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大纲——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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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司法考试大纲

全国司法考试大纲

全国司法考试大纲摘要:一、前言二、考试性质与目的三、考试科目与内容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2.法学基础理论3.宪法4.行政法5.刑法6.民法7.商法8.经济法9.社会法10.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四、考试形式与试卷结构五、考试时间与地点六、其他注意事项正文:【前言】全国司法考试旨在选拔具备一定法学理论素养、能够独立处理法律事务的专业人才。

大纲旨在明确考试范围和要求,为考生提供复习参考。

【考试性质与目的】全国司法考试是选拔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等法律职业人才的准入门槛,旨在测试考生是否具备法学基本知识和应用能力。

【考试科目与内容】全国司法考试共设10 个科目,分别为: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测试考生对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解和运用。

2.法学基础理论:测试考生对法学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的理解和运用。

3.宪法:测试考生对宪法基本理论、国家机构、公民权利与义务的理解和运用。

4.行政法:测试考生对行政法基本理论、行政行为、行政监督、行政诉讼的理解和运用。

5.刑法:测试考生对刑法基本理论、犯罪构成、刑罚体系、具体犯罪的理解和运用。

6.民法:测试考生对民法基本理论、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责任的理解和运用。

7.商法:测试考生对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破产法等商事法律制度的理解和运用。

8.经济法:测试考生对经济法基本理论、市场主体、经济活动、宏观调控的理解和运用。

9.社会法:测试考生对社会法基本理论、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法的理解。

10.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测试考生对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非诉讼程序的理解和运用。

【考试形式与试卷结构】全国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形式,试卷分为客观题和主观题两部分,客观题包括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主观题包括案例分析题、论述题等。

【考试时间与地点】全国司法考试一般在每年9 月份进行,考试地点由考生所在地区司法行政机关指定。

【其他注意事项】考生需携带身份证、准考证、2B 铅笔、橡皮擦、黑色签字笔等考试用品参加考试。

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课件

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课件
技术进步:国际经济法需要应对技术进步带来的挑战, 如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
国际合作与竞争:国际经济法需要平衡国际合作与竞 争的关系,维护国家利益和国际秩序
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国际经济法需要关注环境保 护和可持续发展问题,推动绿色经济和可持续发展
国际经济法的未来展望
国际经济法的全球 化趋势:随着全球 化的深入,国际经 济法将更加关注全 球性问题,如气候 变化、国际贸易、
03
03
典型案例:美国诉欧盟香蕉进口限制 案、中国诉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等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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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端解决的影响:维护国际贸易秩 序,促进全球经济合作与发展
跨国公司投资纠纷
01
02
03
04
案例背景:跨国公 司在东道国投资过
程中产生的纠纷
纠纷类型:合同纠 纷、知识产权纠纷、
劳资纠纷等
解决途径:仲裁、 诉讼、调解等
案例分析:跨国公 司投资纠纷的成因、
国际经济法的特点
01
国际性:涉 及国际贸易、 投资、金融 等领域的法 律规范
02
综合性:涉 及多个法律 部门,如合 同法、公司 法、知识产 权法等
03
灵活性:适 应国际经济 形势的变化, 具有较强的 灵活性和适 应性
04
协调性:协 调各国法律 制度,促进 国际贸易和 投资的顺利 进行
2
国际贸易法
国际贸易法的定义:调整国际贸易 关系的法律规范
国际贸易法的内容:包括货物贸易、 服务贸易、知识产权、投资、竞争政 策等领域
国际贸易法的特点:具有国际性、 综合性、灵活性和协调性
国际贸易法的作用:维护国际贸易秩 序,促进国际贸易发展,保护国际贸 易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国际投资法

2020年司法考试考点《经济法》: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

2020年司法考试考点《经济法》: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

2020年司法考试考点《经济法》: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2020年司法考试考点《经济法》: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1.原则规定。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是指拥有行政权力的政府机关以及其他依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各种行为。

我国反垄断法第8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这个原则性规定与该法第五章列举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主要表现形式互为补充,使得反垄断执法机构能够更加得心应手地使用反垄断法规范行政垄断。

