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操作规程.docx
最新整理企业养老保险办理方法及过程.docx
最新整理企业养老保险办理方法及过程1参保登记1.1用人单位出具工商行政部门发放的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近期的财务报表复印件。
1.2用人单位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1.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用人单位出具的相关资料和填写的《社会保险登记表》进行审核。
1.4对用工单位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1.5职工以个人身份参保时,要出具本人身份证和户口本的原件和复印件,填写《个人参加养老保险申请书》,保险机构为其建立养老保险卡片,并发放养老保险缴费手册。
2缴费申报。
参保单位定期申报本单位的职工人数和缴费工资总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作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依据,具体程序是:2.1用人单位填写《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表》和《参加养老保险职工增减变化表》。
2.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表》和《参加养老保险职工增减变化表》审核确认后,输入微机。
2.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将全部参保单位的缴费申报情况打印过录单,传递到地税部门,地税部门以此作为征缴养老保险费的依据。
3个人帐户的管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一个参保职工建立一个个人帐户,个人帐户作为参保职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
3.1用人单位按年度为所有参保职工申报职工缴费基数核定表。
3.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统计部门年统数据和地税部门反馈的缴费信息对职工缴费基数核定表进行审核。
3.3对经审核确认的职工缴费基数核定表输入微机。
3.4根据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公布的当年度全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利率,对职工个人帐户进行计息。
3.5打印职工个人帐户对账单,并发放到职工手中。
4养老保险待遇审核4.1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职工,由用人单位提前一个月进行报审,报审时出具参保职工个人档案,并填写《职工退休审批表》。
4.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报审的职工档案和退休审批表进行审核。
4.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职工缴费记录(历年缴费基数、缴费年限及个人帐户存储额)对职工的月基本养老金进行计算。
(经办业务)企业养老保险一体化
企业养老保险一体化管理系统业务流程(经办业务)一、单位管理001 单位参保一、县(市)、区综合业务窗口受理参保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地税纳税人识别号)、单位法人登记证或国家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关证件、法人代表身份证等材料,初审合格后在金保工程系统上录入相应信息并提交。
二、县(市)、区综合业务窗口在企业养老保险一体化管理系统中影像并上传:虚拟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信息表》并生成图片、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地税纳税人识别号)、单位法人登记证或国家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关证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并在影像上传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信息表》上加盖经办人员电子印章。
三、县(市)、区业务审核人员在企业养老保险一体化管理系统中审核合格后,在上传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信息表》上加盖电子印章并通过。
四、县(市)、区业务审核人员在金保工程系统上审核通过。
五、县(市)、区留存纸介材料:无002 单位合并一、县(市)、区综合业务窗口受理被合并单位和合并后单位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和稽核部门出具的《稽核结果反馈单》,初审合格后在金保工程系统上提交。
二、县(市)、区综合业务窗口在企业养老保险一体化管理系统中影像并上传:虚拟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合并业务审核表》并生成图片、合并各方签署的合并协议、有关部门批准合并的有关文件或证明材料、合并后存续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企业缴费人员增(减)变动申报表》、《稽核结果反馈单》,并在上传的《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合并业务审核表》上加盖经办人员电子印章。
三、县(市)、区主管局长、县(市)、区业务审核人员在企业养老保险一体化管理系统中审核合格后,在上传的《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合并业务审核表》上加盖电子印章并通过。
四、县(市)、区业务审核人员在金保工程系统上审核通过。
五、县(市)、区留存纸介材料:《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合并业务审核表》《稽核结果反馈单》003 单位分解在职职工一、县(市)、区综合业务窗口受理被分解单位和分解后单位提供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企业缴费人员增(减)变动申报表》,初审合格后在金保工程系统上提交。
山东省企业养老保险办事流程
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流程(试行)》的通知鲁社保发[2006]48号各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办公室):现将《山东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流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流程(试行)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十五日山东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流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提高经办质量和管理服务效率,依据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流程,第二条本流程按照优化管理服务,完善内控机制和简便易行的原则,将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划分为办理登记、申报征缴、账户管理、待遇审核、待遇支付、财务管理六个环节,并对各个环节的岗位责任、业务范围、服务标准、办事程序、注意事项等做出原则性规定。
第三条本流程适用于全省各级经办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
第四条在健全了内部监督控制机制和信息技术支持的条件下,有关业务环节可以并岗经办。
第五条各岗位人员应严格按照本流程履行职责,接受内外部监督。
