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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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1988年3月3日发布)国发[1988]15号一、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完善高等教育体系,根据宪法第十九条“鼓励自学成才”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第四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以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根本方向,讲求社会效益,保证人才质量。

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人才需求的科学预测和开考条件的实际可能,设置考试专业。

第五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科(基础科)、本科等学历层次,与普通高等学校的学历层次水平的要求应相一致。

二、考试机构第六条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在国家教育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全国考委由国务院教育、计划、财政、劳动人事部门的负责人,军队和有关人民团体的负责人,以及部分高等学校的校(院)长、专家、学者组成。

全国考委的职责是:(一)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政策、法规,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具体政策和业务规范;(二)指导和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三)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的规划,审批或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审批开考专业;(四)制定和审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自学考试大纲;(五)根据本条例,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六)组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研究工作。

国家教育委员会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全国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

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暂行规定”的通知皖考委[2006]05号各市考委,各主考院校,有关委托开考厅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及课程建设,规范免考成绩管理程序,经研究并总结我省多年来免考工作经验,省考委制定了《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暂行规定2、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办理程序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二00六年七月五日抄:全国考委附件1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暂行规定为适应我省教育改革发展形势的要求,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及全国考委《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试行规定》,经研究特制定“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暂行规定”。

一、免考对象: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或同意备案的成人高等学校和民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各类高等学校)的研究生、本科、专科毕业生(含符合条件的肄业生和退学生)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含在考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均可按本规定实施免考。

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课程分类:1、公共基础课程: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邓小平理论概论、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毛泽东思想概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以上5门课程为公共政治课)、大学语文、高等数学、物理(工)、计算机应用基础(理论)、公共英语。

2、专业基础课。

3、专业课。

三、学历课程免考规定:1、各类高等学校的本科或本科以上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本科或独立本科段专业,可免考公共政治课(提供毕业证书即可)和课程名称相同、学分及内容要求同于或低于原所学专业的公共基础课程、专业基础课程。

2、各类高等学校的专科或专科以上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可免考公共政治课(提供毕业证书即可)和课程名称相同、学分及内容要求同于或低于原所学专业的公共基础课程、专业基础课程(含跨专业报考本科要求加考的相应的专业专科课程)。

(完整版)全国《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大全

(完整版)全国《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大全

关于颁发《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的通知发文单位: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文号:沪教考院自考[2003]29号发布日期:2003-6-11执行日期:2003-6-11各主考学校:为完善和发展自学考试工作,在征求各校意见的基础上,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对《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暂时规定》[沪高教考委(98)第41号]作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2003年6月修订)发给你们,请遵守执行。

附件:《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2003年6月修订)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二○○三年六月十一日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2003年6月修订)为适应我国教育改革发展形势的要求,经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研究决定,对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的有关规定修订如下;一、各类高等院校的专科及以上毕业生(指获得教育部认可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大学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者,下次)参加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专业专科(基础科段)的自学考试,可以免考下列课程:1、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邓小平理论概论、法律基础和思想道德修养、大学语文(专)、大学语文(本);2、已取得合格成绩的要求相同的相关公共基础课。

目前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开设的公共基础课包括:英语(一)、计算机应用基础、高等数学(一)和高等数学(工专).二、各类高等院校的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参加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专业本科(独立本科段)的自学考试,可以免考下列课程:1、毛泽东思想概论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2、已取得合格成绩的要求相同的相关公共基础课。

目前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在本科开设的公共基础课包括:英语(二)、日语(二)、高等数学(二)、高等数学(工本)和物理(工),三、各类高等院校的本、专科肄业生、退学生参加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专业的考试,凭原高校学籍证明和成绩单,可以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公共政治课和相同层次的公共基础课。

安大自考学位证申请条件

安大自考学位证申请条件

安大自考学位证申请条件安大自考,即安徽大学自学考试,是国内比较有名的一种成人高等教育方式。

它通过自主学习、自我管理、自我评估,以及通过考试,最终获得大学学位证书。

但是,要想获得安大自考学位证书,需要满足一定的申请条件。

一、学业要求申请获得安大自考学位证书,首先需要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以上学历。

