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政府采购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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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2.10.26•【字号】厦财购[2012]7号•【施行日期】2012.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厦财购〔2012〕7号)各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各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近年来,我市各区、各部门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政府采购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政府采购效益得到较好的发挥。

但是,仍存在着采购流程不够高效、采购评审环节不够完善、监督管理不够到位等问题。

为规范政府采购活动,强化政府采购监管,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强化预算审核,做实政府采购预算各预算单位在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时,应充分做好采购项目的前期询价和论证工作,尤其是对单项采购金额较大的项目或实施特殊采购方式的项目,一定要认真做好市场调查,真正做到货比三家,使预算能够较为准确的反映采购项目的真实情况,切实编实编细政府采购预算。

为加强政府采购项目的预算审核,对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工程类项目以及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预算单位应在开评标前报各级财政审核中心进行预算控制价审核,并按财政审核中心出具的项目预算控制价进行招标。

对未进行控制价审核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得进入开评标环节。

二、规范采购招标文件编制,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各预算单位在提供采购需求文件时,应严格按照规定格式和内容提供详实的采购资料。

对采购项目如有技术、商务等特殊需求的,预算单位在提供采购需求时,必须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由预算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书面说明,并且设定的特殊需求条件应当满足货物类项目至少有三个品牌型号、工程类和服务类项目至少有三家供应商可以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要求。

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超市管理实施细则

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超市管理实施细则

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超市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超市管理,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超市管理办法(试行)》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纳入网上超市采购品目且在一定预算金额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采购人职责第三条采购人是网上超市采购活动的执行主体,应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网上超市采购活动的管理,建立单位网上超市采购内控制度,明确采购审批流程和责任,加强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管理,明确所采购货物签收人员和验收人员及其职责,确保采购及验收过程文明、公正、公开、廉洁。

第四条采购人应依据政府采购预算,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机关办公通用软件资产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及《福建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购置费预算标准》等相关规定,不得超标准违规采购。

第五条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的设定应本着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六条采购人应选择网上超市标准化原厂配置产品,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改配、加配等个性化定制要求或服务。

第七条采购人要加强网上超市账户和密码的管理,确保信息安全,对泄漏或借用网上超市账户所产生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章供应商管理第八条网上超市通过公开征集入驻供应商,申请入驻网上超市的供应商应当通过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信息公开系统注册,并在网上超市申请入驻。

第九条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省交易中心)负责征集省级网上超市供应商,通过审核符合入驻条件的供应商,可在全省范围内为网上超市提供交易服务。

第十条各设区市负责政府采购网上超市管理的执行机构,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公开征集入驻本区域网上超市供应商,所征集的供应商仅限本区域范围内提供交易服务。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政策问答》的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政策问答》的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政策问答》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07.26•【字号】厦财采〔2021〕10号•【施行日期】2021.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政策问答》的通知厦财采〔2021〕10号各有关单位:为便于供应商全面了解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政策,更好享受政策红利,我局在征求供应商意见的基础上,针对供应商日常比较关注、咨询较多的有关我市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政策问题,整理编制了《厦门市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政策问答》,现予以印发,请相关单位参考。

特此通知。

附件:厦门市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政策问答厦门市财政局2021年7月26日厦门市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政策问答1.我有看到采购意向公告,但是公告内容比较简单,想了解下详细要求,可以联系采购人咨询吗?答:采购意向作为供应商了解各单位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供应商可以联系采购人咨询有关信息。

2.我发现有的项目有发布采购意向公告,公司能提前做准备,但有的项目没有发布采购意向公告,这样是否有违反规定?答:大宗货物政府采购项目、涉密项目、以协议供货及定点采购方式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可以不用发布采购意向公告。

因采购单位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也可以不公开采购意向。

符合以上要求的项目没有发布采购意向公告不违反规定。

3.我发现采购意向公告写的技术参数只有一个品牌能满足,对此可以提出质疑吗?答:对采购意向公告不可以提出质疑,但可以向采购单位反映问题。

等项目发布正式采购公告后,如果仍存在技术参数只有一个品牌能满足的情况,可以提出质疑。

4.我发现有的项目招标参数与采购意向公告内容存在差异,这样是否有违反规定?答: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各单位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采购项目实际采购需求、预算金额和执行时间以采购单位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因此,项目招标参数与采购意向公告内容存在差异不违反规定。

