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建筑垃圾运输公司化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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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交通运输系统“三线三边”环境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合肥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交通运输系统“三线三边”环境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合肥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交通运输系统“三线三边”环境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交通运输局•【公布日期】2014.01.20•【字号】合交建管[2014]13号•【施行日期】2014.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合肥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交通运输系统“三线三边”环境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合交建管〔2014〕13号)局属各单位、各县(市)交通运输局:为切实做好交通运输系统“三线三边”环境整治工作,根据合肥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合肥市“三线三边”环境整治实施方案》精神和省交通运输厅《全省交通运输系统“三线三边”环境治理工作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制定《合肥市交通运输系统“三线三边”环境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合肥市交通运输局2014年1月20日合肥市交通运输系统“三线三边”环境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合肥市“三线三边”环境整治实施方案》精神和省交通运输厅《全省交通运输系统“三线三边”环境治理工作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扎实推进交通运输系统环境治理工作,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用1年左右的时间,以“四治理一提升”(垃圾、建筑、广告标牌、矿山治理和绿化改造提升)行动为抓手,切实履行行业职责,全面改善交通运输环境,构建畅、安、舒、美的通行环境,进一步提升交通运输综合服务水平。

二、主要任务局所属单位和各县(市)交通运输局,在地方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统一部署、各司其责、联合行动、务求实效”的工作思路,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好“三线三边”环境治理工作。

(一)垃圾治理。

一是集中半年左右时间,开展环境卫生集中治理。

全面清理公路用地范围内沿线及桥下等处乱堆乱放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暴露渣土及“白色污染”,确保用地范围畅通整洁;配合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集中清理通航河道的垃圾杂物、漂浮物、淤塞物,改善河岸环境和水环境。

合肥市工程渣土管理规定

合肥市工程渣土管理规定

合肥市工程渣土管理规定1993年10月1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合肥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借鉴外地市的管理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和蜀山镇、郊区沿主干道两侧及城郊结合部进行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供水、供电、供气、电信等地下管网的铺设或修缮以及各类建筑物的拆迁,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等,均应执行本规第三条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是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合肥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具体负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等日常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一)制定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规划和计划;(二)审核建设工程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计划、核发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三)统一调剂余缺和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回填及清运进行监督管理;(四)管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固定储运场;(五)协调处理建筑垃圾及工程渣土处置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负责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六)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第四条公安、交通、规划、拆迁、建管等管理部门,应配合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搞好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乱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行为,都有权制止或向有关部门检举。

第二章处置管理第六条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在工程开工前,携带资质证照、图纸和有关资料,向市环卫处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手续,并按《合肥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交纳卫生保证金,领取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许可建筑工程竣工后,经环卫部门检查合格,退回保证金。

第七条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施工单位和个人必须出示市环卫处核发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许可证。

第八条各类建筑物拆迁,必须到市环卫处申请领取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许可证。

合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2013年度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的通报-合府法[2014]2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2013年度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的通报-合府法[2014]2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2013年度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的通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2013年度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的通报(合府法〔2014〕2号)各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市直有关部门:根据《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196号)和《关于做好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通知》(合政办秘〔2007〕2号),现将2013年度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通报如下:2013年度,经审查并同意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共63件。

其中,巢湖市3件、肥东县3件、肥西县2件、长丰县3件、庐江县2件、庐阳区3件、瑶海区1件、包河区1件、蜀山区3件,市直有关部门42件。

近年来,随着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各县(市)区政府、市直部门对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工作高度重视,全市规范性文件报备工作已经逐步走上了正常化、规范化轨道,呈现出良好的工作态势。

但是,仍有少数单位对规范性文件报备工作重视不够,存在报备格式不规范、延期报备以及不报送备案等问题。

2014年,希望各单位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报备工作,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做到及时报备、规范报备,进一步提升规范性文件的制发水平,不断促进我市政务发展环境的优化。