2.行为方式及其要件。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反垄断法重点约束的主要有以下几类:(1)地区封锁。

这是指地方政府以及其他依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为了本地区利益,利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它往往由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政府命令、文件或通知等方式出现,通过对这些命令、文件、通知等的执行达到封锁市场,保护地方利益的目的。

我国反垄断法第33条至第35条规定了地区封锁的三种表现形式:第一,限制商品在地区间自由流通。

这包括行政机关和其他依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的下列五类行为:一是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施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二是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三是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四是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防碍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运出;五是妨碍商品在地区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第二,排斥或限制招标投标行为。

即行政机关和其他依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

国家司法考试历年真题:《经济法》多选题

国家司法考试历年真题:《经济法》多选题

国家司法考试历年真题:《经济法》多选题64.下列哪些选项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A.甲灯具厂捏造乙灯具厂偷工减料的事实,私下告诉乙厂的几家重要客户B.甲公司发布高薪招聘广告,乙公司数名高管集体辞职前往应聘,甲公司予以聘用C.甲电器厂产品具有严重瑕疵,媒体误报道为乙电器厂产品,甲厂未主动澄清D.甲厂使用与乙厂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和装潢,消费者经仔细辨别方可区别二者差异【答案】AD【考点】本题考核不正当竞争行为。

【解析】选项A属于违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选项B不属于错误。

招聘已经与竞争对手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并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选项C不属于,选项D属于违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65.D市S县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关于有关部门采取的措施,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接收病人的S县医院立即向S县卫生局报告B.接到报告的S县卫生局及时向S县政府和D市卫生局报告C.S县卫生局立即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指挥部D.S县卫生局在必要时可直接向卫生部报告事故及其处理信息【答案】ABD【考点】本题考核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解析】选项A、B正确。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三款规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

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司法考试2023年考试大纲

司法考试2023年考试大纲

司法考试2023年考试大纲2023年司法考试大纲是司法考试的指导性文件,其内容包括了本次考试的考试科目、考试内容和考试要求等方面的规定。

以下是对2023年司法考试大纲的相关参考内容的分析和解读。

首先,2023年司法考试大纲确定的考试科目包括了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诉讼法五个科目。

民法是司法考试的核心科目之一,主要考查民事主体行为、法律行为、权利义务关系等方面的法律知识。

刑法是另一个重要的考试科目,主要考查刑事犯罪的构成和责任等方面的法律知识。

行政法是考查行政行为、行政组织和行政诉讼等方面的法律知识。

经济法是考查经济组织、合同法律关系和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知识。

诉讼法是考查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等方面的法律知识。

对于每个科目的考试内容,2023年司法考试大纲也做了详细的规定。

以民法为例,考试内容包括了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方面的知识。

在刑法方面,考生需要了解犯罪构成要件、刑罚种类和量刑等相关内容。

行政法方面,考生需要掌握行政行为的形成、效力和撤销等方面的知识。

经济法方面,考生需要了解商法、证券法和知识产权法等相关内容。

诉讼法方面,考生需要了解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和特点等方面的知识。

此外,2023年司法考试大纲还对每个科目的考试要求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般来说,考生除了要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之外,还需要具备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运用法律条文解释法律问题的能力。

考生需要通过学习、理解并适应争议法律问题的解决方法,并将法律条文运用到具体案例中去分析和解决问题。

根据考试大纲,考生在备考过程中可以通过系统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可以选择参加专业培训机构的培训课程,参与模拟考试,进行刷题和做题训练,以便更好地熟悉考试的内容和形式。

另外,考生还可以积极参与讨论和交流,与其他考生一起分享学习心得和解题技巧。

总之,2023年司法考试大纲对该次考试的科目、内容和要求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考生在备考过程中应根据大纲编制合理的学习计划,通过系统学习法律知识、参与模拟考试和解题训练,提高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和运用法律条文解释法律问题的能力。

