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合同中的不安抗辩权
《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优点和不足
《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优点和不足【摘要】《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制度是指当合同一方在合同成立后面临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时可以提出不安抗辩,并暂时免除履行责任。
本文通过研究考察了这一制度的优点和不足。
在优点方面,不安抗辩权制度能够平衡合同双方的利益,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合同的履行与和谐。
但是不安抗辩权制度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比如容易被恶意利用,可能导致合同中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增加。
在未来,我们可以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建立更加严格的制度和规范,以及加强对不安抗辩的审查和监督来解决这些问题。
不安抗辩权制度在维护合同公平和稳定的基础上还需不断完善和调整。
【关键词】引言、介绍、研究目的、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优点、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不足、总结、展望1. 引言1.1 介绍合同是现代社会中广泛应用的一种法律工具,是私人之间自愿约定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在《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规定,它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当一方当事人面临无法履行合同的困难时,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解除合同或者减轻自己的责任。
不安抗辩权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既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合同的合理性和稳定性。
本文将从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优点和不足两个方面进行探讨,以期更深入地了解这一制度的实际运作效果,为今后的完善提供借鉴。
1.2 研究目的本文旨在探讨《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优点和不足。
通过深入研究这一制度,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其对于合同法律关系产生的影响,以及在实践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本文将首先分析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优点,包括其在保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合同秩序、促进合同履行等方面的作用。
而后,我们将探讨该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如在法律适用上的局限、执行难度、滥用可能性等问题。
通过对这些方面的分析,我们可以更全面地了解《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挑战,也可以为日后对该制度的完善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建议。
论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论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所谓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权利,又称异议权。
抗辩权的重要功能在于通过行使这种权利而使对方的请求权消灭或使其效力延期发生。
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也称为履行合同的抗辩所谓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权利,又称异议权。
抗辩权的重要功能在于通过行使这种权利而使对方的请求权消灭或使其效力延期发生。
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也称为履行合同的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在双务合同中产生的,并且主要使用于双务合同关系。
其法律依据在于双务合同的牵连性,所谓双务合同的牵连性,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的权利与另一方的义务之间具有相互依存、互为应果关系。
其中牵连性表现为三方面:一是发生上的牵连性,指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一个合同所产生,双方的权利义务从一开始就互为条件,一方的权利不发生、不成立或无效,另一方的权利也发生同样的效果;二是履行上的牵连性,是指在双和同成立后,当事人各基于合同负履行义务,一方负担的义务以他方负担义务为前提,如果一方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对方的权利不能实现,其义务的履行也要受到影响;三是存续上的牵连性,是指如果非应双方的过错导致合同事实上履行不能时,所发生的危险应有哪一方负担的问题。
既然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履行自己所负的债务,一方当事人只有在已经履行或者已提出履行的前提下,才能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那么反之,在对方未为对待履行或未提出履行以前,可以将自己的履行暂时终止,而拒绝对方的履行要求。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具有如下作用:第一,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益,维护当事人的权利。
既然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对等的,相互牵连的,则一方不履行自己的债务而要求对方履行,意味着只享有权力不承担义务这显然与公平的观念背道而驰,至于一方当事人仅部分履行、履行有瑕疵,是否可以使另一方拒绝履行,亦应以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来判断。
我国合同法上的不安抗辩权制度范本
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通过建立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制度,构筑了我国合同法完整的抗辩权制度。
特别是不安抗辩权制度同时吸收了预期违约制度和传统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优点,从而成为世界各国相应制度中较为完善的制度。
但正因为该制度同时吸收了两大法系的内容,也造成了立法上的一些矛盾,导致了个别条文之间有冲突。
基于此,本文试对我国合同法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做出评述。
一、不安抗辩权的基本理论所谓抗辩权,又称异议权,是指权利人享有的对抗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权利。
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是指一方当事人享有的对抗对方当事人履行请求权的权利。