附件一:2013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统计表附件二:2013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目录2014年1月13日附件一合肥市2013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统计表序号单位名称数量备注1巢湖市政府32肥东县政府33肥西县政府24长丰县政府35庐江县政府26庐阳区政府37瑶海区政府18包河区政府19蜀山区政府310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011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412市农业委员会1市城乡建设委员会14市教育局915市科学技术局16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017市公安局18市民政局519市司法局20市财政局421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2市国土资源局123市交通运输局24市水务局125市林业和园林局026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27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028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9市审计局30市规划局31市城市管理局32市环境保护局133市商务局34市房地产管理局435市体育局136市统计局37市物价局138市畜牧水产局039市粮食局40市旅游局41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042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工商行政管理局044市质量技术监督局045市档案局46市地震局147市残疾人联合会148市气象局49市公积金管理中心350市国家安全局51市国家税务局52市烟草专卖局53市地方税务局54市盐务管理局55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156市邮政管理局合计63附件二2013年规范性文件备案目录巢湖市政府:1.《巢湖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巢政〔2013〕67号)2.《巢湖市建筑垃圾运输公司化管理实施办法》(巢政办〔2013〕71号)3.关于印发《巢湖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巢政办〔2012〕209号)肥东县政府:1.《肥东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东政〔2013〕22号)2.《肥东县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东政〔2013〕30号)3.《关于肥东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东政〔2013〕47号)肥西县政府:1.《关于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的通知》(政办〔2013〕56号)2.《关于印发肥西县2013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统筹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2013〕88号)长丰县政府:1. 《长丰县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规划纲要(2013-2017)》(长政〔2013〕11号)2. 《长丰县廉租住房保障办法》(长政〔2013〕12号)3. 《关于公布县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长政〔2013〕17号)庐江县政府:1.《庐江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庐江县人民政府令第2号2.《庐江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庐江县人民政府令第34号)庐阳区政府:1.《庐阳区小额零星工程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庐政办〔2013〕47号)2.《庐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区住建局关于加强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意见》(庐政办〔2013〕28号)3.庐阳区环巢湖生态示范区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办法》(庐政办〔2013〕80号)瑶海区政府:《关于印发瑶海区对建筑业招商引资促进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瑶政〔2013〕20号)包河区政府:《关于印发包河区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办法的通知》(包政〔2013〕23号)蜀山区政府:1.关于印发蜀山区科技创新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蜀政办〔2012〕43号)2.《蜀山区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蜀政〔2013〕32号)3.《蜀山区廉租房准入审核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蜀政〔2013〕36号)市经信委:1.《合肥市第三方企业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评定办法(试行)》合经信推〔2013〕225号2.《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实施细则》合经信中〔2013〕265号3.关于印发合肥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合经信科技〔2012〕481号)4.关于加快都市产业园标准化厂房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合经信法规〔2013〕58号)市农委:《合肥市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土地准入和监管制度(试行)》(合统筹办〔2013〕8号)市国土资源局:《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联动机制的通知》(合国土资发〔2012〕190号)市物价局:1.《关于农村自来水价格管理的实施意见》(合价商〔2013〕1号)2.《合肥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合价服〔2013〕50号3.《关于做好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收费备案工作的通知》(合价费〔2013〕37号)市民政局:1.《合肥市城乡居民临时求助实施细则》(合民规备字〔2013〕5号)2.《合肥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合民〔2013〕56号)3.《合肥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合民〔2013〕65号)4.《合肥市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求助实施方案》(合民〔2013〕83号)5.《合肥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合民〔2013〕350)市人社局:1.《合肥市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办法(试行)》合人社秘〔2013〕294号2.《关于做好技工学校审批工作的通知》(合人社秘〔2013〕422号)市房管局:1.《合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考评暂行办法》合房〔2013〕172号2.《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约与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合房〔2013〕196号3.《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的通知》(合房〔2013〕71号)4.《合肥市物业承接查验实施细则》(合房〔2013〕213号)市环保局:《合肥市环保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管理实施办法》合环宣〔2013〕111号市教育局:1、关于印发《合肥市教育科研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教〔2013〕7号)2、关于印发《合肥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合教〔2013〕17号)3、关于印发《合肥市维护学校安全稳定若干规定》的通知(合教〔2013〕33号)4、关于印发《合肥市公办学校教师违反师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合教〔2013〕46号)5.《合肥市中小学实验教学和实验室管理办法》(合教〔2013〕93号)6.《合肥市公办普通高中孤儿学生接受免费教育办法》(合教〔2013〕145号)7.《合肥市骨干教师管理办法》合教〔2013〕197号8.《合肥市普通高中国际班招生及办学行为管理办法》合教〔2013〕199号9.《合肥市实施〈安徽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细则》(合教〔2013〕246号)市财政局:1、《合肥市级财政票据年检办法》(合税政备字〔2013〕1号)2.《合肥市市级医学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暂行办法》(合财社〔2013〕182号)3. 《合肥市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合财行〔2013〕548号)4. 《合肥市本级财政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合财预〔2013〕554号)市水务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通知》(合水资〔2013〕1号)市地震局:《合肥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合震〔2013〕11号)市残联:《合肥市残疾人社区康复员学分册管理办法(试行)》(合残联〔2013〕56号)市体育局:《合肥市群众体育设施工程绩效评价暂行办法》(合体〔2013〕34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1.《合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合积规备字〔2013〕1号)2.《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合积规备字〔2013〕2号)3.《合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合积规备字〔2013〕3号)市招管局:《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合招业〔2013〕94号)——结束——。

