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不按抗辩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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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行使流程

不安抗辩权行使流程

不安抗辩权行使流程
嘿,朋友们!今天咱就来聊聊不安抗辩权行使流程。

你看啊,就好比你和朋友约好一起去旅游,结果朋友突然有些奇怪的表现,让你心里直发毛,不知道这旅行还能不能顺利进行。

这时候你就可能需要行使不安抗辩权啦!
首先呢,你得有确切的证据表明对方可能没办法履行约定。

比如说,之前合作一直很靠谱的伙伴,这次突然资金链出问题了,这难道不会让你心慌慌吗?就像一场比赛,对手突然状态不对,你是不是得格外留意!
然后呢,你可不能憋着,得赶紧告诉对方你的担心呀!“喂,我咋觉得这事不太对劲呢!”这就好比你看到前方有个大坑,总得喊一声提醒同行的人吧。

这一步可太关键了,要是不说,那不就自己默默吃亏嘛!
接着,对方要是给你了合理的解释和保证,那你就得再考虑考虑啦。

哎呀,就像你的朋友跟你说他只是最近有点累,不会影响旅游,那你是不是得再想想呢?但要是对方没个合理说法,那你就得采取行动啦。

也许就要暂停合作或者做一些防范措施,免得自己最后落得一场空。

再往后,如果情况真的很糟糕,那就没办法啦,该用法律手段就得用呀!这可不是闹着玩的。

相当于是到了不得不使出“大招”的时候了,要保护好自己的权益呀!
哎呀呀,不安抗辩权行使流程就是这么重要呀!咱可不能马虎,不然到时候吃亏的就是自己。

大家说是不是呀!所以说呀,当遇到让你心里不踏实的情况,一定要勇敢地站出来,按照这些步骤去维护自己的权益,可别傻乎乎地等着坏事降临呀!这就跟你发现天要下雨了,肯定得赶紧找地方躲雨一样,别愣着呀!。

履行合同中的不安抗辩权

履行合同中的不安抗辩权

2012年第7期/在企业各类经营纠纷中,有不少纠纷是因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履约能力下降,而另一方未及时预见或疏于防范,未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最终造成损失。

因此,企业应在履行合同中,积极、正确地行使不安抗辩权,并采取相应措施,降低风险。

案例分析甲公司与乙公司在2012年2月1日签订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购买一批货物,甲公司应于2012年3月1日前将货物交付铁路托运,乙公司应于2012年4月1日前付款。

2012年3月1日,甲公司到铁路部门办理货物托运手续,不经意看到报纸刊登了乙公司因资金链断裂、经营不善,债主天天逼债,面临绝境。

甲公司大惊,急忙停止办理货物托运手续。

乙公司于2012年3月3日来电催促发货,甲公司立刻回电向对方询问情况,要求对方采取措施,确保按时支付货款,否则暂停发货。

乙公司于2012年3月15日回电,表示本公司已经在20天之前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并获得新的资金注入,公司状况正在改善之中,并提供了银行的保函。

于是甲公司在2012年3月17日将货物托运发出。

在该案中,按照合同约定,甲公司应于2012年3月1日前将货物交付铁路托运,但实际上甲公司已暂停发货,直至乙公司提供了保函才发货。

甲公司的行为已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了迟延履行。

甲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要回答这个问题,便涉及不安抗辩权的适用。

甲公司负有交付货物的义务,乙公司负有支付货款的义务,且甲公司履行义务要先于乙公司。

甲公司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发现乙公司陷入财务危机,甲公司有足够的证据相信,乙公司在其付款义务履行期限届满时将严重缺乏履行能力。

所以,甲公司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果断暂停发货,这种行为就是行使不安抗辩权。

虽然甲公司发货时已超过了履行期限,构成了迟延履行,但是甲公司不用承担违约责任,因为行使不安抗辩权必然导致先履行义务的中止、履行期限向后迟延的结果,但交货义务并不必然消灭。

在乙公司提供了银行保函后,乙公司的履约能力已有了保障,甲公司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事由不存在了,所以应继续履行发货义务。

