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法中的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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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的抗辩权有哪些

合同履行的抗辩权有哪些

合同履行的抗辩权有哪些
合同履行的抗辩权是指当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困
难或者不可抗力情况时,可以依法主张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履行的抗辩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不可抗力,当合同的履行受到自然灾害、战争、罢工等不可
抗力因素影响时,一方当事人可以主张不可抗力,暂时免除或者延
期履行合同的责任。

2. 相对无效,当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重大瑕疵或
者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可以主张合同的相对无效,从而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

3. 违约,当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时,
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主张违约抗辩权,要求对方履行合同或者承担违
约责任。

4. 受让抗辩权,当合同的权利义务受让人主张合同无效时,原
合同当事人可以主张受让抗辩权,要求对方履行原合同或者承担受
让责任。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主张上述抗辩权,但需要注意的是,抗辩权的主张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且需要及时、合理地通知对方当事人,以免影响合同履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因此,作为合同范本专家,我会根据客户的具体需求,为其定制合适
的合同范本,并就合同履行的抗辩权进行详细的解释和指导,以确
保客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论我国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制度的选择

论我国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制度的选择
二 、 安抗辩 权与预期 违约 制度 之比较 不
营状况 严重 恶化 ; 移财 产 、 逃 资金 , 转 抽 以逃 避债 务 ; 失商 丧 业 信誉 ; 有丧 失或 者可 能丧失 履行 债务 能力 的其 他情形 。当 事人 没有确 切证 据 中止 履行 的 , 当承担 违约责 任。第 6 条 应 9 规定 : 当事人依 照本 法第 6 条 的规定 中止履 行 的 , 当立 即 8 应
合 , 可避 免 会 出 现 在 适 用 上 的 重 复 和 混 乱 。 文 将 对 我 国《合 同 法》中不 安 抗 辩 权 与 预 期 违 约 制 度 进 行 分 析 , 讨 不 本 探
我 国《 同法》 合 应作 出的 制度 选择 。
关 键 字 不 安 抗 辩 权 预 期 违 约 合 同法
权 的一 方 在 对 方 不 提 供 履 约 担 保 时 以解 约 权 和 损 害 赔偿 权, 只能 中止 自己 的对 待 给付 。而 预期违 约制度 克服 了不安 抗 辩权 的这 一弊 端 , 对方 未 于合 理 期 限内提 供担 保时 。 在 赋 予 了受 害方解 约权 , 而更 全 面 、 充 分地 维护 预见 到他方 从 更 不 履行 或不能履 行 的一方 当事人 的合 法权益 。
纵怔 横№ 期 到 来 , 之前 因此 , 具有 如 下基 本 特 点 : 是 预 期违 约 行 它 一
为表现 为未来 将不 履行 义务 , 而不 像 实 际违 约那 样 , 表现 为
现 实 的 违 反 义 务 。 二 是 预 期 违 约 侵 害 的 是 期 待 的 债 权 而 不
是 现实 的债权 。 三是 预期违 约是 一种 可能违 约 。 默示预 期 在 违约 中 , 违约 双方不 一定 会承 担违 约 责任 , 对 于实 际违 约 而 则 必然承 担违 约责任 。

论《合同法》上的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

论《合同法》上的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

为对待
向先履 行方 表示 其将 确定地不再履行合 同义务 ,因此先履行
方 只 能 透过 上 述 外 在 情形 做 出 一 定 程 度 的 主 观 推 测 ,从 而成
就了其 维护 自身利益 的“ 自助 ” 举动。一味解除合 同意味着合 同关 系的结束 , 交易的终结 , 就后履行方带有主观色彩 的推测 而言 , 该救济手段 显然过于激烈和武断。 而不安抗辩权一方面 赋予后履行 方中止履行之权 利 , 确保其现有利益 , 静待对方恢


预 期 违 约 规 则 与 不 安 抗 辩 权 的 关 系

以表 明一方将不履行义务 ,那 么到底什 么样的行为才能表明 方将不履行义务呢?这给实践 中的法律适用 造成了很 大的
英美法 系的预期违约制度 与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制度 的关系历来是 争议之所在 ,围绕 二者的联系与 区别 ,众说纷 纭。笔者在此不一一列举 , 试图参考众家学说所长 , 于思辩 中 得出 自己的一点心得 ,即默 示预期违 约与不安抗辩权的 同质
LT l ERAR Y GAL E L RY
文 海 艺 苑
学 科
园 地
论《 同法》 合 上的不安抗辩 权 与预期 违约
刘 坤
( 北京市微 明律 师事务 所 , 北京 10 1 ) 0 0 1
摘 要: 不安抗辩权的本质 , 于赋 予当事人对债务人 缺乏履行能力 的合理主观推 测 , 正是 与给 在 而这
首先 , 明确 第 9 应 4条第 2款以及第 1 8条所规定 的“ 0 一
方明确表示或者以 自己的行为表 明不履行合 同义务 ”足以表 明该方不履行债 务的主观意 图相 当明显 ,乃是 以积极 主动的 姿态表明其将不履行合 同义务 ,而无论其是否具备 客观上履 行合同义务的能力。 其 次 ,还原 不安抗辩 权作为抗辩权之法定类型在大 陆法 体系内的防御性 质。不安抗辩权适用于后履行一方在客 观上 出现财产恶化状况或 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其履行合 同义务之能 力的客观情 形 , 而这些状况 或情形 的出现 , 或是 因后履行一方 主观逃 避债 务的意图所导致( 蓄意转移 财产 、 如 抽逃资金 以逃 避债务 )或是非因上 述恶意逃避债务意 图而 由其他 主客观情 , 形( 如发生生产经 营困难 , 商业信用严 重降低 等 ) 而致 形成难

