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活动场所督管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10.15•【文号】工商消字[2001]第301号•【施行日期】2001.10.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5月26日,实施日期:2009年5月26日)废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工商消字〔2001〕第3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若干措施》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二00一年十月十五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若干措施为切实履行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不法的重要职责,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假冒伪劣违不行为的力度,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措施:一、突出重点,适时开展打假专项整治工作1、各地应根据市场秩序的状况,针对假冒伪劣问题突出的重要商品,制定整治方案,集中力量,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打假专项整治工作。
当前,要以国务院所确定的食品、药品、农资、棉花和拼装汽车为重点,继续抓好市场经济秩序的整顿和规范工作。
2、为加强对区域性制假产地、城乡批发市场、商标和包装印制行业以及货物托运业的重点整治,标本兼治、着力治本,查处、教育、规范、扶持相结合,堵住制假售假的源头。
3、发挥生产企业掌握案件线索和识假辨假的优势,继续开展与企业联手打假维权行动。
进步健全与企业联手“打假维权网络”,健全案件处理结果反馈制度,依法支持企业追偿索赔;落实定期联系和走访制度,加强与网络成员企业的情况交流。
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的通知
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9.02.04•【文号】文市发[2009]4号•【施行日期】2009.02.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其他规定正文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的通知文市发〔200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公安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为深入贯彻《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规范游艺娱乐市场秩序,满足人民群众文化需求,现就游艺娱乐场所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游艺娱乐场所管理工作各级文化、公安、工商部门和执法机构要把游艺娱乐场所是否文明健康、规范有序、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衡量文化市场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作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是否取得实效的一个重要标准。
要按照科学规划、有序准入、规范经营、有效管理的总体要求,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审批一家监管一家,杜绝重审批轻监管、只审批不监管的现象,防止一哄而上、盲目发展;要严格市场准入标准,健全市场退出机制,不断创新监管措施,完善管理制度,形成有进有出、动态有序的市场体系;要积极规范合法经营,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要坚持科学发展理念,优化产业结构,转变增长方式,提升产业层次,引导游艺娱乐场所向规模化、品牌化、综合型、特色型发展,为游艺娱乐市场的可持续发展营造良好氛围,为人民群众提供健康的文化娱乐环境。
二、科学制订游艺娱乐场所的总量与布局规划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制订本行政区域内游艺娱乐场所总量与布局规划。
游艺娱乐场所的总量与布局规划要与当地和谐社会建设和文明城市创建的总体要求相适应,与当地人民群众的文化娱乐需求相适应,与当地人民政府的监管能力相适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共场所营业性演出安全管理的通告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共场所营业性演出安全管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2.30•【字号】渝府发[2004]107号•【施行日期】2004.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共场所营业性演出安全管理的通告渝府发[2004]107号为切实保障公共场所营业性演出安全,维护正常的演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通告。
一、公园、风景游览区、游乐园、广场、体育场(馆)、展览馆、俱乐部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演出场地,必须向市或区县(自治县、市)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并报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安全性审批;属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管理范围的,应向卫生行政部门申领《卫生许可证》,方可为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演出场地。
二、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向市或区县(自治县、市)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必须提交以下材料:(一)公共场所名称、拟办演出活动公共场所管理制度;(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和《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三)卫生条件和周边道路交通安全条件;(四)演出场地实际容纳人数;(五)建筑物安全质量报告书。
三、主办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主办单位),在公共场所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必须与依法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营业执照的演出经纪机构签订演出合同。
并由演出经纪机构向公共场所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文化行政部门(观众在5000人以上的营业性演出活动,向市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主办单位、演出经纪机构名称及住址;(二)主办单位与演出经纪机构签订的演出合同;(三)主办单位、演出经纪机构与公共场所管理单位签订的场地租用合同;(四)公安机关对公共场所出具的安全性审批意见书和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五)主办单位、演出经纪机构、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共同制定的演出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六)演出活动所需交通组织、道路及人员疏散方案;(七)发生紧急情况的工作预案;(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浙政发[1999]151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浙政发[1999]151号1999年6月29日)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国务院发布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1号),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为认真贯彻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政府研究,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条例》发布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多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重视和加强了对娱乐场所的管理,全省娱乐场所的总体情况是好的。
