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听资料的取证方法与应用
刑辩宝典对视听资料的质证方法
刑辩宝典对视听资料的质证方法视听资料的分类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证据和录像证据,是指以图像、声音等形式记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是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的法定证据种类,随着摄像机、DV、录音笔、手机等相关摄录电子设备的普及,随着老百姓法治意识的增强,视听资料在现实生活中运用越来越普遍,视听资料作为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使用也越来越多。
录音资料是指利用科技手段将正在进行的各种声音如实的记录下来,通过播放设备予以播放,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录音资料是原始声音的再现,能够忠实记录案发现场的真实声音,称之为会说话的证据。
录像资料是指运用科技手段,将案件事实如实记录、储存于专业介质设备中,通过播放设备播放,再现案件事实,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较之录音资料,录像资料不但能够再现案发时的原始声音,还能将现场发生的真实情景用图像加声音的形式逼真地再现出来。
视听资料的特点视听资料是我国刑事诉讼中广泛运用的一种证据形式,具有证据容量大,内容丰富,直观性强,可以连续不断地播放,具有高度的连续性,方便、快捷、可靠的特点,在社会生活中广泛使用。
且因为视听资料具有客观性的特点,删改、伪造、变造困难,其证明力较之其他证据的证明力更强,且单凭视听资料本身所记载的内容即可证明案件事实,属于直接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非常普遍,法庭采纳也比较普遍,这也给刑事律师的有效辩护带来了挑战。
但是,在司法实务中,视听资料并非铁板一块,因为制作、取证的不规范,再加上有些视听资料确实经过人为的加工、删改的成分也比较多,只要有足够的细心和认真,发现并提出视听资料证据中的硬伤,提出有颠覆性的质证意见,打掉据以定案的视听资料也是完全可能的。
质证方法一、在对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要注意审查证据的合法性。
首先要审查视听资料的来源是否合法,是否有提取笔录,是否有见证人,是否有其他的视听资料、照片、书证及其他证据证实提取过程。
如果没有提取笔录,或者虽有提取笔录,但是没有见证人,没有其他证据证实提取过程的,则视听资料的来源不合法,不具有证据资格,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视听资料证据的收集与运用
视听资料证据的收集与运用【内容摘要】视听资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被规定为七种证据之一,同时也是现代科学技术运用于司法实践的具体表现之一。
弄清视听资料的具体概念、种类、特性及收集方式与程序等,及时有效地收集、固定视听资料证据,充分发挥其功效,更好地为案件侦查工作服务,并充分发挥它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作用,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视听资料证据收集运用【正文】一、视听资料的概念作为刑事诉讼证据的视听资料,是指能够通过录音、录像、照相和计算机技术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等方式所储存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性的信息及其载体,是现代科学技术运用到刑事诉讼中的一种证明手段。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首次将视听资料列为法定证据之一,从而在立法上确认了视听资料的法律地位,它具有可视性、连续性的特点,并且便于保存和使用。
视听资料既不同于以外形、特性等证明案情的物证,也不同于以文字、符号等证明案件的书证。
它是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司法实践的需要而产生的一种新的刑事诉讼证据种类之一。
视听资料所储存的信息资料,包括反映案件事实的原始音响、图像和数据等,其载体包括录音、录像真带、照片、胶片、激光磁盘、计算机软盘等。
二、视听资料证据的种类视听资料根据证据来源的标准来划分,分为原始的和复制的视听资料证据;如果按证据所反映的内容与案件的事实关系为标准来划分,分为直接的和间接的视听资料证据。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运用较为广泛的是以其获得的手段或存在的形式为标准所作的划分,一般可分为以下几种:(一)录像证据录像证据是指运用摄像机将事物发生、发展、运动、变化的客观真实情况原本地记录下来,然后经过播放、重新显示原始形象,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录像证据具有生动形象的内容,有连续运动着的人物和变化着的背景,可以反映出许多客观情况供人们观察分析。
1、录像可以记录现场情况,作为现场勘验笔录证据使用。
在勘查现场前,先用录像将原始现场完整地全面地客观地记录下来,可以为下一步现场勘查打下基础,一旦需要还可以及时重现原始现场。
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使用的规定是什么
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使⽤的规定是什么在民事案件中,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使⽤的规定⽐较多。
例如当事⼈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等。
关于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使⽤规定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你详细解答。
⼀、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使⽤的规定是什么1、在民事诉讼中,视听资料作为使⽤使⽤的规定如下:(1)当事⼈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2)⼈民法院调查收集视听资料、电⼦数据,应当要求被调查⼈提供原始载体;(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法律依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第⼗五条当事⼈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当事⼈以电⼦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