《不安抗辩权适用分析》范文

《不安抗辩权适用分析》范文

《不安抗辩权适用分析》篇一一、引言不安抗辩权是合同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其作用在于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衡交易双方的风险与利益。

本文将围绕不安抗辩权的适用进行深入分析,从其定义、适用条件、司法实践等方面展开讨论,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不安抗辩权的定义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发现另一方存在难以履行合同义务的迹象时,可以暂时中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

这种权利的设定旨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对方违约而造成的损失。

三、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1. 合同有效成立:不安抗辩权的适用前提是合同已经有效成立。

2. 履行顺序: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方应当是在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

3. 对方存在难以履行合同的迹象:如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丧失商业信誉等。

4. 及时通知: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能力。

四、不安抗辩权的适用分析1. 适用范围:不安抗辩权主要适用于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租赁合同等双务合同中。

在这些合同中,一方当事人的履行是另一方当事人履行的基础,因此存在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可能。

2. 适用情形:在对方存在难以履行合同的迹象时,如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等,当事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暂时中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这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对方违约而造成的损失。

3. 司法实践: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会依据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进行判断。

如一方当事人发现对方存在难以履行合同的迹象时,可以向法院申请行使不安抗辩权,并提交相关证据。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情况、合同约定、交易习惯等因素,判断是否支持行使不安抗辩权。

五、案例分析以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为例,买方与卖方签订了购销合同,约定买方向卖方购买一批货物。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买方发现卖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且已经转移了部分财产。

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

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

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摘要: 在当事人双方互负义务的合同中, 如果合同义务的履行有先后顺序的约定, 在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正在履行或者还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时, 如果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已发生不可能届时履行自己义务的恶化状况, 就会给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带来严重的忧虑。

为了解除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的忧虑, 鼓励合同履行, 法律上确立了履行抗辩制度。

在以上情况下即赋予了合同当事人以不安抗辩权。

设立不安抗辩权制度, 目的在于预防因情况发生变化而使先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害, 避免强制履行, 从而达到维护交易的安全和公平。

关键字:不安抗辩权、规定、不足、完善我国1999 年10 月1 日实施的统一的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兼采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制度和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的优点,为加入了WTO 后的中国能保障我国公司、企业法人以及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损失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不安抗辩权的概念不安抗辩权是大陆法系国家对义务履行有先后顺序约定的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进行保护而普遍设立的一项重要的合同履行制度。

所谓不安抗辩权, 又称拒绝权, 是指在双方合同中, 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后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严重恶化而又难以对待给付之虞时, 有权要求对方先为对待履行或提供担保, 在对方未为对待履行或未提供担保时, 有权中止合同而拒绝自己的履行。

由此可见,不安抗辩权有留质担保的性质, 在对方履行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之后, 不安抗辩权即归于消灭。

二、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在市场经济发达的条件下, 合同不再可能都是一手交钱, 一手交货的同时履行合同。

合同特别是双务合同多是履行的时间有先后顺序的合同, 双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时间不一致, 往往一方先履行给付义务而另一方面后履行。

因此, 如何保护先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法律制度的设置上显得十分重要。

虽然大陆法系各国普遍规定了不安抗辩制度, 但在不安抗辩权的发生条件等问题上却不尽相同。

从一则案例谈不安抗辩权的正确行使

从一则案例谈不安抗辩权的正确行使

、o .7No ,1 .2 M a .2 0 y 06
从一则案例 谈不安抗辩权 的正确行使
王 婷 杨 帆 ,
(.中央民族 大学 国际交流处 ,北京 108 ; .燕山大学 保卫处,河北 秦皇 岛 06 0) 1 001 2 6 04
【 摘 要] 不安抗辩权是 大陆法系创造 的保 护合 同期待权的重要制度 工具,我 国 合 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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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期

婷 等
从一则案例 司认 为王女 士违约 ,一审法 院判 决认 定王女士正 确地行 使同时履行抗辩 权 , 而
定 , 大多数 规定对不 具备履行义 务能力 的原 因限 但 定在 财产 的明显 减少 上 ,如 《 国 民法 典 》 的规 德
履行了不安抗辩权 , 不同意房地产公司的反诉请求。

