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实

合集下载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合政秘〔2018〕54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合政秘〔2018〕54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合政秘〔2018〕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合肥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6月6日合肥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2018〕1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我市“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推动“照后减证”,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使企业办证更加便捷高效,着力破解市场主体“办照容易办证难”“准入不准营”等突出问题,有效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加快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努力把我市建设成为全国审批事项最少、办事效率最高、投资环境最优、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获得感最强的城市,让各类市场主体创业愉快、兴业愉快、发展愉快、生活愉快。

二、试点范围和内容在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试点期为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18年12月21日。

省政府确定的“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的93项行政许可等事项中的91项行政许可等事项,在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适用。

超出范围或改变相应改革措施,且涉及修改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应按程序报批。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2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合政秘[2013]50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2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合政秘[2013]50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2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2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合政秘〔2013〕5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维护法制统一,保证政令畅通,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2012年12月31日以前出台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结果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决定将《关于印发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合政〔2011〕184号)等文件的有效期延续至2013年12月31日;将《关于印发合肥市大建设项目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认定程序若干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0〕15号)等文件的有效期延续至2014年12月31日;将《关于合肥市油菜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意见》(合政〔2009〕120号)等文件的有效期延续至2015年12月31日;将《关于印发合肥市民生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18号)等文件的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并将确认继续实施的325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未经确认并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继续实施。