如果之前没有获得过大学学位,则需要在 5 年内完成自考本科阶段全部考试,且成绩合格。

二、学习时间要求为了保证学习效果和质量,安大自考规定学习时间限制。

学士和硕士学位申请者需分别具有本科学习时间和硕士学习时间不少于 3 年;博士学位申请者需具有硕士学习时间不少于 2 年。

具体要求可以查看相关通知文件。

三、课程学习要求安大自考学位申请需要完成一定的课程学习要求。

学位申请者需完成规定的学分课程学习,并达到相关标准。

同时,还需要通过特定的考试,证明学习效果。

四、论文要求学位申请还需要撰写和提交一篇论文。

安大自考规定,学士学位要求独立完成毕业论文,硕士学位要求独立完成硕士论文,博士学位要求独立完成博士论文。

同时,还需要按照规定要求正式提交。

五、证明材料要求申请获得安大自考学位证书,还需要提供一些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明、学历证明、考试成绩证明等。

同时,还需要注意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六、其他要求除以上要求外,学位申请还需要遵守一定的规定和要求。

比如,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申请、缴纳相关费用、参加相关的答辩等。

总之,申请获得安大自考学位证书,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和满足一定的要求。

只有符合要求,才能最终获得学位证书,进一步提高个人学历和职业发展。

课程免修规定

课程免修规定

课程免修规定
一、免修条件:
(一)取得同类普通高等学校专本科以上毕业证书,原所学课程考核成绩达到75分以上者。

同学历同科次科目可办理免考。

(二)已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该课程单科合格证。

(三)复学、转学学生应修课程原考核成绩75分以上者。

(四)学生在与学校签有互认协议的学校修读相应课程,其考核成绩在合格以上的。

(五)最近五年内,通过国家外语四、六级考试,取得及格成绩的学生,可办理免修外语手续
免修课程成绩以该课程原考试成绩记载,在成绩单上注明“免修”字样。

二、课程免修办理手续
申请人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毕业证和毕业学校的正式成绩单,或本人档案中的成绩单复印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外语四、六级考试成绩单)的原件和复印件,并填写课程免修申请表(学院网站上下载),在新生报道后两周内,交学院院长审批,学籍办留存,逾期不予办理。

三、本规定从2013年7月1日开始执行,以往有和此发生冲突的,以此条例为准。

2013年7月1日修订。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2014年修订)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2014年修订)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4.07.29•【文号】国务院令第653号•【施行日期】2014.07.29•【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1988年3月3日国务院发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完善高等教育体系,根据宪法第十九条“鼓励自学成才”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第四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以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根本方向,讲求社会效益,保证人才质量。

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人才需求的科学预测和开考条件的实际可能,设置考试专业。

第五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科(基础科)、本科等学历层次,与普通高等学校的学历层次水平的要求应相一致。

第二章考试机构第六条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在国家教育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全国考委由国务院教育、计划、财政、劳动人事部门的负责人,军队和有关人民团体的负责人,以及部分高等学校的校(院)长、专家、学者组成。

全国考委的职责是:(一)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政策、法规,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具体政策和业务规范;(二)指导和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三)制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的规划,审批开考本科专业;(四)制定和审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自学考试大纲;(五)根据本条例,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六)组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研究工作。

教育部颁发非学历证书免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相关课程一览表.doc

教育部颁发非学历证书免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相关课程一览表.doc
85
公共基础课程、英语(二)
00015
75
PETS—5合格证书
公共基础课程、英语(一)
00012
95
公共基础课程、英语(二)
00015
95
综合英语(一)
00794
75
综合英语(二)
00795
65
PETS—5笔试合格证书
公共基础课程、英语(一)
00012
95
公共基础课程、英语(二)
00015
85
综合英语(一)
计算机应用基础
00018
95
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00051
85
计算机应用技术
02316
85
计算机应用技术上机
02317
85
大学外语四级证书(非英语语种)
英语本科专业名称相同的第二外语课程
75
大学外语六级证书(非英语语种)
英语本科专业名称相同的第二外语课程
85
00794
70
综合英语(二)
00795
60
大学英语四级证书
公共基础课程、英语(一)
00012
90
公共基础课程、英语(二)
00015
80
综合英语(一)
00794
70
大学英语六级证书
公共基础课程、英语(一)
00012
95
公共基础课程、英语(二)
00015
85
综合英语(一)
00794
75
综合英语(二)
00795
00015
75
PETS—3笔试合格证书
公共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础课程、英语(一)
00012
75