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介绍课件

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介绍课件

02
国际投资法主 要包括国际投 资条约、国际 投资协定、国 际投资法公约 等。
03
国际投资法主 要涉及投资保 护、投资促进、 投资争端解决 等方面。
04
国际投资法在 国际经济法中 的地位越来越 重要,对跨国 投资和国际投 资争端解决具 有重要意义。
国际金融法
01
国际货币体系: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
综合性:涉及多个法律 部门,如合同法、公司 法、知识产权法等
实践性:注重实际应用, 强调解决实际问题的能 力
2
国际经济法的主要内容
点击此处添加正文,文字是您思想的提炼,为了演示发布的良好效果, 请言简意赅的阐述您的观点。
国际贸易法
国际贸易法是国际经 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主要涉及国际贸易的 法律规范和制度。
04
案例分析技巧:注意案例中 的细节,运用法律思维进行 推理和判断
谢谢
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
国际贸易:国际经济法的 核心领域,涉及货物和服 务的进出口、关税和贸易 壁垒等
国际投资:涉及跨国公 司的投资行为、投资保 护、投资争端解决等
国际金融:涉及国际货 币体系、国际金融市场、 国际金融监管等
国际知识产权:涉及专 利、商标、著作权等知 识产权的保护和利用
国际竞争法:涉及反垄 断、反不正当竞争、消 费者权益保护等
争端解决等
05
国际竞争法:包括 反垄断法、反不正 当竞争法、国际竞
争政策等
03
国际金融法:包括 国际货币体系、国 际金融市场、国际
金融监管等
06
国际知识产权法: 包括专利法、商标 法、著作权法、国 际知识产权保护等
国际经济法的特点
国际性:涉及国际贸易、 投资、金融等领域的法 律规范

全国司法考试大纲

全国司法考试大纲

全国司法考试大纲
司法考试大纲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法律基础知识: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哲学、法律制度、法律体系等方面的基础知识。

2. 刑法:包括刑法基本理论、犯罪学、犯罪构成、刑法的适用等内容。

3. 民法:包括民法基本理论、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内容。

4. 行政法:包括行政法基本理论、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诉讼法等内容。

5. 经济法:包括公司法、合同法、经济犯罪法等内容。

6. 税法:包括税法基本理论、税收管理法等内容。

7. 民诉法:包括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民事诉讼程序、证据法等内容。

8. 刑诉法:包括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刑事诉讼程序、证据法等内容。

9.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包括劳动法基本理论、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处理法、社会保险法等内容。

10. 公法与商法:包括行政法、商法等内容。

11. 法律职业道德与司法实务:包括法官职业道德、律师职业道德、司法鉴定等内容。

12. 国际法:包括国际法基本理论、国际私法、国际公法等内容。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司法考试大纲可能有所差异,根据不同地区和不同层次的司法考试要求,大纲中的具体内容可能会有
所调整。

因此,参加司法考试的考生需要根据自己所报考的考试要求,查阅并准备相应的考试大纲。

司法考试商经法内容

司法考试商经法内容

司法考试商经法内容
商经法是指商法和经济法两个方面的法律知识。

商法是指与商业经营活动相关的法律规定,包括商业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知识产权法等。

商法主要用于规范商业交易和商业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保护商业主体的合法权益。

经济法是指与经济活动相关的法律规定,包括劳动法、税法、金融法、竞争法、反垄断法等。

经济法主要用于规范经济发展中的各种关系,保护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在司法考试中,商经法的内容涉及商业合同的成立与履行、公司组织与治理、知识产权的保护、金融市场的监管、劳动关系的处理等方面的法律知识。

考生需要掌握商法和经济法的基本原理和规定,理解其适用范围和具体操作方法,能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除了理论知识,考生还需要具备一定的实务能力,能够熟悉相关的法律实务操作流程,掌握法律实务文书的撰写方式,了解司法实践中的判例和规范性意见,能够在具体案例中准确分析问题、判断法律适用,并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综上所述,商经法是司法考试中重要的考点之一,对考生来说,需要广泛掌握商法和经济法的相关知识,熟悉相关法律实务操作,才能在考试中取得好成绩。

司法部法考大纲

司法部法考大纲

司法部法考大纲司法部法考大纲是中国司法部制定的全国统一司法考试的考试大纲。

该大纲包含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所需的法律知识体系和考试要求,是法律从业人员参加司法考试的重要参考依据。