合同法案例分析——抗辩权

合同法案例分析——抗辩权

合同法案例分析——抗辩权合同法中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等方面的规则,同时也规定了当事人在特定情况下具有的一些特殊权利,其中之一就是抗辩权。

抗辩权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权提出合同无效或者变更的主张,以免遭受不当损失。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具体案例,进一步探讨抗辩权所涉及的法律原则和适用情形。

案例背景:分析:在这个案例中,甲方可以行使抗辩权来主张合同无效或者变更。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应当基于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否则可以认定合同无效。

在本案例中,乙方违反了约定的服务费用比例,明显偏离了甲方在合同成立时的预期利益,损害了甲方的合法权益,这与平等、公平原则相违背。

因此,甲方可以主张合同无效。

此外,在合同法中还规定了抗辩权的其他适用情形,如合同存在重大瑕疵、合同基于欺诈、强迫或者恶意串通等情况下等。

当事人可以基于这些情形主张合同的无效或者变更。

在本案例中,如果甲方能够证明乙方在合同成立时就存在着供应虚假信息,诱使甲方签订合同的情况下,甲方可以基于合同存在欺诈的主张来主张合同无效。

另外,甲方还可以选择行使合同的变更权。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后,可以协商变更合同的内容,以达到公平和公正的目的。

在本案例中,甲方可以进行合同的重新谈判,并要求乙方退还超收的服务费用或者修改服务费用比例的约定,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结论: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当合同违反了平等、公平等基本原则时,当事人可以主张合同无效。

2.当合同基于欺诈、强迫或者恶意串通等恶意行为导致其成立的,当事人可以主张合同无效。

3.当事人可以基于合同的变更权来协商修改合同的内容,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生活中,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问题,如合同违约、欺诈、强迫等。

在这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来行使抗辩权,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然而,当事人行使抗辩权时需要慎重考虑,确保有充分的证据和依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以免导致不必要的争议和损失。

论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论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论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当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
一定的困难或者障碍时,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对合同的履行提出抗辩。

抗辩权在合同法中具有重要意义,它保障了当事人在特殊情况下的
合法权益,同时也促进了合同的公平和合理履行。

在合同履行中,当一方当事人遇到无法预料的情况,例如不可
抗力因素、对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等,导致了合同的履行出现困难
或者不可能性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方当事人可以依法主张抗
辩权,暂时或者部分免除合同的履行责任。

抗辩权的行使需要符合
法律规定,并且需要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以便协商解决或者向法
院提起诉讼。

在合同范本中,针对抗辩权的条款应当明确规定当事人在何种
情况下可以主张抗辩权,抗辩的方式和程序,以及抗辩权的行使对
合同履行的影响等内容。

合同范本专家需要根据具体的合同类型和
当事人的需求,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为客户定制合适的抗辩权条款,保障客户在合同履行中的合法权益。

总之,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合同法中的重要内容,合同范本
专家应当在合同起草过程中充分考虑抗辩权的规定,为客户提供全面的法律保障和建议。

抗辩权的法律规定(3篇)

抗辩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摘要抗辩权是民事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提出权利主张时,依法可以提出相应的反驳或拒绝履行的权利。

抗辩权的存在,旨在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维护交易安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抗辩权的概念、法律规定、类型、行使条件以及法律效果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抗辩权的概念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提出权利主张时,依法可以提出相应的反驳或拒绝履行的权利。

抗辩权的存在,旨在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维护交易安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抗辩权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抗辩权法律规定的最高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抗辩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时效抗辩权《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权成立之日起三年内行使。

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权利的,其债权消灭。

”(2)履行抗辩权《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3)不安抗辩权《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三)丧失商业信誉;……”(4)同时履行抗辩权《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抗辩权法律规定的又一重要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抗辩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2)先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论《合同法》中的三种抗辩权的异同

论《合同法》中的三种抗辩权的异同
() 3 不安抗辩权: 先履行期限期间。 4 举证责任不同 当事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无须证明
() 2 先履行抗辩权 的抗辩事 由是 先履行一方当事人未
履行债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 () 3 不安抗辩权的抗辩事 由是后履行 一方当事人出现 下列情况之一 :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 )
基础在于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在本质上的牵连性, 因此抗辩
权仅适用于双务合同, 而不适用各类单务合同及非真正的
2 关于先履行抗瓣权 ( 合同法) v条规定: 当事人互负债务 , 6 “ 有先后履行顺
无论何种抗辩权, 目的都在于能平衡 当事人之 间的 其
利益, 维护当事人的权 利; 维护交易次序, 增进 当事人之 间 的协作。 2 适用范围相同 .
亭, 先履行一方未 履行的, 舌履行 一方有 权拒绝其履 行要 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驽不符合约定, 后履行一方有权拒
务, 一个是侵权上的债务, 显然不能行 使抗辩权, 此外债务 性质不同, 是不同的合 同关系, 也不能行使抗辩权。
3 权利效力相同 . 此三种抗辩权均属于延期抗辩权而非永久抗辩 权。因 此均仅能使对方的请求权在一定期限 内不能行使, 而不能
() 1同时履行抗辩权 : 双方互负债务均 已到清偿期: () 2 先履行抗辩权 : 后履行期限届至时。
章 黎 东
( 兴 县 职 教 中心 , 江 绍 兴 . 1 0 0 绍 浙 32 0 )
摘 要 : 辩 权 是确 保 双 务 合 同 当事 人 的合 法 权 益 , 而 得 以 正 确 履 行 合 同, 护 交 易 秩 序 的 一 项 抗 从 维
制 度 。 对 同时履 行 抗 辩 权 、 履 4 & 辩 权 和 不安 抗 辩 权 的 异 同 作 了一 个 初 步 的探 讨 。 先 5 -

