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法考背诵考点:视听资料、电子数
法考数字知识点总结
法考数字知识点总结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数字知识在日常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在法律领域,数字知识也是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法律从业者需要掌握一定的数字知识,才能更好地开展工作。
本文将对法律领域中的数字知识点进行总结,供法律从业者参考。
一、数字证据数字证据是指通过数字化技术获得的证据,例如电子邮件、短信、视频、照片等。
数字证据在法律诉讼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法律人员需要了解如何获取、保存和呈现数字证据。
1.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是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常用的通讯工具,也是常见的数字证据。
当涉及到电子邮件作为证据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要保证电子邮件的真实性,可以通过邮件的原始发送记录、接收记录等来确认。
- 其次,要保证邮件内容的完整性,不能随意篡改或删除邮件内容。
- 最后,要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例如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等。
2. 短信短信是另一种常见的数字证据,它主要是指手机短信。
在法律诉讼中,短信作为证据也需要注意真实性、完整性等问题。
3. 视频和照片随着智能手机和数码相机的普及,视频和照片作为数字证据也越来越常见。
在法律诉讼中,视频和照片作为证据需要注意其真实性、未经篡改等问题。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数字证据,当然还有其他类型的数字证据,法律从业者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二、数据保护和隐私数据保护和隐私是数字化社会中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在法律领域,数据保护和隐私同样极为重要,法律从业者需要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技能。
1. 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是我国专门规定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
根据该法,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存储等都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定。
法律从业者需要了解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并在工作中合法、合规地处理个人信息。
2. 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法是我国专门规定网络安全的法律。
根据该法,网络运营者需要为用户的个人信息和数据安全负责,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法律从业者需要了解网络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并在工作中严格遵守。
2020法考备考考点:提供证据的要求(最新)
提供证据的要求1.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所记载或表示的内容、含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一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原则上应提供书证的原件,在提供原件确有困难时,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
按照规定,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
(2)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3)当事人提供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4)被告提供的被诉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2.物证物证是指以自己的存在、形状、质量等外部特征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物证的,原则上应当提供原物,在提供原物确有困难时,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如果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时,当事人应当提供其中的一部分。
3.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利用现代科技手段记载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的证据,具有较强的准确性和逼真性。
法律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所提供的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当事人应向法院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在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时,可以提供复制件。
(2)当事人应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3)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对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外国语视听资料,当事人应同时附有由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并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
4.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可用作证据使用的材料和信息。
这类证据是随着电子技术,特别是计算机和互联网的发展而产生的新型证据。
电子数据形式多样,如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电子签名、网上聊天记录、网络访问记录等。
5.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它一般是以口头形式表现出来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书面证人证言。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中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中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中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
老师请问:存储在电脑、智能手机、u盘等电子介质中的录音录像资料,是属于刑事诉讼证据法定种类中的视听资料还是电子数据?
法律教育网老师回复:属于电子数据。
学员问:我之所以有疑问是因为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说: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93条只把电子数据列举为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几项。
并没有规定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录像资料的相关规定。
那么存储在电脑、智能手机、u盘等电子介质中的录音录像是不是在民事诉讼中应该认定为电子数据,而在刑事诉讼中应该属于视听资料?
法律教育网老师回复:因为民诉解释是新出台的,一些规定的比较细致。
刑诉解释出台的比较早,对于这个问题并没有明确规定,老师个人认为从其性质上分析,其应属于电子数据,但是现行的刑诉法方面并无此规定。
建议您不必深究,考试时出题也会选择有明确依据的考点进行考核的。
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新
(三)运用其他技术设备取 得的信息资料
其他技术设备提供的视听资料的范围较为广泛,主 要是指利用激光技术、空间技术、红外线技术、X射线技 术、遥感技术等高科技制成的专门技术设备经过其自身 运转所获取并显示出来的反映案件事实的、可供人们直 接判断的信息和数据资料。
三、视听资料的特点
(一)、准确性、可靠性 (二)、动态直观性 (三)、技术依赖性 (四)、便利高效性
视听资料。
通过这张X光片所反映的原告受伤部位的情况, 可帮助裁判者对伤情做出准确判断,从而在此基 础上认定事实,适用法律。
一、视听资料的概念
视听资料是以录音、录像反映出来的音响和形象,或 以电子计算机等高科技设备存储的有关资料并显示的 内容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
录相带、录音片、传真资料、电影胶卷、微型胶卷、电 话录音、雷达扫描资料和电脑贮存数据和资料等。
法学1402班 刘梦娟、孙梦雅、李澹、陶悦敏
思考:
患者甲与某医院发生医疗纠纷。甲认为由于该 医院误诊,导致其疾病没有及时得到治疗,造成了 财产和精神上的损害,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 院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甲提出病历和X光片保存 在医院,只要医院出示病历和X光片就可以证明医 院对此负有责任。
பைடு நூலகம்
*如果X光片在本案中作为证据,则该证据属于民事诉讼法规 定的何种证据?
