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人可行使不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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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协议的不可抗力条款

房屋买卖协议的不可抗力条款

房屋买卖协议的不可抗力条款鉴于甲乙双方自愿签订本房屋买卖合同,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现就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可抗力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如下不可抗力条款:第一条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或法律法规的变更等。

第二条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因不可抗力事件而主张解除或终止合同。

但是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者履行合同的成本大幅度增加,双方可以协商解除或变更合同。

第三条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合同。

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双方应尽快恢复履行合同。

第四条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损失由双方按以下方式承担:1. 可以部分履行的,双方应就未履行部分协商减少相应价款;2. 不能部分履行的,双方应就合同全部解除或部分解除后的权利义务进行协商;3.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双方应协商退还已付款项、赔偿损失等。

第五条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或法律法规的变更等。

第六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种方式解决:1.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2.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签字):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月__日房屋买卖协议的不可抗力条款(1)1. 不可抗力事件定义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受影响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_日内提供相应证明及情况说明。

合同法案例

合同法案例
合同法案 例
1
冯某乘坐文某的出租车,冯某下车时将其装有3000元现金及身份证件的手提包遗忘在车上,冯某 发现丢包后十分焦急,因不知如何才能找到司机文某,冯某通过该市的交通广播电台发出启事, 称若捡到他的手提包并返还,将付给其500元的报酬。文某听到后,与冯某联系并送还了手提包, 文某要求付酬时遭到拒绝,文某向法院起诉,冯某答辩中说,《民法通则》第79条明确规定拾得 遗失物应当归还原主,且我与文某有运送合同在先,才将包遗忘在文某的出租车上,故文某应无 偿将手提包返还给我。且包内有我的身份证件,文某能找到我却不肯归还,在我发出启事称酬谢 500元后才归还,存有恶意,属乘人之危,给付500元违背我的真实意思。
告知了A4型包装纸的价格, 而甲公司在发出函电的同时, 派车给食品加工厂送去了5000令A4型
包装纸。在该批货物送达之前,食品加工厂得知乙公司的包装纸质量较好,而且价格合理,因此, 向乙公司致电,称:“我公司愿购买贵公司的10000令A4型包装纸,盼速发货, 运费由我公司承 担。”在发出函电的第二天上午, 乙公司发函称已准备发货。下午,甲公司将5000令包装纸运到, 食品加工厂告知甲公司, 他们已决定购买乙公司的货物, 因此不能购买甲公司的货物。 甲公司
此条款,可不来本厂修理,一旦来修理视为同意。乙某系外地人刚搬来此地,前往该厂修
理冰箱,但并不知该业主甲某的单方面声明。结果电冰箱使用出现问题,造成乙某重大损
失;丙某在该厂将自家旧黑白电视翻新成彩色电视机,后在使用过程中,电视机出现故障
爆炸,造成乙面部受伤;某丁在该厂修理洗衣机,修好后业主甲某明确告知丁某不能连续 超过5小时使用洗衣机,否则可能会出现问题。后丁某仍旧连续实用超过5小时,结果洗衣 机报废。
问:订约双方对格式条款发生争议时,一般适用怎样的原则?

建筑工程合同不安抗辩权

建筑工程合同不安抗辩权

建筑工程合同不安抗辩权一、不安抗辩权的基本概念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如果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后财产状况严重恶化,或者对方当事人的行为表明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那么该方当事人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直到对方当事人提供适当的担保或者恢复履行能力为止。

二、建筑工程合同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1. 合同必须是双务合同,即双方当事人都承担一定的义务;2. 必须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严重恶化,或者对方当事人的行为表明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3. 必须向对方当事人提出要求,要求其提供适当的担保或者恢复履行能力。

三、建筑工程合同不安抗辩权范本甲方(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就________________项目达成以下协议:1. 工程内容及范围:________________2. 工程造价及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3. 工程质量及验收标准:________________4. 工期及进度安排:________________5. 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________________6. 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1)甲方发现乙方的财产状况严重恶化,可能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的能力;(2)甲方发现乙方的行为表明其将不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在出现上述情形时,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并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提供适当的担保或者恢复履行能力。