2020年度厦门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2020年度厦门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附件
2020年度厦门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一、大宗货物采购目录
二、定点及公务机票采购目录
— 1 —
上述定点服务及公务机票采购项目,具体采购无需填报采购实施计划表,直接按相关规定向有关供应商采购。

三、目录外非大宗项目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未列入以上政府采购目录的货物、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应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采购预算金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且在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招标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区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2 —。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8.01•【字号】厦财采〔2022〕8号•【施行日期】202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厦财采〔2022〕8号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各区财政局: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厦门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厦门市政府令第137号)、《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13〕18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厦门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政府采购项目范围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和省财政厅明确实行政府采购厦门属地管理的各省属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以下项目的,应当进行政府采购:(一)政府采购目录以内且达到采购预算起点及金额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范围见附件);(二)政府采购目录以外且达到限额标准以上(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三)预算金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且在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招标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区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政府采购方式(一)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市级财政部门批准。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二)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100-200万元(不含200万元)的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的性质和特点,依法选择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所出资企业物资采购管理的指导意见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所出资企业物资采购管理的指导意见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所出资企业物资采购管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6.10•【字号】厦国资企[2008]170号•【施行日期】2008.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所出资企业物资采购管理的指导意见(厦国资企〔2008〕170号)各所出资企业:为了规范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及其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物资采购行为,促使企业加强物资采购管理,降低生产成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的规定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五个方面制度建设的通知》(厦府办〔2008〕100号)要求,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物资采购管理的重要意义实行物资招标采购是推行厂务公开,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重要措施。

推行物资采购的公开招标,充分体现了市场经济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原则,为企业提供了平等交易的平台,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真正落实和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各企业领导班子要高度重视物资采购管理工作,着力于建立一套“公开、透明、择优”的物资采购管理运行机制,确保物资采购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二、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的物资采购方式(一)企业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零部件、外协件、设备等物资的采购,应当尽可能实行公开招标。

实行公开招标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可自行组织招标,也可委托有资格的招标机构招标。

(二)经企业物资采购招标领导机构讨论通过后,下列情况可实行邀请招标:1. 拟采购物资的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仅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2.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属抢险救灾物资,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3. 法律法规规定适宜招标而不宜公开招标的。

厦门严管政府采购投标行为2014年起超30万元(含)需报批

厦门严管政府采购投标行为2014年起超30万元(含)需报批
厦 门严管政府 采购投标行为 2 0 1 4年起超 3 O万元 ( 含 ) 需报批
近 日,厦 门市财政局 出台了 《 关于市级政府采 购 货 物和服 务项 目招标 文件 范本 编 制指 引及 招标 实 施 指 引 的补充 通 知 》(以下简 称 《 补充通知 》 ) ,于 2 0 1 4年 1月 1 日起 实施。 根据 《 补充通知 》 ,没有 列入 集 中采购 目录但是 达 到或超过 3 O万元标准 的 , 要按 政府采购 规定报批 。 同时 ,根据 《 补 充通知 》 ,投标 人 一旦被认定 为 串通投标 ,将按 无效投标处 理。有 下列情形 之一 的, 将被 认定 为 串通投 标行 为 : 投标 人之 间协 商投 标报 价等 投标 文件 的实质性 内容 ; 投标 人 之 间约定 中标 人; 投标人 之 间约定部分 投标人 放弃投标 或者 中标 ; 属于同一集 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 照该组 织 要求协 同投 标 ; 投标 人之 间为谋 取 中标 或 者 排斥 特定 投标 人 而采取 的其他联 合行 动 ; 不 同投 标 人 的投标 文件 由 同一 单位 或个人 编 制 ; 不 同投标 人 委托 同一单位 或者 个人 办理 投标 事 宜 ; 不 同投标 人 的投 标 文件载 明的项 目管理 成 员为 同一人 ; 不同 投标 人 的投标 文 件异 常 一致或 者投标 报价 呈 规律 性 差 异 ;不 同投 标人 的投 标 文件 相互 混装 ; 不 同投标 人 的投标 保证 金从 同一单位或个人 的账 户转 出。 ( 源自: 东 南快报 )
四川泸县政府 工程阳光 招投标 全 年节省 资金 1 . 2亿元
2 0 1 3 年 ,四川 省泸县招 投标 管理工作 不 断探 索 创 新 ,采取 四项措施保证 政府工程 阳光招投标 。 统 一 交 易平 台。 成 立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心 , 将分散 的交 易职能划 归中心统一管理 ,使其 人 、财 、 物 与监 管部 门彻底 脱钩 ,保证 了交 易活 动在 阳光 下 运行 。 二、发挥 科技 优 势。要 求投 标单 位 从 网上 下

