编号
解读财税[20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均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两个文件中都有一些退(免)税政策可追溯适用到以前的出口货物。
追溯适用调整后的退(免)税政策依据(一)财税[2012]39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下列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除此以外,其他规定均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
1.第一条第(二)项关于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2.第六条第(一)项关于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有关规定;3.第六条第(一)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有关规定,这里出口货物劳务具体指以下货物:(1)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劳务。
(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劳务。
(3)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
4.第九条第(二)项关于国家批准的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给免税店的进口免税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有关规定。
(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四条的规定,该公告中下列规定的退(免)税申报期限自2011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1.第四条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申报。
2.第五条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退税申报。
3.第六条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退(免)税申报。
4.第七条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其他申报要求,主要有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退税申报、运入保税区货物出口退(免)税申报、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未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已使用过设备免退税申报。
出口退税7月1日起调整六情形不能退
出口退税7月1日起调整六情形不能退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皮革制品》
【年(卷),期】2012(000)007
【摘要】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了《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同时也发布了《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2012年第24号公告).从今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
有六种情形不得退税。
一是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免)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总页数】1页(P93-9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2
【相关文献】
1.国内企业应从六方面应对出口退税政策调整 [J],
2.国家5部委联合发出通知:调整出口退税和加工贸易税收政策部分天然石材商品出口退税被取消此项政策的调整对我国石材行业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J], 谭金华
3.不转型毋宁死——出口退税新政下浙商的新活法——商务部、国税总局开展调研——出口退税政策或将进一步调整 [J], 金少策;王文正
4.六月出口下降幅度进一步收窄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空间有限 [J], 嗣大洋
5.出口退税政策调整评述——出口退税调整的业绩效应 [J], 中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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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申报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申报日期:2012-07-27 来源:东莞市国税局作者:东莞市国税局(2012年7月)一、条件: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简称外贸企业)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按照规定实行增值税免退税办法,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的,免征消费税,退还前一环节对其已征的消费税。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按规定实行增值税免税政策。
二、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三、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一)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而明确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以下称退税率)外,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为其适用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上述规定将退税率通过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文库予以发布,供征纳双方执行。
退税率有调整的,除另有规定外,其执行时间以货物(包括被加工修理修配的货物)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二)外贸企业购进按简易办法征税的出口货物、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其退税率分别为简易办法实际执行的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
上述出口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退税率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率和出口货物退税率孰低的原则确定。
(三)外贸企业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其加工修理修配费用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四)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劳务,应分开报关、核算并申报退(免)税,未分开报关、核算或划分不清的,从低适用退税率。
(五)增值税退税率有调整的,其执行时间为:属于向海关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属于非报关出口销售的货物,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
外贸企业的经营范围是什么
外贸企业的经营范围是什么外贸企业是指企业有从事对外贸易(进出口)的企业,在国家规定的注册企业的相关领域内,这些企业对合法产品有进出口经营权。
接下来请欣赏店铺给大家网络收集整理的外贸企业的经营范围。