如乙方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提供适当的担保或者恢复履行能力,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四、结语。

购房合同中违约金多少才算合法

购房合同中违约金多少才算合法

One never lose anything by politeness.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购房合同中违约金多少才算合法我国的法律规定买卖合同中,违约金不得超过违约损失的30%。

相关买卖房屋双方在买卖的过程中对这类违约金进行约定,书写到相关的购房合同中,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一旦出现违约时,按照这类违约合同进行办理。

一、购房合同中违约金多少才算合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分为两种:1、逾期期限在双方的约定期限内的,应当支付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期限超过约定期限的,可选择:(1)合同继续履行,买受人应当支付逾期付款、逾期付款利息、违约金;(2)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当支付违约金;(3)双方另地约定。

二、逾期付款开发商能拒绝交房吗1、开发商行使后履行抗辩权开发商以逾期付款为由行使后履行抗辩权拒绝交付房屋。

即所谓的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届期未履行义务或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享有的可拒绝对方履行或相应履行要求的权利。

所谓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的义务互为对待给付或对价关系的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就是双务合同。

买房人有付款义务,开发商有交房义务,买卖双方履行义务的期限分别届满、届至。

后履行抗辩权实质上是对先履行义务一方违约的抗辩。

2、开发商行使后履行抗辩权不成立的情况如果买房人未能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大部分的购房款,那么开发商就可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先履行抗辩权拒绝交房;如果买房人已经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大部分的房款,那么开发商拒绝交房抗辩不予成立。

3、买房人以卖房人不具备房屋交付条件的情况,行使不安抗辩不成立。

抗辩权案例

抗辩权案例

合同法抗辩权案例分析【案例1】案情介绍:2001年1月,甲、乙公司签订了一项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于当年9月1日向乙公司交付房屋100套,并办理登记手续,乙公司则向甲公司分三次付款:第一期支付2千万元,第二期支付3千万元,第三期则在9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房屋时支付5千万元。

在签订合同后,乙公司按期支付了第一期、第二期款项共5千万元。

9月1日,甲公司将房屋的钥匙移交乙公司,但并未立即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

因此,乙公司表示剩余款项在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再付。

在合同约定付款日期(9月1日)7日后,乙公司仍然没有付款,甲公司遂以乙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甲公司则以乙公司未按期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为由抗辩。

问题:甲、乙公司的理由能否成立?【案例1分析】在本案中,从表面看,甲公司违背合同约定,未按期办理房地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已构成违约;而乙公司也违背了合同约定,在合同约定付款日期7日后,仍然没有付款,构成了履行迟延。

但是,在考虑其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时,尚应考虑其是否享有法定的抗辩权。

从本案看,乙公司按期向甲公司支付了第一期、第二期款项共5千万元,并无违约情形,甲公司并无理由行使后履行抗辩权,因此,其未按期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但对乙公司而言,由于其第三期款项的支付与甲公司交付房屋并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是应当同时履行的义务。

由于本案中合同标的物是房屋,房屋属于不动产,与动产买卖合同不同,不动产的买卖中出卖人除负有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之外,还应当完成产权移转登记,才真正履行完给付义务,由于不动产所有权的变动以登记为要件。

尽管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并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但是因为没有办理登记,房屋的所有权不能发生移转,买受人不能因出卖人的交付而获得房产的所有权。

因此,办理登记是房屋买卖合同的主给付义务。

可见,在本案中,由于甲公司的行为有可能导致乙公司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根据《合同法》第66条的规定,其有权拒绝支付剩余款项。

