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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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272条全文规定

合同法272条全文规定

第二十七条十二条 [履约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释义】本条是关于履约抗辩权的规定。

一、履约抗辩权的概念履约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二、履约抗辩权的适用条件1. 当事人互负债务:履约抗辩权适用于双务合同,即当事人之间互有债务,一方对另一方享有债权。

2. 有先后履行顺序:当事人互负债务时,合同中应当约定先后履行顺序。

如果没有约定,则根据交易习惯确定。

3.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包括未按时履行、未按约定履行等。

4.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包括质量不符合约定、数量不符合约定等。

三、履约抗辩权的行使1.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后履行一方在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这意味着后履行一方可以不履行自己的债务,直到先履行一方履行完毕。

2.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后履行一方在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例如,如果先履行一方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后履行一方可以拒绝支付相应的货款。

四、例外情况1. 不可抗力:在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后履行一方无权拒绝履行要求。

2. 依法可以行使抗辩权:根据法律规定,后履行一方可以在特定情况下行使抗辩权。

五、履约抗辩权的法律效力1. 后履行一方拒绝履行:后履行一方拒绝履行债务,视为先履行一方违约。

2. 先履行一方违约责任:先履行一方因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六、案例分析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货物,乙公司支付相应货款。

抗辩权的法律规定(3篇)

抗辩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摘要抗辩权是民事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提出权利主张时,依法可以提出相应的反驳或拒绝履行的权利。

抗辩权的存在,旨在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维护交易安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抗辩权的概念、法律规定、类型、行使条件以及法律效果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抗辩权的概念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提出权利主张时,依法可以提出相应的反驳或拒绝履行的权利。

抗辩权的存在,旨在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维护交易安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抗辩权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抗辩权法律规定的最高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抗辩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时效抗辩权《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权成立之日起三年内行使。

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权利的,其债权消灭。

”(2)履行抗辩权《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3)不安抗辩权《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三)丧失商业信誉;……”(4)同时履行抗辩权《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抗辩权法律规定的又一重要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抗辩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2)先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有什么条件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有什么条件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有什么条件先履行抗辩权要求先履行的一方约定不符合合同的要求,先履行抗辩权的滥用会导致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更大,因此并不可以随意使用先履行抗辩权。

更多关于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有什么条件的相关知识,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一、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有什么条件1、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当事人履行有先后的顺序。

3、须有先履行合同债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或者履行合同债务不符合约定。

4、须为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应当先履行的债务是可以履行的。

二、先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既然先履行抗辩权属于负在后履行义务一方享有的抗辩权,这就使其与不安抗辩权有了明显区别。

不安抗辩权是负在先履行义务的一方享有的抗辩权,当预期的回报有不能实现的危险时,产生不安抗辩权。

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并不要求对方履行义务期限届至,而只要求行使不安抗辩权一方履行期届至。

如果负在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履行期末届至,不产生不安抗辩权,因履行期末届至,他只能暂停履行的准备,而无从停止履行。

先履行抗辩权的产生和行使,须双方履行期均已届至,但必须一方履行期在前,一方履行期在后。

在先一方未届履行期,另一方无权要求其履行,先履行抗辩权无产生的必要,在后履行的一方未届履行期,履行效力尚处于冻结状态,也无产生先履行抗辩权的基础。

不安抗辩权产生的实体条件是对方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危险,使自己的交换目的不能实现。

在对方履行期届至以前,这种危险只是一种现实的危险,而不是一种现实。

若等现实的危险转化为现实,则已无抗辩的机会和必要了。

先履行抗辩权是对方的违约已成为现实。

若在先履行的一方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则在后履行的一无从产生先履行抗辩权,如果其不依约履行,则构成违约行为。

创立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则更加完善了履行抗辩制度。

三种抗辩权同时存在,即负先履行义务者有不安抗辩权,负同时履行义务者有同时履行抗辩权,负后履行义务者有先履行抗辩权。

三、先履行抗辩权的消灭先履行抗辩权依存于合同的履行效力,不可能永久存续。

先履行抗辩权制度的适用顺序

先履行抗辩权制度的适用顺序

先履行抗辩权制度的适用顺序引言先履行抗辩权制度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机制,旨在确保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能够有序地主张自己的权益。

在实践中,先履行抗辩权制度的适用顺序是非常关键的,它直接影响到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和效率。

本文将就先履行抗辩权制度的适用顺序进行探讨。

1. 先履行抗辩权制度的基本概念先履行抗辩权制度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主张对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先行履行义务,从而免除自己的履行义务的权利。