下面将对司法部法考大纲进行详细介绍。

司法部法考大纲包括了基础知识、专业知识、法律职业道德和司法水平四个部分。

基础知识部分主要包括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基础法律学科。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包括国家制度、人权保障、政治权力构成等内容。

民法是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包括权利的产生、行使和消灭等规定。

刑法是调整刑事责任的基本法律,包括犯罪构成、刑罚种类和执行等规定。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行为的基本法律,包括行政组织、行政行为和行政诉讼等规定。

经济法是调整经济活动的基本法律,包括国家经济管理、市场竞争和企业法律关系等规定。

专业知识部分主要包括诉讼法、合同法、公司法、知识产权法等相关专业法律学科。

诉讼法是调整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包括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等规定。

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包括合同成立、效力和履行等规定。

公司法是调整公司组织和经营活动的基本法律,包括公司设立、股权管理和公司治理等规定。

知识产权法是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法律,包括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等规定。

法律职业道德部分主要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从业人员应具备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员,应当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保持公正、廉洁、尊重法律等良好品质。

司法水平部分主要包括案件分析和判决理由撰写等司法实务能力。

法律从业人员应该具备良好的案件分析能力,包括解读法律条文、推理判断和举证质证等方法。

判决理由撰写是法官在审理案件后作出判决时必须编写的文件,要求法官要有逻辑思维能力和条理清晰的表达能力。

司法部法考大纲是法律从业人员参加司法考试的重要依据,涵盖了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基础学科以及诉讼法、合同法、公司法、知识产权法等专业学科。

年司法考试复习资料经济法复习口诀

年司法考试复习资料经济法复习口诀

年司法考试复习资料经济法复习口诀一、引言经济法作为司法考试中的一门重要科目,是考生需要重点复习和掌握的内容之一。

在准备经济法复习时,融会贯通各个知识点是关键。

为了帮助考生更好地复习经济法,本文将为大家提供一些复习经济法的口诀,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二、经济法复习口诀1.《合同法》:先审主体、后做证据;违约分为实质、故意。

2.《公司法》:设立需申请,公开询问;股东以权益出资,有限责任分真假;承诺出资需到位,盈余赠送有一切;关联交易需审议,股东多处游戏。

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财政权力,分为代理和监督;预算中需公开,审计亦需定期持续;审计报告责任,监察委员需履职;资金保管要精确,分账核算才不误;4.《税法》:税源分为补偿和收益;应税额以计税基础为依据;税率有区分,依法纳税是义务;违法欠税查处,税务行政处罚不容忽。

5.《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营者需有资质,拟定合同不得困扰;广告宣传光明正大,不得虚假夸大;商业秘密需保密,不得泄漏透露;妨碍交易自由,不正当竞争禁止。

6.《劳动法》:用工需有合同,短期用工需申请;员工权益应保护,包括工资与休息;加班有限制,离职需事先通知;违反劳动法规定,承担民事责任;7.《价格法》:价格形成以市场为基础;价格垄断该受限制;价格欺诈,违法行为;价格战,规则遵守。

8.《物权法》:三物成立,不得干预;物权地位,保护丝毫不差;标的物,兼具有形和无形。

9.《企业破产法》:破产需申请,审查随之而来;财产损失,有个优先顺序;破产清偿,在法定期限内办妥。

10.《证券法》:证券市场风险,风险揭示要充分;内幕交易,不得牟利;证券诈骗该双禁;交易要规范,市场秩序要有序。

三、总结经济法是司法考试中的重要科目之一,考生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复习和掌握相关知识。

本文提供了一些经济法复习的口诀,希望能够帮助考生更好地理解和记忆经济法的知识点。

希望考生们努力复习,取得好成绩!加油!。

国家司法考试真题:经济法多选

国家司法考试真题:经济法多选

国家司法考试真题:经济法多选66.根据《反垄断法》规定,下列哪些选项不构成垄断协议?()A.某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企业就防止进口原料时的恶性竞争达成保护性协议B.三家大型房地产公司的代表聚会,就商品房价格达成共识,随后一致采取涨价行动C.某品牌的奶粉含有毒物质的事实被公布后,数家大型零售公司联合声明拒绝销售该产品D.数家大型煤炭企业就采用一种新型矿山安全生产技术达成一致意见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核垄断协议。

