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论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论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所谓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权利,又称异议权。
抗辩权的重要功能在于通过行使这种权利而使对方的请求权消灭或使其效力延期发生。
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也称为履行合同的抗辩所谓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权利,又称异议权。
抗辩权的重要功能在于通过行使这种权利而使对方的请求权消灭或使其效力延期发生。
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也称为履行合同的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在双务合同中产生的,并且主要使用于双务合同关系。
其法律依据在于双务合同的牵连性,所谓双务合同的牵连性,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的权利与另一方的义务之间具有相互依存、互为应果关系。
其中牵连性表现为三方面:一是发生上的牵连性,指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一个合同所产生,双方的权利义务从一开始就互为条件,一方的权利不发生、不成立或无效,另一方的权利也发生同样的效果;二是履行上的牵连性,是指在双和同成立后,当事人各基于合同负履行义务,一方负担的义务以他方负担义务为前提,如果一方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对方的权利不能实现,其义务的履行也要受到影响;三是存续上的牵连性,是指如果非应双方的过错导致合同事实上履行不能时,所发生的危险应有哪一方负担的问题。
既然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履行自己所负的债务,一方当事人只有在已经履行或者已提出履行的前提下,才能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那么反之,在对方未为对待履行或未提出履行以前,可以将自己的履行暂时终止,而拒绝对方的履行要求。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具有如下作用:第一,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益,维护当事人的权利。
既然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对等的,相互牵连的,则一方不履行自己的债务而要求对方履行,意味着只享有权力不承担义务这显然与公平的观念背道而驰,至于一方当事人仅部分履行、履行有瑕疵,是否可以使另一方拒绝履行,亦应以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来判断。
双务合同抗辩权
双务合同抗辩权双务合同抗辩权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可以涉及到各种各样的情形。
例如,当一方当事人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主张双务合同抗辩权,要求免除自己的履行义务或者减轻自己的责任。
又如,当一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主张双务合同抗辩权,要求撤销合同或者免除自己的履行义务。
总之,只要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了对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履行自己的义务,都可以主张双务合同抗辩权。
双务合同抗辩权的主张条件有两个,一是对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履行自己的义务,二是主张双务合同抗辩权的当事人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
对于第一个条件,一般来说,只要对方当事人存在违约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履行自己的义务,就可以主张双务合同抗辩权。
对于第二个条件,通知对方当事人的目的在于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以便对方当事人能够及时采取措施,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
因此,在主张双务合同抗辩权时,当事人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以免因通知不及时而导致双方的权益受损。
双务合同抗辩权的主张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主张,一种是在合同履行完毕后主张。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主张双务合同抗辩权的情形比较常见,一般是当一方当事人无法履行自己的义务时,即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对方当事人主张双务合同抗辩权。
在合同履行完毕后主张双务合同抗辩权的情形相对较少,一般是当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完毕后才发现对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履行自己的义务时,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在法定期限内向对方当事人主张双务合同抗辩权。
双务合同抗辩权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可以免除自己的履行义务,二是可以减轻自己的责任。
免除自己的履行义务是指当一方当事人主张双务合同抗辩权成功后,可以免除自己的履行义务,不再承担相应的责任。
减轻自己的责任是指当一方当事人主张双务合同抗辩权成功后,可以减轻自己的责任,减少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
民法考研题库 章节题库(第二十章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圣才出品】