第二章办理登记第六条办理登记,包括受理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验证等业务。
办理登记是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的首个环节,岗位人员应认真审核参保单位申报资料,确保登录信息准确无误。
第一节参保登记第七条受理用人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下同)依法申报参保登记,须审核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件;法人身份证件。
第八条受理以个人身份参保登记,须审核个人身份证件;驻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供的就业证明;曾参保的人员须提供原始缴费证明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等资料。
第九条申报资料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对单位申报的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表和参保人员情况表,对个人身份参保的发给参保人员情况表,指导办事人正确填报;对登记事项填报无误的,即时随机确认登记编码,登录参保单位、参保个人的基本信息;10个工作日内向参保单位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向个人参保者核发参保证明或发给一份参保人员情况表。
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
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1. 引言基本养老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劳动者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求。
为确保基本养老保险的顺利运行和有效管理,制定本经办业务规程,明确各项业务的办理流程和操作规范,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2. 经办业务流程2.1 参保登记1.办理参保登记的对象包括在职人员和已退休人员。
2.在职人员的参保登记流程如下:–雇主代办:雇主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员工名单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填写参保登记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办理参保登记。
–个人自助办理:个人前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填写参保登记表进行登记。
3.已退休人员的参保登记流程如下:–个人自助办理:已退休人员本人前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填写参保登记表进行登记。
2.2 缴费办理1.缴费对象为在职人员和雇主。
2.雇主缴费流程如下:–雇主根据员工的工资总额计算社会保险费用,并在规定时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3.在职人员缴费流程如下:–在职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用由雇主在工资中直接扣除并代办缴纳。
–个人自助缴费:在职人员可以选择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前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缴费申请表进行缴费。
2.3 待遇发放1.已退休人员的待遇发放流程如下:–已退休人员申请待遇发放,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相关申请表和证明材料。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申请材料,并根据个人的缴费记录和退休时的工资水平等因素,计算出待遇金额。
–待遇金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按时发放给已退休人员。
2.丧失劳动能力享受待遇的流程如下:–残疾人员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和申请表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申请材料,并根据个人的伤残程度和工资水平等因素,计算出待遇金额。
–待遇金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按时发放给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3. 经办业务规范3.1 服务质量要求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确保办理业务的公正、公平、及时。
基本养老保险业务流程和办事程序
资料齐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业务科
8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1、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2、从事高空或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岗位工作累计满10年;在井下、高温岗位工作累计满9年;在有毒有害身体健康岗位工作累计满8年。
社保经办机构对转移职工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依据《参保单位减员社会保险缴费分解表》办理参保职工个人账户实时分解,打印《个人账户对账单》和《参保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签章后发给参保职工。需要转移养老保险基金的,根据移入地社保机构提供的商转函上的银行账号,在10个工作日内划入移入地经办机构账户。
5个工作日内审核,每年的6月30日之前打印发放对账单
业务科
7
正常退休审批
依法参保,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且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
到龄当月20日之前申报 ,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福建省退休人员审批表》;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应提供原件核对); 3、职工档案; 4、《参保单位减员社会保险缴费分解表》; 5、发放银行帐号; 6、单位公示材料。
1、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请示文件; 2、企业向社保经办机构定期报备的资料(特殊工种花名册、营养补贴材料、核对原始凭证); 3、《福建省退休人员审批表》; 4、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5、职工档案; 6、《参保单位减员社会保险缴费分解表》; 7、发放银行帐号 ; 8、单位公示材料。
1、经社保机构审核后由单位公示并申报; 2、社保机构初审符合条件的,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并上报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3、社保经办机构依据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文件,办理退休; 4、发放《退休证》。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操作规程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操作规程一、保险参保规定1.参保资格:参保人员必须是企业职工,年满18周岁,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员工。
