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含答记者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是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而出台的重要法律法规,该条例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范,有必要对该条例进行逐条释义。
第一条:本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的,是该法的实施细则。
该条规定了本条例的制定目的和依据,表明本条例的作用是进一步细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实施细节,做到便于招标投标活动的规范实施。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招标、投标,包括招标人和投标人按照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进行采购、施工、服务、工程监理、设计等活动。
该条规定了招标投标的具体范围和方法,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招标投标的适用范围包括采购、施工、服务、工程监理、设计等领域。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招标文件,是指招标人制定的为邀请投标人投标而发出的文件。
该条规定了招标文件的概念及其发出者,明确了招标文件的制定和发放程序。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投标文件,是指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准备的、对招标内容进行响应的文件,包括投标报价和技术方案等内容。
该条规定了投标文件的概念,明确了投标人对招标内容进行响应的内容,包括投标报价和技术方案等。
第五条:投标人应当认真阅读招标文件,理解招标条件,编制合格的投标文件。
该条规定了投标人的阅读招标文件和编制投标文件的要求,强调了投标人的自主选择和参与过程,保障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要求,组织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招标人的名称、联系方式和代表人员等信息,同时要求投标人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提交投标文件。
该条规定了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的要求,确定了招标文件的内容,以及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具体要求。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公开招标,保证招标活动的公开、公正和公平。
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可以不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进行与公开招标相当的公开程度和程序的邀请招标或者询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知识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知识点一、细化了“工程建设项目”包含的具体内容,明确了“工程”的定义。
《条例》第2条对《招投标法》第3条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了细化,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而这里的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二、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符合特殊情形的,也可以邀请招标。
《条例》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上述情形的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三、补充规定了几种“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条例》还规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四、对招投标活动程序步骤的补充完善。
《条例》对招标终止、招标结果公示、履约能力审查等招投标活动中的程序性问题作出补充规定。
招标终止:招标人终止招标后,有义务及时发布公告、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招投标实施条例
招投标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 号,2022 年11 月30 日国务院第183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2 年2 月1 日起施行。
该《条例》分总则,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投诉与处理,法律责任,附则7 章85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签发的行政法令、授权有关部门发布的国务院行政命令或者下发的行政操作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造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份,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发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投标法实施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颁布的法规,旨在规范招标和投标活动的行为,保障公平、公正和透明的竞争环境。
该条例共五章,分别是总则、招标活动、投标活动、评标和中标、监督管理。
第一章总则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总则明确了招标和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和主管部门职责等方面的内容。
首先,该条例强调了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要求所有招标和投标活动都遵循这一基本原则。
其次,该条例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之间的招标和投标活动。
再次,相关政府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保障招投标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第二章招标活动招标活动是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的重要组成部分,该章节规定了招标文件的编制、发布和解释,以及各种招标方式的具体执行细则。
招标文件是招标方向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招标项目的详细信息的文件,该条例要求招标文件应当准确、详尽、公正、合法,并且应当公开发布。
同时,招标文件的解释应当及时,准确回答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以保障招标活动的透明度。
第三章投标活动投标活动是指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方提供的招标项目进行报价和投标的过程。
该章节规定了潜在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和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潜在投标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才能参与投标活动。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报价和其他相关的技术和商务信息,以便招标方进行评标和比较竞争。
第四章评标和中标评标和中标是招投标活动中非常重要的环节,该章节规定了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评标标准、评标程序和中标结果的公布等内容。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方组织,由多名具备专业背景的评标人员组成,并按照一定的评标标准进行评审。
评标程序应当公开、透明,确保评标的公正性。
