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养老医疗保险裁决书2011-3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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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性司发文的通知-劳社厅发[2000]5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性司发文的通知-劳社厅发[2000]5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性司发文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性司发文的通知(劳社厅发〔200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为了做好劳动保障系统《行政复议法》的贯彻实施工作,根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对各司局1988年以来的政策性司发文进行了认真清理,决定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性司发文。

现将废止的政策性司发文目录予以公布,其中,带*号的文件将以我部办公厅的名义重新印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二000年一月三十一日废止的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性司发文目录养老保险部分┏━┯━━━━━━━━━━━━━━┯━━━━━━━━━━━┯━━━━━┓┃序│文件名│文号│发文日期┃┃号│││┃┠─┼──────────────┼───────────┼─────┨┃1 │关于交通部第一公路工程总公司│劳险司函字〔1991〕3号│1991.01.26┃┃│原“五·七”家属连职工退休养││┃┃│老问题的复函││┃┠─┼──────────────┼───────────┼─────┨┃2 │关于日侨卢小松退休问题的函│劳险司函字〔1991〕33号│1991.12.20┃┠─┼──────────────┼───────────┼─────┨┃3 │关于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待遇问│劳险司函字〔1993〕5号│1993.01.18┃┃│题的函││┃┠─┼──────────────┼───────────┼─────┨┃4 │关于对判刑人员工龄计算问题的│劳险司函字〔1994〕10号│1994.06.01┃┃│复函││┃┠─┼──────────────┼───────────┼─────┨┃5 │关于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待遇问│劳险司函字〔1995〕13号│1995.04.25┃┃│题的复函││┃┠─┼──────────────┼───────────┼─────┨┃6 │关于对北京市执行《国务院关于│劳险司函字〔1996〕22号│1996.06.25┃┃│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中遇到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7 │对“关于原在部队服役期间从事│劳险司函字〔1996〕26号│1996.08.20┃┃│过井下、高温、有毒、有害身体││┃┃│健康等工种的转业、复员、退休││┃┃│军人,其军龄可否折算工龄”的││┃┃│复函││┃┠─┼──────────────┼───────────┼─────┨┃8 │对北京市劳动局京劳险文〔1996│劳险司函字〔1996〕33号│1996.11.12┃┃│〕102号请示的复函││┃┠─┼──────────────┼───────────┼─────┨┃9 │关于对煤炭部财务劳资司《关于│劳险司函字〔1996〕34号│1996.11.13┃┃│怎样具体界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范围的请示》的复││┃┃│函││┃┠─┼──────────────┼───────────┼─────┨┃10│对《关于如何正确执行劳部发〔│劳险司函字〔1996〕40号│1996.12.18┃┃│1995〕262号通知的请示》及《││┃┃│关于原郑州市二七线路金具厂部││┃┃│分退休职工要求逐月发放退休金││┃┃│的函》的复函││┃┠─┼──────────────┼───────────┼─────┨┃11│对《关于合同制职工退休问题的│劳险司函字〔1996〕39号│1996.12.25┃┃│请示》的复函││┃┠─┼──────────────┼───────────┼─────┨┃12│关于职工被逮捕或免于刑事处分│劳险司函字〔1997〕2号│1997.02.22┃┃│期间缴纳养老保险费用问题的复││┃┃│函││┃┠─┼──────────────┼───────────┼─────┨┃13│关于对广东农垦企业职工养老保│劳险司函字〔1997〕17号│1997.11.11┃┃│险统筹问题的处理意见的复函││┃┗━┷━━━━━━━━━━━━━━┷━━━━━━━━━━━┷━━━━━┛医疗、工伤保险部分┏━┯━━━━━━━━━━━━━━┯━━━━━━━━━━━┯━━━━━┓┃序│文件名│文号│发文日期┃┃号│││┃┠─┼──────────────┼───────────┼─────┨┃1 │对《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设想│劳险司函字〔1988〕7号│1988.08.29┃┃│》的意见││┃┠─┼──────────────┼───────────┼─────┨┃2 │关于对“职工因工残废评定标准│劳险司函字〔1988〕11号│1988.11.19┃┃│”的意见的函││┃┠─┼──────────────┼───────────┼─────┨┃3 │关于企业职工工伤与非因工死亡│劳险司函字〔1991〕22号│1991.07.30┃┃│待遇界线划分问题的复函││┃┠─┼──────────────┼───────────┼─────┨┃4 │关于患矽肺病职工退休问题的复│劳险司函字〔1994〕10号│1994.6.01 ┃┃│函││┃┠─┼──────────────┼───────────┼─────┨┃5 │关于研究解决工伤保险基金节余│劳险司函字〔1995〕17号│1995.06.29┃┃│问题的函││┃┠─┼──────────────┼───────────┼─────┨┃6 │关于对处理南京市第一建筑公司│劳险司函字〔1995〕29号│1995.12.15┃┃│的职工在外派劳务中因工死亡的││┃┃│赔偿金权益纠纷一案征求意见的││┃┃│复函││┃┠─┼──────────────┼───────────┼─────┨┃7 │关于工伤保险应实行属地原则的│劳险司函字〔1996〕21号│1996.06.15┃┃│复函││┃┠─┼──────────────┼───────────┼─────┨┃*8│关于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工伤认│劳社医司函〔1998〕3号│1998.12.30┃┃│定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9│关于对江西省劳动厅《关于职工│劳社医司函〔1999〕4号│1999.04.20┃┃│享受工伤待遇的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对山东省劳动厅《关于职工││┃┃10│享受工伤待遇的有关问题》的复│劳社医司函〔1999〕22号│1999.08.16┃┃│函││┃┠─┼──────────────┼───────────┼─────┨┃* │关于对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11│工伤待遇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劳社医司函〔1999〕23号│1999.08.31┃┃│函││┃┗━┷━━━━━━━━━━━━━━┷━━━━━━━━━━━┷━━━━━┛培训就业部分┏━┯━━━━━━━━━━━━━┯━━━━━━━━━━━━┯━━━━━┓┃序│文件名│文号│发文日期┃┃号│││┃┠─┼─────────────┼────────────┼─────┨┃*1│关于做好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劳培司字〔1997〕20号│1997.04.30┃┃│中心及其他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工作的补充通知││┃┠─┼─────────────┼────────────┼─────┨┃2 │关于对香港特别行政区职业学│劳社培就司函〔1998〕6号│1998.07.23┃┃│校毕业生考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一事的复函││┃┠─┼─────────────┼────────────┼─────┨┃3 │关于加强对举办职业技能鉴定│劳社培就司发〔1998〕5号│1998.09.24┃┃│业务培训班管理的通知││┃┠─┼─────────────┼────────────┼─────┨┃4 │关于对规范再就业服务中心运│劳社培就司函〔1998〕42号│1998.10.26┃┃│作有关问题的复函││┃┠─┼─────────────┼────────────┼─────┨┃*5│关于印发《劳动预备制培训实│劳社培就司发〔1999〕63号│1999.09.20┃┃│施办法》的通知││┃┠─┼─────────────┼────────────┼─────┨┃6 │关于对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对│劳培司字〔1998〕20号│1998.03.18┃┃│<职业技能鉴定规范>中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7 │关于确定组织民工有序流动重│劳社培就司发〔1999〕2号│1999.01.15┃┃│点监控地区和加强春运期间重││┃┃│点监控工作的通知││┃┠─┼─────────────┼────────────┼─────┨┃8 │关于就业经费核算执行新的会│劳社培就司发〔1998〕20号│1998.11.09┃┃│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9 │关于劳务输出扶贫试点工作经│劳就司字〔1996〕33号│1996.06.07┃┃│费补贴办法的函││┃┗━┷━━━━━━━━━━━━━┷━━━━━━━━━━━━┷━━━━━┛农村社会保险部分┏━┯━━━━━━━━━━━━━┯━━━━━━━━━━━━┯━━━━━┓┃序│文件名│文号│发文日期┃┃号│││┃┠─┼─────────────┼────────────┼─────┨┃*1│关于增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交│民社险函〔1992〕第1号│1992.05.18┃┃│费、领取计算表(表6-10)的││┃┃│通知││┃┠─┼─────────────┼────────────┼─────┨┃*2│关于增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交│民社险函〔1992〕第3号│1992.08.08┃┃│费、领取计算表(表11-16)││┃┃│的通知││┃┠─┼─────────────┼────────────┼─────┨┃*3│关于退保金计算问题的意见│民社险函〔1992〕第4号│1992.08.08┃┠─┼─────────────┼────────────┼─────┨┃*4│关于印发缴费阶段标准单证明│民社险函〔1993〕第5号│1993.04.19┃┃│和操作流程的通知││┃┠─┼─────────────┼────────────┼─────┨┃*5│关于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民社险函〔1993〕第8号│1993.06.05┃┃│金增值要求的通知││┃┠─┼─────────────┼────────────┼─────┨┃*6│关于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民社险函〔1993〕第14号│1993.07.22┃┃│金增值要求的通知││┃┠─┼─────────────┼────────────┼─────┨┃*7│关于印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给│险标函〔1994〕第8号│1994.05.05┃┃│付阶段的操作流程和标准单证││┃┃│的通知││┃┠─┼─────────────┼────────────┼─────┨┃*8│关于执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险标字〔1994〕第9号│1994.07.20┃┃│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9│关于推广使用“农村社会养老│险技函〔1998〕3号│1998.10.10┃┃│保险个人帐户管理系统(2.0 ││┃┃│版)”的通知││┃┠─┼─────────────┼────────────┼─────┨┃10│对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农村│险基函〔1997〕2号│1997.09.16┃┃│社会养老保险管理费用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11│关于给江苏省民政厅《关于省│险基函〔1997〕6号│1997.12.10┃┃│、市建立与使用调剂金的请示││┃┃│》的函││┃┠─┼─────────────┼────────────┼─────┨┃12│关于给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农│险基函〔1997〕7号│1997.12.10┃┃│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函││┃┠─┼─────────────┼────────────┼─────┨┃13│关于对云南省民政厅《关于能│险基函〔1997〕8号│1997.12.29┃┃│否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紧急请示》││┃┃│的复函││┃┗━┷━━━━━━━━━━━━━┷━━━━━━━━━━━━┷━━━━━┛劳动工资部分┏━┯━━━━━━━━━━━━━┯━━━━━━━━━━━━┯━━━━━┓┃序│文件名│文号│发文日期┃┃号│││┃┠─┼─────────────┼────────────┼─────┨┃*1│对送回原单位进行劳动教养人│劳薪司函〔1991〕10号│1991.11.14┃┃│员工资待遇的处理意见││┃┠─┼─────────────┼────────────┼─────┨┃*2│关于改进实行五天半工作制后│劳计司函字〔1994〕7号│1994.03.17┃┃│有关小时工资折算问题的复函││┃┠─┼─────────────┼────────────┼─────┨┃*3│关于配合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劳关司函〔1995〕7号│1995.03.22┃┃│度做好劳动合同鉴定工作的函││┃┠─┼─────────────┼────────────┼─────┨┃*4│关于《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审│劳综司函字〔1995〕6号│1995.03.24┃┃│核签章有关问题的通知││┃┠─┼─────────────┼────────────┼─────┨┃*5│关于贯彻《关于改进完善弹性│劳综司函字〔1995〕8号│1995.05.08┃┃│劳动工资计划办法的通知》实││┃┃│施意见的函││┃┠─┼─────────────┼────────────┼─────┨┃*6│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管辖问题的│劳关司函〔1995〕25号│1995.10.16┃┃│复函││┃┠─┼─────────────┼────────────┼─────┨┃*7│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当│劳社劳资司函〔1998〕2号│1998.08.31┃┃│行政被告的通知││┃┠─┼─────────────┼────────────┼─────┨┃*8│关于劳动合同鉴证问题的复函│劳社劳资司函〔1998〕11号│1998.11.18┃┗━┷━━━━━━━━━━━━━┷━━━━━━━━━━━━┷━━━━━┛——结束——。