2.参保手续:员工需要填写《参保登记表》,并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和相关证件复印件。
3.缴费方式: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养老保险费用,费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每月由企业代扣个人部分,并按月上交至社会保险机构。
二、保险待遇申领操作1.申领条件:员工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以申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3.申请方式:员工可以直接到社会保险机构窗口申请,也可以通过企业提供的网上申请系统进行申请。
4.申请办理时限:员工申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后,社会保险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手续,并将待遇发放至员工指定的银行账户。
三、保险待遇调整操作1.调整时机:国家每年都会对养老保险待遇进行调整,企业需要根据国家规定及时对员工的养老保险待遇进行调整。
2.调整幅度:保险待遇调整幅度由国家决定,企业需要及时了解并按规定进行操作。
3.通知方式:企业需要通过内部公告、公示栏等方式将保险待遇调整信息通知员工。
四、保险费用筹集操作1.缴费收取:企业每月按时收取员工的养老保险费用,并按时上交至社会保险机构。
2.缴费核算:企业需要建立保险费用缴纳核算制度,确保养老保险费用的准确缴纳和核算。
3.缴费追缴:如员工有缴费拖欠情况,企业应及时进行追缴,并通过内部通知员工补缴相关费用。
五、保险基金管理操作1.基金收益管理:企业需要对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科学的投资运营,确保基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2.基金支出管理:企业需要根据养老保险待遇支付计划,及时支付员工应得的保险待遇。
3.基金结余处理:保险基金结余应按规定进行处理,可以投资于企业发展或投资于其他收益稳定的项目。
通过制定和执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操作规程》,可以更好地规范和管理企业养老保险相关的业务操作,提高保险经办效率,保障员工的权益和福利。
同时,规程的执行还可以提高企业养老保险业务的透明度和公平性,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制度
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养老保险经办工作,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合规、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正透明、安全高效、服务优质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管理等工作。
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养老保险业务的经办工作。
第二章基金筹集第五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费率,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职工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费率,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六条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缴费情况,并为用人单位和职工提供缴费证明。
第七条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对基金的缴纳情况进行核查,确保基金缴纳的合规、准确。
第三章基金支付第八条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支付养老保险待遇。
第九条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待遇支付管理制度,明确待遇支付程序、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
第十条经办机构应当对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进行定期核查,确保待遇支付的合规、准确。
第四章基金管理第十一条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基金管理制度,确保基金的安全、合规、高效运行。
第十二条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收支行为,确保财务状况良好。
第十三条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对基金进行审计,确保基金的合规、安全、高效运行。
第十四条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基金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提高基金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五章服务与监督第十五条经办机构应当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方便用人单位和职工办理养老保险业务。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操作规程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操作规程公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3年8月11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操作规程(一)参保登记管理1、[单位参保登记]用人单位依法参与企业养老保险时,应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办理单位参保登记。
用人单位填报《单位参保登记表》,并提供有关证件与资料:(一)营业执照,同意成立证件;(二)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三)经办机构规定旳其他证书与资料。
(四)跨统筹范围成建制转移或事转企单位提供原参保社会保险登记复印件。
参保登记环节对用人单位申报资料进行初审,按照属地参保,结合工商登记级次旳原则,确定用人单位参保登记地,在市级以上工商登记旳,在市级经办机构参保。
符合参保登记条件旳,经办机构应自受理用人单位申报材料之5个工作日内完毕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录入单位参保登记信息,分派单位社保编号并进行单位参保登记处理,建立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档案,在《单位参保登记表》上盖章,向用人单位打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2、[单位参保变更]参保单位发生如下变化状况时,应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办理单位参保变更手续:(一)、单位参保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旳;(二)、参保单位由于某种原因暂停缴费与恢复缴费旳;(三)企业重组,吸取合并其他参保或未参保单位旳。
单位填报《单位参保变更登记表》并提供有关证件与资料:(一)有关部门或单位同意旳变更证明;(二)《社会保险登记证》;(三)经办机构规定旳其他证件和资料。
参保登记环节对用人单位申报资料审核,应于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完毕参保变更手续。
录入单位参保变更登记信息,进行单位参保变更处理。
在《单位参保变更登记表》上盖章,经办资料归入参保单位登记档案,打印参保变更记载到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上。