这一制度的出发点在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合同的平等、自愿和公平原则。

2. 先履行抗辩权制度的适用条件在实践中,先履行抗辩权制度并不是适用于所有情况的,它有一定的适用条件。

一般来说,先履行抗辩权制度的适用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对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先行履行义务;•当事人主张先履行抗辩权的请求合理、合法。

3. 先履行抗辩权制度的适用顺序先履行抗辩权制度的适用顺序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如何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在具体操作中,一般需要按照以下顺序进行:3.1 先行履行抗辩当事人在程序上应首先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先行履行未履行的义务。

如果对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当事人可以主张先履行抗辩权。

3.2 先行履行抗辩的举证责任当事人主张先履行抗辩权,除了需先行履行自己的义务外,还需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

具体来说,当事人应当提供合同约定、履行事实等证据,以证明对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先行履行义务。

3.3 先行履行抗辩的审查标准法院在审查先履行抗辩权时,一般会考虑以下几个因素:•对方当事人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当事人主张先履行抗辩权的请求是否合理合法;•对方当事人是否确实未按合同约定先行履行义务。

4. 先履行抗辩权制度的意义与局限先履行抗辩权制度的适用顺序对于维护合同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它能够促使当事人遵守合同约定,创造公平、平等的合同环境。

然而,先履行抗辩权制度也存在一定的局限,例如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可能不适用,或者可能存在当事人滥用先履行抗辩权的情况。

合同的先履行抗辩权

合同的先履行抗辩权

合同的先履行抗辩权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约定的一种法律关系,保障了交易双方的利益。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时会出现一些问题,有些问题可能会导致一方无法履行合同。

这时,合同的先履行抗辩权就显得非常重要。

合同的先履行抗辩权即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履行合同前有权主张先履行的权利。

这种权利是为了避免交易中出现不公平的情况而设立的。

当一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困难或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按时履行时,可以通过先履行抗辩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在实际生活中,合同的先履行抗辩权常常会出现在房地产交易中。

例如,购房合同中约定了双方在一定时间内完成签约和付款手续,但由于不可抗力导致购房人延迟付款,此时购房人可以主张先履行抗辩权,并请求卖方先行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

这样可以保证购房人在完成付款后能够及时收到房屋的产权。

除了房地产交易,合同的先履行抗辩权在其他领域也有着广泛的应用。

在商业合同、劳动合同、债务合同等各种合同中,当一方无法按时履行合同时,可以通过主张先履行抗辩权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这为合同的当事人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法律保护机制,确保了合同的公平和合理性。

然而,合同的先履行抗辩权也并非可以随意主张的。

在主张该权利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必须是正当理由,无法履行合同必须是由于不可抗力或合同对方的过失导致的;二是要及时主张,不能拖延时间;三是要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或请求仲裁,以确保自己的权益能够得到有效保护。

总之,合同的先履行抗辩权是合同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规定,为合同的履行提供了保障。

当合同当事人之间出现矛盾或无法履行时,可以通过主张先履行抗辩权来维护自己的利益,确保合同的公平和合法性。

在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我们应当了解并运用合同的先履行抗辩权,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合同法的抗辩权

合同法的抗辩权

合同法的抗辩权篇一:合同抗辩权合同抗辩权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有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

合同法第66条、67条、68条分别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1、合同同时履行,是指合同订立后,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当事人双方不分先后地履行各自的义务的行为。

2、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当事人另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利。

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1)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债务,只有在同一双务合同中才能产生同时履行抗辨权;(2)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只有在当事人双方的债务同时到期时才可能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3)当事人另一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不适当;(4)当事人双方的给付义务是可能履行的义务,倘若对方所负债务已经没有履行的可能,则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问题,当事人可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合同。

二、先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后履行合同的一方有权要求应当履行的一方履行其义务,如果应当履行的一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权拒绝履行。

行使先履行抗辩权需满足以下条件:1、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对价给付债务;2、合同中约定了履行的顺序,且后履行一方的债务已届清偿期;3、应当先履行的合同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债务或者没有正确履行债务;4、应当先履行的对价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

《合同法》的“先履行抗辩权”规定

《合同法》的“先履行抗辩权”规定

《合同法》的“先履行抗辩权”规定我国《》规定“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然而很多人对先履行抗辩权感到很陌生。

那么,先履行抗辩权是什么意思呢?合同法关于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都有哪些,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一、什么是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本质上是对先期违约的抗辩。

先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首先违约,是另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原因。

先履行抗辩权是对负有先履行义务一方违约的抗辩,亦即对先期违约的抗辩。

先履行抗辩权是对违约的抗辩,这使其区别于权利消灭的抗辩。

权利消灭的抗辩是因合同履行效力消灭,当事人享有的拒绝履行的抗辩权。

比如,发生不可抗力致使一方合同义务全部不能履行,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对相对方要求自己履行合同的请求,可主张权利消灭的抗辩,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当不可抗力致合同部分不能履行,亦发生权利消灭的抗辩,当事人可以履行能够履行的那一部分。