第二十章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一、概念题1.同时履行抗辩权(南开大学2015、2006年研;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12年研;北化工2008年研)相关试题:同时履行抗辩和后履行抗辩(中南财大2008年研)答: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无先后履行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之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存在基础——双务合同的牵连性,指给付与对待给付具有不可分离的关系。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包括:①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②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③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④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2.不安抗辩权(青岛大学2015年研;首都经贸2009年研;西安交大2003年研)答: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接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
不安抗辩权成立的条件包括:①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②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3.先履行抗辩权(首都经贸2009年研)答: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包括:①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②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③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
二、简答题1.简述双务合同当事人的抗辩权。
(南开大学2000年研)相关试题:(1)简述双务合同履行中的三种抗辩权。
(北航2012年研)(2)简述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武汉理工2010年研)(3)先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
双务合同履行中抗辩权的构建与适用
双务合同履行中抗辩权的构建与适用示例文章篇一:《双务合同履行中抗辩权的构建与适用》哎呀,一听到“双务合同履行中抗辩权的构建与适用”,好多小伙伴可能就觉得头疼,这听起来好复杂呀。
不过呢,我今天就想跟大家好好唠唠这个事儿,就像讲故事一样,保证让你听得明明白白的。
我先给大家说说啥是双务合同。
就好比我和小明的一个约定。
我答应给小明我的漫画书看,小明呢,答应给我他的小赛车玩。
这就是一种简单的双务合同啦,我们双方都有义务,我有给书的义务,小明有给赛车的义务。
那这个抗辩权又是啥呢?这就像是我们在这个交换过程中的一种保护自己的小手段。
比如说,我把漫画书拿出来了,准备给小明,可我突然发现小明的小赛车坏得不成样子了,根本没法玩。
这时候我就可以说:“小明,你这赛车都这样了,我可不能把我的漫画书给你呢。
”这就是我在行使我的抗辩权啦。
咱再详细说说构建。
这就像是搭积木一样。
你得一块一块地把这个权利的基础搭好。
比如说,在合同里得明确双方的义务到底是啥。
要是我和小明的约定只是说我给书他给东西,可没说清楚是啥样的东西,那这个合同就有点模糊不清啦。
这就好比搭积木的时候,要是有的积木形状都不明确,那这个积木塔肯定搭不好呀。
我有个邻居叔叔,他就遇到过这样的事儿。
他和别人签了个合同,说是他给对方提供一批货物,对方给他钱。
可是合同里没写清楚这批货物的具体规格。
叔叔把货物准备好了,可对方却说不符合他们的要求。
叔叔就很生气,他说:“你们都没说清楚,我怎么知道呢?”这时候叔叔要是懂得构建好双务合同里的权利义务关系,就不会这么被动了。
再讲讲适用的情况吧。
这就像什么时候该用这个“保护小手段”是有讲究的。
比如说同时履行抗辩权。
还拿我和小明来说,如果我们约定同时交换漫画书和小赛车,我把书拿在手上,小明却不拿出赛车,我就可以直接说:“小明,你不拿出赛车,我就不给你书。
”这是很公平的对吧?这就像是两个人要同时迈过一个小水沟,你不迈,我也不迈。
还有先履行抗辩权呢。
浅析抗辩权在双务合同履行中的适用
同时 履 行 抗辩 权 是 指 双 务 合 同 的 当事 人 在 无 先 后 给 明 显 的证 据 证 明 债务 人 在 约 定 的债 务 履 行 期 到来 时将 不
付顺序时 ,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 自己 能履 行 ;(2)二 者均 承 认债 务 人 消除 债权 人 这种 抗 辩 的方
履 行 抗辩 权 、不安 抗 辩 权 。 同时履 行 抗 辩 权 针 对 双 方 未 约 定先 不 为 给付 不 能成 为 另一 方行 使 同时 履行 抗辩 权 的理 由 ;③
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 同,具有 平衡 当事人之间权益 ,维护 交易 违 反诚 信原 则 。 秩序,增进双方协作 的作用。主要适用于买卖、互 易、租赁、承揽
存在以下情况时排除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 :①有先 期限还未届满 。但是 ,如此僵持下去将使交易搁置有悖诚 给付义务 ;②双方所负义务无牵连性或对价关 系 ,比如依 信原则 ,因此我 国《合同法》第 69条借鉴 了默示预期违约
【作者简介 J曹思远(1978一),陕西澄城县人 ,在陕西省人 民检察院工作 。
的债务之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 由于双务合同履行机能上 式是 提供 相应 的担 保 或立 即履 行债 务 。
的牵连性在公平原则运用下产生的制度。我 国《合同法》第
在不安抗辩权 的行使过程中,如果后给付一方拒绝提
66条对 同时履 行抗 辩权 做 出了规 定 。
供担保或对待 给付 ,其也不 负迟延责任 ,因其履行义务 的
济方面 ,不安抗辩权利度与英美法的默示预期违约制度存
双务 合 同履 行 中 的抗辩 权 是指 在 符合 法 定条 件 时 ,当 在 相 似之 处 。
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 ,暂时拒绝履行其
合同法的抗辩权
合同法的抗辩权篇一:合同抗辩权合同抗辩权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有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
合同法第66条、67条、68条分别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1、合同同时履行,是指合同订立后,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当事人双方不分先后地履行各自的义务的行为。
2、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当事人另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利。
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1)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债务,只有在同一双务合同中才能产生同时履行抗辨权;(2)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只有在当事人双方的债务同时到期时才可能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3)当事人另一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不适当;(4)当事人双方的给付义务是可能履行的义务,倘若对方所负债务已经没有履行的可能,则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问题,当事人可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合同。