3、[单位参保注销]参保单位发生如下情形时,应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办理单位参保注销手续:(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注销或吊销旳;(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被同意解散、撤销、终止旳;(三)、单位跨统筹范围转出或统筹范围内异地转出旳;(四)、企业被合并、吞并旳。
企业养老保险办事顺序和业务流程.doc
企业养老保险办事顺序和业务流程一、央求按月享用养老保险待遇须知(一)央求条件1、到达国度规则的退休年龄或许在职条件;2、到达规则的缴费年限,有本市户籍的员工在1992年7月31日以前参与任务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有本市户籍的员工在1992年8月1日以后参与任务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非本市户籍的员工实践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二)申报资料1、正常退休(1)《深圳市企业参保员工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原件(一式两份);(2)员工有档案资料的,还应该提供自己档案资料;(3)员工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4)员工自己银行活期储蓄存折(深圳市中行、工行、建行、农行、停顿行或商业银行的户名帐号页)复印件一份(验原件);(5)经本市休息、人事部门同意正式调入本市的员工或属安排到本市的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及部队在编职工,还应提供相应的有效证明复印件一份(验原件);(6)属归侨的员工还应提供市侨务机构出具的归侨身份证明原件一份;(7)失业人员还应提供失业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8)取得专业技术职称资历的,提供职称资历证书复印件一份(验原件);(9)具有职称资历证书并被单位聘任为相应职务的,提供聘书复印件一份(验原件);2、提早退休:(1)正常退休所提供的上述资料;(2)央求人属病退、在职的,还应提供市休息才干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休息才干鉴定结论原件一份;(3)央求人属于破产国有工业企业员工的,还应提供法院的破产判决书复印件一份(验原件);(4)央求人属已退休的军转干部申领生活困难补助金的,还应提供能否已从原封锁、破产或改制国企取得经济补偿金的有关证明原件一份。
(三)受理申报资料的时间和部门社保机构养老保险部门(窗口)于每月20日前受理申报资料。
(四)支付《深圳市企业参保员工养老保险待遇决议书》和采集指纹员工经核准可以按月享用养老保险待遇后,须在告知时效内到受理的养老保险窗口支付《深圳市企业参保员工养老保险待遇决议书》,同时持一张一寸近期免冠彩照到指纹采集点采集指纹。
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流程
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 1、 经办流程
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流程及申报材料
一、单位参保登记
1、经办流程
拟参保单位
地税机关
社保中心养老保险 业务科
通过 审核
办理参保登记
未通过
地税机关发证
பைடு நூலகம்
2、申报材料
(1)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及复印件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文书资料;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银行账号证明;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居民身份证,护照,其他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表》;
注:请咨询地税,按地税要求提供。
二、单位人员参保登记
1、 经办流程
社保网上申报服务平台
参保单位
社保中心养老保险 业务科
经办岗
审核
通过
办理参保登记
未通过
2、申报材料
● 增员、泉州地区内转入: (1)《社会保险企业参保人员增减申报表》;(地税领取,地税、单位盖章)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一份;(单位盖章) (3)使用网上申报登记的,免报送一切材料;
开具养老保 险缴费凭证
接收接续联系函或 临时缴费账户回执
参保员工转出
向转入地开具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接续信息表并转移养老保险基金
通过
审核
未通过
与转入地社 保机构联系
(2)、申报材料
企业养老日常业务办理流程
企业日常养老业务办理流程一、非因工死亡退费:(一)业务说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11年7月1日及其以后未领取养老金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包括用人单位的参保职工和按照渝府发…2008‟26号文件规定参加被征地农转非基本养老保险,2011年7月1日及其以后未领取养老待遇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人员,均可办理养老保险退费。
(二)提交资料①接续卡原件;②火化证(如未火化,请提供土葬证明);③死亡证明复印件;④人员减少表复印件;⑤死者身份证复印件;⑥家属身份证复印件;⑦户口簿复印件(如户口无增减页请出具关系证明);⑧死者本人或者家属工商银行卡复印件。
⑨《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领取养老金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情况申报表》一式两份,单位加盖公章。
特别提示:《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领取养老金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情况申报表》可在网上下载,或到社保局大厅4号、5号窗口领取。
二、因工死亡退费:(一)业务说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因工死亡人员,按照渝劳社办发…2003‟288号,凭工亡结论,均可领取个人账户累计存储额。
(二)提交资料①接续卡原件;②火化证(如未火化,请提供土葬证明);③死亡证明复印件;④人员减少表复印件;⑤死者身份证复印件;⑥家属身份证复印件;⑦户口簿复印件(如户口无增减页请出具关系证明);⑧死者本人或者家属工商银行卡复印件;⑨工伤认定书。
⑩《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领取养老金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情况申报表》一式两份,单位加盖公章。
三、退费1、出国定居人员退费(一)业务说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出国定居人员,按照渝劳社办发…2003‟288号,凭出国定居的相关手续,均可领取个人账户累计存储额。
(二)提交资料①护照复印件;②人员减少表复印件;③身份证复印件;④户口注销证明;⑤本人银行卡复印件。
特别提示:若代办,请提供本人委托书。
2、外省退休人员退费(一)业务说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因重复参加在外省已参加养老保险且办理了退休手续的,按照渝劳社办发…2003‟288号,凭外省退休证等相关手续,均可领取个人账户累计存储额。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操作规程培训课件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操作规程发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0年8月11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操作规程(一)参保登记管理1、[单位参保登记]用人单位依法参加企业养老保险时,应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办理单位参保登记。
