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立足部门职能积极帮扶化解过剩产能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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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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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深入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工商人字[2011]160号【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日期】2011.08.05【实施日期】2011.08.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深入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工商人字〔2011〕1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深入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实施意见》已经总局党组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二○一一年八月五日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深入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推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创先争优活动不断深化,根据中央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在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深入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创先发〔2011〕13号)要求,现就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深入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的重要意义中央部署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以来,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紧紧围绕中央提出的“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服务人民群众、加强基层组织”的总体目标,按照“五个好”、“五带头”的具体要求,紧密结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际,以“提高履职尽责能力,提升服务发展水平,增强干部队伍素质,树立良好工商形象”为主题,以基层工商所、窗口单位和执法部门为重点,扎扎实实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努力争创人民“满意工商局、满意工商所、满意工商执法人员”,取得了阶段性明显成效。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能联系民生最紧密、服务群众最直接,是各级政府机关的重要工作窗口。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法规类别】个体私营经济管理【发文字号】工商个字[2009]208号【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日期】2009.10.21【实施日期】2009.10.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工商个字〔2009〕2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个体私营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对扩大就业、拉动内需具有重要意义。

去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为促进个体私营企业生产经营发展,及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现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挥职能作用,进一步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鼓励私营企业做大、做强、做活。

除国家明令禁止的外,凡允许国有和外资企业进入的投资领域,一律对个体私营企业开放。

按照“增加总量、扩大规模、鼓励先进、淘汰落后”的要求,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竞争优势的私营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组建跨行业、跨地区经营的大型企业集团。

支持服务业私营企业开展连锁经营,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要通过走访、调研等多种方式,加强与个体私营企业的联系,明确服务重点和方向。

各地工商机关要充分发挥工商登记信息资源优势,向社会发布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动态信息,对个体私营企业投资创业进行提示、预警,引导个体私营企业确定有利的投资发展方向。

二、立足职能,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切实帮助个体私营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

积极开展动产抵押、股权质押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总结经验,完善相关工作机制,指导个体私营企业利用抵押、质押担保进行融资;允许股权出资,为个体私营企业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稳妥推动民间资本创办小额贷款公司,为金融机构提供个体私营企业的工商注册和抵押登记、出质登记信息查询服务,支持建立面向个体私营企业的金融服务体系和信用担保体系。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鼓励和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鼓励和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工商个字[2012]107号【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日期】2012.06.04【实施日期】2012.06.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工商个字〔2012〕1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总局机关各司局、直属单位:民间投资是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的重要力量。

近年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O10〕1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0〕120号)文件精神,积极营造平等准入、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服务和促进民间投资发展,做了大量工作。

为进一步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一、为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领域和范围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主体准入环境(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统一的登记标准、登记程序和登记要求,为民间投资设立各类市场主体营造公开公平、便捷高效的准入环境。

(二)支持民间投资以多种形式设立市场主体,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

(三)拓宽非货币出资方式,鼓励投资者依法以股权、债权、知识产权等非货币形式评估作价出资,支持以不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自有技术作为公司股东的首次出资。

(四)落实有关中小企业注册登记费减免的政策规定,减轻企业负担。

认真落实国家优惠政策,对符合政策法规规定条件的,在一定期限内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为民间资本重组、联合、转型提供优质高效的登记管理服务(一)按照“增加总量、扩大规模、鼓励先进、淘汰落后”的要求,配合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加大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力度,促进民间投资市场主体产业结构调整,提高民间投资质量。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积极开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积极开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积极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工商企字[2009]82号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09.04.24
【实施日期】2009.04.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积极开展安全生产“三项”
行动的通知
(工商企字[2009]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就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治理行动、宣传教育行动进行了部署,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据此制定了《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和国务院安委会“三个方案”的具体要求,现结合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和工作实际,就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部门,市场主体准入、经营行为监管等各项工作,与安全生产密切相关。

严格主体准入,依法加强市场监管,直接关系到市场主体的权益、人民群众的利益,也关系到经济社会的安全发展、科学发展,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部署,以“四个统一”为指导,按照“四个转变”的要求,进一步增强促进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通过积极参与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治理行动和宣传教育行动,把促进安全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检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履。

