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不安抗辩权必须有确切证据
不安抗辩权行使流程
不安抗辩权行使流程
嘿,朋友们!今天咱就来聊聊不安抗辩权行使流程。
你看啊,就好比你和朋友约好一起去旅游,结果朋友突然有些奇怪的表现,让你心里直发毛,不知道这旅行还能不能顺利进行。
这时候你就可能需要行使不安抗辩权啦!
首先呢,你得有确切的证据表明对方可能没办法履行约定。
比如说,之前合作一直很靠谱的伙伴,这次突然资金链出问题了,这难道不会让你心慌慌吗?就像一场比赛,对手突然状态不对,你是不是得格外留意!
然后呢,你可不能憋着,得赶紧告诉对方你的担心呀!“喂,我咋觉得这事不太对劲呢!”这就好比你看到前方有个大坑,总得喊一声提醒同行的人吧。
这一步可太关键了,要是不说,那不就自己默默吃亏嘛!
接着,对方要是给你了合理的解释和保证,那你就得再考虑考虑啦。
哎呀,就像你的朋友跟你说他只是最近有点累,不会影响旅游,那你是不是得再想想呢?但要是对方没个合理说法,那你就得采取行动啦。
也许就要暂停合作或者做一些防范措施,免得自己最后落得一场空。
再往后,如果情况真的很糟糕,那就没办法啦,该用法律手段就得用呀!这可不是闹着玩的。
相当于是到了不得不使出“大招”的时候了,要保护好自己的权益呀!
哎呀呀,不安抗辩权行使流程就是这么重要呀!咱可不能马虎,不然到时候吃亏的就是自己。
大家说是不是呀!所以说呀,当遇到让你心里不踏实的情况,一定要勇敢地站出来,按照这些步骤去维护自己的权益,可别傻乎乎地等着坏事降临呀!这就跟你发现天要下雨了,肯定得赶紧找地方躲雨一样,别愣着呀!。
2023年中级会计职称之中级会计经济法通关提分题库及完整答案
2023年中级会计职称之中级会计经济法通关提分题库及完整答案单选题(共30题)1、唐某作为技术人员参与了甲公司一项新产品的研发,并与该公司签订为期2年的服务与保密合同。
合同履行1年后,唐某被甲公司的竞争对手乙公司高薪挖走,负责开发类似的产品。
甲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唐某承担违约责任并保守其原知晓的产品研发情况。
下列关于该案是否公开审理与宣判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只有在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不公开审理此案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不公开审理B.该案不应当公开审理,但应当公开宜判C.法院可以根据一方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此案,但应当公开宣判D.法院应当公开审理此案,并公开宣判【答案】 C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先向乙公司支付货款,乙公司再向甲公司交付货物。
后来乙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对于乙公司提出的给付请求,甲公司拟行使不安抗辩权。
有关不安抗辩权行使的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甲公司行使不安抗辩权,必须有确切证据证明乙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B.乙公司提供相应担保的,甲公司应当恢复合同的履行C.甲公司可以主张行使不安抗辩权直接解除合同D.甲公司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乙公司【答案】 C3、甲市A、B两店为实行统一核算的连锁店,A店的下列经营活动中,不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的是()。
A.将货物交付给位于乙市的某商场代销B.销售乙市某商场的代销货物C.将货物移送B店销售D.为促销将本店货物无偿赠送消费者【答案】 C4、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关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A.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B.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C.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D.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200万元以下的赔偿【答案】 D5、甲、乙、丙设立普通合伙企业,约定损益的分配和分担比例为2:2:1。
履行合同中的不安抗辩权
2012年第7期/在企业各类经营纠纷中,有不少纠纷是因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履约能力下降,而另一方未及时预见或疏于防范,未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最终造成损失。
因此,企业应在履行合同中,积极、正确地行使不安抗辩权,并采取相应措施,降低风险。
案例分析甲公司与乙公司在2012年2月1日签订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购买一批货物,甲公司应于2012年3月1日前将货物交付铁路托运,乙公司应于2012年4月1日前付款。
2012年3月1日,甲公司到铁路部门办理货物托运手续,不经意看到报纸刊登了乙公司因资金链断裂、经营不善,债主天天逼债,面临绝境。
甲公司大惊,急忙停止办理货物托运手续。
乙公司于2012年3月3日来电催促发货,甲公司立刻回电向对方询问情况,要求对方采取措施,确保按时支付货款,否则暂停发货。
乙公司于2012年3月15日回电,表示本公司已经在20天之前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并获得新的资金注入,公司状况正在改善之中,并提供了银行的保函。
于是甲公司在2012年3月17日将货物托运发出。
在该案中,按照合同约定,甲公司应于2012年3月1日前将货物交付铁路托运,但实际上甲公司已暂停发货,直至乙公司提供了保函才发货。
甲公司的行为已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了迟延履行。
甲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要回答这个问题,便涉及不安抗辩权的适用。
甲公司负有交付货物的义务,乙公司负有支付货款的义务,且甲公司履行义务要先于乙公司。
甲公司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发现乙公司陷入财务危机,甲公司有足够的证据相信,乙公司在其付款义务履行期限届满时将严重缺乏履行能力。
所以,甲公司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果断暂停发货,这种行为就是行使不安抗辩权。
虽然甲公司发货时已超过了履行期限,构成了迟延履行,但是甲公司不用承担违约责任,因为行使不安抗辩权必然导致先履行义务的中止、履行期限向后迟延的结果,但交货义务并不必然消灭。
在乙公司提供了银行保函后,乙公司的履约能力已有了保障,甲公司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事由不存在了,所以应继续履行发货义务。
我国合同法上的不安抗辩权制度范本