运输建筑垃圾管理制度

运输建筑垃圾管理制度

运输建筑垃圾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建筑垃圾的运输和管理,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制订本管理制度。

二、运输建筑垃圾的管理1. 建筑垃圾的分类建筑垃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进行分类,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

可回收物包括废纸、废塑料、废玻璃、金属等;有害垃圾包括废电池、废荧光灯管、废油漆等;其他垃圾是指在处理过程中无法回收和利用的垃圾。

2. 运输建筑垃圾的资质要求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必须取得相关的资质证书,并且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运输。

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且必须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进行运输。

3. 运输建筑垃圾的管理制度建筑垃圾的运输必须按照规定的管理制度进行,包括运输前的检查和审核、运输中的监督和控制、运输后的清理和维护等。

同时,必须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和顺利。

4. 运输建筑垃圾的记录和报告运输建筑垃圾的企业必须对每次运输进行记录,并且必须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运输的时间、地点、数量等信息,以便进行统计和监督。

三、建筑垃圾的管理1. 建筑垃圾的分类和回收利用建筑垃圾必须按照要求进行分类,可回收的部分必须进行回收利用,有害垃圾必须进行安全处理,其他垃圾必须进行妥善处理。

2. 建筑垃圾的处理设施建筑垃圾必须送往指定的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包括可回收物的回收站、有害垃圾的处理中心和其他垃圾的填埋场等。

处理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且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处理。

3. 建筑垃圾的处理记录和报告建筑垃圾的处理设施必须对每次处理进行记录和报告,并且必须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处理的时间、地点、数量等信息,以便进行统计和监督。

四、建筑垃圾的监督和检查1. 监督和检查机构建筑垃圾的监督和检查工作由相关的部门负责,包括住建部门、环保部门、交通部门等。

监督和检查机构必须具有相关的资质和技术,以确保监督和检查工作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2. 监督和检查内容监督和检查机构必须对建筑垃圾的运输和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包括运输企业的资质和车辆、建筑垃圾的分类和处理、处理设施的运行和效果等。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90号——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90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90号——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90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90号——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90号《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2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17年3月21日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对建筑垃圾的有序管理,减少对生态环境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合肥市城市管理条例》、《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转运、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改、扩)建、拆除、修缮各类建(构)筑物、管网、道路以及装饰装修房屋等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理机构,下同)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处置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建筑垃圾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区城市管理部门(含开发区城市管理机构,下同)根据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公安、交通、环境保护、房产、林业和园林、价格、质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区城市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内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垃圾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谁产生、谁处置的原则。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核定建筑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合价服[2008]248号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核定建筑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合价服[2008]248号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核定建筑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
正文:
----------------------------------------------------------------------------------------------------------------------------------------------------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核定建筑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
(合价服[2008]248号)
市城市固体废弃物处理服务中心:
你中心“关于续批建筑垃圾处理收费许可证的请示”(合固废[2008]3号)文件悉。

经审核,现将建筑垃圾处理有偿服务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筑垃圾处理有偿服务收费仍按合肥市物价局合价服[2006]209号文件执行。

即:建筑垃圾消纳(填垫)处理费每吨5元,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标志证每证20元。