2013年3月30日附件:继续实施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批转市物价局“关于建立自来水价格调节基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1993〕52号)2、关于印发《合肥市直管公房管理规定》的通知(合政〔1993〕235号)3、转发市司法局“关于建立街道联合调解委员会的报告”的通知(合政办〔1994〕145号)4、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1995〕191号)5、关于印发《合肥市卫生先进单位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1998〕93号)6、关于印发合肥市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证书制度规定的通知(合政〔1998〕146号)7、关于加强企业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合政〔1998〕161号)8、批转市水利局关于推进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合政〔1998〕172号)9、关于印发《合肥市财务委派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1999〕26号)10、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合肥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批复的通知(合政〔1999〕62号)11、关于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升挂和使用国旗管理的通知(合政办〔1999〕24号)12、转发合肥市司法局关于在全市建设“148”法律服务专线的报告的通知(合政办〔1999〕57号)13、批转市市容委关于合肥市淮河路步行街(商业区)综合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2000〕4号)14、关于印发《合肥市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0〕51号)15、印发关于大力培养引进和使用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意见的通知(合政〔2000〕68号)16、关于印发《合肥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1〕67号)17、关于进一步完善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政〔2001〕146号)18、转发市台办关于我市赴台从事经贸和其它交流活动审批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1〕17号)19、关于印发《合肥市政风建设投诉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01〕19号)20、关于印发《合肥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2002〕54号)21、批转市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合政〔2002〕96号)22、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2002〕155号)23、批转市粮食局市体改办关于市属粮食企业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2002〕160号)24、关于加强城市民兵军事训练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合政〔2002〕187号)25、合肥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意见(合政〔2002〕202号)26、关于印发《合肥市豆制品生产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2〕205号)27、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贯彻省规范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收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2〕63号)28、转发市物价局水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收管理政策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2〕79号)29、关于印发《合肥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3〕56号)30、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合肥市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2003〕105号)31、关于印发《合肥市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行为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3〕119号)32、转发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61号)33、关于印发合肥市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03〕63号)34、转发市残联等部门关于切实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76号)35、关于加强城市绿线管理的通知(合政办〔2003〕103号)36、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124号)37、关于加强公共卫生工作的意见(合政〔2004〕5号)38、关于印发《合肥市罚没物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4〕10号)39、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若干意见(合政〔2004〕64号)40、关于加快会展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合政〔2004〕68号)41、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合政〔2004〕83号)42、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机动车辆清洗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4〕87号)43、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全市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2004〕88号)44、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2004〕103号)45、关于全面实施“1346”行动计划的通知(合政〔2004〕106号)46、关于印发《合肥市农村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4〕118号)47、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合政〔2004〕126号)48、关于进一步加快地方金融发展的若干意见(合政〔2004〕133号)49、关于加强蔬菜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2004〕142号)50、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4〕44号)51、转发市总工会关于《合肥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4〕56号)52、转发市气象局关于合肥市施放气球和防雷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4〕73号)53、关于对重大动物疫病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通知(合政办〔2004〕127号)54、转发市残联市地税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合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4〕132号)55、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合政〔2005〕10号)56、关于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监督工作的通知(合政〔2005〕47号)57、关于印发合肥市地方文献样本缴送办法的通知(合政〔2005〕75号)58、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违法建设的通告(合政〔2005〕77号)59、关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实行集中登记托管的通知(合政〔2005〕96号)60、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5〕120号)61、关于印发合肥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合政〔2005〕124号)62、关于印发合肥市食品安全行政责任及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5〕135号)63、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若干意见(合政〔2005〕140号)64、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管局关于贯彻安徽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5〕2号)65、关于加强契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05〕15号)66、转发市卫生局关于合肥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5〕50号)67、关于加强压缩天然气汽车管理的通知(合政办〔2005〕57号)68、转发市国税局关于贯彻工业立市战略促进全市工业跨越式发展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5〕58号)69、关于印发《合肥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5年本)》《合肥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合肥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合肥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5〕75号)70、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合政〔2006〕27号)71、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物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6〕38号)72、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合政〔2006〕47号)73、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合政〔2006〕66号)74、关于印发合肥科技创新型企业培育计划的通知(合政〔2006〕79号)75、关于市本级行政许可和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通知(合政〔2006〕83号)76、关于印发《合肥市道路交通设施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6〕92号)77、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合政〔2006〕97号)78、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6〕109号)79、关于市属企业生活区移交辖区实行社区管理的意见(合政〔2006〕111号)80、关于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2006〕120号)81、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合政〔2006〕125号)82、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合政〔2006〕130号)83、转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关于市安全生产监管协理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6〕14号)84、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在全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23号)85、转发市商务局关于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27号)86、关于加快我市奶业发展的意见(合政办〔2006〕34号)87、转发市质量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合肥名牌产品评选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40号)88、关于印发合肥市贯彻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行动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43号)89、批转市财政局市市容局关于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48号)90、关于印发《合肥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6〕50号)91、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开展惠民医疗工程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合政办〔2006〕57号)92、关于深化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合政办〔2006〕65号)93、转发市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征兵办关于对2006年冬季征集到驻西藏部队服现役士兵优待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69号)94、关于印发加快我市气象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75号)95、转发市物价局关于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的意见(合政办〔2006〕80号)96、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06〕86号)97、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6〕88号)98、关于加强动物诊疗管理工作的意见(合政〔2007〕14号)99、关于印发《合肥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31号)100、关于实施农产品商标品牌战略的意见(合政〔2007〕38号)101、关于印发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44号)102、转发市林业局关于合肥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2007〕59号)103、关于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通知(合政〔2007〕81号)104、关于加强县区投融资工作的指导意见(合政〔2007〕84号)105、关于加快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用房建设的意见(合政〔2007〕86号)106、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88号)107、关于印发合肥市社会科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112号)108、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合政〔2007〕135号)109、批转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7〕2号)110、转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标准化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7〕5号)111、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合政办〔2007〕7号)112、关于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教育设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政办〔2007〕8号)113、关于合肥市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合政办〔2007〕9号)114、转发市爱国卫生委员会关于开展创建卫生镇卫生村活动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7〕11号)115、转发市建委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7〕35号)116、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合政办〔2007〕37号)117、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实施意见(合政办〔2007〕41号)118、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07〕44号)119、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07〕49号)120、关于印发合肥市困难企业集资建房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7〕50号)121、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女儿童工作的意见(合政办〔2007〕54号)122、关于印发合肥市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7〕57号)123、关于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的意见(合政办〔2007〕61号)124、关于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增值收益分配有关事项的通知(合政办〔2007〕70号)125、关于合肥市大建设道路桥梁配套交通设施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7〕74号)126、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合政办〔2007〕76号)127、关于印发合肥