王连合、唐山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连合、唐山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连合、唐山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8【案件字号】(2020)冀02行终51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秀敏胡津湘刘威彤【审理法官】张秀敏胡津湘刘威彤【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连合;唐山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开滦钱家营矿劳动服务公司【当事人】王连合唐山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开滦钱家营矿劳动服务公司【当事人-个人】王连合【当事人-公司】唐山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开滦钱家营矿劳动服务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言河北三汇律师事务所;刘印存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蒋子军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言河北三汇律师事务所刘印存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蒋子军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言刘印存蒋子军【代理律所】河北三汇律师事务所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连合【被告】唐山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开滦钱家营矿劳动服务公司【本院观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经办规程》的相关规定,被上诉人唐山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作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辖区范围内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具有核查的法定职责,上诉人向其邮寄要求核定征缴养老保险费的申请,被上诉人唐山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对该申请拒收的做法确有不当。

【权责关键词】违法受案范围第三人质证撤诉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经办规程》的相关规定,被上诉人唐山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作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辖区范围内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具有核查的法定职责,上诉人向其邮寄要求核定征缴养老保险费的申请,被上诉人唐山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对该申请拒收的做法确有不当。

山东高院判例:对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进行查处,是否受2年追究期限的约束?

山东高院判例:对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进行查处,是否受2年追究期限的约束?

⼭东⾼院判例:对⽤⼈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进⾏查处,是否受2年追究期限的约束?裁判要点 从保护劳动者权益⾓度出发,对于⽤⼈单位未按时⾜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政保障部门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条规定,以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为由不再查处的,⼈民法院不应予以⽀持,当事⼈请求履⾏查处职责,且能够提供相应材料初步证明企业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民法院应当判决责令有关劳动保障⾏政部门履⾏相应职责。

裁判⽂书 ⼭东省⾼级⼈民法院 ⾏政判决书 (2019)鲁⾏再69号 再审申请⼈(⼀审被告、⼆审被上诉⼈)⼭东省社会保险事业中⼼(原⼭东省社会保险事业局),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16号。

法定代表⼈亓军,主任。

委托代理⼈陆洋,该单位⼯作⼈员。

被申请⼈(⼀审原告、⼆审上诉⼈)孙溧,⼥,1963年10⽉5⽇出⽣,汉族,现住⽇照市东港区129号。

被上诉⼈(⼀审被告)⼭东省⼈民政府,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省府前街1号。

法定代表⼈龚正,省长。

原审第三⼈中国邮政储蓄银⾏股份有限公司⼭东省分⾏,住所地济南市⾼新区经⼗路7000号汉峪⾦融商务中⼼4区6号。

负责⼈焦⽟泉,⾏长。

再审申请⼈⼭东省社会保险事业中⼼(以下简称省社保中⼼)因与被申请⼈孙溧、被上诉⼈⼭东省⼈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原审第三⼈中国邮政储蓄银⾏股份有限公司⼭东省分⾏(以下简称⼭东邮储银⾏)社会保险⾏政处理、⾏政复议纠纷⼀案,不服济南市中级⼈民法院(2018)鲁01⾏终684号⾏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于2019年12⽉9⽇作出(2019)鲁⾏申416号⾏政裁定,裁定本案由本院进⾏提审。

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侯勇、审判员李拙、审判员李莉军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原告孙溧原为⼭东邮政公司职⼯,后⼜与第三⼈⼭东邮储银⾏建⽴劳动关系。

