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芜湖县乡村医生申办个体诊所或个体卫生室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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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医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医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医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30•【字号】皖政办[2011]72号•【施行日期】2011.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医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1〕7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精神,切实保障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村医队伍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明确村医职责村医(包括在乡村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宣传教育和协助新农合筹资等工作。

二、全面加强村卫生室的建设和管理(一)全面完成省民生工程村卫生室项目建设任务。

到2011年底,全省实现每个行政村都有1所基本功能较为完善、基本诊疗设备较为齐全的标准化村卫生室,巩固村卫生室在农村三级医疗卫生网络中的基础地位。

(二)加强村卫生室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在充分利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信息系统的基础上,结合2011年中西部地区村卫生室信息系统项目建设,积极整合村卫生室各类信息化资源,加快村卫生室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实行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06年-2010年)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06年-2010年)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06年-201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03•【字号】芜政[2006]59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06年-2010年)的通知(芜政〔2006〕59号二00六年七月三日)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驻芜各单位:《芜湖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06年-2010年)已于2006年6月12日经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二00六年七月三日芜湖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06年-2010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宏观管理,合理配置医疗卫生资源,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能力,适应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家计委等三部委《关于开展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和《芜湖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以农村卫生、城市社区卫生和预防保健为重点,以改革和技术创新为动力,积极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调整结构,优化资源,充实内涵,逐步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和人民健康需求的医疗服务体系、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卫生监督体系,把我市建成区域性医疗卫生中心。

第三条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基本原则是:(一)从实际出发,与我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按照居民医疗卫生服务的实际需要,合理配置医疗卫生资源,调整服务方向和内容,提高服务质量,更好地满足居民多层次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优先发展和保证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重点加强农村卫生和预防保健工作,积极推进社区卫生服务,重视和发挥中医药在医疗卫生服务中的作用。

安徽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乡镇卫生院科室和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乡镇卫生院科室和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乡镇卫生院科室和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8.18•【字号】皖人社秘[2010]349号•【施行日期】2010.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安徽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乡镇卫生院科室和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皖人社秘〔2010〕349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为认真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皖政〔2010〕66号),切实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根据原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35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08〕17号)文件精神,现将《安徽省乡镇卫生院科室和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八日安徽省乡镇卫生院科室与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根据原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35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08〕1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全省实际,现就我省乡镇卫生院科室与岗位设置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适用范围1.全省范围内由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以及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均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乡镇卫生院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科室设置2.乡镇卫生院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公共卫生管理、村卫生室的业务管理及技术指导等职能,按功能分为中心卫生院和一般卫生院。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基层卫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20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基层卫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20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基层卫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2014-2016年)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芜政办秘[2014]189号【发布部门】芜湖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11.07【实施日期】2014.11.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基层卫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2014-2016年)的通知(芜政办秘〔2014〕18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芜湖市基层卫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2014-2016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2014年11月7日芜湖市基层卫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2014-2016年)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发办〔2013〕14号)有关精神,深入推进基层卫生综合改革,按照国家卫计委和财政部《基层卫生综合改革重点联系点工作方案》要求,制定我市基层卫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坚持以“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为重点,坚持政府主导,进一步落实基层卫生综合改革相关政策,大胆创新改革举措,推进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通过3年时间全面提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基本完成基层卫生健康信息网络化平台建设。

建立能力与实际需求相匹配、能真正承担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实施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双向转诊,成为健康卫生守门人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三、主要内容(一)推进等级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规范建设。

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坚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事业的公益性。

确立星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标准,建立星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创建机制。

通过创建星级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进一步规范机构管理,提升其基础设施与服务环境条件。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的通知-芜政〔2016〕87号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的通知-芜政〔2016〕87号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的通知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的通知芜政〔2016〕8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芜湖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已经2016年6月17日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9月2日1 总则1.1 制定目的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开发区总体规划等顺利实施,合理配置城市空间资源,为国有土地使用和建设开发提供规划管理依据,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芜湖市城乡规划管理实际,特制定芜湖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以下简称控规通则)。

1.2 编制依据控规通则以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开发区总体规划等为编制依据,衔接各专业规划中的设施配建要求。

1.3 适用范围芜湖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和建设开发的规划管理和各项工程设计和建设,除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的各项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外,同时应符合控规通则。

1.4 控规体系芜湖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体系由控规通则和地块图则两部分组成。

控规通则是国有土地使用和建设开发的一般性通用管理规定;地块图则是明确各地块的使用性质、控制指标、配套设施等具体规划建设要求的管理规定。

控规通则和地块图则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定文件,经依法审批并公示后,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规划行政许可、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