厦门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4修正)

厦门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4修正)

厦门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4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4.29•【字号】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30号•【施行日期】2024.04.29•【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招标投标正文厦门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96年5月30日厦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3月29日厦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象屿保税区条例〉等十三件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04年6月4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象屿保税区条例〉等十二件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0年7月29日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二十部经济特区法规名称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4年4月29日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等两部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第三章投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定标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辖区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筑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上或者工程造价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实行施工招标投标:(一)政府投资的;(二)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投资的;(三)国有企业投资的;(四)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的;(五)国有企业和集体经济组织所占股份超过百分之五十的企业投资的。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30•【字号】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施行日期】2015.12.3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12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裴金佳2015年12月30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厦门市人民政府组织对现行市政府规章进行清理,决定对下列规章分别予以废止、修改:一、对下列规章予以废止(一)《厦门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规定》(1994年12月22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公布,根据1997年12月2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和2007年9月30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二)《厦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1995年8月31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公布,根据1997年12月2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三)《厦门市水路运输管理规定》(1995年9月2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公布,根据1997年12月2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2002年4月16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2004年6月2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2007年9月30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和2012年3月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四)《厦门市社会用字管理规定》(1996年4月5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公布,根据1997年12月2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五)《厦门市银行卡跨行联网管理规定》(1996年7月1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公布)(六)《厦门市防治机动车辆噪声污染规定》(1996年9月24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公布,根据2007年9月30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七)《厦门市森林防火管理办法》(1997年3月7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公布)(八)《厦门市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查处暂行办法》(1999年7月1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公布)(九)《厦门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005年1月1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公布)(十)《厦门市生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5月12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公布,根据2007年8月13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厦门市生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十一)《厦门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2007年5月14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公布)(十二)《厦门市建设项目行政审批集中办理办法》(2009年3月14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公布)(十三)《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11年11月21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46号公布)二、对下列规章作如下修改(一)《厦门市捐资兴学奖励办法》(1995年6月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公布)删除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政府采购【发文字号】厦财购[2005]2号【发布部门】厦门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05.02.24【实施日期】2005.02.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厦财购[2005]2号市属各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我市政府采购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取得初步成效。

为全面贯彻《政府采购法》,规范采购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政府采购计划的编报1、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市财政局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规定,在采购资金落实的前提下编报政府采购计划。

由于一个招标周期一般需25-30天,对依法应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采购单位应提前办理计划申报手续。

2、各单位应当在市场询价的基础上合理编报采购计划预算价格,并作为采购代理机构掌握的最高限价。

如因预算价格偏低造成所有投标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预算价格的,将作为流标处理,调整预算价格后重新组织采购。

3、各单位填报采购计划时原则上只报采购项目的品名、规格型号、技术指标,不得指定品牌(除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方式外),否则将视为排斥潜在的供应商。

4、各单位设定的采购项目技术指标应是三个以上品牌的共性技术指标,不得以某一品牌特有的技术指标为条件,否则将视为排它性条件,引起供应商质疑或投诉时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5、如因客观原因不足三个品牌或需要特定单一品牌的,采购人应当按申请特殊采购方式程序向市财政局申请批准。

二、关于政府采购方式的选择及委托代理 1、各单位应认真对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条件申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5.15•【字号】厦府〔2024〕111号•【施行日期】2024.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2024〕11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现将《厦门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2024年5月15日厦门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24〕5号)的精神,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有力促进投资和消费,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打造新发展格局的节点城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到2027年,工业、建筑、交通、教育、文旅、医疗等领域设备投资规模较2023年增长25%以上,重点行业主要用能设备能效基本达到节能水平,环保绩效达到A级水平的产能比例大幅提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关键工序数控化率超过75%;二手车交易量较2023年增长45%,废旧家电回收量较2023年增长30%,再生材料在资源供给中的占比进一步提升。

