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地区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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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高级经济师《保险》(真题卷)

2023年高级经济师《保险》(真题卷)

2023年高级经济师《保险》(真题卷)[问答题]1.车主郑某为自己的营业用的货车向保险公司投保,投保的险种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30万元;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20万元,以及交通事故责(江南博哥)任强制保险。

郑某在驾驶该货车倒车时不小心把自家小孩撞到,小孩当场身亡。

同时倒车时车辆保险杠受损,损失金额共500元。

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公司以“郑某家人不属于第三者”为理由拒绝赔偿。

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1>.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拒绝赔偿的理由是否合理?为什么?<2>.机动车损失保险是否应该赔偿,为什么?<3>.交强险项下能否赔付郑某自家孩子的伤亡?为什么?正确答案:详见解析参考解析:1.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拒赔合理。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指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的保险。

根据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第六条: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二)本车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三)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本案例中,被保险人郑某误将自己的孩子撞死,属于上述第六条的免责条款内容,因此保险公司的拒赔是合理的。

2.机动车损失保险应该赔偿。

机动车损失保险是指被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本身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赔偿的保险。

郑某在倒车时由于碰撞导致车辆保险杠受损,属于意外事故,因此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损失保险项下进行赔偿。

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的通知_保监发〔2006〕52号

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的通知_保监发〔2006〕52号
4.识别关键风险的方法和标准
如果保险公司承保的附加风险受位于不同地点的风险影响时,包括但不限于由于物质损失引起 的供应商、客户以及相互关联的风险,无论它是在标的物所在地或其它地点,每个地点可被看作一 个独立的危险单位,但利润损失风险不能划分。
当标的包含已知和列明的位于其他地点的相关延伸风险,包括由于物质损失引起的但不限于供 应商、客户以及相互关联的风险,而且保险公司在承保时记录在案时,每个地点可被看作一个独立 的危险单位,但利润损失风险不能划分。
本通知所发布的指引于2006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一、危险单位的定义
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
第 1 号:基本原则和基本方法
二〇〇六年五月十六日
“危险单位”是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见《保险法》第一百条)。保险事故概 率有着很大的不确定性,不同概率情景之下的最大可能损失有着很大的差别。保险公司一般将概率 情景分为两类:普通保险事故和极端概率事故。普通保险事故与极端概率事故的区别主要在于两方 面:一是发生概率,极端概率事故的发生概率要大大低于普通保险事故;二是损失范围,普通保险 事故的损失范围通常限定在单一地点,极端概率事故(如高烈度地震、飓风、海啸等)则往往波及 广大地域。我们通常所言的危险单位划分主要指普通保险事故情景下的最大损失范围划分,极端概 率事故则主要通过累积风险控制进行管理。
3.术语和定义
3.1 危险单位
危险单位:一次保险事故对一个保险标的造成的损失的最大范围。
3.2 其他重要术语和定义
水电站:是将水能转换为电能的综合工程设施,它包括为利用水能生产电能而兴建的一系列挡 水、引水、发电等建筑物及安装的各种金属、发电设备。水电站除发电所需的建筑物外,如设有防 洪、灌溉、航运、过木、过鱼等其他建筑物,则称为水利水电枢纽。

保监发[2000]102号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

保监发[2000]102号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解释》的通知(2000)[失效]【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文字号】保监发[2000]102号【批准部门】【批准日期】【发布日期】2000.06.15 【实施日期】2000.07.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法规类别】保险业务【唯一标志】41320【全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2月24日实施日期:2005年2月24日)废止,仅供参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解释》的通知(保监发[2000]102号2000年6月15日)(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3篇)北京、上海、广州保监办,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亚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广州分公司,丰泰保险(亚洲)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皇家太阳联合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香港民安保险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为配合执行新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保监发[2000]16号),我会制定了《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解释》。

现印发给你们,请于2000年7月1日起遵照执行。

我会印发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解释》(保监发[1999]5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解释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但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

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或灭失,本保险合同终止。

本部分是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总则,适用于基本险和附加险。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6.08•【文号】保监发[2001]121号•【施行日期】2001.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废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1]121号2001年6月8日)各保监办,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亚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皇家太阳联合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为加强对机动车辆保险证的管理,我会制订了《机动车辆保险证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会。

特此通知机动车辆保险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辆保险市场,加强对机动车辆保险信息的管理,推动机动车辆保险风险评估体系的建立与完善,保障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动车辆保险证(以下简称“保险证”)是指保险人在承保机动车辆保险时,依据保险单和批单等单证所列内容签发的、用于证明被保险人已投保相关机动车辆保险险别的凭证。