对于已组织编制地块图则的,地块相关控制指标以地块图则中确定的指标为准,未编制地块图则的地块,按本通则规定合理确定。

医疗机构(个体诊所、村卫生室)设置审批操作规范

医疗机构(个体诊所、村卫生室)设置审批操作规范

医疗机构(个体诊所、村卫生室)设置审批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行政审批编号)名称:医疗机构设置(个体诊所、村卫生室)审批性质:行政许可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适用范围:融水县辖区内个体诊所、村卫生室设置适用对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1.1事项设立的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修正)》第五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国家《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需要设置医疗机构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报告,由卫生行政部门纳入本地区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1.2办理程序的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六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下列审批权限报批:(一)村卫生所(室)由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报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二)不设床位和设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由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并报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三)设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医疗机构个体诊所村卫生室设置审批操作规范

医疗机构个体诊所村卫生室设置审批操作规范

医疗机构个体诊所村卫生室设置审批操作规范一、引言医疗机构个体诊所村卫生室是基层医疗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确保这些设施的合规运营、安全性和质量,有必要制定相关的设置审批操作规范。

本文旨在规范医疗机构个体诊所村卫生室设置审批工作,提高审批工作的透明度、公正性和高效性。

二、审批机构与人员1.设置审批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应的审批机构。

2.审批机构成员由相关的行政、法律、医学等专业人员组成,确保专业性和公正性。

三、审批条件与材料1.申请人需具备医疗临床职业资格,满足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并提交个人执业资格证书。

2.申请人需提供基本信息、诊所村卫生室的位置、面积、设备、人员等详细资料。

3.申请人需提供有关卫生环境、设施、安全等方面的材料,保证诊所村卫生室的安全和卫生条件。

四、审批程序1.申请人向设区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基本情况、设施条件、人员配备、申请理由等内容。

2.卫生行政部门接收申请后,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现场勘查和评估,评估结果应在一定时间内出具评估报告。

3.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评估报告和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批准设立。

4.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审批结果,向申请人发出设立许可证明文件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相关利益相关方。

五、审批时限与结果1.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申请提交后一定时间内完成审批工作,确保审批及时性。

2.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申请人发出审批结果的通知,明确是否批准设立。

3.如果审批结果不予批准,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建议其改进或重新申请。

六、监督与处罚1.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已经批准的医疗机构个体诊所村卫生室进行定期监督检查。

2.定期监督检查应包括医疗质量、卫生环境、设备运行等方面,确保医疗机构个体诊所村卫生室的合规运营。

3.对于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医疗机构个体诊所村卫生室,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进行处理,包括责令整改、暂停执业资格等处罚措施。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17•【字号】芜政办[2007]25号•【施行日期】2007.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芜政办〔2007〕2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加强农村卫生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是我市二十三项民生工程之一。

为加强领导,搞好组织实施工作,经2007年4月15日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芜湖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五月十七日芜湖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为大力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满足群众基本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根据《中共芜湖市委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二十三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芜湖建设的意见》(芜市发〔2007〕1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省第八次党代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皖政〔2006〕67号)和《芜湖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的通知》(芜政〔2006〕60号)的要求,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努力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二、发展目标到2011年,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总数达140个,其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5个左右、社区卫生服务站115个左右,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覆盖人口达100%;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功能健全,公益性得到充分体现,社区居民能在社区免费享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成本价享受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实现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的目标。

乡村私人诊所规章制度范本

乡村私人诊所规章制度范本

乡村私人诊所规章制度范本
《乡村私人诊所规章制度范本》
第一条:诊所名称
乡村私人诊所的名称应当准确清晰,符合相关规定,并经当地卫生部门审批注册。

第二条:医护人员资质
诊所的医护人员应当持有合法的执业证书,并接受过相关岗位培训,具备从业资格。

第三条:诊所设施设备
诊所应当提供符合标准的医疗设备、药物和卫生用品,保证患者就诊的安全和效果。

第四条:医疗服务内容
诊所应当合法经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提供医疗服务,不得从事超出资质范围的医疗活动。

第五条:医疗纪律
诊所医护人员应当遵循职业操守,保守医疗秘密,严格执行医疗操作规程,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第六条:医疗安全
诊所应当建立医疗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患者就诊期间的安全和舒适。

第七条:诊所经营管理
诊所应当合法经营,严格依法纳税,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和违法经营行为。

第八条:应急预案
诊所应当制定应急预案,一旦发生医疗事故或突发事件,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和处置。

第九条:违规处理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诊所规章制度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进行相应处罚。