合同约定房款总价为 62 1 万元, 合同签订当日, 王 女士付购房款 4 万元, 5 余款应在 20 年 l 月 3 01 1 0 日前结清。 未按期付清结算款, 每天按房价之 01 . % 向房地 产公司交 付 违约金 ;房地 产公 司应于 2 0 01 年 1 月3 1 0日将房屋正式交付给王女士使用 , 如因 房地产公司原因 延期交付使用 ,每天按房价 之
也对此作 了相应规定。本文拟从一则案例展 开,结合其他 国家和地 区关于不安抗辩权的立法
和 法理规 定 ,谈谈 不安抗 辨 权 的正 确行 使 问题 。
【 关键词] 不安抗辩权;先履行义务人;构 成要 件
【 中文 分类 号]D 2 [ 93 文献 标识 码]A 【 文章编 号] 10 -6 2 (06 20 2 -3 092 9 2 0)0 —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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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卷 第 2期 20 0 6年 5月

浅析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浅析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互 牵连 的特性 是不 安抗辩 权得 以行 使 的基 础条件 。。
实 信用与 公平 的原则 。
2.具有形 成权 的性质 由权利 人单方行 使
(2)举 证义 务。根据 我 国《合 同法》第 68条 的规定 ,先履行合
不 安抗 辩 的行 使只要求 先履行义 务当事人 有确切 的证 据 ,证 同义务当事人 行使不 安抗辩权应 当提供确切 的证据 ,证明后履行
不 安抗 辩权 是先履 行合 同义 务当事 人在其 预期 利益 有不 能
人 自由设立 、变更 、或者 免除该权 利 。
实现 的可 能时享有 的履行 抗辩权 ,其发生 的前 提是权 利人负有 先
二 、不 安抗辩 权的行使
履行 的义务 。
(一)不安抗 辩权行 使的 主体 及 其义务
3.先履 行义 务当事 人的债 务还 未实 际履行但 已届清 偿期
由于不安 抗辩权带有 强烈 的对抗 性和保 护性 ,为 防止这种权 关系 这是不 安抗 辩权得 以行使 的基础 和依据 。
利 被不 当滥用 ,我 国合 同法 对不安抗 辩权作 了明确 、具体的规定 ,
2.双方 当事人 对债务 的履 行有先 后顺序
当事人只 能按照 法律 的规 定行使不 安抗辩权 ,而不允许 合同 当事
的分析 ,提 出笔者 的见解 ,以期 不安抗辩 权在行 使过程 中能 更加合理 的保护 先履行 方 的合 同权益 。
关键 词 不安抗辩 权 行使 效力 实践
作者 简介 :张猛 ,山 东兴鲁 律 师事务所 。
中 图分类 号:D923.4
文献 标识码 :A
文章 编号 :1009.0592(2013)02.0l6-02
1.不安 抗辩权 行使 的主体

什么情况下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什么情况下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什么情况下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案件事实
宏兴乡农户赵某于2013年3月1日与X公司订立合同,出售自己饲养的活鸡1万只。

合同约定,X公司应在2013年3月21日前支付5万元的首期价款,赵某从2013年4月1日起分批交付,交付完毕后X公司付清余款。

2013年3月20日,X公司得知该乡所在市另一乡发现了鸡瘟,因此致电向赵某询问,赵某称尽管宏兴乡与发现鸡瘟的乡相邻,但是应当不会传播过来,X公司则表示要等安全得到确认后再付款。

赵某则坚持要求X公司按时付款,否则将不交货并追究X 公司的违约责任。

经赵某催告,X公司仍未付款,赵某一怒之下将X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而X公司则以宏兴乡邻乡有鸡瘟为由指出自己不履行付款义务是在行使不安抗辩权。

法院判决
当地人民法院经过认真审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认定X公司不付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其辩称的不安抗辩权不成立。

支持赵某的诉求。

律师分析
《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仅仅是宏兴乡邻乡发生了鸡瘟,宏兴乡并未发生鸡瘟,X公司无权以《合同法》第68条为依据行使不安抗辩权。