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的通知(合政〔2008〕1号)128、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8〕2号)129、关于印发合肥市城中村改造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8〕27号)130、关于印发合肥市投资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合政〔2008〕44号)131、关于印发合肥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8〕54号)132、关于大力推进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工作的意见(合政〔2008〕56号)133、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见(合政〔2008〕93号)134、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8〕124号)135、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合政〔2008〕132号)136、转发市统计局市商务局关于加强商贸统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8〕11号)137、关于印发合肥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8〕13号)138、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政办〔2008〕17号)139、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自付比例的通知(合政办〔2008〕18号)140、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切实维护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8〕21号)141、转发市园林局等部门关于合肥市新建道路绿化与清扫保洁实施一体化管理的通知(合政办〔2008〕27号)142、转发市农委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关于加快农业标准化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8〕40号)143、转发市交通局关于合肥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8〕41号)144、转发市民防局民政局应急办关于加强社区民防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8〕47号)145、关于印发合肥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与交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合政办〔2008〕49号)146、关于印发合肥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8〕51号)147、转发市交通局关于合肥市出租汽车经营权转换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08〕58号)148、转发市地震局市建委关于合肥市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8〕61号)149、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08〕70号)150、关于贯彻落实审计监督“双百”制度限期整改审计查出问题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08〕73号)151、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意见(合政办〔2008〕77号)152、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前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8〕78号)153、关于印发合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8〕79号)154、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项目大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8〕81号)155、关于印发合肥市行政许可(审批)并联办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2009〕10号)156、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合政〔2009〕25号)157、关于印发《合肥市乡和村庄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9〕59号)158、关于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通知(合政〔2009〕112号)159、关于合肥市油菜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意见(合政〔2009〕120号)(有效期延续至2015年12月31日)160、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9〕124号)161、转发市农委合肥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化管理和服务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合政办〔2009〕3号)162、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金融促进经济发展有关文件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09〕5号)163、关于印发合肥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9〕8号)164、关于切实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合政办〔2009〕16号)165、关于印发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9〕17号)166、关于印发在肥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9〕22号)167、关于印发合肥市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9〕26号)168、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投资市政设施大中修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9〕27号)169、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运用价格政策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9〕28号)170、关于印发合肥市支持经济发展相关政策窗口受理申报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9〕29号)171、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推进协税护税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9〕31号)172、关于印发合肥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办法等三个配套文件的通知(合政办〔2009〕37号)173、关于印发合肥市小额零星项目定点招标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09〕38号)174、转发市人事局财政局教育局关于合肥市(区)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9〕40号)175、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09〕43号)176、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9〕45号)177、关于加强县区国有担保机构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合政办〔2009〕47号)178、关于印发合肥市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9〕55号)(有效期延续至2015年12月31日)179、关于推进水产跨越工程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09〕57号)180、关于印发合肥市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09〕62号)181、转发市房地产局市招管办关于合肥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9〕64号)182、关于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意见(合政〔2010〕1号)183、批转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合政〔2010〕4号)184、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合政〔2010〕6号)185、关于印发强化“三车”交通安全与营运综合治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合政〔2010〕11号)186、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合政〔2010〕20号)187、关于印发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10〕32号)188、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的意见(合政〔2010〕68号)189、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0〕158号)190、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合政〔2010〕174号)191、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合政〔2010〕179号)192、关于印发合肥市职工技术创新成果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1号)193、转发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合肥市大建设项目配套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流程等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0〕3号)194、关于印发合肥市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6号)195、关于印发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11号)196、关于印发合肥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12号)197、关于印发合肥市大建设项目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认定程序若干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0〕15号)(有效期延续至2014年12月31日)198、关于印发合肥市大建设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16号)(有效期延续至2014年12月31日)199、关于印发合肥市民生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18号)(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200、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的通知(合政办〔2010〕19号)201、关于调整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资金提取标准的通知(合政办〔2010〕22号)202、关于印发合肥市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10〕25号)203、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三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0〕29号)(有效期延续至2014年12月31日)204、关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租赁实行公开招租的通知(合政办〔2010〕33号)205、关于扩大开发园区工业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范围的通知(合政办〔2010〕35号)206、关于印发合肥市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37号)(有效期延续至2014年12月31日)207、关于印发合肥铁路南站搬迁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执行政策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0〕43号)208、关于印发合肥市困难群众殡葬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44号)209、关于印发合肥市自备水源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46号)(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210、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0〕47号)211、关于印发合肥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48号)212、关于印发合肥市南淝河生态补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49号)213、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54号)214、关于印发合肥市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合政办〔2010〕56号)215、关于切实加强全市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合政办〔2010〕57号)216、转发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合肥市植树造林导则的通知(合政办〔2010〕58号)217、关于印发合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的通知(合政〔2011〕30号)218、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合政〔2011〕36号)219、关于印发合肥市工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合政〔2011〕76号)220、关于印发合肥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的通知(合政〔2011〕77号)221、关于印发合肥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合政〔2011〕85号)222、关于印发合肥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合政〔2011〕86号)223、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排污费征收及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1〕95号)224、关于切实做好我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合政〔2011〕101号)225、关于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意见(合政〔2011〕105号)226、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1〕106号)227、关于印发合肥市科技创新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合政〔2011〕108号)228、关于印发合肥市现代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合政〔2011〕113号)229、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投资大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1〕146号)230、关于印发《合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合政〔2011〕153号)231、关于印发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合政〔2011〕184号)(有效期延续至2013年12月31日)232、关于印发合肥市“十二五”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合政〔2011〕185号)233、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幼儿园基本建设规定》的通知(合政〔2011〕200号)234、关于印发合肥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的通知(合政〔2011〕201号)235、关于批转合肥市预算公开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11〕206号)236、关于进一步提高就业水平强化企业用工服务的意见(合政办〔2011〕2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老旧小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老旧小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老旧小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26•【字号】合政办[2012]9号•【施行日期】2012.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老旧小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老旧小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合肥市老旧小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意见为加快推进全市老旧小区环境综合整治,改善老旧小区居民的生活环境和居住条件,提升城市形象和文明程度,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建设宜居城市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企业和居民共同参与,加快推进老旧小区环境综合整治,建立健全后期管理机制,为广大市民营造优美、整洁、有序的生活环境。