当不可抗力致合同迟延履行时,一般情况下,另一方的履行期限应当顺延(特别是在一方履行是另一方履行条件的情况下)。

如果迟延履行一方要求在后履行的一方如期履行时,在后一方拒绝按原期限履行,不属于先履行抗辩权而属于权利消灭的杭辩权。

因不可抗力致自己一方履行迟延,合同对另一方履行期限的规定随之失去效力。

二、《合同法》关于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合同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先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两个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

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及行使可使后履行一方一时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效力,以对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

但这只是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并非永久的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影响后履行一方主张违约责任。

后履行一方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责任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民法典三大抗辩权的定义分别是什么

民法典三大抗辩权的定义分别是什么

民法典三⼤抗辩权的定义分别是什么民法典是现今⼤数⼈都会接触⽐较多的,但是对于民法典⾥⾯所涉及的相关名词,我相信很多⼈都不是⾮常清楚,⽽且概念也⾮常模糊,对于民法典⾥⾯所提出的三⼤抗辩法是什么呢,下⾯店铺⼩编就为⼤家说明⼀下民法典三⼤抗辩权的定义分别是什么。

民法典三⼤抗辩权的定义分别是什么⼀、同时履⾏抗辩权的定义是指在没有规定履⾏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在当事⼈另⼀⽅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利。

同时履⾏抗辩权的构成要件(1)须有同⼀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同时履⾏抗辩权的根据在于双务合同功能上的牵连性,因⽽它适⽤于双务合同,⽽不适⽤于单务合同和不真正的双务合同。

可主张同时履⾏抗辩的,系基于同⼀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

如果双⽅当事⼈的债务不是基于同⼀双务合同⽽发⽣,即使在事实上有密切关系,也不得主张同时履⾏抗辩权。

因此,成⽴同时履⾏抗辩权,必须有双⽅当事⼈基于同⼀双务合同互负债务这⼀要件。

这⾥的债务,⾸先应为主给付义务。

在从给付义务的履⾏与合同⽬的的实现具有密切关系时,也应认为它与主给付义务之间有牵连关系,产⽣同时履⾏抗辩权。

双⽅互负的债务应具有对价关系。

该对价关系不强调客观上等值,只要双⽅当事⼈主观上认为等值即可。

(2)须双⽅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同时履⾏抗辩权制度,旨在使双⽅当事⼈所负的债务同时履⾏,所以,只有双⽅的债务同时届期时,才能⾏使同时履⾏抗辩权。

如果⼀⽅当事⼈负有先履⾏的义务,就不由同时履⾏抗辩权制度管辖,⽽让位于不安抗辩权或先履⾏抗辩权。

(3)须对⽅未履⾏债务或未提出履⾏债务原告向被告请求履⾏债务时,须⾃⼰已为履⾏或提出履⾏,否则,被告可⾏使同时履⾏抗辩权,拒绝履⾏⾃⼰的债务。

不过,原告未履⾏的债务或未提出履⾏的债务,与被告所负的债务⽆对价关系时,被告仍不得主张同时履⾏抗辩权。

原告的履⾏不适当时,被告可⾏使同时履⾏抗辩权,但在原告已为部分履⾏,依其情形,被告拒绝履⾏⾃⼰的债务违背诚实信⽤原则时,不得主张同时履⾏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名词解释

不安抗辩权名词解释

不安抗辩权名词解释一、不安抗辩权名词解释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没有后履行抗辩权,故法律设立不安抗辩权,使其在对方无力履行的情况下享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二、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不安抗辩权为双务合同的效力表现,其成立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并且该两项债务存在对价关系。

(二)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不安抗辩权制度保护先给付义务人是有条件的,只有在后给付义务人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危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所谓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包括: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

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

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即已经存在,先给付义务人若明知此情而仍然缔约,法律则无必要对其进行特别保护;若不知此情,则可以通过合同无效等制度解决。

(三)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四)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五)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六)后履行义务未提供相应担保。

(七)《民法典》第527条之规定。

三、不安抗辩权的效力1、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

不安抗辩权按《民法典》第527条规定,先给付义务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有权中止履行。

所谓中止履行,就是暂停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履行义务仍然存在。

在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此处所谓适当担保,既指设定担保的时间适当,更指设定的担保能保障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如何行使