烂尾楼如何处理

烂尾楼如何处理

如果开发商因为资金链条断裂,可能会无力继续投资建设或陷入债务纠纷,而停工时间较长可能会形成烂尾楼,这对于购房者维护自身的利益非常不利。

建议您在签正式合同之前,再实地了解一下项目情况。

如果选择购买,一定要详细约定交房时间,以及相关的违约责任。

如果购买某项目之后出现烂尾的情况,购房者可以联合其他业主和开发商进行沟通协商,看是否能够复工;其次如果有确切的证据能够证明开发商不能到期履行义务,也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提前解除合同且主张违约金;如果因为开发商的问题致使在合同约定时不能交房,还可以在交付之日起90天后,解除合同且主张违约金。

国家对解决烂尾楼和闲置地问题并没有制定统一的措施,而是由各地根据自身情况采取相应的管理办法。

西安市相关部门针对烂尾楼项目的清理工作,也曾提出相关措施,包括:对已达到《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转让条件,但企业因缺乏资金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限期三个月,由企业筹措资金或引进合作伙伴联合开发建设;逾期仍无法实施的,由政府依法收回项目,并向社会公开招标,重新确定实施单位等。

如果购买某项目之后出现烂尾的情况,建议您继续偿还银行的按揭,因为房贷的借贷关系是银行和您,如果您因项目成为烂尾而拒绝继续还贷,您在银行的个人信用记录会受到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判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判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判规则1.约定仲裁机构名称瑕疵并不必然导致仲裁协议无效——管辖约定“北京仲裁委员会”误为“北京市仲裁委员会”,并不妨碍依当事人意思及本案情况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

标签:仲裁—约定无效—仲裁机构—名称瑕疵案情简介:2010年,置业公司与开发公司因履行双方之间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致诉。

开发公司以合同约定“协商不成的,应向北京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条款主张法院无管辖权。

置业公司提出约定的仲裁机构不存在,仲裁协议应为无效。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所指“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应理解为双方当事人约定由某行政区划或地域范围内仲裁机构仲裁情形。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由“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而非“北京市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不具备强调地域性的意思表示特点,应视为出于在仲裁机构名称中增加字词的原因,导致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

由于北京市其他两个仲裁机构分别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名称中均不含“北京”一词,故可确定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为“北京仲裁委员会”。

依前述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应认定双方选定了仲裁机构,协议中的仲裁条款有效,本案当事人合同纠纷应通过申请仲裁裁决方式予以解决。

实务要点:合同当事人将“北京仲裁委员会”误为“北京市仲裁委员会”,虽约定的仲裁机构有瑕疵,但不妨碍依当事人意思及本案情况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某开发公司与某置业公司管辖权异议案”,见《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有瑕疵时仲裁协议的效力——山东瑞祥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安联信达置业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徐德芳,最高院立案庭),载《立案工作指导·诉讼管辖》(201401/40:68)。

2.刑事被害方附带民事诉讼与雇主责任不宜分开处理——刑事被害方对刑事被告人与其他赔偿义务人的民事诉请,性质上具有不可分性,原则上应在同一诉讼中一并解决。

2022-2023年初级银行从业资格《初级个人理财》预测试题8(答案解析)

2022-2023年初级银行从业资格《初级个人理财》预测试题8(答案解析)

2022-2023年初级银行从业资格《初级个人理财》预测试题(答案解析)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第壹卷一.综合考点题库(共50题)1.教育规划包括客户自身教育规划和()。

A.企业教育规划B.子女教育规划C.老人教育规划D.家属教育规划正确答案:B本题解析:教育规划包括子女教育规划和客户自身教育规划两种情况。

2.王先生通过银行购买了20000元国债,银行没有向他出具“国债收款凭证”,只是在他的银行卡中做了记录。

那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该投资者购买的是凭证式国债,不能上市流通B.该投资者购买的是记账式国债,不能上市流通C.该投资者购买的是凭证式国债,可以上市流通D.该投资者购买的是记账式国债,可以上市流通正确答案:D本题解析:凭证式国债是一种国家储蓄债,可记名、挂失,以“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记录债权,不能上市流通,从购买之日起计息。