二、主要目标总体目标: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市辖区老旧小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并实现物业管理全覆盖,逐步建立老旧小区的物业管理长效机制。

具体目标:在完善老旧小区硬件配套设施的基础上,建立物业管理模式,争取实现“八个有”,即有物管用房、有公共保洁、有秩序维护、有停车管理、有设施维保、有绿化养护、有道路保养、有维修管理。

三、整治范围市辖区范围内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老旧小区:(一)2000年9月1日以前全部建成交付使用;(二)建筑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以上;(三)未列入近五年旧城改造和棚户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四)土地性质为国有;(五)房屋标准成套。

四、基本原则(一)坚持整治与管理结合原则。

在完善硬件配套设施的同时,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工作机制,实现建管并举,做到综合整治完成一个、物业管理推进一个,避免重复施工影响居民生活。

《合肥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合肥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合肥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1993年9月21日起实施)时间:2007-12-26 信息来源:点击:349 字体大小:[大中小](1993年9月21日,合肥市人民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建设清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和蜀山镇、城郊结合部沿主、次干道两侧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清运、处理,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环卫处”)负责对全市生活垃圾的监督管理,根据本市发展规划,会同规划、计划、环保、卫生等有关部门,制定本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各区(镇)、街道、单位分级分片负责各自区域内生活垃圾的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而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建筑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垃圾。

第六条环卫经营实行有偿服务、有偿代办、有偿使用。

对城市居民生活垃圾的排放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排放谁负担”的基本政策,采取从垃圾产生的源头收费的原则,逐步向居民征收生活垃圾管理费用,鼓励有条件的单位自行运送生活垃圾至处理场。

第二章生活垃圾收集第七条环卫管理部门的环卫专业队伍负责主、次干道垃圾的清扫、收集;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民办清洁员对背街小巷、居民区道路垃圾的清扫、收集。

第八条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市环卫处审核批准并核发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经营业务。

第九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应达到容器化、密闭化、卫生化。

各区(镇 )应织街道,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在城市居民区、公共场所、企事业单位、市区水域船舶及沿岸单位,设置垃圾收集容器。