三个抗辩权的法律规定(3篇)

三个抗辩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抗辩权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一方当事人对他方当事人的请求权提出异议,以阻止对方请求权行使的权利。

抗辩权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一种重要权利,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衡民事法律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民法典》对抗辩权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三个典型类型。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合同义务之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义务。

这种抗辩权的设立旨在确保合同的公平性和诚信原则。

1. 适用条件(1)存在双务合同关系:即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中既有债权人的请求权,又有债务人的履行义务。

(2)合同中约定了同时履行原则:即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同时履行各自的义务。

(3)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即对方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质量等要求履行合同义务。

2. 法律效力(1)拒绝履行: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合同义务之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义务。

(2)损害赔偿请求权:当事人一方在拒绝履行后,有权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3. 例外情况(1)先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先履行合同义务后,对方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先履行的一方有权请求对方履行。

(2)不安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有证据证明对方可能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有权中止自己的履行义务。

二、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合同义务之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义务。

这种抗辩权的设立旨在保护先履行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 适用条件(1)存在双务合同关系:即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中既有债权人的请求权,又有债务人的履行义务。

(2)合同中约定了先履行原则:即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应先履行合同义务。

(3)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即对方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质量等要求履行合同义务。

2. 法律效力(1)拒绝履行: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合同义务之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义务。

合同法 不安抗辩权

合同法 不安抗辩权

合同法不安抗辩权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解除等相关事项,是保障合同双方权益的重要法律。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一方因不安抗辩的原因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可以主张不安抗辩权。

本文将围绕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展开论述,从概念、适用条件、举证责任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不安抗辩权的概念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一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对方的违约、欺诈、威胁或者非法行为等原因,对方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时,有权主张合同履行存在不安全因素,从而免除或者减轻自己的责任。

二、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对方的违约行为:不安抗辩权只有在对方存在违约行为的情况下才能适用。

违约行为可以包括合同条款的不履行、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行为等。

2. 危害合同目的的行为:不安抗辩权要求违约行为对合同的目的造成危害,即违约行为使得合同的履行变得不安全。

3. 存在因果关系:被主张不安抗辩权的违约行为必须与合同的履行不安全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即违约行为直接导致了合同的不安全性。

4. 主张不安抗辩权的责任: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需要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并承担举证责任。

即需要证明自己是合理的、被迫的履行合同义务,而不是履行义务的过错方。

三、举证责任在不安抗辩权中的作用在不安抗辩权中,举证责任具有重要的作用。

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即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不履行合同义务是合理的、被迫的结果。

举证责任在不安抗辩权中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点:1. 公平性原则:举证责任可以保障合同双方在争议解决中的公平性,避免不合理的指责。

2. 减轻证明负担: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可以通过提供证据来减轻自己的证明负担,使争议解决更加高效。

3. 事实查明:举证责任可以促使双方提供事实证据,使争议真相得以查明。

四、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效果当不安抗辩权得到成立时,对方可以主张以下几种法律效果:1. 终止合同:不安抗辩权的主张方可以要求终止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合理损失。

论我国《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制度

论我国《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制度

使权力 的一方必须通知对方 ,让对 方知道另一 方 已经行驶不 安抗辩权 , 使其考虑能否提供担保 , 使合 同能够继续履行 ,免遭损害。同时 ,为 了 保护后履行义务人的利益 ,在先履行义务人行使不安抗辩 权并通知对方
后 ,不能立即解除合 同 ,应 当给予对方一定期限考虑 是否提供担保 ,即 给予后履行一方期限利益,这对于平衡双方权利义务有重要作用 ,这也 是该制度的进 步之处 。 二 、我国 《 合同法》 中不安抗辩权制度存在的缺陷 ( ) 存 在 法条 间的 重 合 与 冲 突 问题 一
辩权是指在异时履行的合同中 ,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的证据证 明对 方在履行期限到来后 ,将不能或不会履行债 务 ,则在对 方没有履行 或者 担保前 ,有权暂时中止债务的履行 。 李永 军教授认 为 , “ ” 所谓 的不安
在合同法中 , 不仅规定 了不安抗辩权制度 , 还规定 了与之相似的预 期违约制度,不安抗辩权制度是对大陆法系国家的规定进行 吸收 ,并在 适用情 形上做 了扩展 ,而预期违约制度则来源于英美法 系 ,不安抗 辩权 和预期违 约制度都是为 了维护先履行一方的利益 ,两者配合使用更 加充 分 为先履行方提供 了救济方法 。但是 ,移植 先进 国家 的法律对发 展本国 法律有重要作用 ,而成功的法律移植必须能发挥制度 的功 能和价值。然 而 ,在移植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制度的过程 中,立法者并没有很 好的 协调二者之 间的关系 ,忽视 了两者之间的差别 .造成法条之 间的重 合与 冲突,并且不能达到立法的 目的 ,减弱了制度 的功能和价值。 我国 《 合同法》第 9 条第二款和第 18 4 0 条对预期违约做 出了规定 , 第9 4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 同:( 二)在履行 期 限届满之前 ,当事人 明确表 示或者 以 自己的行 为表 明不 履行 主要债