记账式国债以记账形式记录债权,通过银行间市场或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发行和交易,可以记名、挂失,也可上市流通。

题干表述的符合记账式国债的要求。

?3. 下列关于金融市场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金融市场是指以金融资产为交易对象而形成的供求关系及其交易机制的总和B.金融市场仅是金融资产进行交易的无形“场所”C.金融市场反映了金融资产供应者和需求者之间的供求关系D.金融市场包含了金融资产的交易机制正确答案:B本题解析:金融市场是金融资产进行交易的有形和无形的“场所”。

4.高峰期的理财活动包括()。

A.量入节出、攒首付款B.收入增加、筹退休金C.负担减轻、准备退休D.享受生活规划、遗产正确答案:C本题解析:在我国,通常男性60岁退休,女性55岁退休。

这时,房贷等中长期债务已还清,子女一般也已经步入社会开始独立,因此,这个时期基本上没有大额支出,也没有债务负担,财富积累到了最高峰,为未来的生活奠定一定的基础。

在此阶段,个人的主要理财任务是妥善管理好积累的财富,主动调整投资组合,降低投资风险,以保守稳健型投资为主,配以适当比例的进取型投资,多配置基金、债券、储蓄、银行固定收益理财产品,以稳健的方式使资产得以保值增值。

俞某某与福建华辰房地产有限公司、魏某某商品房买卖(预约) 合同纠纷案

俞某某与福建华辰房地产有限公司、魏某某商品房买卖(预约) 合同纠纷案

俞某某与福建华辰房地产有限公司、魏某某商品房买卖(预约) 合同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案号】(2010)民一终字第13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规则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涉案合同一方当事人以案外人违约为由,主张在涉案合同履行中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正文俞某某与福建华辰房地产有限公司、魏某某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民一终字第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俞某某,男,196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江滨中路219号1408室。

委托代理人:田岷,北京市惠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辉勇,福建浩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华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台江路47号华联商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蔡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梅,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玮,女,汉族,1982年11月11日出生,住山东省章丘市明水白云路87号。

原审被告:魏某某,男,1959年10月28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号码为P018353(2),现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台江路47号华联商厦12层。

委托代理人:韩梅,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建宁,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俞某某与上诉人福建华辰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辰公司)、原审被告魏某某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7日作出(2009)闽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

俞某某、华辰公司均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19日开庭审理了本案。

俞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田岷,华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梅、韩玮,魏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韩梅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07年12月10日,甲方华辰公司与乙方俞某某、丙方魏某某签订的《商铺认购书》约定,俞某某向华辰公司认购“君临盛世茶亭”一号地块的一、二、三层店面,面积约2378平方米,每平方米价格72798元,总价款17275.0198万元。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涉房地产纠纷民事检察监督典型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涉房地产纠纷民事检察监督典型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涉房地产纠纷民事检察监督典型案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4.04.11•【文号】•【施行日期】2024.04.1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检察机关正文关于印发涉房地产纠纷民事检察监督典型案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房地产产业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2023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专门强调,“做好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工作”。

当前,涉房地产纠纷案件易发高发,主要涉及“一房二卖”、逾期交房、迟延办理产权证等情形,呈现出群体性、矛盾对立激烈等特征。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助力实质性化解房地产领域矛盾纠纷,深化“检护民生”专项行动效果,持续做实人民群众可感受、能体验、得实惠的检察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选编了6件涉房地产纠纷民事检察监督典型案例,作为“检护民生”专项行动系列典型案例。

现印发你们,供各地参考借鉴。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4月11日张某等71户业主与贵州省安顺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检察和解系列案【关键词】商品房预售合同逾期办证违约金检察和解检护民生【基本案情】2015年6月30日,张某与贵州省安顺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房开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该公司开发的商品房。