第十条:附则
本规章制度由乡村私人诊所负责人牵头起草,并经诊所所有医护人员讨论通过后正式施行。

以上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修改或补充,须由全体医护人员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2016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2016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2016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8.15•【字号】芜政办〔2016〕20号•【施行日期】2016.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体制改革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2016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芜政办〔2016〕2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芜湖市2016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重点工作任务》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8月15日芜湖市2016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重点工作任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6〕26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2016年卫生计生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卫办发〔2016〕6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2016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皖政办〔2016〕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芜湖市2016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重点工作任务。

一、继续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一)切实落实政府责任。

制定并实施市、县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切实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投入责任。

巩固完善市、县区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探索对部分公立医院引入社会资本进行改制重组。

〔市卫计委牵头,市发改委(物价局)、市财政局(国资委),各县区政府负责〕(二)健全科学补偿机制。

巩固市、县区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改革成果,健全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落实政府补助、改革支付方式以及医院加强核算、节约运行成本等多方共担的补偿机制,逐步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缓解医疗服务价格结构性矛盾。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10.22•【字号】芜政办秘〔2013〕130号•【施行日期】2013.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芜湖市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2013年10月22日芜湖市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等五部委《关于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的意见》(国中医药医政发〔2012〕3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3〕132号)精神,切实提升全市中医药服务能力,促进全市中医药事业全面发展,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指导思想:坚持中西医并重,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和“服务更可及、能力有提高、群众得实惠”的工作宗旨,贯彻落实基层中医药工作的各项部署和要求,通过基层中医药服务网络的建设与完善,不断提高中医药服务的可及性和可得性,充分发挥中医药“简、便、验、廉”的特色和优势,更好地满足城乡居民日益增长的医疗保健服务需求。

指导原则:政府主导、行业落实,以人为本、服务群众,部门支持、上下联动,城乡统筹,整体推进。

二、工作目标(一)总体目标。

到2015年,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下同)为主体,区县中医医院(民族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下同)为龙头,三级中医医院和三级综合医院示范中医科为支撑,社会资本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为补充的基层中医药服务网络更加完善,中医药服务设施设备更加齐全,人员配备较为合理,素质进一步提高,能力进一步提升,基本满足城乡居民对中医药医疗保健服务需求,使城乡居民享受更方便、更有效、更便宜的中医药服务,通过中医预防保健达到不生病、少生病、延缓生病效果。

安徽省村卫生室管理办法

安徽省村卫生室管理办法

安徽省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卫生室管理,提高农村卫生服务水平,保障农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及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村卫生室管理.第三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管理,加强村卫生室建设,切实保障农民基本医疗卫生需求.第四条村卫生室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规范,坚持预防为主,全心全意为村民搞好医疗卫生服务.第二章性质及任务第五条村卫生室是由集体或其他形式兴办的非营利性、公益性的医疗卫生机构,是农村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第六条村卫生室履行下列职责:(1)坚持预防为主,以公共卫生和预防保健为主要任务。

在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依法开展农村疾病预防控制,重点控制严重危害农民身体健康的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和寄生虫病,积极开展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防治与管理;及时处理并协助处理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依法开展妇幼保健工作,负责本村内的孕产妇及儿童系统管理,协助乡镇防保站做好儿童免疫规划预防接种等工作;(2)做好农村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急重病人的初级救护、及时转诊和家庭康复指导;(3)积极支持、宣传并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制度;(4)积极推动农民健康教育行动,大力宣传普及卫生科学知识,促进农民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建立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群众的自我防病和保健能力;(5)积极运用中医药的诊疗方法和适宜技术,并因地制宜自种、自采、自用中药,为当地群众服务;(6)协助开展村级爱国卫生运动,改善农村卫生环境,促进卫生村镇建设;(7)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做好本村卫生监督检查和指导服务工作;(8)完成疫情、出生及死亡等各种村级卫生统计信息的记录、收集、整理和上报;(9)协助开展计划生育指导工作;(10)完成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布置的其他工作.第三章村卫生室设置第七条村卫生室应当纳入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新农村建设整体规划,因地制宜,科学设置。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章程的通知-芜政办〔2015〕25号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章程的通知-芜政办〔2015〕25号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章程的通知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章程的通知芜政办〔2015〕2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芜湖市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章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0月19日芜湖市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公立医院改革,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市政府设立市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医管委)。

为有效规范市医管委的运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市医管委为市政府领导下的负责公立医院投资、管理、运营的议事决策机构,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履行公立医院举办者和出资人职责。