保险证分为智能保险证和普通保险证两种。

智能保险证是指采用带触点的集成电路卡(IC卡)制作的保险证,普通保险证是指采用纸张等材料制作的保险证。

第三条智能保险证的主要内容和格式规范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统一规定和修改;普通保险证的主要内容和格式规范由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规定和修改。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启用偿付能力监管信息系统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启用偿付能力监管信息系统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启用偿付能力监管信息系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2.31•【文号】保监财会[2010]1638号•【施行日期】2010.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启用偿付能力监管信息系统的通知(保监财会〔2010〕1638号)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筹备组:为改进偿付能力监管信息化水平,提高监管效率,我会决定于2011年1月1日起启用偿付能力监管信息系统。

系统启用后,各公司应通过该系统向我会报送偿付能力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和各项专题财务报告的电子文本,不再通过发送电子邮件或者寄送光盘方式报送。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二、报送内容各公司下列报告的电子文本应通过偿付能力监管信息系统报送:(一)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季度、年度);(二)保险集团偿付能力报告(半年度、年度);(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管理建议书;(四)保险公司交强险专题财务报告;(五)保险公司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

报送保险集团偿付能力报告的公司还应当按照《关于编报保险集团偿付能力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8〕55号)的要求,同时报送所属境内非保险类成员公司以及所属境外成员公司的经审计年度财务报告和年度资本充足性监管报表等报告;不需要报送集团偿付能力报告的公司应当按照《关于加强对保险机构所属境内非保险类经济实体和境外保险机构财务监管若干事项的通知》(保监财会〔2006〕701号)的要求,报送所属境内非保险类经济实体和境外保险机构年度财务报告。

各公司应当按照《偿付能力监管信息系统报送说明》、《偿付能力报告因子代码表》、《年度财务报告因子代码表》、《交强险专题财务报告因子代码表》和《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因子代码表》要求报送监管信息。

中国保监会关于2013年前三季度保险消费者投诉情况的通报

中国保监会关于2013年前三季度保险消费者投诉情况的通报

中国保监会关于2013年前三季度保险消费者投诉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10.23•【文号】保监厅函[2013]312号•【施行日期】2013.10.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2013年前三季度保险消费者投诉情况的通报(保监厅函〔2013〕312号)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局:现将2013年前三季度保监会及各保监局受理的涉及保险消费者权益的投诉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2013年前三季度,保监会及各保监局接收各类涉及保险消费者权益的投诉总量共15080件[1],同比增长28.44%,反映投诉事项16016个[2],同比增长27.25%。

其中,12378热线电话投诉11998件,占投诉总量79.56%,同比增长43.72%;信件投诉1533件,占比10.17%,同比下降11.49%;网络投诉807件,占比5.35%,同比下降7.56%;来访投诉742件,占比4.92%,同比下降5.84%。

从4个投诉渠道占比和升降数据看,12378投诉维权热线成为保险消费者表达诉求的主要渠道。

前三季度,12378维权热线全国转人工的呼入总量为121503个,实际接听总量为113841个,接通率为93.69%,满意度为98.90%。

其中,热线共记录工单115178件[3],形成属于维权投诉工单27846件[4],占比24.18%;属于对保险知识和保险条款的咨询工单(包括代理合同纠纷和公司内部管理)42447件,占比36.85%;属于要素不全的无效投诉、投诉处理进度和结果查询的工单44885件,占比38.97%。

(一)投诉件分布情况。

1.从投诉事项涉及的类别看,涉及保险公司的合同纠纷类投诉12016个,占比75.02%,同比增长27.63%;涉及保险公司的违法违规类投诉3800个,占投诉事项总量的23.73%,同比增长26.16%;涉及中介机构的合同纠纷类投诉34个,占比0.21%,同比增长17.24%;涉及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类投诉166个,占比1.04%,同比增长27.69%。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管理和印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管理和印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管理和印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4.03•【文号】保监发[2000]53号•【施行日期】2000.04.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管理和印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0]53号2000年4月3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亚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皇家太阳联合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香港民安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海口分公司,北京中融安全印务公司,上海证券印制厂:为了进一步做好车险监制单证的管理和印制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车险监制单证格式的调整(一)自2000年5月1日起,摩托车/拖拉机定额保险执行新条款,定额保单由现行的一类单证调整为A、B、C三类(单证样式见附件),单证背面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按保监发[2000]16号文件印制。

(二)自2000年7月1日起,机动车辆保险单、机动车辆提车暂保单“明示告知”栏中加入第1项“本保险为不定值保险”,其他项目编号依次顺延,原第2项改为“……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的部分”,单证背面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按保监发[2000]16号文件印制。

(三)机动车辆保险批单格式不变。

(四)深圳市各类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格式、条款不变。

二、车险监制单证承印范围的调整经保监会研究确定,2000年4月1日以后,具备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承印资格的印制厂家为:(一)北京中融安全印务公司地址:北京市宣武区白纸坊西街10号邮编:100054电话:(010)63543596(二)上海证券印制厂地址:上海市曹杨路540号10楼(中联大厦)邮编:200063电话:(021)62442490三、车险监制单证印制工作的有关要求(一)2000年5月1日以后,各公司必须使用格式调整后的摩托车/拖拉机定额保险单;7月1日以后,各公司必须使用格式调整后的机动车辆保险单和机动车辆提车暂保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增加保险监管报表报送方式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增加保险监管报表报送方式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增加保险监管报表报送方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9.30•【文号】保监发[2000]194号•【施行日期】2000.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2月24日实施日期:2005年2月24日)废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增加保险监管报表报送方式的通知(保监发[2000]194号2000年9月30日)各保险公司:为了提高保险监管报表数据的准确性,统一保险监管报表报送方式,我们制作了保险监管报表模板软盘。