第十条居民倾倒生活垃圾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必须将生活垃圾倒入垃圾收集容器内,不得乱倒乱堆;2.禁止在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内倾倒污水、粪尿、渣土及废旧家俱等大件废弃物;3.禁止在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内周围焚烧杂物。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弃土消纳场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弃土消纳场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弃土消纳场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7.31•【字号】合政办秘〔2017〕110号•【施行日期】2017.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弃土消纳场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秘〔2017〕1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城管局制定的《进一步规范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弃土消纳场管理工作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7月31日进一步规范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弃土消纳场管理工作意见市城管局为加快推进全市重点工程建设,进一步规范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弃土消纳场管理工作,根据市规委会2017年第三次主任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实行属地管理,强化规划调度(一)弃土消纳场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市)区、开发区根据《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弃土消纳场选址规划》(合规〔2017〕82号,以下简称《规划》),加快实施辖区内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弃土消纳场的选址、审批、建设等工作(以下简称弃土消纳场),接收辖区内各类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弃土;根据辖区实际,分别制定弃土消纳场管理办法。

各县(市)区、开发区可统筹选择一个交通便利、容量较大的弃土消纳场,作为临时中转弃土消纳场,堆放可用于工程建设项目回填、绿化平整复垦、道路修复垫基等弃土,便于今后各类建设项目的回填综合利用。

(二)弃土外运消纳原则上在辖区内解决,如辖区内无法解决需向辖区外调运的,由市政府根据就近原则统一进行调度。

(三)各弃土消纳场选址情况应在工程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各弃土消纳场要划定专用区域,用于轨道交通弃土堆放。

二、合理开展禁运,保障运输消纳(一)因重污染天气影响及重大保障等特殊工作需要实施禁运的,市城管局、市环保局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统一发布禁运通知,各县(市)区、开发区不得自行发布。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2017〕45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2017〕45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2017〕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合肥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3月30日合肥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为切实加大土壤污染防治力度,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农产品和人居环境安全及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2016〕116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一)总体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生态文明建设为统领,以美丽合肥为愿景,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我市土壤资源永续利用。

到2020年,全市土壤污染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

到203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

到本世纪中叶,全市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二)主要指标。

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4%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合肥市城市管理局关于修订合肥市生活垃圾运输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

合肥市城市管理局关于修订合肥市生活垃圾运输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

合肥市城市管理局关于修订合肥市生活垃圾运输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2017)【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合城管[2017]16号【发布部门】合肥市城市管理局【发布日期】2017.03.22【实施日期】2017.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合肥市城市管理局关于修订合肥市生活垃圾运输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合城管〔2017〕16号)各区、开发区城管局,政务区执法处,市生活废弃物管理中心,各生活垃圾运输市场化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生活垃圾运输管理,促进生活垃圾市场运营健康发展,确保生活垃圾运输高效、安全、环保,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将修订后的《合肥市生活垃圾运输管理考核暂行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自2017年4月1日起参照执行,原《合肥市生活垃圾运输管理考核暂行办法》(合城管〔2013〕65号)废止。

附件:1.《合肥市生活垃圾运输管理考核暂行办法》(修订)2.《合肥市生活垃圾运输规范和质量考核评分细则》3.《合肥市生活垃圾运输考核日常考评月报表》合肥市城市管理局2017年3月22日附件1:合肥市生活垃圾运输管理考核暂行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生活垃圾运输管理,促进生活垃圾市场运营健康发展,确保生活垃圾运输高效、安全、环保,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订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主体合肥市城市管理局,市生活废弃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各区、开发区城管局。

二、考核对象从事合肥市生活垃圾运输任务中标承包运营企业(以下简称“承包运营企业”),每家承包运营企业作为一个独立的考核对象。

三、考核依据依据《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合肥市城市管理条例》以及招标文件、运输服务承包合同等。

