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相互比较
论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论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所谓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权利,又称异议权。
抗辩权的重要功能在于通过行使这种权利而使对方的请求权消灭或使其效力延期发生。
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也称为履行合同的抗辩所谓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权利,又称异议权。
抗辩权的重要功能在于通过行使这种权利而使对方的请求权消灭或使其效力延期发生。
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也称为履行合同的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在双务合同中产生的,并且主要使用于双务合同关系。
其法律依据在于双务合同的牵连性,所谓双务合同的牵连性,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的权利与另一方的义务之间具有相互依存、互为应果关系。
其中牵连性表现为三方面:一是发生上的牵连性,指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一个合同所产生,双方的权利义务从一开始就互为条件,一方的权利不发生、不成立或无效,另一方的权利也发生同样的效果;二是履行上的牵连性,是指在双和同成立后,当事人各基于合同负履行义务,一方负担的义务以他方负担义务为前提,如果一方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对方的权利不能实现,其义务的履行也要受到影响;三是存续上的牵连性,是指如果非应双方的过错导致合同事实上履行不能时,所发生的危险应有哪一方负担的问题。
既然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履行自己所负的债务,一方当事人只有在已经履行或者已提出履行的前提下,才能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那么反之,在对方未为对待履行或未提出履行以前,可以将自己的履行暂时终止,而拒绝对方的履行要求。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具有如下作用:第一,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益,维护当事人的权利。
既然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对等的,相互牵连的,则一方不履行自己的债务而要求对方履行,意味着只享有权力不承担义务这显然与公平的观念背道而驰,至于一方当事人仅部分履行、履行有瑕疵,是否可以使另一方拒绝履行,亦应以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来判断。
抗辩权的三种类型简单例子
抗辩权的三种类型简单例子
1. 先来说说同时履行抗辩权。
哎呀,这就好比你和朋友约好了互相交换礼物,你不能眼巴巴地看着朋友没把礼物拿出来,自己就先傻乎乎地把礼物送出去了吧!这时候你就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等他也准备好了,你们再同时交换,多公平呀!
2. 接着是先履行抗辩权哦。
就像你去买东西,店家说先付钱后拿货,可要是店家都还没准备好货,你能就这么轻易地把钱付了吗?当然不行啦,这时你的先履行抗辩权就派上用场啦,得等店家准备好了,你再付钱呀,对不对!
3. 还有不安抗辩权呢。
假设你和别人约好一起做一件很重要的事,可是突然你发现对方好像出了问题,可能没办法好好完成这件事了,那你还能装作没事一样继续吗?肯定得紧张起来呀,这时候不安抗辩权就让你有了合理的应对方式,可以先暂停或者采取一些措施来保护自己呀,多合理啊!
4. 同时履行抗辩权在租房的时候也能用呢。
比如说房东要你交房租,可房子有些问题还没解决好,那你可以说:“嘿,房子的问题不解决,我怎么能安心交房租呢!”这不就是合理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嘛。
5. 再想想先履行抗辩权在工作中也常出现呀。
如果老板要求你先完成一项很难的任务,却不提供足够的资源和支持,你就可以大声说:“没这些东西,我咋干呀!”这就是先履行抗辩权在起作用呀。
6. 不安抗辩权在合作中也很重要哦。
假如你和合作伙伴一起做事,发现对方财务状况好像不太妙,你能不担心吗?当然会呀,这时候你运用不安抗辩权来重新考虑合作的方式,不就很有必要了嘛。
7. 总之啊,抗辩权的这三种类型可真的太重要啦,它们能在各种情况下保护我们的权益,让我们在和别人打交道的时候更有底气,更能维护公平和自己的利益呀!。
我国合同法上的不安抗辩权制度范本
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通过建立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制度,构筑了我国合同法完整的抗辩权制度。
特别是不安抗辩权制度同时吸收了预期违约制度和传统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优点,从而成为世界各国相应制度中较为完善的制度。
但正因为该制度同时吸收了两大法系的内容,也造成了立法上的一些矛盾,导致了个别条文之间有冲突。
基于此,本文试对我国合同法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做出评述。
一、不安抗辩权的基本理论所谓抗辩权,又称异议权,是指权利人享有的对抗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权利。
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是指一方当事人享有的对抗对方当事人履行请求权的权利。
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又称为先履行抗辩权、保证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先履行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未履行或提供担保前享有的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设立的目的在于公平合理地保护先履行方的合法权益,并通过赋予先履行方中止履行的自我救济手段,促进另一方当事人的履行。
根据传统理论,不安抗辩权的成立要件,即双务合同成立后对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恶化,或对方履行能力减弱(如财产状况虽未恶化,但财产减少,以至于影响合同的履行)。
我国1985年制定的《涉外经济合同法》关于不安抗辩权成立条件的规定较之更为宽松,仅规定一方当事人有另一方不能履约的证据即可中止自己的履行,至于对方为何不能履行则在所不问。
如可以是对方破产或财产减少,也可以是特定物灭失、情势变更、对方丧失能力或死亡等。
新合同法对此做了较大的修改,主要是进一步明确了后履行方不能履行的原因,以此作为不安抗辩权成立的前提条件。
根据《合同法》第68条、第69条的规定,不安抗辩权成立应符合以下条件:(1)须双方债务因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
不安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同属于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只有在当事人互为对待给付、一方不履行是导致对方履行利益无法实现的情形下,才有必要产生另一方的履行抗辩权。
抗辩权在继续性合同中的应用
