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资料的质证技巧
录音取证要注意什么
录⾳取证要注意什么
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在书⾯证据缺乏的情况下,录⾳证据在很多案件中就成了关键。“录⾳”⽅式取证,尤其是私下录⾳是否合法?“录⾳证据”能起到什么作⽤?录⾳取证要注意什么?以下店铺⼩编将给⼤家作个介绍。
⼀、收集录⾳(录像)证据要注意什么?录⾳取证并不简单,是有技术含量的,根据司法实践,总结了⼗⼤要点:
1、要以合法⼿段收集。这⼀点是基础,前⾯分析过了。判断合法性在参考很多因素,通常来讲,双⽅当⾯沟通时⼀⽅持录⾳设备或者电话沟通时⼀⽅直接电话录⾳,从⼿段上讲,都是合法的。
2、谈话内容要有⼀些基本要素。谈话内容中要有时间、双⽅⾝份、地点等因素,在案件往往有重要作⽤,最好沟通过程中有明确确认。
3、录⾳取证要尽早在双⽅没有发⽣⼤的⽭盾冲突,⾄少是还没有起诉之前,通过录⾳⽅式取证,还是有机会的。起诉后,再收集证据,⼀般很难成功。
4、要根据案情设定谈话内容的关键点。要根据案情和⼿⾥掌握的其他证据,来设计录⾳证据要固定的关键点,要与诉求⽬⼀致,要与其他证据能相互佐证。对于关键内容,可能的话,要多次确认。
5、谈话的语⽓、沟通⽅式事先要设计好。表达要⾃然,否则对⽅可能会警觉,导致丧失取证机会;不要以威胁的⼝吻交谈,以威胁⽅式取得的证据,可能认定为违法;尽量平和沟通,在激动争吵过程中的表达,可能会认定为⾮真实意思表⽰;涉及关键点的语⾔内容要清楚明确,不能含糊不清;可能的话,关键内容应由对⽅明确表达,⽽不是只答
复“嗯”“啊”;
6、录⾳取证要固定的事实,不是各⽅对事实的看法。是⾮对错⾃有法官来判断,当事⼈举证的⽬的是固定曾经发⽣的客观事实,不要在各⽅不同观点或对法律的看法上纠缠。
怎么对录音证据进行质证
Human nature is inherently good, pure as the dew of the clear stream.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怎么对录音证据进行质证
一、从录音证据的形式上进行审查。从形式上进行审查,即对该录音是否完整,有无并人为的剪接,移动。最主要的是要求录音证据的提供一方提供原始录音载体,如果对方无法提供的,则该录音证据应视为复制件。2.从录音证据的内容上进行审查。三、从法律层面上进行抗辩。
在拿到一份录音证据后,首先应对该录音证据当中关于录音的时间和地点进行仔细核查,在庭审时还需要对录音人进行询问……这其实就是对录音证据进行质证了。那么实践中,究竟该如何对录音证据进行质证呢?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一、从录音证据的形式上进行审查。
从形式上进行审查,即对该录音是否完整,有无并人为的剪接,移动。最主要的是要求录音证据的提供一方提供原始录音载体,如果对方无法提供的,则该录音证据应视为复制件。
二、从录音证据的内容上进行审查。
1、审查录音证据的形成时间、形成地点。
在拿到一份录音证据后,首先应对该录音证据当中关于录音的时间和地点进行仔细核查,在庭审时还需要对录音人进行询问,对方的回答是否和录音证据中所固定的时间、地点一致,如果不一致,那么可以否认该录音证据的真实性。
2、审查录音证据被录音人到底是谁?