合同约定:出卖人承诺于2015年12月31日前,取得该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将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交付买受人,逾期不能交付的,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万分之一向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签订后,张某依约支付了购房款336757元,某房开公司于2016年8月1日交付房屋,但一直未办理产权登记。

2018年12月25日,张某诉至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某房开公司交付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配合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并以购房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支付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25日期间的逾期办证违约金共计36706.51元,此后继续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以购房款为基数支付违约金,直至办妥房屋所有权证之日止。

创业法学答案答案

创业法学答案答案

网络选修课尔雅创业法学答案尔雅答案,作业答案章节测验答案引言1【判断题】"创业法学"是创业方法之学。

〔*〕2【判断题】创业要守好法律底线是指创业不能违反法律的制止性规定。

〔 V〕3【判断题】"创业法学"的格局以创业学为体,法学为用。

〔V 〕4【判断题】创业者法律素养的提升是"创业法学"的目标。

〔V 〕本章导入:中国合伙人1【多项选择题】"中国合伙人"电影中表达的创业要素类型包括:〔ABCD 〕。

A、物质要素B、资金要素C、智力和人力资本D、声誉资本2【多项选择题】"中国合伙人"中创业团队成员的选择来自:〔 AC〕。

A、熟人B、陌生人C、同学D、亲戚3【判断题】"中国合伙人"是一部有关年轻人创业的励志故事片。

〔V 〕4【判断题】"中国合伙人"中呈现了创业所需资源:创业团队,创业工程和市场需求。

〔V 〕创业工程的法律识别:风险与时机并存1【单项选择题】甲和乙设立了一**公司,但该公司账户和甲的个人账户经常混在一起,现甲公司破产,债权人要求甲对公司债务承当责任,是否合法?〔A 〕A、合法B、不合法C、甲仅以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当责任D、甲对公司债务不承当责任2【多项选择题】创业团队合伙协议包括〔ABCD〕。

A、出资B、股权比例C、盈亏负担D、决策和表决3【多项选择题】知识产权包括〔 ABC〕A、专利权B、商标权C、著作权D、商业秘密4【多项选择题】创业者为什么要具有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abcd 〕A、有利于防止诉累B、有利于创业工程顺利进展C、可以因此获利D、防止他人抢注商标5【判断题】对市场主体而言,法无制止即可为。

〔对〕6【判断题】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绝对无效。

〔错〕7【判断题】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绝对无效。

〔对〕8【判断题】初创企业不需要对劳资进展规化管理。

不安抗辩权是什么

不安抗辩权是什么

不安抗辩权是什么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二者是权利主体以及适用情形等方面的不同。

合同撤销的抗辩权是不能行使的,这是因为合同撤销权与合同抗辩权在法律上属于完全不同的两种权利。

一、什么是不安抗辩权其适用条件是什么一、什么是不安抗辩权其适用条件是什么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难以给付之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有:1.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

不安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样,均只能发生于双务合同。

因此,单务合同以及不完全的双务合同均不能产生不安抗辩权。

2.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

异时履行是指双方履行存在的时间顺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

对一些买卖合同,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一般采用同时履行。

而对于以下合同,除当事人有特别规定外,应采用异时履行,这些合同包括租赁、承揽、保管、仓储、委托、行纪、居间等。

3.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

如果履行期未届至,先履行方只能暂时停止履行的准备,无须停止履行。

4.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二、不安抗辩权的抗辩理由有哪些 1.后履行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后履行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后履行方丧失商业信誉;4.后履行方存在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三、不安抗辩权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1.前提条件不同。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时间有先后之别,而预期违约制度不以双务合同当事人债务之履行存在先后顺序为前提,无论双方当事人是否有义务先行作出履行还是同时作出履行,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在对方预期违约时中止履行合同而寻求法律救济。

2.行使权利主体不同。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主体仅为一方,具有特定性,即有先为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