现将软盘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0年10月起,各保险公司向保监会报送的保险监管报表增加软盘报送方式及电子文件传输方式:二、报表软盘及电子文件的命名规则和制作方法参见附件二、附件三;三、对报表进行软盘报送的时间要求与现报送正式报表的要求相同,电子文件传输的时间要求与现传真方式的要求相同;四、本报表模板软盘的系统环境为Windows98下Excel2000;五、各保险公司对软盘中的报表模板格式不得擅自进行修改;六、各保险公司总公司应将此文件及《关于印发保险监管报表表样的通知》(保监发[1999]55号)、《关于调整部分保险监管报表项目的通知》(保监发[1999]254号)、《关于调整部分保险监管报表项目的通知》(保监发[2000]68号)、《关于增加部分保险监管报表的通知》(保监发[2000]165号)转发至各分支机构,并要求各分支机构按规定向当地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保险监管报表及有关保险业务经营状况分析材料;七、其他事项按照《关于印发<保险监管报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1999]28号)执行。

附件:1.保险监管报表一览表2.报表文件命名规则3.报表电子文件的形成及传输方法4.保险监管报表模板软盘附件一:保险监管报表一览表┌──┬────────────────┬─────────┬──┬───────┐│序号│表名│代码│种类│报送公司│├──┼────────────────┼─────────┼──┼───────┤│1│保险公司主要业务指标月报表│保监统M1—01表│月报│各保险公司│├──┼────────────────┼─────────┼──┼───────┤│2│保险公司资产负债表│保监统S1—01表│季报│各保险公司│├──┼────────────────┼─────────┼──┼───────┤│3│保险公司业务费用明细表│保监统S1—02表│季报│各保险公司│├──┼────────────────┼─────────┼──┼───────┤│4│保险公司资金运用表│保监统S1—03表│季报│各保险公司│├──┼────────────────┼─────────┼──┼───────┤│5│保险公司代理机构统计表│保监统S1—04表│季报│各保险公司│├──┼────────────────┼─────────┼──┼───────┤│6│保险公司不良资产状况表│保监统H1—01表│半年│各保险公司│││││报││├──┼────────────────┼─────────┼──┼───────┤│7│财产保险公司利润表│保监统S2—01表│季报│各财产保险公司│├──┼────────────────┼─────────┼──┼───────┤│8│财产保险公司业务统计表│保监统S2—02表│季报│各财产保险公司│├──┼────────────────┼─────────┼──┼───────┤│9│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统计表│保监统S2—02—01表│季报│各财产保险公司│├──┼────────────────┼─────────┼──┼───────┤│10│财产保险公司分保业务统计表│保监统S2—03表│季报│各财产保险公司│├──┼────────────────┼─────────┼──┼───────┤│11│财产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统计表(一)│保监统S2—04表│季报│各财产保险公司│├──┼────────────────┼─────────┼──┼───────┤│12│财产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统计表(二)│保监统S2—05表│季报│各财产保险公司│├──┼────────────────┼─────────┼──┼───────┤│13│人身保险公司利润表│保监统S3—01表│季报│各人身保险公司│├──┼────────────────┼─────────┼──┼───────┤│14│人身保险公司业务统计表│保监统S3—02表│季报│各人身保险公司│├──┼────────────────┼─────────┼──┼───────┤│15│人身保险公司业务统计表│保监统S3—03表│季报│各人身保险公司│├──┼────────────────┼─────────┼──┼───────┤│16│人身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统计表(一)│保监统S3—04表│季报│各人身保险公司│├──┼────────────────┼─────────┼──┼───────┤│17│人身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统计表(二)│保监统S3—05表│季报│各人身保险公司│├──┼────────────────┼─────────┼──┼───────┤│18│再保险公司利润表│保监统S4—01表│季报│再保险公司│├──┼────────────────┼─────────┼──┼───────┤│19│保险公司资产负债表│保监统Y1—01表│年报│各保险公司│├──┼────────────────┼─────────┼──┼───────┤│20│保险公司利润分配表│保监统Y1—02表│年报│各保险公司│├──┼────────────────┼─────────┼──┼───────┤│21│保险公司现金流量表│保监统Y1—03表│年报│各保险公司│├──┼────────────────┼─────────┼──┼───────┤│22│财产保险公司利润表│保监统Y2—01表│年报│各财产保险公司│├──┼────────────────┼─────────┼──┼───────┤│23│财产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状况表│保监统Y2—03表│年报│各财产保险公司│├──┼────────────────┼─────────┼──┼───────┤│24│人身保险公司利润表│保监统Y3—01表│年报│各人身保险公司│├──┼────────────────┼─────────┼──┼───────┤│25│人身保险公司利润分析表│保监统Y3—02表│年报│各人身保险公司│├──┼────────────────┼─────────┼──┼───────┤│26│人身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状况表│保监统Y3—03表│年报│各人身保险公司│├──┼────────────────┼─────────┼──┼───────┤│27│再保险公司利润表│保监统Y4—01表│年报│再保险公司│├──┼────────────────┼─────────┼──┼───────┤│28│再保险公司业务汇总表(非法定分保│保监统Y4—02表│年报│再保险公司│││业务、法定分保业务合计)││││├──┼────────────────┼─────────┼──┼───────┤│29│再保险公司业务汇总表(法定分保业│保监统Y4—03表│年报│再保险公司│││务)││││├──┼────────────────┼─────────┼──┼───────┤│30│再保险公司业务汇总表(非法定分保│保监统Y4—04表│年报│再保险公司│││业务)││││├──┼────────────────┼─────────┼──┼───────┤│31│再保险公司法定分保业务主要损益科│保监统Y4—05表│年报│再保险公司│││目明细表││││├──┼────────────────┼─────────┼──┼───────┤│32│再保险公司分入业务主要损益科目明│保监统Y4—06表│年报│再保险公司│││细表(非法定分保业务)││││├──┼────────────────┼─────────┼──┼───────┤│33│再保险公司分出业务主要损益科目明│保监统Y4—07表│年报│再保险公司│││细表(非法定分保业务)││││└──┴────────────────┴─────────┴──┴───────┘附件二:报表文件命名规则1.报表文件名长度为8位:第一位为报表种类代码:M表示月报,S表示季报,H表示半年报,Y表示年报;第二至五位为各保险公司拼音缩写(见后表);第六位为年份:0表示2000年,1表示2001年,依此类推;第七至八位为顺序号:月报为01—12,季报为01—04,半年报为01—02,年报为0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许可证编码方案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许可证编码方案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许可证编码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3.27•【文号】保监发[2001]81号•【施行日期】2001.03.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许可证编码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01]81号2001年3月27日)各保监办、保监办筹备组:现将《保险机构许可证编码方案》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若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会报告。