二、先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后履行合同的一方有权要求应当履行的一方履行其义务,如果应当履行的一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权拒绝履行。
行使先履行抗辩权需满足以下条件:1、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对价给付债务;2、合同中约定了履行的顺序,且后履行一方的债务已届清偿期;3、应当先履行的合同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债务或者没有正确履行债务;4、应当先履行的对价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当事人履行合同,虽然需要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应当承担的义务,但在履行过程中也有相应的权利。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履行合同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三种。
当事人依法行使上述三种抗辩权利时,不仅其拒绝履行的行为不构成违约,不需要向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且能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所谓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一方行使其请求权时,对方享有拒绝其请求的权利。
当事人行使抗辩权的目的在于使对方的请求权消灭或延期。
所谓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不能履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时,其享有拒绝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权利。
我国《民法典》第525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据此法律规定,当事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时,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为双务合同。
根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可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简单来说,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的合同为单务合同;当事人互相承担义务的合同为双务合同。
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之间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相互关联、互为因果、互为给付,合同中每一方当事人既是债权人,同时也是债务人,一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正是另一方当事人所负的义务。
双务合同普遍存在于现实生活中,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等都是双务合同。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之区分的意义在于合同履行时适用的规则不同。
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享有履行抗辩权,而单务合同中没有。
(2)当事人互负债务,且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需由当事人在同一时间同时相互给付。
(3)互有同时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合同。
就是说,一方当事人只有在已提出履行或者已经履行的前提下,才能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在对方未提出履行或未为对待履行以前,己方有权拒绝对方的履行要求。
合同履行中抗辩权有哪些种类
Doing good deeds is the only truly happy action in life.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合同履行中抗辩权有哪些种类1、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双方互负义务)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前,有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
2、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时,对方当事人有拒绝其履行请求的权利。
3、不安抗辩权,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不能或可能不能履行义务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或提供担保之前,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一、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包括哪些(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双方互负义务)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前,有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有四个:(1)双方之债务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须相对人有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行为。
(4)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应以合同具备能履行的客观条件为准。
(二)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时,对方当事人有拒绝其履行请求的权利。
其成立条件是:(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2)两个债务之间有先后履行顺序;至于该顺序是当事人约定的还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在所不问;(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既包括先履行一方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未予履行的状态,又包含先履行一方于履行期限届满时尚未履行的状态。