(三)、技术依赖性
2、视听资料的收集、展示和审查判断都有赖
于科学技术。
一般而言,人可以直接感知客体的声音和形象特征,但 将这些记录或储存到有形物质载体上则需要运用一些技 术手段。 视听资料在法庭出示时,大多数情况也需要借助一定的 科技设备,才能表现出其证明价值。 审查判断视听资料是否有伪造或篡改的情况,同样需要 借助科技手段。
2020法考背诵考点: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doc
2020法考背诵考点: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一、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一)勘验笔录1.概念勘验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等进行勘查、检验后所作的记录。
勘验笔录的形式,包括文字记载、绘制的图样、照片、复制的模型材料和录像等。
勘验笔录就其内容可以分为现场勘验笔录、物体勘验笔录、尸体勘验笔录等。
2.勘验笔录的内容勘验笔录的内容包含如下几方面:(1)接到报案的时间、案件发生或者发现的地点、报案人、被害人等的基本情况以及他们对案件情况的叙述。
(2)保护现场的人员的姓名、职业、达到现场的时间以及对犯罪现场的保护情况。
(3)现场勘验指挥人员和参与勘验的人员。
(4)勘验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当时的气候、光线等条件;现场所在地的位置和周围环境。
(5)现场情况。
(6)提取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的名称、数量。
(7)现场拍照的内容、数量。
(8)绘制现场图的种类和数量。
【注意】对同一现场先后多次进行勘验时,第一次以后的勘验均应制作补充笔录。
有多处现场时,勘验后应分别制作笔录。
物品检验记录应记载:物品的来源及检验的时间、地点,物品的特征,必要时,可绘图或者拍照附于笔录内。
笔录应当由参加勘验的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尸体勘验笔录一般由参加尸体检验的法医制作,尸体检验笔录中除注明检验的时间、地点、参加检验的人员和见证人员的姓名外,主要应记载死者的衣着情况,尸体的外表,伤痕的形状、大小、位置和提取血、尿、胃肠内物质的情况。
对于无名尸体,还应当记载其外貌、生理、病理等特征,携带物品的特征。
3.勘验笔录的作用勘验笔录是依照法定程序并运用一定的设备和技术手段对勘验对象情况的客观记载,客观性较强。
主要作用是固定证据及其所表现出来的各种特征,对于发现、收集证据,确定侦查方向,揭露和证实犯罪人,鉴别其他证据,都有重要意义。
(二)检查笔录检查笔录是指办案人员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和生理状态,对他们的人身进行检验和观察后所作的客观记载。
法考重点知识点2024
法考重点知识点2024一、民法。
1. 总则部分。
-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特别是主体中的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判断)、法人(法人的分类、法人的设立与终止等)。
- 民事法律行为。
有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及法律后果。
例如,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 代理制度。
包括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等)、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
2. 物权部分。
- 物权变动模式。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如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主义、动产物权交付生效主义等)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如继承、法院判决等导致物权变动的情形)。
- 所有权。
包括共有(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区别、共有物的管理与处分等)、善意取得制度(构成要件和适用范围)。
- 用益物权。
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的设立、内容和流转等。
- 担保物权。
抵押权(不动产抵押权、动产抵押权的设立、抵押权的顺位等)、质权(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的设立与实现)、留置权(成立要件)。
3. 合同部分。
- 合同的订立。
要约与承诺的规则,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 合同的效力。
与总则中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联系,如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判断。
- 合同的履行。
履行规则(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和行使效果)。
-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法定解除的情形(如不可抗力、预期违约等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况)。
- 典型合同。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瑕疵担保责任等)、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等)、借款合同(利息的规定等)等。
二、刑法。
1. 总则部分。
- 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其内涵包括形式侧面和实质侧面)、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等。
- 犯罪构成。
四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或者二阶层(违法阶层和责任阶层)体系下的犯罪认定。
- 犯罪主体。
刑事责任年龄(如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及特殊情况)、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醉酒的人犯罪的责任认定等)。