附件一:保险机构许可证编码方案本着统一规范,便于识别、使用和管理的原则,中国保监会制定保险机构许可证编码方案如下:一、对保险机构实行全国统一编码,许可证编码由4位英文字母和5位数字组成,共9位。

二、第一位为机构业务性质,用大写的英文字母表示。

由“L”代表人寿保险公司、“P”代表财产保险公司、“R代表再保险公司、“E”代表其他。

三、第二位为机构性质,即:“1”为中资公司,“2”为中外合资公司,“3”为外商独资公司(含外资分公司),“4”为其他类型。

四、第三、四、五位为机构代码,按本编码方案第二条所列机构分类按001-999排列。

中国保监会统一确定各保险机构的机构代码。

五、第六位为机构类别。

保险公司采用“1”表示总公司、“2”表示分公司、“3”表示中心支公司、“4”表示支公司、“5”表示营业部。

六、第七、八、九位为机构所在地的地址编码,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

该编码采用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代码》(GB/T2260-1999)中的三字符英文字母代友表示机构所在的地址。

七、营业部的许可证编码为十一位,其编制方法为:在营业部所属支公司的地址码后续加第十、十一位顺序码,由01-99表示。

八、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二:保险许可证编码方案说明一、本方案的“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二、各保险机构总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的许可证编码由4位大写英文字母和5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其首位和最后三位为英文字母,两者之间为5位阿拉伯数字。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财产保险公司不得参加“强制定损”的通知-保监发[1999]274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财产保险公司不得参加“强制定损”的通知-保监发[1999]274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财产保险公司不得参加“强制定损”的通知
正文: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财产保险公司不得参加“强制定损”的通知
(保监发〔1999〕274号1999年12月29日)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国美亚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广州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日本东京海上火灾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英国皇家太阳联合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瑞士丰泰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香港民安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海口分公司:
近年来,少数行政部门借助行政手段,无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益,在一些地区对保险事故搞“强制定损”活动。

这不仅增加了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而且减少了国家税收,加重了被保险人的负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为了保护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维护保险市场经营秩序,现就“强制定损”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本着协商、自愿的原则,委托有资格进行价值鉴定的机构和专门对财产损失进行鉴定。

二、各保险公司不得以地方行政部门强制为由,与其就“强制定损”联合发文。

三、对于此类“强制定损”的估价标准,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得予以认可。

特此通知
——结束——。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2013年保险消费者投诉情况的通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2013年保险消费者投诉情况的通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2013年保险消费者投诉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1.17•【文号】保监消保[2014]2号•【施行日期】2014.0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2013年保险消费者投诉情况的通报(保监消保〔2014〕2号)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局:现将2013年中国保监会及各保监局接收的保险消费者投诉的基本情况、主要特点及相关统计数据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2013年保监会及各保监局接收各类涉及保险消费者权益的有效投诉总量共21361件[1],同比增长32.78%,反映有效投诉事项22673个[2],同比增长30.57%。