2024年安徽自考法学考试科目

2024年安徽自考法学考试科目

2024年安徽自考法学考试科目
2024年安徽自考法学考试科目包括: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中国近代史纲要、马克思主义概论、英语二、法律文书写作、合同法、公司法、劳动法、国际经济法概论、国际私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知识产权法、行政法学、中国法制史、民事诉讼法学、刑法学等。

这些科目涵盖了法学的各个领域,从理论到实践都有涉及。

考生需要系统掌握这些科目的知识,并具备一定的法律实践能力,才能顺利通过考试。

此外,具体的考试安排和科目可能会根据每年的实际情况有所调整,建议考生在报名前仔细查阅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的官方公告和规定,以确保自己能够及时了解最新的考试信息和要求。

最后,自考法学需要考生具备扎实的法律基础和良好的自学能力,需要付出较多的时间和精力进行备考。

希望考生能够制定合理的学习计划,积极备考,取得优异的成绩。

全国《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大全

全国《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大全

全国《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大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作为一种灵活的学习方式,为许多想要进一步提高学历的人提供了一个宝贵的机会。

然而,考试本身也是一项繁琐而复杂的任务。

为了减轻学生的负担,全国出台了《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为合适的考生提供了免于参加考试的机会。

一、免考规定的背景及意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一项具有自主学习和自主考试特点的考试制度,它为许多已经参加工作或者无法腾出大量时间去学习的人提供了一个灵活的学习途径。

然而,对于一些已经具备相关知识或者已经通过其他渠道获得学分的人来说,再次参加自学考试无疑是一种重复劳动。

因此,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课程免考规定,以减轻考生的负担。

二、免考规定的适用范围《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适用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的各个课程。

根据个别考生的实际情况,可以申请免除相应课程的考试,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一般而言,以下几个情况可作为申请免考的依据:1.已经在其他高等院校学习并且取得相应学分的学生,如果该学分与自学考试中的课程内容相符合,具备免考的资格。

2.已经具备与自学考试课程相当知识层面的工作经验,在专业领域内具备一定的实践经验并且能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人员,可以申请免考。

3.具有其他形式获得的相关学分或证书,例如持有相关职业资格证书、获得国家级大学英语六级证书等,可以作为申请免考的依据。

三、申请免考的流程和要求想要申请免除自学考试的课程,考生需要按照以下流程进行操作:1.仔细阅读《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明确自己是否符合免考条件。

2.准备相应的材料,包括学分证明、工作经验证明、职业资格证书等,确保可以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申请。

3.向所在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或直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递交免考申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要求缴纳相应的申请费用。

4.等待审核结果。

教育主管部门或自学考试机构将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免考申请的审核,并向申请人告知审核结果。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考籍管理工作规则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考籍管理工作规则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考籍管理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为使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务、考籍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确保考试质量,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则。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举行的各项考试的考务、考籍工作,适用本规则。

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务、考籍管理工作必须坚持科学、公正、准确、规范的原则。

四、各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自考办”)的考务、考籍管理工作应接受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教育部自考办”)的业务指导。

五、各级自考办要根据考试规模的发展配备与考务、考籍管理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各级自考办的工作人员和参与考试工作的兼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认真负责,符合保密工作的条件,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六、教育部自考办与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自考办")要有计划地培训考务、考籍管理工作人员,并应经过必要的考核。

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原则上一年实施两次,上半年一次,下半年一次。

第二章报名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性别、年龄、民族、信仰、职业、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按省自考办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报名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对有特殊要求的专业,考生须按有关规定报名。

九、首次报名者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含军人、武警人员证件)报名。

报名时须按规定填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登记表》(以下简称“《考生登记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登记卡》(以下简称“《报名卡》”)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考课程卡》( 以下简称“《报考课程卡》”).交纳照片和报名、考试费,领取省自考办统一印制的《准考证》。

十、非首次报名者经核验已发的《准考证》及规定的有关证件外,只须填写《报考课程卡》。

十一、准考证号在首次报名时确定,并由报名点在考生报名时按全国统一规定的十二位数字编排,格式如下:地(市)县(区)报考年四月份考试为1 考生序号代码代码度号十月份考试为2上半年其它考试为3下半年其它考试为4《准考证》中的考生序号必须以县(区)为单位不分专业依次排列。

高校自学考试管理规章制度

高校自学考试管理规章制度

高校自学考试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自学考试管理,规范自学考试行为,保障自学考试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自学考试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终身教育、建设学习型社会的重要途径。

我校自学考试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考试的客观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第三条自学考试的对象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的专科及以上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