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通过建立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制度,构筑了我国合同法完整的抗辩权制度。
特别是不安抗辩权制度同时吸收了预期违约制度和传统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优点,从而成为世界各国相应制度中较为完善的制度。
但正因为该制度同时吸收了两大法系的内容,也造成了立法上的一些矛盾,导致了个别条文之间有冲突。
基于此,本文试对我国合同法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做出评述。
一、不安抗辩权的基本理论所谓抗辩权,又称异议权,是指权利人享有的对抗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权利。
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是指一方当事人享有的对抗对方当事人履行请求权的权利。
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又称为先履行抗辩权、保证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先履行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未履行或提供担保前享有的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设立的目的在于公平合理地保护先履行方的合法权益,并通过赋予先履行方中止履行的自我救济手段,促进另一方当事人的履行。
根据传统理论,不安抗辩权的成立要件,即双务合同成立后对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恶化,或对方履行能力减弱(如财产状况虽未恶化,但财产减少,以至于影响合同的履行)。
我国1985年制定的《涉外经济合同法》关于不安抗辩权成立条件的规定较之更为宽松,仅规定一方当事人有另一方不能履约的证据即可中止自己的履行,至于对方为何不能履行则在所不问。
如可以是对方破产或财产减少,也可以是特定物灭失、情势变更、对方丧失能力或死亡等。
新合同法对此做了较大的修改,主要是进一步明确了后履行方不能履行的原因,以此作为不安抗辩权成立的前提条件。
根据《合同法》第68条、第69条的规定,不安抗辩权成立应符合以下条件:(1)须双方债务因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
不安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同属于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只有在当事人互为对待给付、一方不履行是导致对方履行利益无法实现的情形下,才有必要产生另一方的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
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摘要: 在当事人双方互负义务的合同中, 如果合同义务的履行有先后顺序的约定, 在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正在履行或者还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时, 如果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已发生不可能届时履行自己义务的恶化状况, 就会给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带来严重的忧虑。
为了解除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的忧虑, 鼓励合同履行, 法律上确立了履行抗辩制度。
在以上情况下即赋予了合同当事人以不安抗辩权。
设立不安抗辩权制度, 目的在于预防因情况发生变化而使先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害, 避免强制履行, 从而达到维护交易的安全和公平。
关键字:不安抗辩权、规定、不足、完善我国1999 年10 月1 日实施的统一的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兼采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制度和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的优点,为加入了WTO 后的中国能保障我国公司、企业法人以及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损失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不安抗辩权的概念不安抗辩权是大陆法系国家对义务履行有先后顺序约定的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进行保护而普遍设立的一项重要的合同履行制度。
所谓不安抗辩权, 又称拒绝权, 是指在双方合同中, 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后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严重恶化而又难以对待给付之虞时, 有权要求对方先为对待履行或提供担保, 在对方未为对待履行或未提供担保时, 有权中止合同而拒绝自己的履行。
由此可见,不安抗辩权有留质担保的性质, 在对方履行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之后, 不安抗辩权即归于消灭。
二、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在市场经济发达的条件下, 合同不再可能都是一手交钱, 一手交货的同时履行合同。
合同特别是双务合同多是履行的时间有先后顺序的合同, 双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时间不一致, 往往一方先履行给付义务而另一方面后履行。
因此, 如何保护先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法律制度的设置上显得十分重要。
虽然大陆法系各国普遍规定了不安抗辩制度, 但在不安抗辩权的发生条件等问题上却不尽相同。
浅析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互 牵连 的特性 是不 安抗辩 权得 以行 使 的基 础条件 。。
实 信用与 公平 的原则 。
2.具有形 成权 的性质 由权利 人单方行 使
(2)举 证义 务。根据 我 国《合 同法》第 68条 的规定 ,先履行合
不 安抗 辩 的行 使只要求 先履行义 务当事人 有确切 的证 据 ,证 同义务当事人 行使不 安抗辩权应 当提供确切 的证据 ,证明后履行
不 安抗 辩权 是先履 行合 同义 务当事 人在其 预期 利益 有不 能
人 自由设立 、变更 、或者 免除该权 利 。
实现 的可 能时享有 的履行 抗辩权 ,其发生 的前 提是权 利人负有 先
二 、不 安抗辩 权的行使
履行 的义务 。
(一)不安抗 辩权行 使的 主体 及 其义务
3.先履 行义 务当事 人的债 务还 未实 际履行但 已届清 偿期
由于不安 抗辩权带有 强烈 的对抗 性和保 护性 ,为 防止这种权 关系 这是不 安抗 辩权得 以行使 的基础 和依据 。
利 被不 当滥用 ,我 国合 同法 对不安抗 辩权作 了明确 、具体的规定 ,