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又称为先履行抗辩权、保证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先履行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未履行或提供担保前享有的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设立的目的在于公平合理地保护先履行方的合法权益,并通过赋予先履行方中止履行的自我救济手段,促进另一方当事人的履行。
根据传统理论,不安抗辩权的成立要件,即双务合同成立后对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恶化,或对方履行能力减弱(如财产状况虽未恶化,但财产减少,以至于影响合同的履行)。
我国1985年制定的《涉外经济合同法》关于不安抗辩权成立条件的规定较之更为宽松,仅规定一方当事人有另一方不能履约的证据即可中止自己的履行,至于对方为何不能履行则在所不问。
如可以是对方破产或财产减少,也可以是特定物灭失、情势变更、对方丧失能力或死亡等。
新合同法对此做了较大的修改,主要是进一步明确了后履行方不能履行的原因,以此作为不安抗辩权成立的前提条件。
根据《合同法》第68条、第69条的规定,不安抗辩权成立应符合以下条件:(1)须双方债务因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
不安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同属于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只有在当事人互为对待给付、一方不履行是导致对方履行利益无法实现的情形下,才有必要产生另一方的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
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摘要: 在当事人双方互负义务的合同中, 如果合同义务的履行有先后顺序的约定, 在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正在履行或者还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时, 如果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已发生不可能届时履行自己义务的恶化状况, 就会给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带来严重的忧虑。
为了解除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的忧虑, 鼓励合同履行, 法律上确立了履行抗辩制度。
在以上情况下即赋予了合同当事人以不安抗辩权。
设立不安抗辩权制度, 目的在于预防因情况发生变化而使先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害, 避免强制履行, 从而达到维护交易的安全和公平。
关键字:不安抗辩权、规定、不足、完善我国1999 年10 月1 日实施的统一的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兼采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制度和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的优点,为加入了WTO 后的中国能保障我国公司、企业法人以及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损失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不安抗辩权的概念不安抗辩权是大陆法系国家对义务履行有先后顺序约定的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进行保护而普遍设立的一项重要的合同履行制度。
所谓不安抗辩权, 又称拒绝权, 是指在双方合同中, 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后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严重恶化而又难以对待给付之虞时, 有权要求对方先为对待履行或提供担保, 在对方未为对待履行或未提供担保时, 有权中止合同而拒绝自己的履行。
由此可见,不安抗辩权有留质担保的性质, 在对方履行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之后, 不安抗辩权即归于消灭。
二、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在市场经济发达的条件下, 合同不再可能都是一手交钱, 一手交货的同时履行合同。
合同特别是双务合同多是履行的时间有先后顺序的合同, 双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时间不一致, 往往一方先履行给付义务而另一方面后履行。
因此, 如何保护先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法律制度的设置上显得十分重要。
虽然大陆法系各国普遍规定了不安抗辩制度, 但在不安抗辩权的发生条件等问题上却不尽相同。
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的区别,请举例子说明同时履行..
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的区别,请举例子说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例子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的区别,请举例子说明不安抗辩权, 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比如,我和某一公司鉴定了一个货物买卖合同,我为卖主,约定货到付款,但是公司突然破产了,我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比如,一般的买卖中,都存在这种情况,就是所谓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履行的权利。
后履行抗辩权属延期的抗辩权,只是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非永久的抗辩权。
对方当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后履行抗辩权消灭,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行使后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责任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比如,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和第一个一样,如果我没有交货或者部分交货,公司就可以提出抗辩。
什么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另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以前,有权拒绝先行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就是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另外,必须在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1,双方必须在同一个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
2,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合同法 不安抗辩权
合同法不安抗辩权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解除等相关事项,是保障合同双方权益的重要法律。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一方因不安抗辩的原因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可以主张不安抗辩权。