X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在2013年3月21日前支付5万元的首期付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法院的判决有理有据,正确且合法。

简述我国《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制度

简述我国《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制度

简述我国《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制度不安抗辩权源于大陆法系,又称拒绝权,是大陆法系的一项传统法律制度。

我国《合同法》在承继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同时,吸收、借鉴了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的合理因素,并结合我国国情,对传统不安抗辩权加以改进,建立了属于我们国家的不安抗辩权制度。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8、69条的规定,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接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1)合同所确立的债务关系必须合法有效。

这是构成不安抗辩权的前提与基础,无效的合同当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没有履行中的抗辩权。

(2)合同须为同一双务合同,双方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不安抗辩权产生需要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合同债务而发生对待给付,若仅为单务合同,则不会存在双方互为给付义务的存在;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主体也只能是先履行义务人,后履行义务人无此抗辩权,其所有的仅是先履行抗辩权。

(3)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的债务履行期限尚未届至①。

若后履行义务人已至履行期限则不会存在不安抗辩权,而应当是追究违约责任。

(4)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这是产生不安抗辩权的重要特征,这要求在合同成立后,后履行债务人的财产状况严重恶化,并且这种财产的严重恶化是在合同成立后产生的,致使后履行义务人的履行不能,而先履行义务人不能得到合同约定的对待给付。

二、不安抗辩权的独有特征——违约发生的潜在性②。

一般的违约责任都属于事后救济,即有违约事实的现实存在才构成违约责任。

而不安抗辩权具有事先救济的特点,是在违约事实有可能发生的情况下产生的,即具有潜在性,因为债务人的债务尚未至履行期限,所以谈不上现实的违约。

经济法复习题

经济法复习题

经济法复习题一、单选题1.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者对其财产依法享有的独立支配权,其内容包括()A.经营管理权、资源配置权、投资权、收益权B.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C.决策权、指挥权、监督权、收益权D.产权、受益权、股东权、资金支配权2. 商店陈列的商品标价属于()A、要约B、邀请要约C、再要约D、反要约3.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

A.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追缴B.应当归他人所有C.应当归公司所有D.应当返还交易相对一方4.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A.县级或县以上B.设区的市C.省级或者设区的市D.省级或主管部门5. 无效合同是指()A.不具有约束力的合同B.不具有强制性的合同C.未经公证的合同D.不具有附生效期限的合同6.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

A.技术信息B.商业信息C.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D.经营信息7. 销售方搜查消费者身体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 )A、公平交易权B、自主选择权C、依法求偿权D、人格尊严受尊重权8.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A.竞争对手B.其他经营者C.竞争商品D.其他竞争者9.丙、丁公司签订一份价值100万元的购销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为总价款的15%。

后因丙公司违约,丁公司虽及时采取措施,但仍发生2O万元的实际损失。

丙公司除应支付丁公司违约金外,还应支付给丁公司赔偿金()万元。

A.5 B.15 C.20 D.3510.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上述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名词解释简答题

名词解释简答题

一、名词解释1、法律规范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体规定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行为规则。

2、推定行为是指当事人用语言文字以外的有目的、有法律意义的积极活动来表达他的意志。

3、要物(实践)法律行为是指除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之外,还需要以实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

如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质押合同等。

4、委托代理是指按照被代理人委托授权而产生代理权的代理行为,也称授权代理或意定代理。

 5、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有放弃其到期债权、赠与或低价转让等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

6、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其权利义务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关系。

7、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因与本人有一定关系,而使第三人信其有代理权,因而与他进行民事行为。

8、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虽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9、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而向对方提出确定的意思表示,即订约提议。

10、承诺是指受要约人明确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即接受提议。

11、合同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2、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而作出的意思表示,也称要约引诱。

13、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当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一种法律行为。

 14、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5、格式合同又称标准合同,是指合同的条款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另一方当事人只能全部接受或一概拒绝,不能就个别条款进行商洽的合同。

16、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即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享有对该部分财产进行变现并就其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自考00043 经济法概论 财经类 练习题04