因城市拆违产生的建筑垃圾仍按市市容局承诺的优惠政策执行。

二、以上通知自2008年6月20日起执行,有效期二年。

今后国家和省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九日
——结束——。

建筑垃圾(含渣土)处置公司化管理工作方案

建筑垃圾(含渣土)处置公司化管理工作方案

建筑垃圾(含渣土)处置公司化管理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含渣土)处置管理秩序,杜绝运输途中乱抛撒、乱倾倒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持城市道路整洁,维护市容环境面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X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统一调度与各司其责、源头管理与集中查处、教育宣传与严格执法、卡点检查与流动巡查“四结合”的工作原则,推行三级监管模式,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条块结合的建筑垃圾(含渣土)处置长效管理机制,达到源头明、职责清、力度大、效果显,切实维护市容环境,提升城市管理水平。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成立XX县建筑垃圾(含渣土)处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县建筑垃圾(含渣土)处置公司化管理的规划、统筹、协调等工作,由县政府分管县领导任组长,县城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交管大队、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县环保局、南安镇、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县安监局、县工业园管委会、县司法局、县政府法制办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城管局,由县城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建筑垃圾(含渣土)处置公司化管理的日常工作及有关协调事宜。

(一)源头管理部门1.县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加强施工工地的管理,监督进出工地处置运输车辆密闭或覆盖运输,不得带泥上路。

按“建筑施工现场要求”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管,监督各类建设工地必须按《文明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指导手册》规定设置工地大门、现场围挡、场地硬化、冲洗平台、过水池、扬尘治理等设施。

2.施工工地业主单位:负责监督本单位施工项目涉及土方开挖或建筑垃圾(含渣土)的施工单位必须与取得《XX县建筑垃圾处置准入证》的处置公司签订处置运输合同,对未签订处置运输合同的,业主单位要监督处置运输车辆停止在本项目从事建筑垃圾(含渣土)的处置运输行为,并告知城管部门进行查处。

合肥建筑垃圾处理方案

合肥建筑垃圾处理方案

合肥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合肥市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随着合肥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活动不断增加,建筑垃圾也随之增加。

合肥市政府为了解决建筑垃圾处理问题,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制定了建筑垃圾处理方案。

首先,合肥市政府加强了对建筑垃圾处理的监管。

成立了建筑垃圾处理部门,并制定了相关的管理规定。

要求所有建筑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建筑垃圾处理,确保建筑垃圾不乱倒、不乱堆,保持施工场地的整洁和环境的卫生。

其次,合肥市政府推广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

建筑垃圾中还存在大量的可回收物质,如砖块、混凝土等。

为了充分利用这些资源,合肥市政府鼓励企业参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项目,提供政策和经济支持。

同时,加强了对这些企业的管理,确保其符合相关的环保要求。

第三,合肥市政府加强了建筑垃圾处置设施的建设。

在全市范围内建设了多个建筑垃圾处理场,以确保建筑垃圾得到妥善处理。

这些处理场配备了现代化的设备,能够对建筑垃圾进行分拣、破碎、再利用等处理,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对环境的污染。

此外,合肥市政府还制定了相关的奖励和惩罚政策。

对于按照规定进行建筑垃圾处理的单位给予奖励,鼓励其积极参与建筑垃圾处理工作;对于违法乱倒建筑垃圾的单位给予严厉的处罚,确保建筑垃圾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最后,合肥市政府还加强了对建筑垃圾处理的宣传和教育。

通过各种渠道宣传建筑垃圾处理的重要性,提高全民的环保意识。

这不仅可以增强公众参与建筑垃圾处理工作的积极性,也可以加强对建筑垃圾处理政策的了解和支持。

总的来说,合肥市政府通过加强监管、推广资源化利用、建设处理设施、奖惩政策以及宣传教育等措施,制定了一套全面的建筑垃圾处理方案。

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合肥市建筑垃圾处理的问题,保护了环境,推动了可持续发展。

然而,建筑垃圾处理问题还存在一定的挑战和难点,合肥市政府需要进一步加强工作,提出更加全面和有效的解决方案。

建筑垃圾清运公司管理制度

建筑垃圾清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垃圾清运公司的运营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安全生产,保护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从事建筑垃圾清运业务的相关人员及车辆。

