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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暂行办法

合肥市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暂行办法

合肥市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9.06•【字号】合政[2000]51号•【施行日期】200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合肥市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暂行办法(合政〔2000〕51号)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1999〕12号文件和国务院国发〔1992〕3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经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秘〔2000〕3号文批准,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合肥市区(含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火车站综合开发试验区)行政区域内党政群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含在肥部省属单位、驻肥部队、大中专院校)、集贸市场及其餐饮摊群点和合肥市居民(含常住人口和暂住人口)。

第三条合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市容委)主管垃圾处理收费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

市有关部门、区(镇)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委员会(简称区〈镇〉市容委)负责具体征收工作。

第四条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及标准:(一)市区党政群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含在肥部省属单位、驻肥部队、大中专院校)所产生的单位生活垃圾,按在职职工(不含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平均每人每天产生1公斤计算,每吨收费60元,平均每人每年缴纳22元。

区(镇)市容委负责辖区内各单位的垃圾处理费的核定工作,各缴费单位应与市市容委签定协议,市市容委负责组织力量定期收取。

(二)集贸市场所产生的生活垃圾,以占地经营2平方米为一个收费单位,每一个收费单位每月收费3元,不足2平方米的按照2平方米缴费。

市场主管单位负责在收取摊位费时代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摊位数由所属区(镇)市容委与市场主管单位共同核定,代收单位应与市市容委签定协议,定期将收取的费用汇入财政指定专户。

(三)餐饮摊群点每摊位每月收费3元。

区(镇)市容委与摊群点主管单位共同核定摊位数,区(镇)市容委负责按月收取。

(四)涉及企业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按另行规定收取。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201号——合肥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201号——合肥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201号——合肥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1.29•【字号】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201号•【施行日期】2019.03.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201号《合肥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2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3月15日起施行。

市长2019年1月29日合肥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法律、法规、规章对生活垃圾中的危险废物、餐厨垃圾、可回收物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实行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公众参与、市场运作、社会监督的原则,通过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理机构,下同)将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生活垃圾管理目标,统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制定和完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以及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的政策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含开发区社区,下同)负责本辖区生活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督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解决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拟定生活垃圾管理目标,对生活垃圾管理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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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合肥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合肥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1】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价服〔201X〕207号)和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与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包括暂住户)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本办法所指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过程所需的费用,包括垃圾收集、运输和集中处理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坚持“排污者付费”的原则。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由市城管局负责组织协调,并负责具体实施;市地税局、财政局、城管局、供水集团等有关单位负责具体征收工作;市物价局负责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备案。

第六条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标准及代征部门:(一)居民住宅生活用水按用水量计价征收,每吨水0.3元。

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代收,随水费同时征收。

(二) 商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按营业额的0.5‰征收,其中服务业中的旅店业按营业额的4‰征收。

建筑业按营业额的0.5‰征收。

由市地税部门代收。

(三)市、区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属财政供给单位,按每人每年22元征收。

由市、区财政部门代征。

(四)中央、省属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肥部队、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业企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等按上年度在职职工人数计算,按每人每年22元征收。

《合肥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合肥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合肥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1993年9月21日起实施)时间:2007-12-26 信息来源:点击:349 字体大小:[大中小](1993年9月21日,合肥市人民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建设清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和蜀山镇、城郊结合部沿主、次干道两侧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清运、处理,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环卫处”)负责对全市生活垃圾的监督管理,根据本市发展规划,会同规划、计划、环保、卫生等有关部门,制定本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各区(镇)、街道、单位分级分片负责各自区域内生活垃圾的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而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建筑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垃圾。

第六条环卫经营实行有偿服务、有偿代办、有偿使用。

对城市居民生活垃圾的排放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排放谁负担”的基本政策,采取从垃圾产生的源头收费的原则,逐步向居民征收生活垃圾管理费用,鼓励有条件的单位自行运送生活垃圾至处理场。

第二章生活垃圾收集第七条环卫管理部门的环卫专业队伍负责主、次干道垃圾的清扫、收集;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民办清洁员对背街小巷、居民区道路垃圾的清扫、收集。

第八条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市环卫处审核批准并核发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经营业务。

第九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应达到容器化、密闭化、卫生化。

各区(镇 )应织街道,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在城市居民区、公共场所、企事业单位、市区水域船舶及沿岸单位,设置垃圾收集容器。