2016年6⽉13⽇,被告省社保中⼼收到原告孙溧的《社保违法⾏为投诉并请求处理书》,该投诉书反映上述两⽤⼈单位未为其⾜额缴纳养⽼保险费的⾏为。

最高院补交社保答复与案例【范本模板】

最高院补交社保答复与案例【范本模板】

升级版|最高法院关于补缴社保争议的四个答复意见(附判例)李迎春律师(转载须注明出处)实践中用人单位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系非常普遍的行为,特别是未足额缴费现象非常突出。

劳动者如果通过仲裁或者诉讼途径主张权利,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裁判机关做何处理?我收集了最高法院对此问题的相关意见,供大家参考!一、最高法院关于企业为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引发纠纷问题的答复最高法院于2010年12月21日在其官网(www。

)的答复:201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了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而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数额等发生争议的,未规定由法院受理.因社保机构对用人单位欠缴费用负有征缴的义务,如果劳动者、用人单位与社保机构就欠费等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

因此,此类争议不宜纳入民事审判的范围,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数额等发生争议的,应向相关部门申请解决。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二、最高法院关于对“社会保险的劳动争议”问题的答复最高法院于2011年11月23日在其官网(。

cn) 的答复:“关于网民反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问题,实际上主要涉及到如何正确认识人民法院受理社会保险争议的范围。

对于这一问题,我们在《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

这个问题主要关系到如何正确界定人民法院司法职责权限与人力资源的社会保障部门行政权能的合理分工。

真实案例员工退休后以公司未缴纳十几年前的社保提起诉讼能否支持?

真实案例员工退休后以公司未缴纳十几年前的社保提起诉讼能否支持?

真实案例员⼯退休后以公司未缴纳⼗⼏年前的社保提起诉讼能否⽀持?律师观点分析 缴纳社会保险费关键在于公司是否存在法定义务或在劳动合同中就社会保险费缴纳有相应约定。

我国于2011年实施的《中华⼈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次⽴法明确要求⽤⼈单位和职⼯共同缴纳社会保险费。

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即不能⽤当前制定实施的法律去约束过去的⾏为。

既然劳动合同未约定,公司显然没有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约定义务或法定义务。

之于公司⽽⾔,如本案处理不好,观望的其他员⼯也会来主张,所以建议如公司遇到纠纷应及时委托律师处理,千万不要讳疾忌医。

附:本⼈代理的⼀起因劳动者认为公司未缴纳社保所引发的纠纷厦门市思明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闽0203民初11213号 原告:黄XX,⼥,1969年4⽉5⽇出⽣,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XX物业(厦门)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王伟栋,福建群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XX与被告物业(厦门)公司【以下简称XX物业(厦门)公司】劳动争议⼀案,本院于2019年5⽉29⽇⽴案后,依法适⽤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了审理。

黄XX,XX物业(厦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王伟栋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XX物业(厦门)公司替黄XX补缴1988年7⽉⾄1992年7⽉的社会保险费;2、判令XX物业(厦门)公司⽀付黄XX2018年11⽉⾄2019年4⽉的经济补偿计3万元;3、由XX物业(厦门)公司承担⼀切诉讼的全部费⽤。

事实与理由:黄XX于1988年7⽉被XX五⾦制品有限公司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员⼯,从事管理丝印⼯作,于1992年8⽉1⽇因犯法被正式逮捕。

因快到退休年龄,黄XX于2018年11⽉前往市政务中⼼三楼的社保中⼼打印保险费的对账单,发现从1988年7⽉⾄1992年7⽉期间,厦门市宏福塑胶五⾦制品有限公司并未为黄XX缴纳社会保险费,随即填写⼀份协查函请求社保中⼼帮忙查询此期间的缴费状况。

【典型案例】投诉补缴社保,高院:不归人社局管,驳回!

【典型案例】投诉补缴社保,高院:不归人社局管,驳回!

【典型案例】投诉补缴社保,⾼院:不归⼈社局管,驳回!【典型案例】投诉补缴社保,⾼院:不归⼈社局管,驳回!基本案情2011年8⽉⾄2019年10⽉期间,王某系某公司的合同⼯,2015年6⽉⾄2019年10⽉期间,某公司为王某参加了社会保险并依法缴费。

2019年10⽉31⽇,王某与某公司签订了解除终⽌劳动关系协议书,按照该协议,某公司⽀付15300元作为经济补偿⾦、待通知⾦以及其他⼀切补偿,王某放弃针对某公司的全部权利,王某在该协议上签字捺印。

2019年12⽉18⽇,王某向开州⼈社局投诉,要求补缴2011年8⽉⾄2015年5⽉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开州⼈社局接到王某的投诉后,对王某的投诉材料进⾏了审查并调查了王某的社会保险参保信息。

2019年12⽉20⽇,开州⼈社局对王某作出3号告知,对王某的投诉事项不予受理。

王某不服,起诉⾄法院,请求撤销开州⼈社局作出的3号告知并判令开州⼈社局在法定期限内对王某的投诉事项重新作出处理。

⼀审法院⼀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开州⼈社局作出的3号告知是否应撤销?社会保险法第五⼗⼋条第⼀款规定:“⽤⼈单位应当⾃⽤⼯之⽇起三⼗⽇内为其职⼯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第五⼗九条第⼀款规定:“社会保险费实⾏统⼀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六⼗三条第⼀款规定:“⽤⼈单位未按时⾜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条例》第⼆条规定:“基本养⽼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本条例”。