2.双方 当事人 对债务 的履 行有先 后顺序
当事人只 能按照 法律 的规 定行使不 安抗辩权 ,而不允许 合同 当事
的分析 ,提 出笔者 的见解 ,以期 不安抗辩 权在行 使过程 中能 更加合理 的保护 先履行 方 的合 同权益 。
关键 词 不安抗辩 权 行使 效力 实践
作者 简介 :张猛 ,山 东兴鲁 律 师事务所 。
中 图分类 号:D923.4
文献 标识码 :A
文章 编号 :1009.0592(2013)02.0l6-02
1.不安 抗辩权 行使 的主体
浅议我国的不安抗辩制度
使对方 根 据实 际情 况决 定是 否提供 担保 以消灭 不安 抗辩 权 。
三、 行使不 安 抗辩权 的效 力
( s - ) 行使 不安抗辩权 必须后 履 约一方存 在法 定情形 , 有 难为 对 待给 付 的情况
严 重丧 失商 业信誉 的商 家 , 其 日常 经营活动 必 将受 到影 响, 其履
构成 先行 履约 的危险 。如 我 国的 “ 毒奶 根据 我 国合 同法 的 规定 , 不 安抗 辩权 又称 先履行 抗辩 权 , 是 约 能力 也必 然 受到影 响 , , 国 内一知 名的乳 制 品企业 的婴幼 儿奶 粉 中被查 出有 毒 指双 务合 同中有 先为给付 义务 的当事人 , 因他 方财产 显著减 少或 粉 事件 ” 其公 司的商 业信誉 严重丧 失, 企业被 迫停 产 , 如 果此时 与该 资力 明 显减 弱 , 有难 为对 待给付 的情 形时 , 在他方 未 为对 待给付 物质 , 自己的合法 或 提供 担保 前 , 有 拒绝 自己给 付 的权利0 。 双务合 同成 立后 , 后 履 公司签 订合 同 的先 履约方 当事人 先期履行 给付 义务 ,
为了预防 不安抗 辩权制 度在 实践中不 会被滥 用 , 使 先履约 方当事
( 一) 行 使 不安抗辩 权必 须是有 先后 履行 顺序 的双 务合 同
该合 同须有 先后 的履 行顺序 0 。 不安抗 辩权 是合 同 的先履 行 人 谨慎 使用 不安 抗辩 权 , 维 护合 同的严 肃性 和市 场交 易 的安全 。
本文 对不安 抗辩 权进行 分析 , 以正确行 使 不安抗 辩权 , 保护 自己的合 法权益 。
关键 词 不安抗 辨权 适用 效力 问题
作者 简介 : 赵承 启 , 安徽 省 合肥 市衡 正公证 处。 中 图分类 号 : D 9 2 3 . 6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1 1 - 0 4 4 ・ 0 2
司法考试复习民法:不安抗辩权
司法考试复习民法:不安抗辩权1. 不安抗辩权的要件不安抗辩权成立的要件有:(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包括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有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
应注意的是,这一情况的发生须在合同成立以后。
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即已经存在,先给付义务人若明知此情形却仍然缔约,不享有不安抗辩权,若不知此情形,则可能属于合同无效的问题。
2.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对此需要把握:(1)先给付义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应及时通知后给付义务人,该通知的内容包括中止履行的意思表示和指出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的合理期限。
这可使后给付义务人尽量减少损害,及时地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的担保以消除不安抗辩权。
(2)先给付义务人负有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义务,然后才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这可防止其滥用不安抗辩权。
(3)如果先给付义务人没有确切证据而中止履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不安抗辩权的效力法律*教育网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产生以下的效力:(1)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即暂停履行或者延期履行。
在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此处所谓适当担保,既指设定担保的时间适当,更指设定的担保能保障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至于担保的类型则无限制。
(2)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后,后给付义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
该解除的方式,由先给付义务人通知后给付义务人,通知到达时发生合同解除效力。
但后给付义务人有异议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与仲裁机构确认合同解除效力。
(3)后给付义务人的行为构成违约时,可产生违约责任。
合同不安抗辩权初探
合同不安抗辩权初探[摘要]我国的不安抗辩权制度不是特别完善,比如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之间的冲突,对当事人举证要求过于严格等,使得不安抗辩权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这就造成当事人行使该权利的困难,研究不安抗辩的立法完善也是合同法重视其价值的体现,反映了我国的法律从之前重视公平到效益优先、兼顾公平这样的转变。
[关键词]不安抗辩权;立法现状;分析一、不安抗辩权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其缺陷(一)不安抗辩权制度的立法现状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对不安抗辩权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现行《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二)不安抗辩权立法制度的缺陷1.条文的宽严与内容详疏失当。
不安抗辩权规定,先履行义务一方行使不安抗辩权,必须要掌握“确切证据”。
有的学者认为,要取得“确切证据”也非易事,何况我国的法制环境目前还不完善,要掌握“确切证据”就相当困难。
[1]因此不允许当事人有较低程度的主观判断,将大大增加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成本,必将影响不安抗辩权的正确行使。
而且当事人为搜集“确切证据”,还有可能通过非法渠道,可能侵犯对方合法权益,比如对方的商业秘密等,这将引起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与整个法律精神和价值也是不相符合的。
笔者认为,“确切证据”这样的举证标准太过严格,对行使不安抗辩权来说也是巨大的障碍。
立法者规定“确切证据”的标准,本意是为了防止不安抗辩权的滥用,但法律对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已经规定了具体的适用条件,且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还要必须履行举证和通知两项义务,这已经足以防止不安抗辩权的滥用。