在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问题上,在先履行一方未构成违约时,先履行一方未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的,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需要明示,先履行一方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的,后履行方拒绝履行需要明示。
在先履行一方已构成违约并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时,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需要明示。
简述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及其内容
简述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及其内容一、引言双方签订合同是为了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但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导致一方无法履行合同。
此时,被迫违约的一方可以通过抗辩权来减轻或免除其违约责任。
本文将从抗辩权的概念、种类、条件和适用范围等方面对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进行详细阐述。
二、抗辩权的概念抗辩权是指当一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遭遇不可抗力等原因而无法履行合同时,可以向另一方主张减轻或免除其违约责任的权利。
抗辩权是保障被迫违约方利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三、抗辩权的种类1.不可抗力抗辩:指因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致使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并对其造成损失。
2.基础交易未成立抗辩:指在订立合同时,由于某些原因导致基础交易未能成立,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3.对价不合理抗辩:指在订立合同时,因为对价不合理导致一方无法履行合同。
4.违约免责条款抗辩:指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免责条款,被迫违约方可以主张其免除违约责任。
四、抗辩权的条件1.存在事实依据:被迫违约方主张抗辩权时,必须有事实依据证明其无法履行合同义务。
2.不存在过错:被迫违约方主张抗辩权时,必须不存在其过错或故意行为。
3.及时通知:被迫违约方应及时通知对方无法履行合同,以便双方协商解决问题。
4.减轻或免除后果有利于公平原则:被迫违约方主张抗辩权时,减轻或免除其后果应有利于公平原则的维护。
五、抗辩权的适用范围1.民事诉讼中的适用范围: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在答辩状中主张自己的抗辩权。
如果案件已经进入实质审理阶段,被迫违约方也可以在庭审中主张抗辩权。
2.仲裁中的适用范围:在仲裁中,当事人可以在答辩状中主张自己的抗辩权。
如果案件已经进入实质审理阶段,被迫违约方也可以在仲裁庭中主张抗辩权。
3.国际贸易中的适用范围:在国际贸易中,被迫违约方可以通过国际商会仲裁来解决争端。
此时,被迫违约方可以主张自己的抗辩权。
六、结论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双方应当遵守合同义务。
试论双务合同中不安抗辩权的几个法律问题
同 , 且双 方相互 为对 待给付 义 务 , 是行使 不安 抗 而 这
辩 权 的基础 条件 。
为对待给 付义 务 的双 务合 同中 , 定有先 后 规
履 行顺序 , 应先履 行债 务 的一方 的履行 期届 至 , 且 这
不 安抗辩权 的条 件过于 笼统 , 有待 于进 一步 完善 。 于 是 , 国 ( 同法》 我 ( 厶 第六 十八 条 创 设 了完 整 的不 安抗 辩权法 律制度 。它是我 国立法 机关 和参 加起 草 的法
分 ,只存在 于双务 合 同中 。所谓 双务 合 同是 当事人 双方 互负对 待给付 义务 的合 同 。如 : 买卖合 同 、 租赁
合 同等 。它 与单务 合 同对 应而存 在 。单务合 同是指
业 信誉 ; 四) 有丧 失或者可 能丧 失履行债 务能 力 的 (
其它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 的, 应当承 担违约责任。这是 ( ’ , ( 厶同法》 对不安抗辩权理论的科
当事 人在 法 定条件 下 对抗 另 一方 当事人 的请 求权 , 拒绝 履行其 债务 的权利 。这一抗 辩权法 律制度 主要
华 人 民共 和 国合 同法》( 以下 简 称 《 同法》 就 是最 合 )
好 的例证 。该 ( 同法》 ( 厶 在原有 《 经济 合 同法》 ( 、 涉外 ( 经 济合 同法》 《 和 技术合 同法》 基础上 既 总结吸 收, 又
形 之 一 的 , 以中止履 行 : 一) 营状 况严 重 恶化 ; 可 ( 经
( ) 务合 同 中不安 抗辩权 法律 制度 的创立 一 双 不 安 抗 辩 权 法 律 制 度 是 抗 辩 权制 度 中 的一 部
( 转移 财产 , 逃 资金 , 二) 抽 以逃 避债 务 : 三 ) 失商 ( 丧
浅谈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浅谈合同履⾏中的抗辩权随着现代物流的迅猛发展,交易风险⽆时不在。
所以,只有⼒尽完善法律规范,才能较⼤限度保护交易各⽅的利益。
我国民法典规定的抗辩权制度,对于督促当事⼈履⾏合同、减少损害、保护受害⼈利益,具有的重要作⽤。
本⽂拟从抗辩权分类、概念、构成条件等进⾏论述。
合同履⾏抗辩权可分为同时履⾏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同时履⾏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在他⽅未为对等给付之前,有权拒绝⾃⼰的履⾏。
民法典第五百⼆⼗五条规定:“当事⼈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顺序的,应当同时履⾏。
⼀⽅在对⽅履⾏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要求。
⼀⽅在对⽅履⾏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要求。
”同时履⾏抗辩权的法律基础是诚实信⽤原则,即依照诚信原则,当事⼈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的义务,否则⽆权要求另⼀⽅当事⼈履⾏义务;同时在对⽅当事⼈未按合同履⾏义务的情况下,也有权拒绝履⾏⾃⼰的义务。
同时履⾏抗辩权⼀般适⽤于买卖、租赁、互易等双务合同中,但其有严格的构成条件:(⼀)须当事⼈在同⼀合同中互负债务。
此条件包含两个含义:第⼀,即当事⼈相互间的债务是基于同⼀合同关系。
如果当事⼈间的债务不是基于同⼀合同,则不适⽤同时履⾏抗辩。
第⼆,需当事⼈双⽅互负债务。
如果合同的⼀⽅当事⼈仅享有权利不负担义务,另⼀⽅当事⼈仅负担义务不享有权利,则不能适⽤同时履⾏抗辩。
同时需要明确的是,当事⼈之间互负的债务必须具有对价或牵连关系,即其债务之间互为条件、互为牵连。