电⼦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数据的原件。
第⼆⼗三条⼈民法院调查收集视听资料、电⼦数据,应当要求被调查⼈提供原始载体。
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提供复制件的,⼈民法院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民法院对视听资料、电⼦数据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适⽤前款规定。
第九⼗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当事⼈的陈述;(⼆)⽆民事⾏为能⼒⼈或者限制民事⾏为能⼒⼈所作的与其年龄、智⼒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三)与⼀⽅当事⼈或者其代理⼈有利害关系的证⼈陈述的证⾔;(四)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数据;(五)⽆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民事诉讼证据收集⽅式有哪些(⼀)询问。
询问是指执法机关或者律师要求当事⼈、证⼈或者鉴定⼈陈述⾃⼰了解的案情。
询问是任何案件中都经常使⽤的证据收集措施和⽅法。
(⼆)讯问。
讯问是指执法机关要求违法⾏为⼈、犯罪嫌疑⼈或者刑事被告⼈如实交代案情的⽅法。
讯问的对象限于⾏政处罚案件中的违法⾏为⼈和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或被告⼈。
视听资料在刑侦中的应用
视听资料在刑侦中的应用引言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视听资料在刑侦工作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视听资料包括视频、音频等形式的记录和证据,这些资料不仅能提供案发现场的真实还原,还能给调查人员提供有力的证据和线索。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详细探讨视听资料在刑侦工作中的应用。
一. 视听资料在案发现场勘查中的应用1. 视频监控的重要性•视频监控系统能够全天候覆盖案发现场,提供第一手资料。
•视频监控记录案发现场的活动和细节,为侦查人员提供关键线索。
2. 视频监控的运用•通过分析监控视频,可以还原案发过程,了解嫌疑人的行踪,推断作案手法。
•视频监控还可以用于判断案发现场是否遭到破坏,是否有其他人在案发现场活动。
3. 音频资料的重要作用•音频资料可以记录犯罪嫌疑人的口音、语速、语调等特征,为侦查人员确定嫌疑人身份提供线索。
•音频资料还可以提供案发现场的环境音,比如人声、车辆声等,为案件还原提供帮助。
二. 视听资料在犯罪现场分析中的应用1. 视频图像处理技术的应用•视频图像处理技术可以对监控录像进行增强、清晰化处理,使得侦查人员能够更准确地识别目标。
•图像处理技术还可以进行人脸识别、车辆识别等工作,为案件破案提供线索。
2. 声音分析技术的应用•声音分析技术可以对音频资料进行频谱分析、语音识别等处理,帮助侦查人员分析案件。
•通过声音分析技术,可以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了解犯罪手法等信息。
3. 视听资料与其他证据的结合运用•视听资料可以与DNA、指纹、物证等其他证据进行对比分析,提供更全面的信息。
•视听资料作为主要证据之一,对于判定嫌疑人的罪责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 视听资料在案件公审中的应用1. 作为实物证据的呈现•视听资料在案件公审中可以通过播放的方式,让陪审团、法官、辩护律师等了解案件的真相。
•通过观看视频、听取音频,能够更直观地感受案发现场的环境、嫌疑人的行为等。
2. 视听资料的司法鉴定•视听资料在案件公审中可能存在被篡改、伪造的风险,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确保其真实性与准确性。
如何对视听资料进行质证
如何对视听资料进⾏质证在现代社会中,随着法制建设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社会问题变得有法可依去解决,但是同时也会被他⼈利⽤来达到不合法的⽬的,其中制作不合法甚⾄伪造视听证据进⾏恶性诉讼便是其中⼀种,那么如何对视听资料进⾏质证呢?以下是店铺⼩编为⼤家总结的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如何对视听资料进⾏质证视听证据的对象⾸先,录制者录制的是⾃⼰与另⼀⽅诉讼当事⼈之间的谈话、⾏为等活动,还是他⼈之间的活动。
这两种录制⾏为有着本质的不同。
不经同意⽽秘密录制他⼈之间的谈话、⾏为等(即窃听、窃录)是只有特定的国家机关(通常是有刑事侦查职能的机关)在法定的特殊情况下(如追究严重刑事犯罪)才有权严格依法定程序采取的措施,普通公民⽆此权⼒。
⽽⼀⽅当事⼈录制与对⽅当事⼈彼此之间的民事活动,不过是再现事实发⽣和发展过程的⼀种表达⽅式,与有关⽴法并⽆抵触之处,⽽且是⼀种⾏之有效的保全证据的⼿段,是克服举证能⼒局限性的必要⼿段和合理途径。
因此,⼀⽅当事⼈录制与对⽅当事⼈彼此之间的谈话或⾏为,只要不构成对对⽅当事⼈的隐私权或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的侵害,不论是否经对⽅同意,均应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视听证据是否合法其次,录制的内容是对具有法律意义的民事活动的记录还是涉及他⼈隐私、商业秘密等。
对未经对⽅同意⽽私录的视听资料⼀概否定其证据效⼒,这种观点在很⼤程度上是出于对被录制者的个⼈隐私、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的担忧。
但是这⼀问题完全可以通过具体的制度设计如⾮法证据排除规则来解决,没有必要因噎废⾷。
⽽且从实践来看,私录视听资料所记录的内容⼤都是双⽅之间有法律意义的民事⾏为,如⼝头协议等,⼀般并不构成对他⼈合法权益的侵犯。
再次,被录制者的表达是在意志⾃由的情况下作出的,还是受到了欺诈、威胁、利诱等恶意⽅式的不良影响。
从证据材料反映的内容上看,通过欺诈、威胁、利诱等⼿段取得的视听资料所提供的信息多为虚假的,已不具备真实性,因此必须排除在定案证据之外。
南京离婚律师:谈离婚诉讼当中视听资料的取证
南京离婚律师:谈离婚诉讼当中视听资料的取证近期有大量的在线网友向本人咨询关于离婚过程中对方存有出轨或者家庭暴力等情况如何进行取证的问题。