《垄断法》第13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五)联合抵制交易;(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第14条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第15条规定,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选项A属于第15条第(六)项规定的“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情形,不构成垄断协议。

国家司法考试真题经济法多选题

国家司法考试真题经济法多选题

国家司法考试真题经济法多选题某县政府规定:施工现场不得搅拌混凝土,只能使用预拌的商品混凝土。

2012年,县建材协会组织协调县内6家生产企业达成协议,各自按划分的区域销售商品混凝土。

因货少价高,一些施工单位要求县工商局处理这些企业的垄断行为。

根据《反垄断法》,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县政府的规定属于行政垄断行为B.县建材协会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C.县工商局有权对6家企业涉嫌垄断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D.被调查企业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该机构可决定终止调查【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核垄断行为、反垄断调查机构及其职权。

选项A说法错误。

县政府的行为属于正常的行政管理,并没有从事地区封锁、限制竞争的行为。

选项B说法正确。

《反垄断法》第16条规定,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

本案中,建材协会的行为属于行业协会的垄断协议,分割销售市场。

选项C说法错误。

《反垄断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据此可知,县工商局没有反垄断执法权。

选项D说法错误。

《反垄断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涉嫌垄断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

中止调查的决定应当载明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的具体内容。

据此可知,应该是“中止”调查,而非“终止”调查。

65.甲厂与工程师江某签订了保密协议。

江某在劳动合同终止后应聘至同行业的乙厂,并帮助乙厂生产出与甲厂相同技术的发动机。

甲厂认为保密义务理应包括竞业限制义务,江某不得到乙厂工作,乙厂和江某共同侵犯其商业秘密。

关于此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如保密协议只约定保密义务,未约定支付保密费,则保密义务无约束力B.如双方未明确约定江某负有竞业限制义务,则江某有权到乙厂工作C.如江某违反保密协议的要求,向乙厂披露甲厂的保密技术,则构成侵犯商业秘密D.如乙厂能证明其未利诱江某披露甲厂的保密技术,则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答案】BC【解析】本题考核《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保密协议及竞业禁止义务。

司法考试历年试题解析:经济法(三)

司法考试历年试题解析:经济法(三)

三、不定项选择题:(2002年)89.依据《商业银⾏法》,下列哪些表述是不正确的?A.商业银⾏的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B.设⽴城市合作银⾏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亿元⼈民币C.商业银⾏可⾃主决定在境内地点设⽴分⽀机构D.商业银⾏⾃取得营业执照之⽇起超过6个⽉⽆正当理由未开业的,⼈民银⾏吊销其经营许可证答案及解析:C 《商业银⾏法》第19条规定,商业银⾏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外设⽴分⽀机构。

设⽴分⽀机构必须经中国⼈民银⾏审查批准。

因此选C。

90.经营者以低于成本价销售下列商品的⾏为,哪些不属于不正当竞争⾏为?A.销售鲜活商品B.销售有效期限将到期的商品C.销售积压商品D.因清偿债务,歇业降价销售商品答案及解析:ABCD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为⽬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为:(⼀)销售鲜活商品;(⼆)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三)季节性降价;(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91.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经纪类证券公司不得经营下列哪些业务?A.证券⾃营业务B.证券经纪业务C.证券承销业务D.证券融资业务答案及解析:ACD 《证券法》第129条: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证券业务:(⼀)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营业务;(三)证券承销业务;(四)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定的其他证券业务。

第130条:经纪类证券公司只允许专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

92.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机构对客户开⽴的账户负有保密的义务?A.资产评估机构B.证券公司C.证券交易所D.律师事务所答案及解析:BC 《证券法》第38条: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依法为客户所开⽴的账户保密。

(2003年)88.消费者李某在购物中⼼购买了⼀台⾳响设备,依法经有关⾏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商品,李某找到购物中⼼要求退货。

国家司法考试《商法·经济法》法律法规汇编(含历年真题)-经济法【圣才出品】

国家司法考试《商法·经济法》法律法规汇编(含历年真题)-经济法【圣才出品】

经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第四条国家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第五条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第六条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第七条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前款规定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第八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第九条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二)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三)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四)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条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