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如何行使

保证⼈的先诉抗辩权如何⾏使我们知道,对于⼀般保证⼈来说,在债权⼈没有找债务⼈履⾏债务之前,保证⼈是可以拒绝履⾏保证义务的,这叫作先诉抗辩权。

那么,保证⼈的先诉抗辩权如何⾏使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保证⼈的先诉抗辩权如何⾏使我国《担保法》第17条第⼆款对此作了规定:“⼀般保证的保证⼈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财产依法强制执⾏仍不能履⾏债务前,对债权⼈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可见,保证⼈先诉抗辩权的条件包括:(⼀)先诉抗辩权的适⽤范围是⼀般保证。

先诉抗辩权是⼀般保证的保证⼈对抗债权⼈请求权的权利,因为连带责任保证的性质使得债务⼈和保证⼈对主债务的履⾏⽆先后顺序之分,保证⼈在订⽴保证合同时同意负连带责任,就意味着它赋予债权⼈以请求履⾏债务时的选择权,即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期届满时没有履⾏债务的,债权⼈可以要求债务⼈履⾏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先诉抗辩权适⽤的时间条件是“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主债务⼈财产依法强制执⾏仍不能履⾏债务前”。

因此,只要主合同未经审判或仲裁,或者虽经审判或仲裁,但对主债务⼈的财产未经依法强制执⾏,保证⼈有权拒绝债权⼈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

如果已经采取了强制执⾏措施,但仍不能履⾏债务时,保证⼈就不能⾏使先诉抗辩权。

所谓“仍不能履⾏债务”,是指主债务⼈⽆财产可供执⾏,或执⾏后仍有剩余债务不能清偿,或主债务⼈财产所在地不明或在境外⽆法执⾏,或财产未被拍卖出去。

保证与物的担保并存怎么处理当⼀个主债权同时设有保证与物的担保时,如何处理它们之间的关系,《担保法》第28条做出了规定:同⼀债权既有保证⼜有物的担保的,保证⼈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在债权⼈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如果当事⼈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可以向债务⼈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
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 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构成要件

(一)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这是指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合同互负债务,两项债务应处于互为对待给付的地位。例如,买卖合同中,卖方负 有交付货物的义务,买方负有交付货款的义务。
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且被告主动履行了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该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齐某能否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即齐某能否要求常某继续履行办理房产证债务?齐某应 否支付常某剩余购房款?
1.齐某不得要求常某继续履行办理房产证债务
非金钱债务,是指除了金钱作为标的的债务之外的债务,这类债务的标的包括金钱以外的物、行为和智力成 果。本案中,按照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售房协议》的约定,原告常某履行的是向被告齐某交付出售房屋及办理 房产证两项债务,该债务属于非金钱债务。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 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继续履行,但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继续履行的除外。 本案原告常某已按照约定及时将出售给被告齐某的房屋交付被告使用,履行了前期给付债务,但该房屋后被开发 商拆迁,被告在拆迁房屋时没有通知原告,以致原告在法律及事实上无法为被告所购买的房屋办理房产证,故被 告依法不能要求原告继续履行办理房产证这一债务。
(二)当事人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这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并且能够确定债务的先后履行顺序。履行顺序,依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按交易 习惯。例如,甲将A电脑出卖给乙,约定甲于2月1日交货、乙于2月3日付款。依合同约定,当事人的债务有先后 履行顺序,甲应当先履行。如果当事人履行债务无先后顺序,则应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

双务合同 履行中的 抗辩权练 习题
C双务合同抗辩权可以适用于赠与合同 D先履行抗辩权适用于连带之债 E双务合同抗辩权是一时的抗辩权,延缓的抗辩权
答案:AE
先履行抗辩权
合同解除权 除双方协商外,往往 是重大违约或其它导 致合同无法履行的事 由
04
产生原因
先履行一方到期未履行 或未适当履行债务
性质
先履行抗 辩权与合 同解除权 的比较
同时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
04
双务合同 履行中的 抗辩权的 比较
成立条 件中的 区别
1、双方互付义务, 1、当事人一方须 没有先后履行顺序, 有先履行的义务 且均已届清偿期限 且已届履行期 2、后履行义务一 2、对方未履行未按 方有丧失或可能 约定履行债务 丧失履行债务能 力的情形 3、对方的债务是可 3、后履行义务人 能履行的 没有对待给付或 未提供适当担保
先履行抗 辩权的效 力
03
先履行抗 辩权的案 例
案情 甲公司(承租方)与乙公司(出租方)于2004年1月2日签订《房屋 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租赁用途为餐饮、住宿;租期十年; 年租金 70万人民币;付款方式:首次付款70万,开业前再付70万。两年后, 一年一交,先交款后使用;乙公司于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完成房屋配套工 程、天然气管道工程及消防达到要求。合同签订后,甲方依约将第一年租 金支付乙方。但乙方却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完成房屋配套、天然气管道输入 及消防也没有达到要求。直到2005年4月14日,乙方才完成上述合同义务。 2005 年 4 月 15 日,乙方向甲公司发出催款通知书,要求甲公司支付第 二年租金。同时,乙公司同意在第二年租金中扣除让出的三个月租金(即 违约赔偿)。甲公司不同上述要求,认为乙公司迟延履行达一年之久,只 扣除三个月租金不足以补偿自己的损失。于是明确提出书面要求乙公司扣 . 除十个月房租,该房租可以由乙方返还甲公司后,甲公司再向乙公司支付 第二年租金,也可以从第二年房租中抵扣,否则,甲方不支付乙公司第二 年房租。 双方由此对支付第二年房租形成争议。 争点:甲公司否享有先