二、推进重点领域更新改造行动(一)加快重点行业改造升级。

瞄准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推进机械装备、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纺织服装、轻工食品加工等重点行业,加快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大力推进企业技改投资,实施“智改数转网联”行动,积极推广先进技术设备和用能设备,提升企业数字化水平,培育数字经济赋智赋能新模式。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编制市级2022年部门预算和2022-2024年支出规划的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编制市级2022年部门预算和2022-2024年支出规划的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编制市级2022年部门预算和2022-2024年支出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07.26•【字号】厦财预〔2021〕27号•【施行日期】2021.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财政局关于编制市级2022年部门预算和2022-2024年支出规划的通知厦财预〔2021〕27号市直各单位:为做好2022年政府预算编制和2022-2024年财政规划工作,根据《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厦门市预算审查批准监督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零基预算改革的意见》(厦府〔2020〕180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编制2022年财政预算和2022-2024年财政规划的通知》(厦府办〔2021〕52号)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编制范围及职责(一)编制范围各预算单位均应编制本单位2022年部门预算及2022-2024年支出规划,除另有规定,各一级预算单位的2022年部门预算及编制说明将按要求提交市人代会。

其中:市财政局会同市资源规划局、市土地发展中心等有关部门编制政府性基金收入预算;市人社局会同市税务局、市医保局编制社会保险基金收支预算;市财政局会同市国资委等有关部门编制国有资本经营收支预算。

(二)职责分工各预算单位负责本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和三年支出规划的编制和执行,并对预算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以及执行结果负责。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

各一级预算单位负责审核、汇总所属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和三年支出规划,牵头编制政府保障事项清单,经单位党组(党委)审议通过后,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向市财政局报送部门预算及其编制说明、政府保障事项清单。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汇总各一级预算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和三年支出规划、政府保障事项清单。

二、2022年部门预算编制程序与内容各预算单位要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零基预算改革的意见》要求,采用零基预算方法,编制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及其他收支的2022年预算,并编制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2022-2024年支出规划,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有关工作。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流程管理的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流程管理的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流程管理的通知【法规类别】政府采购【发文字号】厦财购[2017]16号【发布部门】厦门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7.05.12【实施日期】2017.05.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流程管理的通知厦财购[2017]16号市直各预算单位,各区(开发区)财政局: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效率,规范政府采购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工作现状,推进我市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实现“简化流程、提高效率,规范管理、预防腐败”的目标。

现将相关改革措施通知如下:一、规范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编制将政府采购预算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采购人依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在市人大会议未批准政府采购预算前,可按部门上报“二上”政府采购预算组织采购,上年度结转的政府采购预算无需再向相关业务处申请追加,上传原批复采购预算后可直接办理采购业务。

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以当年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为编制依据。

一般公用定额及专项经费预算均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条目,做到“应编尽编、编细编实”。

预算项目应区分大宗货物和非大宗货物两种情况,以便汇总大宗品类全年需求。

对大宗货物,根据当年政府采购目录的品类及资产配置标准,逐项编制预算条目。

“采购项目名称”应按当年政府采购目录品类名称精确填写,如“台式计算机”不能写成“电脑”,否则下一步填写“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表”时系统将无法判定大宗采购组织形式。

预算项目不填具体型号参数,只填报单价控制价。

如台式计算机,5000元,1台;4500元,2台。

对于非大宗货物采购,以当年政府采购目录品类为标准,同一类别需求汇总为一项,总额达到采购起点金额的,按总额填报一条预算条目;总额未达采购起点金额的,无需编制采购预算条目。

采购单位依据财政部门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本部门政府采购年度实施计划,采购计划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品目类别、具体货物、服务或工程名称、预算金额(含单价、数量、总价)、拟采用采购方式、预计项目实施时间、拟委托代理机构等。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经济特区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监管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经济特区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监管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经济特区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监管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1.01•【字号】厦府〔2018〕321号•【施行日期】2018.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经济特区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监管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现将修订后的《厦门经济特区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监管条例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2018年11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目录管理第三章配置管理第四章备案管理第五章异议与投诉第六章附则厦门经济特区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监管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监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区财政部门是本市公共资源市场配置工作监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管理和监督本市公共资源市场配置工作。