关于在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16〕139号)

关于在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16〕139号)

部等七部门〘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臵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32号),现就做好煤炭、钢铁、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重点行业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安臵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工作要求牢固树立并自觉践行新发展理念,全面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化解过剩产能的决策部署,把握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突出保生活、促就业、防风险,将职工安臵纳入就业工作规划、安臵政策纳入就业政策体系,坚持企业主体、地方组织、依法依规,更多运用市场机制,因地制宜、分类有序、积极稳妥地做好职工安臵工作,维护好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失业人员平稳转岗就业,兜牢民生底线,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一)支持企业内部分流1. 开拓新的就业渠道。

落实企业分流安臵职工的主体责任,支持企业利用现有场地、设施和技术,通过转型转产、多种经营、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培训转岗等方式,多渠道分流安臵富余人员;支持兼并重组后的新企业更多吸纳原企业职工,支持企业开展“双创”创造新的就业空间。

对通过上述方式分流安臵富余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对企业缴费部分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全额社会保险补贴。

2. 稳定现有的就业岗位。

对工艺技术较为先进、市场前景较好,但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可通过与工会或职工依法协商,采取协商薪酬、灵活工时等,稳定现有岗位。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按规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岗补贴。

(二)符合条件人员可实行内部退养1. 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之内、再就业有困难的,在职工自愿选择、企业同意并签订协议后,可实行内部退养。

由企业发放生活费,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由职工继续缴纳,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2. 上述人员因破产等原因无企业主体并无出资控股企业的,与原企业终止劳动合同,可自愿选择领取经济补偿金或预留社会保险费和生活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立足部门职能积极帮扶化解过剩产能职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立足部门职能积极帮扶化解过剩产能职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立足部门职能积极帮扶化解过剩
产能职工就业创业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工商个字[2016]138号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16.07.14
【实施日期】2016.07.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立足部门职能积极帮扶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就业创业的通知
(工商个字〔2016〕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顺利实施,现就立足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职能,积极帮扶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就业创业通知如下:
一、着眼大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帮扶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就业创业的责任感和主动性化解过剩产能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一项重点工作,责任重大,任务艰巨,妥善安置职工是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重中之重,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

国家强调要多措并举,通过支持企业内部分流、促进转岗就业创业、实行内部退养、运用公益性岗位托底帮扶等多个渠道进行化解过剩产能职
工分流安置,其中促进转岗就业创业,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责无旁贷。

一直以来,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把促进创业就业作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关注民生的一项重点任务,发挥职能作用做了大量工作。

在化解过剩产能、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全局意识,从讲政治、促改革的高度,增强责任感和主动性,立足职能,发挥优势,主动作为,积极帮扶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就业创业,为全面深化改革和社会和谐稳定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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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促进国有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促进国有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的若干意见【法规类别】待业与待业保险【发文字号】工商个字[1997]第251号【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日期】1997.10.16【实施日期】1997.10.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的若干意见(工商个字[1997]第2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以下简称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关系企业深化改革和国民经济发展,关系群众生活和社会稳定。

党中央、国务院对下岗职工再就业的问题十分关心和重视。

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采取积极措施,依靠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关心和安排好下岗职工的生活,搞好职业培训,拓宽就业门路,推进再就业工程。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十五大精神,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把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采取各种措施,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做出积极贡献。

二、继续支持国有企业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和“抓大放小”的方针,进行改革、改组、改造;鼓励、支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大型企业集团;鼓励、支持国有小型企业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形式进行改革;要主动为国有企业的改革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方面的咨询服务,依法及时办理登记注册的有关手续。

三、鼓励有困难的国有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生产自救;支持企业将非生产性的服务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强化监管加强重点领域消费维权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强化监管加强重点领域消费维权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强化监管加强重点领域消费维权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工商消字[2013]133号【失效依据】工商总局关于公布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日期】2013.09.03【实施日期】2013.09.0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强化监管加强重点领域消费维权工作的通知(工商消字〔2013〕1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全会精神以及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座谈会的工作部署,根据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新形势,为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提升消费维权工作水平,现就加强重点领域消费维权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新形势下做好重点领域消费维权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一)加强重点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是适应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迫切需要。