但也应看到,目前,娱乐场所的经营和管理,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政法规,它为加强娱乐场所的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法规依据和保障。
《条例》的贯彻实施,对于促进文化市场有序繁荣和健康发展,满足广大群众的文化需求,创造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推进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同时,对于促进有关部门依法行使职责,提高执法水平,也具有积极的作用。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从大局出发,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改进工作方式,认真组织实施,使娱乐场所管理工作跃上一个新的台阶。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的实际,制定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条例》的实施方案。
要认真组织管理、稽查人员学习和掌握《条例》的各项规定,进一步明确管理职责,提高执法水平,规范执法行为。
要对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管和从业人员进行法制教育和业务培训,使他们自觉做到知法、懂法、守法,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从事经营活动,规范经营行为。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室内公共场所动物观赏展示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室内公共场所动物观赏展示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布日期】2021.01.07•【字号】京绿办发〔2020〕288号•【施行日期】2021.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野生动植物资源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室内公共场所动物观赏展示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园林绿化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商务局、公安分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运行局、综合执法局、营商合作局、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单位:近年来,"室内动物园"、"萌宠乐园"等室内动物观赏展示公共场所,在我市大型商场、商贸中心等人流密集场所不断出现。
作为一种新兴产业业态,以动物展览展示、人与动物密切接触以及宠物陪伴为主要特征,存在管理混乱、空间场所卫生条件较差、动物生存状况不佳等问题,造成人畜共患病传播风险、动物疫情防控风险较高,动物伤人现象也时有发生。
为进一步加强室内公共场所动物观赏展示活动监管,加大规范治理力度,保障此类新兴业态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室内公共场所动物观赏展示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室内公共场所动物观赏展示活动监管,事关动物生息繁衍,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违法利用动物进行展示展演极易引发动物疫情,严重威胁公共卫生安全。
各区、各有关单位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当前新冠疫情防控形势下加强室内公共场所动物观赏展示活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站在践行生态文明、推进首善之区、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以强烈的政治担当、责任担当,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精心组织、狠抓落实,以有力措施推进室内公共场所动物观赏展示活动规范治理。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12.20•【字号】渝市监发〔2019〕96号•【施行日期】2019.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局,市局各处室:为进一步强化和规范企业监管,积极应对深化改革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快打造宽严有序的营商环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现就企业监管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转变思想观念,准确把握企业监管工作总体要求目标企业监管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总局、市政府工作部署和市局113661工作思路,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开、放管结合、分级分类、科学高效的监管原则,以实现监管理念转变、监管方式创新、监管机制完善为着力点,努力构建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重点监管为补充、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不断提高监管能力,努力规范市场秩序,切实优化营商环境,全力推动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
企业监管工作要力争走在全国前列。
要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大理论研究和实践总结,切实将以往重审批轻监管、以批代管,重执法轻指导、无限监管的思维转变到放管并重,教育引导与信用监管、执法办案结合,风险监测预判与分类精准监管融合的理念上来,力促将适应新发展理念的监管思维运用于实践。
要积极推动监管方式创新。
深化监管改革,加强统筹规划,实施分类指导,把传统的以人管人,全面巡、现场盯、随意查、重点罚的监管方式转变到“双随机”抽查、重点监管、包容审慎监管、智慧监管以及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等方式上来,力促监管精准化、智能化水平有明显提升。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三场所两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三场所两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2.27•【字号】浙安监管综〔2015〕19号•【施行日期】2015.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三场所两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浙安监管综〔2015〕19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义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2014年,在全省各地的共同努力下,“三场所两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涉及可燃爆粉尘作业场所、喷涂作业场所、船舶修造企业、涉氨制冷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安全生产形势保持总体稳定好转。
但由于安全生产基层基础仍然薄弱,企业主体责任未有效落实,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等要求未得到严格执行,员工安全培训不到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三违”现象还不同程度存在,特别是船舶修造企业和有限空间作业的事故防控依然存在较多薄弱环节,“三场所两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还时有发生。
2014年1月4日,岱山县海舟修造船有限公司发生爆燃事故致7人死亡,2014年8月4日,丽水500KV万象--瓯海线路送出工程发生中毒事故致3人死亡。