合同法 先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 先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先履行抗辩权合同法中的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一方预先履行了合同义务,但对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时,预先履行方可以主张先履行抗辩权,即要求对方先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

本文将对合同法中的先履行抗辩权进行详细探讨,并阐述其适用条件、效力和相关问题。

首先,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提前履行其合同义务,并向对方提出履行请求,而对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造成履行请求方利益受损的情况下,才能主张先履行抗辩权。

履行请求方履行义务的前提是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方式都得到满足,未能实现该要求的一方才可能主张对方的先履行义务。

其次,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是指履行请求方在主张先履行抗辩权时的法律效果。

在履行请求方主张先履行抗辩权的情况下,对方负有履行责任,应当先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

如果对方不履行义务,履行请求方可以请求法院进行强制执行,并要求返还已经履行的合同义务,同时可以主张相关的违约责任。

然而,先履行抗辩权也存在一定的限制。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履行请求方主张先履行抗辩权的前提是其履行请求合理。

即要求履行的内容具备合同履行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受损方要求先行履行对方的要求不应过分或不合理。

同时,履行请求方主张先履行抗辩权的期限也需要依法确定,超过合同履行期限或者法定期限的履行请求不再享有先履行抗辩权。

此外,在实际操作中,先履行抗辩权也面临一些问题。

例如,判定履行请求是否合理的标准不够明确,造成裁判的主观性较强;对方可能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导致先履行抗辩权难以得到实际保障;履行请求方可能存在履行义务不全或者不完整的情况,降低了履行请求方主张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综上所述,合同法中的先履行抗辩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起到了保障履行请求方权益的作用。

但是,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应认真履行各自的义务,遵循合同约定,以避免发生履行争议或履行请求。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进一步健全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和效力,为解决相关争议提供更加明确的指导。

物业先履行抗辩权例子

物业先履行抗辩权例子

物业先履行抗辩权例子物业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债权人可以以其拥有的履行优先权为基础,主张其有权要求被执行人先履行自己的债务,而不是将财产转移或出售用于清偿其他债务。

这种权利是对执行程序中的债权人的保护,也是对于被执行人的威慑,使其遵守执行程序。

下面将结合一个具体的案例来介绍物业先履行抗辩权的相关内容。

某小区物业公司向某业主收取了10万元物业费,但该业主拒绝缴纳,并在此期间将房屋转让给他人。

物业公司于是向法院起诉该业主,要求其支付拖欠的物业费以及滞纳金。

法院裁定对该业主财产进行执行,并进行了执行查封。

此时,另外一名业主B发现该业主A有转移财产的迹象,于是立即向法院申请物业先履行抗辩权。

业主B认为,该小区的物业是必须支付的,如果所有的业主都不支付物业费,物业公司将无法维持小区的运营,影响其自身的生活质量。

因此,业主B主张,该小区的物业费具有履行优先权,要求执行程序先满足物业公司的债权要求,使其能够继续为业主提供服务。

在这个案例中,业主B的申请符合物业先履行抗辩权的基本特征。

首先,业主B是小区的一名业主,具有履行优先权的资格。

其次,业主B主张的债权属于物业费,该费用是小区维持运营的必要费用,具有履行优先权。

最后,业主B在执行程序中主张物业先履行抗辩权,债权优先。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认可业主B的物业先履行抗辩权要求,并在执行中优先满足物业公司的债权要求。

这样,不仅能够保护物业公司的利益,也能够保障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与使用权益。

总的来说,物业先履行抗辩权在执行程序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对于保护债权人利益以及维护社会公平秩序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当债权人通过申请物业先履行抗辩权,成功获得优先履行权时,执行程序的进行将更加快速、公平,并最终维护了社会的公共利益。

先履行抗辩权的有关案例

先履行抗辩权的有关案例

先履行抗辩权的有关案例抗辩权是指被告或被告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以相关证据或理由对原告的主张提出反驳或辩解的权利。