今天我们有请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江苏婚姻家事知名专家律师钟延成律师为大家做专题分享:第一、首先要明确什么是离婚证据的视听资料离婚证据中视听资料的定性和范围视听资料:从证据学上讲,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光盘、电影胶片等反映的图像和声音,以及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
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当事人举证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视听资料证据被当事人采用。
比如,手机录音,MP3录音,录音笔录音等。
第二、离婚诉讼中的视听资料有什么特点此类证据的特点是:(1)证明材料的直观性。
不论是录像还是录音,一般都是当事人或其他相关证人直接的表述,特别对于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的自述,往往可以认定为自认,一旦反应在录音资料或录像材料上,当事人若想推翻,须另行举出反证。
形象性、直观性更能反映出客观事实,因此,此类证据证明力较强。
(2)取证时间的阶段性。
一般只能在提起诉讼或与对方正式谈离婚之前,才能取此类证据。
并且,绝大多数视听材料证据都是围绕着对方当事人收集的。
当另一方当事人心有警备戒心时,此类证据基本不能获得。
(3)取证时间的不确定性。
在婚姻案件中,取类似证据往往不能使得取证对象知晓,或一般只能采取秘密手段,因此,当事人一方往往说了半个小时或更多时间,也不能将要取证的内容表述出来。
(4)“偷拍偷录”不合法证据与“私自拍录”合法证据的易混淆性。
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钟延成律师解答: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评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因此,证据收集是否合法,限制在是否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上。
比如,在什么场合:为了调取中忠证据,而侵入第三住宅,是侵权行为,当然取得的证据不具备合法性。
数字视听技术在自侦案件中的运用
数字视听技术在自侦案件中的运用证据是诉讼之本,数字视听技术在检察业务中具体体现在视听证据的采集、运用、存储和加密、解密等方面,其作为一个独立的技术门类,对于更好地履行检察技术职能、服务办案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本文就视听资料的作证问题谈一些粗浅的看法.一、视听资料在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中的运用(一)充分认识视听资料的特性现代视听技术资料是以数字方式记录的音视频信号,它用二进制数字来表示,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直接性和逼真性,从视听资料工作原理来看,能够将人的声音、动作、表情以及现场环境进行连续的动态记录,从而增强实景感;二是稳定性强,与其他证据材料相比,视听资料不容易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对于所反映的内容也可以长久保存;三是具有物质依赖性,视听技术资料在制作、收集、整理、审定等环节都需要依赖其他科技设备,与其他证据类型相比更具依赖性;四是容易仿造、伪造,作为数字化视听资料,其内容很容易被篡改,从而丧失其自身的证据价值.由此可见,针对现代视听技术资料的特点及表现,审查人员在使用及鉴定中应该加以注意,尤其是确保其可靠性和真实性.(二)审查视听资料,获取侦查信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运用录音、录像举报将成为发展趋势。
侦查人员只有掌握现代视听技术,正确接受视听资料,全面审查,获取侦查信息,才能确定正确的侦查方向。
1. 审查视听资料,确立侦查目标。
只有确立正确的侦查目标,才能形成正确的侦查方向.侦查人员应对视听资料全面审查,作出科学的判断。
侦查目标应在线索初查阶段确立.侦查目标应包括侦查对象、扩展线索对象、案件突破口、案件疑难处。
侦查人员对视听资料所反映案情进行综合分析时,要克服侦查思路不清、对象不明、走一步算一步的现象发生.2. 审查视听资料,分析犯罪构成。
侦查工作要围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来进行。
因此,侦查人员应当熟练掌握贪污贿赂、渎职案件的犯罪构成要件以及支持犯罪构成要件所需的证据要求.只有这样,才能对视听资料的内容及视听资料所提供的线索正确进行审查判断,然后确立侦查方向、决心,才能紧紧围绕犯罪构成展开侦查,获取证据。
试听资料 提取方法
试听资料提取方法
视听资料的提取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
这是最常见的方法,可以通过这种方式获取大量的视听资料。
2. 犯罪嫌疑人、同案人交出。
如果犯罪嫌疑人或同案人持有视听资料,可以要求他们交出来作为证据。
3. 有关知情人、证人提供。
知情人或证人可能持有与案件有关的视听资料,可以要求他们提供。
4. 犯罪嫌疑人亲属或其聘请的律师提供。
在某些情况下,犯罪嫌疑人的亲属或律师可能持有与案件有关的视听资料。
5. 搜查、扣押。
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搜查、扣押的方式获取视听资料。
6. 勘验检查中提取。
在勘验检查过程中,可能发现与案件有关的视听资料,可以提取作为证据。
7. 侦查过程中技术人员直接制作。
在某些情况下,侦查机关会指派技术人员直接制作视听资料作为证据。
在提取视听资料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收集视听资料应当合法。
必须按照法定的诉讼程序来进行,否则视听资料就是非法的,不能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2. 保证视听资料的真实性。
视听资料可能被篡改或伪造,因此需要确保其真实可靠。
3. 保存好原始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的原件应当妥善保存,以便后续的鉴定和使用。
4. 制作副本或复印件。
如果需要将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使用,可以制作副本或复印件,并附上相关说明和制作人员的签名。
视听资料在刑事侦查中的应用
视听资料在刑事侦查中的应用
在刑事侦查中,视听资料已经成为了重要的证据来源之一。
视听资料包括了录像、录音、监控视频等等,它们可以提供给调查人员更为直观、真实的证据。
下面我们来看看视听资料在刑事侦查中的应用。
首先,视听资料可以提供真实的证据。
与口述证据相比,视听资料更为直观、真实,因为它们可以记录下当时的场景和现场情况。
例如,在一起谋杀案中,监控录像可以记录下嫌疑人的行踪和作案细节,这一点是单纯的口述证据所无法比拟的。
其次,视听资料可以提供更为全面的证据。
在一个案件中,有许多细节和情况需要调查人员去了解。
如果只是单纯地依靠口述证据,有可能会漏掉一些重要的证据。