自学考试分为专科和本科两个层次。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我校自学考试管理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1. 制定自学考试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2. 组织自学考试报名、考试、阅卷、成绩发布等工作;3. 负责自学考试的命题、考试大纲制定、教材选用等工作;4. 对自学考试学生的学习进行指导和监督,提供必要的教学资源;5. 处理自学考试相关的投诉和纠纷;6. 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自学考试相关工作。

第三章考试报名与资格审核第五条报名参加自学考试的学生应符合以下条件:1. 专科层次:凡我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报名参加。

2. 本科层次:已取得国家承认的各类专科及以上学历(或专科已在籍),并符合所报专业报考条件。

第六条自学考试报名程序:1. 学生登录我校继续教育学院网站,了解自学考试相关信息;2. 学生按照要求填写报名信息,上传相关材料;3. 学院对报名学生进行资格审核;4. 学生按照规定时间缴纳报名费;5. 报名结束。

第四章考试与评分第七条自学考试每年举行两次,分别为春季和秋季。

考试时间、科目和地点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安排。

第八条学生应按照考试大纲和教材进行复习,参加考试。

考试形式包括笔试和实践环节。

笔试课程按照省开考计划报名后参加,实践环节由学校组织,考试形式包括机考、综合作业、实习报告等。

第九条考试成绩由继续教育学院公布,学生可以登录继续教育学院网站查询。

国家教委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试行规定-[89]考委字011号

国家教委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试行规定-[89]考委字011号

国家教委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试行规定正文:----------------------------------------------------------------------------------------------------------------------------------------------------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试行规定([89]考委字011号1989年6月13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的管理工作,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要求,特制订本规定供各地实施。

第二条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的研究生,本科、专科毕业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第二专业考试的,均可按照本规定,免考已学过并成绩合格的部分课程。

第三条学科门类分为: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军事学。

第四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公共基础课为:公共政治课的哲学、政治经济学、中国革命史、中国共产党党史,高等数学,普通物理,大学语文,公共外语(日、俄、英)。

第五条研究生和本科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段)专业的,可免考:1.公共基础课;2.名称和要求相同的课程。

第六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科毕业生,报考同学科不同专科(段)专业的,可免考:1.公共基础课;2.名称和要求相同的课程。

报考不同学科专科(段)专业的,可免考公共基础课。

第七条各类高等学校专科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段)专业的,可免考公共基础课。

第八条各类高等学校的本科肄业生、退学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公共基础课。

第九条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段专业考试的,应按照所报本科段考试计划完成除公共基础课外的全部课程考试。

第十条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第二专业课程考试成绩合格的应考者,应按照自学考试毕业生的有关规定,发给该专业的毕业证书。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的通知-教考试[2009]1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的通知-教考试[2009]1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的通知正文:----------------------------------------------------------------------------------------------------------------------------------------------------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的通知(教考试[200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教育厅(教委):现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二○○九年一月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附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国家教育统一考试。

为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提高考务工作制度化、信息化和科学化水平,确保考试质量,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在教育部领导下,负责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教育部自考办)负责制定考务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 以下简称省级考委)领导本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自考办)依据本规定,负责本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

第三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的原则是:科学、公平、安全、规范。

第四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主要包括:报名报考,试卷的印刷、运送与保管,考试组织与实施,评卷与分数报告,试卷(答卷)的安全保密,违规处理,统计工作等。

第五条各级自考办要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管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

第二章考试工作人员第六条各级自考办要根据考试规模的发展配备与考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与兼职结合的考试工作人员。

2024年10月安徽自考科目表

2024年10月安徽自考科目表

电子商务安全导论(00997) 英语(专升本)(13000)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03709) 二维动画(04509)
三维动画(04511)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03708) 平面设计(07887)
英语(专升本)(13000)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03709) 规划设计基础(06225)
工程图学基础(06918)
康复护理学(04436) 英语(专升本)(13000) 妇产科护理学(本)(13199) 儿科护理学(本)(13200)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03709)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04183) 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06962)
建筑工程定额与预算(00170)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03708) 线性代数(经管类)(04184) 建设工程合同(含FIDIC)条款(04231)
中国文化概论(00321)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03708)
英语(专升本)(13000)
本科
时间 专业
31 产品设计(130504)
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2024年10月课程考试时间安排表
星期六(10月26日)
上午(9:00-11:30)
下午(2:30-5:00)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03709) 现代艺术设计史(10885)
公安信息学(00372)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03709)
犯罪学(13144)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03708)
涉外警务概论(00373) 大学语文(04729) 英语(专升本)(13000)
中外教育简史(00464)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03709)
教育学原理(00469)
教育管理原理(00449) 发展与教育心理学(00466)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03708)