《不安抗辩权适用分析》范文
《不安抗辩权适用分析》篇一一、引言不安抗辩权,作为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其存在旨在保护合同一方在对方出现可能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迹象时,能够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对不安抗辩权的适用进行深入分析,探讨其在实际应用中的意义和影响。
二、不安抗辩权的定义及法律依据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一方在发现对方出现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时,可以采取合理措施以保护自身利益的权利。
该权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文件中均有明确规定。
其核心在于,当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存在无法履行合同的风险时,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三、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不安抗辩权的适用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必须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且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是明确的。
其次,必须有一方当事人出现可能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这种可能性的存在需要有确切的证据支持。
最后,采取中止履行合同的行为应当是合理的,且必须及时通知对方。
四、不安抗辩权的适用场景及案例分析不安抗辩权在多种场景下均可适用。
例如,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在支付货款前发现卖方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等情形,可能会影响其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时,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此外,在租赁合同、服务合同等中也均可适用。
案例分析:某建筑公司与一家材料供应商签订了购销合同。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建筑公司发现材料供应商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且存在转移财产的迹象。
于是,建筑公司决定行使不安抗辩权,暂时中止支付货款并要求材料供应商提供担保。
经过协商,双方最终达成了新的协议,保障了建筑公司的合法权益。
五、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影响及建议不安抗辩权的适用对合同双方均有一定的影响。
对于可能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其必须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对方的担忧,以维护合同的继续履行。
对于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其必须合理行使权利,避免滥用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针对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我们提出以下建议:首先,应加强合同管理,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为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抗辩权案例分析
抗辩权案例分析在法律的领域中,抗辩权是一项重要的权利,它为当事人在特定的法律情境中提供了保护和申辩的机会。
通过对实际案例的分析,我们能够更深入地理解抗辩权的适用范围、行使条件以及其对法律结果的影响。
先来看一个常见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一批货物,双方约定在货物交付后的 30 天内乙公司支付货款。
然而,货物交付后,乙公司发现部分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于是拒绝支付货款。
甲公司随后将乙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在这个案例中,乙公司行使的就是抗辩权。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对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乙公司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货款,这是在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包括: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双方债务无先后履行顺序;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对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在上述案例中,甲乙双方基于买卖合同互负债务,货款的支付和货物的交付没有明确的先后顺序,且均已到了应当履行的时间。
由于甲公司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乙公司据此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再看一个租赁合同的案例。
张三将房屋出租给李四,合同约定李四每月支付租金,租赁期为一年。
半年后,张三未经李四同意,擅自进入房屋并对房屋的部分结构进行了改动。
李四因此拒绝支付后续的租金。
在此案例中,李四行使的是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可以中止履行。
李四有合理的理由认为张三的行为可能影响到其后续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房屋的权利,即张三可能无法正常履行其作为出租方的义务。
然而,行使不安抗辩权也有严格的条件。
当事人必须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如果李四仅仅是主观猜测或者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那么其拒绝支付租金的行为可能构成违约。
还有一个案例涉及到先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的区别,请举例子说明同时履行..