抗辩权在继续性合同中的应用抗辩权是指权利人用以对抗他人请求权的权利,可分为延期的抗辩权与永久的抗辩权。
延期的抗辩权又称为一时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永久的抗辩权又称消灭的抗辩权,指时效届满后债务人的抗辩权,其行使的效果将直接导致对方请求权的消灭,以诉讼时效为典型。
由于继续性合同除了有一个总括的请求权,还存在每个期次个别的请求权,而请求权与抗辩权是处于对立地位的,因此,抗辩权在继续性合同中也体现出与众不同之处。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以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在继续性合同的场合,存在诸多的期次履行,通常是一方当事人先履行给付义务,另一方当事人按期支付对价,此时问题在于同时履行抗辩权仅存在于各期的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还是说可以允许一方以对方未履行甲期之给付为理由而拒绝其为乙期之给付?笔者认为,从其表面上看,同时履行抗辩权在继续性合同中没有适用的余地,而只有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如在租赁合同中,必有出租人租赁物交付义务的在先履行,承租人的使用收益以及租金的支付与其不可能同时交换,先为给付义务的一方没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引用。
但是,从另外一个角度看,如果将继续性合同存在的个别给付与整体给付看作是一种“手段—目的”的关系,个别给付为手段,目的在于对方对待给付的全部,当事人双方均致力于得到所有的对待给付,其考虑的是双方全部的给付,并不是与个别给付相对应的对待给付。
基于此,我们可以看出,同时履行抗辩权可以适用继续性合同,不仅存在于各期的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而且可以允许一方以对方未履行甲期之给付为理由而拒绝其为乙期之给付。
二、先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7 条规定: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民法考研题库 章节题库(第二十章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圣才出品】
第二十章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一、概念题1.同时履行抗辩权(南开大学2015、2006年研;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12年研;北化工2008年研)相关试题:同时履行抗辩和后履行抗辩(中南财大2008年研)答: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无先后履行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之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存在基础——双务合同的牵连性,指给付与对待给付具有不可分离的关系。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包括:①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②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③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④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2.不安抗辩权(青岛大学2015年研;首都经贸2009年研;西安交大2003年研)答: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接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
不安抗辩权成立的条件包括:①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②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3.先履行抗辩权(首都经贸2009年研)答: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包括:①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②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③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
二、简答题1.简述双务合同当事人的抗辩权。
(南开大学2000年研)相关试题:(1)简述双务合同履行中的三种抗辩权。
(北航2012年研)(2)简述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武汉理工2010年研)(3)先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
抗辩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摘要抗辩权是民事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提出权利主张时,依法可以提出相应的反驳或拒绝履行的权利。
抗辩权的存在,旨在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维护交易安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抗辩权的概念、法律规定、类型、行使条件以及法律效果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抗辩权的概念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提出权利主张时,依法可以提出相应的反驳或拒绝履行的权利。
抗辩权的存在,旨在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维护交易安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抗辩权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抗辩权法律规定的最高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抗辩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时效抗辩权《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权成立之日起三年内行使。
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权利的,其债权消灭。
”(2)履行抗辩权《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3)不安抗辩权《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三)丧失商业信誉;……”(4)同时履行抗辩权《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抗辩权法律规定的又一重要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抗辩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2)先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的区别,请举例子说明同时履行..