主要负责审议市属公立医院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人事管理、项目投资等重大决策,行使本章程所明确的职权。

市医管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医管局,具体负责市医管委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三条市医管委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管理、公平公开的原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开展工作。

维护公立医院的公益性,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促进公立医院可持续发展,提高社会满意度。

第二章机构组成第四条市医管委成员由市政府负责同志及有关秘书长,市编办、发改委(物价局)、财政局(国资委)、人社局、卫计委、审计局、药管中心、医管局主要负责同志和人大代表(2人)、政协委员(2人)、群众代表(2人)组成。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五条市医管委履行以下工作职责:(一)全面落实公立医院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二)审议市属公立医院发展规划及改革方案;(三)审议市属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及大中型设备购置、投资和对外合作项目等重大事项;(四)负责市属公立医院院长拟任人选推荐;(五)制定院长任期目标考核办法,审议市属公立医院经营管理目标,并对经营和管理情况实施考评及问责,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益性目标的实现;制定市属公立医院综合目标与绩效考核办法,组织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院长(领导班子成员)年薪、奖惩和医院财政补助、医院工资总额等挂钩;(六)建立财政投入机制。

芜湖市基层规范化妇保门诊评估细则

芜湖市基层规范化妇保门诊评估细则

附件2-1芜湖市基层规范化孕产妇保健门诊评估细则申请评估单位县、区镇、街道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评估日期年月日芜湖市基层规范化孕产妇保健门诊评估细则说明一、申报基层规范化孕产妇保健规范门诊的必备条件:1、孕产妇保健门诊使用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

2、开设日常孕产妇保健门诊、配有专兼职妇保医师。

二、按规范化孕产妇保健门诊评估细则要求,达90分以上为合格。

芜湖市基层规范化孕产妇保健门诊评估汇总表总分:100分检查项目分值实得分主要扣分原因一、门诊设置要求10二、门诊用房与设备要求15三、人员资格要求15四、服务内容及技术要求60合计100评估人员:评估日期:芜湖市基层规范化孕产妇保健门诊评估细则项目子项目分值内容方法得分扣分理由一、设置要求(10分)门诊设置(6分)6分设置相对独立、区域性孕产妇保健门诊。

设有医生办公室、检查室(妇科疾病检查需分开)和健康教育室。

要求设置区域化且标志醒目,布局合理,环境整洁、温馨。

有优生优育、围产保健育等宣教版面和健康处方。

有妇保科工作制度、高危孕产妇系统管理转诊制度。

实地查看无独立区域扣2分,缺一间扣0.5分,标志不清楚扣0.5分,环境布局不合理扣0.5分。

少一项制度扣0.5分。

保健门诊服务要求(4分)4分负责早孕建册、产前检查、高危管理、负责孕产妇的产后访视,产妇42天健康检查和保健册的结案回收。

实地查看,保健服务不符合要求一项扣0.5分。

二、用房与设早孕建册、产检3分设接诊室和检查室,总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

用房总面积小于20平方米扣2分。

小于10平方不得分。

备要求(15分)和产后42天检查(8分)5分配有妇科检查床和产科专用检查床、血压计、体温计、身高体重计、听诊器、测量尺、骨盆测量器、多普勒胎心听诊器或听筒、立式插灯、妇科检查器械、手套、臀垫、屏风、洗手池、污物桶、消毒物品、开口器、舌钳、氧气瓶(袋)等。

应有室温控制设备、消毒设施等。

并备有健康处方。

检查床之间应有隔离(硬件屏风等)装置。

卫生部关于开展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试点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开展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试点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开展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试点工作的通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卫医政函[2011]166号
【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11.06.09
【实施日期】2011.06.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卫生部关于开展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试点工作的通知
(卫医政函〔2011〕166号)
天津市、辽宁省、吉林省、福建省、云南省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有关精神,鼓励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经研究,决定在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工作,以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方便人民群众就医。

现就试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试点内容
鼓励符合条件的医师开办个体诊所。

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总体框架下,按照适度灵活的原则,及时批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师设置个体诊所的申请。

(一)申请者已离职或退休,身体健康;
(二)申请者为执业医师,且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累计执业满5年;
(三)申请者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申请者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安徽省社会办医和个体行医管理办法

安徽省社会办医和个体行医管理办法

安徽省社会办医和个体行医管理办法【法规类别】药品管理【发文字号】皖政[1986]83号【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发布日期】1986.10.03【实施日期】1986.10.0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安徽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安徽省社会办医和个体行医管理办法(皖政[1986]83号1986年10月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社会办医和个体行医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人民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具备本办法规定办医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经申请批准,可以开办医疗预防、妇幼保健、医学咨询、康复疗养等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办医)。