最终中标结果应当及时进行公布,以确保招投标活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第五章监督管理招投标法实施条例最后一章是关于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该章节规定了主管部门的职责、投诉和监督举报的处理程序,以及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和处理办法等。
《招标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WORD条文全版)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实施条例》背景《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9届全国人大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21号主席令发布,2000年1月1日起实施已有12年。
为了有效贯彻《招标投标法》,细化行为规,统一交易规则,总结经验教训,针对目前虚假招标、串标围标、交易等突出问题,完善相应的行政监督和法律惩罚措施,并为招标投标体制机制的创新和持久健康发展提供相应的法规依据。
2006年启动《条例》的立法调研、起草、论证,历时6年,国务院2011年11月30日审查通过,第613号令发布,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实施条例》释义(供参考,以立法机构设施为准)《条例》共七章 85条第一章总则 6条第二章招标 22条第三章投标 11条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16条第五章投诉与处理 3条第六章法律责任 20条第七章附则 3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立法依据和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依法完善招标采购制度,规招标投标行为,提高公共资金采购效率,保证采购标的性能质量,统一规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加大惩防腐败行为的力度。
第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本条主要为了衔接和界定《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的适用围。
前者定义的“工程建设项目”与后者定义的“工程”涵是一致的,均应包括所有的土木建筑和设备管线安装工程及其相关的材料设备货物与勘察、设计、监理服务,并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监管体系;与“工程”无关或与其没有“不可分割和基本功能”关系的货物和服务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监管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是为了规范和指导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活动的进行,保证公平竞争和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招标投标管理,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促进招标投标制度改革和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因开展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工程、商品、服务等需要使用招标投标方式确定合同相对方的活动。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平等、公正、竞争的原则,保证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法履行公告、资格审查、招标文件编制、招标文件的发售与代理,投标保证金、投标文件的递交与保密,评标、中标、签订合同等程序和程序的要求。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根据工程、商品、服务等不同的特点,合理确定招标投标方式和程序,提高招标投标效益,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效果。
第六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重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提高工程、商品、服务等的质量,降低投资和运行成本。
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加强专业技术和管理、法律等方面的培训,提高招标投标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二章招标第八条招标活动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并依法公告。
第九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招标程序、投标保证金、保证金解冻及退还、中标结果公告等内容。
第十条招标人须按照法定程序核准招标文件,并依法公告招标。
第十一条招标文件应当准确、明确,规范构成招标合同的条件和约定。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向招标投标人提供与招标投标活动相关的信息和文件,做到平等对待,不得对招标投标人进行不公正限制。
第三章投标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投标文件。
第十四条投标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投标人的技术、价格和服务承诺等内容。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为了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促进招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经广泛征求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招投标市场主体的意见,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一是增强招投标法律制度可操作性的需要。
《招标投标法》的颁布实施,对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实践的不断发展,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招标投标法》的有些规定显得较为原则,有的缺乏必要规范,不能很好地满足实践发展需要。
例如,对资格审查、评标等程序规定得较为原则,对于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围标串标、以他人名义投标等违法行为,缺乏具体认定标准,实际工作中很难查处。
针对以上情况,各部门、各地方采取了一些措施,但由于缺乏上位法依据或者受立法效力层次的限制,效果不明显。
因此,有必要制定《条例》,在行政法规层面作出具体规定,进一步增强招投标制度的可操作性。
二是促进招投标市场规则统一的需要。
《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后,为做好本部门、本地区招投标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地方陆续出台了招投标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法规范招投标活动提供了制度保障。
但由于大多数配套文件在制定过程中缺乏必要的协调,客观上造成了规则不统一,不利于招投标统一大市场的形成。
因此,有必要制定《条例》,在总结实践证明行之有效做法的基础上,在行政法规层面对招投标配套规则进行整合提炼,促进招投标规则统一。
三是加强和改进招投标行政监督的需要。
规范有力的监督是招投标法律制度得以顺利执行的重要保障。
《招标投标法》对行政监督的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行政监督缺位、越位与错位的现象同时存在,另外,当事人投诉渠道也不够畅通,投诉处理机制不够健全。
针对上述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以下简称国办发[2004]56号文件),明确要求各部门严格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加强和改进招投标行政监督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节选_条例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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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明确了立法目的和依据。