材料会计

材料会计

(1)材料会计负责登记材料的数量金额帐,每月协助仓库材料管理员盘点库存。

每月底,账户数量余额与仓库管理员核对相符,金额与主办会计核对相符。

(2)材料明细帐按理说应该有财务部门负责,仓库管理员归材料会计直接管理。

财务记载必须日清月结,不得积压,借贷发生每页帐上均须有累计数,余额必须按日及时结出。

月终必须做帐上月结工作。

4、财产财务每月、每季、每年按帐核对实物,做到帐实相符。

发现不符,必须查明情况向上级报告。

5、原始材料的核算,每月必须及时计算经管科目的成本。

要求成本核算必须合理、准确,并求出当月成本率。

6、监督仓库有月未盘点,并按月未盘点表与帐薄核对。

出现差异要及时查找原因,按规定办理报批和调整帐目,做到帐实、帐帐、帐表相符。

7、每月必须与出纳核对各项现金收入,按照编制月度平衡表、应收应付余额表、汇总表。

8、每天审核、核对、做好当天营业收入报表,呈总经理。

9、协助出纳做好收帐工作。

(4)对所竞聘岗位的认识;(详见附件一:职位说明)(5)对应聘岗位工作开展思路;(6)合理化建议或工作创新等;附件一1. 根据原始凭证,审核记账凭证;2. 负责编制转帐记帐凭证;3. 负责登记发货统计日报表;4. 负责登记往来台账;5. 负责每旬与统计进行发货信息核对,保证各数据真实准确;6. 负责司机运费审核工作;7. 负责应收款项结算工作;8. 负责与各运输公司、各车辆及时核对运输费用,保证运费金额准确无误;9. 负责每月与客户进行往来核对,保证应收款项准确无误;10. 负责监督运价执行情况,月末出具运价执行情况报告,确保按公司制定运价制度执行;11. 负责对公司运输情况进行数据分析工作;12. 负责派车单发货回单及货险回单的装订及存档工作;13. 负责每月成本发票收集整理粘贴以及装订工作;14. 财务部临时工作;15、保守本公司的商业秘密;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分清资金渠道,合理使用资金,按照完成财税上缴任务。

二、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根据合法的原始凭证正确、及时、完整地填制会计凭证,做到记帐、算帐、报帐手续完备,同时使用会计科目准确,反映内容真实、清楚,数字正确,帐目清楚,凭证齐全。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考试[1996]9号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考试[1996]9号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考试[199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教育委员会、教育厅,广东省高教厅,解放军自学考试委员会:为了贯彻《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及其实施意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加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的宏观管理,促进此项事业的健康发展,现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管理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一九九六年五月十日附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加强对开考专业的宏观管理,促进高等教育自觉考试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必须主动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办考条件的实际可能开考专业,注重开考社会急需的专业。

正确处理好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

第三条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负责制定全国开考专业的规划和专业考试标准及其有关规定,负责各地开考专业的审批与备案工作。

高等教育自觉考试工作,实行归口管理。

凡颁发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的自学考试专业的开考,必须在全国考委指导下组织实施。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考委”)根据全国考委开考专业的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开考专业和拟定专业考试计划。

第五条省级考委开考专业可直接面向社会,也可接受行业或企事业单位业务主管部门的委托。

申请免考需要准备的材料

申请免考需要准备的材料

申请免考需要准备的材料(各地不同仅供参考)要求免考部分课程的考生,应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向所在的市、县(区)自学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考办)提出申请,填写《课程免考申请表》一份,并提供下列材料。

1、原毕业学校或自学考试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当年普通高校的应届本科或专科毕业生(最后一学年)可提供学校教务处证明(原件一份)。

3、原毕业学校的学籍卡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学校教务处公章(红印);或者将本人人事档案中的学籍卡复印一份,并加盖本人人事关系主管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的公章(红印)。