一般来说,如果是一个完整、有效的录音,在录音中,必须有被录音人的身份的固定,就是证明被录音人就是本案的当事人。假如说录音中有多个人的,那么除了本案的当事人的录音可以认可外,对其他案外人的录音可以不予质证(除非该录音对己方是有利的)
录音资料鉴定规范
录音资料鉴定规范
摘要:本文介绍了录音资料鉴定的重要性以及相关的规范和方法。通过准确的鉴定,可以确保录音资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对于法律、历史研究和其他领域都有重要的意义。
1. 背景介绍
录音资料作为一种重要的信息载体,被广泛应用于社会各个领域。在法律诉讼、历史研究以及国家安全等方面,录音资料鉴定具有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技术条件和伦理道德等原因,有些录音资料容易被篡改或者伪造,因此,录音资料的鉴定显得尤为重要。
2. 录音资料鉴定的重要性
录音资料鉴定的目的是为了判断录音资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只有经过严谨的鉴定,才能保证录音资料的准确性,从而为案件的审理、历史的研究提供可靠的依据。
3. 录音资料鉴定的规范
录音资料鉴定应遵循以下规范:
(1)鉴定程序的规范性:鉴定人员应按照统一的程序进行鉴定,确保鉴定过程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2)鉴定设备的合规性:鉴定过程中使用的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和规范,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
(3)鉴定人员的专业素质:鉴定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鉴定结果的可靠性。
(4)案件的相关证据:鉴定人员应根据案件的特点和需要,对相关的证据进行收集和分析,确保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严密性。
(5)鉴定结果的书面报告:鉴定人员应将鉴定结果以书面形式进行报告,确保鉴定结果的透明性和可复查性。
4. 录音资料鉴定的常用方法
录音资料鉴定常用的方法包括声音频谱分析、噪音分析、语音特征鉴定等。在进行鉴定时,鉴定人员需要综合运用这些方法,从声音的频谱、波形、噪音等多个角度进行分析,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
录音取证的操作技巧
录音取证的操作技巧
一、录音设备的选择
现在许多的电子数码产品都能够录音,比如说电子表、录音笔、MP3、MP4、照相机、摄像机、手机等等。当事人应当选择录音清晰、录音续航能力强的电子设备。在录音取证过程中,若担心一个电子录音产品会发生故障,可以使用两个同时进行录音。
二、录音时间和地点的选择
时间上,要尽早取证。越早进行录音取证,取证的对象越无防备的心理,特别是在初次“协商解决(我方可以假意提出)”时,一般不会歪曲事实。倘若初次录音失败,或者我方起诉之后再录音,取证对象可能会从有利其本身的角度进行协商。
地点上,要保障录音清晰可辨。录音地点的选择,应该尽量选择较为安静,能够保证对话双方,至少是我方清晰可辨的场所。
三、录音取证的方式
录音取证的方式通常有两种,一为面谈录音,二为电话录音。
面谈录音的方式有时会更加有利于取证:电话录音时,当商谈出现争端,对方可能会直接将电话挂断;而当面商谈,即使出现一些争论也能够继续追问下去。
四、录音取证的具体进行
为便于录音取证,我们可以以协商的“意思表示”去面谈并录音。商谈前,我方应事先研究并归纳出希望对方承认的相关事实,以便在商谈中相机进行引导。
1.协商过程中,务必交代谈话时间、地点、谈话者身份。注意,要用较为自然的方式明确对方身份情况,以免对方察觉。如有律师协同,最好以员工的身份陪同,且服饰方面律师应当与当事人的相当;
2.协商时,要尽可能地明确相关案情发生的时间、人物、地点、起因、经过及结果;
3.如果我方手头上有部分相关案情的证据,在谈话时应注意将谈话内容与我方手头上证据的内容予以相互印证,因为有其他证据佐证是录音证据被采信的条件之一;
录音取证话术
录音取证话术
以下是一些录音取证的建议话术:
1. 介绍自己:您好,我是/我的名字是 [您的姓名],我是一名来自[单位/组织名称]的调查员/律师/代表。
2. 目的解释:我想和您进行录音,以便将您的陈述作为证据来支持我们的调查/诉讼/仲裁程序。
3. 同意录音:在我们继续之前,我需要得到您的同意来录音。您是否同意我们进行录音?
4. 保证真实性和完整性:请您放心,录音将会完整地记录我们的对话,并确保您的陈述被准确地记录下来。
5. 询问同意:您确认理解并同意录音将作为证据使用吗?