一、招投标事业在取得长足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急需解决的突出问题20xx年1月1日《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招投标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
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
一是招投标制度不断完善。
各部门、各地方出台了大量招投标配套规则,增强了招投标制度的系统性和可操作性。
二是行政监管体制逐步健全。
国务院确立了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协调、各部门分工负责的招投标行政监管体制。
为了解决分散监管可能带来的多头管理、同体监督、推诿扯皮等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很多地方建立了部门之间的联席机制,增强了在政策制度、监督执法等方面的协调性,一些地方还探索建立统一的招投标行政监督管理机构。
三是市场规模日益扩大。
招投标作为富有竞争性的一种交易方式,除广泛应用于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勘察、设计、监理外,还扩大到项目选址、融资、咨询、代建,以及教材、药品采购等领域。
通过招投标达成的交易金额巨大。
以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为例,20xx年全国共开展招标项目18264个,委托招标金额424.7亿美元,累计中标金额346.6亿美元。
四是行业成长迅速。
全国招标代理机构达数千家,招标采购专业人员上百万,招投标成为发展最为迅速的行业之一。
五是采购效率提高。
以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为例,“”期间,机电产品委托招标金额1474.58亿美元,中标金额1256.24亿美元,节约资金218.34亿美元,节资率14.8%。
此外,招投标制度在促进竞争,预防腐败等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尽管如此,招投标领域还存在着围标串标、弄虚作假、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评标行为不公正、非法干预招投标活动等突出问题,社会各界对此反应强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8修正)【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日期】2018.03.19【实施日期】2018.03.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完整版)招投标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 1 -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问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问答问:为什么要制定《条例》?问:《条例》针对实践中存在的规避公开招标、搞“明招暗定”的虚假招标以及串通投标等突出问题,主要作了哪些规定?答:《条例》针对当前突出问题,主要细化、完善了保障公开公平公正、预防和惩治腐败、维护招标投标正常秩序的规定。
三是禁止在招标结束后违反招标文件的规定和中标人的投标承诺订立合同,防止招标人与中标人串通搞权钱交易。
《条例》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四是完善防止和严惩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的规定。
投标人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以及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对正常的招标投标竞争秩序危害甚大,应当依法严惩、坚决遏制。
《条例》在对串通投标行为和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的认定作出明确具体规定的同时,依据招标投标法,进一步充实细化了相关的法律责任,规定有此类行为的,中标无效,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对违法情节严重的投标人取消其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评标是选取中标人、保证招标成功的关键,《条例》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其评标行为作了哪些规定?答:为确保公正评标,一要规范地选取评标委员会成员,二要规范评标行为,《条例》进一步完善了这方面的规定。
针对有的领导干部、招标单位负责人滥用权力干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选取,指定或变相指定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严重妨碍公正评标的问题,《条例》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综合评标专家库。
除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最新版】投标本章规定了招标和投标的相关内容。
其中,第七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条件、投标文件的组成要求、评标办法及评标标准等内容。
同时,第八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投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和投标保证金等。
第十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公开评审,并按照评审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
第三章开标、评标和中标本章规定了开标、评标和中标的程序和要求。
其中,第二十一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人指定的时间、地点和公开方式下进行。
第二十二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评标工作,并按照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确定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
第二十三条规定,中标人应当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建设项目。
第四章投诉与处理本章规定了投诉和处理的程序和要求。
其中,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招标人或者有关部门投诉。
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投诉,并按照规定公开处理结果。
第三十三条规定,对于投标人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五章法律责任本章规定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其中,第四十一条规定,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的成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规定,投标人违反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规定,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本章规定了本条例的施行时间、适用范围和解释等内容。
其中,第八十五条规定,本条例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同时,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招标投标活动。
对于本条例的解释,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第七条规定了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但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投标法实施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法律法规,旨在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公平竞争,保障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各项权益。