2024年司法考试《经济法》试题及答案一

2024年司法考试《经济法》试题及答案一

2024年司法考试《经济法》试题及答案一第一部分:选择题1. 下列选项中,不属于经济法的范畴的是:- (A) 劳动法- (B) 合同法- (C) 公司法- (D) 刑法2. 以下哪个法律是我国经济法的基本法律?-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B)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C)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D)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3. 下列哪个法律规定了我国市场经济秩序的基本框架和规则?-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B)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C)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D)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4. 以下哪个法律是我国公司设立和运行的基本法律?-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B)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C)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D)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5. 以下哪个法律是我国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基本法律?-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B)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C)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D)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部分:简答题1. 解释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和作用。

2. 简要介绍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

3. 简述我国公司设立的基本程序和要求。

4. 解释我国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措施。

5. 简要介绍我国市场经济秩序的基本框架和规则。

第三部分:案例分析题1. 某公司在劳动合同中要求员工在合同期内禁止与竞争对手合作,否则将会追究法律责任。

员工在离职后与竞争对手合作,该公司能否追究员工的法律责任?请说明理由。

2. 某公司为了降低成本,采用了违法的环境污染行为。

环保部门对该公司进行了处罚,但公司认为处罚过重。

公司是否有权对处罚进行申诉?请说明理由。

3. 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其产品的功效,消费者因此遭受了经济损失。

消费者是否有权要求该公司赔偿损失?请说明理由。

4. 某公司在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时,明知供应商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仍然选择与其合作。

法考科目大纲

法考科目大纲

法考科目大纲第一章:介绍法考科目大纲法考科目大纲是指司法考试中各科目的教学大纲,它是考生备考的基础和指导依据。

本章将对法考科目大纲进行详细介绍。

第二章:民法民法是法考的一门重要科目,包括民法总则、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内容。

本章将按照法考科目大纲的要求,逐一论述这些内容的核心知识点。

第三章:刑法刑法是法考的另一门重要科目,涵盖犯罪学、刑法总则、刑法各则等内容。

本章将根据法考科目大纲的要求,对这些内容进行详细解析。

第四章:行政法行政法是法考科目中的一部分,包括行政法总论、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等内容。

本章将按照法考科目大纲的要求,对这些内容进行系统的论述。

第五章:经济法经济法是法考科目中的一门重要内容,包括宪法经济法基本原则、经济立法基本原则、物权法、合同法等内容。

本章将根据法考科目大纲的要求,对这些内容进行逐一解析。

第六章:诉讼法诉讼法是法考科目中重要的一部分,包括诉讼法总论、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内容。

本章将按照法考科目大纲的要求,对这些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第七章:法律职业道德和法律职业基本素养法律职业道德和法律职业基本素养是法考科目中的一部分,包括律师道德规范、法官职业道德、检察官职业道德等内容。

本章将根据法考科目大纲的要求,对这些内容进行系统的讲解。

第八章:考试技巧与备考指导本章将为法考考生提供一些备考技巧和指导,包括复习方法、备考规划、答题技巧等内容,以帮助考生更好地备考。

第九章:总结与展望本章将对全书内容进行总结,并展望法考科目大纲在未来的发展趋势,为法考考生提供更全面的备考参考。

结语通过本文的论述,我们对法考科目大纲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准确把握法考科目大纲,对合理制定备考计划和高效备考至关重要。