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的区别,请举例子说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例子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的区别,请举例子说明不安抗辩权, 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比如,我和某一公司鉴定了一个货物买卖合同,我为卖主,约定货到付款,但是公司突然破产了,我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比如,一般的买卖中,都存在这种情况,就是所谓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履行的权利。
后履行抗辩权属延期的抗辩权,只是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非永久的抗辩权。
对方当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后履行抗辩权消灭,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行使后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责任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比如,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和第一个一样,如果我没有交货或者部分交货,公司就可以提出抗辩。
什么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另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以前,有权拒绝先行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就是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另外,必须在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1,双方必须在同一个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
2,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不安抗辩权的法律规定
不安抗辩权的法律规定合同诈骗是指以⾮法占有为⽬的,在签订、履⾏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段骗取对⽅财产的⾏为。
或者是合同⼀⽅当事⼈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故意告知对⽅虚假情况,诱使对⽅当事⼈作出错误的意思表⽰,从⽽与之签订或履⾏合同的⾏为。
不安抗辩权的法律规定不安抗辩权,⼜称保证履⾏抗辩权,是具有先给付义务的⼀⽅当事⼈,当对⽅财产明显减少,不能保证对等给付时,拒绝⾃⼰给付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的⾏使必须满⾜以下条件:(1)须双⽅当事⼈的债务因同⼀双务合同⽽产⽣。
(2)必须是负有先履⾏义务的⼀⽅当事⼈才有权利⾏使不安抗辩权;(3)须先履⾏合同义务的⼀⽅当事⼈有确切证据证明对⽅当事⼈有不能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合同诈骗是指以⾮法占有为⽬的,在签订、履⾏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段骗取对⽅财产的⾏为。
或者是合同⼀⽅当事⼈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故意告知对⽅虚假情况,诱使对⽅当事⼈作出错误的意思表⽰,从⽽与之签订或履⾏合同的⾏为。
原、被告双⽅于2000年3⽉29⽇签订煤炭购销合同⼀份,合同约定:由被告于2000年的4⽉、5⽉、6⽉每⽉分两次向原告供给⼤同优混煤共35000吨,靠港价237元/吨,付款期限为货到验收合格后30天内,付款⽅式为现汇结算⽅式或部分承兑汇票(期限⼀个⽉)。
4⽉8⽇,被告从天津港发煤17268吨。
4⽉10⽇该运煤船抵达镇海锚地的当⽇和次⽇,原告派员前去办理接港等⼿续,镇海港埠公司告知原告来⼈被告已更改收货⼈。
4⽉11⽇,被告书⾯函告原告,怀疑原告所需煤炭不完全⾃⽤,可能将此船煤炭在镇海港零售,加⼤回款风险,要求原告采⽤即时清结办法准备好全部货款,或提供相应的抵押担保,否则⽆法继续履⾏合同。
原告遂向宁波市镇海区⼈民法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并于2000年4⽉25⽇提起诉讼,称:被告滥⽤不安抗辩权,明确表⽰拒绝履⾏合同,要求判令被告履⾏已诉前保全的价值195万元的8200吨煤炭供货义务。
论我国《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制度
使权力 的一方必须通知对方 ,让对 方知道另一 方 已经行驶不 安抗辩权 , 使其考虑能否提供担保 , 使合 同能够继续履行 ,免遭损害。同时 ,为 了 保护后履行义务人的利益 ,在先履行义务人行使不安抗辩 权并通知对方
后 ,不能立即解除合 同 ,应 当给予对方一定期限考虑 是否提供担保 ,即 给予后履行一方期限利益,这对于平衡双方权利义务有重要作用 ,这也 是该制度的进 步之处 。 二 、我国 《 合同法》 中不安抗辩权制度存在的缺陷 ( ) 存 在 法条 间的 重 合 与 冲 突 问题 一
辩权是指在异时履行的合同中 ,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的证据证 明对 方在履行期限到来后 ,将不能或不会履行债 务 ,则在对 方没有履行 或者 担保前 ,有权暂时中止债务的履行 。 李永 军教授认 为 , “ ” 所谓 的不安
在合同法中 , 不仅规定 了不安抗辩权制度 , 还规定 了与之相似的预 期违约制度,不安抗辩权制度是对大陆法系国家的规定进行 吸收 ,并在 适用情 形上做 了扩展 ,而预期违约制度则来源于英美法 系 ,不安抗 辩权 和预期违 约制度都是为 了维护先履行一方的利益 ,两者配合使用更 加充 分 为先履行方提供 了救济方法 。但是 ,移植 先进 国家 的法律对发 展本国 法律有重要作用 ,而成功的法律移植必须能发挥制度 的功 能和价值。然 而 ,在移植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制度的过程 中,立法者并没有很 好的 协调二者之 间的关系 ,忽视 了两者之间的差别 .造成法条之 间的重 合与 冲突,并且不能达到立法的 目的 ,减弱了制度 的功能和价值。 我国 《 合同法》第 9 条第二款和第 18 4 0 条对预期违约做 出了规定 , 第9 4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 同:( 二)在履行 期 限届满之前 ,当事人 明确表 示或者 以 自己的行 为表 明不 履行 主要债