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机构职能转变动员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指出,要切实加强市场监管,把监管的重点放到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经济社会发展可能造成大的危害的领域上来。

这对我们做好新形势下的消费维权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特别是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划转后,各级工商部门要把更多的精力转到强化市场监管和消费维权上来,努力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二)加强重点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是顺应群众期盼、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的必然要求。

各级工商部门要突出消费者关注度高、消费纠纷多发的重点领域,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和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及时化解消费纠纷,优化消费市场环境,确保广大消费者安全、放心消费,以消费维权工作的实际成效转变工作作风,践行党的宗旨,进一步夯实群众信赖支持工商工作的根基。

(三)加强重点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是建立扩大消费需求长效机制的重要保障。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积极做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积极做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积极做好支持灾区恢复重建工作的紧急通知【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防汛抗旱【发文字号】工商明电[2008]12号【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日期】2008.02.15【实施日期】2008.02.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积极做好支持灾区恢复重建工作的紧急通知(工商明电[2008]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今年1月中旬以来,全国部分地区遭受了持续时间长、影响范围广、危害程度深的低温冻雨冰灾天气,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工农业生产造成重大损失。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及时对抗灾救灾作出部署,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抗灾救灾工作取得了阶段性胜利。

为认真贯彻落实2月13日国务院关于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常务会议精神,经总局党组研究,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做好支持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充分认识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重大意义全国抗击冰雪灾害工作虽然取得阶段性胜利,但灾后恢复重建的任务十分紧迫、非常繁重。

党中央、国务院对恢复重建工作高度重视,要求各地区、各部门思想丝毫不能麻痹,工作丝毫不能放松,要尽快恢复重要基础设施,尽快恢复工农业生产,尽快安排好受灾群众的生活,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努力把冰雪灾害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上来,充分认识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既是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举措,也是促进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

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发扬前一阶段抗灾救灾的精神,迅速行动,采取有效措施,在支持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

二、加大监管力度,维护市场稳定一是要继续加大监管力度,集中力量开展粮油肉、副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1.21•【文号】工商明电[2003]2号•【施行日期】2003.0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工商明电[200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先后召开第四次全体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对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的部署,恪尽职守,强化监管,为加强安全生产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

现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一向高度重视。

特别是近年来,针对部分领域和行业重特大事故多发的情况,及时采取一系列重大举措,强化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趋向好转。

但由于种种原因,当前的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加强安全生产的任务十分繁重。

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指出,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的安全”。

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也强调,“安全生产关系群众生命,要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好”。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国家的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机关,承担着依法确认市场主体资格,规范市场交易和竞争行为,查处经济违法违章案件的重要职责,多项工作都与安全生产密切相关,在维护安全生产方面责任重大。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十六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切实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牢固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真正把维护安全生产作为强化市场监管执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内容,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尽职尽责,抓紧抓实。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积极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积极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积极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12.08•【文号】工商个字[2011]245号•【施行日期】2011.1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积极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的意见(工商个字[2011]2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今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就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作出了全面部署,明确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

为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现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深入开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社会管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中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正确把握国内外形势新变化新特点,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确定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是中央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事关党的执政地位巩固,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民安居乐业。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推进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必然要求,对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根本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基本任务是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应对社会风险、保持社会稳定。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结构、社会组织形式、社会利益格局发生深刻变化,社会管理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进一步做好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进一步做好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进一步做好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5.07•【文号】工商外企字[2010]94号•【施行日期】2010.05.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进一步做好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工作的若干意见(工商外企字〔2010〕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进一步做好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工作,更好地发挥利用外资在推动科技创新、产业升级、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快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积极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鼓励外商增加投资(一)积极支持外商投资企业集团化经营。

鼓励外商投资举办的投资性公司申请组建企业集团。

企业集团的名称可以有简称。

母公司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子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参股公司经企业集团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

(二)积极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以债权增资。

积极研究债权出资管理办法,规范出资行为。

认真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方式变更登记,经外汇管理部门登记和审批部门批准,积极支持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对该企业的债权转增为注册资本。

(三)积极鼓励外商投资设立合伙企业。

加强引导,注重配合,提高效率,鼓励具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增加外商投资企业类型,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途径。