合同履行中抗辩权有哪些种类

合同履行中抗辩权有哪些种类

Doing good deeds is the only truly happy action in life.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合同履行中抗辩权有哪些种类1、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双方互负义务)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前,有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

2、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时,对方当事人有拒绝其履行请求的权利。

3、不安抗辩权,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不能或可能不能履行义务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或提供担保之前,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一、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包括哪些(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双方互负义务)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前,有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有四个:(1)双方之债务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须相对人有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行为。

(4)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应以合同具备能履行的客观条件为准。

(二)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时,对方当事人有拒绝其履行请求的权利。

其成立条件是:(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2)两个债务之间有先后履行顺序;至于该顺序是当事人约定的还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在所不问;(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既包括先履行一方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未予履行的状态,又包含先履行一方于履行期限届满时尚未履行的状态。

在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问题上,在先履行一方未构成违约时,先履行一方未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的,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需要明示,先履行一方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的,后履行方拒绝履行需要明示。

在先履行一方已构成违约并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时,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需要明示。

合同法先诉抗辩权例子

合同法先诉抗辩权例子

合同法先诉抗辩权例子《关于合同法先诉抗辩权例子的有趣见解》嘿,大家好呀!今天咱们来聊聊合同法里一个挺有意思的东西——先诉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呢,简单来说,就是在某些情况下,保证人可以跟债权人说:“嘿,你先别急着找我,你先去告那个债务人去,等你搞不定了再来找我。

”这就好像是保证人给自己找了个“缓兵之计”。

给大家讲个好玩的例子啊,就当是咱身边的事儿。

比如,有个老张找老王借了一大笔钱,还找了老李当保证人。

这老张呢,最近生意不太好,还钱有点困难。

这时候老王就着急了呀,想找老李要钱。

可老李不慌不忙地说:“老王啊,你别着急找我呀,你先去找老张要去,他欠你钱呢,等你找他要不来,那再来找我不迟嘛。

我这是要给自己留个‘后手’呀,哈哈。

”你瞧,老李这就是用上了先诉抗辩权。

这先诉抗辩权啊,其实是为了保护保证人的合法权益。

毕竟,保证人只是个帮忙的,总不能一上来就让保证人承担所有责任吧。

得给人家一个机会,看看债务人自己能不能解决问题。

就好比拳击比赛,先让主要选手上去比划比划,实在不行了,候补选手再上场。

当然啦,先诉抗辩权也不是无限制的。

比如说,债务人失踪了,找不到人了,那债权人总不能一直等下去吧。

或者债务人明明有钱就是不还,故意耍赖,这时候保证人也就不能再用先诉抗辩权了。

其实我觉得,这先诉抗辩权就像是生活中的一种平衡。

它让各方在权利和义务之间找到一个合适的位置,既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也保护了保证人的权益。

不然的话,保证人可能会觉得不公平,凭什么债务人惹出来的事儿得我来担那么大的责任呢。

不过呢,话说回来,咱在生活中要是碰到这种事儿,可得把这些法律规定搞清楚。

别稀里糊涂地就做了保证人,到时候自己吃亏。

要是真遇上了,也得知道自己的权利在哪里,该怎么去维护。

好了,说了这么多,大家对合同法先诉抗辩权是不是有了更清楚的认识啦?是不是觉得还挺有意思的呀?哈哈,希望大家以后在处理这些法律问题的时候都能胸有成竹,游刃有余!。

合同法中的三大抗辩权是什么

合同法中的三大抗辩权是什么

合同法中的三⼤抗辩权是什么民法典是我国合同问题的纲领性的法律,合同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都要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处理,我国法律规定的抗辩权有很多,民法典也有抗辩权的规定,那么民法典中的三⼤抗辩权是什么?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民法典中的三⼤抗辩权是什么1、同时履⾏抗辩权当事⼈互负到期债务,没有先后履⾏顺序的,应当同时履⾏。

⼀⽅在对⽅履⾏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要求,⼀⽅在对⽅履⾏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要求。

2、先履⾏抗辩权当事⼈互负债务,有先后履⾏顺序,先履⾏⼀⽅⽰履⾏的,后履⾏⼀⽅有权拒绝其履⾏要求。

先履⾏⼀⽅履⾏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后履⾏⼀⽅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要求。

3、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使分为两个阶段:第⼀阶段为中⽌履⾏。

应当先履⾏债务的当事⼈,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有下列情况之⼀的,可以中⽌履⾏:经营状部分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债务能⼒的其他情形。