6. 保证保密:为了确保您的个人信息和陈述的保密,这些录音将仅供与此案有关的调查/诉讼/仲裁程序使用,并且不会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7. 提供选择:如果您不同意录音,我们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记录,如书面记录或记录笔记。但请注意,录音通常被认为是最准确和最可靠的取证方式。
8. 记录开始:好的,请在录音开始之前确认您的姓名和日期,以及您确认自愿参与录音的声明。
9. 询问问题:根据具体情况,您可以开始陈述或回答我的问题。请尽量详细地回答,因为这将有助于我们做出更准确的调查/
诉讼/仲裁决策。
10. 感谢合作:非常感谢您的合作,您的陈述将在适当的时候
得到充分的考虑,并为我们进一步的调查/诉讼/仲裁程序提供
有力的证据。
请记住,在进行录音取证时,您需要遵守当地法律和隐私权要求,并将录音的目的和使用范围与参与者清楚地进行沟通。
如何进行录音才能成为合法证据
如何进⾏录⾳才能成为合法证据
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有时有些直接证据很难取得(如书⾯签字的⽋条等),那么进⾏录⾳可能是⼀种简单有效的补充证据。由于实践中录⾳可能是在对⽅不知情或者不知道你的真实意图的情况下进⾏的,对⽅不会防范或者警惕性不强,因此取证⽐较容易,在证据不⾜或者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考虑这种⽅式。接下来,店铺⼩编为⼤家进⾏详细介绍。
⼀、如何进⾏电话录⾳才有效呢?
实践中,电话录⾳⼀般应符合下列做法。
1、录⾳的对象必须是债务⼈或者承担义务的⼀⽅
只有债务⼈(⽋款⽅)的讲话才能对他本⼈有约束⼒。实践中有⼈不承认被录⾳⼈是他本⼈,这时您应申请进⾏司法鉴定,但鉴定费⽤您先预交(费⽤很贵,⼀般按照分钟收费),最后鉴定费⽤承担问题由法院判决(⼀般由败诉⽅承担)。当然拨打的电话最好是被录⾳者在电信或者移动等公司登记的号码。
2、电话录⾳内容必须完整反映债权债务的内容或者其他民事义务内容
例如:是⽋款,那么录⾳应让债务⼈完整说出⽋钱的具体⾦额和理由。⾦额最好具体到个位。
3、电话录⾳应当真实完整
录⾳证据应当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有些时候录⾳者会故意引导对⽅作出某些回答,之后进⾏技术剪辑,得出⼀份对⾃⼰有利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真实,也是⽆效的。
4、电话录⾳内容必须反映被录⾳⼈真实意思表⽰
即被录⾳者必须不是在被逼的情况下录⾳的,任何通过⾮法限制⼈⾝⾃由、绑架、威胁等⼿段取得的证据都是⽆效的,因此在录⾳时应注意⾔⾏,谈话时态度、语⽓⼀定要和善。
5、电话录⾳取得的⽅式应当合法
庭审质证有什么技巧
庭审质证有什么技巧
庭审质证有什么技巧
(⼀)听的技巧
1.聚精会神。边听、边记,做到不遗漏、不误解。
2.不被对⽅情绪性词语所⼲扰。
3.注意对⽅的语⽓、语调、语速等。要善于听⾳辩调,注意对⽅的⾔外之意。
(⼆)看的技巧
对法庭上出⽰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要仔细辨别。辨认,是对该类证据最主要的调查⼿段。
(三)问的技巧
出庭前准备发问提纲,在法庭调查时依据庭审调查情况变化,注意对⽅的语⽓、语调、语速等。要善于听⾳辩调,注意对⽅的⾔外之意再适当调整。主要审查:
---证⼈,鉴定⼈,勘验⼈的作证资格;
---证⼈证⾔和鉴定结论及勘验结果是否真实;
---证⼈,鉴定⼈,勘验⼈是否在程序上违法;
---证⼈,鉴定⼈,勘验⼈的证明是否与案件相关等等。
巳经清楚的问题,不必再质问;⽐较清楚的但还有些不⾜的问题,要变换⾓度发问,以免“重复发问”之嫌;注意对⽅的语⽓、语调、语速等。要善于听⾳辩调,注意对⽅的⾔外之意对根本未涉及的或不够清楚的问题应有计划地发问。
最高院对录音证据的超详细解析和取证技巧
最高院对录音证据的超详细解析和取证技巧
一、录音证据的取证的司法解释
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曾经规定: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以违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使用。
而最高人民法院新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重新规定了非法证据的确切含义,即《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对录音证据而言就是说,如果录音证据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比如录有他人隐私或在其工作或住所窃听取得的录音资料,仍然会被排除使用。
但是,属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70条规定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是有证明力的。要使该录音证据成为判决依据,必须符合两个条件:其一,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录音双方当事人的谈话当时没有受到限制,是自觉自由的意思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其二,该录音证据录音技术条件好,谈话人身份明确,内容清晰,具有客观真实和连贯性,未被剪接或者伪造,内容未被改变,无疑点,有其他证据佐证。