市财政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全市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管理制度;(二)组织编制和调整全市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目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三)按规定权限审核(批)市级公共资源市场配置方式的变更申请;(四)受理市级公共资源市场配置方案和配置结果的备案,并按规定审查;(五)监管市级公共资源管理部门和公共资源配置服务机构的市场配置工作;(六)受理市级公共资源市场配置过程中利害关系人的投诉,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七)指导区财政部门开展公共资源市场配置工作;(八)其他有关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的职责。

区财政部门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本区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管理制度;(二)向市财政部门汇总申报本区公共资源项目;(三)按规定权限审核(批)本区公共资源市场配置方式的变更申请;(四)受理本区公共资源市场配置方案和配置结果的备案,并按规定审查;(五)监管本区公共资源管理部门和公共资源配置服务机构的市场配置工作;(六)受理本区公共资源市场配置过程中利害关系人的投诉,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七)向市财政部门报送本区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统计分析报告;(八)其他有关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的职责。

厦门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厦门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 外资金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 工程的其他采购活动依照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政府采购规定办理。
政府采购项目资金预算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项目评标评审活动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负责。评标委员会、 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组成。采购人代表应当熟悉采购项目的经济技术要求, 并由采购人以书面形式确定。?
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本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产生;因项目情况特殊,本地政 府专家库相应专家为数不足或者不适宜参加评审的,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可从外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 机抽取方式产生。
第三章 采购程序
第三章 采购程序
第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计划, 报财政部门审核。
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计划应当包括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采购数量、价格、规格及技术要求、资金来源构成、 预计采购时间、交货或者竣工时间等。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对报送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计划进行审核,审定采购预算、采购形式和采购方式,并及 时作出批复。
第二章 采购形式和采购方式
第二章 采购形式和采购方式
第七条 本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根据授权确定并公布。 第八条 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规定限额标准以上的,实行分散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由采购单位自行采购。 大宗货物政府采购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财政、监察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条 政府采购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进行。 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条 公开招标应当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的数额达到规定标准的,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 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市财政部门的批准。 第十一条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 标采购。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有关文书范本的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有关文书范本的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有关文书范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07.23•【字号】厦财采〔2021〕9号•【施行日期】2021.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有关文书范本的通知厦财采〔2021〕9号市直各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实现政府采购项目绩效目标,便于采购人编制和审查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我局编制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等文书范本,供采购人参考使用。

各区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执行。

附件:1.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2.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实施计划3.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一般性审查意见书4.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重点审查意见书厦门市财政局2021年7月23日附件1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项目名称:采购单位:编制单位:编制时间:编制说明一、采购单位可以自行组织编制采购需求,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其他第三方机构编制。

二、编制的采购需求应当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要求及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

三、斜体字部分属于提醒内容,编制时应删除。

四、对不适用的内容应删除,并调整相应序号。

一、需求调查情况属于《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填写本部分。

第十一条对于下列采购项目,应当开展需求调查:(一)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二)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等;(三)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四)主管预算单位或者采购人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6.24•【字号】厦府规〔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办法的通知厦府规〔2021〕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办法》已经第14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厦门市人民政府2021年6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交易目录第四章交易程序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厦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公共资源交易的效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本市各级预算主管部门及其所属预算单位组织实施的下列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一)国有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二)涉及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三)机关事业单位资产、国企接受委托管理的政府性资产的对外出租、出售以及罚没物品的处置;(四)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以及其他适合采用公平竞争方式进行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三条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实施的下列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适用本办法:(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海域使用权出让;(三)政府采购;(四)国有产权交易;(五)涉密项目;(六)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实施公共资源交易的预算单位(以下称公共资源交易实施主体),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公共资源交易,并对公共资源交易的结果负主体责任。

各预算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和机制,落实部门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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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政府采购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财政部财预字[1999]139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厦门[1999]综134号文件精神,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政府采购的目的按照市政府的重大政策目标进行政府采购,节约财政资金,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整体的公共利益,保证、促进和推动市政府的社会经济政策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政府采购的原则政府采购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讲究信用、效益和效率,追求物有所值。