第三条公司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建筑垃圾清运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四条公司设立专门的建筑垃圾清运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实施、监督本制度。

第五条建筑垃圾清运管理部门下设以下岗位:1. 管理员:负责制定清运计划、调度车辆、协调各部门工作。

2. 驾驶员:负责驾驶清运车辆,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

3. 装卸工:负责建筑垃圾的装卸作业,确保装卸过程安全、高效。

4. 维修工:负责清运车辆的日常维护和保养,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六条清运计划制定:1. 管理员根据工程进度,制定建筑垃圾清运计划,包括清运时间、地点、垃圾种类等。

2. 计划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通知驾驶员和装卸工。

第七条车辆调度:1. 管理员根据清运计划,调度清运车辆,确保车辆充足、合理。

2. 驾驶员接到调度指令后,按时到达指定地点,进行车辆检查。

第八条清运作业:1. 驾驶员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驾驶清运车辆前往指定地点。

2. 装卸工按照规定进行建筑垃圾的装卸作业,确保作业安全、高效。

第九条清运完毕:1. 驾驶员将清运车辆驶回公司,进行清洗、消毒、保养。

2. 装卸工将作业现场清理干净,确保环境卫生。

第四章安全生产第十条驾驶员应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

不得疲劳驾驶、酒后驾驶、超速行驶。

第十一条装卸工在装卸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装卸作业安全。

第十二条公司定期对清运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五章环境保护第十三条驾驶员和装卸工应按照规定处理建筑垃圾,不得随意倾倒、堆放。

第十四条清运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应保持车辆清洁,不得污染环境。

第六章奖惩制度第十五条对工作表现优秀、安全意识强的员工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制度、造成安全事故或环境污染的员工,给予相应的处罚。

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筑业得到了快速发展,而建筑垃圾的处理也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合肥市作为中国的新兴城市,其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执行将对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管理办法的背景和目的、主要内容以及推行的挑战和前景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背景和目的1. 背景:随着合肥市建筑业的迅速发展,建筑垃圾的产生量不断增加。

传统的建筑垃圾处理方式由于存在一些问题,如占用土地、污染环境等,已经不能满足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需求。

2. 目的:为了规范建筑垃圾的处理,减少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合肥市制定了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该管理办法的目的是通过有序、高效的管理,实现建筑垃圾的最大程度回收利用,推动城市的绿色发展。

二、主要内容1. 分类管理:管理办法要求建筑垃圾必须进行分类管理,包括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

各类垃圾要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可回收物要进行分类回收,有害垃圾要进行专门处理,厨余垃圾要做好垃圾清运和处理,其他垃圾要进行填埋或焚烧处理。

2. 建筑垃圾产生单位责任: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包括建筑施工单位、拆除单位等,他们要负起垃圾管理的责任。

管理办法要求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必须对垃圾进行分类,提供垃圾分类回收设施,并履行减量、资源化利用和环境保护的责任。

3. 建筑垃圾回收利用:管理办法鼓励建筑垃圾的回收利用,要求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和建筑垃圾处理单位要积极采取措施,推动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

同时,鼓励研发和应用建筑垃圾回收利用技术,加强相关设施的建设和投资。

4. 监督执法和奖惩措施:管理办法强调监督执法的重要性,要求相关部门加强对建筑垃圾管理的监管。

对于违反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和行政处罚。

同时,对于积极推行建筑垃圾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奖励。

三、推行的挑战和前景1. 挑战:推行建筑垃圾管理办法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需要加强对建筑垃圾管理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认识和意识。

建筑公司垃圾运输管理制度

建筑公司垃圾运输管理制度

建筑公司垃圾运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公司垃圾运输管理,确保建筑垃圾的安全运输和合法处理,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卫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建筑公司内进行建设工程过程中产生的垃圾的运输管理。

第三条建筑公司垃圾运输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全员参与、科学管理、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四条建筑公司应设立垃圾运输管理部门,明确部门负责人,并配备专门人员进行垃圾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条所有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相关资格证书并定期接受培训,确保操作安全。

第六条建筑公司必须合法开展建筑工程,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建筑垃圾的分类、装载和运输。