二、录音证据的取证技巧
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以合法手段取得的录音可以作为证据提交法庭。但在现实中当事人往往缺乏取证技巧,导致获得的录音证明力不足。在此,探讨一下有关录音证据的取证技巧问题。
录音质证意见范本
录音质证意见范本
1. 关于录音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 确认录音是否为原始录音,有无经过剪辑、修改或篡改。
- 检查录音的时间、日期和地点是否与所述事件相匹配。
- 考虑录音设备的可靠性和录音环境的影响。
2. 关于录音内容的可信度和准确性:
- 评估录音中说话人的身份和声音是否与已知信息相符。
- 分析录音中的语言表达、逻辑和一致性。
- 对比录音内容与其他证据或目击证人的陈述是否一致。
3. 关于录音的合法性和取证程序:
- 确定录音是否是在合法的情况下取得,例如是否存在隐私权侵犯。
- 审查取证程序的合法性,包括是否经过适当的授权和告知。
4. 综合评估和结论:
- 根据上述分析,对录音证据的可信度进行综合评估。
- 得出关于录音证据在案件中的证明力和适用性的结论。
请注意,以上范本仅供参考,具体的录音质证意见应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和法律要求进行调整和扩展。如果你需要更详细或专业的帮助,请咨询相关法律专业人士。
如何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
如何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质证
证据是法院判决的重要依据,所以向法院起诉时,⼀定要提供充⾜的证据,在庭审的过程中会对证据进⾏质证,质证就是对证据的效⼒进⾏辩论,那么如何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质证?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如何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质证
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质证时,当事⼈有权要求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的除外:
(⼀)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民法院准许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
(⼆)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致的。
⼆、质证的特点
1.质证的主体,是双⽅当事⼈。这是从诉讼权利的⾓度,是狭义的规定。
若将质证作为⼀种法庭调查的⽅式来进⾏划分,质证的主体应包括当事⼈、法院和其他诉讼参与⼈。这是⼴义的质证主体。
2.质证的范围,是在法庭上出⽰的证据。
A.是指在法庭上能够出⽰的证据,⽽不是所有的法定证据种类。即仅限于双⽅当事⼈为证明争议的事实⽽提供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
B.当事⼈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不需要在法庭上进⼀步质证,经审判⼈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应当注意的问题,对对⽅的证据,⾃认的问题,要慎重。根据证据规则,在⾃认的情况下,就免除了对⽅的质证责任。
4.不公开质证的证据
A.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
B.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
C.涉及个⼈隐私的证据;
D.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
三、不公开质证的证据包括
1.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所谓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律规定,在⼀定时间内只限于⼀定范围的⼈员知悉的事项。
录音取证的话术
录音取证的话术
录音取证是一种常见的法律手段,可以有效地保留证据并提供给法庭作为证据。在进行录音取证时,话术非常重要,因为它直接影响到录音的效果和有效性。下面将介绍一些常用的录音取证话术。
我们需要在录音开始之前,明确告知对方我们正在进行录音取证,并且获得对方的同意。可以使用以下话术:“您好,我是XXX,现在我需要进行一项重要的记录工作,希望能够录下我们的对话。您是否同意?”
获得对方的同意后,我们可以开始录音,并在录音中注明时间和地点。可以使用以下话术:“现在是YYYY年MM月DD日,地点是XXXX,我与对方进行了录音取证。”
在录音过程中,我们需要保持专业和礼貌的态度,避免使用过激的语言或言辞。可以使用以下话术:“请问,您能否详细描述一下XXXX的情况?”或者“您是否了解XXXX的相关情况?”