(四)积极帮扶外商投资企业缓解出资困难。

对已缴付首期注册资本,无违法记录,因资金暂时紧张无法按时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延长出资期限的,经审批部门批准,及时为其办理出资期限变更登记。

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积极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汇报

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积极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汇报

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积极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汇报尊敬的领导:我向您汇报工商管理局在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方面所做的工作,特别是在积极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方面的努力和成果。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就业形势的日益严峻,就业再就业工作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作为行政管理职能的重要部门之一,工商管理局一直以来都将促进就业、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作为自己的使命和责任。

首先,在拓宽就业岗位方面,工商管理局积极引导企业扩大规模、增加用工,同时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

我们积极落实国家政策,为企业提供税收优惠、创业扶持和人才引进等各种政策支持,为创业者提供一个便利的环境。

通过与企业的深入沟通和了解,我们掌握了各类企业的实际需求和困难,有针对性地提供解决方案,帮助他们克服困难,积极创造就业机会。

其次,在促进劳动力再就业方面,工商管理局与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共同推进劳动力再就业工作。

我们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职业培训机构等建立了紧密的合作关系,共同制定推进劳动力再就业的计划和政策,协同开展职业培训、招聘会等活动,为下岗职工和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更多的机会和渠道。

在实施过程中,我们注重培养职业技能,提供职业指导,帮助劳动力重新就业,使他们能够更好地融入社会。

此外,工商管理局也致力于打击非法经营,维护市场秩序。

我们通过开展市场调查和日常监管,加大对非法经营活动的查处力度,为正规企业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减少非法经营对就业的负面影响。

通过这项工作,我们既促进就业,又保护了企业的利益,进一步推动了经济的发展。

至今为止,工商管理局在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方面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

一方面,就业形势仍然严峻,劳动力市场供需矛盾仍然存在;另一方面,非法经营问题依然突出,给正规企业带来了很大的压力。

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加大力度,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不断提高工商管理局在就业再就业工作中的效能,更好地发挥我们的职能作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切实做好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切实做好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切实做好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煤炭工业管理【发文字号】工商企字[2006]107号【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日期】2006.06.05【实施日期】2006.06.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切实做好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2006]1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2005年8月,中央纪委、监察部会同国务院国资委、安监总局在全国组织开展了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工作。

截至 2005年底,全国26个产煤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共报告登记在煤矿投资入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4878人,登记入股金额73724万元,已撤资56249.31万元,清理纠正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在今年初召开的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上,温家宝总理再次强调,要继续清理和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问题,并明确要求“监察、工商、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对前一阶段清理纠正工作进行彻查,对行动迟缓的地方要加强督办”。

5月中旬,国务院又批准建立有工商总局参加的部际联系会议制度,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全国清理纠正工作的组织协调。

为贯彻温家宝总理讲话、国务院关于建立部际联系会议制度批复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1号)的精神,总局要求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积极配合当地有关部门切实做好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清理纠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清理纠正工作既是从根本上清除引发煤矿安全事故根源,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举措,又是惩治腐败行为,建设清廉政府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工商机关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的职责所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积极开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积极开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积极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活动的通知【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工商个字[2012]108号【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日期】2012.06.05【实施日期】2012.06.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积极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活动的通知(工商个字〔2012〕1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是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部署的一项重大任务。

现就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积极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活动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活动的重要意义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是党中央从全局和战略出发、深入分析当前形势作出的重大决策,是顺应群众期待、回应社会关切的重要举措,对于提升公民道德水平、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我国公民道德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公民道德素质不断提升,积极健康向上的思想道德主流得到巩固发展,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道德规范深入人心。

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的历史性进步,是与公民道德建设不断加强、公民道德水平不断提升密不可分的。

但我们也要清醒看到,当前社会道德领域还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一些领域道德失范、诚信缺失,一些社会成员是非、善恶、美丑界限混淆,拜金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有所滋长,见利忘义、制假售假、损人利己行为时有发生,以权谋私、腐化堕落现象一定程度存在,人民群众意见很大。