其中,12378投诉维权热线电话有效投诉16933件,占投诉总量79.27%,同比增长42.63%;信件投诉2256件,占比10.56%,同比增长4.49%;网络投诉1091件,占比5.11%,同比增长1.11%;来访投诉1081件,占比5.06%,同比增长10.64%。

从4个投诉渠道占比和升降数据看,12378投诉维权热线成为保险消费者表达诉求的主要渠道。

2013年12378投诉维权热线全国转人工的呼入总量为169548个,实际接听总量为159688个,接通率为94.18%,群众满意度超过98%。

保监会及各保监局接收的21361件有效投诉件中,实际办结20776件,办结率达97.26%,帮助消费者维护经济利益总计40269.03万元。

对于涉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违规类投诉,保监会及各保监局给予有关公司和责任人员警告54人次,罚款556.79万元。

此外,还对168人次进行监管谈话,下发监管函156份。

(一)财产险公司投诉情况。

2013年保监会和各保监局收到涉及财产险公司的投诉9055件。

其中投诉量居前10位的公司依次为:人保财险(1945件)、平安财险(1767件)、太保财险(1178件)、阳光财险(466件)、国寿财险(402件)、大地财险(275件)、永安财险(273件)、中华财险(269件)、天平车险(241件)、太平财险(236件),这10家公司投诉量总和占财产险公司投诉总量的77.88%。

傅赛君、谢宏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傅赛君、谢宏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傅赛君、谢宏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5【案件字号】(2020)浙02民终253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朱亚君【审理法官】朱亚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傅赛君;谢宏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当事人】傅赛君谢宏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当事人-个人】傅赛君谢宏钰【当事人-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晓莹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晓莹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晓莹【代理律所】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傅赛君【被告】谢宏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本院观点】被上诉人谢宏钰驾驶的轿车因未按规定避让右侧来车与从东往西方向行驶的傅赛君骑行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谢宏钰应对傅赛君因此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合同约定鉴定意见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上诉人与2019年5月22日与案外人包菊花签订雇主聘用家政服务员合同,约定服务内容为:服务的家庭人口数4人、清洁卫生120平方米、洗衣、做饭、照看小孩2人、照顾病人(不能自理)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谢宏钰驾驶的轿车因未按规定避让右侧来车与从东往西方向行驶的傅赛君骑行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谢宏钰应对傅赛君因此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基于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为保障上诉人傅赛君的利益,向其进行诉讼引导后,上诉人申请追加太平洋保险公司为本案当事人,且太平洋保险公司的责任承担也并不影响上诉人损失的赔付,故上诉人就追加太平洋保险公司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相关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07]270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相关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07]270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相关问题的复函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相关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07〕270号)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你院〔2007〕宁民二终字第510号咨询函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一、定值保险合同在现行保险法律法规中并无明确的界定。

从保险理论与保险实务经营看,判定保险合同是否为定值保险合同,主要看保险条款对赔偿处理的约定,即是否按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价值或实际损失进行赔偿,而保险单上是否约定并载明保险价值并非认定定值保险合同的充分条件。

来函所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保监发〔1999〕27号)第七条虽然规定了保险价值的确定方式,但根据该条,保险价值仅是进一步确定保险金额的三种基准之一。

同时,条款第十二条的规定表明,无论对全部损失还是对部分损失,其规定的赔偿计算方式均与定值保险不同,因此,来函所涉保险合同应认定为非定值保险合同。

二、投保车辆出险时实际价值的确定,应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合同未作约定的,应根据国家关于机动车使用、折旧的相关规定或当地市场公允价格确定。

你院可据此认定实际价值的具体数额。

三、根据《保险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

在本案中,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是相同的,均按照新车购置价予以确定,因此,保险金额并未超过保险价值,不应认为构成超额保险。

以上意见,供参考。

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结束——。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财产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0]149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财产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0]149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财产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财产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0]149号)北京、上海、广州保监办,各保监办筹备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亚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广州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东京海上火灾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丰泰保险(亚洲)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皇家太阳联合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香港民安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海口分公司,美国联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我会制订了《财产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O年八月一日财产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暂行办法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财产保险条款和费率的管理,鼓励保险公司积极开发新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产保险险种分为主要险种和其他险种两类。

主要险种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认定和调整。

主要险种以外的险种是其他险种。

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由中国保监会制定和修改。

主要险种的非基本条款和费率以及其他险种的条款和费率由保险机构拟定,报中国保监会或其省级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备案。