如果当事⼈之间的债务没有牵连性,则不能适⽤同时履⾏抗辩。
(⼆)须双⽅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由于同时履⾏抗辩权的适⽤条件之⼀是,当事⼈双⽅的债务必须同时履⾏,否则不构成同时履⾏抗辩,因此清偿期对双⽅债务来讲是同⼀的,也就是说,双⽅债务⼀定是同时到期。
此外根据该条件的要求,当事⼈双⽅的债务必须已届清偿期,否则任何⼀⽅当事⼈均⽆权要求对⽅履⾏,从⽽也⽆适⽤同时履⾏抗辩权的余地。
如果当事⼈双⽅明确约定了债务清偿期,则很容易判断债务是否到期,进⽽判断是否适⽤同时履⾏抗辩。
【案例】从本案谈双务合同中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运用
从本案谈双务合同中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运用一、案情2003年8月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订购总价款为50万元的挖掘机一台,规定甲公司送货上门,交货日期为2003年9月15日,当日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了10万元预付款,同时约定8月20日前付20万元,货到乙公司验收付款,运费由甲公司承担,如一方违约,要承担违约金20000元。
签约后,乙公司于8月20日按时支付给甲公司20万元。
甲公司用汽车将货物于9月14日运至乙公司指定的地点,并向乙公司提供了相关的质量证明。
但由十乙公司未能筹集到20万元的尾款,货物始终未能卸车交付。
甲公司等待数日后,T 2003年9月24日带货离开乙公司,乙公司人员追至途中与其协商,但由于仍不能付足余款,甲公司将货物拉回。
乙公司为此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返还预付款30万元,并偿付违约金。
甲公司辩称:我公司按合同规定时间将货物运至乙公司指定地点,但乙公司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给付合同规定的20万元尾款,我公司才将货物运回,乙公司应按合同约定赔偿我公司违约金20000元。
二、分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形成了三种不同的观念:第一种观念认为:甲公司将货物送到指定地点,己尽到送货义务。
由于合同中并未明确规定验货及支付尾款义务的先后顺序,双方应同时履行。
在乙公司不能按时筹足并支付尾款的情况下,为避免发生损失,甲公司有权不履行已方义务将货物运回,其行为并未违约。
第二种观念认为:合同约定“验收付款”,验收在前付款在后,甲公司是先履行方,乙公司是后履行方,甲公司未能卸车交付货物,导致货物无法验收,无论乙公司是否给付余款,甲公司均属违约在先,应承担责任。
况且乙公司迟延履行岛已的义务,并不当然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甲公司可以相应推迟履行自已的义务,而不能完全拒绝履行。
第三种观念认为:原被告均已构成违约,应当各自对自已的违约行为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应当继续履行该合同规定的义务。
三、分析本案看似一起案情简单的购销合同案件,其关键的法理问题是: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肖已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是否有权拒绝履行自已的义务。
论双务合同履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
谓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权利,又称异议权。
其作用在于通过行使这种权利而使对方的请求权消灭或使其效力延期发生。
例如,因时效届满所发生的使对方请求权消灭的抗辩权,在民法理论上称为消灭的抗辩权。
作为其权利组成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则能使对方的请求权在一定期限内不能行使,这在民法理论上被称为延缓的或停止的抗辩权,而非否定的或永久的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理论基础和法律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所以,同时履行抗辩权又称为不履行抗辩权或履行合同的抗辩权。
它是指合同规定当事人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或未提出履行义务的条件之前,对方向他提出实现自己权利的要求时,而采取的妨碍对方权利实现的对抗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理论基础在于《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依法成立后,当事人的利益是均衡的。
一旦由于某种情况的出现使这种均衡被打破,那么就要采取必要的措施来进行调整或是弥补,从而恢复利益平衡状态。
这种调整或弥补正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石的,当事人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自己尚未履行义务,则不得要求对方先为履行。
即使出现了法定的事由,也不得滥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如一方仅为轻微违约,并不影响已方债权实现的情况下,不得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为由拒绝对方的履行要求。
另外,依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一方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时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免给对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在对方已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应该及时履行自己应履行的相应义务,从而有助于维护交易秩序,促进当事人之间的协作。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根据在于双务合同的牵连性。
双务合同的牵连性,是指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具有不可分离的关系。
它分为发生上的牵连性、存续上的牵连性和功能上的牵连性。
所谓发生上的牵连性,是指一方的给付与对方的对待给付在发生上相互牵连,即一方的给付义务不发生,则对方的对待给付也不会发生。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案例
Live your life with your heart, and don't take the eyes of others as the yardstick.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案例导读:年12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将临街铺面出租给原告,租金为1390元每月,租赁期间从年1月1日起至年12月31日止。