2020年法考刑事诉讼法难记知识点口诀
2020年法考刑事诉讼法难记知识点口诀2020年法考刑事诉讼法难记知识点口诀1、危、恐、黑、毒、信息、音容、接、住、他《刑诉法》第62条,对于危险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于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1)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2)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3)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4)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5)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1、上下左右近亲属范围:父母、子女、配偶、同胞兄弟姐妹2、有异议、有影响、有必要证人出庭的条件:(1)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2)该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3)法院认为有必要3、有病、太远、在国外(民诉:有病、太远、遇灾害)证人出庭的例外:(1)身患重病或者行动不便;(2)远离开庭地点且交通极为不便的(3)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的(4)有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考点提示】上述情形,可以通过视频方式作证4、有异议、有必要鉴定人应当出庭条件: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作证,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区别证人)5、亲告、轻微、公转自自诉有三类:(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亲告)(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轻微)(3)公诉转自诉案件(公转自)6、国、恐、无、死、没中院管辖范围:(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2)可以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3)违法所得没收程序7、上可审下,下不可审上,就高不就低(民诉:能上能下)(1)上级法院必要时,可以审判下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2)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不能再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3)只要一人或一罪属于上级法院管辖,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9、公诉要退回,自诉直接送(民诉:直接移送)指定管辖后的案件移送问题:对于公诉案件:书面通知检察院,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于自诉案件:将全部案卷移送被指定管辖的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2024年法考知识点总结
2024年法考知识点总结一、民法部分。
1. 总则编。
-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相关规定,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判断标准。
-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行为的具体情形和法律后果。
- 代理:代理的类型(委托代理、法定代理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
2. 物权编。
- 物权变动:不动产登记制度(登记的类型、效力等),动产交付的方式(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
- 所有权:共有(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区别、权利义务关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的内容)。
- 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的设立、内容和流转规定。
- 担保物权:抵押权(不动产抵押、动产浮动抵押等的设立、效力、实现),质权(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的特殊规定),留置权的成立要件和行使限制。
3. 合同编。
- 合同的订立:要约与承诺的规则,格式条款的规制。
- 合同的效力: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如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等情况。
- 合同的履行: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
-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债权转让和债务承担的条件与法律后果。
- 合同的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的情形,解除权的行使和法律效果。
- 典型合同: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转移、瑕疵担保责任等)、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转租等规定)、借款合同(利息的规定等)等的特殊规则。
4. 人格权编。
- 人格权的种类: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等的内涵与保护方式。
- 人格权的限制与保护: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与人格权保护的平衡。
5. 婚姻家庭编。
- 结婚:结婚的条件(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情形与法律后果。