业主一房二卖的违约案件的代理词

业主一房二卖的违约案件的代理词

代理词:业主一房二卖的违约案件尊敬的审判员:根据本案事实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现代理人就毛某某与刘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刘某某恶意隐瞒将房屋二次抵押的事实,属严重违约行为。

2014年2月25日,毛某某与刘某某签署《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毛某某向刘某某购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流星花园三区32号楼10层2单元1001号房屋,房屋总价款为450万元,合同签订当日支付定金15万,2014年5月30日前支付165万,2014年7月1日前支付130万,2014年7月30日前支付140万。

合同签署后,毛某某依约定支付了定金15万元,但在距离毛某某支付165万元的付款期还有17天时,刘某某即于2014年5月13日与北京市华夏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天通苑分公司(以下简称为“华夏典当行”)签订《房屋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约定担保主债权金额为180万元,担保期间为2014年5月13日至2019年5月13日,典当综合服务费为2.7%,利率为0.1%。

刘某某与华夏典当行向北京市昌平区住建委申请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于2014年5月13日依法设立。

刘某某在签署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期间及抵押权设立后,均未向毛某某告知房屋的二次抵押情况,属严重违约行为。

二、毛某某经向北京市昌平区住建委查询,知晓了刘某某将房屋二次抵押给华夏典当行的情况,故依合同法的规定中止履行合同,暂缓向刘某某支付购房款,毛某某未按合同原约定期限付款不构成违约。

毛某某于2014年5月20日之后向北京市昌平区住建委查询,知晓了刘某某将房屋二次抵押给华夏典当行的违约行为,但鉴于毛某某并非房屋所有权人的客观原因,昌平区住建委表示仅能口头告知毛某某房屋已进行二次抵押,担保债权金额为180万元的情况,但不能向毛某某提供抵押的书面档案,需立案后凭法院的立案受理通知书或调查令方能调取抵押登记档案。

毛某某多次与刘某某电话沟通要求说明抵押情况,但从双方往来短信记录、函件以及刘某某提交的反诉状中均可以看出,刘某某一直不予承认二次抵押的严重违约行为,仅是一直在催促毛某某支付购房款,声称毛某某未按期付款。

宋坤、王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宋坤、王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宋坤、王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4【案件字号】(2020)皖01民终205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马枫蔷方玮韡【审理法官】张马枫蔷方玮韡【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宋坤;王魁【当事人】宋坤王魁【当事人-个人】宋坤王魁【代理律师/律所】王汉波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凌小涵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张春宇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曹明安徽徽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汉波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凌小涵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张春宇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曹明安徽徽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汉波凌小涵张春宇曹明【代理律所】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安徽徽航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宋坤;王魁【本院观点】本案中宋坤与王魁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效力性强制规定的情形,应为合法有效。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委托代理违约金过错无过错返还财产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第三人证据不足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反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宋坤与王魁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效力性强制规定的情形,应为合法有效。

王魁主张案涉合同无效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规定,王魁关于合同无效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案涉合同系因王魁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宋坤购房款导致的,王魁系违约一方。

因此,王魁上诉主张宋坤返还本金增加9万元及利息21万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珠海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谭泽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珠海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谭泽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珠海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谭泽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0【案件字号】(2020)粤04民终71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廖世娟朱玮牟宏微【审理法官】廖世娟朱玮牟宏微【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珠海市某某某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谭泽棠【当事人】珠海市某某某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谭泽棠【当事人-个人】谭泽棠【当事人-公司】珠海市某某某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容韵雅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容韵雅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容韵雅【代理律所】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被告】谭泽棠【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购房款利息承担问题。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代理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证人证言证据交换质证诉讼请求反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购房款利息承担问题。

珠海市人民政府出台对房地产市场实行限购限贷规定的时间分别在2016年10月6日和2017年4月7日,碧桂园公司与谭泽棠就案涉房产的买卖签订《认购书》的时间是2016年12月28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的时间是2017年7月4日,即签订买卖合同的时间在限购政策出台之后。