第十条居民倾倒生活垃圾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必须将生活垃圾倒入垃圾收集容器内,不得乱倒乱堆;2.禁止在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内倾倒污水、粪尿、渣土及废旧家俱等大件废弃物;3.禁止在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内周围焚烧杂物。

合肥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合肥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合肥市生活垃圾管理方法(草案征采建议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照】为了增强生活垃圾管理,改良生态环境,保障民众健康,促使经济社会可连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例,联合本市实质,拟订本方法。

第二条【合用范围】本方法合用于本市行政地区内生活垃圾的投放、采集、运输、处理及有关监察管理活动。

本方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平时生活中或许为平时生活供给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例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法律、法例、规章对生活垃圾中的危险废物、餐厨垃圾、建筑垃圾、可回收物的管理还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基根源则】本市生活垃圾推行分类投放、分类采集、分类运输与处理,依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生活垃圾管理推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全民参加、因地制宜、社会监察、属地管理的运转体制。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理机构,下同)应该将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归入公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立生活垃圾办理目标,兼顾规划和建设生活垃圾采集、转运和处理设备,拟订和完美生活垃圾源泉减量、综合利用以及分类投放、分类采集、分类运输和处理的政策举措。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做事处(含开发区社区,下同)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的平时管理工作,敦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展开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并实时协调停决生活垃圾投放、采集、运输和处理过程中的详细问题。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全市城乡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和管理目标,对生活垃圾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查核和监察。

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地区内生活垃圾投放、采集、运输、处理和监察管理有关工作。

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供销社、规划、财政、自然资源、房产、城乡建设、公安、教育、卫生计生、市场监察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合肥市城市管理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生活垃圾统一运输经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城市管理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生活垃圾统一运输经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城市管理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生活垃圾统一运输经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城市管理局,合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04.23•【字号】合城管〔2018〕20号•【施行日期】2018.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合肥市生活垃圾统一运输经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合城管〔2018〕20号各区城管委、开发区城管局:为加强和规范合肥市生活垃圾统一运输经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订《合肥市生活垃圾统一运输经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城市管理局合肥市财政局2018年4月23日合肥市生活垃圾统一运输经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合肥市生活垃圾统一运输经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区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分级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秘〔2011〕2号)、《合肥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合肥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全市生活垃圾从垃圾中转站到垃圾处理场所产生运输费用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规范、讲究绩效的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市城管局负责专项资金测算申报,根据全市上年度生活垃圾运输量及运输单价,参照我市生活垃圾递增率核定申报专项资金。

根据预算管理的规定组织项目实施,按照招标合同单价和垃圾实际运输量拨付运输费用。

第五条市财政局负责将生活垃圾统一运输经费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生活垃圾运输工作的正常开展,对资金使用情况加强监督管理。

合肥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合肥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合肥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合肥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价服〔2007〕207号)和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与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包括暂住户)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本办法所指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过程所需的费用,包括垃圾收集、运输和集中处理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坚持“排污者付费”的原则。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由市城管局负责组织协调,并负责具体实施;市地税局、财政局、城管局、供水集团等有关单位负责具体征收工作;市物价局负责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备案。

第六条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标准及代征部门:(一)居民住宅生活用水按用水量计价征收,每吨水0.3元。

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代收,随水费同时征收。

(二) 商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按营业额的0.5‰征收,其中服务业中的旅店业按营业额的4‰征收。

建筑业按营业额的0.5‰征收。

由市地税部门代收。

(三)市、区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属财政供给单位,按每人每年22元征收。

由市、区财政部门代征。

(四)中央、省属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肥部队、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业企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等按上年度在职职工人数计算,按每人每年22元征收。

关于城市垃圾处理征收管理办法模板

关于城市垃圾处理征收管理办法模板

关于城市垃圾处理征收管理办法模板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垃圾,是指县城规划区域内的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垃圾的固体废物等(不包括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危险物)。

城市垃圾处理费,是指城市垃圾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第二条城市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社会、企业、居民共同负担的原则。

县城规划区域内所有产生垃圾的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员、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和个体经营者等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垃圾处理费。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体,社会福利院、敬老院,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停产半停产企业在停产期间,学校在寒暑假期间,予以免收。

第三条我县城市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由县发改局会同县城管局共同制定,经县政府同意批准后执行;县财政局负责城市垃圾处理费资金和票据管理工作;县城管局负责城市垃圾和建筑垃圾及工程渣土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建筑垃圾、渣土处置的核准工作由县城管局负责。