买卖合同履行中的不安抗辩权
牡丹江教 育学晓学报
J 0 U R N A L 0 F M U DA N IA N G C0 LL EG E 0 F EDU CAT I0 N J
N o. 4 , 2006
T ot al N o 。 98
买卖合 同履行 中的不 安抗辩权
膝 桂 艳
157009 ) ( 黑龙江商业职业学院,黑龙江 牡丹江
《 合同法》 6 条对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作出了一定限制: 第9
一是先履行义务人有通知的义务。先履行义务人行使 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履行的, 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目的是促使 对方提供适当的担保 , 如先履行义务人没有及时通知对方, 应承担违约的责任。合同履行中止后 , 对方愿意为履行债 务提供担保并为应先履行一方同意的, 应先履行方应当恢 复展行, 即中止履行的效力消失. 至于合理的期限, 应当根 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 双方可以协商, 也可由先履行方定. 如 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 如对方改善了经营状 况并可履行债务, 将转移的财产或者抽逃的资金又返回, 被 扣押或者冻结的财产解除扣押或者冻结等, 应先履行一方 也应恢复履行。 二是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负有举证义务。应举出对 方不能艘行的确切证据, 如果没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 合 同法》 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形而中止合同履行的, 系违约行 为, 仍应履行合同义务 , 并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贵任。 〔 资任编辑 :朱君安抗辩权制度保护先履行义务人是有条件的, 不允 许在后履行义务人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行使不安抗辩权 , 只有在有不能为对待给付 的现实危险, 害及先履行义务人 的债权实现时, 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依据我国《 合同法》 6 条对不安抗辩权制度作 出的 第8 规定, 笔者认为,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应当符合如下要件 : 1. 必须是因同一双务合 同互负债务 , 且应先履行一方 的债务到了清偿期 , 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才能享 有不安抗辩权。所谓“ 当事人互负债务”应当作如下理解 : , 其一, 当事人之间的债务是根据一个合同产生的。如 双方 果双方的债务基于两个甚至更多的合同产生, 则即使双方 在事实上具有密切联系, 也不产生不安抗辩权。其二 , 必须 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即双方所负的债务之间具有对价 或牵连关系。 2. 当事人互负的债务有履行先后顺序。即合同当事人 双方的债务履行 , 不在同一时间, 一个在先 , 一个在后 , 这种 异时履行是适用不安抗辩权 的先决条件, 而且必须由双方 当事人事先特别约定 , 一般在双方合同中约定 , 也可基于法 律的规定。只有在当事人双方的债务有履行先后顺序的情 况下, 方可行使不安履行抗辩权, 3. 有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不能或者难以履行债务的事 由. 即当后履行义务人 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 有不能给付 的现实危险。但如果对方 当事人仍有能力履行债务的, 应 先履行债务的一方不得中止履行 自己的债务。 4. 必须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不能 或者难以履行债务。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 不得中止履行合 同债务 , 否则 , 为 违约行为。特别是先履行债务的一方没有确切证据证明对 方不能或者难以艘行 , 而中止履行 自己俊务时, 属于违约行 为,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当然 , 在上述条件下, 当事人也可 以不中止履行 自己的债务而选择要求对方提供担保。
不安抗辩权的效力与适用范围
不安抗辩权的效力与适用范围作者:葛云松,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本文原载于《法律科学》2003年第1期。
我国《合同法》第68、69条规定了先为给付义务人的不安抗辩权(注:但是,《合同法》第69条赋予了中止履行的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解除合同的权利。
这样,在实际行使解除权之前,当事人同时享有不安抗辩权和解除权。
解除权的性质(形成权)和功能(取消交易)都十分清楚。
我们今天说“不安抗辩权”的时候,常常会在两种意义上使用,一种是从严格的“抗辩权”角度来说的,另一种是用以泛称第68、69两条规定,其内容就不仅仅包括了第68条上严格意义上的不安抗辩权,又包括了依据第69条产生的解除权。
本文所称“不安抗辩权”是在严格意义上使用的。
)。
该规定虽然对传统的大陆法系制度作了若干重要改进,但是主要体现在“不安”事由的范围上有所扩大,以及先给付义务人一定条件下可以进而取得解除权。
在可以主张此权利的当事人(局限在先给付义务人)以及中止履行的对象上,仍然延续大陆法系的传统见解。
本文主要讨论的是,在不安抗辩权规则的设计上,中止履行的范围仅仅是履行期届满后的债务履行,还是也可以包括履行期届满前的履行准备,进而探讨得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主体是否应当仅限于先给付义务人。
笔者希望本文的讨论有助于深化对不安抗辩权制度的认识,建立更加完善的规则,并希望对于更深入地理解抗辩权理论也可以有一定益处。
一、不安抗辩权的效力:免除违约责任的法定事由这里先基于现行法的规定而加以说明。
举一个典型的情形。
双方2月1日的合同约定买卖一批货物,3月1日须交付铁路托运,买受人4月1日付款。
买受人2月15日来信,说由于生产计划变更,希望能够提前发货。
出卖人把来函扔进废纸篓,置之不理。
3月1日,出卖人来到铁路办理托运手续,不经意看到报纸载,买受人公司因为经理侵吞公司财产、经营不善等原因,债主天天逼债,面临绝境,并痛陈投资者当初选人不当之害。