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的区别,请举例子说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例子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的区别,请举例子说明不安抗辩权, 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比如,我和某一公司鉴定了一个货物买卖合同,我为卖主,约定货到付款,但是公司突然破产了,我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比如,一般的买卖中,都存在这种情况,就是所谓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履行的权利。
后履行抗辩权属延期的抗辩权,只是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非永久的抗辩权。
对方当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后履行抗辩权消灭,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行使后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责任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比如,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和第一个一样,如果我没有交货或者部分交货,公司就可以提出抗辩。
什么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另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以前,有权拒绝先行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就是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另外,必须在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1,双方必须在同一个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
2,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论《合同法》中的三种抗辩权的异同
() 2 先履行抗辩权 的抗辩事 由是 先履行一方当事人未
履行债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 () 3 不安抗辩权的抗辩事 由是后履行 一方当事人出现 下列情况之一 :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 )
基础在于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在本质上的牵连性, 因此抗辩
权仅适用于双务合同, 而不适用各类单务合同及非真正的
2 关于先履行抗瓣权 ( 合同法) v条规定: 当事人互负债务 , 6 “ 有先后履行顺
无论何种抗辩权, 目的都在于能平衡 当事人之 间的 其
利益, 维护当事人的权 利; 维护交易次序, 增进 当事人之 间 的协作。 2 适用范围相同 .
亭, 先履行一方未 履行的, 舌履行 一方有 权拒绝其履 行要 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驽不符合约定, 后履行一方有权拒
务, 一个是侵权上的债务, 显然不能行 使抗辩权, 此外债务 性质不同, 是不同的合 同关系, 也不能行使抗辩权。
3 权利效力相同 . 此三种抗辩权均属于延期抗辩权而非永久抗辩 权。因 此均仅能使对方的请求权在一定期限 内不能行使, 而不能
() 1同时履行抗辩权 : 双方互负债务均 已到清偿期: () 2 先履行抗辩权 : 后履行期限届至时。
章 黎 东
( 兴 县 职 教 中心 , 江 绍 兴 . 1 0 0 绍 浙 32 0 )
摘 要 : 辩 权 是确 保 双 务 合 同 当事 人 的合 法 权 益 , 而 得 以 正 确 履 行 合 同, 护 交 易 秩 序 的 一 项 抗 从 维
制 度 。 对 同时履 行 抗 辩 权 、 履 4 & 辩 权 和 不安 抗 辩 权 的 异 同 作 了一 个 初 步 的探 讨 。 先 5 -
民法典三大抗辩权的定义分别是什么
民法典三⼤抗辩权的定义分别是什么民法典是现今⼤数⼈都会接触⽐较多的,但是对于民法典⾥⾯所涉及的相关名词,我相信很多⼈都不是⾮常清楚,⽽且概念也⾮常模糊,对于民法典⾥⾯所提出的三⼤抗辩法是什么呢,下⾯店铺⼩编就为⼤家说明⼀下民法典三⼤抗辩权的定义分别是什么。
民法典三⼤抗辩权的定义分别是什么⼀、同时履⾏抗辩权的定义是指在没有规定履⾏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在当事⼈另⼀⽅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利。
同时履⾏抗辩权的构成要件(1)须有同⼀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同时履⾏抗辩权的根据在于双务合同功能上的牵连性,因⽽它适⽤于双务合同,⽽不适⽤于单务合同和不真正的双务合同。
可主张同时履⾏抗辩的,系基于同⼀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
如果双⽅当事⼈的债务不是基于同⼀双务合同⽽发⽣,即使在事实上有密切关系,也不得主张同时履⾏抗辩权。
因此,成⽴同时履⾏抗辩权,必须有双⽅当事⼈基于同⼀双务合同互负债务这⼀要件。
这⾥的债务,⾸先应为主给付义务。
在从给付义务的履⾏与合同⽬的的实现具有密切关系时,也应认为它与主给付义务之间有牵连关系,产⽣同时履⾏抗辩权。
双⽅互负的债务应具有对价关系。
该对价关系不强调客观上等值,只要双⽅当事⼈主观上认为等值即可。
(2)须双⽅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同时履⾏抗辩权制度,旨在使双⽅当事⼈所负的债务同时履⾏,所以,只有双⽅的债务同时届期时,才能⾏使同时履⾏抗辩权。
如果⼀⽅当事⼈负有先履⾏的义务,就不由同时履⾏抗辩权制度管辖,⽽让位于不安抗辩权或先履⾏抗辩权。
(3)须对⽅未履⾏债务或未提出履⾏债务原告向被告请求履⾏债务时,须⾃⼰已为履⾏或提出履⾏,否则,被告可⾏使同时履⾏抗辩权,拒绝履⾏⾃⼰的债务。
不过,原告未履⾏的债务或未提出履⾏的债务,与被告所负的债务⽆对价关系时,被告仍不得主张同时履⾏抗辩权。
原告的履⾏不适当时,被告可⾏使同时履⾏抗辩权,但在原告已为部分履⾏,依其情形,被告拒绝履⾏⾃⼰的债务违背诚实信⽤原则时,不得主张同时履⾏抗辩权。
合同履行中抗辩权有哪些种类
Doing good deeds is the only truly happy action in life.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合同履行中抗辩权有哪些种类1、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双方互负义务)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前,有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