碧桂园公司作为专业房地产开发商,对该限购政策显然应该明知;谭泽棠购买珠海商品房,亦应对珠海购房政策进行了解。

谭泽棠的身份证信息显示其户籍地为广东省廉江市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谭泽棠并非珠海市某某某民,也没有在珠海工作和购买社保,根据珠海市限购政策的规定,谭泽棠不具有珠海购房资格,在此情况下,碧桂园公司与谭泽堂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显然双方均具有过错。

山西陆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赵勇磊、刘爱飞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西陆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赵勇磊、刘爱飞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西陆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赵勇磊、刘爱飞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6【案件字号】(2020)晋01民终649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耀功王丰毅段雪丽【审理法官】赵耀功王丰毅段雪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山西陆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勇磊;刘爱飞;陆延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山西陆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勇磊刘爱飞陆延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赵勇磊刘爱飞【当事人-公司】山西陆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陆延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贾林山西秉钰律师事务所;卫欣山西邦宁律师事务所;张燕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邱莹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董秀川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贾林山西秉钰律师事务所卫欣山西邦宁律师事务所张燕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邱莹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董秀川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贾林卫欣张燕邱莹董秀川【代理律所】山西秉钰律师事务所山西邦宁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山西陆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赵勇磊;刘爱飞;陆延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二原告作为普通消费者,已经交付了购房款的70%。

在自身履行合同存在瑕疵,双方对于是否交付房屋、如何交付房屋存有争议的情况下,被告陆锦泰房地产公司单方解除与二原告的内部购房协议不妥。

被上诉人赵勇磊、刘爱飞与原审被告陆延公司签订的《房屋内部认购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协议。

【权责关键词】无效催告撤销无权代理实际履行违约金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高度盖然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清算【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

京山县慧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黄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京山县慧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黄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京山县慧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黄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29【案件字号】(2021)鄂08民终86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苏华杨红艳王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京山县慧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黄某【当事人】京山县慧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黄某【当事人-个人】黄某【当事人-公司】京山县慧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吕海涛湖北子彦律师事务所;陈东辉湖北子彦律师事务所;陈晓峰湖北陈孙律师事务所;熊耀国湖北陈孙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吕海涛湖北子彦律师事务所陈东辉湖北子彦律师事务所陈晓峰湖北陈孙律师事务所熊耀国湖北陈孙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吕海涛陈东辉陈晓峰熊耀国【代理律所】湖北子彦律师事务所湖北陈孙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京山县慧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纠纷发生在慧丰公司与黄某之间,该组证据与本案缺乏关联,不予采信。

该证据为网页打印信息,在无其他证据佐证情况下,真实性无法核实,不予采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权责关键词】追认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合同合同约定法定代理人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查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21 01:07:34京山县慧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黄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鄂08民终863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京山县慧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京山市新市镇沿河南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曹红云,该公司执行董事。

买新房停工断供条款

买新房停工断供条款

买新房停工断供条款一、“停供”还是“断供”应当慎重选择断供是解除合同,不再偿还贷款,停供是暂时停止偿还贷款,待开发商交付房屋后再继续还款。

两者对合同的影响程度是有区别的,对购房者后续的维权也至关重要。

在我国现有房地产开发制度下,一个楼盘就一个开发商,除了烂尾楼盘外,开发商没有其他资产。

为了尽快回笼资金,房屋预售前,开发商已经将土地抵押给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楼盘也做了在建工程抵押。

而公司是有限责任,楼盘烂尾了,购房者不能要求开发商的股东或其他关联公司承担责任。

所以拿到房屋是对购房者最大的保障,如果楼盘彻底烂尾,开发商破产清盘,房屋的建筑商享有建筑工程价款优先权,银行享有抵押权,均优先于购房者要求开发商返还首付款和已偿还按揭款的权利。

最后的结果可能是购房者付了款而一无所获。

因此,如果楼盘烂尾,购房者不要贸然解除合同,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先中止履行合同。