自考00043 经济法概论 财经类  练习题04

第四章合同法一、单项选择题1.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行使()。

A.解除权B.代位权C.撤销权D.终止权2.下列不因合同解除而无效的合同条款是()。

A.质量条款B.解决争议的条款C.价格或报酬条款D.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条款3.下列不属于可撤销合同种类的是()。

A.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B.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C.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D.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4.对格式条款有不同理解的,应()。

A.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B.作出不利于接受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C.宣告有不同理解的合同条款无效D.宣告合同无效5.甲向某商场定购一台液晶电视,双方约定如果对方违约应支付500元违约金,甲交付了定金200元。

后来商场违约,则甲最多可要求商场赔偿()。

A.200元B.400元C.500元D.700元6.甲、乙两公司之间签订了一借款合同,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两公司合并。

该借款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方式是()。

A.提存B.抵销C.免除D.混同7.狭义的合同变更仅指()的变更。

A.合同主体B.合同内容C.合同客体D.合同主体和内容8.下列合同中,属于实践性合同的是()。

A.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B.买卖合同C.租赁合同D.承揽合同9.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A.可以协议补充B.不得协议补充C.合同无效D.应当依照交易习惯确定10.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成立的时间为()。

A.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B.要约规定的时间届满时C.承诺发出时D.承诺到达受要约人时11.根据合同法,下列各项中属于无名合同的是()。

A.买卖合同B.借用合同C.租赁合同D.委托合同12.甲厂与乙运输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但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而灭失,则乙能否要求甲支付运费?()A.能B.不能C.可要求甲支付一半运费D.可要求甲适当支付运费13.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不安抗辩权适用分析》范文

《不安抗辩权适用分析》范文

《不安抗辩权适用分析》篇一一、引言不安抗辩权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合同履行中不可或缺的权利保障。

在合同关系中,当事人之间常常存在一方因对方未来可能出现的违约行为而感到不安,这时不安抗辩权的适用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深入分析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适用范围及具体应用,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不安抗辩权的定义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对方的行为或状况导致其产生合理的不安,认为对方可能无法履行或无法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该方当事人有权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这一权利的设定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合同的公平与正义。

三、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1. 合同的有效性:不安抗辩权的适用前提是合同有效存在。

若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则无法适用不安抗辩权。

2. 合理的不安:当事人必须因对方的行为或状况产生合理的不安,这种不安应当是客观存在的,而非主观臆断。

3. 对方存在违约风险:不安抗辩权的行使需基于对方存在违约风险,如对方经济状况恶化、丧失履约能力等。

4. 通知义务: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当事人需及时通知对方,以便对方采取补救措施。

四、不安抗辩权的适用范围不安抗辩权的适用范围主要涉及金钱给付类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在这些合同中,若一方当事人因对方的行为或状况产生合理的不安,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暂时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但需要注意的是,不安抗辩权的行使需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可能构成违约。

五、具体应用分析以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为例,买方在支付部分货款后,因卖方经济状况恶化而感到不安,担心卖方无法按时交付剩余货物。

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暂时中止支付剩余货款。

在行使该权利时,买方需及时通知卖方并说明原因,以便卖方采取补救措施。

若卖方能够提供担保或恢复履约能力,则买方应继续履行合同;若卖方无法提供担保或恢复履约能力,则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货款。

六、结论不安抗辩权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合同的公平与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不安抗辩权劳动合同

不安抗辩权劳动合同

不安抗辩权劳动合同一、引言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性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提供担保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不安抗辩权是民法中抗辩权的一种,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结合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探讨不安抗辩权在劳动合同中的应用。

二、不安抗辩权在劳动合同中的适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不安抗辩权在劳动合同中的适用条件如下:1. 劳动合同双方为双务合同关系,即双方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2. 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的一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包括: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3. 后履行的一方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债务或提供适当担保。

三、不安抗辩权在劳动合同中的具体应用1. 用人单位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现劳动者有以下情形,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1)劳动者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如企业亏损、资产负债率过高、经营项目停顿等。

(2)劳动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劳动者丧失商业信誉,如存在欺诈、虚假宣传等行为。