在对方回答问题时,我们需要保持耐心并适时地进行追问,以获取更多细节和确切的信息。可以使用以下话术:“请问,能否再具体一些,您是如何得知这个情况的?”或者“那么,这个事情发生的具体时间是什么时候?”
在录音过程中,我们应该注意对方言语的速度和清晰度,以确保录音的质量。在对方回答问题时,我们可以使用一些提问技巧,如
“请问,您是如何判断这个情况的?”或者“您是否有目击者或其他证人可以证实这个情况?”
当我们需要对方重述或确认之前的陈述时,可以使用以下话术:“您刚才说的是XXXX,是这样吗?”或者“为了确保我理解正确,您能否再重述一遍?”
在录音结束之前,我们需要再次确认对方的同意,并感谢对方的配合。可以使用以下话术:“非常感谢您的配合和耐心回答我的问题。录音即将结束,您是否有其他需要补充的信息?”
录音认证标准
录音认证标准
录音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录音内容要完整,与待证事实有关联。具体而言,录音内容应当反映被录音者的真实意思,双方谈话时长不能过短,应当持续到相关问题得到明确和解决为止;同时,录音内容必须反映被录音者真实身份。录音应当未被剪接或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
录音证据应当未被剪接或伪造,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有其他证据佐证。
电话录音取得方式应当合法。不能采取暴力、胁迫、欺诈等非法手段。录音应是真实意思表示,而非被胁迫或欺诈情况下的录音。
电话录音应当留下原始载体。在谈话过程中,向法官出示录音笔或手机等录音设备,以证明自己确实曾经与对方进行过谈话。
除了上述录音证据外,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录音资料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如果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效力。
总之,在收集和整理证据时,需要确保录音内容完整、合法、真实,并且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以提高其证明效力。同时,还需要遵
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录音证据的取证技巧
录音证据的取证技巧
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以合法手段取得的录音可以作为证据提交法庭。但在现实中当事人往往缺乏取证技巧,导致获得的录音证明力不足。在此,探讨一下有关录音证据的取证技巧问题。
1.录音时间和地点的选择
从有利诉讼的角度来说,录音应尽早进行。越早进行,取证对象越无防备,特别是在初次交涉时,一般不会歪曲事实,这个时候的谈话录音价值最大。而在几经交涉后,对方往往会从有利自身的角度进行叙述,或者持防备态度。
地点的选择,也非常重要,应该尽量寻找比较安静和不受干扰的地方,能够获得较好的录音效果。
2.录音器材
尽量选择体积小、易隐藏、录音时间长、音质高的设备。采访机、录音笔或带录音功能的MP3都可以,最好是可以进行复制的。另外,电话录音一般不如现场录音效果好,在谈话出现分歧时,取证对象如果不想继续的话,可能会把电话挂断,而在当面谈话时,即使出现一些争论也能够继续。
3.取证前的准备工作
准备好取证的事项和希望对方承认的事实。对谈话内容作好准备,包括事先考虑好所提示的问题和对方可能的态度,应该如何诱导对方表态等。至于是否要事先约见,则应根据情况而定,径直上门容易获得“攻其不备”的效果,但也有可能遇到意外情况,如被对方拒绝或者因其它原因使得谈话被中断。
4.谈话方式
既然是私录,当然最重要的就是不能让取证对象察觉你是在录音,所以神态、语气都要自然,如果是认识的人,更要注意。
(1)谈话过程中交代一下时间、地点,明确各方谈话者的身份和与谈论事实的关系,在交谈时尽量用全名称呼,以增强录音的关联性和可信度。
对录音证据的质证技巧
对录音证据的质证技巧
对录音证据的质证是法庭审判中非常重要的环节,它能够帮助法庭了解案件的真相,确保公正的判决结果。在质证录音证据时,律师需要掌握一些技巧和方法,以确保证据的可靠性和有效性。下面将介绍一些对录音证据的质证技巧。
律师在质证录音证据前,应对录音的合法性进行核实。律师需要查明录音的来源和采集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确保录音的合法性。如果录音的采集过程存在违法行为,律师可以针对此进行辩护,并质疑录音证据的有效性。
律师在质证录音证据时,需要对录音的完整性进行核实。律师应当要求提供录音的原始文件,并对录音文件进行验证,以确保录音文件没有被篡改或编辑过。律师可以通过对比录音文件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等方面的信息,来判断录音文件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然后,律师在质证录音证据时,需要对录音的可信度进行评估。律师可以通过询问录音的采集者和参与者,了解录音的背景和录音的过程,以评估录音的可信度。律师还可以针对录音中的细节和矛盾之处进行追问和辩论,以确定录音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律师在质证录音证据时,应当注意录音的清晰度和可听性。律师可以要求播放录音文件,并引导证人对录音内容进行解释和说明。律师还可以通过询问录音的参与者和目击者,以及使用其他证据进行
印证,来验证录音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律师在质证录音证据时,需要注意遵守法庭规则和程序。律师应当遵守法庭的规定,按照法庭的要求和程序进行质证。律师还应当尊重法庭的决定和裁量权,避免过度质证或无效质证,以确保质证过程的顺利进行。
对录音证据的质证是法庭审判中非常重要的环节。律师在质证录音证据时,应当掌握一些质证技巧和方法,以确保证据的可靠性和有效性。律师需要核实录音的合法性和完整性,评估录音的可信度,注意录音的清晰度和可听性,遵守法庭规则和程序。只有正确运用这些技巧,律师才能有效地质证录音证据,为案件的审理提供有力支持。
录音证据的取证技巧
公证录音:https://
录音证据的取证技巧