4、学籍卡应含有每学期所学的课程、学分、学时、考试类型、考试成绩等内容。

学籍卡上如有更改记录,应由原毕业学校教务处在复印件上更正之处加盖公章(红印),并由经办人签名。

5、自学考试毕业生只需提供本人《毕业生登记表》中成绩栏部分的复印件一份即可。

统招生可免考已合格的同名课程如果您是各类高校学生报考自学考试,可以适当免考学分相同、课程名称相同的自考科目。

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的研究生、本科和专科毕业生以及自学考试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第二专业,均可按规定免考已学过且考试成绩合格的部分课程。

报考同一学历层次第二专业的免考专科以上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专科(段)专业,或本科及以上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本科(段)专业,可免考已学过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名称和要求相同(或较低)的课程。

其中非自学考试毕业生报考相近专业的,免考课程不超过一半。

报考高一学历层次专业的免考专科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本科(段)专业(即专升本),可以免考专科和本科中课程名称、代码、学分完全相同的课程。

部分专业毕业生可免考课程专科及以上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本科(段)或专科(段)专业,可免考本、专科(段)中以原学专业基础知识所组成的课程,如数学专业毕业生,可免考高等数学(一)或线性代数(经管类)、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或高等数学(工专)或高等数学(工本);中文专业毕业生,可免考大学语文;物理专业毕业生,可免考物理(工);计算机专业毕业生,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英语专业毕业生,可免考英语(一)或英语(二)等。

统考免考办理流程及审核办法

统考免考办理流程及审核办法

统考免考办理流程及审核办法一、统考免考办理对象及办理时间1. 统考免考办理对象:本科层次(包括专升本、高起本、本科二学历),且学籍状态为“正式”的学员,如果符合统考免考的办理条件,即可以申请办理统考免考,对学籍批次的要求请详见当期的统考免考通知。

2. 统考免考办理时间:每年统考考试的时间为每年的4月、9月、12月,统考免考的办理时间一般安排在统考考试前三个月,即每年的1月、6月、9月;每批统考免考办理申请时间约为7~10天,纸介统考免考材料的提交时间约为15天左右。

具体时间请关注统考免考办理通知。

建议学员办理统考免考的时间段为入学后的第二学期至毕业前半年,以免影响学员的毕业。

二、统考免考的办理流程及各项免考政策审核标准1. 组织学生提交统考免考材料:学习中心在查看到统考免考办理通知后,应及时组织学生提交统考免考申请证明材料交至学习中心。

(学习中心应重点关注涉及毕业的学生)2. 学习中心对学员的免考材料进行初审,各项免考条件的审核标准如下:1) 已具有国民教育系列本科以上学历(免统考全部科目)2) 非计算机类专业,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B或以上级别证书(免计算机)审核标准:学员的专业必须为非计算机类专业,即不是计算机类专业的学员;计算机等级证书应为“教育部考试中心”签发的合格证书,学习中心可通过教育部考试中心查询网站(/examcenter/main.jsp)查询到与学员信息相符的证书信息。

3) 非英语专业,获得大学英语等级考试CET四级或以上级别证书(免英语)4) 非英语专业,获得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或以上级别证书(免英语)5) 非英语专业,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成人教育学位英语考试合格证书(免英语)6) 非英语专业,入学注册时年龄满40周岁(免英语)7) 非英语专业,户籍(以身份证为准)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学生(免英语)8) 日语专业获得日本语能力测试(JLPT)三级或以上级别证书(免英语)9) 日语专业,获得日语专业四级或八级证书(免英语)10) 公共外语为日语,获得日本语能力测试(JLPT)四级或以上级别证书(免英语)11) 公共外语为日语,获得大学日语四级证书(免英语)12) 公共外语为俄语,获得大学俄语四级证书(免英语)13) 学生已参加过全国统考且成绩通过,具有统考成绩合格的成绩单审核标准:学员已经参加过全国统考考试且成绩通过;学员具有统考成绩合格的成绩单,或者提供统考平台(/)的成绩查询截图及统考平台登录的用户名、密码,做为高校审核的依据;统考免考各项政策请详见中国现代远程与继续教育网:/ 2) 学员以以下四种证明材料作为免考申请材料的,应在《免考申请表》上填写证书的考试省份:日本语能力测试(JLPT)三级或以上级别证书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成人教育学位英语考试合格证书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B或以上级别证书获得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或以上级别证书统考免考工作与学员的毕业管理联系紧密,学习中心将学员的证明材料进行扫描、《免考申请表》上传,请各学习中心在办理统考免考时应优先办理涉及毕业批次学员的免考申请,以免影响学员的正常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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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暂行规定为适应我省教育改革发展形势的要求,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及全国考委《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试行规定》,经研究特制定“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暂行规定”。