用人单位填报《单位参保登记表》,并提供相关证件与资料:(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二)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三)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证书与资料。
(四)跨统筹范围成建制转移或事转企单位提供原参保社会保险登记复印件。
参保登记环节对用人单位申报资料进行初审,按照属地参保,结合工商登记级次的原则,确定用人单位参保登记地,在市级以上工商登记的,在市级经办机构参保。
符合参保登记条件的,经办机构应自受理用人单位申报材料之5个工作日内完成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录入单位参保登记信息,分配单位社保编号并进行单位参保登记处理,建立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档案,在《单位参保登记表》上盖章,向用人单位打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2、[单位参保变更]参保单位发生以下变化情况时,应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办理单位参保变更手续:(一)、单位参保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二)、参保单位因为某种原因暂停缴费与恢复缴费的;(三)企业重组,吸收合并其他参保或未参保单位的。
单位填报《单位参保变更登记表》并提供相关证件与资料:(一)有关部门或单位批准的变更证明;(二)《社会保险登记证》;(三)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证件和资料。
参保登记环节对用人单位申报资料审核,应于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完成参保变更手续。
录入单位参保变更登记信息,进行单位参保变更处理。
在《单位参保变更登记表》上盖章,经办资料归入参保单位登记档案,打印参保变更记载到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上。
3、[单位参保注销]参保单位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办理单位参保注销手续:(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注销或吊销的;(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被批准解散、撤消、终止的;(三)、单位跨统筹范围转出或统筹范围内异地转出的;(四)、企业被合并、兼并的。
养老保险经办业务指南
养老保险经办业务指南一、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请填报:(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情况表》(2)《柳州市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增(减)明细表》注:如参保单位的增减人员数量多,可从柳州劳动保障网下载区下载人员变动电子报表,填报后交保险所专管员二、企业因职工退休、解除劳动合同、死亡等原因办理个人帐户对帐单:(1)请填报《柳州市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增(减)明细表》(2)并携带《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三、办理异地及跨统筹范围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请携带:(1)《职工养老保险手册》(2)提供调入地社会养老保险机构的名称,开户银行、户名、帐号及调入单位的名称】四、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程序:1、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简称个体劳动者),须携带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一张1寸本人照片,到市保险所办公室(十二楼)购买一本《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再到七楼业务三科进行个人资料登记,经审核后发放附有个人编号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2、个体劳动者携带核发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身份证原件到柳州市交通银行或商业银行各储蓄所缴纳养老保险费,由储蓄所开据收费代理凭证并打印《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
五、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提供以下材料到业务四科办理:(1)市职业介绍中心或市人才中心发给的档案寄存手册(2)本人《职工养老保险手册》(3)本人身份证原件(4)进行登记六、灵活就业人员打印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帐单,提供以下材料到业务四科办理:(1)本人《职工养老保险手册》(2)缴费凭证七、柳州市户籍人员办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须知(一)柳州市符合桂劳社发[2009]13号文件的补缴人员分类及参保补缴方式1、第一类人员:已按桂劳社发[2007]248号文件办理了超龄参保手续且已领取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可按自愿原则往后继续补缴养老保险费,截止至其2008年办理核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当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其终止缴费时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计算其重新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标准,并从新核准待遇之下月起发放。
社保局企业养老保险科受理业务经办流程
社保局企业养老保险科受理业务经办流程一、依法申报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变更、注销1、新参保企业养老保险参保注册登记:新参保单位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到劳动部门办理社会保险注册登记,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和企业与职工个人签定的劳动合同,必须是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书及职工工资花名册,到企业养老保险科领取《单位信息采集表》、《个人信息采集表》、个人帐户卡片、《缴费基数申报表》,由企业经办人填报办理养老保险参保手续。
2、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灵活就业人员、自谋职业者参保注册登记: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户口册到企业养老保险科办理参保手续。
以前曾在其它地区参保的还应提供原参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还应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3、参保单位发生变更时:参保单位应持批准变更批复、变更单位全称、单位地址、电话、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单位类型、组织机构代码、主管部门或隶属关系等信息资料方可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4、注销登记:原参保单位经批准同意注销营业执照、被吊销执照或批准解散、撤销、终止、跨统筹范围整体转出等情况的,应持批文申报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手续。