第二章垃圾分类和分装第七条建筑公司在开展建筑工程时应根据国家或地方相关规定,对产生的建筑垃圾进行分类。

第八条建筑垃圾应根据不同种类进行分装,保证易处理的垃圾与危险废物分开装载,防止污染和其他不良影响。

第九条每一种分类的建筑垃圾应做好标识,清晰明了,避免混装。

第十条建筑公司应定期对建筑垃圾进行清理,保持垃圾存放场所的整洁。

第三章运输要求第十一条进行建筑垃圾运输前,必须对车辆进行检查,确保车况良好,无泄漏等问题。

第十二条道路运输中,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必须按照规定速度行驶,遵守交通规则,确保安全运输。

第十三条垃圾运输车辆必须定期检查,保证车况良好,避免发生事故。

第十四条垃圾运输车辆必须定期清洗,避免污染环境。

第四章垃圾接收和处理第十五条垃圾运输到达目的地后,必须按照分类要求进行倾倒。

第十六条目的地接收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垃圾处理资质和设施,确保建筑垃圾得到合理处理。

第十七条目的地接收单位必须对处理后的垃圾进行分类,确保资源的循环利用。

第十八条目的地接收单位必须对建筑垃圾进行登记记录,做好垃圾处置的管理工作。

第五章监督和考核第十九条建筑公司应定期对建筑垃圾运输和处理情况进行检查,确保符合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建筑公司应定期召开评估会议,对垃圾运输管理进行评估和考核,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合肥市政府关于印发强化“三车”交通安全与营运综合治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合肥市政府关于印发强化“三车”交通安全与营运综合治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合肥市政府关于印发强化“三车”交通安全与营运综合治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01•【字号】合政[2010]11号•【施行日期】201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合肥市政府关于印发强化“三车”交通安全与营运综合治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合政〔2010〕1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强化“三车”交通安全与营运综合治理的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二月一日关于强化“三车”交通安全与营运综合治理的意见(试行)为了强化对预拌混凝土运输车、建筑垃圾运输车、建筑沙石材料运输车(以下简称“三车”)交通安全与营运的监管,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城市建设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国务院《道路运输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综合治理原则和工作目标综合治理原则:统一领导,部门联动;源头治理,属地管理;严管重罚,标本兼治。

工作目标:驾驶人、车主、企业负责人等从业人员交通安全意识显著增强;交通安全与营运制度进一步完善并得以落实;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的长效监管机制基本形成;“三车”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明显减少。

二、强化属地管理,完善县区监管职责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三车”交通安全与营运的属地监管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严格履行监管职责。

(一)将“三车”交通安全与营运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考核;明确专门工作机构,建立辖区范围内“三车”及相关企业的信息档案,与相关企业签订“三车”交通安全与营运管理责任状,组织“三车”驾驶人及企业负责人开展形式多样的交通安全法规教育培训。

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10号

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10号

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10号)《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7月28日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郭万清二00四年八月一日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工程建设(包括拆除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余泥及其它固体废弃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的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及回填、利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各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安排,负责本辖区内的建筑垃圾的具体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环境保护、公安、建管、工商、园林、市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管理职责,共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五条因工程建设等原因产生的建筑垃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承担处置责任。

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15日内,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办理处置手续。

建设单位在办理处置手续时,应提供下列资料:(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拆迁许可证;(二)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及计算建筑垃圾处置量的图纸资料。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201号——合肥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201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201号——合肥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201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201号——合肥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201号《合肥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2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3月15日起施行。

市长2019年1月29日合肥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法律、法规、规章对生活垃圾中的危险废物、餐厨垃圾、可回收物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实行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公众参与、市场运作、社会监督的原则,通过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理机构,下同)将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生活垃圾管理目标,统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制定和完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以及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的政策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含开发区社区,下同)负责本辖区生活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督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解决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合肥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外出营运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外出营运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外出营运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城市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5.25•【字号】合城管[2010]59号•【施行日期】201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合肥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外出营运管理办法的通知(合城管〔2010〕59号)各区、开发区市容(城管)部门,市渣土办、市督查支队,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合肥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外出营运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O一O年五月二十五日附件:合肥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外出营运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全力服务大建设,确保我市建筑垃圾运输市场车辆充足,建筑垃圾能得到及时清运,违规违法处置现象得到根本遏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接受我市财政补贴进行改装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以下简称改装车辆)。

