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指引(word)只是分享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指引
(w o r d)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
风险控制指标指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对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资管子公司或公司)的风险监管,提高基金资管子公司的风险意识,促进基金资管子公司安全、稳健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定义】本指引所称风险控制指标是指为确保基金资管子公司固有资产充足并保持必要的流动性,根据其业务范围和业务特点,建立的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
第三条【基本要求】基金资管子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要求计算净资本、风险资本,编制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并确保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本指引规定标准。
第四条【自律管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依据本指引规定,制定和调整基金资管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标准,检查其风险控制指标状况,并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与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建立监管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章净资本、风险资本及风险准备金计算
第五条【净资本计算方法】基金资管子公司应当根据不同资产的特点和风险状况,按照本指引规定的风险资产扣减比例对净资产进行调整。
净资本=净资产-风险资产余额x扣减比例
基金资管子公司在计算净资本时,应当将不同科目中核算的同类资产合并计算,按照资产的属性统一进行风险调整。
第六条【自有资金投资扣减】基金资管子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的,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对投入资金的金额、期限和承担责任等进行约定,并在计算净资本时根据承担的责任扣减公司投入的资金。
第七条【计算风险资本业务范围】基金资管子公司受托开展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证券投资业务除外)、资产证券化业务以及依法依规开展的其他业务,均应纳入风险资本计算范围。
前款所称证券投资业务是指,基金资管子公司接受特定客户委托,在境内开展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投资业务,但不包括投资于证券市场的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
第八条【风险资本计算方法】风险资本计算公式为:
风险资本=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风险资本+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资本+其他业务风险资本。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风险资本=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各项资产规模x风险资本计算系数。
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资本=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规模x风险资本计算系数
其他业务风险资本=其他业务规模x风险资本计算系数
第九条【系数调整】基金业协会可以根据基金资管子公司业务开展情况和审慎管理原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资管子公司的分级分类结果,确定或调整风险资产扣减比例、风险资本计算系数,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发布实施。
对于本指引未做规定的新业务类别,基金资管子公司在开展该业务前,应当向基金业协会报告。基金业协会按照业务类别特点和风险属性,在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确定相应的风险资本计算系数。
第十条【风险准备金】基金资管子公司应当按照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费收入10%计提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达到基金资管子公司所管理资产规模净值的1%时可不再计提。
第十一条【风险准备金计算方法】风险准备金计算公式为:
风险准备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费收入x10%。
基金资管子公司风险准备金的管理及投资运作,参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月报报送要求】基金资管子公司应当在每月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月度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如遇影响风险控制指标的特别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基金业协会报告,同时抄报基金资管子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基金业协会可以根据需要,要求单个、部分或者全部基金资管子公司在一定阶段内按周或者按日编报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第十三条【年报报送要求】基金资管子公司应当在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审计的《年度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第十四条【报送主体责任】基金资管子公司应当对本指引规定报送的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制定专人负责相关报表的编制、复核、报送工作。
第三章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第十五条【风控指标标准】基金资管子公司应当持续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
(一)净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人民币;
(二)净资本不得低于各项风险资本之和的100%;
(三)净资本不得低于净资产的40%;
(四)净资产不得低于负债的20%。
基金资管子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不低于上述规定标准的基础上,确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指标要求。
第十六条【分配利润要求】基金资管子公司应当在开展各类业务及分配利润前对风险控制指标进行敏感性分析,合理确定各类业务及分配利润的最大规模。
第十七条【重大事项报告】基金资管子公司的风险控制指标与上月相比发生不利变化且超过20%的,应当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及其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说明基本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八条【重大事项报告】基金资管子公司的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应当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及其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说明基本情况、问题成因以及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期限。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高管签字及审计要求】基金资管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应当对《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签署确认意见,并保证报表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基金资管子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年度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进行审计。
第二十条【自律措施】基金资管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基金业协会可以视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基金资管子公司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方案,明确整改期限;
(二)要求基金资管子公司采取措施调整业务和资产结构或补充资本,使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
(三)限制基金资管子公司相应业务增长速度;
(四)限制基金资管子公司分配红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