二、参保单位人员增减变动1、参保单位人员增加:参保单位应持有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于签定合同当月到社保局企业养老保险科,领取并填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增(减)表》、《个人信息采集表》,企业科为新增人员录入个人信息,核定缴费基数。
转入人员还须提供原参保地社保机构提供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属统筹范围外的,从外地区转入本地区参加统筹的参保人员,必须待转移基金到帐后,方可办理增加人员参保手续。
2、参保单位人员减少:参保单位应在减员当月到社保局企业科领取并填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增(减)表》,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确,必须提供参保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参保人员退休的必须提供退休审批表;参保人员死亡的必须提供死亡医疗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出国(境)定居的必须提供户口注销证明;应征入伍的必须提供入伍证明。
养老保险经办业务指南word精品文档12页
养老保险经办业务指南一、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请填报:(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情况表》(2)《柳州市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增(减)明细表》注:如参保单位的增减人员数量多,可从柳州劳动保障网下载区下载人员变动电子报表,填报后交保险所专管员二、企业因职工退休、解除劳动合同、死亡等原因办理个人帐户对帐单:(1)请填报《柳州市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增(减)明细表》(2)并携带《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三、办理异地及跨统筹范围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请携带:(1)《职工养老保险手册》(2)提供调入地社会养老保险机构的名称,开户银行、户名、帐号及调入单位的名称】四、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程序:1、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简称个体劳动者),须携带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一张1寸本人照片,到市保险所办公室(十二楼)购买一本《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再到七楼业务三科进行个人资料登记,经审核后发放附有个人编号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2、个体劳动者携带核发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身份证原件到柳州市交通银行或商业银行各储蓄所缴纳养老保险费,由储蓄所开据收费代理凭证并打印《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
五、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提供以下材料到业务四科办理:(1)市职业介绍中心或市人才中心发给的档案寄存手册(2)本人《职工养老保险手册》(3)本人身份证原件(4)进行登记六、灵活就业人员打印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帐单,提供以下材料到业务四科办理:(1)本人《职工养老保险手册》(2)缴费凭证七、柳州市户籍人员办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须知(一)柳州市符合桂劳社发[2009]13号文件的补缴人员分类及参保补缴方式1、第一类人员:已按桂劳社发[2019]248号文件办理了超龄参保手续且已领取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可按自愿原则往后继续补缴养老保险费,截止至其2019年办理核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当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其终止缴费时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计算其重新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标准,并从新核准待遇之下月起发放。
基本养老保险办理业务程序-7页word资料
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办理程序一、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所需资料]1.《工商登记执照》或《批准成立信息》等有效证件;2.《法人代码证书》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3.其它资料。
[办理程序]1.单位将以上资料报省社会保险局审核;2.经审合格的,省社会保险局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表》;3.单位按照登记表要求,准确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4.省社会保险局按规定为单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编制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证编码,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二、基本养老保险变更登记[所需资料]1.《社会保险登记证》(基本养老保险);2.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的证明等材料。
[办理程序]1.单位将以上资料报省社会保险局审核;2.经审核,对确需变更登记的单位,省社会保险局发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3.单位按照要求,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4.省社会保险局按规定为单位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收回原《社会保险登记证》,重新核发新证。
三、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所需资料]1.《社会保险登记证》(基本养老保险);2.法律文书及其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注销的证明等材料。
[办理程序]1.单位将以上有关资料报省社会保险局审核;2.经审合格的,对确需注销登记的单位,省社会保险局发给《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3.单位按照要求,填写《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4.省社会保险局按规定为单位办理注销手续,并收回《社会保险登记证》。