任何一方在司法程序中都有权提出抗辩。

下面将通过对相关案例的分析,探讨抗辩权的具体适用情况及其重要性。

一、抗辩权的重要性抗辩权是诉讼参与各方在司法程序中的一项重要权利。

作为被告方,如果没有抗辩权,将会使得原告方在诉讼中处于绝对优势地位,而被告方的权益可能会受到损害。

抗辩权的存在,可以保障被告方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

在具体的案例中,抗辩权的适用将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

下面将通过实际案例来解释抗辩权的具体适用情况及其重要性。

二、抗辩权的具体案例分析1.劳动合同纠纷案某公司与员工之间因合同解除引发了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为公司方,主张员工违反了合同的约定,要求员工赔偿损失。

而员工为被告,对公司的主张提出了反驳。

员工在诉讼过程中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自己并未违反合同约定,且公司方在解除合同时存在违法行为。

最终法院在审理该案时,综合考虑了员工的抗辩意见,并判决支持了员工的反诉,公司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在这个案例中,员工作为被告方成功行使了抗辩权,提供了相关证据及辩解意见,最终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抗辩权的行使保障了员工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司法公正的原则。

2.租赁合同纠纷案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租赁的物业是甲方的房产。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未按照约定支付房租,并且在房屋内进行了违规装修。

于是甲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支付租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而乙方在诉讼中提出了租赁合同存在附加条件,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最终法院依法判定租赁合同无效,甲方需要承担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乙方成功行使了抗辩权,提出了附加条件的存在并提交了相关证据。

最终法院依法判定了合同无效,保障了乙方的合法权益。

这再次说明了抗辩权的重要性,它能够确保诉讼程序的公正性。

3.侵权责任纠纷案在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中,原告为一名行人,因被被告驾驶的车辆撞伤而导致受伤。

民法典的先履行抗辩权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的先履行抗辩权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的先履⾏抗辩权有哪些规定签订的合同⽣效后,合同当事⼈要全⾯履⾏合同的义务,⽽履⾏合同有⼀定的规定。

合同当事⼈有抗辩权的,抗辩权是指在妨碍他⼈⾏使其权利的对抗权,那么民法典的先履⾏抗辩权有哪些规定?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的先履⾏抗辩权有哪些规定当事⼈互负债务,有先后履⾏顺序,应当先履⾏债务⼀⽅未履⾏的,后履⾏⼀⽅有权拒绝其履⾏请求。

先履⾏⼀⽅履⾏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请求。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条【同时履⾏抗辩权】当事⼈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顺序的,应当同时履⾏。

⼀⽅在对⽅履⾏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请求。

⼀⽅在对⽅履⾏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请求。

第五百⼆⼗六条【先履⾏抗辩权】当事⼈互负债务,有先后履⾏顺序,应当先履⾏债务⼀⽅未履⾏的,后履⾏⼀⽅有权拒绝其履⾏请求。

先履⾏⼀⽅履⾏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请求。

⼆、不安抗辩权的适⽤条件是什么不安抗辩权的适⽤条件有:1、因同⼀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

不安抗辩权与同时履⾏抗辩权⼀样,均只能发⽣于双务合同。

因此,单务合同以及不完全的双务合同均不能产⽣不安抗辩权。

2、不安抗辩权适⽤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

异时履⾏是指双⽅履⾏存在的时间顺序,即⼀⽅先履⾏,另⼀⽅后履⾏。

对⼀些买卖合同,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般采⽤同时履⾏主义。

⽽对于以下合同,除当事⼈有特别规定外,应采⽤异时履⾏主义,这些合同包括租赁、承揽、保管、仓储、委托、⾏纪、居间等。

3、先履⾏⽅债务已届清偿期。

如果履⾏期未届⾄,先履⾏⽅只能暂时停⽌履⾏的准备,⽆须停⽌履⾏。

4、先履⾏⽅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于合同成⽴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能⼒。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在互负债务的情况下,合同当事⼈有先后履⾏顺序的,应当先履⾏债务⼀⽅未履⾏的,后履⾏⼀⽅有权拒绝其履⾏请求。

后⼀⽅拒绝其履⾏的请求就是先履⾏抗辩权。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抗辩权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抗辩权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抗辩权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承担工程建设任务,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

在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可能会遇到各种风险和问题,因此在合同中约定抗辩权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抗辩权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应用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抗辩权的定义和分类抗辩权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对对方的履行要求提出异议或者拒绝履行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抗辩权主要分为三种类型: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1. 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 先履行抗辩权:指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 不安抗辩权:指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用、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时,可以中止履行。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二、抗辩权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应用1. 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应用在建设工程合同中,通常要求承包人先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后支付工程价款。