而视听资料可以记录下更多的证据,例如监控视频可以记录下一个人的行动轨迹,录音可以记录下对话的具体内容等等。
最后,视听资料可以提供更为清晰的证据。
在一些场景中,口述证据可能会存在一些模糊和不清晰的情况,这可能会影响证据的可信度。
而视听资料则可以提供更为清晰的证据,例如监控录像可以清晰地记录下当时的场景和细节,这可以提高证据的可信度和公正性。
综上所述,视听资料在刑事侦查中的应用已经越来越广泛。
它们可以
提供真实、全面和清晰的证据,从而提高了调查人员的工作效率和案件的处理质量。
视听资料在刑侦中的应用
视听资料在刑侦中的应用一、引言视听资料是指通过摄像机、录音机等设备记录下的图像和声音信息。
在刑侦工作中,视听资料已经成为了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其可靠性和有效性受到了广泛认可。
本文将详细探讨视听资料在刑侦中的应用。
二、案例分析在2019年,浙江省某地发生了一起恶性抢劫案件。
案发现场附近有多个监控摄像头,警方通过对这些监控视频的分析,最终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并成功将其抓获。
这个案例充分说明了视听资料在刑侦中的重要作用。
三、视听资料的获取方式1. 监控摄像头:现代社会中,各种公共场所都安装了监控设备,例如银行、商场、车站等地方都有监控设备。
当发生犯罪事件时,这些监控视频就成为了关键的证据。
2. 通话录音:现在手机通话都可以录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可以采用这种方式获取证据。
3. 现场勘验:对于一些无法通过其他手段获取视听资料的案件,警方可以在现场进行勘验,例如在犯罪现场寻找被遗弃的手机、录音笔等设备。
四、视听资料的分析方法1. 视频图像分析:对于监控视频,警方需要对其进行详细的分析,包括时间、地点、人物等方面。
通过对视频图像的放大、清晰化等处理,可以更好地识别出犯罪嫌疑人。
2. 音频语音分析:对于通话录音,警方需要仔细分析其中的语音内容和背景声音。
通过语音特征提取和比对等技术手段,可以更好地判断通话双方的身份和关系。
五、视听资料在案件中的应用1. 证明犯罪事实:视听资料作为一种直接证据形式,在刑侦中具有重要作用。
例如在一起盗窃案件中,监控视频可以清晰地记录下嫌疑人的行踪和作案过程,从而证明其罪行。
2. 确认身份信息:在刑侦中,确认犯罪嫌疑人或受害者的身份是非常重要的。
通过视听资料中记录下来的信息,可以帮助警方更好地确认身份信息。
3. 辅助破案:视听资料可以为警方提供重要的线索,帮助警方更好地破案。
例如在一起谋杀案件中,通话录音中记录下的语音信息可能会成为重要的线索。
六、视听资料在司法审判中的应用1. 作为证据提交法庭:视听资料作为一种直接证据形式,在司法审判中具有重要作用。
如何判断视听资料的真伪,视听资料的证明力如何
如何判断视听资料的真伪,视听资料的证明⼒如何视听资料是⾮常重要的证据之⼀,特别是现在⼿持智能设备是⾮常普及的,⼤⼤⽅便了证据的收集,法院采信视听证据时,需要进⾏真伪的鉴别,那么如何判断视听资料的真伪,视听资料的证明⼒如何?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如何判断视听资料的真伪1、要审查判断视听资料的制作情况⾸先,要由录⾳⼈和录像⼈证明录⾳和录像的时间、地点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录制的声⾳和图像等;其次,如果录⾳和录像经过复制,还应由复制⼈证明在复制时⽆剪辑增减录⾳和录像的情况;再次,应由民事当事⼈和刑事被告⼈辨别是否是⾃⼰的声⾳和图像。
例如,可采⽤声纹鉴定等⽅法鉴定声⾳。
2、必须审查视听资料内容的真伪要确认视听资料有⽆证明⼒,关键在于确认其内容的真伪。
例如,可以通过慢速播放的⽅法,鉴别是否有消磁和剪辑的情况;通过⾼分辨仪的鉴别,可以审查所录制的声⾳有⽆伪造情况;最后,还可以对磁带进⾏检查,查看有⽆剪辑的痕迹。
3、必须把视听资料与案件中的其他证据相印证审查判断视听资料同检验其他诉讼证据⼀样,也要运⽤案件中的其他证据与视听资料相印证,把视听资料与刑事被告⼈的供述和辩解、被害⼈的陈述、民事当事⼈的陈述相印证;把视听资料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相印证。
如相⼀致要说明相⼀致的理由;如果出现⽭盾,就应分析⽭盾的原因,并提出解决⽭盾的办法。
⼆、视听资料的证明⼒如何视听资料是证据的⼀种,⼜称声像资料或直感资料,是指以⾳响、图像等⽅式记录有知识的载体。
视听资料⼀般可分为三种类型:1、视觉资料,也称⽆声录像资料,包括图⽚、摄影胶卷、幻灯⽚、投影⽚、⽆声录像带、⽆声影⽚、视听资料⽆声机读件等。
2、听觉资料,也称录⾳资料,包括唱⽚、录⾳带等。
3、声像资料,也称⾳像资料或⾳形资料,包括电影⽚、电视⽚、录⾳录像⽚、声像光盘等。
在诉讼法中所说的视听资料,是指以图像和⾳响、数据和有形⽂字资料反映出来的,可以起到证明案件事实的⼀种客观证据。
视听资料在刑事侦查中的应用
视听资料在刑事侦查中的应⽤ 视听资料作为⼀种独⽴证据,是刑诉法规定的第七种证据,适应了社会发展的需要,为公安机关在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中提供⼜⼀新的武器和法律保障.随着现实⽃争的需要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视听资料在刑事侦查领域将会有⼴阔的应⽤前景.正确理解视听资料的特征,对今后收集、利⽤视听资料,揭露和证实犯罪将有积极的作⽤. ⼀、视听资料的特征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录像或电⼦计算机储存的资料以及其他科技设备与⼿段所提供的有关案件的信息.视听资料所储存的信息资料包括反映案件事实的原始⾳响、图像和数据等.其载体包括录⾳、录像磁带、照⽚、胶⽚、激光磁盘、计算机存储介质等.视听资料作为⼀种全新的证据种类,除了具有刑事证据所共有的客观性、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和合法性以外,还有以下五个特征: 1.客观、准确、信息量⼤.视听资料能将案件事实的原始概貌客观、真实地记录下来,其内容既丰富⼜全⾯,使⼈⼀⽬了然. 2.直观、⽣动、形象.视听资料通过先进的科学技术⼿段,可以将与案件有关的影像和声⾳甚⾄案件发⽣的具体过程直观再现在⼈们⾯前. 3.具有动态连续性.视听资料能动态地连续表现案件的有关情节、过程,及其与法律事实相关的现实实际情景,更直观、更逼真地再现案件事实的原始状态,给⼈⼀种如临其境的感觉,具有较⼤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依赖于现代科技,易于保存.视听资料必须借助于特定仪器、设备及其特殊功能才能形成,它体积⼩、重量轻、易于长期保存. 5.容易篡改性.视听资料是⽤科技⼿段制作的,所以能⽐较容易地采⽤科技⼿段加以篡改.特别是采⽤数字⽅式制作的,更容易伪造、变造.因此审查时应当注意鉴别,判断其真伪. ⼆、视听资料证据在刑事犯罪侦查中的应⽤ 1.利⽤照相、录像⼿段勘察固定犯罪现场,获取第⼀⼿现场视听资料.⼀套完整的现场视听资料,可以帮助领导和侦查⼈员分析研究案情,使⼈看后能够对现场情况有更加深刻的印象,产⽣⾝临其境的感觉.