- 家庭关系:夫妻财产关系(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父母子女关系(抚养、教育、赡养等义务)。
2021法考必背知识点解析与总结-证据的法定种类
证据的法定种类民事诉讼证据的法定种类: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8种。
|「当事人陈述」1.签署保证书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
法院应当在询问前责令当事人签署并宣读保证书;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的,由书记员代为宣读。
当事人故意虚假陈述妨碍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法追究妨碍诉讼的责任。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拒不签署保证书或者宣读保证书或者拒不接受询问的,法院应当综合案件情况,判断待证事实的真伪,待证事实无其他证据证明的,法院应当作出不利于该当事人的推定。
2.证明力当事人陈述不得单独作为定案根据。
即当事人的陈述作为一种证据,其证明力较小,不能单独作为定案根据,需要其他证据对其证明力进行补强才能定案。
|「书证」利用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
例如,合同书、票据、提单、车票、发票、书面遗嘱、各种所有权证书等等。
1.最佳证据规则2.公文书证规则|「物证」1.利用物的外在特征如形状、质量、痕迹等物理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
损坏的设备拍摄的照片属于物证,物证本身不具备任何思想内容。
2.【区分】书证VS物证书证是利用内涵来证明案件事实,物证是利用外在来证明案件事实。
在一起案件中,依据证明对象的不同,同一证据可能既是书证又是物证。
例如:手表:证明案发时间——表上的时间——书证;证明损伤程度—表的外形——物证。
照片:证明合同的记载——内容——书证;证明物的外形——物理特性——物证。
|「视听资料」1.需要借助特定设备反映所存储信息,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表现形式可以是录像带、录音带、电影胶片、微型胶卷、雷达扫描资料、红外线技术、X光片等。
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2.书证和视听资料的区别(1)相同点:都是以记载的内容和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
(2)不同点:是否利用高科技手段;是否能够用肉眼直接感知;是否需要借助特定设备。
司法考试各科部分记忆口诀
注:本口诀汇合往年各种资料,包括:司法考试记忆宝典(彩色电子版)、民法一十歌汇总、司法考试法条数字记忆等。
由于内容比较多,难免会出现错误。
请以上述的参考资料为准。
目录一、民事诉讼部分(1)二、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部分(6)三、刑法刑诉部分(9)四、民法部分(隋彭生老师汇总)(14)五、合同法部分(内容太多)(18)六、知识产权法部分(21)七、经济法部分(21)八、劳动法部分(23)九、反不正当竞争法部分(24)十、仲裁法部分(25)十一、商法部分(25)十二、国际经济法部分(28)十三、法制史部分(29)十四、司法考试法条数字记忆(30)民事诉讼部分一、证人不能出庭的情形口诀:若赶路不可看他表面意思:要是赶路就不能去看他了。
对应法条若:通弱,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的赶:通岗,特殊岗位无法离开的路:路途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不可看:不可抗力他:其他情形二、不能单独做证据的依据口诀:为证智力复试表面意思;为了证明自己的智力而参加复试对应法条为证:即未证,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智:未成年人做的与其年龄智力不符的证言力:即利,与一方当事人或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的证言复: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试: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三、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定情形口诀:为伊勿动专选贡品表面意思:为了她不要动那些专门选来作为贡品的东西对应法条为,即危,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伊,即医,医疗行为致人损害的勿,即污,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的动,动物致人损害的专,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的侵权选,即悬,建筑物等及其上的悬挂物等致人损害贡,即共,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品,产品责任四、无须举证的事实口诀:朕自指定裁判表面意思:我亲自制定裁判人员对应法条朕,即证,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自,自然规律及定理指,通知,众所周知的事实定,据法律或已知事实能推定的事实裁,仲裁确认的事实判,判决确认的事实五、先予执行的情形口诀:贤婿筹款请御医行赡养表面意思:你的女婿筹集资金请大夫是在履行赡养义务对应法条贤:即险,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用婿,即恤,抚恤金筹,即酬,劳动报酬款,用于购置生产原料或工具的贷款请,即侵,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御,即育,抚育费医,医疗费行,立即制止某项行为赡,赡养费养,抚养费六、中止诉讼情形口诀:他能抗枉法审(案)表面意思:他能够对抗别人徇私枉法审判案件对应法条他:其他情形能:一方丧失诉讼行为能力,未定法定代理人的抗,因不可抗拒的理由无法出庭的枉,即亡,一方死亡,需继承人定是否诉讼的法,法人或组织终止,未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审,以正审案件为基础七、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口诀:不宜重特别堕落表面意思:不适宜重新特别堕落对应法条不宜:法院认为不宜的重,发回重审的特别:特别程序等堕,即多,共同诉讼中一方当事人过多的落,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