凡具备本办法规定行医条件的个人,经申请批准,允许行医。

第三条社会办医和个体行医是国家医疗卫生事业的有益补充。

其正当的业务活动和合法经济收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涉和侵犯。

第四条县以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社会办医和个体行医的业务主管部门。

第二章开业条件第五条社会办医,必须具备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场所、房屋、设备等条件,并须按照医疗卫生机构的类型,配备卫生技术人员及床位。

(一)医院、专科医院、疗养院,应有不少于10名的医士以上医务人员,其中主治医师不少于1名,医师不少于3名,并有相应的药剂、放射、化验等专业技术人员;固定床位不少于10张。

(二)产院,应有不少于3名的助产士以上的医务人员;固定产科床位不少于10张。

(三)独立门诊部,应有不少于5名的医士以上医务人员(4名以下的为医务室)。

(四)接生站,至少应有助产士2名。

(五)医学咨询站,至少应有具备咨询范围内专业知识的医师(含相应职务)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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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县卫生局
卫政〔2011〕49号
关于印发《芜湖县乡村医生申办个体诊所或个体卫生室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直医疗卫生单位:《芜湖县乡村医生申办个体诊所或个体卫生室实施办法》已经局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学习、宣传和实施工作。

二〇一一年三月九日
抄:市卫生局,县政府办,各镇人民政府
芜湖县乡村医生申办个体诊所或个体卫生
室实施办法
为深化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加强村级卫生机构管理,县政府决定(芜政办[2011]5号文件)建立乡村医生准入、退出和保障机制;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的乡村医生实行竞聘上岗;符合条件的竞聘落岗的乡村医生可申办个体诊所或个体卫生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及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制定《芜湖县乡村医生申办个体诊所或个体卫生室实施办法》。

一、申办条件
我县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竞聘落岗的执业医师可申办个体诊所或个体卫生室,执业乡村医生可申办个体卫生室,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个体诊所
1、人员
⑴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

⑵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

⑶设医技科室的,每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2、房屋
处置室。

⑶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

其中治疗室、处置室的使用面积均不少于10 平方米;如设观察室,其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3、设备
⑴基本设备。

诊桌、诊椅、方盘、纱布罐、诊察凳、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压舌板、药品柜、紫外线消毒灯、污物桶、高压灭菌设备、处置台。

⑵急救设备。

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

⑶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器械(禁止设置B超)。

4、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5、注册资金不少于2万元。

6、个体诊所设置地点限于所在镇范围。

(二)个体卫生室
1、人员
至少有2名取得执业医师(助理、乡村医生)资格,经注册后在村卫生室执业满5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助理、乡村医生)。

2、房屋
处置室。

⑶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

其中治疗室、处置室的使用面积均不少于10 平方米;如设观察室,其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3、设备
⑴基本设备。

诊桌、诊椅、方盘、纱布罐、诊察凳、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压舌板、药品柜、紫外线消毒灯、污物桶、高压灭菌设备、处置台。

⑵急救设备。

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

⑶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器械(禁止设置B超)。

4、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个体卫生室人员岗位职责。

5、注册资金不少于2万元。

6、个体卫生室设置地点限于所在行政村范围,村居住人口达3500人以上科设置一所个体卫生室,具体选址须距离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500米以上;其名称应称为“***个体卫生室”,不得标注行政村名。

二、申办程序
符合条件的竞聘落岗的乡村医生,由所在村村民委员会或本人提出医疗机构设置申请,经所在镇卫生院审核,报县卫
生局审批。

取得县卫生局《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到县行政服务中心卫生窗口申请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诊疗活动。

三、执业要求
1、个体诊所或个体卫生室从业人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但身体健康、年度考核优秀的可延长工作至65周岁。

2、个体诊所或个体卫生室业务用房仅用于农村卫生服务,不得与居住、生活场所混用。

3、个体诊所或个体卫生室及其人员必须遵守国家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政策,接受县卫生局和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在许可范围内开展执业活动,独立承担执业相关法律责任。

4、个体诊所或个体卫生室不批准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

5、个体诊所或个体卫生室原则上不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受县卫生局指定或受所在村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委托可承担部分公共卫生服务,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在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予以补助。

6、个体诊所或个体卫生室实行基本药物制度,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安徽省基本药物补允目录》内的药物;药品必须在省药品招标平台采购,药品加成不得大于15%。

7、个体诊所或个体卫生室必须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医疗收费标准,不得乱收费、分解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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