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履行中抗辩权的适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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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履行中抗辩权的适用(一)
摘要]抗辩权在合同履行中是一项操作性很强的权利,准确把握和分析抗辩权在合同履行中的适用在法律实践中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本文对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提前履行抗辩权、部分履行抗辩权在合同履行中的适用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抗辩权合同履行适用
民法上所谓抗辩权,是阻碍对方当事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
根据抗辩权行使的效果是使对方的请求权消灭还是使对方抗辩权的效力延期发生为标准,抗辩权分为消灭的(永久的)抗辩权和延缓的(一时的)抗辩权。
前者,主要是指因时效届满所产生的抗辩权,后者主要是指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等。
抗辩权在合同履行中是一项操作性很强的权利。
准确把握和分析抗辩权在合同履行中的适用在法律实践中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本文试对该问题进行探讨。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又称不履行抗辩权。
依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得拒绝自己给付。
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法律上的根据在于合同成立上的关联性,由此决定合同在履行上原则上要求双方当事人同时履行自己所负债务,因此,一方当事人只在已履行或已提出履行给付的条件下,才能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给付。
法律设立同时履行抗辩权,目的在于维持双务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上的公平。
一方不履行自己所负义务而要求对方履行义务,在法律上看来有悖于公平原则。
我国《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能发生在双务合同中,并且是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首先,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能发生在双务合同中,单务合同中无从发生。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愿意负担履行义务,旨在使对方当事人因此负有对待履行的义务。
或者说,一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也就是对方当事人所负有的义务。
由于同时履行抗辩权产生的基础在于合同双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在本质上的牵连性,而只有双务合同才具有这种特性,因此,同时履行抗辩权仅适用于双务合同,而不适用于各类单务合同和非真正的双务合同。
前者如无偿保管合同、无偿委托合同,后者如委托合同,这些合同都不能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其次,在双务合同中,须当事人双方的履行互为对价,始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所谓对价即对待给付,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所应为的相互给付。
一方面,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债务是基于一个双务合同而产生的,如果双方当事人的债务是基于两个以上的双务合同而产生的,无论双方在事实上具有多么密切的联系,也不能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例如:甲公司欠乙公司木材款10万元,乙公司随后从甲公司购买了10万元的钢材,那么乙公司不能以甲公司尚欠其10万元的木材款为由,拒付10万元钢材款,因为这是基于购销木材合同和购销钢材合同产生的债务,是两项不同合同中的债务,不能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另一方面,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即双方所负的债务之间具有对价关系,这种对价关系,并不是经济利益上的绝对等同,只要当事人双方之间存在着履行和对待履行之间的互为条件、互为牵连的关系即可。
我们认为,应当注意的是,我国《合同法》第66条规定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的条件之一是“当事人互负债务”,这一规定并不准确,这是因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能发生在同一个双务合同中,它特指在一个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双方互负义务。
如果不强调一个合同关系,那么,双方都负有债务,一个是合同上的债务,一个是侵权上的债务,显然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此外,债务性质不同,是不同的合同关系,如一个是借款合同,一个是建设工程合同,也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然,我们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能发生在同一双务合同中,并不
意味着在特殊情况下也可能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
例如,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双方的恢复原状债务及损害赔偿债务,虽非双务合同所生债务,但双方债务的对立与双务合同关系相似,法律基于公平原则,使发生牵连性,于此情形,准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规定。
因此,我们认为,对于审判实践中非因双务合同发生的债务,如果两债务的对立实质上有牵连关系,为公平起见,应当准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如果相对立的债权有履行上的牵连关系,也应当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规定。
2.抗辩者须无先为给付的义务
同时履行抗辩权必须以双方“同时履行”为条件,如果一方有先为给付的义务,而相对方给付义务在后,有先为给付义务的一方尚无权请求对方履行,而对方则有权请求其履行,此时,他只能先履行自己的义务而无权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易言之,被请求方如有先为给付的义务,不得以对方未履行对待给付而为抗辩。
至于如何判定抗辩者是否有先为给付的义务,除了依据当事人签定的合同条款外,还应当考虑:一是法律的规定。
有的法律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先后顺序,如《合同法》第212条实际上规定了出租人的先履行义务;二是交易习惯。
例如:雇佣合同中,如果没有特别约定,报酬应于劳务提供后支付,即雇佣人有先提供劳务的义务。
再如,住旅馆可后付住宿费,坐火车或看电影须先买票,坐出租可后付钱等。
3.须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到清偿期,并且是合法、有效的债务
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目的,在于使双方所负的债务同时履行,双方所享有债权同时实现。
因此,只有在双方的债务同时到期时,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这也要求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务必须是有效的,如果原告向被告请求支付价金,而被告主张合同不成立、无效或已被撤销,或债务业已被抵销或免除,从而表明债务实际上不存在、原告并不享有请求权,那么被告在此情况下已不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而是主张自己无履行的义务。
因此,债务的存在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的前提。
4.须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其履行不符合约定
原告向被告请求履行债务时,原告自己已负有的与对方债务有牵连关系的债务未履行,被告因此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债务履行。
如果原告已履行债务,则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问题。
同时,原告未履行的债务与被告所负的债务之间若无对价关系,则被告不得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5.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机能,在于一方拒绝履行可迫使他方履行合同,这样就能够促使双方同时履行其债务。
但是,同时履行是以能够履行为前提的,如果一方已经履行,而另一方因过错而不能履行其所负的债务(如标的物已遭到毁损、灭失等),则只能适用债务不履行的规定请求补救,而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问题。
如果因不可抗力发生履行不能,则双方当事人将被免责。
在此情况下,如果一方提出了履行的请求,对方可提出否认该请求权存在的主张,而不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根据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或对方给付不符合约定时,可以将自己的给付暂时保留,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或相应的履行要求。
因此,同时履行抗辩权具有留置抗辩权的性质,而与留置权颇为相似。
但同时履行抗辩权与留置权为两种不同的民事权利。
不能因为有留置权制度而否定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存在的必要性。
合同法首次对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意义十分重大,对于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利益,维护交易秩序,增进双方合同协作将起到重要作用。
(二)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行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序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缔约后出现足以影响其对待给付的情形下,可以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在双务合同
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明知自己履行义务后,对方由于缔约后发生丧失履行债务能力而必定违约的情况下,是否仍要依约履行?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面临两难抉择;如果按契约必守原则全面履约,则其合法权益不但得不到实现,反而将惨遭更大损害;如果不按约定履行,依传统的契约必守理论又将承担违约责任。
有鉴于此,大陆法系国家创建合同履行中的重要制度——不安抗辩制度。
旨在全面贯彻民法基本原则,防止合同欺诈,保障交易安全,预防因情势变更致一方遭受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