但如果发包人在承包人施工过程中要求变更工程内容或者增加工程量,而双方未能就变更后的工程价款达成协议,承包人可以依据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继续施工,并要求发包人支付已施工部分的工程价款。

2. 先履行抗辩权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应用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如果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质量要求完成工程,发包人可以拒绝支付工程价款。

此时,承包人不能再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而是应承担违约责任。

购销中的先履行抗辩权是什么

购销中的先履行抗辩权是什么

购销中的先履行抗辩权是什么在商业活动中,购销关系是非常常见且重要的。

而在购销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各种法律权利和义务。

其中,先履行抗辩权就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权利。

那么,到底什么是购销中的先履行抗辩权呢?简单来说,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为了更好地理解先履行抗辩权,我们先来看看一个常见的购销场景。

假设 A 公司是一家服装生产企业,B 公司是一家服装销售商。

A 公司和 B 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 A 公司先向 B 公司提供一批服装,B 公司在收到货物后的一定期限内支付货款。

如果 A 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量、质量等要求向 B 公司提供服装,那么 B 公司就有权拒绝支付相应的货款,这就是 B 公司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表现。

先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双方当事人必须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也就是说,合同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关联、互为对价的。

在购销合同中,卖方有交付货物的义务,买方有支付货款的义务,这就是典型的双务合同。

其次,双方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先履行抗辩权只适用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如果合同中双方的履行义务没有明确的先后顺序,就不存在先履行抗辩权的问题。

再者,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这是先履行抗辩权成立的关键条件。

未履行债务包括完全不履行和部分不履行;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则包括履行的时间、地点、方式、质量等不符合合同约定。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方式通常是通过明确的意思表示来进行。

后履行一方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通知先履行一方,表明自己拒绝履行相应的义务。

如果后履行一方没有及时通知,或者在不合理的期限内通知,可能会被视为放弃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商业价值。

从法律层面来看,它维护了合同的公平性和稳定性。

在双务合同中,如果一方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却要求对方履行义务,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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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合同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范围先履行抗辩权,是指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届期未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严重不符合约定条件时,相对方为保护自己的期限利益或为保证自己履行合同的条件而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一)担保一方的履行为另一方履行的条件,在涉及担保的合同中经常出现。

我国《担保法》规定了定金、抵押、质押、保证和留置五种担保方式。

其中,定金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与另一方的履行抗辩权有密切的关系。

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于定金交付时生效。

这种规定是不合理的。

易使给付定金的方产生下述错觉:"既然定金在实际交付时生效,那么,不履行定金合同也不构成违约,因为定金合同未生效,违约责任不能产生于没有一效力的合同。

"如果定金合同成立后,承担给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定金合同(即不交付定金),定金合同按《担保法》的规定不生效。

但定金是o种担保方式,定金的支付,只有在主合同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履行义务之前才有意义。

也就是说,定金合同义务的履行,先于接受定金的一方主合同义务的履行。

接受定金一方履行主合同义务的条件,是先获得定金担保。

当按定金合同应当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另一方有权中止履行合同,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以法定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如果抵押人(债务人或第三人)不欲使抵押合同生效,不去或者阻挠抵押物登记,反有可能以抵押合同未生效为由逃避责任。

甚至还有可能主张抵押权人履行合同义务。

在主合同中,抵押权人是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否则他就没有必要要求设立抵押了。

当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拒绝抵押合同登记,使抵押合同不产生效力时,抵押权人有权拒绝履行自己主合同的义务。

此种拒绝(中正履行),就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为。

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动产质押合同于动产交付时生效。

当质押人(债务人或第三人)与质权人订立动产质押合同后,质押人撕毁质押合同的办法就是不交付标的物。

质权人作为主合同中先履行义务的人,应当有相应的救济措施。

他可以采取自助的手段-暂停履行主合同义务,即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这与定金不交付和不办理抵押物登记而行使履行抗辩权的道理是一样的。

先履行抗辩权是对违约的抗辩。

担保合同成立后,当事人不采取积极的行动使担保合同生效,能否认定为违约行为?一般认为,合同仅仅成立而尚未生效,不能认为构成违约责任,而只能构成缔约责任。

按此观点,把先履行抗辩权的性质界定为对违约的抗辩难以成立。

对此,笔者有两点看法:首先,孤立地看,担保合同是独立的法律关系。

但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从合同",是就其与"主合同"的关系而言。

从合同的生效,是主合同债务履行的前提,从合同不生效,主合同的履行就失去了保障。

从主从合同的关系看,当事人不使从合同生效,如不交付定金、不交付质押物、不办理抵押登记等,具有违约的效果,应当视同违约。

当然,仅就从合同本身而言,也可从缔约责任的角度进行研究。

第二,合同成立,并不是没有任何约束力,当事人有义务使其产生预定的效力,比如,应当依照约定交付定金、转移质物的占有、办理抵押登记等。

否则,成立的合同还有什么意义呢?从这个角度看,当事人未完成使担保合同生效的义务,应视同违约。

(二)实际违约实际违约是预期违约相对的概念。

是指当事人届期未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条件。

1.对不履行的抗辩。

合同履行期届至时,一方不履行,可能是因为丧失履行能力。

此时合同应予以解除,履行抗辩已经丧失了产生的基础。

如果不履行只是违约人拒绝履行,违约人尚有履行能力,另一方可中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并要求违约人继续履行合同。