四、考核方式合肥市生活垃圾运输管理考核工作由市城管局统一领导,市城管局环境卫生管理处(以下简称“环管处”)牵头,管理中心、各区、开发区城管局参与或各自组织实施。

五、考核内容管理机构设置情况;车辆设备配备和维护管理情况;作业规范和质量情况;综合管理能力,工资、福利发放和社会保险办理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正文:----------------------------------------------------------------------------------------------------------------------------------------------------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7年9月26日合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2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辖区(含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合肥新火车站综合试验开发区)。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块为主、条块结合、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合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主管城市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属开发区、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规划、城建、公安、工商、卫生、园林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机关、切体、企事业单位以及经营门点必须做好各自范围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认真履行门前包卫生、包绿化、包市容秩序(以下简称“门前三包”)的职责,并接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城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重视环卫设施建设,将环卫设施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合肥市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4]11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合肥市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4]11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合肥市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合肥市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4〕1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市劳动保障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所拟的《合肥市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施行。

二○○四年二月九日合肥市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现就我市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一)适用范围:凡在市区范围内,因土地征用而农转非的人员,应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被征地农民未农转非的,应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二)适用对象: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包括现役义务兵、在校大中专学生)。

二、缴费标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费的缴费标准为每人1.8万元,从征地安置补助费中筹集。

其中:0.6万元作为个人缴纳部分; 0.6万元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缴纳部分;0.4万元作为调剂金;0.2万元作为风险准备金。

三、对象的核准与手续的办理以区为单位,统计、填报符合享受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人员名单。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对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乡(镇)政府核定,并报区政府研究同意,再将人员名册、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后,分别到各区就业和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办理基本生活保障手续,按规定条件给予享受基本生活保障。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低碳城市试点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17〕21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低碳城市试点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17〕21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低碳城市试点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低碳城市试点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17〕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低碳城市试点建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2017年4月7日合肥市低碳城市试点建设工作方案为加快推进合肥市低碳城市试点建设,实施绿色发展行动计划,培植生态文明新优势,围绕《安徽省合肥市低碳城市试点实施方案(2016-2020年)》,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紧扣低碳城市试点目标任务,从城市空间布局、产业结构、生产生活方式等方面,全领域、全过程实施低碳发展战略,以实现碳排放峰值目标、控制碳排放总量、探索低碳发展模式、践行低碳发展路径为主线,以建立健全低碳发展制度、推进能源优化利用、打造低碳产业体系、推动城乡低碳化建设管理、加快低碳技术研发应用、形成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为重点,创新碳数据管理制度以及低碳产品和技术推广制度,探索出可复制、可推广的节能环保、绿色低碳的生态文明发展之路,为打造长三角世界级城市群副中心、不断开创“大湖名城、创新高地”建设新局面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原则加强规划统筹,坚持市场导向。

统筹全市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专项规划和各地区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低碳发展政策制度和产业体系。

充分借鉴国内外经验,积极探索新时期合肥低碳发展模式和路径。

坚持市场导向,突出重点项目典型示范作用,集中力量率先突破。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3]81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3]81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3〕8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合肥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7月1日合肥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价服〔2007〕207号)和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与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包括暂住户)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本办法所指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过程所需的费用,包括垃圾收集、运输和集中处理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坚持“排污者付费”的原则。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由市城管局负责组织协调,并负责具体实施;市地税局、财政局、城管局、供水集团等有关单位负责具体征收工作;市物价局负责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备案。

合肥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合肥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合肥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合肥,简称庐或合,古称庐州、庐阳,是安徽省省会,合肥都市圈中心城市,皖江城市带核心城市之一,合肥市经济发达,那么合肥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是什么呢?下面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合肥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希望对大家有帮助!合肥城市规划管理条例(2014年10月31日合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4年11月20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创建文明、和谐、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辖区内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向社会公布。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对城市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园林绿化、道路交通、市容环境卫生等公共事务和秩序进行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城市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公众参与、以人为本、服务优先、依法综合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行属地管理,建立以县(市)区为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基础,部门联动、权责统一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城市综合管理目标,建立与城市管理工作相适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创新城市管理的运行服务机制,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城市管理,推动市政设施建设和维护、园林绿化养护、环境卫生等公共服务社会化和市场化。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参与城市管理的权利,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的义务,有权对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第二章城市管理职责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城市管理委员会,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城市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城市综合管理目标,制定具体考核方式、方法,定期对城市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并公布结果;建立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城市管理中职责不明确或者涉及多个部门管理等问题。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合肥市农村村庄和农田整治绿化导则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合肥市农村村庄和农田整治绿化导则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合肥市农村村庄和农田整治绿化导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14•【字号】合政办秘[2014]29号•【施行日期】2014.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森林资源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合肥市农村村庄和农田整治绿化导则的通知(合政办秘〔2014〕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国土资源局制定的《合肥市农村村庄和农田整治绿化导则》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3月14日合肥市农村村庄和农田整治绿化导则(合肥市国土资源局)为指导和规范我市农村村庄和农田整治绿化工作,保证绿化质量,制订本导则。

