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履行抗辩权承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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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先履行抗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六十七条

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权利。应当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不能行使后履行抗辩权。

三、后履行抗辩权的适用,后履行抗辩权可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已到履行期的应当后履行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合同的权利。例如出租方不交付租赁物,承租方有权不付租金。

(二)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适当履行合同造成根本违约,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的权利。例如,供货方交付假冒商品、购买方有权不付货款。

(三)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适当履行构成部分履行,对方当事人有权就未履行部分拒绝给付,只对其相应给付。例如一万吨大米的买卖合同,卖方只交付了八千吨大米,尚欠二千吨。买方应当支付八千吨大米的价金,有权不付二千

吨大米的价金。,

四、后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后履行抗辩权属延期的抗辩权,只是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非永久的抗辩权。对方当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后履行抗辩权消灭,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行使后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责任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篇二:案例分析--先履行抗辩权

案例分析——先履行抗辩权

案情:

1999年12月3日,湖南永丰公司与浙江顺风公司签订了新闻纸造纸机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永丰公司向顺风公司提供造纸机一台,型号LQZ324g1575mm,单价为218万元。技术参数:车速90-180米/分;日产量15吨/天。永丰公司负责免费安装。顺风公司按月分期付款:12月底付40万;1月底付50万;发货后付50万;安装后付36.2万;安装调试验收后六个月内付清余下的质量保证金21.8万元。合同定金20万元,签约后立即支付,且定金到后合同生效。产品保证期限为一年。设备由永丰公司代运,运费由顺风公司承担。同时,双方又订立了四份附件,永丰公司提供价值585382元的通用产品,顺风公司承担该产品安装费1万元。合同订立后,顺风公司即支付了定金20万元。2000年4月

底,整套设备安装调试完毕,顺风公司在验收报告上签字:运行正常,同意接受。2000年9月1日,双方为了设备质量及付款问题再次协商,并达成补充协议一份,双方约定:对造纸机的多余设备退还给永丰公司;永丰公司应在9月15

日前派

员共同主持调试纸机,并在9月底前使新闻纸日产量15吨;顺风公司在对方解决纸机遗留问题后,在20XX年4月底前付清全部余款。补充协议签订后,永丰公司派人进行检修,双方对此作了二份纪要,双方一致确认:未最终解决“提高车速,使日产量达到15吨”。20XX年4月,永丰公司副总等来浙江签署了一份备忘录,顺风公司当日支付了5万元。6月顺风公司为减少损失,自行将该纸机全部拆除。顺风公司共支付货款1722492.05元。

20XX年9月,永丰公司起诉顺风公司,要求支付未付货款1073902.95元,代运费、安装费76596.71元,违约金745875元,其他经济损失100000元。顺风公司提起反诉,以该设备质量不符合要求为由,要求判令退还全套设备(含通用设备);返还货款1722492.05元,安装费10000元;赔偿经济损失2629659.15元。

争议焦点:

经过审理,合议庭对本案是否存在产品不符合约

定、责任归属以及应否退货等问题都达成了共识。但对

被告是否具有先履行抗辩权?即对被告未按时付款是否已

经构成违约存在分歧。有的认为,被告未按时付款,已构成违约,不享有先履行抗辩权。有的则认

为,协议约定先解决设备日产量问题再付款,故不存在违约。

判决:

法院最后判决顺风公司享有先履行抗辩权,不构成违约,但退货条件不具备,应向永丰公司支付货款余额。永丰公司未依约交付合格产品,应向顺风公司支付违约金。同时,驳回双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分析:

本案涉及合同法第67条规定的先履行抗辩权问题。

一、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一个当事人互负债务的合同

中,合同约定有先后履行顺序,在按约定应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可见,先履行抗辩权,首先是一种抗辩权,其作用在于通过行使这种权利而使对方的请求权消灭或使其效力延期

发生。具体言之,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后履约人所享有的以先履约人未履约或履约不当为由,对抗或否认先履约人请求其

履约的权利。故著名民法学家江平先生在讲授合同法时,为了强调该抗辩权是后履

律之所以赋予当事人以先履行抗辩权,是因为法律所倡导的诚实信用与公平原则。

要正确理解先履行抗辩权,必须区分其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及合同解除权的相互关系。

首先,三种抗辩权的区别。依照双务合同抗辩权发

由此组成完备的履行抗辩制度。三者最根本的区别在于合同义务是否同时或分先后,或者其所针对的义务人是先还是后。除此以外,不安抗辩权所面对的是对方不能为对待给付的一种危险,而先履行抗辩权针对的不仅仅是现实的危险,而是危险的现实。

其次,先履行抗辩权与合同解除权的区别。顾名思义,先履行抗辩权并不产生消灭合同的法律效果,只是一时阻却合同履行效力的发生。一旦抗辩权的原因消失,当事人就应当履行合同。而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则导致合同消灭。因此,各国合同法均规定了严格的解除权行使条件。另外,先履行抗辩权产生的原因是先履行义务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或不符合约定。而合同解除权产生的原因,除了双方协商一致外,往往是重大违约或其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事由。且双方均可行使。若一方违约,但合同履行尚有必要和可能,则对方当事人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中止自己的给付。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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