(4)劳动者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如因健康原因无法继续工作等。

2. 劳动者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现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形,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1)用人单位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如企业亏损、资产负债率过高、经营项目停顿等。

(2)用人单位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用人单位丧失商业信誉,如存在欺诈、虚假宣传等行为。

(4)用人单位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如因资金链断裂无法正常运营等。

3.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及后果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适当担保。

合同履行中三大抗辩权定义及条件是什么

合同履行中三大抗辩权定义及条件是什么

合同履⾏中三⼤抗辩权定义及条件是什么在当今社会当中,签订合同⾮分常见的。

⽐如⽹购都会形成买卖合同。

还有租房合同、合作合同、商业合同等等。

在现实⽣活中⼤量运⽤,产⽣了不少纠纷。

所以,⼤家⼀定要了解各⾃拥有的权利与义务是⾮常重要的。

下⾯就由店铺⼩编给⼤家讲解⼀下关于合同履⾏中三⼤抗辩权定义及条件是什么?合同履⾏中三⼤抗辩权定义及条件是什么①同时履⾏抗辩权。

当事⼈互负到期债务,没有先后履⾏顺序的,应当同时履⾏。

⼀⽅在对⽅履⾏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要求,⼀⽅在对⽅履⾏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要求。

②先履⾏抗辩权。

当事⼈互负债务,有先后履⾏顺序,先履⾏⼀⽅⽰履⾏的,后履⾏⼀⽅有权拒绝其履⾏要求。

先履⾏⼀⽅履⾏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后履⾏⼀⽅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要求。

③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的⾏使分为两个阶段:第⼀阶段为中⽌履⾏。

应当先履⾏债务的当事⼈,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有下列情况之⼀的,可以中⽌履⾏:经营状部分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债务能⼒的其他情形。

第⼆阶段为解除合同。

当事⼈依照上述规定中⽌履⾏的,应当及时通知对⽅。

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

中⽌履⾏后,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能⼒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履⾏的⼀⽅可以解除合同。

但是,不安抗辩权的⾏使是有⼀定条件和限制的。

如⽆确切证扰证明对⽅零部件失履⾏能⼒⽽中⽌履⾏的,或者中⽌履⾏后,对⽅提供适当担保时⽽拒不恢复履⾏的,不安抗辩权⼈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所诉,在合同履⾏中,当事⼈可享有同时履⾏抗辩权、先履⾏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这些抗辩权利的设置,使当事⼈在法定情况下可以对抗对⽅的请求权,使当事⼈的拒绝履⾏不构成违约,可以更好地维护当事⼈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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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题库

合同法题库

合同法题库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下列协议中不能适用合同法的是()A.融资合同B.互易合同C.行纪合同D.订婚协议2.订立合同时,下列关于合同主体的陈述正确的是()A.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B.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C.签订合同属于不得代理的行为,因此不能由代理人签订D.单位的职能部门可以对外签订担保合同3.免责的债务承担与并存的债务承担的共同之处在于()A.原债务人均脱离债的关系B.二者均为要式行为C.原债务人对抗债权人的抗辩,新债务人均可以主张D.原债务人均不脱离债的关系4.下列关于要约失效的陈述,错误的是()A.甲以信件方式向乙发出要约,要求购买某型号钢材10吨。

乙打电话告知甲,无货可供。

要约失效。

B.甲以信件方式于7月5日向乙发出要约,并确定了一个月的承诺期间。

7月10日该要约到达乙处。

乙于8月6日以信件方式作出承诺,8月9日到达甲处。

要约失效。

C.甲拟以信件方式向乙发出要约,并要求乙必须在一个月内承诺,信件落款时间为7月1日。

但甲迟迟没有发信,直到7月10日才发出信件。

乙于8月4日作出承诺,该信件于8月7日到达甲处。

该承诺生效,因此要约没有失效。

D.甲以信件方式向乙发出要约,要求购买某型号钢材10吨。

乙打电话告知甲,因为市场行情发生变化,要约中确定的价格应当上浮10%.要约失效。

5.应合同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合同,其法律效力为()A.自人民法院决定撤销之日起无效B.自人民法院受理请求时起无效C.自合同成立时起无效D.自该合同所附生效条件成就之日起无效6.刘某欲将其对许某享有的债权转移给王某,该债权附有张某的保证并有其他专属于刘某自身的从权利。