在分析案件时,能使指挥员、侦查员和技术⼈员丰富思维能⼒,提⾼判断能⼒,因⽽为及时准确地确定侦查范围和⽅向提供有效的依据.同时为讯(询)问⼯作创造条件.现实中当碰到疑难的,久侦不破的案件时,往往邀请上级领导和专家对案件会诊,被邀请的上级领导和专家会诊不可能都亲⾃到现场,有些现场也不可能⼀直保留,所以制作⼀套完整的现场视听资料供上级领导和专家会诊是必不可少的.现场视听资料能复原现场,供领导和专家分析. 2.在审讯中运⽤视听资料是对付嫌疑犯⼈抵赖和狡辩的有效⼿段.审讯是刑事侦查中的⼀个重要环节.审讯中恰当运⽤视听资料能⽡解犯罪嫌疑⼈的侥幸⼼理,唤回犯罪嫌疑⼈的良知,摧垮其抗审防线,促使其认罪、悔罪.能对犯罪嫌疑⼈产⽣强⼤的威慑⼒.如在侦查⾮法传销案件中,利⽤录⾳、录像收集犯罪证据,在讯问中适时使⽤,是对付犯罪嫌疑⼈抵赖和狡辩的有效⼿段.如在侦查商业贿赂案中,通过相关证⼈的询问,对窝藏赃物的场所搜查等侦查活动制作成视听资料证据,在讯问中有选择的使⽤,对突破疑存侥幸⼼理的犯罪嫌疑⼈的⼼理防线能产⽣积极的影响. 3.运⽤电脑技术对视听资料中的某些信息进⾏分析、检索、鉴定,能准确锁定犯罪嫌疑⼈.例如,2007年我市发⽣⼀起绑架杀⼈案件,绑匪打电话向被害⼈家属勒索20万元,通过技术⼿段获取了绑匪的电话录⾳.经侦查抓获具有重⼤嫌疑的嫌疑⼈李某,李某拒不承认.后将绑匪的电话录⾳与李某的声⾳⼀并送到中国刑警学院做声纹鉴定,得出同⼀认定结果.李某看到结果后,对⾃⼰的罪⾏供认不讳. 4.运⽤视听资料能突破案情,扩⼤线索.视听资料具有⾼度的科学技术性和信息传递的物质客观性,同时⼜⽐其他传统证据提供的信息量丰富,丰富的信息量⼜能使我们突破案情、扩⼤线索.例如,2008年我刑警队抓获⼀盗窃摩托车的现⾏犯王某,王某只承认这⼀起案件,其他犯罪事实拒不承认.通过并案侦查,调取我市多次发⽣摩托车被盗的某⼩区的监控录像时,发现王某正是该⼩区的盗车贼,王某在监控录像⾯前不得不低头认罪,同时监控录像还显⽰另有⼀望风的同伙.随将该同伙抓获,两⼈交代在2007年⾄2008年⼀年间共作盗窃案26起,盗窃摩托车18辆和抢夺案2起的犯罪事实. 5.利⽤录⾳、录像设备,将讯问全过程摄录下来,可防⽌嫌疑⼈翻供和供经验交流及事后检查.利⽤录⾳、录像设备将讯问活动的全过程摄录下来可当场揭露犯罪嫌疑⼈的⽆理狡辩、⽆据翻供.现在刑诉法要求在讯问命案犯罪嫌疑⼈时,要把讯问全过程摄录下来,⽬的就是防⽌犯罪嫌疑⼈翻供.例如,在侦查贿赂等犯罪案件中,由于物证、书证少,⼝供证据的易变性使犯罪嫌疑⼈在法庭上翻供的情况越来越多.运⽤视听技术将询问经过和供述记录下来,详细逼真,能对犯罪嫌疑⼈形成巨⼤的⼼⾥震慑作⽤,达到了使其不敢翻供、不能翻供的⽬的.将⼀些重⼤、疑难案件的询问过程摄录下来,这样可以保留较长的时间,既可作为诉供证据使⽤,⼜可作为成功的办案经验进⾏交流,另外,还可全⾯准确地搜集询问中所有的信息和情况,弥补询问笔录择要⽽记,忽略细节,遗漏某些重要情节和线索的缺陷. 三、视听资料在刑侦部门中的展望 视听资料在刑事侦查中的应⽤时间相对较短,受刑事技术部门设备装备⽔平和专业知识等⽅⾯的限制,加之近年来计算机应⽤和⽹络技术在视听技术中的⼤量应⽤, ⼀些问题也开始暴露出来.表现在采集、固定、制作、鉴定、归档等各个⽅⾯,针对这些问题,我认为,刑事技术部门应在以下⽅⾯加⼤⼒度,寻求发展. 1.视听资料数字化,传统视听资料主要是利⽤磁带录⾳机、传统的照相、录像机等模拟信号进⾏采集、制作.这些视听资料精度低、质量差、易失真.并以磁带、录象带、底⽚等介质进⾏储存时,成本⾼且不宜保存时间过长.随着数字技术被⼴泛应⽤于⾳频和视频领域,数码录⾳、录象等设备有体积⼩、重量轻、信息存储量⼤、⾼保真、可以永久保存等优点,数字技术应在视听资料中被⼴泛应⽤. . 3.积极提⾼视听资料的鉴定⼯作.由于我国法律已明确将视听资料作为⼀种证据使⽤,因此在办案中会出现⼤量的通过各种途径搜集的视听资料,对于这些视听资料的真伪、能否作为证据使⽤,有时就需作出鉴定.计算机⼤量应⽤于视听资料的采集、制作过程,使⼀些伪造的视听资料⾮常逼真,鉴定⼯作相当困难.这就迫切要求我们的鉴定⼯作跟上时代的发展,提⾼鉴定能⼒,防⽌冤假错案发⽣.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及互联⽹相关知识整合。
视听资料情况说明
视听资料情况说明1. 视听材料的证明力如何视听材料是证据的一种,又称声像材料或直感材料,是指以音响、图像等方式记录有学问的载体。
视听材料一般可分为三品种型: 1、视觉材料,也称无声录像材料,包括图片、摄影胶卷、幻灯片、投影片、无声录像带、无声影片、视听材料无声机读件等。
2、听觉材料,也称录音材料,包括唱片、录音带等。
3、声像材料,也称音像材料或音形材料,包括电影片、电视片、录音录像片、声像光盘等。
在诉讼法中所说的视听材料,是指以图像和音响、数据和有形文字材料反映出来的,可以起到证明案件现实的一种客观证据。
它包括录音带、电话录音,以及录像带、光碟、电视录像、电影胶片和电脑安装等储存的数据和材料等等。
这种新的证据正随着科学技术的进展而进入证据领域,也给我们认定视听材料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及效力带来挑战。
2. 视听材料证明力的特点是什么视听材料具有客观真实性强、牢靠性大的本质特点,它可以用来检验和印证其他证据的真实性、牢靠性。
但它也有固有的缺陷,即对客观物质材料的依靠性极强,视听材料也简单被人们剪辑、编纂而得到真实性。
因而,视听材料的证明力,必需经严格的审查推断,查证失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对视听材料证明力的确定,首先要审查视听材料的来源,应当由该证据的提出者对其制造主体、构成的时间、地点、方式及其四周的环境加以清晰的说明。
由于,四周环境的条件、地形、空气的干湿程度、嘈杂程度都会影响视听材料的精确性。
其次,对制造视听材料的有关设备的功能进行审查。
视听材料是一种对技术条件要求很高的证据材料,因而,设备能否完善、正常,技术水平能否先进,直接影响着它的精确性。
第三,分析讨论视听材料的内容。
把视听材料的内容和案件的发生、进展过程和结果对比起来,审查其能否被删节、剪辑、编纂而得到了真实性。
第四,审查视听材料是传来证据还是原始证据。
作为原始证据的证明力较大,而传来证据在转录、转输的过程中可能存在删节、剪辑、编纂或利用科学技术进行仿音、叠影、移像或变更计算机储存材料的信息符合等状况。
如何让视听资料成为有效证据
且 内容与本案待 证事 实具 有关联性 ,故 法院
对该 证 据 予 以 采信 。
案例二 中,根 据《规 定》第二条“没有证据
或者证据 不足 以证 明 当事人 的事 实主张 的 ,
由负有举证 责任 的 当事人 承担 不利后果 ”的
规 定 ,原告仅凭一段 事 实判 断尚不充分 完整
的 电话 录音 为证据 ,主张双方存在借贷 关 系,
式 ,属于八 种诉讼证据之 一。在诉讼 实践 中,
要 使 视 听 证 据 成 为 判 决依 据 ,必 须 同 时具 备
三个条件 :一是 出示的视 听证据 清晰 完整 ,
符 合 客 观 逻 辑 ;二 是 视 听证 据 的取 得 必他证 据佐 证 ,且 对 方
要求被 告归还借款 ,在没有其他证据 支持 的
情况下 ,显然证据 不足 ,故法院驳 回 了其诉讼
请 求 。