第六条规定:“社会保险费实⾏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征收。

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第⼆⼗九条规定:“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本条例适⽤于本⾏政区域内⼯伤保险费和⽣育保险费的征收、缴纳”。

补缴社保超过三年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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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社保超过三年法律文书导读:定义借条定义借条借条是指借款人向借款人发出的,要求借款人在指定的时间内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期限还款的文件。

超过三年有效的法律依据。

一、定义借条借条是指借款人向借款人发出的,要求借款人在指定的时间内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期限还款的文件。

二、超过xx年有效的法律依据1.《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签署的借条,在xx年内有效;2.根据《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的借条,若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借条在xx年内有效;3.根据《公证法》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签订的借条,若有约定具体的有效期限,则借条以约定的有效期限为准。

法律文书社保补缴超过的注意事项:《中华大唐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借款合同有效期限不得超过xx年。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借条超过xx年有效的法律依据是当事人另有约定。

法律文书社保补缴超过应包括的内容:一、定义借条借条是指借款人向借款人发出的,要求借款人在指定的时间内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期限还款的文件。

二、超过xx年有效的法律依据1.《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签署的借条,在xx年内有效;2.根据《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的借条,若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借条在xx年内有效;3.根据《公证法》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签订的借条,若有约定具体的有效期限,则借条以约定的有效期限为准。

法律文书格式范本示例原告:_________________,男,汉族,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出生,__________市职工,住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路号院,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被告: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___路________号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原告向被告支付的_____万元及利息_____元的民事行为。

补缴社会保险起诉状范本合集四篇

补缴社会保险起诉状范本合集四篇

补缴社会保险起诉状范本(第一篇)此文档协议是通用版本,可以直接使用,符号*表示空白。

原告:********名称:*******地址:******电话:******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托付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务:******工作单位:*******住址:********电话:******被告:********名称:*******地址:******电话:******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托付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务:******工作单位:*******住址:********电话:******诉讼恳求*****************事实与理由********此致********人民法院具状人(姓名)**********年***月***日补缴社会保险起诉状范本(第二篇)起诉状原告:(原告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被告:(被告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住所)经查证,原告是被告单位的正式职工,应该按照工资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但被告单位拖欠原告社会保险费用共计(具体金额),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现依法起诉如下:一、要求被告单位立即补缴原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二、要求被告单位支付逾期补缴社会保险费用的迟延利息;三、要求被告单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特此起诉。

原告签名:日期:年月日附注:本文应遵循相关法律规范,仅供参考使用。

补缴社会保险起诉状范本(第三篇)补缴社会保险起诉状原告(甲方):被告(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我所接受甲方委托,特就甲方补缴社会保险一事向贵庭提起诉讼。

一、基本情况1. 甲方基本信息:2. 乙方基本信息:二、事实和理由1. 甲方因XXXX原因未及时纳入社会保险,致使xxxx年至xxxx年期间未享受到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补缴社保起诉状

补缴社保起诉状

补缴社保起诉状原告:姓名:(在此填写您的姓名)性别:(在此填写您的性别)身份证号码:(在此填写您的身份证号码)被告:社保机构名称:(在此填写被告社保机构名称)案号:(在此填写案号)尊敬的法院:我作为原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庭提出补缴社保的起诉状,希望获得公正的司法裁决。

一、案情简介原告是被告所属企业的一名员工,自(在此填写参加工作日期)日起正式加入被告社保机构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用。

然而,在某些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下,原告曾长期外派工作,并未在国内履行社保缴费义务。

二、法律依据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参加社会保险是每个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15条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被告作为社会保险机构,有责任按照法律规定,按时准确地对原告的社保费用进行收缴。

三、事实和理由1. 原告在工作期间履行了社保缴费义务,但由于特殊情况未能按时缴纳。

2. 原告已经取得了相关证明材料和证据,证明了其在特殊情况下无法履行缴费义务,并积极主动补缴社保费用。

3. 原告要求被告机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接受其补缴的社保费用,并为其办理相应的社保手续。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社保机构接受其补缴社保费用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诉讼请求1. 要求被告社保机构接受原告补缴的社保费用,并在合理时间内完成相应的社保手续。

2. 要求被告支付因延误社保缴费所产生的利息损失。

3. 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相关诉讼费用。

五、证据清单(在此列举原告所持有的证据清单,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材料)1. 原告与被告社保机构签订的社保参保协议合同2. 原告的工作合同、外派证明或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函3. 原告的社保缴费明细和相关银行付款凭证4. 原告的特殊情况证明材料和资料(如外派工作合同、工作报告、出差记录等)5. 其他证明原告权益的相关材料六、法律支持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七、案件分析及建议根据相关法律和证据,我作为原告认为,被告未能及时处理原告的社保补缴申请,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罗锡元、罗燕霞医疗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罗锡元、罗燕霞医疗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罗锡元、罗燕霞医疗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5【案件字号】(2020)粤01民终1597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潘志刚余军梅王汇文【审理法官】潘志刚余军梅王汇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罗锡元;罗燕霞;罗燕雯;罗燕华;叶忠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滨江支公司;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当事人】罗锡元罗燕霞罗燕雯罗燕华叶忠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滨江支公司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当事人-个人】罗锡元罗燕霞罗燕雯罗燕华叶忠海【当事人-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滨江支公司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代理律师/律所】张颉广东恒博律师事务所;彭亚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董颖怡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颉广东恒博律师事务所彭亚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董颖怡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颉彭亚董颖怡【代理律所】广东恒博律师事务所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罗锡元;罗燕霞;罗燕雯;罗燕华;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被告】叶忠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滨江支公司【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撤销合同过错免责事由第三人鉴定意见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当事人没有表示异议,且与本院查明的相符。