一、总体要求绿化布局应体现自然生态、多树少草、整洁美观、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与地形地貌、村庄规划和建筑风格相协调,彰显乡土特色、地域特点和历史文化。

二、树种选择选择乡土、适生树种,主要树种和规格要求详见附表1、2、3。

慢生树与速生树比例为1:3,落叶树与常绿树比例为3:1,乔木与花灌木比例为7:3。

一般不选择草坪和修剪型色块绿化。

三、苗木标准(一)除适当移植当地既有树种外,所有栽植苗木一律选用圃地苗。

苗木应根系发达、生长茁壮、株形端正、冠形丰满、无病虫害(苗木标准示意图见附图1)。

其中,乔木应自然全冠、主干通直、树形优美,花灌木应形体丰满匀称、不偏冠。

(二)乔木(花灌木)胸(地)径、树高、冠幅、枝下高等规格基本一致。

色块植物的单株高度、冠幅等规格基本一致。

(三)所有苗木不得截冠,在保持全冠的前提下适度疏枝,去除损伤枝、断枝、枯枝。

不得使用截干苗。

(四)苗木土球湿润,不得有松球、散球、破损球。

四、栽植标准(一)场地整理。

1.清理场地,彻底清除绿化场地建筑“三灰”、砖头、石头等垃圾和杂物,利用旋耕机或其他工具对土壤进行翻耕。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餐厨垃圾收运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合政办秘〔2015〕122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餐厨垃圾收运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合政办秘〔2015〕122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餐厨垃圾收运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餐厨垃圾收运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合政办秘〔2015〕12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餐厨垃圾收运管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8月7日合肥市餐厨垃圾收运管理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合肥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75号),促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建立政府主导、市场运营、属地负责、部门联动、执法保障的工作机制和覆盖全市范围的餐厨垃圾管理网络。

力争用一年时间,将市区范围内大饭店、大食堂、大排档产生的餐厨垃圾纳入统一管理,达到日处理餐厨垃圾能力80%以上的目标。

远期,逐步实现全市餐厨垃圾全部集中收运处理、资源化利用,确保我市餐厨垃圾管理有序、处理规范。

二、组织机构成立合肥市餐厨垃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市委常委、副市长、市城管委副主任周善武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王道荣、市城管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高新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新站区管委会,各区政府,市城乡建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城管局、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市畜牧水产局、市食药监局、市工商局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局,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市城管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城管局、市食药监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三大开发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相应成立餐厨垃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餐厨垃圾管理工作。

合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合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合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切实提升生活垃圾分类实效,根据《合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具体实施区域为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包河区、高新区、经开区、新站高新区。

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巢湖市、安巢经开区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施区域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四条本市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大类,具体为:(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灯管、家用化学品、电池等。

主要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过期药品,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废电池(普通碱性电池除外)等。

(三)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厨余垃圾等。

主要是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及剩饭剩菜等,单位食堂、宾馆、饭店等产生的餐厨垃圾,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厨余垃圾以外的生活垃圾。