八、适用简易程序必须先调解的情形口诀:老公叫伙计领份债表表面意思:老公让伙计去领一份负债表对应法条老,即劳,劳务合同纠纷公,即工,工伤纠纷叫,即交,交通事故纠纷伙,合伙纠纷计,即继,继承纠纷领,即邻,相邻关系纠纷份,即婚,婚姻家庭纠纷债,即宅,宅基地纠纷表,即标,标的额较小的纠纷九、依申请应再审的法定情形口诀:翻法不足惩贪污表面意思:翻遍法典也不足以惩罚贪污犯罪对应法条翻:新证据足能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法: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不足:主要证据不足惩:即程,程序违法贪污: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十、裁定中止执行情形口诀(1):他可指望姨表面意思:他可以指望他的阿姨对应法条他:其他情形可: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指:即止,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组织终止,未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望:即亡,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须等继承人继承权利义务的姨:即异,案外人提出异议的口诀(2)<其他情形>:勿冲破深埠表面理解:不要冲破那条深巷的巷口界限对应法条勿,即无,被执行人无财产执行的冲,当事人一方申请执行仲裁,一方申请撤销仲裁破,法院受理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深,即审,执行标的是正北法院或仲裁机构设立的标的物埠,即不,被申请人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供担保的十一、终结执行情形口诀:羊因身困瓮亡表面意思:羊因为身体被困在了瓮中死亡了对应法条羊:即养,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权利人死亡的因,即应,法院认为应终结的身,即申,申请人撤销申请的困,被执行人生活困难,无收入且无劳动能力的瓮,即文,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亡,被执行人死亡,无遗产可执行且无义务承担人的十二、地域管辖分几类一般原则:原就被(被告所在地)补充规定有四种一是双方被监、劳一年以下原来地一年以上监、劳地二是户口双注销只能被告居住地三是双军加一地团级以上单位地四是离婚双离家超过一年常住地例外规定:被就原(原告所在地)八种情况记心田一、二两种身份诉下落不明失踪人不在国内居住人三、四被告被监、劳五是被告户口销六是赡养不一地七是非军离非文八是补四单离家(指补充规定之四)离婚管辖特别定国内管辖涉外人国外定居国内婚国外定居国外婚不理一方原来地(定居国不予受理)国内最后居住地一方居内一方外国内一方住所地双方在外未定居原或被,原来地特殊管辖有九种前七都有被告地一是合同无协议加上合同履行地二是票据纠纷诉加上票据支付地三是保险合同诉保险标物所在地四是运输合同诉(违约)始发地或目的地五是侵权行为诉加上侵权行为地六是运输事故诉(侵权)先到地或发生地七是撞船、海损诉先到、发生、扣留地八是海难救助诉先到地或救助地(指被救船舶先到地)九是共同海损诉先到、终止、理算地合同纠纷可协议被、履、签、原、标物地专属管辖不、港、继(不动产、港口作业、继承遗产)记住其实很容易十三、民事诉讼特殊时效一伤未租寄,两年有效期;三环被污染,四年有两际;五年人寿险,二十殊可延。
2020司法考试备考背诵知识点:知识产权法
2020司法考试备考背诵知识点:知识产权法一.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二.广播权广播权是指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1)广播权侵权行为包括未经著作权人允许的下列行为:①无线广播,即通过空间传播电磁波所进行广播的权利;如电视台的播放。
②有线或无线的方式进行转播;例如,县地方台转播浙江卫视的热播剧目(无线转播),湖南有线电视经中广影视卫星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可以转播CCTV3/CCTV5/CCTV6/CCTV8频道的节目(有线转播)。
③公开播放接收到的广播的作品。
例如咖啡厅公开播放“中国新声音”栏目。
(2)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广播权的对比前者是服务对象可以在自己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后者的服务对象只能被动观看作品。
例如,《琅琊榜》热播时,观众只能等每天北京卫视更新两集,腾讯视频根据北京卫视更新视频,前者是广播,观众只能等其定时播放,后者是信息网络传播,观众可以随时打开网络进行观看。
【注意】“三网融合”:三网融合是指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在向宽带通信网、数字电视网、下一代互联网演进过程中,三大网络通过技术改造,其技术功能趋于一致,业务范围趋于相同,网络互联互通、资源共享,能为用户提供语音、数据和广播电视等多种服务。
届时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广播权将会更进一步的融合。
三.信息网络传播权(1)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念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
(2)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主体和客体①主体: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
②客体: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3)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①承担直接侵权责任的行为。
主要是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提供行为。
司法考试第二卷速记口诀
司法考试第二卷速记口诀1.应当减轻、免除(1)防卫过当(2)避险过当(3)自首后又有重大立功的(4)胁从犯(5)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口诀:防险首功胁从止;2.应当从轻、减轻、免除从犯。
口诀:应从减免是从犯。
3.应当从轻、减轻已满14不满18岁的人犯罪。
少年犯,应从减;4.可以免除(1)犯罪较轻而且自首(2)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口诀:轻罪首,种毒铲,罪可免。