出卖人大惊,急忙停止办理手续。
买受人3月3日来电催促,出卖人立刻回电向对方询问情况,要求对方采取措施确保能够支付价款,并且表示暂停发货。
合同履行中的三大抗辩权是什么
合同履行中的三大抗辩权是什么在合同履行中,当事人可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这些抗辩权利的设置,使当事人在法定情况下可以对抗对方的请求权,使当事人的拒绝履行不构成违约,可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①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②先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示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但是,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是有一定条件和限制的。
如无确切证扰证明对方零部件失履行能力而中止履行的,或者中止履行后,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而拒不恢复履行的,不安抗辩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一)抗辩权的客体是请求权,而且该项请求权只能是具有财产内容的抗辩权。
(二)抗辩权是一种防御性而非攻击性的权利。
只有一方当事人行使请求权,另一方当事人才可能对此进行抗辩,否则“对抗”就无从谈起。
比如同时履行抗辩权,《德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因双务契约而负担债务者,在他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之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但自己有先为给付的义务者,不在此限。
”《日本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也规定:“双务契约当事人的一方,于相对人履行其债务前,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
但是,相对人的债务不在清偿期时,不在此限。
”台湾地区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因契约互负债务者,于他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自己之给付;但自己有先为给付之义务者,不在此限。
”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从以上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对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规定可以看出,只有在负有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请求履行时,另一方才可行使抗辩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否则就不能行使抗辩权。
浅论我国合同法上的不安抗辩权制度
( ) 质 二 性
不 安 抗 辩权 在 性 质上 属 于 形 成权 ,是 延 迟 抗 辩权 或 称 一 时抗 辩
权, 它是“ 权利人用 以对抗他人请求权之权利 , 一方当事人只要认为 自己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不能为对待给付 的现实危险时, 就可以单方行使不安抗辩权不需要向他人提出请求, 其行使 目的在于 促使后履行方及时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来保证合 同的顺利履行 。 ( ) 三 不安抗辩权在我 国合同法中的规定 我 国《 合同法》 6 条和第 6 条是对不安抗辩权的规定 。第 6 第 8 9 8 条规定 : 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 “ 应 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以中止履行:一) 可 (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 ( 转移财产、 抽逃 资金, 以逃避债务;三 ) ( 丧失商业信誉 :四) (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 债务能力 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 中止履行的, 应当承担违 约责任 。第 6 条规定: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 9 “ 的, 当及时通知对方, 应 对方提供适 当担保时, 当恢复履行 。 应 中止履 行后, 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 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 的, 中 止履行 的一方可 以解除合 同。 ” 而我国《 合同法》 9 第 4条第 2 款和第 18 0 条是关于预期违约之规 定0 。第 9 4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当事人可 以解除合同: …… (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 二)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 以自己的行为表 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 。第 1 8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 0 “ 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 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 前要 求 其承 担 违 约 责任 。 ” 二、 我国不安抗辩制度存在的问题 ( ) 一 不安抗辩权制度 实体 法规定之不足 1不安抗辩权的具体规则规定不 明确 ,适当担保” 合理期限” . “ 与“ 的规定模糊 。根据《 同法》 6 条规定: 合 第 9 先履行方行使不安抗辩权 中止履行后, 对方未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 的权利人可 以解除合 同。但是我 国合同法并未对“ 合理期限” 做出具 体规定, 在实践中难 以操作。 