2、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时,对方当事人有拒绝其履行请求的权利。
3、不安抗辩权,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不能或可能不能履行义务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或提供担保之前,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一、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包括哪些(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双方互负义务)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前,有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有四个:(1)双方之债务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须相对人有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行为。
(4)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应以合同具备能履行的客观条件为准。
(二)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时,对方当事人有拒绝其履行请求的权利。
其成立条件是:(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2)两个债务之间有先后履行顺序;至于该顺序是当事人约定的还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在所不问;(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既包括先履行一方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未予履行的状态,又包含先履行一方于履行期限届满时尚未履行的状态。
在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问题上,在先履行一方未构成违约时,先履行一方未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的,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需要明示,先履行一方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的,后履行方拒绝履行需要明示。
在先履行一方已构成违约并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时,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需要明示。
民事权利的四项基本内容
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民事权利的四项基本内容民事权利的四项基本内容民事权利的基本分类: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这是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的分类,这一分类,不仅是民事权利最基本的分类,其各自的体系汇总起来也支撑起整个民法的框架体系,因为民法本身就是一部权利法。
此外,这四个权利体系本身也囊括了很多基本的民法理论,是每年司考的必考对象。
这里以我国现行民法规定为中心,系统总结一下四大权利体系,以求融会贯通。
(一)支配权支配权,是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物、人身利益与智力成果)并享有其利益的权利,主要包括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
其特点是:1.客体是特定的,包括物、智力成果、身份利益、人格利益;2.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如张三拥有一栋房子,则该房屋所有权人就是张三一人。
;3.义务主体则是不特定的,是针对这个世界上除权利主体以外的任何其他主体的,故又称对世权、绝对权;4.实现权利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作为,义务人只负担消极不作为义务;5.具有排他效力,故又称绝对权。
6.支配权常常是确认之诉的对象。
比如两个人就一栋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产生争议的,就需要其中提起确认之诉来确定法律上的归属。
支配权受侵害的,也会产生给付之诉,如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受侵害产生损害赔偿请求权,权利人提起给付之诉请求赔偿。
此时,支配权就是该请求权的基础性权利(《物权法》第33条、第37条)。
(二)请求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其特点是:1.具有相对性,权利人与义务人都是特定的,其效力仅仅及于当事人之间。
2.具有非公示性;如合同债权是私密的。
3.客体为行为(作为、不作为),如买卖之债的客体就是交付行为,运输之债的客体就是运输行为;标的(标的物)为物等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如彩电买卖合同之债的标的(物)就是彩电本身。
4.大多表现为实体权利。
请求权作为独立的实体权利,连接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权利,民事诉讼分为三种即确认、给付、变更之诉。
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相互比较
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相互比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相互比较(1)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构成要件有五: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双方的债务没有履行的先后顺序双方债务的履行期均已届满请求改造的一方未履行自己的义务或者履行不适当,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债务人瑕疵履行,债权人可请求其消除缺陷或另行给付,在债务人未消除债权人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为对待给付。
请求履行一方的对待给付尚属可能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具有以下效力:阻却对方请求权的效力。