本文将围绕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展开论述,从概念、适用条件、举证责任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不安抗辩权的概念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一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对方的违约、欺诈、威胁或者非法行为等原因,对方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时,有权主张合同履行存在不安全因素,从而免除或者减轻自己的责任。
二、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对方的违约行为:不安抗辩权只有在对方存在违约行为的情况下才能适用。
违约行为可以包括合同条款的不履行、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行为等。
2. 危害合同目的的行为:不安抗辩权要求违约行为对合同的目的造成危害,即违约行为使得合同的履行变得不安全。
3. 存在因果关系:被主张不安抗辩权的违约行为必须与合同的履行不安全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即违约行为直接导致了合同的不安全性。
4. 主张不安抗辩权的责任: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需要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并承担举证责任。
即需要证明自己是合理的、被迫的履行合同义务,而不是履行义务的过错方。
三、举证责任在不安抗辩权中的作用在不安抗辩权中,举证责任具有重要的作用。
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即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不履行合同义务是合理的、被迫的结果。
举证责任在不安抗辩权中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点:1. 公平性原则:举证责任可以保障合同双方在争议解决中的公平性,避免不合理的指责。
2. 减轻证明负担: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可以通过提供证据来减轻自己的证明负担,使争议解决更加高效。
3. 事实查明:举证责任可以促使双方提供事实证据,使争议真相得以查明。
四、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效果当不安抗辩权得到成立时,对方可以主张以下几种法律效果:1. 终止合同:不安抗辩权的主张方可以要求终止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合理损失。
不安抗辩权的法律规定
不安抗辩权的法律规定合同诈骗是指以⾮法占有为⽬的,在签订、履⾏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段骗取对⽅财产的⾏为。
或者是合同⼀⽅当事⼈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故意告知对⽅虚假情况,诱使对⽅当事⼈作出错误的意思表⽰,从⽽与之签订或履⾏合同的⾏为。
不安抗辩权的法律规定不安抗辩权,⼜称保证履⾏抗辩权,是具有先给付义务的⼀⽅当事⼈,当对⽅财产明显减少,不能保证对等给付时,拒绝⾃⼰给付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的⾏使必须满⾜以下条件:(1)须双⽅当事⼈的债务因同⼀双务合同⽽产⽣。
(2)必须是负有先履⾏义务的⼀⽅当事⼈才有权利⾏使不安抗辩权;(3)须先履⾏合同义务的⼀⽅当事⼈有确切证据证明对⽅当事⼈有不能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合同诈骗是指以⾮法占有为⽬的,在签订、履⾏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段骗取对⽅财产的⾏为。
或者是合同⼀⽅当事⼈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故意告知对⽅虚假情况,诱使对⽅当事⼈作出错误的意思表⽰,从⽽与之签订或履⾏合同的⾏为。
原、被告双⽅于2000年3⽉29⽇签订煤炭购销合同⼀份,合同约定:由被告于2000年的4⽉、5⽉、6⽉每⽉分两次向原告供给⼤同优混煤共35000吨,靠港价237元/吨,付款期限为货到验收合格后30天内,付款⽅式为现汇结算⽅式或部分承兑汇票(期限⼀个⽉)。
4⽉8⽇,被告从天津港发煤17268吨。
4⽉10⽇该运煤船抵达镇海锚地的当⽇和次⽇,原告派员前去办理接港等⼿续,镇海港埠公司告知原告来⼈被告已更改收货⼈。
4⽉11⽇,被告书⾯函告原告,怀疑原告所需煤炭不完全⾃⽤,可能将此船煤炭在镇海港零售,加⼤回款风险,要求原告采⽤即时清结办法准备好全部货款,或提供相应的抵押担保,否则⽆法继续履⾏合同。
原告遂向宁波市镇海区⼈民法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并于2000年4⽉25⽇提起诉讼,称:被告滥⽤不安抗辩权,明确表⽰拒绝履⾏合同,要求判令被告履⾏已诉前保全的价值195万元的8200吨煤炭供货义务。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一、民法典同时履行抗辩权法律常识: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并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若没有履行,对方可以拒绝其履行请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区别是什么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区别是什么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他方当事人未履行对价义务而请求其履行时。
由拒绝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是在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发现后履行一方有财产状况恶化等情形,可能危及其债权时,在后履行方未履行其债务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先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两者在下面方面有所不同:(一)时间不同:同时履行抗辩权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不安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有先后履行顺序。
(二)主张权利的条件不同: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其债务或者未适当履行期债务时主张。
先履行抗辩权是在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主张。
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方须有先履行之义务,且后履行方有财产恶化等情形时方可主张。
《民法典》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二、抗辩权的种类有哪些(一)抗辩权按其是否从属于主债权而存在,可以分为独立抗辩权和从属抗辩权独立抗辩权是指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自己不必有主债权存在,只是在另一方行使债权请求权时,有对请求权予以抗辩的权利。
比如时效完成抗辩权、先诉抗辩权。
从属抗辩权则是指有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自己须有请求对待给付的债权,此抗辩权只是从属于自己的债权而存在,本质上起担保作用,因而此债权一旦消灭,则其抗辩权也随即消灭。
合同履行中的不安抗辩权制度
合同履行中的不安抗辩权制度不安抗辩权是大陆法系对履行义务有先后顺序约定的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进行保护而普遍设立的一项重要的合同制度。
其目的在于预防情况发生变化而使先履行义务的一方遭受损害,从而达到维护交易的公平。
该制度最初起源于德国民法,对当今世界诸多国家的合同立法及实践都产生了重大影响。