改装车辆是指自2009年11月1日至2010年1月31日,根据《关于加强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承运资格管理、推进车辆密闭改装的通告》(合政办〔2009〕50号)的要求,享受财政补贴政策集中进行密闭改装和加装GPS车载设备的本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

第三条改装车辆应当优先保障合肥(含长丰、肥东、肥西三县)建筑垃圾运输市场需求,服从所属公司的管理,依法开展建筑垃圾运输活动。

未纳入公司管理的,应当根据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尽快加入具有建筑垃圾运输资格的公司。

第四条改装车辆不得擅自离开合肥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

已在外地的,应当及时返回。

第五条在保障合肥市建筑垃圾运输市场正常运行的情况下,经市工程渣土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渣土办)同意,改装车辆可以临时外出营运。

每车每年累计外出营运时间不得超过两个月,连续外出营运不得超过一个月。

外出营运车辆在市渣土办催告其返回时必须及时返回。

第六条建筑垃圾运输公司必须安装GPS监控平台,加强所属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筑弃土消纳处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筑弃土消纳处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筑弃土消纳处置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8.22•【字号】合政办秘〔2019〕57号•【施行日期】2019.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筑弃土消纳处置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办秘〔2019〕5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弃土消纳处置,保障重大项目工程建设,提升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现就加强建筑弃土消纳处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统筹推进城市建设与生态保护,全面提升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

通过“科学规划、上下联动、源头管控、严格执法”,实现弃土消纳规范化、制度化。

科学规划建设一批建筑弃土消纳处置场所,建立健全弃土消纳联控共管工作机制,完善建筑弃土消纳管理体系,实现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效率进一步提高、效果进一步显现。

二、主要任务(一)坚持规划引领。

1.规划任务。

原则上肥东、肥西、长丰三县各提供消纳总容量不低于5000万方(含轨道工程专用弃土场)的选址地点,其中500万方以上的选址不少于5处;庐江县在同大镇、巢湖市在黄麓镇等乡镇或县(市)域内河湖库坝需要固堤强坝等地点各提供消纳总容量2000万方以上的选址地点;主城区、开发区各提供消纳总容量不低于500万方用于满足抬高竖向标高、堆山造景等填土需要。

2.选址途径。

①新区建设时科学提高竖向标高;②利用废矿宕口生态修复;③高铁(高速)原有取土坑低洼地平整填土;④园林绿化建设项目地形处理;⑤城市生态廊道区域内洼地平整和堆坡造景;⑥低洼农田抬高平整改造;⑦水运堤坝加固、航道修复等。

3.规划编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县区)按照规划任务,提出建筑弃土消纳场地初步选址意向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合肥市渣土管理规定

合肥市渣土管理规定

合肥市渣土管理规定合肥市渣土管理规定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增加,城市工程渣土量日益增大,渣土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以下是店铺整理的合肥市渣土管理规定。

合肥市渣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合肥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借鉴外地市的管理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和蜀山镇、郊区沿主干道两侧及城郊结合部进行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供水、供电、供气、电信等地下管网的铺设或修缮以及各类建筑物的拆迁,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等,均应执行本规第三条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是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合肥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具体负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等日常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一)制定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规划和计划;(二)审核建设工程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计划、核发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三)统一调剂余缺和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回填及清运进行监督管理;(四)管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固定储运场;(五)协调处理建筑垃圾及工程渣土处置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负责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六)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第四条公安、交通、规划、拆迁、建管等管理部门,应配合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搞好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乱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行为,都有权制止或向有关部门检举。

第二章处置管理第六条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在工程开工前,携带资质证照、图纸和有关资料,向市环卫处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手续,并按《合肥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交纳卫生保证金,领取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许可建筑工程竣工后,经环卫部门检查合格,退回保证金。

第七条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施工单位和个人必须出示市环卫处核发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许可证。

建筑垃圾运输公司管理制度

建筑垃圾运输公司管理制度

一、总则1. 为加强建筑垃圾运输公司的规范化管理,确保运输安全、环保、高效,特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车辆、设备以及相关业务活动。