抗辩权人未履行自己的义务,而请求对方先履行的,对方也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2)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概念和要件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后给付义务人有丧失或可能丧失改造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先给付义务人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接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改造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
不安抗辩权成立的要件有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应当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应当后改造的一方具有届时不能或不会作出对待给付的情形,包括经营善严重恶化主要指已陷入资不抵债的境况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丧失商业信誉,例如经常赖账不还,多次欺诈他人,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改造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特别注意:上述情况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
如果在订阅合同时即已经存在,先给付义务人若义务人若明知此情形却仍然缔约,不享有不安抗辩权,若不知此情形,则属于合同无效的问题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合同解除权。
先履行抗辩权、违约责任请求权、合同解除权这三种权利性质不同、功能不同、不能相互代替、因此不存在只能选择适用的问题。
浅谈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浅谈合同履⾏中的抗辩权随着现代物流的迅猛发展,交易风险⽆时不在。
所以,只有⼒尽完善法律规范,才能较⼤限度保护交易各⽅的利益。
我国民法典规定的抗辩权制度,对于督促当事⼈履⾏合同、减少损害、保护受害⼈利益,具有的重要作⽤。
本⽂拟从抗辩权分类、概念、构成条件等进⾏论述。
合同履⾏抗辩权可分为同时履⾏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同时履⾏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在他⽅未为对等给付之前,有权拒绝⾃⼰的履⾏。
民法典第五百⼆⼗五条规定:“当事⼈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顺序的,应当同时履⾏。
⼀⽅在对⽅履⾏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要求。
⼀⽅在对⽅履⾏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要求。
”同时履⾏抗辩权的法律基础是诚实信⽤原则,即依照诚信原则,当事⼈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的义务,否则⽆权要求另⼀⽅当事⼈履⾏义务;同时在对⽅当事⼈未按合同履⾏义务的情况下,也有权拒绝履⾏⾃⼰的义务。
同时履⾏抗辩权⼀般适⽤于买卖、租赁、互易等双务合同中,但其有严格的构成条件:(⼀)须当事⼈在同⼀合同中互负债务。
此条件包含两个含义:第⼀,即当事⼈相互间的债务是基于同⼀合同关系。
如果当事⼈间的债务不是基于同⼀合同,则不适⽤同时履⾏抗辩。
第⼆,需当事⼈双⽅互负债务。
如果合同的⼀⽅当事⼈仅享有权利不负担义务,另⼀⽅当事⼈仅负担义务不享有权利,则不能适⽤同时履⾏抗辩。
同时需要明确的是,当事⼈之间互负的债务必须具有对价或牵连关系,即其债务之间互为条件、互为牵连。
如果当事⼈之间的债务没有牵连性,则不能适⽤同时履⾏抗辩。
(⼆)须双⽅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由于同时履⾏抗辩权的适⽤条件之⼀是,当事⼈双⽅的债务必须同时履⾏,否则不构成同时履⾏抗辩,因此清偿期对双⽅债务来讲是同⼀的,也就是说,双⽅债务⼀定是同时到期。
此外根据该条件的要求,当事⼈双⽅的债务必须已届清偿期,否则任何⼀⽅当事⼈均⽆权要求对⽅履⾏,从⽽也⽆适⽤同时履⾏抗辩权的余地。
如果当事⼈双⽅明确约定了债务清偿期,则很容易判断债务是否到期,进⽽判断是否适⽤同时履⾏抗辩。
不安抗辩权什么意思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什么意思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名词解释一、什么是不安抗辩权1、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2、不安的意思是由于后履行当事人没有能力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或者是可能不能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这种情况会造成先履行当事人的不安,由不安使先履行当事人中止合同履行,这一权利就是不安抗辩权!3、中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时,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但应当立即通知另一方;当另一方对履行合同提供了充分保证时,应当履行合同;当事人一方没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中止履行合同的,应当负违反合同的责任。
”中国新颁布的《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了不安抗辩权制度,并对不安抗辩权的行使规则等作了具体的规定。
4、中国合同法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既吸收了大陆法系的优点,也吸收了英美法系的长处,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形式和框架是大陆法系的。
该条规定的不安抗辩权的前提是保护双务合同互负债务的先履行一方的权利,这是采用了不安抗辩权的形式。
另以第67条规定的后履行抗辩权保护后履行一方权利,以第66条规定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保护同时履行各方的权利,因此说,抗辩权的整体框架基本上来自大陆法系。
另一方面发生原因是英美法系的。
该条规定的不安抗辩权采用了预期违约制度中权利发生的多原因,以更全面地保护先履行一方的权利。