第⼆阶段为解除合同。

当事⼈依照上述规定中⽌履⾏的,应当及时通知对⽅。

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

中⽌履⾏后,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能⼒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履⾏的⼀⽅可以解除合同。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五百⼆⼗五条【同时履⾏抗辩权】当事⼈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顺序的,应当同时履⾏。

⼀⽅在对⽅履⾏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请求。

⼀⽅在对⽅履⾏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请求。

第五百⼆⼗六条【先履⾏抗辩权】当事⼈互负债务,有先后履⾏顺序,应当先履⾏债务⼀⽅未履⾏的,后履⾏⼀⽅有权拒绝其履⾏请求。

先履⾏⼀⽅履⾏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请求。

第五百⼆⼗七条【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债务的当事⼈,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中⽌履⾏:(⼀)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债务能⼒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 先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 先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先履行抗辩权合同法中的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一方预先履行了合同义务,但对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时,预先履行方可以主张先履行抗辩权,即要求对方先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

本文将对合同法中的先履行抗辩权进行详细探讨,并阐述其适用条件、效力和相关问题。

首先,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提前履行其合同义务,并向对方提出履行请求,而对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造成履行请求方利益受损的情况下,才能主张先履行抗辩权。

履行请求方履行义务的前提是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方式都得到满足,未能实现该要求的一方才可能主张对方的先履行义务。

其次,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是指履行请求方在主张先履行抗辩权时的法律效果。

在履行请求方主张先履行抗辩权的情况下,对方负有履行责任,应当先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

如果对方不履行义务,履行请求方可以请求法院进行强制执行,并要求返还已经履行的合同义务,同时可以主张相关的违约责任。

然而,先履行抗辩权也存在一定的限制。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履行请求方主张先履行抗辩权的前提是其履行请求合理。

即要求履行的内容具备合同履行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受损方要求先行履行对方的要求不应过分或不合理。

同时,履行请求方主张先履行抗辩权的期限也需要依法确定,超过合同履行期限或者法定期限的履行请求不再享有先履行抗辩权。

此外,在实际操作中,先履行抗辩权也面临一些问题。

例如,判定履行请求是否合理的标准不够明确,造成裁判的主观性较强;对方可能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导致先履行抗辩权难以得到实际保障;履行请求方可能存在履行义务不全或者不完整的情况,降低了履行请求方主张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综上所述,合同法中的先履行抗辩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起到了保障履行请求方权益的作用。

但是,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应认真履行各自的义务,遵循合同约定,以避免发生履行争议或履行请求。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进一步健全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和效力,为解决相关争议提供更加明确的指导。

《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优点和不足

《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优点和不足

《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优点和不足合同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法律之一,规范了人们在经济交往中所订立的合同关系。

其中,不安抗辩权制度作为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在维护合同公平和保护当事人权益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这一制度也存在一些优点和不足。

本文将从优点和不足两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不安抗辩权的优点1. 维护权益平衡不安抗辩权制度使得合同各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能够通过合理的方式表达其意见和要求。

通过这一制度,当事人可以在合同履行中主动提出抗辩,否则合同的履行可能会造成一方利益过大、权益受损的状况。

这种制度让合同的相关方都能够在交易中平等地进行权益的博弈,从而维护了合同双方的合理权益。

2. 促进积极合作不安抗辩权制度促进了合同各方的积极合作和友好共同发展。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通过争议的解决和协商,有助于促进各方之间的沟通和相互理解。

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减少争议的发生,为合作提供更加友好的氛围,有利于项目的进展和有效的履行合同。

3. 拓宽司法裁量空间不安抗辩权制度给予了司法机关一定的裁量权和决策空间,有利于司法判断的灵活性和公正性。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各方的行为和争议的处理可能会存在很多复杂的因素。

不安抗辩权制度使得法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合同的特点进行裁决,有利于司法判断的灵活性和公正性,维护了司法公正和合同法的适用性。

二、不安抗辩权的不足1. 法律不明确在现实中,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可能存在一些不确定性。

合同法对于不安抗辩权的范围和条件并未进行明确的规定,导致在实践中该权利的行使存在一定的困难。

这使得合同当事人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产生误解和争议,对于合同履行的预测性和可依赖性带来了一定的不确定性。