对于一审法院认定一审原告方的损失项目及数额,除一审原告方对一审法院认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和处理丧葬事宜费用有异议外,其他的损失项目数额,当事人没有表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山东泉林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泉林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泉林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22【案件字号】(2021)鲁15民终22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郭召勇石鑫孔繁奎【审理法官】郭召勇石鑫孔繁奎【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李希英;山东泉林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任一民【当事人】李希英山东泉林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任一民【当事人-个人】李希英任一民【当事人-公司】山东泉林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希英;任一民【被告】山东泉林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以劳动争议案由立案收取诉讼费后又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由收取诉讼费,于法无据,应予纠正。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诉讼代表人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不予受理变更诉讼请求中止审理驳回起诉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李希英向高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两次仲裁,本案系李希英不服高劳人仲案字[2020]第49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而提起的诉讼,在高劳人仲案字[2020]第49号案件中,李希英的申请事项不包括确认其与泉林公司之间劳动关系;后李希英另行提起仲裁申请确认劳动关系,高唐县高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高劳人仲案字(2020)第83号仲裁裁决书,确认李希英与泉林公司在某阶段存在劳动关系;李希英不服该裁决亦向一审法院提起另案诉讼,诉讼请求与本案的诉讼请求基本一致,一审法院对此进行实体审理后作出了(2020)鲁1526民初2494号民事判决,李希英不服亦提出上诉,二审尚未进行审理,故李希英与泉林公司的劳动关系处于待定状态、本案中的诉讼请求在另案中已进行了实体审理,一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杨述贵二审行政裁定书

杨述贵二审行政裁定书

杨述贵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给付【审理法院】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6【案件字号】(2020)赣04行终9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波张伟商宏【审理法官】刘波张伟商宏【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杨述贵【当事人】杨述贵【当事人-个人】杨述贵【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杨述贵【本院观点】起诉人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是要求九江市社保局为其按照“中人”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权责关键词】受案范围不予受理重复起诉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是要求九江市社保局为其按照“中人”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的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因此,其要求被告为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于法无据,该项请求既不属于九江市社保局的职责范围,也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法应予驳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则作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和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审批养老金待遇及办理养老退休手续均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能,而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只具有在社会保险待遇的具体数额已经确定的情况下对相对人予以支付的职责。

起诉人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是要求九江市社保局向其补发养老退休金,其请求的实质是针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其按月应发基本养老金的审批数额不服。

因此,九江市社保局不是本案适格被告。

起诉人第三项诉讼请求是要求九江市社保局为其办理养老退休手续,依据上述相关规定,该项职能亦不是九江市社保局的行政职能。

刘国霞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国霞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国霞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5【案件字号】(2020)内02民终167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付光魏治中宋炜【审理法官】付光魏治中宋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国霞【当事人】刘国霞【当事人-个人】刘国霞【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刘国霞【本院观点】本案系因要求补缴社保费引发的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要求补缴社保费引发的纠纷。

提起诉讼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法律规定,有明确的诉讼请求,请求赔偿要有明确的数额,且上诉人起诉要求单位补齐社保缴费,该职能系征缴社会保险费范畴,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起诉人起诉请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9 04:18:34【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起诉人要求补交社保缴费引起的纠纷。

追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不予受理。

【二审上诉人诉称】刘国霞上诉称,要求被上诉人补齐上诉人社保、赔偿退休金、赔偿个人损失,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刘国霞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内02民终1671号当事人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刘国霞。

审理经过上诉人刘国霞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内0291民初5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梁海华、丹东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梁海华、丹东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梁海华、丹东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6【案件字号】(2021)辽06行终3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广林吕伯昌仲莉宇【审理法官】张广林吕伯昌仲莉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梁海华;丹东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当事人】梁海华丹东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当事人-个人】梁海华【当事人-公司】丹东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代理律师/律所】马生亮辽宁中天律师事务所;汪传生辽宁瞰法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马生亮辽宁中天律师事务所汪传生辽宁瞰法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马生亮汪传生【代理律所】辽宁中天律师事务所辽宁瞰法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梁海华【被告】丹东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的规定,被上诉人具有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法定职责,本院予以确认。

【权责关键词】质证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对各方当事人向原审法院提交证据的认证意见与原审一致。

原审法院认证正确。

本院根据本案的有效证据认定的事实与原审基本一致。

另查明,二审庭审中,被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表示同意按照《丹东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为上诉人梁海华补发2010年5月至2017年5月间的养老保险金。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的规定,被上诉人具有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法定职责,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各方当事人对上诉人所在单位欠缴上诉人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于2017年5月16日按照规定补齐的事实没有异议。