第四条城市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方式,应遵循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对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收费方法。

城市居民以户为单位收取;城市暂住人员、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各级各类学校(不含九年义务教育公办学校)以人为单位收取;医院(不含医疗垃圾)、旅店、宾馆、酒店(客房部分)以床位为单位收取;农贸市场、集贸市场和沿街摊点以摊位为单位收取;客运车辆以座位为单位收取;商业网点(包括饭馆、桑拿、洗浴、美容美发、休闲娱乐等场所)按经营面积为单位收取。

(一)各党政机关、团体、学校、事业单位的财政供养人员应交纳的城市垃圾处理费由城管执法局计算并提供征收金额,县财政局按单位统一一次性代扣。

非财政供养人员由县城管局直接征收。

(二)县城规划区域内各村应缴纳的城市垃圾处理费由xx镇人民政府代征。

(三)医院、宾馆、休闲娱乐场所、餐饮业以及工商企业等和散居城镇居民的城市垃圾处理费,以及建筑垃圾和渣土等城市垃圾处理费由县城管局征收。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模版(三篇)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模版(三篇)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效率和质量,保护环境,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居民和单位按照一定的比例向垃圾处置单位缴纳的费用,用于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主体为垃圾处置单位,具体费用和收费标准由相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四条居民和单位都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垃圾处置单位有权依法追缴未缴费用,对拒不缴纳费用的行为,可以采取限制进入服务区域等措施。

第五条垃圾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收费管理制度,确保费用的正确认定、收取和使用。

第六条垃圾处理费的使用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经济可行性的原则,用于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以及建设和维护垃圾处理设施。

第七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监督和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八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报上级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章居民缴费第九条居民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时间和标准,向所属的垃圾处置单位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条居民缴费方式包括现金缴费、银行转账、线上支付等,垃圾处置单位应当提供便利的缴费方式。

第十一条垃圾处置单位应当定期向居民发放缴费通知书,并告知缴费点和缴费方式。

第十二条居民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及时向所属的垃圾处置单位申请延期缴费或分期缴费。

第十三条垃圾处置单位应当对居民缴费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及时催缴欠费,并做好缴费记录。

第三章单位缴费第十四条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时间和标准,向所属的垃圾处置单位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五条单位缴费方式包括银行转账、线上支付等,垃圾处置单位应当提供便利的缴费方式。

第十六条单位应当向垃圾处置单位提供收费主体的有效证件和相关资料,以便对缴费情况进行核实和管理。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范文(3篇)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范文(3篇)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范文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成为了一项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提高垃圾处理效率,我们制定了以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

该制度旨在鼓励居民主动参与垃圾分类和减量,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的保护。

一、收费范围和标准1.1 收费范围本收费制度适用于城市居民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

1.2 收费标准(1)按户收费:每户每月收取固定费用,具体标准由相关部门根据居民户数和垃圾产生量进行制定。

(2)按使用量收费:根据每户产生的垃圾数量进行核算,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垃圾处理成本进行制定。

二、优惠政策2.1 公共场所优惠政策公共场所如学校、医院、公园等,由于垃圾处理量较大且不属于个人生活垃圾,可以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标准由相关部门制定。

2.2 垃圾分类减免政策鼓励居民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减量,对于严格按照垃圾分类要求进行分类的居民,可以享受一定的费用减免或者奖励政策。

三、收费的管理与监督3.1 收费管理(1)由相关部门负责收取和管理垃圾处理费。

(2)收费单位应配备收费人员,并对其进行培训,确保收费过程的公正和透明。

3.2 收费监督(1)建立垃圾处理费收费监督机制,接受居民的投诉和举报。

(2)相关部门应定期公布收费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

四、收费资金的使用4.1 资金管理收取的垃圾处理费应专款专用,用于增加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营费用等相关用途。

4.2 资金使用公示相关部门应定期公布收取的垃圾处理费用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五、处罚措施对于拒不遵守垃圾分类规定、恶意逃避垃圾处理费收费的行为,将依法给予处罚,并可以采取暂停收取垃圾处理费、限制享受公共设施等限制措施。

六、宣传与培训为了推广垃圾分类减量和提高居民的垃圾处理意识,相关部门应加强宣传教育,组织培训活动,提供垃圾分类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引导居民养成良好的垃圾处理习惯。