(作者单位 :山东省昌乐县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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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提 出反 驳 或 反 驳 理 由不 成 立 。
案例一 中,在 缺 少借款 协议 (借 据 )这一
直接 证 据 的情 况 下 ,石 阿姨提 供 了现 场 录
音 、证人 证 言、银行 转账凭证 等相 关证 据 ,根
据上述 规定 ,该 录音没有违反 法律 的禁止性
规 定 ,被 告 亦 未就 录 音 的 真 实性提 出异 议 ,
案例二 :薛某 因做生意 向初大爷借款 6 万元 ,约定借 期半年 ,并 出具 了借条。谁料该 借 条被初 大爷不慎丢 失。借款 期满 后 ,初 大 爷 多次催还 未果 ,只得 打 电话 给薛 某 ,在通 话 中让对 方承认借款 尚未 归还 的事 实 ,并 录 了音 。随后 ,初大爷持该 电话录音将 薛 某诉 至法 院,要求被告返还借 款本息 。法院 审理 认 为,录音证据 中的通话 对象是 否为被 告不 能确定 ,借 款何 时发 生 ,理 由 、用途 等情况 亦 未提及 ,仅凭 此电话 录音无 法证 明双方 形成 借 贷关系 ,也无 法与原告在庭 审过程 中陈述 的借款经过相 互印证。最后法院 以证据不足
试论视听资料中录音取证要素及相关方法
试论视听资料中录音取证要素及相关方法民警执法过程中如何正确使用执法记录仪等常用录音器材,对采集到的录音数据针对不同的任务和目的如何正确使用,录制语音中产生噪音的原因,以及在复杂环境下录制的语音如何处理,如何最大程度使语音数据发挥侦查线索和审判证据的要素作用,文章就上述问题展开探讨。
标签:录音数据;语音法律证据的要素;语音降噪与增强Abstracts:In this dissertation,In the process of law enforcement,the use of the law enforcement recorder and other commonly used recording equipment is used,and the collected recording data is used for the correct use of different tasks and purposes. The reasons for the noise in recorded speech,and how the speech recorded in the complex environment can make the voice data play the role of detecting clues and the elements of trial evidence.Keywords:the recording data;the elements of voice legal evidence;speech noise reduction and enhancement1 概述2014年,上海市闵行区发生了一起机动车驾驶人员无视交警指挥、恶意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一名年轻交警意外死亡的恶性案件,其中违章车辆驾驶员机动车上的行车记录仪完整记录了事件发生期间,被害交警与违章车辆驾驶员的对话录音。
试论视听试论视听资料的含义及其证明力的应用
A thesis submitted toXXXin partial fulfillment of the requirementfor the degree ofMaster of Engineering试论视听资料的含义及其证明力周永军随着人类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和推广应用,现代录音、录像、电子、通讯、计算机等科学技术逐渐被广泛应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我国在1981年公安部《关于预审部门使用录音机、照像机规定的通知》中指出:对有些证人的重要证言进行录音,以便及时取得证言为法庭审判提供证明。
自1982年10月1日起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五十五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 第一次将视听资料作为独立的诉讼证据予以规定;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1991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有相应的规定,我国在1996年3月17日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增加了视听资料这一证据种类,从而视听资料在我国三大诉讼证据体系中的地位得到全面确立,都把视听资料规定为独立证据,进而完善了我国证据制度。
视听资料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应用而其内容更加丰富,视听资料的含义概念表述也多种多样,视听资料的证明力大小因受其摄录条件、过程、方式、制作等因素的影响而较难把握,本文就综合现有多方视听资料的概念、归纳视听资料涵盖内容种类、结合生物学视听概念及形成过程,综合论述视听资料的本质含义;通过分析总结视听资料特点、声像司法鉴定工作的实践经验,论述视听资料审查要点进而确认其证明力,在视听资料的含义及其证明力方面加以探讨交流。
一、视听资料的含义(一)在本文论述视听资料的含义时,我们需先来看一下目前关于视听资料概念的多种表述:1、“视听资料是指用录音机、录像机或电子计算机等所录制的录音带、录像带及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视听资料的证据效力
视听资料的证据效⼒
随着⼈们维权意识的⽇益增强和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通过录⾳、录像等⼿段获取证据的⽇益增多,如何认定视听资料是否具有效⼒,并作为证据使⽤,必须从以下三个⽅⾯判断。
⼀、视听资料的合法性。
可以从三个⽅⾯进⾏判断:⼀是从采证⾏为本⾝判断是否合法,要求采集的视听资料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性规定。
⼆是从采集⾏为的⽬的是否合法进⾏判断,出于合法⽬的设置的录⾳录像形成的视听资料,具有合法性。
三是从采集⾏为是否危害他⼈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进⾏判断,不具有危害性获取的视听资料,具有合法性。
⼆、视听资料的真实性。
审判实践中,⼀些当事⼈对于对⽅提供的视听资料并不完全认可。
因此对视听资料需要查明采集证据当时的时间、地点、在场⼈、背景,并联系录⾳录像的前前后后和其他证据综合考虑,运⽤逻辑⽅法,确定有优势的证据,最终认定事实。
当事⼈对于视听资料真实性存有异议,需要提醒当事⼈申请司法鉴定⽅法甄别真假,并且告知当事⼈不申请可能会承担不利的后果。
三、视听资料的证明⼒。
证据存在某些瑕疵和弱点,不能作为单独定案事实的依据,必须依靠其他证据的佐证,补强证据价值,才可作为定案依据。