关于这一行为,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刘某转让其债权,应当通知许某B.刘某转让其债权,该债权的有关从权利亦当然转移给王某C.由于债务上有保证存在,因此只有取得保证人张某的同意,该债权转让行为才生效D.在债权转让后,如果刘某事前对许某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许某不能以此为抗辩向王某主张7.甲公司和乙公司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于8月5日前交货,乙公司于收到货物后10日内付款。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现实探究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现实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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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等形 式催促 乙公司 交货 的事实成
立 。虽然双方在合 同中约定应当 由甲 公 司 方 先 履 行 付 清 款 项 的 义 务 , 但 是 ,从 乙 公 司 发 给 甲公 司 的 函 上 可 以
干 套 ,设 备 的具 体 数 量 与 型 号 在 双 方
签 订 协 议 的 附 件 中 已约 定 明 确 。 双 方
还 约定 , 甲公 司付 清款 项后 乙公 司 发 货至 甲公 司仓 库 。如 乙公 司 未按 时履 行发货 义务 ,应按 照合 同总价款
( 8 0 0 )的 千 分 之 四 每 日承 担 违 2 0 元 0
日, 甲 公 司诉 至 法 院 , 要 求 乙公 司 承
担 逾 期 交 货 的 违 约金 。 案 件 审 理 过 程 中 , 乙公 司提 出反 诉 , 要 求 甲公 司 付
[ 议 ]有关甲公司的诉讼请 争
求 , 出现 以下 两 点 不 同认 识 :

看 , 乙 公 司 在 2 0 年 1 月 1 日 明 确 0 7 2 4 表 示 自 己无 法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期 限 履
法 律 人 , 要 作 政 治 家 , 因 而 要
: 大 陆 的 法 律 人 , 在 思 想 论 坛 上 听 了悲 喜剧 的话,却如 在法庭 辩论 中听到 了 . 恶 性 杀 人 却 不 该 偿 命 的 话 , 惊 诧 万
分 一 ~ 这 表 现 了 我 们 的 思 想 差 距 。我 们 应 当 急起 直 追 !■

不得不知的法律常识:(最高法)不安抗辩权案例——甲方丧失商业信誉,乙方中止履行合同

不得不知的法律常识:(最高法)不安抗辩权案例——甲方丧失商业信誉,乙方中止履行合同

不安抗辩权案例:甲方丧失商业信誉,乙方中止履行合同一、案例背景甲方(以下简称A公司)与乙方(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购买一批原材料,合同总金额为100万元。

合同中规定,A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50%作为预付款,剩余款项在货物交付验收合格后30日内支付。

合同还约定,若一方违反合同,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并有权解除合同。

二、案例经过1. 合同签订后,A公司按照约定向B公司支付了50万元预付款。

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A公司突然爆出负面新闻,其商业信誉受到严重影响。

B 公司了解到这一情况后,担心A公司无法履行合同,可能会造成自身损失。

3. 为了确保自身利益,B公司决定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

B公司及时通知了A公司,并要求A公司在15日内提供适当担保。

4. A公司在收到通知后,未能提供适当担保,且其商业信誉进一步恶化。

5. B公司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决定解除合同,并要求A公司支付违约金。

三、案例分析1.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如下:(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2)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3)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

在本案例中,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符合双务合同的要求,且A公司作为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B公司丧失商业信誉,可能无法履行合同。

因此,B 公司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

2.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在本案例中,B公司在发现A公司丧失商业信誉后,及时通知了A公司,并要求其在15日内提供适当担保。

3. 合同解除及违约责任由于A公司在收到通知后未能提供适当担保,且其商业信誉进一步恶化,B公司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决定解除合同。

自考简述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

自考简述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

不安抗辩权的理解与应用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还款,贷款人享有对借款人的还款请求权,但借款人有权拒绝还款,只有在贷款人及时采取措施向借款人施加压力并要求其还款的情况下,借款人才负有还款义务。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还款。