对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建筑垃圾等固体废弃物的管理,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各区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应当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明确垃圾分类管理机构,切实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市直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统筹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在前期垃圾分类强制入轨期间,街道(乡、镇)应当至少配置3名督导员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工作;社区(网格)至少配置1名生活垃圾分类专管员;小区按每300-500户配置指导员和志愿者各2名,指导员经培训后上岗。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合肥市城区菜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合政办秘〔2017〕121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合肥市城区菜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合政办秘〔2017〕121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合肥市城区菜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合肥市城区菜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合政办秘〔2017〕1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提升城市文明环境和人民生活质量,完善我市城区菜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机制,根据《合肥市城市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明确无照无证非法经营加油站点和城区菜市场监管职责的通知》(合编办〔2016〕147号)等法规文件的要求,现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目标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综合治理为手段,以激励引导为杠杆,以建立有效监督管理机制为目标,坚持标本兼治、建管并重,按照“环境优美、功能齐备、干净卫生、管理有序、提档升级”的总体要求,通过持续整治和提升改造,完善菜市场管理体制,落实菜市场各方管理责任,规范菜市场经营行为,强化菜市场日常管理,实现城区菜市场内经营文明、管理规范、环境整洁、消费安全。

二、工作原则(一)建管统一原则。

菜市场实行谁主办、谁管理,谁受益、谁负责,其主办单位是日常管理和市场文明创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菜市场经营管理、建设维护、文明创建等工作。

(二)属地管理原则。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负责辖区菜市场监督管理和文明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导本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督促市场主办单位落实相关责任。

(三)分工负责原则。

市直相关部门(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对菜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做到权责明晰、监管到位、密切合作、协力共治。

(四)探索创新原则。

鼓励有条件的区、开发区结合实际,借鉴先进地区经验做法,探索突出特色、管用有效的菜市场监管模式。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3.27•【字号】•【施行日期】2020.03.27•【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7年9月26日合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2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2009年4月30日合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2009年6月20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2018年4月27日合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改根据2018年6月1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批准《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2019年12月24日合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2020年3月27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三章市容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五章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市区建成区和县(市)建制镇建成区。

第三条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块为主、条块结合、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是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城市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开发区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在职责范围内做好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201号——合肥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201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201号——合肥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201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201号——合肥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201号《合肥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2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3月15日起施行。

市长2019年1月29日合肥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法律、法规、规章对生活垃圾中的危险废物、餐厨垃圾、可回收物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实行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公众参与、市场运作、社会监督的原则,通过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理机构,下同)将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生活垃圾管理目标,统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制定和完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以及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的政策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含开发区社区,下同)负责本辖区生活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督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解决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代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合地税函[2013]239号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代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合地税函[2013]239号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代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代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合地税函〔2013〕239号)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各分局: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3〕81号)精神,自2013年7月1日起,我市部分企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

为做好该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代征范围合肥市区(不含四县一市)范围内从事商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建筑业的企业。

二、征收方法(一)计征基数企业以营业收入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计征基数。

(二)计征比例商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建筑业按营业收入的万分之五征收,其中服务业中的旅店业按营业收入千分之四征收。

(三)征收期限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季征收,企业应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缴纳。

其中,2014年1月应同时申报缴纳2013年第三、第四两个季度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四)征收票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开具使用《税收缴款书》。

(五)征收流程1.主管税务分局要抓紧做好所辖户型梳理工作,对符合征收条件的单位要逐户在“安徽地方税收综合管理系统”中做好“费种鉴定”。

征收项目“92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品目“营业收入(万分之五)”或“营业收入(千分之四)”,收款国库“合肥市金库”,预算科目“103049996垃圾处理费”,预算级次“市级”。

2.企业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缴期间,根据选择申报方式的不同,可以采用网上申报方式,也可以采用大厅申报方式,按规定的申报流程进行申报、开票和缴纳。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
输处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合政办[2012]58号
【发布部门】合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11.22
【实施日期】2012.11.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合政办〔2012〕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2年11月22日
合肥市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水平,深入推进美好乡村建设,根据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和《合肥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厅〔2010〕284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我市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和省市关于美好乡村建设的决策部署,坚持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配合、注重实效,按照“统筹规划、属地管理、装备配套、分级负责”的原则,进一步理顺农村生活垃圾管理体制,积极探索市场化运行机制,全面提高农村环境管理水平,巩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成果,促进美好乡村建设。

二、基本思路和目标
(一)按照“户集、村收、乡镇转运、集中处理”加快建设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配备收集运输车辆,完善农村生活垃圾管理体系。

(二)在我市农村区域全面建立“桶装车载”收运新模式,生活垃圾及时收集清运,坚持日产日清,力争实现收运全程“不见天、不落地、污水不遗漏”。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