第四条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时,均应实行政府采购。

第五条管理机构市财政局是我市政府采购工作的主管部门,内设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采购办),具体负责全市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的职责1、负责全市政府采购工作的日常管理与监督。

2、组织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政府采购政策。

3、负责编制市级政府采购目录草案。

4、研究并提出我市政府采购的中长期规划。

5、制订我市政府采购的各类实施办法及细则。

6、管理和监督各单位、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的政府采购活动。

7、审批进入我市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

8、审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格。

9、组建并管理政府采购专家库。

10、组织政府采购人员培训。

11、收集、统计和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12、处理市级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

13、指导我市区级政府采购工作。

第七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定义及职责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经市财政局批准,具有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依法成立并且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

在开展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活动时,必须接受市采购办的管理和监督,履行下列职责:1、接受市采购办的委托,对纳入我市政府采购目录中的项目,组织进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经市采购办批准,可以采用竞争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2、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开标、评标或定标等工作,并按市采购办的要求,及时报送招标书、开标报告、评标报告、中标协议书、中标通知书、落标通知书、政府采购结果抄报函等资料。

3、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时,可以向投标商收取投标保证金和标书费,向中标商收取履约保证金和中标服务费。

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标书费及中标服务费的收取标准,由代理机构报经市财政局批准。

4、办理市采购办交办的其他政府采购事务。

5、在行政事业单位分散采购时,代理机构可以接受其委托,按政府采购规定,代各单位进行采购。

6、接受社会、企业、个人的采购委托。

第八条供应商的定义和职责供应商是指经市采购办批准,取得中国供应商或外国供应商的资格,可以进入我市的政府采购市场,具备向采购单位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供应商享有如下权利及义务:1、参与我市的政府采购活动,公平竞争。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我市政府采购各项制度,合法经营,诚信守约。

3、按照厦门市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投标时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缴纳投标保证金、标书费,中标后缴纳履约保证金和中标服务费。

4、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行政事业单位、其他供应商的违规违纪行为,向市财政局或市采购办投诉或举报。

第九条政府采购的货物、工程、服务的定义货物是指具有经济价值和使用价值并能为人所控制的各类物品及其附带服务。

工程是指土建、安装、装饰、市政道路建设、河道疏竣、堤岸建设、水利建设、绿化等工程及其附带服务。

服务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第二章政府采购的范围第十条政府采购实行分批纳入,逐步实施的办法。

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统一实行集中采购。

未列入目录或未达到限额标准的项目,实行非集中采购,由各单位按政府采购的制度分散采购。

政府采购目录由市财政局逐批公布及调整。

第十一条属于政府采购目录所列的项目,达到如下限额标准之一的,应该由市采购办统一安排委托代理机构进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1、单台(套)价值十万元以上的货物。

2、同类商品价值二十万元以上的货物。

3、合同价值二十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

4、合同价值二十万元以上的租赁项目。

5、合同价值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修缮工程。

以上所列限额标准均含本金额。

第三章政府采购方式第十二条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与非集中采购两种形式。

集中采购是指列入我市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由各单位报市采购办统一汇审后,集中交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非集中采购是指未列入我市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由各单位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自行组织或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第十三条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谈判、询价、单一来源(含定点、定向)等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政府采购主要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采购是指采购单位或代理机构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采购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五个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其余三种采购方式按如下办法执行: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市采购办批准,可以采用竞争谈判采购方式:(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投标的;(2)出现了不可预见的急需,而无法按招标方式采购的;(3)投标文件的准备需较长时间才能完成的;(4)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需要高额费用的;(5)对高新技术含量有特别要求的;(6)市财政局或市采购办认定的其他情况。

竞争谈判采购时,代理机构或采购单位应当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

2、属于标准规格且价格弹性不大的,经市采购办批准,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询价采购时,代理机构或采购单位应当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确保竞争性。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市采购办批准,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1)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者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它合适替代标的。

(2)原采购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补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3)在原招标目的范围内,补充合同的价格不超过原合同50%的工程,必须与原供应商签约的。