第三条财产保险险别分为主要险和附加险。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末作规定的,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监管报表保送格式的通知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监管报表保送格式的通知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监管报表保送格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6.30•【文号】•【施行日期】2003.06.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监管报表保送格式的通知各保险公司:为了提高报表统计工作效率,我会拟安装相关软件对统计报表的汇总进行计算机自动处理。

为配合该项工作,正确处理各项数据,需要统一规范报表格式,要求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我会制定的报表格式上报保险监管报表。

具体要求如下:一、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将报表传到我处。

快报、月报、季报、半年报、年报分别以一个文件上报。

文件存为Excel格式。

例如,公司填报季报时,只能做成一个文件,将各张报表分别放在该Excel文件的不同工作表中。

若报表修改需重新报送,应将所有报表上报,不能仅报送修改后的部分报表。

报表中货币单位统一为万元(人民币)。

二、报表文件的命名规则:报表文件名长度为9位;第一位为报表种类代码:K表示快报,M表示月报,S表示季报,H表示半年报,Y表示年报;第二至三位为年份:01表示2001年,02表示2002年,依此类推;第四至五位为顺序号:月报为01-12,季报为01-04,半年报为01-02,年报为01;第六位为中外资保险公司识别码:C表示中资保险公司,F表示外资及中外合资保险公司;第七至八位为公司代码(见附件);第九位为公司识别号:P表示财产险公司,L表示寿险公司,R表示再保险公司,E表示信用险公司,G表示集团公司本级,C表示集团公司合并。

如:人保公司2003年7月份“保险公司主要指标月报表”的文件名称为“M0307C01P.xls”。

三、必须严格执行我会制订的报表格式,不能变动起止行列,不能增删行列,表中填写的数据为数值型,不能为链接形式;四、若公司有需要说明的情况,应填在表下备注栏内。

附:保险公司名称、代码对照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会部二00三年六月三十日附件:保险公司名称、代码对照表┏━━┯━━━━━━━━━━━━━━━━━━━━━━━━━━┯━━━━━━━━━┓┃序号│名称│标识┃┠──┼──────────────────────────┼─────────┨┃ 1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C01P ┃┠──┼──────────────────────────┼─────────┨┃ 2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C02L ┃┠──┼──────────────────────────┼─────────┨┃ 3 │中国再保险公司│C03R ┃┠──┼──────────────────────────┼─────────┨┃ 4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C04E ┃┠──┼──────────────────────────┼─────────┨┃ 5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C05P ┃┠──┼──────────────────────────┼─────────┨┃ 6 │中国太平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级报表│C06G ┃┠──┼──────────────────────────┼─────────┨┃7 │中国太平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报表│C06C ┃┠──┼──────────────────────────┼─────────┨┃8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C06P ┃┠──┼──────────────────────────┼─────────┨┃9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C06L ┃┠──┼──────────────────────────┼─────────┨┃10│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级报表│C07G┃┠──┼──────────────────────────┼─────────┨┃11│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报表│C07C┃┠──┼──────────────────────────┼─────────┨┃12│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C07P┃┠──┼──────────────────────────┼─────────┨┃13│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C07L┃┠──┼──────────────────────────┼─────────┨┃14│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C08L┃┠──┼──────────────────────────┼─────────┨┃15│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C09L┃┠──┼──────────────────────────┼─────────┨┃16│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C10P┃┠──┼──────────────────────────┼─────────┨┃17│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C11P┃┠──┼──────────────────────────┼─────────┨┃18│ 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C12P┃┠──┼──────────────────────────┼─────────┨┃19│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C13P┃┠──┼──────────────────────────┼─────────┨┃20│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C14P┃┠──┼──────────────────────────┼─────────┨┃21│ 太平保险有限公司│C15P┃┠──┼──────────────────────────┼─────────┨┃22│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C16L┃┠──┼──────────────────────────┼─────────┨┃23│ 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F17L┃┠──┼──────────────────────────┼─────────┨┃24│ 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F18L┃┠──┼──────────────────────────┼─────────┨┃25│ 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F19L┃┠──┼──────────────────────────┼─────────┨┃26│ 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F20L┃┠──┼──────────────────────────┼─────────┨┃27│ 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F21L┃┠──┼──────────────────────────┼─────────┨┃28│ 中保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F22L┃┠──┼──────────────────────────┼─────────┨┃29│ 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F23L┃┠──┼──────────────────────────┼─────────┨┃30│ 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F24L┃┠──┼──────────────────────────┼─────────┨┃31│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F25L┃┠──┼──────────────────────────┼─────────┨┃32│ 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F26L┃┠──┼──────────────────────────┼─────────┨┃33│ 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F27L┃┠──┼──────────────────────────┼─────────┨┃34│ 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F28L┃┠──┼──────────────────────────┼─────────┨┃35│ 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F29L┃┠──┼──────────────────────────┼─────────┨┃36│ 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F30L┃┠──┼──────────────────────────┼─────────┨┃37│ 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F31L┃┠──┼──────────────────────────┼─────────┨┃38│ 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F32L┃┠──┼──────────────────────────┼─────────┨┃39│ 香港民安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F33P┃┠──┼──────────────────────────┼─────────┨┃40│ 香港民安保险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F34P┃┠──┼──────────────────────────┼─────────┨┃41│ 美亚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F35P┃┠──┼──────────────────────────┼─────────┨┃42│ 美亚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F36P┃┠──┼──────────────────────────┼─────────┨┃43│ 美亚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F37P┃┠──┼──────────────────────────┼─────────┨┃44│ 东京海上火灾保险株式会社上海分公司│F38P┃┠──┼──────────────────────────┼─────────┨┃45│ 丰泰保险(亚洲)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F39P┃┠──┼──────────────────────────┼─────────┨┃46│ 皇家太阳联合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F40P┃┠──┼──────────────────────────┼─────────┨┃47│ 美国联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F41P┃┠──┼──────────────────────────┼─────────┨┃48│ 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F42P┃┠──┼──────────────────────────┼─────────┨┃49│ 三星火灾海上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F43P┃┠──┼──────────────────────────┼─────────┨┃50│ 中银集团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F44P┃┠──┼──────────────────────────┼─────────┨┃51│ 海尔纽约人寿保险有限公司│F45L┃┠──┼──────────────────────────┼─────────┨┃52│ 首创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F46L┃┠──┼──────────────────────────┼─────────┨┃53│ 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F47L┃┠──┼──────────────────────────┼─────────┨┃54│ 安联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F48P┃┠──┼──────────────────────────┼─────────┨┃55│ 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F49L┃┠──┼──────────────────────────┼─────────┨┃56│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F50L┃┗━━┷━━━━━━━━━━━━━━━━━━━━━━━━━━┷━━━━━━━━━┛。