2. 极端行使的威胁一些不良当事人可能会滥用不安抗辩权制度,通过提出无谓的抗辩以达到自身的利益目的,对于合同履行的正常进行造成干扰和威胁。

这种极端行使给予当事人过大的操作自由度,使得合同纠纷的处理和解决存在着更大的困难。

论我国合同法上的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

论我国合同法上的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

我 国《 合同法》 9 第 4条第 2款规定 :在履 行期届满 之 “ 前 ,当事人一方 明确表 明或者 以 自己的行 为表 明不履行 主要

接 标 示 的不 是 履 行 期 届 至 前 的实 际违 约 ,而 是在 履行 期届 至
前履行成为不可期待 ,因而预期违 约制 度赋 予债 权人 在履 行 辩权与预期违约在性质上存在差异 ,决定 了两者是不 能完全 等 同并相互替代的。( ) 2 预期违约制度弥补 了合 同履行抗辩权
违约制度 。
三 、 语 结
不安抗辩制 度和预期 违约制度是 是两种不 同的制度 , 各
时都不做与所订立合 同相悖而有损于另一方 的任何事情 。对 方 当事人预期违约便 是对 这一 关系的破坏。其预期违约可能 是 主观上的原因 ,如果将 另一方当事人 置于静静地等待至最 终实际违约发生 , 有悖公平原则 。 预期违约也有可能 由于经 其
益。
于其确定性和对结果 的可预知性 ,也不适宜运用 不安抗辩 制
二、 预期违约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制度的法律意义
合同双方 当事人在签定合 同时 ,即使合 同中没有 明文 规 定, 但显然一方当事人 的履行是 以对 方当事人已经履行 、 准备 履行或者愿 意履行为条件 的, 旦对 方当事人预期违约 , 一 这一 条件便丧失 。 因为双方订立了在将来 的某一天履行的合同 , 就
意 味着 在 双 方 当事 人 之 间 发 生 了一 种 关 系 ,他 们 默 示 允 诺 同
度规定机械 的适用程序来保护权利人 的利益 ,这样反 而会 浪 费权利人的时间 ,为 了保护 明示毁约 中受损 害一方 当事人 的 利益 , 更好地贯彻公平原 则 , 有必要在我 国合 同法 中设立预期

法律条文及案例分析论文(3篇)

法律条文及案例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履行抗辩权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首先对《合同法》中关于履行抗辩权的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解读,然后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合同履行提供有益参考。

一、引言合同是市场经济中最常见的法律形式,合同的履行对于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经济繁荣具有重要作用。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履行抗辩权作为一项重要制度,能够有效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本文旨在通过对《合同法》中履行抗辩权相关法律条文的解读及案例分析,为我国合同履行提供有益参考。

二、《合同法》中履行抗辩权相关法律条文解读1. 《合同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对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或者履行合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2)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履行义务的;(3)对方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重要事实,导致合同无效的;(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当事人一方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3. 《合同法》第六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债务或者履行合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其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三、案例分析案例一: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发货,但乙公司未按期支付货款。

甲公司遂中止履行合同,并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

乙公司以货物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分析: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甲公司可以中止履行合同,因为乙公司未按期支付货款。

但乙公司提出货物质量不合格的抗辩理由,甲公司需要证明货物质量符合约定。

本案中,甲公司未能证明货物质量符合约定,因此法院判决甲公司败诉。

案例二: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租赁房屋,租赁期限为一年。

第六章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第六章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 A.因为乙没有向甲交付定金,所以甲有权主张先履行抗辩权,
拒绝乙提出的交货请求
• B.因为甲没有向乙交付货物,所以乙有权主张先履行抗辩权,
拒绝甲提出的付款请求
• C.因为乙没有向甲支付价款,所以甲有权对乙主张同时履行抗
辩权
• D.因为乙没有向甲支付价款,所以甲有权对乙主张不安抗辩权
• ACD
• 同时履行主义
– 以同时履行为原则,以异时履行为例外。
– 《合同法》第161条:
• 异时履行主义
– 又称为先付主义或后付主义
– 对于下列合同,除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外,采异时履行 主义:
• 租赁(§226) • 承揽(§263) • 保管(§379) • 仓储(准用保管) • 委托(§405) • 行纪(§422)
– 思考1:
• 对于承揽、演出等提供劳务的合同,当劳务提供人生命垂 危或者患重病可能丧失提供劳务的能力,演出举办方能否 提出不安抗辩权?
– 案例
• 甲与一名画家乙订立了一份画像合同,约定甲先付款,画 家在随后的一个月内画像。甲准备付款时,发现画家已经 身染重疾。请问:甲还有无义务按照约定支付款项?
• 2、附负担赠与中能否发生同时履行抗辩?
二、不安抗辩权
– 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 指双务合同的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 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时中止履行的权利,并在后 履行方于合理期限内未能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时解除 合同的权利。
– 不安抗辩权的性质
• 延缓的抗辩权
– 《合同法》第69条:
– 请问:
• 1、买方应在何时履行交货义务?
• 2、本案应如何处理?
• 甲牛奶公司与乙超市在2008年7月1日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

