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学 当事人陈述及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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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使用的规定是什么

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使用的规定是什么

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使⽤的规定是什么在民事案件中,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使⽤的规定⽐较多。

例如当事⼈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等。

关于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使⽤规定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你详细解答。

⼀、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使⽤的规定是什么1、在民事诉讼中,视听资料作为使⽤使⽤的规定如下:(1)当事⼈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2)⼈民法院调查收集视听资料、电⼦数据,应当要求被调查⼈提供原始载体;(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法律依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第⼗五条当事⼈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当事⼈以电⼦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

电⼦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数据的原件。

第⼆⼗三条⼈民法院调查收集视听资料、电⼦数据,应当要求被调查⼈提供原始载体。

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提供复制件的,⼈民法院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民法院对视听资料、电⼦数据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适⽤前款规定。

第九⼗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当事⼈的陈述;(⼆)⽆民事⾏为能⼒⼈或者限制民事⾏为能⼒⼈所作的与其年龄、智⼒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三)与⼀⽅当事⼈或者其代理⼈有利害关系的证⼈陈述的证⾔;(四)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数据;(五)⽆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民事诉讼证据收集⽅式有哪些(⼀)询问。

询问是指执法机关或者律师要求当事⼈、证⼈或者鉴定⼈陈述⾃⼰了解的案情。

询问是任何案件中都经常使⽤的证据收集措施和⽅法。

(⼆)讯问。

讯问是指执法机关要求违法⾏为⼈、犯罪嫌疑⼈或者刑事被告⼈如实交代案情的⽅法。

讯问的对象限于⾏政处罚案件中的违法⾏为⼈和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或被告⼈。

资深法官实务干货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上)(内附音频讲解)

资深法官实务干货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上)(内附音频讲解)

资深法官实务干货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上)(内附音频讲解)今天我们来讲民事诉讼证据八种类型中较复杂、存在问题较多、质证和认证难度较大的一种证据类型——电子数据,另外,还有一类与电子数据证据形态类似的证据类型——视听资料也作一并探讨。

1991年《民事诉讼法》将视听资料作为基本证据类型固定下来时争议非常大,因为在当时的技术甄别条件下视听资料的真实性很难判断,由于学者与法官普遍对视听资料的认知持怀疑态度,这也就导致了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将视听资料作为法定的待补强证据的由来。

一、视听资料作为证据形式固定的演进过程(一)早期不被大量采用的原因——识别、甄别与解读困难一是识别难。

视听资料特别是音频资料中发出声音的主体是否为当事人所指认的民事主体较难认定。

通过录音设备录取的人的声音,与此后再通过播放设备播放出来的声音,会存在失真,仅凭人耳辨别区分非常困难,特别是一、二十年前的技术环境下,这种失真的概率或幅度要远高于现行技术条件下。

此外,人的声音或者形象存在被模仿的可能,且这种可能性在当时的技术条件下无法得到快速、有效甄别。

我们民间的口技艺人,可以模仿各种人、动物甚至物件发出的声音,鉴于当年对音频、视频真实性的解析能力的严重不足,视听资料往往是会被法官戴上有色眼镜来审视,采信率比较低。

二是甄别难。

视听资料载体的特殊性导致任意剪辑成为可能,而对是否为录制母带及该载体是否经过刻意的后期加工,难以得到快速、有效甄别。

通过后期制作,完全可以对录制内容进行掐头去尾的任意加工。

譬如:双方当事人在就一个债权债务问题进行谈话,“A:你欠我的100万到底怎么个说法?B:没怎么说法啊,我不是已经还了吗?怎么还有说法?A:还是还了,但你总得意思意思吧,我总不能白借你吧。

B:哦,这个我总是要给你的”。

如果把这几句话掐头去尾,变为一段话怎么办?“A:你欠我的100万到底怎么个说法?B:哦,这个我总是要给你的。

”这份经过剪辑的录音资料给出的信息就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变得与事实或者说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完全不相符的。

无讼阅读|民事诉讼中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的举证方式

无讼阅读|民事诉讼中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的举证方式

无讼阅读|民事诉讼中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的举证方式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标明作者和来源随着信息时代的发展和技术设备的普及,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举示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情况越来越多。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审判实践中,此类证据出现的频率虽然越来越高,但是举证的方式却五花八门,对认证过程、庭审效率造成了消极影响。

现根据审判实践中对上述证据的认定标准,以及从节约诉讼成本、提高庭审效率方面陈述一些个人看法,供诸君参考。

一、举证的纲领:合法性原则民事诉讼证据要具有证明力,必须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案待证事实的关联性。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这一规定可以理解为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无论是举示视听资料,还是电子数据,都要遵守以上原则,当事人也可以针对对方举示的上述证据的合法性进行质证、抗辩。