同样对于什么样 的担保是“ 当” 适 的也没 有明确标准, 这使得先履行一方可 以 担保不适当为名拒绝履行其本不 愿 履 行 的合 同, 从而 造 成 后履 行 一方 的损 失 。 2 不安抗辩与预期违约制度在法律适用上 的不协调 。由于我国 . 合同法的不安抗辩权制度 同时吸收了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制度和荚 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的合理因素, 而这两种制度本身存在差异 , 将 两者同时引进也导致了立法上的不协调和矛盾, 具体如下: 《 合同法》 9 2款以及 18条的规定实质上是对预期违约制 第 4第 0 度的规定, 即在履行期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 明不履行 合同主要义务的, 对方可 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合 同 而《 法》 6 条第 2 转移财产 、 第 8 款“ 抽逃资金 , 以逃避债务” 的行为是由不 安抗辩来调整的, 而同时它也可 以被视为是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表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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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如果一方没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则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案情]
2001年11月8日,德国WNC公司与珠海市新燃有限公司通过传真签订了订货合同,约定德国WNC公司向新燃有限公司购买强力胶143280卡,金额总计为35964美元,装运期为收到30%电汇保证金后30天内,70%余额收到提单副本后5日内电汇付清;品质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30天内提出,数量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15天内提出。
2001年11月25日,德国WNC公司给新燃有限公司发传真提出希望新燃有限公司能尽快生产一个20英尺集装箱。
2001年11月26日,新燃有限公司发给德国WNC公司传真,表示将按照德国WNC公司于2001年11月25日的传真生产。
2001年12月7日,新燃有限公司发给德国WNC公司关于胶水的发票、装箱单及原产地证明,2001年12月11日,新燃有限公司出具提单,品名为强力胶,托运方装货、点数及(1X40)集装箱。
2002年1月30日,新燃有限公司发给德国WNC公司传真称德国WNC公司应在2002年2月1日前将46004美元的余额电汇给它,并通知海运公司在未付清余额前不发货。
之后德国WNC公司要求检验货物,新燃有限公司没有答应。
2002年2月21日,新燃有限公司发传真给德国WNC公司陈述了德国WNC公司拒绝提货履行合同的经过。
同日,新燃有限公司给船务公司发传真将上述装运至德国汉堡的胶水退运回中国蛇口。
新燃有限公司于2002年5月3日办结退运清关后将上述胶水存放在深圳市,2003年6月20日出口孟加拉国,金额为13606美元。
德国WNC公司请求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解除德国WNC公司与新燃有限公司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要求新燃有限公司将10000美元预付款予以退还。
珠海市新燃有限公司提起反诉认为,双方签订合同后,新燃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装运给德国WNC公司的胶水数量143280卡,价值35964美元,胶水质量不存在任何问题。
德国WNC公司以检查货物为由拒绝付款没有法律依据,新燃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德国WNC公司赔偿其损失人民币20000元。
[审判]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涉外买卖合同纠纷,双方没有明确约定本案应适用的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关于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规定,合同的履行地在广东省珠海市,中国内地法与本案有最密切联系,因此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实体法。
德国WNC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珠海市新燃有限公司于2001年11月8日签订的订货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内容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法院确认该合同合法、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的
规定,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
新燃有限公司承认收到德国WNC公司依照合同电汇的预付款10000美元,法院对此事实予以确认。
德国WNC公司提出双方合同约定的装运集装箱型号应是20英尺,而不是新燃有限公司实际装运的40英尺,从合同约定的条款来看,双方买卖的胶水总数额为143280卡,新燃有限公司以40英尺装运的胶水数额为143280卡并没有低于或超过合同约定的胶水数额,这并不影响合同的实际履行,因此德国WNC公司以此为由提出装运货物货不对板与事实不符。
德国WNC公司提出新燃有限公司不可能在短期内生产出合同约定的胶水,因此对所交付的货物存在合理怀疑而要求检验,遭拒绝后不予付款的行为构成不安抗辩。
经审查,由于双方在合同中对检验货物并没有约定,新燃有限公司予以拒绝并不违反合同约定,德国WNC公司以新燃有限公司在短时间内无法生产合同约定的货物为理由,而怀疑新燃有限公司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缺乏确切的证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关于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法定情形,其不支付合同约定的货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德国WNC公司作为过错方无权单方行使法定解除权,其主张解除合同及返还保证金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