我国1999年3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统一原《技术合同法》、原《经济合同法》、原《涉外经济合同法》的基础上,有机结合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和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将不安抗辩权确立为一项新的重要的合同履行制度,并确定了几种适用情形,使其进一步深化与完善。
一、不安抗辩权概念的界定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合同都不是立即履行的,合同订立和合同履行会有一段时间间隔,在这段时间里当事人的财产状况会发生变化。
如果应先履行的一方在对方的财产状况已经恶化的情况下还必须履行自己的义务,显然是不公平的。
为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大陆法系普遍以不安抗辩权作为保护手段,目的就在于防止合同纠纷,保护先履行方的合法权益。
不安抗辩权又称拒绝权,传统大陆法系将它定义为:“当事人一方应向他方先为给付者,如他方的财产于订约后明显减少,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出担保前,得拒绝自己之给付。
”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成立后,根据合同约定应当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对待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暂时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我国现行《合同法》第68条和第69条对不安抗辩权作出了如下规定,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当事人履行合同,虽然需要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应当承担的义务,但在履行过程中也有相应的权利。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履行合同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三种。
当事人依法行使上述三种抗辩权利时,不仅其拒绝履行的行为不构成违约,不需要向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且能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所谓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一方行使其请求权时,对方享有拒绝其请求的权利。
当事人行使抗辩权的目的在于使对方的请求权消灭或延期。
所谓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不能履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时,其享有拒绝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权利。
我国《民法典》第525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据此法律规定,当事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时,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为双务合同。
根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可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简单来说,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的合同为单务合同;当事人互相承担义务的合同为双务合同。
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之间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相互关联、互为因果、互为给付,合同中每一方当事人既是债权人,同时也是债务人,一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正是另一方当事人所负的义务。
双务合同普遍存在于现实生活中,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等都是双务合同。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之区分的意义在于合同履行时适用的规则不同。
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享有履行抗辩权,而单务合同中没有。
(2)当事人互负债务,且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需由当事人在同一时间同时相互给付。
(3)互有同时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合同。
就是说,一方当事人只有在已提出履行或者已经履行的前提下,才能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在对方未提出履行或未为对待履行以前,己方有权拒绝对方的履行要求。
合同履行中抗辩权有哪些种类
Doing good deeds is the only truly happy action in life.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合同履行中抗辩权有哪些种类1、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双方互负义务)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前,有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
2、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时,对方当事人有拒绝其履行请求的权利。
3、不安抗辩权,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不能或可能不能履行义务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或提供担保之前,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一、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包括哪些(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双方互负义务)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前,有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有四个:(1)双方之债务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须相对人有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行为。
(4)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应以合同具备能履行的客观条件为准。
(二)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时,对方当事人有拒绝其履行请求的权利。
其成立条件是:(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2)两个债务之间有先后履行顺序;至于该顺序是当事人约定的还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在所不问;(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既包括先履行一方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未予履行的状态,又包含先履行一方于履行期限届满时尚未履行的状态。