5.可以减轻、免除(1)在国外犯罪。
虽受本法追究,但在外国已受过刑罚处罚的首先考虑的是免除,其次才是减轻,这一点即选择的倾向上与后面几点不同。
(2)有重大立功的(3)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行为的(4)个人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5)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6)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口诀:国外犯,有表现,主交代,五千万,可减免。
6.可以从轻、减轻、免除(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2)犯罪预备口诀:盲聋哑人预备犯,可从减免是模范。
7.可以从轻、减轻(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2)犯罪未遂(3)教唆未遂的(4)自首的(5)立功的口诀:半疯傻,可从减,教唆犯罪皆未遂,自首立功可从减。
从轻处罚犯罪总口诀:1、防险首功胁从止,应减免;应从减免是从犯。
少年犯,应从减;老年犯,可从减;罪轻首,种毒铲,罪可免。
国外犯,有表现,主交代,五千万,可减免。
盲聋哑人预备犯,可从减免是模范。
半疯傻,可从减,教唆犯罪皆未遂,自首立功可从减。
备注:刑法修正案八,已经将自首、重大立功的改为可减免,※从严处罚情节总则部分——总则仅仅有两个,但十分重要:(1)教唆不满18岁的人犯罪(2)累犯2.★刑法中明确规定的帮助行为但不作为共同犯罪论处的情形:①、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向背叛国家、分裂国家、武装叛乱、暴乱颠覆国家政权等犯罪活动进行资助行为的②、资助恐怖活动罪向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犯罪行为提供资助的行为③、协助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但需要注意,并不是说这些犯罪的内容都是相关犯罪的帮助行为,存在不是共犯的其他帮助行为)。
2020法考客观题真题考点汇总(考生回忆版)
2020法考客观题真题考点汇总(考生回忆版)卷一(理论、行政、刑法、刑诉)单选题:刑法1、间歇性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A.应当负刑事责任B.不负刑事责任C.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B.待治愈后再追究刑事责任2、甲、乙、丙等人经预谋后,从淘宝店购买了某品牌的最新款手机30部,收到手机后拆下手机主板,换上废旧主板,然后利用7天无条件退货规则,将手机退货,从店主处获得全额退款。
关于甲等3人的刑事责任,哪一项正确(不考虑数额)A.就手机主板构成诈骗罪B.就手机主板构成盗窃罪C.就手机整体构成诈骗罪D.就手机整体构成盗窃罪2、淘宝买手机把主板拆了换成坏的上去,再七天无理由退货是盗窃还是诈骗?诈骗,买家隐瞒真相,其根本不想购买。
卖家已经处分了占有意识3、哥哥看到弟弟在杀父亲不阻止是否构成故意杀人?构成,有作为义务4、丈夫看到妻子在砍杀岳父大人不阻止是否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不构成,无作为义务5、丈夫杀岳父,妻子是否有救助的义务6、哥哥杀父亲,弟弟是否有救助的义务7、外婆看到女儿遗弃外孙女是否有阻止的义务8、甲在沙滩上把乙打成昏迷状态后离开,乙因因为头朝下被入沙子而死,而问甲和乙的死亡之间有死亡因果关系吗?9、阿东把车借给阿西,阿西下车买包烟忘熄火了,阿南和阿北俩熊孩子给车开跑了,撞到了可怜的阿中。
10、超市营业员陈某,铁血陈某勇斗歹徒,夺取西瓜刀,重伤同事王某,歹徒要跑,陈某不服,追出去连人带车过肩摔,给自己摔成轻伤,给歹徒摔成重伤。
11、杀手A揍了B一顿,致B重伤昏迷,神志不清,A心生怜悯,抱起B 上车前往医院,不料A脚底一滑,摔倒在地,B死亡。
12、冒充劫匪给外公打电话勒索,外公当时就打了20万。
13、看楼下四处无人,于是举石砸车,问是否危害公共安全。
14、某某没有竞标目的,却借朋友的公司报名竞标,并放话如果给钱就放弃竞标,借此获利几百万的,选项是串通投标罪、强迫交易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
司法考试法条数字记忆汇总
司法考试法条数字记忆汇总一、(1年)1.《民法通则》第136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2.《海商法》第257条第一款,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九十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
3.《海商法》第260条有关海上拖航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4.《海商法》第263条有关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理算结束之日起计算。
5.《拍卖法》第61条第3款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二、(2年)1.《民法通则》第135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合同法解释(一)》第6条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二年。
3.《专利法》第62条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4.《国家赔偿法》第32条第1款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2020法考背诵考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2020法考背诵考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一)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的概念(1)视听资料,是指以特定高科技设备作为储存载体的,以图像、声音等录音、录像资料或高科技设备提供的其他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
常见的视听资料有以下几类:录音资料、录像资料、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以及使用专门技术设备所得的信息资料等。