汽车保险ABC条款区别

汽车保险ABC条款区别

汽车保险ABC条款区别A款:阳光、人保、中华联合、大地、天安、永安、安邦、华泰、大众、国寿财险、东京海上等共11家,市场份额74.66, 。

B款:平安、华安、太平、永诚、阳光农业、都邦、渤海、华农、民安、安诚、安联广州、美亚上海、利宝互助重庆等13家,市场份额13.72,。

C款:太保、安华农业、上海安信、三井住友上海、中银保险等5家,市场份额约为11.62%; 天平、日本财险、法国安盟成都等3家公司未选择。

行业条款对比(A款:人保 B款:平安 C款:太平洋)一、条款体例(一)A款:按照客户群体以及车辆种类共设计六个条款。

其中,汽车类条款四个,包括第三者责任保险、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 非汽车类条款两个,摩托车拖拉机保险条款和特种车保险条款,均为综合性条款,包括车损险和三者险。

(二)B款:为一个综合性条款,包括车损险和三者险。

(三)C款:共两个,分别为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二、车损险条款对比 (一)保险责任的区别保险责任差异主要体现在火灾、爆炸、自燃,车载货物撞击和自然灾害约定的不同。

1、火灾、爆炸、自燃B款对所有客户群均只承保“火灾、爆炸”,自燃都是除外责任;C款除非营业汽车承保“火灾、爆炸、自燃”外,其他客户群只承保“火灾、爆炸”;A款根据不同车型和客户群对于“火灾、爆炸、自燃”约定不同。

三款在“火灾、爆炸、自燃”方面的保险责任如下:2、车载货物撞击C款承保“受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造成的损失。

A款和B 款责任窄,对“所载货物撞击造成的保险机动车损失”均作为除外责任。

3、自然灾害A款和B款相同,C款责任宽;增加“台风、雪灾、冰凌、沙尘暴、热带风暴”。

(二)责任免除 1、发动机进水问题责任免除中的约定略有差异,A款规定的是“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B款规定的是“保险车辆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C款规定的是“保险机动车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使用致使发动机损坏”,其中,A款和B 款较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性质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性质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性质等有关问题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5.20•【文号】保监办复[2003]92号•【施行日期】2003.05.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性质等有关问题的批复(保监办复[2003]92号)太原保监办:你办《关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与太原市北晨综合开发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有关问题的请示》(保监晋发〔2003〕30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的通知》(保监发〔2000〕16号)中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是中国保监会根据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制定的基本保险条款,经保险公司采用,对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保单中的特别约定条款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在不违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的前提下,就某些事项作出的个别约定。

保监发〔2000〕16号文中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并不涵盖该类条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规定有关说明义务的同时,并没有具体规定说明义务的履行方式,但一般来说,仅仅采用将保险条款送交投保人阅读的方式,不构成对说明义务的履行。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签订的具体情况,采用适当、充分的方式明确提示投保人,尽量使其明确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的内容,确保投保人的利益不受损害。

保险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了对说明义务的履行,由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依法认定。

三、在保险经营中,保险公司并不是对保险标的所发生的所有风险都予以赔偿,而往往基于相应的价格,约定予以赔偿的特定风险范围。

因此,和一般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不同,保险合同条款中的责任免除条款是从外延上对承保风险范围的具体界定,是保险产品的具体表述方式,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的不公平条款。