七、法律法规支持相关部门应根据需要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的具体规定和实施细则,并加强执法力度,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2019-垃圾收费管理办法-实用word文档 (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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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垃圾收费管理办法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1】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批转建设部《关于处理城市垃圾改善环境卫生面貌报告的通知》及我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要求,为提高我市生活垃圾的处理能力,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一、收费范围。

凡坐落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商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学校、部队、农贸摊群市场和个体工商户,均按本规定核定生活垃圾产出量,向所在地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交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收费标准。

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为每吨15元,按月计收。

三、收费办法。

凡按规定应交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均按以下标准收费。

1、生活垃圾产出单位应自行设置专用垃圾容器,垃圾产量按其容积每立方米折合0.5吨。

2、对不具备设置垃圾容器条件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区别不同情况,按定额收费(详见附表)。

3、交由环卫部门代处理的大块混凝土处理费每吨由现行1元提高到10元,无害工业垃圾处理费每吨由现行2.5元提高到5元。

四、收费的管理1、各区环卫部门需到所在区物价局统一办理核发收费许可证手续,接受物价部门监督。

2、环卫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物价局、财政局批准的收费标准,亮证收费,标准公开,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3、收费必须使用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加盖环卫部门印鉴。

区环卫部门到所在财政部门统一办理票证领购手续。

4、该项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接受财政部门检查监督。

本着专款专用原则,其收入全部用于弥补城市维护费支出不足,专项用于各区垃圾处理运营费支出和完善垃圾处理场建设。

5、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实行。

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2】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建设(市政公用、环卫)局、财政局、环保局,顺德市物价局、建设局、财政局、环保局: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1X〕872号),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的《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为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和××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环保局《关于转发〈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的通知》(冀价经费字〔2003〕1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等(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第二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社会、企业共同负担的原则。

市内五区(含高新技术开发区)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三条:市物价局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的制定和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资金和票据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具体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立主管部门、专业队伍、市场运作紧密结合的征收机制,实行市、区两级政府负责制,对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收费方法。

(一)居民及暂住人口应交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使用煤气、天然气用户的居民及暂住人口应交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征收管理部门委托新奥燃气集团代收代缴;非煤气、天然气居民户应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征收管理部门委托相关物业服务单位代收代缴。

(二)机关、学校、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经营者等应交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开设有银行账户的,征收管理部门与缴费单位签订缴费协议,通过银行定期收缴;对无银行账户的,专业收费人员与缴费单位签订缴费协议直接收缴。

合肥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合肥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合肥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价服〔2007〕207号)和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与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包括暂住户)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本办法所指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过程所需的费用,包括垃圾收集、运输和集中处理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坚持“排污者付费”的原则。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由市城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并负责具体实施;市供水集团、税务、财政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城管部门做好征收工作;市物价部门负责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发改、住建部门备案。

第六条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标准及代征部门:(一)居民按居民生活用水的用水量计价征收,每吨水0.3元,随水费同时征收。

由市供水集团代征。

(二)建筑业、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按不含税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3‰征收。

有兼营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主营所属行业划分。

由市税务部门代征。

(三)市、区级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属财政供给的单位,按每人每年22元征收。

由市、区财政部门代征。

(四)中央和省属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单位,驻肥部队,制造业、批发业、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及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等行业和单位按上年度在职职工人数,每人每年22元征收。

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管理,保障市民环境卫生和城乡环境的改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依法由城乡居民、单位缴纳,用于支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费用。

第三条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监管等工作,均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

第二章:费用征收第四条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实行居民、单位分别缴纳的原则。

第五条对于居民的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居住地所在区、县、乡镇政府及其授权的代收机构负责征收。

第六条对于单位的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乡镇政府及其授权的代收机构负责征收。

第七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和标准缴纳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

逾期不缴费的,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章:费用使用第八条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使用应当按照城乡垃圾处理统一规划和费用使用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与公开透明。

第九条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营管理费用;(二)垃圾分类、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投入费用;(三)宣传教育和监督执法的费用;(四)其他与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相关的支出。

第四章:费用监管第十条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监管应当健全完善,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益性。

第十一条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监管责任主体为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对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垃圾处理费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和审计;(三)及时公开垃圾处理费的使用情况和相关政策。

第五章:处罚与争议解决第十三条对违反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制度的行为,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一)警告;(二)罚款;(三)停止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服务。

第十四条对于因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产生的争议,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一)申请行政复议;(二)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模版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模版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模版一、背景介绍现如今,随着城市人口的不断增加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生活垃圾的产生量也呈现出不断增长的趋势。