浅论我国合同法上的不安抗辩权制度

浅论我国合同法上的不安抗辩权制度

( ) 质 二 性
不 安 抗 辩权 在 性 质上 属 于 形 成权 ,是 延 迟 抗 辩权 或 称 一 时抗 辩
权, 它是“ 权利人用 以对抗他人请求权之权利 , 一方当事人只要认为 自己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不能为对待给付 的现实危险时, 就可以单方行使不安抗辩权不需要向他人提出请求, 其行使 目的在于 促使后履行方及时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来保证合 同的顺利履行 。 ( ) 三 不安抗辩权在我 国合同法中的规定 我 国《 合同法》 6 条和第 6 条是对不安抗辩权的规定 。第 6 第 8 9 8 条规定 : 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 “ 应 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以中止履行:一) 可 (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 ( 转移财产、 抽逃 资金, 以逃避债务;三 ) ( 丧失商业信誉 :四) (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 债务能力 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 中止履行的, 应当承担违 约责任 。第 6 条规定: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 9 “ 的, 当及时通知对方, 应 对方提供适 当担保时, 当恢复履行 。 应 中止履 行后, 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 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 的, 中 止履行 的一方可 以解除合 同。 ” 而我国《 合同法》 9 第 4条第 2 款和第 18 0 条是关于预期违约之规 定0 。第 9 4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当事人可 以解除合同: …… (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 二)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 以自己的行为表 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 。第 1 8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 0 “ 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 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 前要 求 其承 担 违 约 责任 。 ” 二、 我国不安抗辩制度存在的问题 ( ) 一 不安抗辩权制度 实体 法规定之不足 1不安抗辩权的具体规则规定不 明确 ,适当担保” 合理期限” . “ 与“ 的规定模糊 。根据《 同法》 6 条规定: 合 第 9 先履行方行使不安抗辩权 中止履行后, 对方未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 的权利人可 以解除合 同。但是我 国合同法并未对“ 合理期限” 做出具 体规定, 在实践中难 以操作。 同样对于什么样 的担保是“ 当” 适 的也没 有明确标准, 这使得先履行一方可 以 担保不适当为名拒绝履行其本不 愿 履 行 的合 同, 从而 造 成 后履 行 一方 的损 失 。 2 不安抗辩与预期违约制度在法律适用上 的不协调 。由于我国 . 合同法的不安抗辩权制度 同时吸收了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制度和荚 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的合理因素, 而这两种制度本身存在差异 , 将 两者同时引进也导致了立法上的不协调和矛盾, 具体如下: 《 合同法》 9 2款以及 18条的规定实质上是对预期违约制 第 4第 0 度的规定, 即在履行期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 明不履行 合同主要义务的, 对方可 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合 同 而《 法》 6 条第 2 转移财产 、 第 8 款“ 抽逃资金 , 以逃避债务” 的行为是由不 安抗辩来调整的, 而同时它也可 以被视为是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表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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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一、前言 (1)二、摘要 (2)三、双务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 (3)(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的作用 (3)(二)同时履行抗辩制度的使用范围 (4)(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6)(四)当事人一方违约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7)四、双务合同中的先履行抗辩权 (8)(一)先履行抗辩权的特征 (8)(二)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9)(三)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范围 (10)五、双务合同中的不安抗辩权 (11)(一)适用不安抗辩权的条件与事由 (12)(二)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与法律效果 (13)六、结束语 (15)七、参考文献 (16)前言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是指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抗辩权的重要功能在于通过行使这种权利而使对方的请求权消灭或使其效力延期发生。

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摘要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在合同的履行中具有重要作用。

它们是债权保障的法律制度,在不同的合同中,运用各种抗辩权,有助于维护交易秩序,促进双方当事人的协作,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

本文重点探讨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的作用、范围、使用条件,并阐明了不安抗辩权的使用事由以及其行使情况,以期使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正确行使抗辩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履行合同抗辩权合法权益诚实信用原则论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一、双务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也称为履行合同的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合同法》第66条)。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在双务合同中产生的,并且主要使用于双务合同关系。

其法律依据在于双务合同的牵连性,所谓双务合同的牵连性,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的权利与另一方的义务之间具有相互依存、互为应果关系。

其中牵连性表现为三方面:一是发生上的牵连性,指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一个合同所产生,双方的权利义务从一开始就互为条件,一方的权利不发生、不成立或无效,另一方的权利也发生同样的效果;二是履行上的牵连性,是指在双和同成立后,当事人各基于合同负履行义务,一方负担的义务以他方负担义务为前提,如果一方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对方的权利不能实现,其义务的履行也要受到影响;三是存续上的牵连性,是指如果非应双方的过错导致合同事实上履行不能时,所发生的危险应有哪一方负担的问题。

既然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履行自己所负的债务,一方当事人只有在已经履行或者已提出履行的前提下,才能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那么反之,在对方未为对待履行或未提出履行以前,可以将自己的履行暂时终止,而拒绝对方的履行要求。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具有如下作用。

1、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益,维护当事人的权利。

既然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对等的,相互牵连的,则一方不履行自己的债务而要求对方履行,意味着只享有权力不承担义务这显然与公平的观念背道而驰,至于一方当事人仅提供部分履行、履行有瑕疵,是否可以使另一方拒绝履行,亦应以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来判断。

2、维护交易秩序。

同时履行抗辩权允许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方未履行时,可以拒绝履行,这直接关系到双方能否依合同履行义务的问题,因此当事人不能随意行使此种权利。

在实践中,经常发生的问题是一方在另一方仅有轻微违约的情况下便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或以各种理由拒绝对方的履行,或同时拒不履行自己的义务等等,这就妨碍了合同的正常履行,严重影响了交易秩序。

因此,需要通过明确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的条件,对拒绝履行的权利的行使做出严格的限制。

还要看到,同时履行抗辩权允许一方在他方未为履行以前,可以拒绝自己的履行,从而有利于督促对方履行义务,并有利于维护交易秩序。

3、增进对方的协作。

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债务人与债权人对债务的履行和权利的行使,都负有相互协作的义务。

相互协作不仅有利于债务的正确行使,而且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建立合作关系,进而促进交易的增长。

(二)同时履行抗辩制度的使用范围同时履行抗辩制度主要是用于双务合同。

在双务合同中,如果一方未履行,另一方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

所以同时履行抗辩首先可适用于一方未履行、拒绝履行的情况。

在一方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的情况下,对方亦可援用抗辩权。

下面具体讨论一下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具体的双务合同和有关债的关系中的使用情况。