深入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活动,是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在要求,是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重大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迫切需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国家主管有关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重要职能部门,在专项教育和治理活动中肩负着重要责任。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合同帮农工作的指导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合同帮农工作的指导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合同帮农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工商市字[2008]60号【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日期】2008.04.03【实施日期】2008.04.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合同帮农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工商市字[2008]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了深入贯彻党的第十七次代表大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认真落实全国工商行政管理会议部署和《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积极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工商市字[2007]19号)文件精神,按照“四个统一”的要求,加强“四化”建设,建立合同帮农长效机制,进一步深入开展合同帮农工作。

总局研究制定了《关于深入开展合同帮农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四月三日关于深入开展合同帮农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做好合同帮农工作,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民增收,根据国家总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积极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工商市字[2007]19号)精神,以及《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扎实开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的通知》(工商市字[2006]13号)和《关于支持发展订单农业,积极开展涉农合同帮扶工程工作的通知》(工商市字[2006]66号)的规定,全面落实合同帮农工作,为农业经济发展注入新的生机和活力,现结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合同监管职能,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各级工商机关要将合同帮农工作列入工作重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和城乡统筹的思路,将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发挥农民建设新农村的主体作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抓好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基层工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抓好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基层工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抓好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基层工商所“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活动的意见【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工商人字[2001]第53号【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日期】2001.02.23【实施日期】2001.02.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抓好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基层工商所“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活动的意见(工商人字[2001]第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当前,全国农村正在按照中央的部署,在县(市)部门、乡镇、村领导班子和基层干部中,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活动。

最近,全国农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活动联系会议第二次(扩大)会议,要求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特别是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对县(市)部门和基层单位的学习教育活动要加强指导,积极支持和协助地方党委,把下属基层单位的学习教育活动开展好。

按照中央的要求,结合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实际,现就加强对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基层工商所学习教育活动的指导,提出如下意见:一、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深刻认识在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基层工商所开展学习教育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在农村开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活动的意见》(中办发[2000]24号)指出,江泽民同志关于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重要思想,是新形势下加强党的建设的伟大纲领和推进各项工作的行动指南。

根据中央的部署,从去冬今春开始,用两年左右时间,在全国农村深入开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活动。

这是中央根据新的形势和任务,特别是进入新世纪后我们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在搞好县以上党政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三讲”教育基础上,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治乱减负工作的通知-工商办字[1999]第155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治乱减负工作的通知-工商办字[1999]第155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治乱减负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治乱减负工作的通知(工商办字〔1999〕第1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文件精神,近年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已先后十次发文,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性收费进行规范和整顿,明令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严禁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以下简称“三乱”),并结合去年3月至8月在全系统开展的财务大检查,对“三乱”问题进行了重点清查。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把治理“三乱”作为强化监管执法,纠正行业之正之风,加强阶段自身建设,实施“财务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进一步加强了治理“三乱”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但也必须清醒地看到,“三乱”问题尚未彻底解决,顶风违纪现象仍然存在,治乱减负工作在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还相当繁重。

最近,国务委员、国务院秘书长王忠禹对治乱减负工作做了重要指示,要求“治乱减负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

”“要选几个情节恶劣、有普遍性又已严肃处理或还没有解决的典型案件,公开曝光,藉以推动纠风工作。

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于今年5月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治乱减负宣传工作的通知》,对这项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乱减负工作的精神和国务院领导的重要指示,进一步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治乱减负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对治乱减负工作的认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促进个体私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促进个体私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促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通知【法规类别】个体私营经济管理【发文字号】工商个字[2005]第39号【失效依据】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日期】2005.03.21【实施日期】2005.03.2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促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通知(工商个字[2005]第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了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深入贯彻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进一步发挥个体、私营企业在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改善群众生活和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现就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促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和指导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工作(一)坚持科学发展观,是我们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新世纪、新阶段党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出发提出的重要指导思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深刻理解促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重大意义,坚持“两个毫不动摇”的基本方针,始终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和指导工作,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贯彻党中央有关发展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国务院若干意见的自觉性,不断提高为个体私营企业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二)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党校研讨班开班式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在促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工作中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意识和能力。