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其真实性存在瑕疵,但也不能因此就全部否认其作为证据的证明能⼒和证明⼒,⽽要通过全部证据的综合审定,补强视听资料的证明⼒,以求最⼤限度地接近客观真实,实现实体正义。
在视听资料为单⼀证据的情况下,有必要提⽰当事⼈提供其他证据佐证。
视听资料的证据能力及采信规则
视听资料的证据能力及采信规则内容提要: 视听资料在我国是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它对民事案件过程的再现具有其他证据种类无法比拟的特性。
但是,视听资料本身又包含有易被伪造、篡改的先天不足,瑕疵视听资料(包括非法视听资料)的证据能力该如何判断?视听资料在司法实践中的采信规则该如何把握?等问题,都是我们要面对且亟待解决的课题。
本文主要就视听资料的证据能力及采信规则进行一番探讨,以为今后建立视听资料的有关具体制度作一些理论上的准备。
在我国,视听资料是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使用的,它是1982年试行民事诉讼法所创设的七种法定证据形式之一。
这与世界大多数国家将视听资料纳入书证之列的分类法相比可谓独树一帜。
从外部表象来看,视听资料兼有物证和书证的特征,同时又具有其他证据种类无与能及的特性。
物证是凭物的外部特征证明案件,而视听资料是以声音、图象等再现案件的发生过程,它不仅可以记录物证的外部特征而且更能再现该物证运动的过程。
书证虽是以载体上的文字、符号、图案说明案件,但是以静态的方式说明案件,而视听资料则是以“流动”的声音和画面反映案件的情况,是以动态方式呈现案件的发生过程。
由此,可以说,视听资料是集书证、物证之优点于一体的独立证据形式。
[1]如果它是合法取得且内容客观真实的话,能直观、生动、形象地再现案件事实的运行过程,其高度的证明力有助于法院发现案件真实和提高审判效率。
在这一点上是其他证据形式所难以比拟的。
然而,“金无赤金”,视听资料也是一样,其自身伴随着“可能的虚假性”的缺陷。
因此,视听资料的合法性、证据能力及采信规则等都是值得我们认真思考的问题,本文想就这些问题进行一番探析。
一、视听资料的概念及特征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带、录相带、磁盘等为载体所记录的图象和声音及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2]虽然就视听资料的界定还有其他表述,[3]但主要是在字面上的差异而已,在内涵和外延上并无较大的差别。
均认为视听资料是以具有科技含量的物理器材所再现的案件发生过程中的声音、图象、电子资料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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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计算机储存材料,主要采取下载的方法,要说明何时何地从那儿下载的。今年面对现在违法行为越来越隐密的实际,我局的执法人员在取证上又采取了新的方法,一是利用计算机网络,在国家局和省局的网站上查找、下载一些资料,如药品的批准文号,医疗器械的注册证号等,例如,执法人员在我辖区的一家医院检查时,发现该院的一台医疗器械的注册证上的审批日期为2001年12月6日,而注册证的批号为006号,执法人员认为无论如何,该省的注册证审批也不会进行到年底才批了6个,于是,执法人员上网查找资料,发现该注册证为擅自涂改的,面对铁一般的事实,当事人如实承认了违法事实,接受了处罚。二是通过调取当事人电脑中的存档,获取有价值的资料,在2005年我局执法人员在一药店执法时发现,该药店有无证经营注射器的嫌疑,但负责人拒不承认,检查票据与购进记录,又均未发现异常,这时执法人员看到了收银台上的计算机,于是请负责人打开电脑,通过查找销售记录,我们发现其无证经营注射器的事实,原来,该药店的注射器的存放都在暗处,柜台根本不摆放,而提供给执法人员的购进票据也是经过挑选的,没想到最后让执法人员在计算机上找到了线索。通过计算机与网络,我们发现了很多新的案源,找到了很多新线索。
4、计算机储存材料:可打印出来,随案归档。也可存放于工作电脑,在案卷中,在笔录附页上,注明何时、何地、是谁、从那儿的电脑的那一盘下载的、证明什么、储存材料存放地点等内容。
总之,视听资料作为一种新的行政执法证据涉及现场勘查、物证照相、物证录相等诸多方面。需要视听技术人员金面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熟练使用本专业仪器,并能准确鉴别视听证据,使这种新的证据种类发挥出重要作用,相信通过药品行政执法的不断深入,视听资料一定会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视听材料证据的表现形式
目前,我们接触到的有录音、照相、录像、计算机数据4种。录音时采用笔式录音机或普通微型录音机,录音能逼真的反映出说话人的音质、音素、语言习惯、说话时的心态等,说话人一般不会加以否认,主要是向当事人或证人调查时辅助调查笔录使用,也可在食品、药品扩大宣传疗效时取证用。
(3)、易编辑、伪造。视听材料是用科技手段制作的,所以能比较容易地采用科技手段加以编辑甚至篡改。特别是采用数字方式制作的,如光盘刻录等,因此运用时应当注意鉴别,认真审查判断其真实性和可靠性。
三、视听材料的取证方法
1、取证要求:
⑴、必须合法。取证方法、取证程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⑵公开进行。在这里要注意,行政执法与公安刑侦的区别,刑侦人员可以用秘密的手段,但行政执法应该公开进行,最好是取得当事人的认可或默认;⑶表现形式要能准确反映案件实际;⑷要有明确的时间、地点,(5)要制作文字说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视听材料要由执法人员附文字说明,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6)要与现场检查笔录与调查笔录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链。
(1)、直接、逼真。视听材料可以将当时的声音、图象、当事人的动作、表情及现场环境等如实记录,其内容丰富全面,使人感到如临其境、如见其人、如闻其声,是比较科学的记录方法之一。还可以反复使用,对问题性质的认定和评价更加准确。
(2)、稳定。与证人证言等容易受主客观因素影响发生变化相比,视听材料证据反映的内容可以长期保持不变。如照片、录像带、录音和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容量大、体积小、重量轻、便于保存,只要保存好磁带、拷贝、数据不致变形、变质,就可以反复使用,多年后仍可重现,具有较长时间的稳定性。
⑵、录音证据收集时要先录说明时间、地点,录谁的话等提示语,然后录具体内容,但我个人认为,对于行政执法,录音的作用正在被录像取代,因为录像在功能上更高级。
⑶、录像既有声音又有图像,能真实的反映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情形,是比较重要的取证手段,录像时要对环境内外围的情况都要进行摄录,着重于需要证明的事上;
视听资料的取证方法与应用(转)