这既有法律依据,也有判例支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楼盘确实烂尾,购房者可以暂停履行购房合同。

因为贷款合同和购房合同是联立合同,具有牵连性,购房者可以一并中止履行贷款合同,暂停还款,这是有案例支撑的。

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与黄某某申请再审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民申7516号《民事裁定书》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黄某某从起诉之日起至案涉商品房具备交付条件之前无需向招行惠州分行履行《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中偿还本金及利息的义务,黄某某已经向招行惠州分行偿还的本金及利息不予退回,在案涉商品房具备交付条件之时黄某某仍应履行《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中偿还本金及利息的义务,并无不当。

房子不过户协议有效最好方法?房屋买卖合同违约责任形态有哪些?

房子不过户协议有效最好方法?房屋买卖合同违约责任形态有哪些?

房子不过户协议有效最好方法?房屋买卖合同违约责任形态有哪些?房子不过户协议有效最好方法?1.一般情况下,签订完买卖合同未办理房产过户登记的,购房人不拥有房屋的产权。

据我国《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审理房地产案件,应尊重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2.只要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法律政策,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就应维护合同的效力。

房屋买卖合同违约责任形态有哪些?1、预期违约。

我国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期违约形态与一般合同基本一致,可分为两种具体类型:预期拒绝履行,指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至前,一方当事人以言辞或行为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其将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2、预期不能履行,指在合同履行期届至前,有情况表明或一方当事人根据客观事实发现另一方当事人届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

我国《合同法》第108条对预期拒绝履行做了规定,而第68条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则兼含有以上两种类型的具体表现行为。

3、实际违约。

主要包括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事人届期不能履行债务和届期拒绝履行债务两种。

此处不能履行和拒绝履行均发生在履行期届满后,其最终反映形式为迟延履行或不履行。

迟延履行包括债务人迟延履行和债权人迟延履行。

4、不适当履行。

即指虽有履行但履行房屋质量、面积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违约情形。

房屋质量不适当履行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两种情形。

瑕疵履行是指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情形。

5、其它违约行为。

是指除上述违约情形外的其他履行附随义务时存在的违约行为。

通过上文小编对房子不过户协议有效最好方法?房屋买卖合同违约责任形态有哪些的知识解析,我们才发现其实房子的过户与不过户都是需要提前确定好的,要是我们在合同签订的过程,或者过户的过程中出现违约,就会受到相应法律制裁的,所以要想买房顺利,这些要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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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人可行使不安抗辩

Document number【980KGB-6898YT-769T8CB-246UT-18GG08】
某项目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开发公司)与樊某达成协议,由樊某购买开发公司在建的商品房一套。

同年12月20日,樊某预付了购房款40000元。

事后,樊某得悉开发公司所预售的商品房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遂不再支付余下的房款,也不愿接收已竣工的房屋,并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购房协议无效,开发公司返还其预付的购房款40000元,并赔偿其利息损失25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公司预售商品房未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且开发公司在诉讼中仍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应认定该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导致合同无效的责任在开发公司,开发公司应承担返还房款、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据此,判决开发公司返还樊某购房款40000元及赔偿其利息损失250元。

本案评析:
由于商品房预售合同是以正在建设中的房屋作为买卖的标的物,商品房只有在竣工后才能交付给买受人,履行合同的期限较长,存在着较大的交易风险。

因此,法律对商品房预售作了特别的规定,即商品房预售合同除了应当符合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一般要件外,还应当符合其他条件,方可发生法律效力。

购房人樊某与开发公司之间所达成的购房协议,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要件,但由于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导致在法律上确认无效。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购房人出于对预期利益的保护而拒付剩余房款,属于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行为,法院予以支持。

同时,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开发企业未按本办法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预售、补办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可见,预售人在合同订立后补办了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但本案中合同纠纷已进入诉讼阶段,开发商仍未办理许可证的,则应认定合同无效。

相关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必须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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