二、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有什么条件1.须双方债务因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不安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同属于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只有在当事人互为对待给付、一方不履行是导致对方履行利益无法实现的情形下,才有必要产生另一力一的履行抗辩权。
2.须合同的履行有先后顺序不安抗辩权是合同的先履行方在其预期利益有不能实现的危险时享有的履行抗辩权,其发生的前提是权利人负有先履行义务,因此,不安抗辩权不发生于同时履行合同的情形,也不发生于先履行方不履行之时3.须先履行方掌握了后履行方不能履行或可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确切证据不安抗辩权是什么法律常识:不安抗辩权,就是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难以给付之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合同履行中三大抗辩权定义及条件是什么
合同履⾏中三⼤抗辩权定义及条件是什么在当今社会当中,签订合同⾮分常见的。
⽐如⽹购都会形成买卖合同。
还有租房合同、合作合同、商业合同等等。
在现实⽣活中⼤量运⽤,产⽣了不少纠纷。
所以,⼤家⼀定要了解各⾃拥有的权利与义务是⾮常重要的。
下⾯就由店铺⼩编给⼤家讲解⼀下关于合同履⾏中三⼤抗辩权定义及条件是什么?合同履⾏中三⼤抗辩权定义及条件是什么①同时履⾏抗辩权。
当事⼈互负到期债务,没有先后履⾏顺序的,应当同时履⾏。
⼀⽅在对⽅履⾏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要求,⼀⽅在对⽅履⾏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要求。
②先履⾏抗辩权。
当事⼈互负债务,有先后履⾏顺序,先履⾏⼀⽅⽰履⾏的,后履⾏⼀⽅有权拒绝其履⾏要求。
先履⾏⼀⽅履⾏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后履⾏⼀⽅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要求。
③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的⾏使分为两个阶段:第⼀阶段为中⽌履⾏。
应当先履⾏债务的当事⼈,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有下列情况之⼀的,可以中⽌履⾏:经营状部分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债务能⼒的其他情形。
第⼆阶段为解除合同。
当事⼈依照上述规定中⽌履⾏的,应当及时通知对⽅。
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
中⽌履⾏后,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能⼒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履⾏的⼀⽅可以解除合同。
但是,不安抗辩权的⾏使是有⼀定条件和限制的。
如⽆确切证扰证明对⽅零部件失履⾏能⼒⽽中⽌履⾏的,或者中⽌履⾏后,对⽅提供适当担保时⽽拒不恢复履⾏的,不安抗辩权⼈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所诉,在合同履⾏中,当事⼈可享有同时履⾏抗辩权、先履⾏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这些抗辩权利的设置,使当事⼈在法定情况下可以对抗对⽅的请求权,使当事⼈的拒绝履⾏不构成违约,可以更好地维护当事⼈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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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抗辩权的区别和联系是什么
三种抗辩权的区别和联系是什么在现实生活中,抗辩权是双务合同当事人的重要权利。
而我国民法典规定三大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等。
三者之间既有联系有区别。
那么,三种抗辩权的区别和联系是什么?下面,我们通过我的这篇文章简单了解下吧。
三种抗辩权的区别和联系是什么三大抗辩权的区别1、主张权利人不同先履行抗辩权的权利人是合同中的后履行义务一方,不安抗辩权的权利人是合同中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在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合同中,双方当事人都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2、法律义务不同主张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有通知和举证两项随附的义务。
主张先履行抗辩权人和同时履行抗辩权人在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前或履行义务有重大瑕疵时,可直接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3、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时间不同先履行抗辩权人和同时履行抗辩权人在合同履行前或履行中主张权利。
不安抗辩权人只能在合同履行前主张权利。
三种抗辩权的联系从联系上看,三者目的、行使方式和适用范围一样。
而区别主要体现在权利主张人、法律义务及行使权利的时间不同。
不安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都是存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合同中,而同时履行抗辩权对此没有要求。
1、目的相同无论何种抗辩权,其目的都在于能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维护当事人的权利;维护交易次序,增进当事人之间的协作。
2、适用范围相同三种抗辩权只能发生在双务合同中,并且是因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
三种抗辩权均只能存在于双务合同中,单务合同中无从发生。
所谓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即一方当事人愿意负担履行义务,旨在使对方当事人因此负有对待给付的义务。
由于抗辩权产生的基础在于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在本质上的牵连性,因此抗辩权仅适用于双务合同,而不适用各类单务合同及非真正的双务合同。
3、权利效力相同此三种抗辩权均属于延期抗辩权而非永久抗辩权。