合同到期前,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租金为1600元每月,租赁期限延长至年12月31日止。
违约金按年租金的20%计算,同时终止合同。
抗辩权,通俗点讲,就是对抗另一方的权利。
抗辩权的重要作用就是通过行使抗辩权而使另一方的请求权消灭或者延期。
那么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对于双方来说,其作用是什么呢?从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案例中就可以寻找答案,请看下文。
案例: 2007年12月11日,原告李某与被告全某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由被告全某将位于某地段的临街铺面出租给原告李某使用,租金为1390元/月,租赁期间从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
合同到期前,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租金提至1600元/月,租赁期限延长至2013年12月31日止。
合同还约定,如一方违约,违约金按年租金的20%计算,同时终止合同。
年10月31日,被告全某在未提前通知原告的情况下擅自对铺面进行停水停电并拆除出租铺面的卫生间。
原告李某因无法正常使用该铺面,为清理积压物在街上摆卖货物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600元,并于年5月15日另行承租铺面进行经营。
双方在未能就继续履行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合同,恢复承租铺面原状,退还停业期间的租金12800元,并顺延租期10个月,支付违约金、赔偿经营损失、因被告违约行为导致原告缴纳的城市道路占用费等合计54440元。
被告全某辩称,出租铺面停水停电均不是被告的行为导致的,铺面停电是因线路老化,原告在承租期间应当负责该铺面的日常维护。
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考点:双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
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考点:双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公务员公共基础栏目本次为你带来的是双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着重讲的是双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的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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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频道本次就为广大考生带来: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考点解析:双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希望能够给你带来帮助。
①发生上的牵连性(一方的给付义务不发生,对方的对待给付义务也不发生)②履行上的牵连性(一方不履行其义务,对方原则上亦有权不履行)(一方的义务因履行不能而免除时,除非对方负担风险,对方的对待给付义务亦免除)(―)同时履行抗辩权|相关法条丨《合同法》第66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1.同时履行抗辩权构成要件(四个)(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见例1至例4);(2)双方的债务没有履行的先后顺序(见例5);(3)双方债务的履行期均巳届至;(4)请求履行的一方未履行自己的义务或者履行不适当。
例1甲、乙订立的委托合同约定乙免费为甲打官司,但未约定双方履行的顺序。
①问:若乙请求甲预付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甲能否以乙尚未履行处理事务的义务为由,对乙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②答:不能。
③原因:甲、乙间成立的是无偿委托合同,系单务合同,不是双务合同。
甲向乙支付必要费用的义务与乙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不属于对待给付义务,甲不能对乙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例2甲向乙高价出售"名马”一匹。
甲已经向乙交付了该马,但未按照约定向乙交付该马的血统证明和获奖证书,若甲请求乙支付价款,乙能否对甲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①甲向乙交付马的义务,以及乙向甲支付价款的义务,均系主给付义务,彼此可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
②甲向乙交付马之血统证明和获奖证书系从给付义务,若甲不履行该从给付义务将导致乙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如转售、参加比赛),乙可对甲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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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摘要: (3)关键词: (3)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4)(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 (4)(二)同时履行抗辩制度的使用范围 (4)1、买卖 (4)2、租赁 (5)3、承揽 (5)4、可分之债 (5)5、连带之债 (5)6、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5)7、原债务的变形 (5)8、相互间的返还义务 (5)(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6)二、先履行抗辩权 (6)(一)先履行抗辩权的特征 (7)(二)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7)(三)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范围。
(8)三、不安抗辩权 (8)(一)适用不安抗辩权的事由 (9)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9)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9)3.严重丧失商业信誉 (9)4.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 (9)(二)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9)1、通知义务 (10)2、对方提供担保时的恢复履行 (10)3、解除合同 (10)参考文献: (10)摘要:合同一般都是以给付和交换为目的,只有合同当事人对待履行合同,合同的目的才能得以实现。