常见的非法取证方式包括以严重侵犯他人隐私的方式进行的偷拍、偷录,以钓鱼软件、木马程序等获取的电子数据等。

若无视合法性原则,不仅证据难以被法院采信,还将面临侵权风险。

二、录音证据如何举示录音证据的举示注意三个问题:一、提交形成录音的原始载体及其复制件。

原始载体可以识别录音的形成时间,是在有必要进行司法鉴定时的必需的鉴定材料。

复制件由法院留存一份,并应当提供给对方当事人一份。

二、提交录音的文字文本,载明通话双方的身份、时间、地点、通话方式,对于关键内容,应当标注时间段并突出相关文字。

三、提前与法院沟通播放录音的方式,若部分法院没有相应的播放设备,则应当自行携带便携式的播放设备;若录音时间较长,应向法院提前声明,以便提前进行证据交换,高效完成质证。

视听资料证据的法律规定(3篇)

视听资料证据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科技的发展,视听资料作为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数据等所记录的信息、声音、图像等所形成的证据。

在我国,视听资料证据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视听资料证据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二、视听资料证据的认定1. 视听资料证据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视听资料证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视听资料是真实、合法的,不得伪造、篡改或者销毁;(2)视听资料的制作、收集、保管、使用应当符合法律规定;(3)视听资料应当具有完整性,不得截取、拼接或者篡改。

2. 视听资料证据的关联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视听资料证据应当与案件事实有直接关联,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3. 视听资料证据的证明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视听资料证据的证明力由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予以确定。

三、视听资料证据的收集1. 收集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视听资料证据的收集主体包括:(1)当事人;(2)诉讼代理人;(3)证人;(4)鉴定人;(5)人民法院。

2. 收集程序(1)当事人收集:当事人应当提供与案件事实相关的视听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诉讼代理人收集:诉讼代理人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依法收集视听资料。

(3)证人收集:证人应当如实提供与案件事实相关的视听资料。

(4)鉴定人收集:鉴定人应当根据案件需要,依法收集视听资料。

(5)人民法院收集: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有必要收集视听资料的,可以依法收集。

3. 收集方法(1)录音、录像:通过录音、录像设备对案件事实进行记录。

(2)电子数据:通过计算机、手机等电子设备获取的电子信息。

(3)其他方法:根据案件需要,采用其他方法收集视听资料。

视听证据概念法律规定(3篇)

视听证据概念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视听技术在司法领域的应用日益广泛。

视听证据作为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对于查明案件事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视听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视听证据的概念、法律规定以及实际运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视听证据的概念1. 视听证据的定义视听证据是指以声音、图像等形式记录下来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中,视听证据被定义为“以录音、录像、电子数据等电子形式存在的证据”。

2. 视听证据的特点(1)客观性:视听证据是通过录音、录像、电子数据等客观手段记录下来的,具有较强的客观性。

(2)直观性:视听证据能够直观地反映案件事实,具有较强的说服力。

(3)易被篡改:由于技术手段的限制,视听证据容易被篡改,因此在审查过程中需谨慎对待。

(4)易受环境因素影响:视听证据的收集、存储和传输过程中,易受环境因素影响,如温度、湿度等。

三、视听证据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收集证据,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对于视听证据,应当依法收集、审查和运用。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视听证据应当以原始载体形式提交,不能提交原始载体的,可以提交复制件。

提交复制件应当注明复制的原因和复制件与原始载体的关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提供证据,应当符合法定形式。

视听证据应当以原始载体形式提交,不能提交原始载体的,可以提交复制件。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证据,应当依法审查,对确有证明力的,应当采纳。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证据,应当符合法定形式。

视听证据应当以原始载体形式提交,不能提交原始载体的,可以提交复制件。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证据,应当依法审查,对确有证明力的,应当采纳。

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新

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新

(三)运用其他技术设备取 得的信息资料

其他技术设备提供的视听资料的范围较为广泛,主 要是指利用激光技术、空间技术、红外线技术、X射线技 术、遥感技术等高科技制成的专门技术设备经过其自身 运转所获取并显示出来的反映案件事实的、可供人们直 接判断的信息和数据资料。
三、视听资料的特点
(一)、准确性、可靠性 (二)、动态直观性 (三)、技术依赖性 (四)、便利高效性

视听资料。
通过这张X光片所反映的原告受伤部位的情况, 可帮助裁判者对伤情做出准确判断,从而在此基 础上认定事实,适用法律。
一、视听资料的概念
视听资料是以录音、录像反映出来的音响和形象,或 以电子计算机等高科技设备存储的有关资料并显示的 内容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
录相带、录音片、传真资料、电影胶卷、微型胶卷、电 话录音、雷达扫描资料和电脑贮存数据和资料等。
法学1402班 刘梦娟、孙梦雅、李澹、陶悦敏
思考:
患者甲与某医院发生医疗纠纷。甲认为由于该 医院误诊,导致其疾病没有及时得到治疗,造成了 财产和精神上的损害,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 院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甲提出病历和X光片保存 在医院,只要医院出示病历和X光片就可以证明医 院对此负有责任。
பைடு நூலகம்