这些事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损失,社会影响恶劣,教训惨痛。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促进安全发展的意见》(浙委发〔2014〕5号),根据2月11日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李强省长的讲话精神,盯住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采取切实措施,坚决遏制事故多发势头,严防群死群伤事故发生,确保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现就进一步推进“三场所两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总体要求按照“讲规范、重执行、强基础、求实效”的总体要求,标本兼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推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安全生产的约束条件在企业生产经营环节的有效落实,推进企业员工安全生产综合素质有效提升,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紧密结合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生产预防控制体系建设,提升安全生产治理能力,严防“三场所两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为我省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1.01•【字号】•【施行日期】202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2020年11月1日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2020年9月11日,李克强总理在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部署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不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发展内生动力。
为确保会议确定的重点任务落到实处,现制定如下分工方案。
一、把实施好宏观政策和深化“放管服”改革结合起来,提高宏观政策实施的时效性和精准性(一)研究将财政资金直达机制实施中的好做法制度化,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为保就业、保民生、保市场主体提供支撑。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具体措施:1.及时总结财政资金直达基层的经验做法,进一步完善财政资金直达机制,优化完善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功能,督促各地区加强直达资金日常监控,确保资金落实到位、规范使用。
(财政部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2.简化税费优惠政策适用程序,利用大数据等技术甄别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精准推送优惠政策信息。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9.23•【字号】湘政办发〔2022〕51号•【施行日期】2022.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宗教信仰,侨务、宗教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5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9月23日湖南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规范管理,根据中央关于做好民间信仰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民间信仰,是指以多种神祇为崇拜对象,以祈福禳灾为主要目的,与民俗活动紧密结合,在民间自发流传的非制度化信仰现象,具有民俗性、自发性、分散性、地域性、历史传承性等特点。
本办法所指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是指群众因崇拜神祇、祈福禳灾而建立的,进行民间信仰活动的各类庙宇,但不包括文庙、宗族祠堂。
第三条民间信仰工作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按照“尊重现实、把握特点、规范管理、积极引导”的基本原则,坚持因地制宜、因俗而治,依法规范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尊重信众的信仰和风俗习惯,深入挖掘民间信仰的当代文化价值,赋予新的时代内涵,发挥民间信仰在道德教化、文化传承、公益慈善、民间交流、乡村振兴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引导民间信仰信众爱国守法、团结友善、服务社会、维护和谐,维护民间信仰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民间信仰工作负总责。
明确相关机构承担有关工作,保障必要的工作力量和经费;统战、防范处理邪教有关单位和部门负责做好政策指导;宗教事务部门负责行政监管,牵头协调相关综合事务和重要事项;宣传、公安、国家安全、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农业农村、文物、市场监管等部门分工协作,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或综合执法机制,对民间信仰活动及相关场所进行监督和检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加强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15〕55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加强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加强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15〕55号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加强监督管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2015年8月6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加强监督管理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加强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资源交易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体系,确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包括下列内容:(一)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二)政府采购、药品及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三)国有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四)司法或行政机关罚没物资拍卖;(五)其他涉及公有、公共、公益项目的交易活动。
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管理,列入交易目录的项目,必须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公布。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原则,实行综合监督与行业监督相结合、项目审批与交易执行相分离、监督管理与交易服务相分开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积极探索建立交易管理机构和行业监管部门综合监督、集中执法的监督机制,形成省、州市、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统一交易平台、统一制度规则、统一信息公开、统一服务标准、统一监督执法”的市场运行体系。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对体育场所和体育活动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对体育场所和体育活动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08.07.25•【文号】体经字[2008]429号•【施行日期】2008.07.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对体育场所和体育活动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体经字[2008]4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广大人民群众对体育健身和娱乐等服务需求明显增长,由此拉动了各类体育场所和体育活动等经营活动的开展。
与此同时,各类体育场所和体育活动的安全生产问题也逐步凸现。