在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问题上,在先履行一方未构成违约时,先履行一方未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的,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需要明示,先履行一方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的,后履行方拒绝履行需要明示。
在先履行一方已构成违约并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时,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需要明示。
合同履行中的不安抗辩权和后履行抗辩权.doc
合同履行中的不安抗辩权和后履行抗辩权-一、案情介绍; 1996年5月23日甲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轴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电梯销售合同》。
该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订购美国某品牌全进口电梯两台,合同总价款CIF上海270,000美元,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为: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支付定金54,000美元;乙公司在收到甲公司设备到港单据后15日内支付202,000美元;设备到岸后15日内再支付13,500美元。
;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从美国为乙公司订购了上述电梯设备,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运送到上海,在1996年12月将供齐。
但乙公司仅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定金54,000美元,却未按合同支付后两笔货款,虽经甲公司多次催要,乙公司也多次作出还款保证,但其仅在1998年8月27日支付21,600美元,余款始终未付。
同时,在此期间由于乙公司没有支付能力,甲公司与乙公司协商先不交付电梯,而是由甲公司将电梯储存在某仓库,待乙公司付完全款后再提货。
甲乙双方的合同第11条约定:凡有关本合同或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通过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则应请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A分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按照其规定的仲裁程序暂行规定在A市进行仲裁。
甲公司遂按照该仲裁条款于1999年11月23日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仲裁委依法裁决乙公司支付所欠货款、违约金及由甲公司代垫的仓储费用等。
二、仲裁和审判过程; 在甲公司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后,乙公司提交答辩的同时提起仲裁反申请。
乙公司的主要答辩意见为:甲公司违反《电梯销售合同》第3条第2款的约定,未向乙公司提供设备到港的单据文件(包括海运提单、发票、质量保证书、装箱单、原产地证明书),而合同约定乙公司在收到甲公司的单据文件后十五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75%,即202,500美元。
乙公司认为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条件及付款期限,其付款义务是属于《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的附条件的和附期限的民事行为,只有在所附条件成就时或所附期限届满时,乙公司才能履行付款义务,但事实上由于合同所附的条件一直未成就,所以乙公司自然就不能履行付款的义务。
不安抗辩权是什么
不安抗辩权是什么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情形有因为经营状况急剧变差、当事人转移或者隐瞒财产、失去了商业信用等。
如果一方存在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合同相对方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的概念是什么法律常识:不安抗辩权的概念: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难以给付之虞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不安抗辩权什么意思一、不安抗辩权什么意思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性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提供担保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没有后履行抗辩权,故法律设立不安抗辫权,使其在对方无力履行的情况下享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的发生基于双务合同。
不安抗辩权属延期抗辩权,当事人仅是中止合同的履行。
倘若对方当事人提供了担保或作了对待给付,不安抗辩权消灭,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
应当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行使了不安抗辩权,对方当事人既未提供担保,也不能证明自己的履约能力,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错误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工程合同不安抗辩权
工程合同不安抗辩权【工程合同不安抗辩权条款】甲方(发包方):_____________乙方(承包方):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就__________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本工程”)的施工达成如下合同约定: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
2. 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工程技术资料和施工条件。
3. 甲方有权对工程进度和质量进行监督。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进行施工。
2. 乙方应保证工程质量,按期完成工程任务。
3. 乙方有权按合同规定收取工程款项。
三、不安抗辩权条款:1. 如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财务状况严重恶化、信誉丧失或其他影响履约能力的情况,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相应的担保。
2. 若乙方未能在甲方规定的合理期限内提供满意的担保,甲方有权暂停支付工程款,直至乙方提供符合要求的担保或恢复履行合同的能力。
3. 若甲方因行使不安抗辩权而导致工程延期,乙方不得因此向甲方索赔。
4. 甲方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应遵循善意原则,不得无理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四、违约责任:1. 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2. 若乙方未能在合理期限内解决导致甲方不安的问题,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五、其他: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3.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