四、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的制定[所需资料]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增减变化汇总表》(一式二份);2.《行业单位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增减变动汇总表》(一式二份);3.《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变更表》(一式二份)。
[办理程序]1.省社会保险局编制单位月基本养老保险费收支计划,经有关部门审批后,由省社会保险局负责实施。
2.在未实行在职人员缴费基数按月申报之前,单位每年的月征收计划根据单位上年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且每年确定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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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操作规程发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0年8月11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操作规程(一)参保登记管理1、[单位参保登记]用人单位依法参加企业养老保险时,应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办理单位参保登记。
用人单位填报《单位参保登记表》,并提供相关证件与资料:(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二)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三)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证书与资料。
(四)跨统筹范围成建制转移或事转企单位提供原参保社会保险登记复印件。
参保登记环节对用人单位申报资料进行初审,按照属地参保,结合工商登记级次的原则,确定用人单位参保登记地,在市级以上工商登记的,在市级经办机构参保。
符合参保登记条件的,经办机构应自受理用人单位申报材料之5个工作日内完成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录入单位参保登记信息,分配单位社保编号并进行单位参保登记处理,建立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档案,在《单位参保登记表》上盖章,向用人单位打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2、[单位参保变更]参保单位发生以下变化情况时,应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办理单位参保变更手续:(一)、单位参保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二)、参保单位因为某种原因暂停缴费与恢复缴费的;(三)企业重组,吸收合并其他参保或未参保单位的。
单位填报《单位参保变更登记表》并提供相关证件与资料:(一)有关部门或单位批准的变更证明;(二)《社会保险登记证》;(三)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证件和资料。
参保登记环节对用人单位申报资料审核,应于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完成参保变更手续。
录入单位参保变更登记信息,进行单位参保变更处理。
在《单位参保变更登记表》上盖章,经办资料归入参保单位登记档案,打印参保变更记载到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上。
3、[单位参保注销]参保单位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办理单位参保注销手续:(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注销或吊销的;(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被批准解散、撤消、终止的;(三)、单位跨统筹范围转出或统筹范围内异地转出的;(四)、企业被合并、兼并的。
单位填报《单位参保注销登记表》并提供相关证件与资料:(一)注销通知或法院裁定单位破产等法律文书;(二)单位主管部门批准解散、撤销、终止的有关文件;(三)《社会保险登记证》;(四)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证件和资料。
参保登记环节对用人单位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应于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完成参保注销手续。
录入单位参保注销登记信息,进行单位参保注销处理。
复核后,在《单位参保注销登记表》上盖章,经办资料归入参保单位登记档案并封存,核销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
4、个人参保。
以个体人员身份新参保的人员,应到市养老保险中心填写《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注册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A、居民身份证;B、户口薄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C、本人档案材料(指经劳动部门批准招工而未参保的人员)。
经审核批准参保时间后,办理个体参保手续。
(二)缴费核定管理缴费核定包括缴费人员增加核定,缴费人员减少核定,缴费申报核定等环节。
1、缴费人员增加核定用人单位或个人首次参保,参保单位新招或调入职工,参保人员因参军、失业和被判徒刑等原因中断缴费后又续缴的,缴费核定环节应为其办理缴费人员增加手续。
要求参保单位填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增减表》,个人填报《参保人员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或资料。
(1)身份证件;(2)职工档案;(3)劳动合同等用工手续;(4)视同缴费年认定相关证明;(5)转业、退伍军人行政介绍信等证明;(6)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
对上述资料审核准确无误后,确定并记录缴费人参保时间,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当期缴费工资基数等信息,将有关信息传送至帐户管理环节建立或续记个人帐户。
2、缴费人员减少核定缴费人员调出、辞职或因退休、死亡、出国(境)定居,农民工回原籍自愿退保等原因终止缴费;因参军、失业或被判徒刑等原因中断缴费,缴费核定环节应及时办理缴费人员减少手续,要求参保单位或个人填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变更表》转出人员需填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1)“调出”:身份证、调令、跨统筹范围转出的需提供转入地社保机构同意转入证明等;(2)“辞职”:身份证、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3)“退休”:身份证、离退休(职)审批表;(4)“死亡”:死亡医学证明、户籍注销证明等;(5)“出国(境)定居”:出国(境)定居及户口注销等证明;(6)“参军”:征兵机关证明(如入伍通知单)等。
对上述相关资料审核确认齐全后,通知帐户管理、征缴、待遇审核等环节进行相关业务处理。
根据相关环节反馈的信息,记录缴费中断或终止的类型、日期、原因等。
3、缴费基数核定对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应要求填报《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表》并同时提供如下资料:(1)单位《劳动工资统计年报表》或《劳动工资统计月报表》;(2)《职工工资收入统计台帐》;(3)《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增减表》;审核参保单位填报的申报表,核对有关资料,计算缴费单位及个人缴费基数和应缴数额。