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已成为城市管理和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之一。

为了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保护生态环境,有效处理和利用城市生活垃圾,各地纷纷采取了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以调动市民的积极性,促进垃圾分类和回收利用工作的开展。

二、收费基础1.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生活垃圾指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弃物和可回收物等。

2.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基础主要包括每户居民的垃圾产生量、垃圾分类情况以及住户居住面积等。

三、收费标准1.根据收费基础,制定不同类型居民户收费标准,包括:(1)家庭人口数:根据家庭人口多少设定不同档次的收费标准,人口越多,收费越高。

(2)垃圾产生量和分类情况:按照垃圾产生的数量和垃圾的分类程度,设定不同的收费档次,鼓励垃圾分类和减量。

(3)住户居住面积:根据住户的居住面积设定不同的收费标准,面积越大,收费越高。

2.除了居民户,还应对其他单位、商业场所等进行相应的收费,并根据其产生的垃圾量和垃圾分类情况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

四、收费征收方式1. 收费方式可以通过月度缴费、季度缴费、年度缴费等方式进行。

2. 缴费方式可以包括线上支付、线下缴费等多种方式,方便市民的缴费。

3. 考虑到不同群体的特殊情况,可以设置一定的缴费优惠政策,如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享受一定程度的减免或免费政策。

五、收费使用及监管机制1.由相关部门统一负责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并建立专门的管理和监督机构。

2.收费所得主要用于城市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垃圾分类和回收利用的推广、进行环境保护宣传等方面。

3.收费使用情况应进行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的监督,确保收费资金的合理利用。

六、收费效果评估1.建立科学的评估机制,定期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进行评估,包括对收费标准的合理性、市民对收费的接受程度、垃圾分类和回收利用的效果等进行评估。

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制度范文一、总则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居民为获得垃圾处理服务而需要支付的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管理制度,规范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管理工作,确保垃圾处理服务的顺利实施。

二、费用的确定1. 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确定应当遵循公平、合理、适度的原则,以基本覆盖城乡垃圾处理成本为目标。

2. 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实施。

三、费用的征收1. 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垃圾处理服务单位按月征收,费用从居民的水、电、气费等缴交渠道中代扣代缴,符合条件的居民可以自行缴纳。

2. 垃圾处理服务单位应当将征收的费用上缴当地政府,进行专款专用,进行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等工作。

四、费用的使用1. 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款专用,用于城乡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等工作。

2. 城乡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管理应当依据当地的垃圾处理规划和技术标准进行,确保垃圾得到妥善处理,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五、费用的监督1. 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2. 当地政府应当建立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支核算制度,并定期公开费用的征收和使用情况。

3. 社会组织、居民和媒体等有权利监督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曝光和举报。

六、费用的调整1. 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调整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经过充分调研和论证,由当地政府提出调整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实施。

2. 调整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应当充分听取居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确保调整后的费用能够得到广大居民的认可和支持。

七、附则1. 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管理工作应当依法开展,严禁违法违规行为。

2. 对于违反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制度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并进行处理。

3.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需要修改的部分,应当依法进行程序,经过相应的程序和审批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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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出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制度【1】第一条为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步伐,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和江西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意见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以下简称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前款规定的生活垃圾的垃圾中转运输、垃圾无害化处理费用等。

第三条、(一)凡在本市市区(包括信州区、*县旭日镇)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

(二)其它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垃圾处理收费标准:1、住户(含暂住户)①住户按每户每月6元收取(卫生服务费3元,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费3元)。

持有政府帮困卡的低收入特困户、享受国家定期抚恤对象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免收每月3元的无害化垃圾处理费。

②暂住人员按每人每月3元收取。

2、机关①机关、社会团体、驻饶部队和事业单位按在册干部、职工每人每月5元收取,由单位负担。

②企业按在册职工每人每月3元收取,由企业或业主负担(不含离退休人员),特困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可减免。

3、店面①餐饮服务业、娱乐休闲业按照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2元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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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合肥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1】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关于印发
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价服〔201X〕207号)
和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与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包括暂住户)在日常生活中
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本办法所指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
过程所需的费用,包括垃圾收集、运输和集中处理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坚持“排污者付费”的原则。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
活垃圾处理费。

第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由市城管局负责组织协调,并负责具体实施;市地税局、财政局、城管局、供水集团等有关单位负责具体征收工作;市物价局负责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物价局、省
住建厅备案。

第六条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标准及代征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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