债务人被他人起诉 债权人能否行使不安抗辩权
债务人被他人起诉债权人能否行使不安抗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债权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追偿债权时,债务人有权利提出法定抗辩。
根据审判权的原则,法院必须对抗辩事项进行审查,并依法判断该抗辩是否成立。
在债务人被他人起诉的情况下,债权人的不安抗辩权是否可以行使,需要依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权时,债务人可以提出的一种权利,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债务人的利益。
在一般情况下,债权人的权利比债务人更强,因此债务人往往处于被动地位。
如果债务人没有不安抗辩权,那么当债权人提起诉讼时,债务人只有履行债权的责任,而没有任何权利。
而不安抗辩权的存在,可以让债务人在保护自己利益的同时,对债权人的行为进行合理的限制和制约。
债务人被他人起诉,债权人的不安抗辩权是否能够行使,需要依据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是否属于不安抗辩权的范畴不安抗辩权是一个比较狭义的概念,只适用于特定的情况。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不安抗辩权是指债务人提出抗辩,证明自己有合法的理由不履行合同义务,因为履行合同会使其处于不安全状态,引起不必要的风险。
因此,不安抗辩权一般在如下情况下才能行使:1.债权人故意欺诈或隐瞒某些事实,导致债务人在签订合同时受到误导。
2.债权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对债务人造成了直接或者间接的经济损失。
3.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债务人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债权人却仍然要求债务人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违约责任。
债权人的不安抗辩权是否可以行使,需要具体分析实际情况,看是否符合不安抗辩的条件。
二、是否需要进行法定和事实审查债务人提出的不安抗辩,需要法院进行法定审查和事实审查。
法定审查指的是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审查债务人提出的抗辩事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规定。
如果符合法律规定,那么可以支持其抗辩;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那么就要加以驳回。
事实审查则是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和证据,审查债务人提出的抗辩事项是否属实,是否有证据支持。
合同案例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
合同案例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与乙方(以下简称“乙方”)就甲方享有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定义与术语解释1.1 不安抗辩权:指甲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乙方行为使甲方对履行合同产生合理怀疑,甲方有权暂停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1.2 预期违约:指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限内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
二、不安抗辩权行使2.1 甲方如认为乙方存在不安抗辩的情形,应立即通知乙方,并说明不安抗辩的理由。
2.2 乙方对甲方的不安抗辩权提出异议的,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不存在甲方所称的不安抗辩情形。
2.3 甲方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应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如甲方无正当理由暂停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三、预期违约处理3.1 乙方如发生预期违约行为,甲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3.2 甲方如选择继续履行合同,乙方应立即纠正预期违约行为,并承担甲方因预期违约所遭受的损失。
四、合同的解除与终止4.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法定或者约定解除合同的情形,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4.2 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乙方应立即停止履行合同义务,并办理相关手续。
五、违约责任5.1 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5.2 乙方如发生预期违约行为,甲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6.1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6.2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1 本合同附件包括:合同履行期限、合同标的、付款方式及时间等具体事项。
7.2 附件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
8.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篇范文:第三方主体+甲方权益主导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与乙方(以下简称“乙方”)及第三方(以下简称“第三方”)就甲方享有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定义与术语解释1.1 不安抗辩权:指甲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乙方行为使甲方对履行合同产生合理怀疑,甲方有权暂停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是什么
不安抗辩权是什么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二者是权利主体以及适用情形等方面的不同。
合同撤销的抗辩权是不能行使的,这是因为合同撤销权与合同抗辩权在法律上属于完全不同的两种权利。
一、什么是不安抗辩权其适用条件是什么一、什么是不安抗辩权其适用条件是什么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难以给付之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有:1.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
不安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样,均只能发生于双务合同。
因此,单务合同以及不完全的双务合同均不能产生不安抗辩权。
2.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
异时履行是指双方履行存在的时间顺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
对一些买卖合同,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一般采用同时履行。
而对于以下合同,除当事人有特别规定外,应采用异时履行,这些合同包括租赁、承揽、保管、仓储、委托、行纪、居间等。
3.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
如果履行期未届至,先履行方只能暂时停止履行的准备,无须停止履行。