对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省在岗职工平均60%的,按60%核定缴费基数,高出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对未按现定申报的缴费单位,暂按其上年(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三)个人帐户管理个人帐户管理包括建帐与记帐、转入、转出、中断和恢复、帐户一次性支付计算、对帐等环节。
1、建帐与记帐参保人员首次参保缴费时,帐户管理环节应根据缴费核定环节传送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增减表》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注册表》为每位新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记帐环节。
根据财务管理环节确认的到帐信息,记载个人帐户当期实际记帐额;所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时间顺序和规定的个人帐户比例分配记帐。
2、转入接收异地参保人员转入的,缴费核定环节为参保单位或个人办理缴费人员增加核定手续后,帐户管理环节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帐户转入手续。
并要求参保单位或个人提供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
同时财务管理环节应向财政基金管理专户查询并确认转入基金到帐后,记帐环节才能根据有关信息续记个人帐户。
3、转出参保人员转出的,帐户管理环节接到缴费核定环节传来的缴费人员减少信息,要求参保单位或个人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A、身份证;B、《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C、调令或转入地社保机构同意转入的信函及转入地社保机构开户银行、户名、帐号。
缴费核定环节审核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记录,确认个人帐户记录情况。
对有欠费的,要求单位或个人按规定补缴欠费。
经审核无误后,为转出人员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
报分管财务基金的领导签署意见后,送财务管理环节,财务管理环节将转出基金划转至转入地社保机构专户后,帐户管理环节注销其个人帐户,同时通知缴费核定环节减少核定。
从参保单位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如本地区或转入地已实行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转出办法参照企业养老保险执行。
如转入地没有实行统一养老保险制度,封存其个人帐户,个人帐户继续计息。
4、中断和恢复(1)缴费人员因退休、死亡、出国(境)定居、转出、农民工回原籍自愿退保等终止缴费,或因被判徒刑、参军、失业等到中断缴费,帐户管理环节根据缴费核定环节传递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变更表》等信息,确认个人帐户记录,打印《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查询单》,封存个人帐户。
(2)参保人缴费中断后又续缴的,根据缴费核定环节提供的缴费人员增加信息,确认原个人帐户记载的信息,恢复记录个人帐户。
5、计息(1)年未计息与结转,根据缴费人员当年个人帐户实际记帐额和缴费月数,按规定进行个人帐户利息计算,结合历年缴费累计本息储存额进行结转,记入个人帐户。
对退休人员个人帐户储存余额进行年终计息和结转。
(2)年内结息。
对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和办理退休手续的,根据缴费核定,待遇审核环节提供的有关信息,计算个人帐户记帐额的利息。
6、对帐帐户管理环节每年应在4月底以前向参保单位或参保个人发送《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参保人员对《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记录情况有异议的,帐户管理环节应要求参保单位或个人在对帐时限内提供相关证明资料或缴费票据。
根据参保单位或缴费个人提供的有关资料,与个人帐户记载情况进行核对,对确需进行调整的,应与缴费核定环节和征缴环节复核后予以修改,并将结果通知单位和个人。
7、帐户一次性支付核定对缴费人员不满15年退休、死亡、出国(境)定居、退休人员死亡、农民工回原籍自愿退保等,帐户管理环节应根据缴费核定环节传送的《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申请表》,计算个人帐户储存额余额,确定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额,打印《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核定表》,将其传递给待遇审核环节审核后,送分管领导签批,基金财务环节支付待遇后,注销其帐户。
(四)待遇计发审核管理待遇审核包括离退休(职)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审核,离退休(职)人员待遇调整审核,一次性待遇审核,其他待遇审核等环节。
1、离退休(职)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审核对符合法定正常离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的,参保单位和个人应首先提出申请,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综合业务科办理批准退休(职)通知书;缴费核定环节凭劳动行政部门批准退休(职)的通知办理缴费人数减少手续;待遇核定环节根据缴费核定环节传来的有关信息,向参保单位或个人发放《离退休(职)人员待遇审批表》,并要求如实填写相关内容。
待遇审核环节要对申报人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按现行待遇计发办法计算相关待遇。
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待遇支付环节接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同意的意见后,记录参保离退休(职)人员信息,建立离退休人员档案,并按批准退休待遇的执行时间实行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
2、离退休(职)人员待遇调整审核当国家规定对离退休(职)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进行统一调整时,待遇审核环节应依据国家政策规定,依据所建立的离退休(职)人员的基本信息逐人填写离退休(职)人员待遇调整审批表,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形成离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待遇调整台帐,并将待遇调整人员花名册传送给待遇支付环节实行社会化发放。
对离退休(职)人员对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金额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重核申请。
待遇审核环节应予复核,并要求参保单位或个人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
待遇审核环节对有关资料进行重核后,要将重核结果通知参保单位或个人,同时通知待遇支付环节。
3、一次性待遇审核对缴费人员缴费不满15年退休、死亡、出国(境)定居,退休人员死亡、农民工回原籍自愿退保等,待遇审核环节应为其办理一次性待遇审核手续,要求参保单位或个人填写《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申请表》并提供以下相关的证明和资料:A、身份证件;B、出国(境)定居的,提供出国(境)证明及户口注销证明;C、死亡的,提供医院、派出所开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开具的火化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