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由于一方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或不能按保证合同履行义务时,对方有暂停履行合同的保留权利。
这在理论上被称为合同履行抗辩权。
合同履行抗辩权制度的作用在于当一方合同当事人违约或可能违约时,对方当事人享有暂停履约的权利,以避免或预防履约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双方合同中的抗辩权,在合同的履行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它们是债权保障的法律制度,正确理解并适用这些制度,在不同的合同中,运用各种抗辩权,有助于维护交易秩序,促进双方当事人的协作,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更对人民法院正确处理纠纷案件,以此保障合同的正常履行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文重点探讨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的作用、范围、适用条件,并阐明了不安抗辩权的适用事由以及其行使情况,以期使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正确行使抗辩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履行合同同时履行抗辩权合法权益诚实信用原则所谓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权利,又称异议权。
抗辩权的重要功能在于通过行使这种权利而使对方的请求权消灭或使其效力延期发生。
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也称为履行合同的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在双务合同中产生的,并且主要使用于双务合同关系。
其法律依据在于双务合同的牵连性,所谓双务合同的牵连性,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的权利与另一方的义务之间具有相互依存、互为应果关系。
其中牵连性表现为三方面:一是发生上的牵连性,指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一个合同所产生,双方的权利义务从一开始就互为条件,一方的权利不发生、不成立或无效,另一方的权利也发生同样的效果;二是履行上的牵连性,是指在双和同成立后,当事人各基于合同负履行义务,一方负担的义务以他方负担义务为前提,如果一方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对方的权利不能实现,其义务的履行也要受到影响;三是存续上的牵连性,是指如果非应双方的过错导致合同事实上履行不能时,所发生的危险应有哪一方负担的问题。
既然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履行自己所负的债务,一方当事人只有在已经履行或者已提出履行的前提下,才能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那么反之,在对方未为对待履行或未提出履行以前,可以将自己的履行暂时终止,而拒绝对方的履行要求。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具有如下作用:第一,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益,维护当事人的权利。
既然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对等的,相互牵连的,则一方不履行自己的债务而要求对方履行,意味着只享有权力不承担义务这显然与公平的观念背道而驰,至于一方当事人仅提供部分履行、履行有瑕疵,是否可以使另一方拒绝履行,亦应以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来判断。
第二,维护交易秩序。
同时履行抗辩权允许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方未履行时,可以拒绝履行,这直接关系到双方能否依合同履行义务的问题,因此当事人不能随意行使此种权利。
在实践中,经常发生的问题是一方在另一方仅有轻微违约的情况下便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或以各种理由拒绝对方的履行,或同时拒不履行自己的义务等等,这就妨碍了合同的正常履行,严重影响了交易秩序。
因此,需要通过明确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的条件,对拒绝履行的权利的行使做出严格的限制。
还要看到,同时履行抗辩权允许一方在他方未为履行以前,可以拒绝自己的履行,从而有利于督促对方履行义务,并有利于维护交易秩序。
第三,增进对方的协作。
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债务人与债权人对债务的履行和权利的行使,都负有相互协作的义务。
相互协作不仅有利于债务的正确行使,而且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建立合作关系,进而促进交易的增长。
(二)同时履行抗辩制度的使用范围同时履行抗辩制度主要是用于双务合同。
在双务合同中,如果一方未履行,另一方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
所以同时履行抗辩首先可适用于一方未履行、拒绝履行的情况。
在一方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的情况下,对方亦可援用抗辩权。
下面具体讨论一下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具体的双务合同和有关债的关系中的使用情况。
1、买卖。
买卖是典型的双务合同。
买受人对于出卖人负有交付价金的义务,出卖人对买受人则负有交付标的物及移转所有权的义务,这些义务都是买卖双方所负有的主要义务,法律要求当事人必须同时履行这些义务。
如果一方违反的不是主要义务,而是依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附随义务,如忠实、协作等义务,另一方不能在对方已履行主要义务的情况下,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长期供货合同中,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于确定的或不确定的期限内,向他方继续供给一定量的货物,他方应分期支付价金。
此类合同,学者一般也认为其属于双务合同,当事人在某个时期不履行将构成对全部合同的不履行。
一方交付了标的物另一方不支付价金,则交付的一方可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继续提供货物。
2、租赁。
各国合同立法对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否有权要求同时履行有不同规定。
我国法律规定,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支付租金和修缮房屋都是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