一、免考对象: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或同意备案的成人高等学校和民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各类高等学校)的研究生、本科、专科毕业生(含符合条件的肄业生和退学生)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含在考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均可按本规定实施免考。

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课程分类:
1、公共基础课程: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邓小平理论概论、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毛泽东思想概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以上5门课程为公共政治课)、大学语文、高等数学、物理(工)、计算机应用基础(理论)、公共英语。

2、专业基础课。

3、专业课。

三、学历课程免考规定:
1、各类高等学校的本科或本科以上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本科或独立本科段专业,可免考公共政治课(提供毕业证书即可)和课程名称相同、学分及内容要求同于或低于原所学专业的公共基础课程、专业基础课程。

2、各类高等学校的专科或专科以上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可免考公共政治课(提供毕业证书即可)和课程名称相同、学分及内容要求同于或低于原所学专业的公共基础课程、专业基础课程(含跨专业报考本科要求加考的相应的专业专科课程)。

3、各类高等学校的专科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段专业,可免考课程名称相同、要求相同且成绩合格的公共政治课。

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合格成绩可在不同专业使用。

5、各类高等学校的专科、本科肄业生,退学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专业的考试,可以免考同一学历层次的课程名称相同、学分和内容要求同于或低于原所学课程且成绩合格的公共基础课程。

6、各类高等学校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专业的考试,可免考与原所学专业相应的公共基础课程。

如各类外语专业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可免“英语”课程。

计算机专业毕业生报考,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理论)”课程。

数学专业毕业生报考,可免考专科和本科的“高等数学”课程。

汉语言文学、新闻、文秘等专业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报考,可以免考“大学语文”课程,物理专业毕业生可以免考“物理(工)”课程等。

四、非学历证书免考规定:
1、全国英语等级考试:
凡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二级(及以上)笔试成绩合格者,可免考“英语(一)”课程;凡参加PETS三级(及以上)笔试成绩合格者,可免考“英语(二)”课程。

2、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
1)凡获得NCRE(全国计算机等级证书考试,下同)一级(及以上)合格证书者,可以免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的《计算机应用基础》(0018)或《计算机应用技术》(2316)课程(包括理论考试和上机考试两部分);凡获得NCRE二级(及以上)证书者,可以免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的“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课程(包括理论考试合上机考核两部分)。

2)凡获得NCRE二级C语言程序设计(笔试和上机)合格证书者,可以免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的《高级语言程序设计》(0342)课程(包括理论考试和实践考核两部分)。

3)凡获得NCRE三级PC技术(笔试和上机)合格证书者,可以免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的《微型计算机及其接口技术》(2319)和《微型计算机原理及应用》(2277)课程(包括理论考试和实践考核两部分)。

3、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
1)获得自学考试系统组织的“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NIT)考试”各模块之一合格证书者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
2)获得自学考试系统组织的“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NIT)考试《管理系统中信息技术的应用》”模块合格证书者可免考“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课程。

4、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水平考试(NTST)
凡获得“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水平考试(NTST)”初级以上证书的考生,可以顶替“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中级)(课程代码:4304)”课程的成绩;获得“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水平考试(NTST)”中级以上证书的考生,可以顶替“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高级)(课程代码:3301)课程的成绩。

五、其他
1)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学分数,每学分大约相当于全日制普通高校授课时数18学时。

2)各类高校不做考试课要求的考查课、选修课、附修课及非学历教育的培训、进修等课程均不在免考申请范围。

3)符合免考条件,办理了免考手续的课程,相应的被免考课程的实践性环节考核同时免考(有特别要求的,另行规定)。

六、办理免考手续:
参加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符合课程免考条件的,需由考生本人向当地考办提出申请,办理有关课程免考手续 .考生最迟应于全部课程考试完毕半年前把免考手续办妥(考生不得在办理毕业申报手续的同时,申请办理免考手续)。

申请者必须填《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申请表》一式三份,上报市考办审核,初审合格者由市考办集中报省自考办批准。

经批准的免考课程,作为合格成绩进入考生电子档案。

七、凡有伪造、涂改和提供假证明材料者,一经查出,即取消其考试资格和已取得的合格成绩,并通知其所在单位进行处理。

对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由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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