标签: spaq12315 分类: 监管研究-办案 2011-09-19 06:43
吉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崔 岩 杨 君
随着社会发展,信息化的程度逐步提高,相对人违法反调查能力手段越来越高,隐蔽性越来越大,应当重视视听资料这类证据在案件突破上的作用,因此,学会视听资料的取证方法和应用是非常必要的。视听资料是证据7大类中的一种,指采用现代技术手段,通过录音、录相、照相所记录的语言、声音、行为和形象及电子计算机储存的信息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也即视听证据。包括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照片、底片、幻灯片、录音带、录像带、磁盘以及计算机软盘等。它既不同于以文字符号表示内容证明案情的书证,也不同于以外形特征来证明案情的物证。它是随着科学技术发展、社会进步、新型犯罪、智能犯罪明显增多,而出现的一种新型证据形式。视听资料所记录的内容往往较为客观真实的反映事物原貌,在案件的调查活动中,具有其他证据种类无法取代的地位,它具有“望之有形、听之有声、查之有据”的特殊功能,具有客观、直接、准确、形象、科学和综合性的特点,在药监执法过程中,很多人忽视对视听资料的索取,但其实视听资料对于案件的定性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局自去年开始,尝试在一些大要案中使用视听资料,取得了比较好的成效,有力的震摄了个别违法分子的气焰,很多企图逃避责任的当事人见执法人员手执照像机、摄像机进行工作时,迫于压力大都对违法行为如实承认,对执法人员的工作也心悦诚服。下面结合我局的工作实际,谈一下对视听材料的一点浅显的认识。
2、取证方法:
⑴、照相证据取证时最少得照2张,1张照大环境,证明在那儿照的,1张照小环境,照需要取证的对象,大环境必须包含小环境,而且必须让人一看就知;我局的一般做法是:首先照整体的全景式照片,所收录内容包括,场所的整体布局,检查现场的人员。其次照违法物品的方位及其四周的情况。然后照违法物品的近距离写真,包括物品的名称、生产厂家、批号等。以上布骤根据案件的需要决定照片的多少,尤其是对违法物品的近距离写真,此时须从物品的各个角度多拍几张,然后回去遴选。
2、审查视听资料制作人或提供人的身份、年龄、背景,看其与案件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分析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可信性。
3、注意视听资料有无被拼接、剪辑、消磁或篡改。视听资料作为高科技产物,信息量大,但是也容易被伪造。行政机关在运用时应当特别注意鉴别其真伪。
4、结合案情,分析视听资料与其它证据的关联性。对视听资料中的内容进行全面综合分析,看与其它物证、制作设备、证人证言、受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等是否能形成有力的证据链条,构成完整的证明体系,找出矛盾,分析鉴别视听资料的真伪程度和证明力,在调查结束后,对案件合议时,必须按证据的“三性”即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严格审查判断,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证据。
书证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a)、书证是用文字符号记载和表达人的思想或行为内容为是可供他人认识和了解,并且能够证明案件有关情况的;
(c)、书证是固定在一定物件上的思想或行为内容,常见的载体有纸张、金属、石块、竹、木、塑料等,制作方法可以是手书、印刷、刻制、电脑排印等
(3)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能够通过录音、录像、照像和计算机等方式储存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性的信息及其载体。它具有可视性、连续性的特点,并且便于保存和使用。视听资料既不同于以外形、特性等证明案情的物证,也不同于以文字、符号等证明案件的书证。它是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司法实践的需要而产生的一种新的刑事诉讼证据种类之一。视听资料所储存的信息资料,包括反映案件事实的原始音响、图像和数据等。其载体包括录音、录像真带、照片、胶片、激光磁盘、计算机软盘等。
二、视听材料证据的特点
与其他证据一样,视听材料证据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都有客观性、关联性等共同属性,但它作为科学技术发展并运用到药监实践的产物,又具有不同于其他种类证据的特点,具有“望之有形、听之有声、查之有据”的特殊功能,客观、准确、形象、科学,集书证、物证之优点于一体,有助于客观、公正地了解案情。其主要特点是:
(5)、调取与案件事实有利害关系的单位、个人或当事人手中的视听证据。比如我局有这样一个案件,某大药房对于违法销售的盐酸曲马多称只有10盒,并提供了从市内批发企业票据一张,据票显示,确实只有10盒,但执法人员对此产生怀疑,于是到批发企业调查,通过调查批发企业电脑中的出库数据,发现该大药房共购进3批盐酸曲马多共50盒,面对执法人员的证据,当事人承认了全部违法事实。
(3)行政诉讼法中证据的类型:(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照片属于书证还是视听资料
(1)什么是照片
(2)书证: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图表等形式表达一定的思想或行为,其内容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如各种文件、文书、合同、票据、提单、商品图案、委托书、房产证等。
(6)、收集新闻工作者手中能证实案件事实的音像资料。一些违法行为发生时,一些新闻工作者出于责任心、事业心,往往把其中的一些过程秘密地摄录下来。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将这些视听资料调取过来,经鉴别后作为证据使用。
四、视听资料的甄别与使用
1、注意视听资料附文中有关反映制作的时间、地点与视听资料内记录的场景是否相符。必要时需对照片或录音带中所反映的案发场景进行实地核查。
照相时用数码照相机或一般照相机,照相能逼真的反映出现场情况,在当事人正在进行的违法行为取证时用最为直接,也作为现场检查时在查封扣押贴了封条后,对证据的固定等。
录像证据具有准确、完整、连贯、再现原状等特点,内容丰富、广泛、容量大,有运动的人、物形象及背景参照物,可以直接收录,随时观看,既显境又显语言,能逼真的反映出现场情况,当事人一般不会否认,因此,他的应用很广泛。
原载〈中国医药报〉
参考导读:
一、照片的证据效力
1、照片属于哪种证据类型
(一)、各诉讼法对证据的规定
(1)民诉中证据的类型:(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