这里的“未按约定时间还款”是指借款人未在约定的还款时间之前还款。

二、贷款人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向借款人施加压力并要求其还款。

这里的“施加压力”包括但不限于采取诉讼、仲裁等方式要求借款人还款。

三、贷款人已经提供了担保。

如果贷款人未提供担保,则借款人有权拒绝还款,贷款人无权要求借款人还款。

四、借款人未还款的原因是由于其自身原因导致的。

如果借款人还款的原因是由于他人的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则借款人不负有还款义务。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可以有效地保护贷款人的权益,当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还款时,贷款人可以通过行使不安抗辩权来要求借款人还款,只有在贷款人采取措施并向借款人施加压力并要求其还款的情况下,借款人才负有还款义务。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证据有哪些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证据有哪些

⾏使不安抗辩权的证据有哪些⾏使不安抗辩权的证据有哪些?店铺⼩编在下⽂为您具体介绍有关法律知识,希望分享的内容能够有所帮助。

⾏使不安抗辩权的证据有哪些⾏使不安抗辩权的证据有:(⼀)证明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有不能还债风险的证据这种情形下的债务主要是⽤于⽣产经营,如果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临倒闭破产的危机时,就有可能不能还债。

因此需要搜集的证据就是能证明对⽅经营状况的,不论是书证也好,认证也罢,只要是合法有效的证据都可以。

(⼆)证明对⽅有转移财产、抽逃资⾦以逃避债务⾏为的证据债务⼈故意不还债采取的⼿段很多,转移财产、抽逃资⾦就是债务⼈的常⽤⼿法。

因此如果对⽅有该⾏为的,债权⼈就要引起⾜够重视,调查其财产是否⾜够清偿,转移财产的⾏为是不是出于恶意逃债的⽬的。

(三)证明丧失商业信誉的证据丧失商业信誉,就可能不履⾏还债义务,因此当事⼈只要有⾜够的证据证明这⼀点,就可以⾏使不安抗辩权。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债务能⼒的其他情形。

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五百⼆⼗七条【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债务的当事⼈,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中⽌履⾏:(⼀)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债务能⼒的其他情形。

当事⼈没有确切证据中⽌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条【⾏使不安抗辩权】当事⼈依据前条规定中⽌履⾏的,应当及时通知对⽅。

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

中⽌履⾏后,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能⼒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的⾏为表明不履⾏主要债务,中⽌履⾏的⼀⽅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承担违约责任。

以上就是对“⾏使不安抗辩权需要证据吗,⾏使不安抗辩权要什么证据”的解答。

很多⼈以为债权⼈的利益才是最重要的,因此⾏使不安抗辩权不⽤提供证据。

然⽽正是这种错误的认识,使当事⼈的不安抗辩权没有证据的⽀持⽽变得⽆⼒,对为此给对⽅造成的损失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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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法定条件
所谓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异时履行的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在履行期限到来后,将不能或不会履行债务,则在对方没有履行或担保以前,有权暂时中止债务的履行。

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了不安抗辩权制度,该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所规定的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如下: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在双务合同中,一方承担合同债务的目的,通常是为了取得对方当事人的对待履行,这就使双务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债务具有对等性,即一方的权利是另一方的义务,反之亦然。

(2)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才能享有不安抗辩权。

由于权利人依照合同约定先履行义务有可能要面临对待履行不能实现的风险,当这种风险即将成为现实时,法律赋予先履行一方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因此不安抗辩权的“不安”是立足于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其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的合同期待权,保障交易的安全性。

(3)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是指对方经营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丧失商业信誉等情形导致其有可能无法履行合同而不能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现实危险”的事实应当发生在订立合同之后,否则,法律没有必要对在订立合同时就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上述事实存在的当事人给予特别保护。

为了防止当事人滥用不安抗辩权,先履行合同的一方必须承担举证义务,先履行合同的一方必须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有法律所规定的不能对待给付的情形,而不能凭空推测或根据主观臆想而断定对方不能或不会对待履行,缺乏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履行能力降低而单方中止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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