为了确保体育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2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23号)的要求,结合体育服务行业的实际情况,现将开展体育场所和体育活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全面排查各类体育场所和体育活动的安全事故隐患,完善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着力构建安全隐患治理和危险源监控的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提高体育服务安全管理水平,为实现到2010年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的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范围、内容和方式(一)排查治理范围以国家体育总局正式公布的体育运动项目为经营内容的体育服务单位和各类公共体育场馆。
(二)排查治理内容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程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2、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3、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和关键设备、装备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劳动保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4、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大型公共体育场所,大型体育活动以及体育场所的重点环节、部位、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5、事故报告、处理及对有关责任人追究情况;6、安全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情况,特别是体育服务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和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的教育培训情况;7、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和应急救援设备、用品配置及维护情况。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26•【字号】市政办[2007]224号•【施行日期】2007.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通知(市政办〔2007〕224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以下简称《条例》)以及《公安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通知》(公通字〔2007〕62号)精神,为了加强对我市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现就加强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贯彻实施工作《条例》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范围、承办者、场所管理者的安全责任和公安机关的职责,安全许可的条件、程序、时限,安全管理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是规范和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的一部十分重要的法规,其核心是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即由承办者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负责,公安机关代表政府对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各有关部门特别是领导同志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条例》顺利贯彻实施。
公安部门要切实负起牵头责任,加强组织协调,推动《条例》贯彻实施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协作,齐抓共管近年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市各种大型群众性活动如体育、文艺、展览展销、招聘等逐年增多,极大地丰富了全市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实施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实施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0.11.16•【字号】京公治字[2010]1379号•【施行日期】2010.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实施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的通知(京公治字〔2010〕1379号)政治部,勤务指挥部,警务督察总队,装财处,法制办,科技处,情报信息中心,刑侦,治安,巡特警总队,内保、交管、消防局,网安处,文保、警察训练总队,天安门、开发区、燕山、清河分局,保安总公司,各分县局:现将《北京市公安局实施〈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公安局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六日北京市公安局实施《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工作,依据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型活动主办者是指活动的发起人,承办者是指具体组织举办活动的单位或组织。
大型活动中其他参与大型活动单位包括:活动的场所管理者、安保服务提供单位和其他根据《条例》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安全职责的单位。
第三条我市建立市和区县两级大型活动综合协调小组,整合政府资源,引导大型活动良性健康发展,为在我市举办的大型活动提供高效的安全服务和保障。
第四条安监部门负责参与临建设施安全标准的制定工作,对大型活动临建设施开展日常监督,对重大、敏感活动临建设施组织开展安全检查。
质监局负责牵头组织开展大型活动安全技术标准系列的立项、审批、发布,依法对大型活动现场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察。
市政市容委负责监督场所管理者确保活动期间水、电、气、热、迅运行安全稳定。
城管局负责查处大型活动现场周边违反市容环境秩序的行为。
交通委负责为大型活动交通提供相应的服务保障工作。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贸企业外包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贸企业外包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4.12•【字号】•【施行日期】2024.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贸企业外包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各区应急管理局、各有关企业:近年来,随着我市工贸企业的发展壮大、设备技术的不断革新,设备安装维修复杂化、维修人员短缺、人力资源成本居高不下等诸多难题不断涌现,致使企业不得不考虑外包施工方式来减轻负担。
但在外包市场快速扩展的同时,相关安全风险也迅速激增,外包队伍作业过程中出现的各种“三违”行为,一直是制约企业安全发展的一大难题。
2023年,我市开展了工贸企业外委施工安全管理规范化专项整治行动,着力解决了一大批工贸企业外包施工安全管理责任不清、监督管理缺失、非法违法转包分包承揽工程、作业现场安全措施不到位、施工方案编制和审批不规范、现场作业安全管理不到位的突出问题,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一些不足,外包施工作业人员事故多发、散发态势没有得到有效控制,暴露出发包、承包、监管等环节还存在盲区漏洞。
特别是,今年应急管理部联合执法小分队在我市明查暗访中仍然发现,个别区、个别企业存在“外包外租管理不到位”的重大隐患,安全管理协议设置免责条款,存在安全管理漏洞,距离“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要求还有一定差距,执法存在“宽松软”现象。
为深入推动《天津市工贸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进一步加强工贸企业外包施工作业(以下简称外包作业)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控安全风险,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现就我市工贸企业外包施工作业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外包作业概念和安全生产责任(一)外包作业概念。