4.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二、不安抗辩权的抗辩理由有哪些 1.后履行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后履行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后履行方丧失商业信誉;4.后履行方存在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三、不安抗辩权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1.前提条件不同。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时间有先后之别,而预期违约制度不以双务合同当事人债务之履行存在先后顺序为前提,无论双方当事人是否有义务先行作出履行还是同时作出履行,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在对方预期违约时中止履行合同而寻求法律救济。
2.行使权利主体不同。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主体仅为一方,具有特定性,即有先为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
民法三大抗辩权具体有哪些
民法三⼤抗辩权具体有哪些⼤家对于抗辩权虽不是⼗分了解,但也都有所⽿闻,对这个词语有个⼤概地了解,知道抗辩权是法律赋予法律反驳的机会。
但是更近⼀步的,民法三⼤抗辩权具体有哪些呢?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民法三⼤抗辩权具体有哪些抗辩权⼴义上指妨碍他⼈⾏使其权利的对抗权,⾄于他⼈所⾏使的权利是否为请求权在所不问;狭义上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亦即权利⼈⾏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
在合同履⾏中,当事⼈可享有同时履⾏抗辩权、先履⾏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这些抗辩权利的设置,使当事⼈在法定情况下可以对抗对⽅的请求权,使当事⼈的拒绝履⾏不构成违约,可以更好地维护当事⼈的利益。
1、同时履⾏抗辩权当事⼈互负到期债务,没有先后履⾏顺序的,应当同时履⾏。
⼀⽅在对⽅履⾏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要求,⼀⽅在对⽅履⾏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要求。
《民法典》第五百⼆⼗五条规定:当事⼈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顺序的,应当同时履⾏。
⼀⽅在对⽅履⾏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要求。
⼀⽅在对⽅履⾏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要求。
2、先履⾏抗辩权当事⼈互负债务,有先后履⾏顺序,先履⾏⼀⽅⽰履⾏的,后履⾏⼀⽅有权拒绝其履⾏要求。
先履⾏⼀⽅履⾏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后履⾏⼀⽅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要求。
3、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使分为两个阶段:第⼀阶段为中⽌履⾏。
应当先履⾏债务的当事⼈,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有下列情况之⼀的,可以中⽌履⾏:经营状部分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债务能⼒的其他情形。
第⼆阶段为解除合同。
当事⼈依照上述规定中⽌履⾏的,应当及时通知对⽅。
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
中⽌履⾏后,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能⼒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履⾏的⼀⽅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中所有的抗辩权的种类不是单⼀,有多种分类⽅式。
但是,⽆论是哪种抗辩权,都是需要按照法律规定,依法⾏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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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第7期
/在企业各类经营纠纷中,有不少纠纷是因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履约能力下降,而另一方未及时预见或疏于防范,未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最终造成损失。
因此,企业应在履行合同中,积极、正确地行使不安抗辩权,并采取相应措施,降低风险。
案例分析
甲公司与乙公司在2012年2月1日签订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购买一批货物,甲公司应于2012年3月1日前将货物交付铁路托运,乙公司应于2012年4月1日前付款。
2012年3月1日,甲公司到铁路部门办理货物托运手续,不经意看到报纸刊登了乙公司因资金链断裂、经营不善,债主天天逼债,面临绝境。
甲公司大惊,急忙停止办理货物托运手续。
乙公司于2012年3月3日来电催促发货,甲公司立刻回电向对方询问情况,要求对方采取措施,确保按时支付货款,否则暂停发货。
乙公司于2012年3月15
日回电,表示本公司已经在20天之前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并获得新的资金注入,公司状况正在改善之中,并提供了银行的保函。
于是甲公司在2012年3月17日将货物托运发出。
在该案中,按照合同约定,甲公司应于2012年3月1日前将货物交付铁路托运,但实际上甲公司已暂停发货,直至乙公司提供了保函才发货。
甲公司的行为已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了迟延履行。
甲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要回答这个问题,便涉及不安抗辩权的适用。
甲公司负有交付货物的义务,乙公司负有支付货款的义务,且甲公司履行义务要先于乙公司。
甲公司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发现乙公司陷入财务危机,甲公司有足够的证据相信,乙公司在其付款义务履行期限届满时将严重缺乏履行能力。
所以,甲公司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果断暂停发货,这种行为就是行使不安抗辩权。
虽然甲公司发货时已超过了履行期限,构成了迟延履行,但是甲公司不用承担违约责任,因为
行使不安抗辩权必然导致先履行义务的中止、履行期限向后迟延的结果,但交货义务并不必然消灭。
在乙公司提供了银行保函后,乙公司的履约能力已有了保障,甲公司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事由不存在了,所以应继续履行发货义务。
不安抗辩权的含义
抗辩是法律专用术语,它既适用于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用于否定针对其所进行的控告的辩解,也适用于民事诉讼中被告对原告诉求的反驳或对原告请求的拒绝,或是一种反诉的请求。
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也称为异议权,其功能是通过行使权利而使对方请求权消灭,或使效力延期发生。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合同义务)的权利,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和后履行抗辩权三种类型,在性质上属于一时抗辩权或延迟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合同法的重要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68、69条对不安抗辩权作了明确的规定。