因此均仅能使对方的请求权在一定期限内不能行使,而不能消灭请求权也不能消灭自己所负担的债务,当对方当事人履行其义务或提保后,抗辩权归于消灭,必须恢复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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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相互比较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构成要件有五:
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双方的债务没有履行的先后顺序
双方债务的履行期均已届满
请求改造的一方未履行自己的义务或者履行不适当,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债务人瑕疵履行,债权人可请求其消除缺陷或另行给付,在债务人未消除债权人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为对待给付。
请求履行一方的对待给付尚属可能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具有以下效力:阻却对方请求权的效力。
抗辩权人未履行自己的义务,而请求对方先履行的,对方也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2)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的概念和要件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后给付义务人有丧失或可能丧失改造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先给付义务人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接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改造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
不安抗辩权成立的要件有
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应当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应当后改造的一方具有届时不能或不会作出对待给付的情形,包括经营善严重恶化主要指已陷入资不抵债的境况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丧失商业信誉,例如经常赖账不还,多次欺诈他人,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改造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特别注意:上述情况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
如果在订阅合同时即已经存在,先给付义务人若义务人若明知此情形却仍然缔约,不享有不安抗辩权,若不知此情形,则属于合同无效的问题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对此需要把握先给会义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就及时通知后给付义务人,该通知的内容包括中止改造的意思表示和指出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的合理期限这可使后给付义务人尽量减少损害,及时地恢复改造能力或提供适当的担保以消除不安抗辩权
先给付义务人负有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义务,然后才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如果先给付义务人没有确切证据而中止履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产生以下的效力: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即暂停履行或者延期履行。
在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后后给付义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
该解除方式,由先给付义务人通知后给付义务人通知后给付义务人,通知到达时发生合同解除效力。
但后给付义务人有异议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解除效力,先给付义务人的行为构成违约时,产生违约责任。
(3)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和要件
先履行抗辩权,又称顺序履行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改造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俩的酯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其构成要件有四:双方因同一合同互负债务,双方债务有先后改造的顺序,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应当先履行的一方请求应后履行的一方履行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
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的先履行义务人请求后履行义务人改造的,后履行义务人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未改造义务的,先履行抗辩权人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的全部债务先履行一方未全部履行义务的,先履行抗辩权人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相应的义务
先履行抗辩权的对此应当把握三点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产生后履行一方可一时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效力,对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在先履行一方采取了补救措施、变违约为适当履行的情况下,先改造抗辩权消失,后履行一方须履行其债务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影响后履行一方主张违约责任
特别要提醒考生:先履行抗辩权中,如果先履行义务方的行为构成违约,则后履行义务方享有违约责任请求权。
如果先履行义务方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则后履行义务方
享有合同解除权。
先履行抗辩权、违约责任请求权、合同解除权这三种权利性质不同、功能不同、不能相互代替、因此不存在只能选择适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