一、录音证据取证的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法复〔1995〕2号)认为:“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以违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使用”。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进一步明确了非法证据的确切含义,意味着合法手段取得的录音可以作为证据提交法庭。
同时,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第七十条第三款规定:“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在对方并无充分证据进行反驳时,是具备证明力的。
综上,录音证据能够被法院采信,则须符合以下条件:
1、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可采用侵犯他人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式,比如录有他人隐私或在其工作或住所等窃听取得的录音资料。
2、录音双方当事人的谈话当时没有受到限制,是自觉自由的意思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
3、录音证据录音技术条件好,谈话人身份明确,内容清晰,具有客观真实和连贯性,未被剪接或者伪造,内容未被改变,无疑点,有其他证据佐证。
二、录音证据的取证技巧
现实中当事人往往缺乏取证技巧,导致获得的录音证明力不足,故录音证据的取证时可以运用以下技巧:
1.录音时间和地点的选择
从有利诉讼的角度来说,录音应尽早进行。越早进行,取证对象越无防备,特别是在初次交涉时,一般不会歪曲事实,这个时候的谈话录音价值最大。而在几经交涉后,对方往往会从有利自身的角度进行叙述,或者持防备态度。
录音证据如何提交,取证技巧是什么
录音证据如何提交,取证技巧是什么
录音也是证据的一种,也要在举证期限内提交。提交时要拷贝到光盘上一式几份,然后整理出来录音说话的内容也一式几份提交。真伪如果对方否认由对方申请鉴定来证明。1、录音时间和地点的选择2、录音器材。
很多案件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都不再拘泥于传统的证据形式,采用电子数据、录音的比较多。针对其中的录音,不少人的看法都不同,尤其是在录音证据如何提交的问题上面。接下来,小编就针对这个问题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录音证据如何提交
录音也是证据的一种,也要在举证期限内提交。提交时要拷贝到光盘上一式几份,然后整理出来录音说话的内容也一式几份提交。真伪如果对方否认由对方申请鉴定来证明。
在诉讼实践中,如果要使用录音证据,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应该提供原始载体,即录音未经过处理,具有连续性、真实性。本案中刘某出具的录音是其手机中的录音,也当庭使用手机进行播放,录音连贯、真实。且刘某在录音中明确的点明了双方的身份及录制时间,提高了该录音证据的可信度。
2、录音资料中记载的内容应当尽量清晰、准确,双方
就所谈论的问题及表态均有明示。
▲二、录音证据的取证技巧是什么
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以合法手段取得的录音可以作为证据提交法庭。但在现实中当事人往往缺乏取证技巧,导致获得的录音证明力不足。在此,探讨一下有关录音证据的取证技巧问题。
▲1、录音时间和地点的选择
从有利诉讼的角度来说,录音应尽早进行。越早进行,取证对象越无防备,特别是在初次交涉时,一般不会歪曲事实,这个时候的谈话录音价值最大。而在几经交涉后,对方往往会从有利自身的角度进行叙述,或者持防备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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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资料的质证技巧
一、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录音可以作为证据,属于视听资料法定证据的种类之一,已被我国的民事诉讼相关法律所确认,目前诉讼中用到录音证据的情况也越来越多,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此也作出了相关规定,但其规定的内容不够详细和具体,造成了司法实践中标准不统一。
证据的原始性极为重要,录音往往可以直接反映事实真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第六十五条,“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一)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第六十九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可以看出,原件在民事诉讼当中相当重要,原件只能有一个,而复制件可以有很多个。
有人质疑录音证据的效力,认为未征得对方的同意所录制的录音是不合法的,这是个错误的看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录音证据属于法定证据视听资料的种类之一,怎么会是无效的呢?这一误解源于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曾经有过的一个司法解释,即被录像、录音当事人不知情或未经其同意私自进行偷拍、偷录所取得的视听资料,不能作为证据采纳。但随着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出台,一向被视为非法证据而一概加以排斥的私录视听资料登上了证据舞台。
二、当然录音证据也并非必然都是有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如果录音录制的过程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那么它的效力就值得质疑了。同时第七十条第三款也规定“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效力。”根据上述规定录音证据只要没有侵权或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那就不会影响它的效力,录音证据作为一种事后证据,也是很能说明问题甚至是反映当时的情况的,对这一证据应加以重视录音证据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视听资料类证据,对于公民私录的录音能否作为证据,需要具体分析。