李芬、刘勇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芬、刘勇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芬、刘勇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给付【审理法院】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2.27【案件字号】(2020)皖05行终1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花卉袁国庆焦明君【审理法官】花卉袁国庆焦明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芬;刘勇;刘莉;马鞍山市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当事人】李芬刘勇刘莉马鞍山市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当事人-个人】李芬刘勇刘莉【当事人-公司】马鞍山市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代理律师/律所】邢来金安徽江南律师事务所;贾玲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邢来金安徽江南律师事务所贾玲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邢来金贾玲【代理律所】安徽江南律师事务所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李芬;刘勇;刘莉【被告】马鞍山市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市养老保险中心核定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有无减损上诉人李芬、刘勇、刘莉的合法权益。

【权责关键词】行政给付合法违法废止第三人质证新证据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市养老保险中心核定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有无减损上诉人李芬、刘勇、刘莉的合法权益。

国家设立社会保险制度目的是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伤残、生育和失业时,能够从社会获得物质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上述条文规定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法定职责和参加养老保险个人或其遗属在特定情形下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没有对抚恤供养对象及标准进行明确规定,而原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抚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秘2004]193号)文件在抚恤供养对象、抚恤标准、核定支付方式等方面有明确规定,具有可操作性,在安徽省区域内不针对特定对象采用同一标准延续适用,具有公平性,因此,该文件未被废止前应当视为区域内社会保险法抚恤政策的补充性规定,上诉人在未经规范性文件审查情形下,认为该文件违反上位法的观点,本院不予支持。

魏芳、本溪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魏芳、本溪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魏芳、本溪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05【案件字号】(2021)辽05行终4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褚铁莉蒋天飞张树海【审理法官】褚铁莉蒋天飞张树海【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魏芳;本溪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当事人】魏芳本溪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当事人-个人】魏芳【当事人-公司】本溪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代理律师/律所】任德修辽宁尚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任德修辽宁尚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任德修【代理律所】辽宁尚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魏芳【被告】本溪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应否收取上诉人欠缴的社保费用。

【权责关键词】合法证据维持原判撤销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应否收取上诉人欠缴的社保费用。

首先,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缴费个人应尽的义务。

其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省人社厅均发布通知,对于“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作出了明确规定,即目前的政策不允许事后补缴,因此被上诉人不收取上诉人欠缴社保费用的行为合法,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

对于上诉人提出的“由于工作人员的告知导致其没有补缴,被上诉人没有通过网站发布停止补缴通知”的异议,该异议与本案的审查客体无关,上诉人如认为被上诉人没有尽到合理的通知义务导致其权益受损,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内另行诉讼。

原审法院在本院认为中对被上诉人告知行为是否合法进行了论述,超出了审查范围,本院予以纠正。

关于被上诉人单位在原审只委托律师出庭问题,原审法院对此已经指正,二审开庭时被上诉人单位委托了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进行了改正,希望被上诉人在今后的工作中重视行政诉讼应诉工作,认真履行应诉职责。

李文琴、固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文琴、固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文琴、固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7【案件字号】(2020)豫15行终22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郭李锋阮晓强【审理法官】郭李锋阮晓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文琴;固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李文琴固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个人】李文琴【当事人-公司】固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文琴【被告】固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院观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应发给由因公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权责关键词】行政给付证明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应发给由因公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故抚恤金的发放应满足因职工死亡,使得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丧失了主要生活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系的条件。

上诉人李文琴申请固始人社局向其发放供养亲属抚恤金,其应提出证据证明聂生孝生前向其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且因聂生孝死亡,致其丧失了主要生活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系。

李文琴原审提交了固始县沙河铺乡莲花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称李文琴主要由聂生孝赡养,其各项开支由聂生孝负责。

但固始县政协提供《情况说明》,称李文琴尚有三子一女。

子女应对父母尽赡养义务,且经本院庭审查明,上诉人亦认可李文琴子女中没有低保户。

李文琴尚有数位子女赡养,并未丧失主要生活来源,使基本生活难以维系。

故李文琴不符合领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谢沛静、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谢沛静、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谢沛静、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5【案件字号】(2020)辽01行终76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龙国华董楠董凤瑞【审理法官】龙国华董楠董凤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谢沛静;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谢沛静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个人】谢沛静【当事人-公司】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理律师/律所】单治辽宁弘鼎胜律师事务所;付菊辽宁弘鼎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单治辽宁弘鼎胜律师事务所付菊辽宁弘鼎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单治付菊【代理律所】辽宁弘鼎胜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谢沛静【被告】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关联性行政复议驳回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本院审查,原审法院对本案证据的认定正确。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本案中,上诉人主张其应按照企业职工身份办理退休,对此种情形具有认定其视同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的职权机关应为企业所在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被上诉人并不具有对上诉人进行视同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认定的法定职权。

2024补缴社会保险仲裁裁决书(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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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补交社会保险仲裁申请补缴社会保险仲裁裁决书(18篇)补交社会保险仲裁申请补缴社会保险仲裁裁决书篇一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用品,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仲裁恳求:1.恳求裁决解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2.恳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_________________个月经济补偿金_________________元;3.恳求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诉人补缴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至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社会保险费.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申请人经录用进入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_________________公司)上班,工作内容主要为操作平车、特种车等。