希望本文能够对法考考生有所帮助,祝愿大家在法考中取得优异的成绩!。

司法考试各学科框架

司法考试各学科框架

司法考试各学科框架
司法考试通常包括法律基础知识、刑法、民法、经济法、法律逻辑与论证、法律英语、国际法等学科。

下面是这些学科的大致框架:
1. 法律基础知识:
- 法律理论基础
- 法律制度与法律法规
- 宪法与行政法
- 司法解释与典型案例
2. 刑法:
- 刑法基本原理与概念
- 犯罪构成要件与种类
- 犯罪责任与刑罚
- 刑法解释与典型案例
3. 民法:
- 民法基本原理与概念
- 民法权利与义务
- 民法法律行为与民事责任
- 民法解释与典型案例
4. 经济法:
- 经济法基本原理与概念
- 公司法与商法
- 合同法与经济责任
- 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
- 经济法解释与典型案例
5. 法律逻辑与论证:
- 法律逻辑与推理
- 法律证据与法庭辩论
- 法律文书与法律论证
- 法律方法与论证技巧
6. 法律英语:
- 法律英语词汇与短语
- 法律文件与合同
- 法律英语阅读与翻译
7. 国际法:
- 国际法基本原则与概念
- 国际法主体与国际组织
- 国际法律关系与国际争端解决
- 国际法解释与典型案例
以上仅为司法考试各学科的基本框架,具体题目和内容还需要以招考机构的规定和要求为准。

司法考试目录1

司法考试目录1
1、导论
2、国际货物买卖
3、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4、国际贸易支付
5、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6、世界贸易组织
7、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其他法律制度
九、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123页)
1、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概述
2、审判制度与法官职业道德
3、检察制度与检察官职业道德
4、律师制度与律师职业道德
5、公证制度与公证职业道德
3、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
4、国际法上的个人
5、外交关系法与领事关系法
6、条约法
7、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
8、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七、国际私法(100页)
1、国际私法的概述
2、国际私法的主体
3、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和准据法
4、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
5、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6、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
7、区际法律问题
八、国际经济法(103页)
2、外国法制史
四、宪法(77页)
1、宪法基本理论
2、国家的基本制度(上)
3、国家的基本制度(下)
4、公民的权利与义务
5、国家机构
6、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
五、经济法(43页)
1、竞争法
2、消费者法
3、银行业法
4、财税法
5、劳动法
6、土地法和房地产法
7、环境保护法
六、国际法(91页)
1、导论
2、国际法的主体与国际法律责任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
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2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页)
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2、依法治国
3、执法为民

国家司法考试真题:2021年经济法多选

国家司法考试真题:2021年经济法多选

国家司法考试真题:2021年经济法多选64.关于市场支配地位,下列哪些说法是准确的?()(2021年卷一多选第64题)A.有市场支配地位而无滥用该地位的行为者,不为《反垄断法》所禁止B.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只考虑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C.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水准,不影响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D.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推定为有市场支配地位【答案】AD【考点】市场支配地位【解析】我国《反垄断法》所称的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防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水平的市场地位。

选项A准确。

《反垄断法》第六条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据此可知,《反垄断法》并不禁止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是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

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并无滥用其支配地位的行为的,是不为《反垄断法》所禁止的。

选项B、C错误。

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除了考虑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外,相关因素也很多,包括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水准。

《反垄断法》第十八条规定,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理应依据下列因素:(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水平;(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水准;(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水准;(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相关的其他因素。

选项D准确。

《反垄断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规定,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能够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65.F公司是一家专营进口高档家具的企业。

媒体曝光该公司有部分家具是在国内生产后,以“先出口,再进口”的方式取得进口报关凭证,在销售时标注为外国原产,以高于出厂价数倍的价格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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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大纲——经济法第一章竞争法基本要求:了解: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度目标和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程序规则和法律责任。

理解:市场经济中公平竞争对法律制度的要求以及在维护竞争秩序中政府的职能和作用。

熟悉并能够运用: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识别标准与规制措施。

考试内容:第一节反垄断法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垄断行为(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利排除、限制竞争) 反垄断调查机制(反垄断调查机构的职权反垄断调查程序对垄断行为的处罚措施)违反反垄断法的法律责任第二节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限制竞争行为(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限制竞争行为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招标投标中的串通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混淆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虚假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低价倾销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诋毁商誉行为)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部门监督检查部门的职权)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种类及其法律责任)第二章消费者法基本要求: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和食品安全法的制度目标,以及相关的权利保障机制、争议解决机制和质量控制机制。

理解:消费者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地位以及政府和消费者组织在维护消费者权益中的作用,各类市场主体(生产者、销售者、运输者等)的产品质量义务,食品安全控制与检验。