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关于2020年第二季度保险消费投诉情况的通报

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关于2020年第二季度保险消费投诉情况的通报

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关于2020年第二季度保险消费投诉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8.11•【文号】银保监消保发〔2020〕9号•【施行日期】2020.08.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关于2020年第二季度保险消费投诉情况的通报银保监消保发〔2020〕9号各银保监局、保险公司:现将2020年第二季度保险消费投诉情况通报如下:一、保险消费投诉同比增长近27%2020年第二季度,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共接收涉及保险公司的保险消费投诉33732件,同比增长26.86%。

其中涉及财产保险公司16200件,同比增长11.08%,占投诉总量的48.03%;人身保险公司17532件,同比增长46.03%,占投诉总量的51.97%。

(一)人保财险、平安财险、众安在线的投诉量位列财产保险公司前三名。

财产保险公司投诉量居前10位的为:人保财险3825件,同比增长19.34%;平安财险3679件,同比增长93.02%;众安在线1161件,同比增长27.44%;太平洋财险937件,同比增长5.88%;易安财险868件,同比增长282.38%;阳光财险710件,同比增长54.35%;大地财险643件,同比下降35.57%;永安财险386件,同比增长3.76%;国寿财险380件,同比下降37.60%;太平财险355件,同比下降27.55%。

图一投诉量前10位的财产保险公司(单位:件)(二)平安人寿、中国人寿、太平洋人寿的投诉量位列人身保险公司前三名。

人身保险公司投诉量居前10位的为:平安人寿3555件,同比增长30.36%;中国人寿2165件,同比增长45.20%;太平洋人寿1730件,同比增长40.54%;泰康人寿1247件,同比增长39.02%;新华人寿1101件,同比增长23.57%;富德生命994件,同比增长98.01%;太平人寿933件,同比增长194.32%;华夏人寿642件,同比增长101.89%;阳光人寿544件,同比增长29.22%;人民健康500件,同比增长21.36%。

陈连云、陈建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连云、陈建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连云、陈建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9【案件字号】(2020)浙02民终38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黄永森郑辉【审理法官】孙黄永森郑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连云;陈建伟;陈小丽;北京首汽智行科技有限公司;俞栋军;首汽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宁波分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当事人】陈连云陈建伟陈小丽北京首汽智行科技有限公司俞栋军首汽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宁波分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当事人-个人】陈连云陈建伟陈小丽俞栋军【当事人-公司】北京首汽智行科技有限公司首汽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宁波分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曾涛浙江纽华律师事务所;徐俊彦浙江太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曾涛浙江纽华律师事务所徐俊彦浙江太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曾涛徐俊彦【代理律所】浙江纽华律师事务所浙江太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陈连云;陈建伟;陈小丽;北京首汽智行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俞栋军;首汽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宁波分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主要争议为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以及首汽智行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合同过错鉴定意见证明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主要争议为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以及首汽智行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宁波全市法院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工作,即在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审理中,不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统一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宁波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2001年度智能保险证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2001年度智能保险证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2001年度智能保险证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2.09•【文号】保监发[2001]60号•【施行日期】2001.02.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废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2001年度智能保险证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1]60号2001年2月9日)上海、南京、福州保监办,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及上海市、江苏省、厦门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及上海、南京、厦门分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上海、南京、厦门分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上海、南京分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上海、南京分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南京分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南京分公司,美亚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皇家太阳联合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市、南京市、厦门市保险行业协会:为贯彻全国保险工作会议精神,继续加大机动车辆保险改革力度,根据深圳市试点推行机动车辆智能保险证(以下简称“智能保险证”)的经验,决定将智能保险证的试点范围扩大至上海市、南京市和厦门市。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工作步骤试点工作自2001年3月1日起,至6月30日结束。

具体分为以下几个阶段:(一)学习阶段2月底以前为学习阶段。

各有关单位应认真学习我会对深圳市智能保险证试点工作下发的文件和规定,做好试点的准备工作。

(二)试点人员培训阶段3月上旬对各有关单位参与试点的人员进行培训,学习和了解深圳市智能保险证试点工作的成功经验及需要注意的问题,确保试点工作高质、高效。

(三)内部程序改造阶段3月中旬至4月中旬各试点地区要完成内部改造,同时,我会将配套下发有关规定,保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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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地
区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财产保险
【发文字号】保监许可[2013]422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11.06
【实施日期】2013.11.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4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地区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的批

(保监许可〔2013〕422号)
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地区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审批的请示》(美亚
PL0110001-02〔2013〕第04号)收悉。

经审核,同意你公司使用浙江地区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表。

有关保险条款、费率以及条款编号等其他未尽事宜,适用《关于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的批复》(保监产险〔2012〕828号)文件的规定。

此复
附件: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地区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
中国保监会
2013年11月6日
附件:
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表(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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