是指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工贸企业将生产经营建设项目、生产工艺和环节等整体或者部分发包给具有主体资格及相应资质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施工作业行为,主要包括工程量大、工期较长或涉及危险作业(工艺)的高风险外包作业行为,以及工程量较小、临时性的低风险外包作业行为。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政发〔2016〕99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政发〔2016〕99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规范交易场所的经营及相关活动,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切实防范金融风险,促进自治区各类交易场所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有关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已设立和新设立的交易场所、异地交易场所在自治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及代理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交易场所,是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从事权益类交易、商品现货交易的交易场所,但不包括仅从事车辆、房地产及商品零售实体店、集贸市场、商场、购物中心、超市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也不包括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监管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
权益类交易场所,是指从事包括产权、股权、债权、林权、矿权、排污权、碳排放权、知识产权、文化艺术品权益、金融资产权益等交易活动的场所或互联网交易平台。
商品现货交易场所,是指由买卖双方进行公开的、经常性的或定期性的商品现货交易活动,具有信息、物流等配套服务功能的场所或互联网交易平台。
湖州市体育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体育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州市体育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体育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体育局•【公布日期】2024.03.29•【字号】湖体〔2024〕28号•【施行日期】2024.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湖州市体育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体育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湖体〔2024〕28号各区县文广旅体局、南太湖新区旅发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现将《湖州市体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体育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湖州市体育局2024年3月29日湖州市体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体育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国家、省、市各级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刻汲取各类事故教训,坚决树牢安全生产意识,强化体育系统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提升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和安全风险防范化解能力,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体育领域安全稳定,结合我市体育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各项决策部署,围绕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深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强化安全生产督导检查,持续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切实增强全市体育系统安全防范治理能力,全面加强新形势下体育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为加快建设体育强市、高水平打造“体育之城”创造安全稳定环境。
二、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一)严格落实领导责任。
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本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商引资活动加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商引资活动加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19•【字号】皖政办明电[2014]7号•【施行日期】2014.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商引资活动加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14〕7号)各市、省直管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新形势下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皖政〔2013〕47号),加快招商引资步伐,促进招商引资提质提效,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招商引资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转变招商引资方式。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针对当前招商引资工作面临的新任务、新要求,研究制订新形势下促进招商引资工作的具体措施,切实转变招商引资理念、作风和方式。
要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结合,引资、引技和引智相结合,紧紧围绕主导产业培育和转型升级,积极采用产业链招商、以商招商、网络招商、园区共建等精准招商方法,着力提升招商引资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规范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本地、本部门涉及招商引资的政策进行一次全面梳理,认真查找和解决招商引资政策中存在的问题,重点清理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坚决纠正和防止拼政策、拼资源、拼环境、拼地价、拼人力等行为,杜绝招商引资中的恶性竞争。
对于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益的项目,要坚决拒之门外。
三、节俭务实开展招商活动。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遵守规范、注重实效、精简安排”的原则,务实高效节俭地组织境内外招商引资活动,切实精简数量、控制规模、减少人员、降低成本,杜绝追求排场和铺张浪费。
招商引资活动中,一律不得入住豪华酒店、布置豪华会场、举办奢侈宴请、赠送高档礼品等;一律不得组织文艺演出、烟花燃放;一律不得以公款邀请明星、名人参加;不安排与招商活动主题无关或无实质性内容的活动;不组织与定向招商无合作意向或前景的地区、企业、人员参加;实事求是报送和发布招商引资成果数据,不搞浮夸,不加水分;除以省政府名义举办的会展招商活动、省政府组织参加的境外和省外会展招商活动外,原则上不邀请省政府负责同志出席。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机关大型活动治安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机关大型活动治安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06.01.12•【字号】浙公通字[2006]6号•【施行日期】2006.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机关大型活动治安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浙公通字〔2006〕6号)各市、县(市、区)公安局: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各地举办大型活动的数量逐年增多,这对丰富和满足广大群众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同时,公安机关如何履行好安全审批职责,切实有效地监督举办单位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进一步强化大型活动治安管理工作,已成为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的一项重要内容。