(2)电子数据,是指以通过计算机存储的材料和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手段,它的功能是存储数据,能综合、连续得反映与案件相关的资料数据,是一种介于物证与书证之间的独立证据。
电子数据主要包括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
【注意】2021年法、检、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了电子证据的概念: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的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并且规定了电子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1)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2)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3)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4)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二)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的作用(1)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有利于迅速即时的收集其他证据,并能够立体直观地再现案件情况。
(2)有利于方便有效的核实其他证据。
【注意】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产生于诉讼开始之前、犯罪实施过程之中。
所以,如果在刑事诉讼启动之后公安司法机关为了收集、固定保全证据而制作的录音、录像等,不是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过程中的录音录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2)询问被害人、证人过程中的录音录像——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
(3)勘验检查过程中实行的录音录像——勘验检查笔录。
但是,如果该资料是为了证明讯问、询问或者勘验、检查程序是否合法时就属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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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法考背诵考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一、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一)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的概念
(1)视听资料,是指以特定高科技设备作为储存载体的,以图像、声音等录音、录像资料或高科技设备提供的其他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
常见的视听资料有以下几类:录音资料、录像资料、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以及运用专门技术设备所得的信息资料等。
(2)电子数据,是指以通过计算机存储的材料和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手段,它的功能是存储数据,能综合、连续得反映与案件有关的资料数据,是一种介于物证与书证之间的独立证据。
电子数据主要包括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
【注意】
2016年法、检、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了电子证据的概念: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的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并且规定了电子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
(1)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2)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3)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4)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二)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的作用
(1)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有利于迅速及时的收集其他证据,并能够立体直观地再现案件情况。
(2)有利于方便有效的核实其他证据。
【注意】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产生于诉讼开始之前、犯罪实施过程之中。
因此,如果在刑事诉讼启动之后公安司法机关为了收集、固定保全证据而制作的录音、录像等,不是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过程中的录音录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2)询问被害人、证人过程中的录音录像——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
(3)勘验检查过程中进行的录音录像——勘验检查笔录。
但是,如果该资料是为了证明讯问、询问或者勘验、检查程序是否合法时就属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了。
(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特点
(1)形式多样,直观性强,客观实在,内容丰富。
(2)既有易于发现、提取、保存的一面,又有容易被损坏、覆盖、灭失的一面。
(3)占用空间少,传送和运输方便。
(4)可以反复重现,作为证据易于使用,审查核实时便于操作。
(5)被伪造、变造的可能性较高,常常需要鉴定其真实性、系统性和完整性。
(6)对技术要求高,伴随科技发展的进程而不断更新、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