二、组织架构与职责1. 公司设立运输管理部,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2. 运输管理部职责:(1)负责制定运输计划,合理安排运输任务;(2)负责车辆、设备的管理和维护;(3)负责运输人员的培训和管理;(4)负责运输过程的监控和调度;(5)负责处理运输过程中的突发事件。

三、车辆管理1. 车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运输标准,并具备相应的运输资质。

2. 车辆须定期进行保养和维修,确保车辆性能良好。

3. 车辆运输过程中,须遵守以下规定:(1)严格按照规定路线行驶,不得擅自改变运输路线;(2)装载货物时,须确保货物固定牢固,不得超载;(3)运输过程中,不得抛洒、滴漏、倾倒建筑垃圾;(4)车辆须配备密封、覆盖装置,防止建筑垃圾泄露。

四、人员管理1. 运输人员须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和职业道德。

2. 运输人员须经过专业培训,熟悉运输车辆的性能、操作规程和安全知识。

3. 运输人员须遵守以下规定:(1)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2)文明驾驶,不得酒后驾车、疲劳驾驶;(3)在运输过程中,不得吸烟、饮酒;(4)爱护车辆和设备,不得擅自拆卸、改装。

五、运输过程管理1. 运输管理部应根据运输任务,合理安排运输时间、路线和车辆。

2. 运输过程中,应确保建筑垃圾的规范化运输,防止环境污染。

3. 运输管理部应定期对运输过程进行监控,确保运输任务的顺利完成。

六、安全管理1. 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2. 运输管理部应加强对运输过程的监督检查,确保安全运输。

3. 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七、环境保护1. 运输过程中,应采取措施减少建筑垃圾对环境的影响。

2. 车辆运输过程中,不得随意倾倒、丢弃建筑垃圾。

3. 运输管理部应加强对环境保护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员工环保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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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城管[2011]5号
仙桃市建筑渣土运输公司化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以下简称运输企业)安全运输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保证市容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推行公司化管理,实行资格准入制度。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须具备相关条件并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处置建筑垃圾,应当委托已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运输,并签定书面合同,在合同中明确渣土运输公司的安全责任。

个人和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得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

第四条申请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工商营业照,符合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相关规定;
(二)有已安装符合标准的密闭运输机械装置的运输车辆,车辆核定总载重量不少于80吨;
(三)承运车辆按规定逐步安装GPS监控设备,喷印所属运输企业名称和放大车牌号;
(四)运输企业必须按规定逐步安装GPS监控平台,具有健全的运营、安全、质量、保养、培训和监测等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第五条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论采取何种经营形式,其车辆和驾驶员必须纳入企业统一安全管理、其驾驶、经营等证、牌均应转入企业管理,在签订车辆营运的合同中要明确管理职责、安全责任、保险及事故赔偿办法。

第六条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必须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运输安全和业务知识教育培训,按规定缴纳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第七条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运输企业应当与城管部门签订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状,持与建设单位或
者施工单位签订的委托运输协议向市城市管理局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单车运输证。

本企业车辆不能满足运输要求的,可借用其他符合条件的运输车辆进行运输,由借用企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承担责任。

第八条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加强营运车辆的维护、保养、坚持定期综合检测制度。

建立健全车辆技术档案,定期检测,强制维护。

车辆安全技术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不准使用。

第九条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强化车辆安全保险管理,所有营运车辆必须按要求实行全额保险,保齐险种,凡未参加保险或保险项目不全的车辆,企业不应安排营运。

第十条企业应合理确定驾驶人的运输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其中计件工资在驾驶人劳动报酬中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30%。

第十一条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抓好驾驶员的资质审查和培训、考核、教育及其驾驶证、上岗证的管理工作;教育驾驶员遵章守纪,服从管理,自觉执行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驾驶员的技术档案和行车记录卡等制度,认真记录其安全运行、装载、遵章守纪等情况。

第十二条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并按规定对所驾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认真做
好出车前、行车途中、收车后的自检自查,特别是制动、转向、传动系统及灯光信号装置检查,切实做到不违章开车,不冒险开车,不准开带病车,不准擅自将车交给他人驾驶。

第十三条外地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和运输车辆在仙桃市场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应当符合本规定及道路交通安全相关规定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运输企业的资质条件、经营管理、服务质量、安全运营、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予以奖惩。

第十五条本规定实施前制定的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二O一一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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