不安抗辩权,又称为先履行抗辩权,传统大陆法将其定义为:“当事人一方应向他方先为给付者,如他方的财产于订约后明显减少,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出担保前,得拒绝自己之给付。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成立后,根据合同约定应当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之虞时,在对方没有对待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暂时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具有留置担保的性质,因为在对方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之后,不安抗辩权即归于消灭。
履行合同中的不安抗辩权
■浙江上虞/高春峰
朱辉
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以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探索TAN S U O
13
2012年第7期
/探索TAN S U O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要件
《合同法》第68、69条规定,行使不安抗辩权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不安抗辩权作为双务合同的效力表现,其成立须双方当事人因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并且这两项债务具有对价关系。
因此,单务合同以及不完全的双务合同均不能产生不安抗辩权。
这里的同一,笔者认为要针对就主要关系产生的事实的因果关系。
例如,在菜场买青菜,菜农把青菜给我,我就必须把青菜的价款给他。
但菜农不能就我未付大豆之价款,拒绝交付青菜;同样,我也不得以菜农不给付大豆而拒交青菜的价款。
无相对关系之义务不产生相应的抗辩理由,自然权利的保护也就无从说起了。
2.在适用不安抗辩权的双务合同中,双方履行债务必须有先后顺序,属于异时履行。
即合同当事人双方履行债务,不在同一时间,一个在先、
一个在后。
这种异时履行是适用不安抗辩权的先决条件。
3.行使不安抗辩权期间为合同生效后至先履行义务履行完毕之前。
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一方对后履行一方的履行抗辩。
如果先履行一方已经履行完毕,而对方不履行的,那么先履行一方行使的应是违约责任的追究权;如果后履行一方已经履行完毕,那么就不存在履行抗辩权的问题了。
4.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具体内容正如《合同法》第68条所规定的,只要出现此条中四条情形之一的,并有确切证据能予以证明的,先履行一方就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
由此可见,我国法律中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依据是,不仅包括对方当事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各种情形,而且还包括转移财产、抽逃资金等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及其他未尽事由。
从该行使条件可见,先履行一方
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法律规定了先履行一方的通知义务和举证义务。
这是因为当一方行使抗辩权后,必将影响另一方预期的合同利益。
为了保障先履行一方正确行使权利,也为了平衡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故而《合同法》规定了先履行一方的义务:一是通知义务。
《合同法》第69条规定,先履行一方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
这种通知义务是法定责任,其作用是:一方面是为了让对方知悉己方已中止履行的事实,以免其因此而遭受损害;另一方面,是为了让对方设法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以消灭不安抗辩权,获得对方的恢复履行。
如果先履行一方不予通知,将使后履行一方丧失通过提出担保或消除不能履行障碍而排除不安抗辩权继续存在的机会,产生了新的利益失衡,有违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
至于通知的时限,《合同法》规定为“及时”通知。
笔者认为,履行这种通知义务也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应在自己中止履行后,尽快通知对方。
二是举证义务。
先履行一方行使不安抗辩权,必须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对方出现《合同法》规定的丧失或可能丧失不能履行的事由。
因而行使该权利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这种举证责任不仅是法律规定的义务,而且必须提出确凿的证据,绝不允许一方当事人任意借口对方没有履行能力而随意中止履行合同,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举证义务应何时履行,法律没有规定,笔者认为最迟应在诉讼或仲裁阶段履行。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1.中止先履行义务。
这种效力仅仅是使先行给付义务暂时停止履行,履行期限向后迟延,但并不必然产生消灭的效果。
2.相对人提供担保。
若相对人对债务无担保的,需提供担保,且其担保应是足够和必要的。
因为后履行一方不能在被通知后提供必要的担
保,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人有权解除合同。
因为不安抗辩权仅仅是中止了先行给付义务,所以如果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抗辩权人应恢复履行。
3.若相对人不提供担保,且在合理的期限内法定的难以给付的状况未改变,抗辩权行使人可以行使解除权以解除合同。
在履行合同中
怎样行使不安抗辩权
1.在订立合同时,应明确各自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
只有先履行义务,才能享有对后履行义务一方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权利。
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关注对方履行合同能力的变化情况,谨慎履约,控制合同风险。
在有确切证据表明对方资信状况恶化、或已有债权人起诉等情况下,应立即暂停己方履行合同的义务,同时通知对方。
由于不安抗辩权只有在履行合同期限届满前才能行使,因此出现上述情况时应果断采取措施,以防超过履行合同的期限,怠于行使权利而给自己造成损失。
在没有充足证据但有迹象表明对方履约能力下降的情况下,应及时了解情况,与对方协商变更合同,如延迟自己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
减少付款金额等。
在既无证据也无迹象的情况下,仍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能随意行使不安抗辩权,使自己陷于违约的境地。
3.在中止己方履行合同义务后,如对方提供了适当的担保,则应立即恢复履行合同,以免行使不安抗辩权过当,导致自身违约。
应注意的是,如果对方提供了部分担保,那么可对该部分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这符合《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公平公正的原则。
4.如果对方不能提供继续履行合同的担保,那么己方可考虑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以减少损失。
■
(作者单位:上虞市人民法院)
编辑
冯学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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