在工商部门对个体私营企业的支持服务和规范管理过程中,涉及到引导个体私营企业贯彻国家宏观调控、环境保护政策,以及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个体私营企业权益保护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都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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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立足部门职能积极帮扶化解过剩产能
职工就业创业的通知
【标 签】立足部门职能,过剩产能职工,就业创业
【颁布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文 号】工商个字(2016)138号
【发文日期】2016-07-14
【实施时间】2016-07-1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综合政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顺利实施,现就立足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职能,积极帮扶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就业创业通知如下:
一、着眼大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帮扶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就业创业的责任感和主动性
化解过剩产能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一项重点工作,责任重大,任务艰巨,妥善安置职工是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重中之重,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

国家强调要多措并举,通过支持企业内部分流、促进转岗就业创业、实行内部退养、运用公益性岗位托底帮扶等多个渠道进行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分流安置,其中促进转岗就业创业,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责无旁贷。

一直以来,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把促进创业就业作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关注民生的一项重点任务,发挥职能作用做了大量工作。

在化解过剩产能、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全局意识,从讲政治、促改革的高度,增强责任感和主动性,立足职能,发挥优势,主动作为,积极帮扶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就业创业,为全面深化改革和社会和谐稳定作出新的贡献。

二、依托职能,摸清底数,主动为化解过剩产能职工提供创业就业政策解读和辅导
依托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工作,关注辖区内化解过剩产能工作动向和涉及的企业,同时,加强与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牵头部门的沟通,了解掌握辖区内化解过剩产能职工数量规模、分布情况、人员特点。

根据需要和实际情况,开展“创业指导进企业、进厂区、进矿区”活动,可以举办创业辅导专题讲座、发放宣传材料和办事指南,也可
以通过录制音像资料或制作网络、移动终端节目等方式,专门针对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宣传商事制度改革成果、创业就业扶持措施和工商登记注册流程,充分发挥当地个私协会的优势和作用,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培训、职业介绍和招聘活动,鼓励、帮助化解过剩产能职工自主创业或者到个体私营经济领域就业。

三、深化改革,优化服务,把帮扶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创业就业融入履职过程
化解过剩产能工作将在未来较长一段时间内持续推进,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把帮扶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创业就业纳入整体工作,融入履职过程。

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扩大各类市场主体总量,创造更多就业岗位,特别要支持培育适应当地经济产业特色和化解过剩产能职工技术专长的创业创新载体,为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就地就近转岗创业就业创造条件。

根据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创业的特点和自身意愿,鼓励引导他们创办简便易行的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等小规模经济实体和利用互联网创业,为他们提供便捷优质的咨询、注册服务。

指导化解过剩产能职工通过小微企业名录,了解中央和地方有关创业扶持政策,熟悉申请扶持政策的办事流程,帮助他们运用扶持政策解决创业、经营过程中的问题和困难,指导他们依法运用商标、广告,依法年报公示,规范经营,积累商誉,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积极参与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加强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信用监管,严厉查处和打击“黑中介”及各种侵害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特别要会同公安等部门严厉打击诱骗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参与传销的案件,同时加强法规宣传,使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增强防范意识,避免误入传销泥潭。

四、解放思想,大胆创新,在帮扶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就业创业中发挥非公党建、团建工作的独特作用
指导非公经济党、团组织充分发挥作用,在开展招工、招聘等活动时主动亮出自己的“红色招牌”,帮助企业吸纳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就业,对吸纳的化解过剩产能职工,主动关心帮助,使他们进得来、待得住、干得长,安心稳定再就业。

跟踪关注到个体私营经济领域创业就业的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党员,保证他们人心不散,组织关系不乱,“离岗不离党”。

组织非公经济组织党、团员到化解产能企业、厂区、矿区,现身说法,典型示范,鼓励引导化解过剩产能职工中的党、团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更好地理解、支持并主动参与改革,带头转变就业观念,努力适应新的要求,勇敢接受市场挑战。

引导动员化解产能过剩企业的党务工作者、共青团工作骨干加入非公党建、团建行列,充实非公党建、团建组织建设力量,使他们在非公党建、团建中焕发新的活力。

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有关工作情况请及时报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司,总局将对各地好的经验做法进行宣传交流。

工商总局
2016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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