因此,一方违反其中的一项义务,另一方可以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但在承租人未支付租金时,出租人不得以此为理由,要求取回其已交付的租赁物,因为租赁人只是在租赁关系期满或终止时,才负有返还租赁物的义务。
不过一方违反了他方不具有对价关系的义务,不能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
如承租人为保养租赁财产曾支付过一定的维修费用,为了要求返还费用而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返还租赁物,显然是不适当的。
因为返还费用和返还租赁物之间不能成立对价关系。
3、承揽。
承揽合同是承揽方按照定作方提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方接受承揽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并给付约定报酬的协议。
如果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则承揽人在完成一定的工作或完成工作的主要部分并向定做方交付了定作物以后,才能获取报酬。
对于定做人来说,他接受定作物的期限,也就是他支付报酬或价款期限。
如果承揽人没有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则定做人可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报酬或价款。
如果承揽方交付的定作物或完成工作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而定做人不同意利用的,应有承揽方负责修整或调换。
若经过修整或调换以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定作方有权拒收,并可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价款或报酬。
4、可分之债。
可分之债是指债的主体为多数人,而债的给付内容可以分割。
在学理上一般认为,可分之债如果由一个双务合同而产生,则债务人对其可分割的债务的履行与债权人的对待履行之间形成对价关系,各个债务人所承担的债务与各个债权人的债权亦可相互对立。
因此,各债权人可以就各个独立部分的债务不履行,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
5、连带之债。
连带之债是指债权人或债务人有数人时,各债权人均得请求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各债务人都有义务履行全部给付义务之债。
连带之债也可以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6、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如果订约当事人并不为自己设定权利,而是为了第三人利益设立合同,这种合同就是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如托运人和收货人不一致时,托运人与承运人订立的合同就是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在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中,如果一方未履行,则另一方可以拒绝向第三人做出履行。
7、原债务的变形。
因一方违约,使双方债务转化为损害赔偿债务,称为原债务的变形。
此种情况亦可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如甲有A物与乙的B物互易,因甲的过失致A物灭失,甲因付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责任,乙对甲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与甲对乙的给付B物的请求权之间,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8、相互间的返还义务。
除了一些双务合同以外,一些虽非由双务合同所产生的双方应互负的相互返还义务,在实质上具有牵连关系的,应准许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如当事人因合同解除而产生的相互返还义务,在法律上因其与双务合同当事人所负担的相互返还义务极为相似,所以一方不履行返还义务,另一方可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自己应付的返还义务。
(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必须符合下列要件:1、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同时履行抗辩权发生的前提条件,是在同一双务合同中双方互负债务。
首先,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债务,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债务是根据一个合同产生的。
如果双方的债务基于两个甚至多个合同产生,即使双方在事实上具有密切联系也不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其次,需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所谓互负债务,是指双方所负的债务之间具有对价或连带关系。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是双方对待给付的交换关系的反映,旨在使双方所负的债务同时履行,双方享有的债权同时实现。
所以只有在双方债务同时到期时,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这就要求双方当事人互负的债务必须是有效的。
如果原告向被告请求支付价金,而被告主张买卖合同不成立、无效或已被撤销,或债务业已被抵消或免除从而表明债务实际上不存在,原告并不享有请求权,那么被告在此情况下已不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而是主张自己无履行的义务。
因此债务的存在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的前提。
另一方面,尽管双方所负的债务是存在的,但如果双方债务未同时到期,也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
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
原告向被告履行债务是,原告自己已负有的与对方债务有牵连关系的债务未履行,被告因此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债务。
如果原告已履行债务,则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问题。
不过,原告未履行的债务与被告所负的债务之间若无对价关系,则被告不得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如果原告按照债务的本旨履行了债务,则债务的对立或牵连状态已经消灭,同时履行抗辩问题也就不再产生了。
然而,原告若已构成迟延履行或部分履行、瑕疵履行,或有其他违约行为,则被告能否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