具体而言,以下三种私自录音,有可能作为证据被采信:
一是一方当事人偷录,对方当事人虽不同意,但无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场并证实私录过程真实的,可以作为证据;
二是被录音者虽不知道秘密录制,但结束后知悉并表示同意的,可以作为证据予以采信;
三是录音资料经过鉴定证实未经剪辑、拼凑、篡改和臆造,并有其他相关证据相印证的,可以认定其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虽然对证据合法性的判断标准作出了以是否“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为准的规定,但是,在适用时仍然存在因规定过于笼统而导致同一案件存在不同看法的问题。因此,也就给了法官以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对于在实践中出现的个人盯梢、跟踪、偷拍、偷录是否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以及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可以由法官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自由裁量。
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复(1995)2号《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制的谈话录音资料,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法院对该证据未予采信。《批复》的规定将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制的谈话录音资料作为非法证据,是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一部分。一般而言,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的目的在于确保公权力不侵犯私权利以及确保公民的隐私权不受侵犯,而《批复》的上述规定似乎远离该目的,将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制的谈话录音资料一味规定为非法证据,实际限制了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使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录音证据形式形同虚设,因为在实践中不可能经有利害关系的对方当事人同意公开对其录音。依此规定,如果录音不损害对方当事人合法利益,且能更准确地揭露事实真相,法院仍不能以该录音材料来确认案件事实,这对当事人是不公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了新的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重新明确了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将非法证据限定在“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的范围。根据该规定,《批复》曾作为非法证据规定的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的资料,不具有当然的非法性,原则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除非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这是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一个进步。对此类证据的审查,首先需审查证据的取得是否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使用了其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确认证据的合法性,否则应直接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再者此类证据按照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分类,应归属于视听资料,它较直观和可靠,有较强的证明力,但科技发展有积极和消极两重性,这类证据不能排除伪造的可能,对该类证据的采纳仍应慎重,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当然以上对证据的审查应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诉辩基础上,一般不应由法院依职权审查。
目前综观我国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只是散见于诉讼法、司法解释中,雏形刚刚建立,但仍未成体系。对排除规则的理论依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适用排除规则的法律后果等均未作系统规定。证据排除规则是证据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确认什么样的证据得以被排除是确认证据效力的前提。故完善证据排除规则是我国目前诉讼法发展的当务之急,是合理行使及制约审判权的需要,更是
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需要。所以取证者大可不必杞人忧天,只要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或法律禁止性规定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