本文将围绕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一、总则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管,根据招投标法进行制定和修改,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提供具体规定。
二、招标项目的确定1. 招标项目应当依法确定,不得侵犯其他组织或个人的合法权益。
2. 招标项目包括工程建设、货物和服务等方面,应当明确项目的内容、要求、范围和标的物数量等。
3. 招标项目应当依法确定招标方式,并确保公开透明、公正公平原则的落实。
三、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发布1. 招标文件是招标投标活动的重要依据,应当准确、完整地反映项目的要求和条件,不得含有歧视性条款。
2.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公告的形式、内容、范围和时间,并通过合适媒介进行发布,确保公开透明,接受广大投标人参与。
3. 招标文件的修改应当依法进行,并及时通知相关投标人。
四、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和投标保证金1. 投标人应当符合法定的资格条件,并具备履约能力和信誉度。
2. 投标人在投标时应当提供相应的投标保证金,以确保投标的真实性和诚信性。
五、中标和合同签订1. 招标人应当依法评标,提供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确保评标过程的公正公平。
2. 中标人与招标人应当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各项责任、义务和条件,维护合同的有效性和稳定性。
六、监督检查和违法行为处罚1. 行政机关、招标监督机构和社会公众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违法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2.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利举报违法行为并提供相关证据,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七、争议的解决1. 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争议应当依法解决,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进行。
2.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相关案件,确保公正公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制定和执行,为招标投标活动的规范化、透明化和公正化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保障,有利于促进市场竞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招投标实施条例
招投标实施条例招投标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是为了规范和促进招投标活动的公正、公平、公开,保障政府采购、工程建设等领域公共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管理,加强财政资金使用监督,保护投标人和中标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招投标工作的透明度和效率,制定的准则和规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依法规范招投标活动的实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增强招投标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提高资源配置效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央政府、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属下机构以及其他法人、其他组织进行的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充分保障投标人和中标人的平等权益,防止垄断、不正当竞争等不公平现象的发生。
第四条招投标实施应当依法听取和采纳社会各界的意见,通过多种形式公布相关信息,增加信息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进行招投标活动的主体应当具备相应的组织、人员、设备和技术条件,确保招投标工作的正常运行和有效管理。
第六条招投标活动应当按照市场经济原则进行组织和管理,鼓励创新,提高效率,合理节约资源,避免浪费。
第七条招投标活动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制定招标文件,明示招标的标的、条件、要求和其他相关事项,并依法报备相关部门。
第九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文件要求,以书面形式提交投标文件,并按照规定期限将投标保证金缴纳到指定账户。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组织评标工作,并及时公布评标结果。
第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法组建,评标工作应当公正、客观、全面,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标,并及时出具评标报告。
第十二条中标候选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完成合同签订等后续工作,并提供相关承诺的履行担保。
第十三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保障工程质量和服务的有效实施。
第十四条招投标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依法进行,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节选_条例_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节选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节选,供大家阅读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明确了立法目的和依据。
一、招投标事业在取得长足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急需解决的突出问题20xx年1月1日《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招投标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
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
一是招投标制度不断完善。
各部门、各地方出台了大量招投标配套规则,增强了招投标制度的系统性和可操作性。
二是行政监管体制逐步健全。
国务院确立了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协调、各部门分工负责的招投标行政监管体制。
为了解决分散监管可能带来的多头管理、同体监督、推诿扯皮等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很多地方建立了部门之间的联席机制,增强了在政策制度、监督执法等方面的协调性,一些地方还探索建立统一的招投标行政监督管理机构。
三是市场规模日益扩大。
招投标作为富有竞争性的一种交易方式,除广泛应用于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勘察、设计、监理外,还扩大到项目选址、融资、咨询、代建,以及教材、药品采购等领域。
通过招投标达成的交易金额巨大。
以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为例,20xx年全国共开展招标项目18264个,委托招标金额424.7亿美元,累计中标金额346.6亿美元。
四是行业成长迅速。
全国招标代理机构达数千家,招标采购专业人员上百万,招投标成为发展最为迅速的行业之一。
五是采购效率提高。
以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为例,“”期间,机电产品委托招标金额1474.58亿美元,中标金额1256.24亿美元,节约资金218.34亿美元,节资率14.8%。
此外,招投标制度在促进竞争,预防腐败等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尽管如此,招投标领域还存在着围标串标、弄虚作假、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评标行为不公正、非法干预招投标活动等突出问题,社会各界对此反应强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