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公司提出劳动合同由其关联公司广州_________________用品(即被申请人)继续履行,除用人单位名称变更外,其余劳动合同内容包括劳动岗位、劳动报酬、劳动地点等一切照旧不变。

劳动合同履行期间,被申请人曾数次进犯申请人劳动权益,其中_____________年_____月,因被申请人扣克申请人底薪工资数千元,申请人等人提出强烈反对,被申请人因此补发申请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元草草解决此事。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期限为1年劳动合同。

入厂至今,申请人勤勤恳恳、加班加点,奉献青春,被申请人却从未理睬申请人今后的社会保障,逃避法律法规不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金,严重损害申请人劳动权益。

【优质】原告陆代坤诉被告雷山县社会保险事业局计补退休费-精选word文档 (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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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原告陆代坤诉被告雷山县社会保险事业局计补退休费-精选word文档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原告陆代坤诉被告雷山县社会保险事业局计补退休费原告陆代坤诉被告雷山县社会保险事业局计补退休费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X)雷行初字第1号原告陆代坤,男,1932年11月生,汉族,贵州省雷山县人,系贵州省雷山县对外经济贸易公司退休干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茂德,贵州省洲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省雷山县社会保险事业局。

法定代表人吴如锦,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武荣,贵州省雷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法制股股长。

原告陆代坤不服被告雷山县社会保险事业局《关于陆代坤同志要求彻底执行黔人退(1993)6号文件计补退休费的复函》,于201X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于201X年2月27日受理后,于201X年3月1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X年5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陆代坤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茂德、被告雷山县社会保险事业局的法定代表人吴如锦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武荣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陆代坤认为其系国营小型企业干部经理,应按贵州省人事厅、省劳动局、省老干部局、省财政厅黔人退(1993)6号文件《关于调整我省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退(离)休人员生活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确定退休工资,即级别工资150元、正科局级经理职务工资193元、工龄津贴41元计发退休工资。

而不应按其退休前的标准工资108元计发。

于201X年1月10日向被告申请解决。

被告雷山县社会保险事业局于201X年6月15日作出《关于陆代坤同志要求彻底执行黔人退(1993)6号文件计补退休费的复函》,该复函明确对陆代坤退休费及退休后的一切待遇都已按文件规定兑现。

被告于201X年3月10日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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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书2011-348-1
(2011-07-11 19:13:59)
标签:
荣达威
荣达威电子科技
张伦华
鹏正律师事务
伪证
reliable
裁决书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深宝劳仲福永庭(案)字[2011]348-1号
申请人:劳动者
被申请人:深圳市荣达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白石厦社区祥发电子厂工业区第二栋第五层
法人:xx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伦华,系广东鹏正律师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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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XX诉被申请人深圳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XX,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张伦华到庭参加仲裁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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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出如下仲裁请求:
1. 请求裁令被申请人为申请人依法补缴2010年11月5日-2011.5.20日社会养老、医疗、工伤保险。

2. 请求裁令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2010年11月5日至2011年5月20日未交医疗保险而不能享受优惠所造成的损失RMB240.7
3. 请求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RMB3000元及其50%额外经济补偿金RMB1500。

本委查明:申请人于2010年11月5日入职被申请人处工作,担任员工职务。

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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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主张其于2011年5月17日以“未缴社保”为由通过快递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份《辞职信》,并提交了《快递详情单》及回执,被申请人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表示无法确认申请人邮寄的内容,被申请人也没有收到申请人的辞职书。

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于2010年5月14日开始没有到被申请人处上班,属自动离职。

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办理社会养老、医疗和工伤保险。

申请人提交了2张《广东省医疗机构门(急)诊、住院收费收据》及付款单,但未能提交病历本。

申请人于2011年5月26日向本委提出书面的仲裁申请,本委于当日立案受理。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为凭,证据确实,足以认定。

本委认为:双方劳动关系明确,该关系属于我国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双方的合法权利依法都应得到保护。

本案中,被申请人未依法为申请人缴纳养老保险,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三条“企业及员工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的规定,故本委对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为其补缴2010年11月5日至2011年5月17日的养老保险费,予以支持。

具体的缴费标准和比例,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因申请人于2011年5月17日邮寄了辞职信,故其关于2011年5月18日至2011年5月20日的养老保险的仲裁请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另,关于申请人请求裁令被申请人补缴医疗和工伤保险的仲裁请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了2张《广东省医疗机构门(急)诊、住院收费收据》及付款单,但这些单据只显示医药费的金额,并无具体的清单明细,无法证明该费用的实际用途,申请人未提交病历本,无法对该费用是否属社保核销的范畴进行核实,故本委对申请人的第2项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中,申请人主张其于2011年5月17日以“未缴社保”为由通过快递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份《辞职信》,但申请人未能提交辞职信的内容,亦未能举证证明其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前曾向被申请人补缴社保,且快递详情单的回执上收件人与收件人签名不一致,收件人x啸与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x萧的名字不一致。

故本委认为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及其50%额外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调解》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三条之规定,结合本案案情,本委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标准和比例,为申请人补缴2010年11月5日至2011年5月17日养老保险费,其中个人缴纳部分由申请人负担;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受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员:潘萍萍
二0一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刘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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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轮仲裁中,张伦华律师做假证!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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