熟悉并能够运用:消费者维权常用的法律规则,产品质量、食品安全问题引发的相关法律责任。

考试内容:第一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对象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争议的解决(争议解决的途径解决争议的几项特定规则)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贪任(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行为及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第二节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的调整对象和立法宗旨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监督(产品质量的行政监督社会监督产品质量检验认证机构)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产品责任(产品幸准的归责原则损害赔偿责任诉讼时效)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其他相关当事人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质量监督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第三节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控制(生产经营中的食品安全控制制度食品进出口管理食品召回制度)食品检验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机制政府监管机构及其职权法律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责任第三人责任行政责任)第三章银行业法基本要求:了解:商业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制度目标和墓本原则,以及商业银行规范运行的基本制度和银行业监督管理的体系构架。

理解:银行业法所面对的主要问题及政策依据,以及银行业立法所采取的基本对策。

熟悉并能够运用:商业银行业务相关的组织规则、交易规则和涉及金融稳定的监管措施。

考试内容:第一节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的业务商业银行的管理机制贷款法律制度商业银行的接管、清算和终止违反商业银行法的法律责任第二节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职责监督管理措施违反银行业监督管理的法律责任第四章财税法基本要求:了解:税法的各主要立法及审计法的调整对象和基本规则,以及各税种的概念和内容。

理解:我国税法的公共政策依据,以及审计工作的基本准则。

熟悉并能够运用:税收征管法律的主要制度和纳税****利。

第一节:税法税法概述(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税收法律关系税法的构成要素) 增值税法(增值税的概念和基本内容) 消费税法(消费税的概念和基本内容) 营业税法(营业税的概念和基本内容) 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的概念和基本内容)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的概念和基本内容) 车船税法(车船税的基本内容) 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宗旨和适用范围纳税****利税务管理税收征收税务检查法律责任)第二节审计法审计的概念审计法的调整范围审计法的原则审计工作领导体制审计机关的职责和权限违反审计法的责任(被审计单位的违法责任审计人员的违法责任) 第五章劳动法基本要求:了解: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以及政府和司法在劳动者保护中的作用。

理解:调整劳动合同关系和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各主要制度的目标、原则和基本规则,以及劳动纠纷的解决机制。

熟悉并能够运用:劳动合同、劳动基准和劳动争议解选的法律规则。

考试内容:第一节劳动法概述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我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劳动法律关系第二节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的概念和种类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条款劳动合同的效力劳户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程序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的概念集体合同的成立和生效集体合同争议处理)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岗位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协议用工单位的义务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非全日制用工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第三节劳动基准法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作时间的概念和种类休息休假的概念和种类有关加班的法律规定)工资法律制度(工资的概念和特征工资分配原则工资支付保障最低工资保障)职业安全卫生法(职业安全卫生法的概念和特点职业安全卫生法律制度的内容)第四节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的概念和分类劳动争议的处理机构(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劳动争议仲栽机构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第六章土地法和房地产法基本要求:了解:我国土地权利的基本构架,城乡规划的基本流程、城市房地产市场的构成,以及各相关的管理制度。

理解:土地管理和城市房地产管理面临的主要社会问题和立法的政策依据,以及政府在土地管理、城乡规划和房地产市场管理中的职能。

熟悉并能够运用:各种房地产权利和交易规则、建设规划和审批程序。

第七章环境保护法基本要求:了解: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和环境法律责任,以及环境纠纷的处理程序。

理解:环境保护法的政策精神,以及政府在环境保护中的职能作用。

熟悉并能够运用:环境控制和环境治理的法律手段。

考试内容:第一节概述环境保护法的概念和特点环境保护法的体系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第二节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环境规划制度清洁生产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收费制度总量控制制度环境保护许可证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环境标准制度' 第三节环境责任和环境纠纷环境法律责任(环境行政责任环境民事责任环境刑事责任)环境纠纷的处理程序(环境行政纠纷处理程序环境民事纠纷处理程序)附录:法律法规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号公布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1号公布自1994年1 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知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公布自2009年6 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够正)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决定》修正2001年4月28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 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军船税法(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自1995年l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535号公布自2008年9月18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公布自2008 年5月l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负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公布自2011 '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犬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1998 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李员净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I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公布自2008年l 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2月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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