1、买卖。

买卖是典型的双务合同。

买受人对于出卖人负有交付价金的义务,出卖人对买受人则负有交付标的物及移转所有权的义务,这些义务都是买卖双方所负有的主要义务,法律要求当事人必须同时履行这些义务。

如果一方违反的不是主要义务,而是依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附随义务,如忠实、协作等义务,另一方不能在对方已履行主要义务的情况下,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长期供货合同中,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于确定的或不确定的期限内,向他方继续供给一定量的货物,他方应分期支付价金。

此类合同,学者一般也认为其属于双务合同,当事人在某个时期不履行将构成对全部合同的不履行。

一方交付了标的物另一方不支付价金,则交付的一方可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继续提供货物。

2、租赁。

各国合同立法对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否有权要求同时履行有不同规定。

我国法律规定,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支付租金和修缮房屋都是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

因此,一方违反其中的一项义务,另一方可以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但在承租人未支付租金时,出租人不得以此为理由,要求取回其已交付的租赁物,因为租赁人只是在租赁关系期满或终止时,才负有返还租赁物的义务。

不过一方违反了他方不具有对价关系的义务,不能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

如承租人为保养租赁财产曾支付过一定的维修费用,为了要求返还费用而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返还租赁物,显然是不适当的。

因为返还费用和返还租赁物之间不能成立对价关系。

3、承揽。

承揽合同是承揽方按照定作方提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方接受承揽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并给付约定报酬的协议。

如果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则承揽人在完成一定的工作或完成工作的主要部分并向定做方交付了定作物以后,才能获取报酬。

对于定做人来说,他接受定作物的期限,也就是他支付报酬或价款期限。

如果承揽人没有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则定做人可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报酬或价款。

如果承揽方交付的定作物或完成工作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而定做人不同意利用的,应有承揽方负责修整或调换。

若经过修整或调换以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定作方有权拒收,并可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价款或报酬。

4、可分之债。

可分之债是指债的主体为多数人,而债的给付内容可以分割。

在学理上一般认为,可分之债如果由一个双务合同而产生,则债务人对其可分割的债务的履行与债权人的对待履行之间形成对价关系,各个债务人所承担的债务与各个债权人的债权亦可相互对立。

因此,各债权人可以就各个独立部分的债务不履行,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

5、连带之债。

连带之债是指债权人或债务人有数人时,各债权人均得请求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各债务人都有义务履行全部给付义务之债。

连带之债也可以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6、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如果订约当事人并不为自己设定权利,而是为了第三人利益设立合同,这种合同就是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如托运人和收货人不一致时,托运人与承运人订立的合同就是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在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中,如果一方未履行,则另一方可以拒绝向第三人做出履行。

7、原债务的变形。

因一方违约,使双方债务转化为损害赔偿债务,称为原债务的变形。

此种情况亦可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如甲有A物与乙的B物互易,因甲的过失致A物灭失,甲因付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责任,乙对甲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与甲对乙的给付B物的请求权之间,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8、相互间的返还义务。

除了一些双务合同以外,一些虽非由双务合同所产生的双方应互负的相互返还义务,在实质上具有牵连关系的,应准许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如当事人因合同解除而产生的相互返还义务,在法律上因其与双务合同当事人所负担的相互返还义务极为相似,所以一方不履行返还义务,另一方可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自己应付的返还义务。

(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必须符合下列要件。

1、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同时履行抗辩权发生的前提条件,是在同一双务合同中双方互负债务。

首先,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债务,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债务是根据一个合同产生的。

如果双方的债务基于两个甚至多个合同产生,即使双方在事实上具有密切联系也不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其次,需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所谓互负债务,是指双方所负的债务之间具有对价或连带关系。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是双方对待给付的交换关系的反映,旨在使双方所负的债务同时履行,双方享有的债权同时实现。

所以只有在双方债务同时到期时,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这就要求双方当事人互负的债务必须是有效的。

如果原告向被告请求支付价金,而被告主张买卖合同不成立、无效或已被撤销,或债务业已被抵消或免除从而表明债务实际上不存在,原告并不享有请求权,那么被告在此情况下已不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而是主张自己无履行的义务。

因此债务的存在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的前提。

另一方面,尽管双方所负的债务是存在的,但如果双方债务未同时到期,也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

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

原告向被告履行债务是,原告自己已负有的与对方债务有牵连关系的债务未履行,被告因此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债务。

如果原告已履行债务,则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问题。

不过,原告未履行的债务与被告所负的债务之间若无对价关系,则被告不得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如果原告按照债务的本旨履行了债务,则债务的对立或牵连状态已经消灭,同时履行抗辩问题也就不再产生了。

然而,原告若已构成迟延履行或部分履行、瑕疵履行,或有其他违约行为,则被告能否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我们认为,仅仅提出履行,并不意味着原告已做出履行,更何况在提出履行后,也会发生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等问题。

既然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等也会使被告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那么仅提出履行也应使被告有权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否则被告可能根本得不到对方的相对履行,或者所得到的给付与合同规定完全不符,则被告将会遭受不利后果,这对于他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同时履行抗辩的机能在于一方拒绝履行可迫使他方履行合同。

这样可促使双方同时履行其债务。

但是同时履行是以能够履行为前提的。

如果一方已履行,而另一方因过错不能履行其所负的债务(如标的物已经遭到毁损或灭失等),则只能使用债务不履行的规定请求补救,而不能发生同时履行抗辩的问题。

如果因不可抗力发生履行不能,则双方当事人将被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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