(4)预先申明需对原有采购进行后续补充的。

(5)采购单位有充足理由认为只有从特定供应商处进行采购,才能满足需求。

(6)从残疾人、慈善等机构采购的。

(7)市财政局或市采购办认定的其他情况。

单一来源采购时,由采购单位或代理机构向供应商直接购买。

第十五条定点、定向、采购卡等采购方式由市采购办统一安排,逐步实施,具体办法另行公布。

第四章政府采购的运作程序第十六条采购计划的编制和审批1、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时,应同时向市采购办报送下年度采购计划,由市采购办汇总编制市级政府采购计划(草案)。

2、市采购办根据市人大批准的年度财政预算和财政局批复给各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费预算,审批各单位的年度采购计划。

3、未列入政府采购计划,需另外追加的采购项目,由行政事业单位向市财政局业务处申报,市采购办根据资金落实情况给予批复。

第十七条采购计划的确认1、属集中采购的项目,在采购前,各单位必须对所采购项目的技术参数、规格型号、采购数量、资金渠道、售后服务等要求进行确认,并按采购办规定的时间上报。

2、各单位报送的采购计划,不得提出具体的品牌要求。

但考虑到部分项目的特殊性及工作的需要,各单位可提出1―2个推荐品牌,供市采购办参考。

3、属工程、服务及较复杂、非标准的货物,报送采购计划时应附详细的采购要求及说明。

4、各单位一般不采购外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确因工作需要采购的,应当报经市采购办批准。

第十八条政府采购的委托凡属集中采购的,由市采购办统一委托,各单位不得自行委托采购。

属非集中采购的,由各单位分散采购,如需招标时应委托有资格的代理机构采购。

第十九条政府采购流程1、单位提出采购计划,报财政局各业务处进行预算审核;2、财政局各业务处批复采购计划,转市采购办;3、市采购办按政府采购制度审批汇总采购计划,交由代理机构采购;4、采购单位与代理机构共同编制招标文件;5、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6、代理机构负责开标、评标,公布招标结果,发中标通知书,政府采购结果抄报函等;7、集中采购合同由市财政局授权的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签订,非集中采购合同由各单位与供应商签订;8、合同标的验收;9、支付货款。

第五章招标程序第二十条招标文件的编制、报审及内容1、招标文件由采购单位与代理机构共同编制,并由采购单位确认。

2、招标文件定稿后,由代理机构报市采购办。

市采购办在收到招标文件后七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代理机构方可刊登招标通告或发出招标邀请。

3、招标文件应当包括如下主要内容:(1)投标邀请函;(2)投标人须知;(3)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4)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和评标方法;(5)标的名称、数量、技术参数和报价方式要求;(6)投标人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7)投标保证金的要求;(8)交货、竣工或者提供服务的时间;(9)开标一览表(包括价格内容、计算方式、产地等);(10)政府采购合同的主要条款、订立方式及范本;(11)政府采购合同的特殊条款;(12)市采购办规定的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标底的编制与确定。

价值五十万元以上的项目应由采购单位编制标底,并报市采购办备案。

标底的编制应在财政下达预算的基础上,综合考虑项目的技术性能、市场价格等因素。

标底确定后必须保密,在评标前不得泄露。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资格预审1、经市采购办批准的供应商具有投标资格。

2、未获得我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的,应首先通过市采购办的资格预审后,方具有投标资格。

3、市采购办亦可委托代理机构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4、资格预审的主要内容:(1)营业执照副本及法人资格证书;(2)资信、资质证明;(3)供应能力的证明;(4)投标代表的委托书。

第二十三条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五日前,可以要求代理机构或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的有关问题作出澄清。

2、若招标文件需要修改,应由代理机构在投标截止日之前,以书面形式作出修改或补充,并确保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修改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投标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递交投标文件,逾期或不按规定的投标不被接受。

第二十五条开标1、代理机构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标。

开标时,应当场检查投标书密封及加盖公章等情况,并将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公开展示。

2、代理机构应对开标情况作出记录、备案。

3、代理机构应在开标前适当时间,通知市采购办、采购单位代表、专家等部门或人员出席开标会。

4、投标人的法定代表或其授权委托人应当出席开标会。

第二十六条评标一、人员组成1、评标由代理机构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专家、采购单位代表、代理机构代表等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由代理机构从市财政局组建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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