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构成根本违约,被违约人产生了单方解除权。

如合同继续履行仍能使被违约人得到预期利益,解除合同双方都没有好处,最佳的选择是要求违约人继续履行合同。

在违约人继续履行前,被违约人有权中止履行自己承担的义务。

2.对迟延履行的抗辩。

迟延履行,又称给付迟延。

一般认为,迟延履行是指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时没有履行债务。

笔者认为,迟延履行可以包括对以下两种情况的描述:其一,已届履行期而未履行债务;其二,债务已经履行,但未按规定的期限履行,履行时间已经超过了规定的期限。

这两种情况,都可以产生先履行抗辩权。

笔者这里所称的迟延履行,并不仅指双务合同作为交换代价的主给付,还包括附随主给付的其他义务。

负有在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逾期未履行债务时,负在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虽履行期已经届至,但有权暂不履行合同,而等待其履行。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一方逾期未履行合同的,另一方产生解约权。

⑧当合同履行对被违约人仍有必要,其仍然可要求对方继续履行。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并不导致法定解除权的丧失。

在要求对方继续履行无结果或随着时间的推移,合同目的已经丧失时,当事人还可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负有在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虽然履行了义务,但超过规定期限时,在后一方履行的当事人的履行期限通常可以要求顺延。

要求顺延的主张,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表现。

当合同履行有先后之别时,在后一方享有期限利益。

比如,甲乙双方订立建筑安装合同,合同约定,甲方于10月1日前清理好场地,以便乙方施工。

甲方迟至10月10日才清理好场地,乙方要求施工期顺延,这是先履行抗辩权应有之义。

甲方清理场地的义务并不是作为交换给付义务,但并不妨碍乙方成立先履行抗辩权。

3.对部分履行的抗辩。

有些合同的债务是可以"分割"的,比如甲方应交付10万块砖,其只交付9万块砖,这种情况,可称之为部分履行。

当在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至合同履行期时,只是部分履行合同,此时在后履行的一方可以成立先履行抗辩权,其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方式一般并非表现为拒绝受领,而是将自己的相应给付保留。

如上例,甲方交付9万块砖,乙方在履行期届至时。

应当就九万块砖支付价款,依诚实信用原则,乙方不得拒付全部价款。

当一方部分履行根本无助于另一方实现合同目的时,另一方可以拒绝受领,在己方履行期届至时,拒绝履行合同,而要求对方全部履行合同。

这种主张,也应视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4.对瑕疵履行的抗辩。

一方瑕疵履行,另一方有权拒绝受领,并拒绝自己的给付。

如甲乙双方签订买卖美国牛蛙(种蛙)的合同,甲方交付的牛蛙不是纯种牛蛙,乙方有权拒收,并要求调换。

受领后发现有瑕疵的,可以退还,并要求其采取补救措施。

在采取补救措施期间,有权拒绝支付价金。

轻微的瑕疵并未影响到履行利益时,依照诚实信用原则,不宜拒绝受领、拒绝自己的给付。

否则将无交易安全可言。

瑕疵履行已经无法补救,则不属于行使抗辩权的问题,被违约人可以解除合同。

5.对履行效果不符合约定条件的抗辩。

通常情况下,履行效果就是履行利益。

例如,甲方邀请乙方嫁接果树,合同约定了成活率,甲方的履行利益与履行效果是一致的。

但有时履行效果与履行利益的内容并不相同。

比如,甲方邀请乙方授课,双方并未约定授课效果,乙方完成授课任务,就应视为甲方实现了履行利益。

授课效果的好坏并不影响履行利益的存在。

在合同要求履行效果的时候,若未实现履行效果,则在后履行的一方可以产生先履行抗辩权。

比如,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技术转让合同,合同约定,甲方提供的生产某种绿色食品的设备,可以日产10吨以上。

经试车合格后乙方一次性支付技术转让费。

经试车,该设备远远达不到此要求,此时,乙方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可以拒绝支付技术转让费。

待甲方采取补救措施,达到合同要求后再支付技术转让费。

或者双方协商降低技术转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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