特别是去年云南元阳“火把节”晚会现场发生宣传栏坍塌致人伤亡事故后,再次给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敲响了警钟。
因此,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这项工作,有效预防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切实推进“平安浙江”建设,保障公共安全,省厅制定了《浙江省公安机关大型活动治安管理工作规范》以及相关参考规定,现印发各地,请遵照实施。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附件:1.大型活动安全技术参考规定2.查处违反大型活动治安、安全管理规定的主要执法依据浙江省公安厅二OO六年一月十二日浙江省公安机关大型活动治安管理工作规范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大型活动治安管理,切实加强检查、监督,确保大型活动安全有序地举办,根据《行政许可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以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的大型活动是指依法必须经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后方可举办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以及其他无需安全许可,但活动规模较大、参与人数较多,涉及公共安全或可能影响社会治安、交通秩序,公安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进行安全监督的重大活动。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室内装修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室内装修活动监督
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建设局
•【公布日期】2021.12.17
•【字号】厦建工〔2021〕97号
•【施行日期】2021.12.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室内装修活动监督管理的
通知
厦建工〔2021〕97号
各区建设局,市质安站:
《厦门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办法》(厦府办规〔2021〕14号,以下简称“《纳管办法》”)经市政府研究,已于2021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并将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纳入小散工程监管范畴。
根据《纳管办法》相关规定要求,为确保《纳管办法》有效落地实施,我局印发了《厦门市房建市政类小散工程安全生产信息登记指引(试行)等系列指引的通知》(厦建工〔2021〕83号)和《厦门市房建市政类小散工程安全生产执法工作指引(试行)》(厦建工〔2021〕95号),明确了住宅室内装修的信息登记、安
全生产资质资格、责任主体安全生产、日常巡查及执法等工作要求。
请各单位严格按照《纳管办法》以及市委编办《关于明确建筑装修(含住宅装修)监管职责的通知》(厦委编办〔2021〕2号)相关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建筑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厦门市建设局
2021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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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活动场所督管通知
深化活动场所督管通知
近年来,在上级有关部门的关心支持下,我镇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进展顺利,实现了村村有房办公的目标。
随着行政村规模调整工作的开展,我镇由原来的个行政村调整为个行政村,部分村的活动场所已不适新村办公需要,必须进行升级改造;每个村的办公场所建设也不够规范,直接影响了村级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根据市委办[]号文件和市委组织部提出的三年建设规划要求,我镇党委决定在年—年实施村级办公场所升级改造工程,达到“六统一四化三满足”的要求,“六统一”即统一墙体外观颜色,统一悬挂国旗,统一设置党务、村务公开栏、政策法律宣传栏和科普教育栏,统一文件台帐,统一办公室日常工作制度;“四化”即活动场所周边环境达到洁化、硬化、绿化、美化要求;“三满足”即满足干部日常办公、党员学习教育、群众文体活动三个基本需要。
现就实施我镇村级活动场所升级改造工程通知如下:
一、工作步骤
1、调查摸底。
镇党委根据各村自查上报情况,逐村开展调查,全面掌握村级党员数、村民代表和当前村级活动场所的面积、功能与调整后新村正常运行是否适应等情况以及原村活动场所的使用情况,逐村确定新建、扩建购买和规范化建设方案。
调查摸底工作在月日前完成。
2、制订计划。
根据我镇各村的实际,坚持量力而行、适当超前、统筹安排的原则,与统筹城乡发展相结合,在逐村明确解决方案的基础上科学制定实施计划,抓紧启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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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组织实施。
各村按照分村解决方案和实施计划,精心组织实施,今年规范化建设要在年月启动,年月全面完成。
新建活动场所的一般在当年月前动工,年底完成。
4、检查验收。
工程竣工后,镇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配合上级做好检查验收工作。
二、主要措施
1、多方筹措资金。
建设资金由各村自筹为主,镇里为各村统一制作公开栏和旗杆,费用由镇结算,作为村级活动场所规范化建设的补助。
各村要积极争取联系部门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支持,全面落实建设资金,不得向农民集资或摊派,也不得负债搞建设。
2、完善监督制度。
坚持实行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方案公开咨询意见制度、工程公开招标制度、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公开制度、工作半月报制度等,促进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升级改造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3、加强指导服务。
镇实施小组成员要指导各村做好建设工作,涉及新建、扩建工程的,镇里代办各村报批手续,并加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镇农经站要加强资金审计监督。
三、组织领导和工作责任。
1、加强领导。
镇里建立村级活动场所改造工程领导小组,由镇党委书记任组长,党委副书记、组织委员任副组长,为成员。
有关村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明确领导责任,落实具体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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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立工作责任制。
村级活动场所改造工作要作为“争先创优”活动和村级经济社会发展争先责任制的一项重要考核内容,双溪村办公大楼在年底未建好的,“五新争先”活动评比实行一票否决。
3、实行工作进度半月报制度。
有关村要在每月的日和日将工程建设进度报镇领导小组。
适时组织党代表开展视察活动,有力的推进村级活动场所升级改造和规范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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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谢谢您的阅览
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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