外贸企业的经营范围一、内资的外贸公司其实已经没有经营范围限制,是根据你工司的经营项目自己确定的,你在注册企业时可以填写“化工产品及原料”,以及其他你工作的经营商品。
二、你从事危险化学品出口的话,你需要办理危险品经营许可证,在出口时你需要去安全局申请危险品出口证书,另外要国检局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发的危险品包装容器使用鉴定结果单和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发的危险品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结果单等单证。
三、办理危险品经营许可证找公司所在地区的特商委办理,如果要办理仓库储存,就要办消防、安检、公安备案,还要设置仓库负责,安全负责,公司负责人等,公司人员还要培训,程序就很复杂,因为出了事谁也别想逃,全部对号入坐。
如果办理过手交易就是不要仓库,就简单多了,还有就是先要确定经营范围及明细,比如剧毒品是什么,腐蚀品是什么,都要具体的明细,因为这就涉及到收费问题,说到打理费得话就要看你办理的是些什么东西,经营的东西越多和它成正比。
外贸企业的经营注意事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出口退(免)税申报、审核程序的通知,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时要特别注意申报程序,注意时间观念,以免造成损失。
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时,应注意四个时限规定:一、“30天”外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后,应及时向供货企业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属于防伪税税控增值税发票,必须在开票之日起30天内办理认证手续。
二、取消“90天”自2012年7月1日起,外贸企业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办理出口退税申报手续,生产企业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免抵退税申报期内办理免抵税单证收齐申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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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1日出口退税新政策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於出口货物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同时以公告的形式发布《出口货物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办法》(以下简称公告),全面清和规范出口退税政策,进一步明确出口退税货物的条件、范围、计税依据、退税、申报时限、申报资和要求等内容。
通知将部分未按规定申报办退税的出口货物由徵税调整为免税,同时放宽企业申报退税期限,由原定90 天调整为最长470 天(从出口之日算起)。
通知和公告从今7 月1 日起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表示,这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是基於当前经济形势的发展和退税政策存在文件调整多、规定散、管等问题,出於稳定外贸出口、减轻企业负担、简化退税申报程式、於征纳双方系统准确了解和执出口退税政策的考虑做出的。
据介绍,这次通知和公告梳出全部现有效规定,进整合,在保持我国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税制基本稳定的基础上,针对出口企业反映较多的问题进调整。
根据通知和公告,相关出口退税政策有以下调整:扩大生产企业收购货物出口退税的范围,增加视同自产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货物。
规定集团内成员企业收购出口的成员企业及集团公司生产的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退(免)税。
将部分出口货物由徵税调整为免税。
自2004 以,对一些未按规定申报办退税的出口货物,按规定予退税,须按内销徵税,主要包括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税和虽已申报退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等。
此次将予退税并按内销徵税的规定调整为免税。
放宽企业申报退税的期限。
原规定企业须在货物报关出口后90 天内申报
退税,否则予退税,现修改为当出口的货物须在出口的次月至次4月的各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退税。
调整外贸企业委托加工修、修配原材的出口退税规定,申报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加工费应包含原材额,统一按出口货物的退税退税。
重新明确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给免税店的进口免税货物,以及海关隔区内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和海关隔区外免税店销售给出境人员的免税货物免征增值税。
明确航空供应公司销售给国内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实出口退税政策。
调整现凭出口合同和销售明细账提前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的范围和生产企业的条件。
通知做如下修改:货物范围扩大为生产周期在1 以上的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取消出口规模达到3000 万美元以上的条件限制,将企业拥有一定资产改为上净资产大於同期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税额之和的3 倍,将从未发生过出口骗税改为从未发生逃税、骗税、虚开发票和接受虚开发票为。
针对以出口银触点开关、黄耳机等骗税严重的情况,通知和公告明确规定,出口货物,如果材成本80以上为黄、铂、银、钻石、宝石、翡翠和珍珠等高价值原的,执原的出口税收政策,即免税,或徵税,或按低退税(5)退税。
增加出口货物免税管的内容。
规定免税出口货物,除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监管的特殊区域内的企业销售的货物外,其他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应在免税业务发生的次月填报《免税出口货物务明细表》及正式申报电子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免税申报手续;免税出口货物,未按规定申报免税的,要按内销规定徵收增值税。
增加对免税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可以放弃免税、实徵税的规定;但一旦放弃免税,36 个月内得变。
调整外贸企业申报退税资。
现出口退税规定未将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作为退税凭证,公告在现有申报资基础上,增加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外贸企业进口的货物,需要出口的,可凭海关进
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申报出口退税。
调整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口件税收的管规定。
公告调整为作价销售保税进口件按内销徵税,出口按一般贸退税。
取消小型企业、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审核期为12 个月的规定。
另外有一个资讯,海关、税务等三方发布公告:自2012 8 月1 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以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再提供核销单;税务局考外汇局提供的企业出口收汇资讯和分情况,依据相关规定,审核企业出口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