*如果X光片在本案中作为证据,则该证据属于民事诉讼法规 定的何种证据?
(三)、技术依赖性

2、视听资料的收集、展示和审查判断都有赖
于科学技术。
一般而言,人可以直接感知客体的声音和形象特征,但 将这些记录或储存到有形物质载体上则需要运用一些技 术手段。 视听资料在法庭出示时,大多数情况也需要借助一定的 科技设备,才能表现出其证明价值。 审查判断视听资料是否有伪造或篡改的情况,同样需要 借助科技手段。

《证据法》教学大纲

《证据法》教学大纲

《证据法》教学大纲一、课程基本信息1、课程名称:证据法2、课程类别:法学专业核心课程3、课程学分:X学分4、课程总学时:X学时二、课程的性质、目的与任务(一)课程性质证据法是法学专业的一门核心课程,是研究关于证据的法律规范和相关理论的学科。

(二)课程目的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系统掌握证据法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培养学生运用证据法的理论和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学生今后从事法律实务工作和进一步学习研究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课程任务1、使学生了解证据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2、让学生掌握证据的种类、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的方法。

3、培养学生的证据意识和法律思维能力,提高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

三、课程教学基本要求(一)知识要求1、学生应熟悉证据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制度。

2、掌握各类证据的特点、收集方法和审查判断规则。

(二)能力要求1、能够运用证据法的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案件中的证据问题。

2、具备收集、整理和运用证据的实践能力。

(三)素质要求1、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道德和证据意识。

2、提高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和严谨的工作态度。

四、课程教学内容(一)证据法概述1、证据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证据法的定义和内涵证据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2、证据法的历史发展外国证据法的发展历程我国证据法的发展沿革3、证据法的基本原则证据裁判原则直接言词原则无罪推定原则自由心证原则(二)证据的概念和特征1、证据的定义和内涵2、证据的特征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三)证据的种类1、物证物证的概念和特点物证的收集和审查判断2、书证书证的概念和特点书证的收集和审查判断3、证人证言证人的资格和义务证人证言的收集和审查判断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述的特点和作用被害人陈述的收集和审查判断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特点和分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收集和审查判断6、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的特点和分类当事人陈述的收集和审查判断7、鉴定意见鉴定意见的概念和特点鉴定人的资格和权利义务鉴定意见的收集和审查判断8、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各类笔录的概念和特点各类笔录的收集和审查判断9、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概念和特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四)证据的分类1、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概念和区分标准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运用规则2、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的概念和区分标准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的运用规则3、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的概念和区分标准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的运用规则4、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概念和区分标准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五)证据的收集与保全1、证据收集的概念和原则证据收集的定义和内涵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原则、及时性原则等2、证据收集的主体和方法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的收集证据的职责和权限证据收集的各种方法和注意事项3、证据保全的概念和条件证据保全的定义和内涵证据保全的条件和程序4、证据保全的方法和措施证据保全的各种方法和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等(六)证据的审查判断1、证据审查判断的概念和内容证据审查判断的定义和内涵证据审查判断的内容包括对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审查2、证据审查判断的方法和步骤证据审查判断的各种方法,如个别审查、综合审查、比对审查等证据审查判断的步骤包括审查证据的来源、审查证据的内容、审查证据的形式等3、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据能力证据的证明力的概念和影响因素证据能力的概念和判断标准(七)证明对象1、证明对象的概念和范围证明对象的定义和内涵证明对象的范围包括实体法事实、程序法事实和证据事实2、无需证明的事实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推定的事实预决的事实(八)证明责任1、证明责任的概念和性质证明责任的定义和内涵证明责任的性质是一种法律责任2、证明责任的分配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分配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分配行政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分配3、证明责任的倒置证明责任倒置的概念和情形证明责任倒置的适用条件和限制(九)证明标准1、证明标准的概念和意义证明标准的定义和内涵证明标准的意义在于保证案件的公正处理2、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定罪的证明标准量刑的证明标准3、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高度盖然性标准优势证据标准4、行政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清楚而有说服力的标准实质性证据标准(十)证据规则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的概念和范围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和后果2、传闻证据规则传闻证据的概念和特点传闻证据排除的理由和例外3、最佳证据规则最佳证据的概念和要求最佳证据规则的适用范围和限制4、意见证据规则意见证据的概念和分类意见证据排除的理由和例外五、课程教学方法(一)课堂讲授通过课堂讲授,向学生系统传授证据法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制度,使学生对证据法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和掌握。

视听资料法律规定(3篇)

视听资料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视听资料在日常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视听资料,即指能够通过听觉和视觉感知的资料,如录音、录像、电子数据等。

这些资料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作用,能够为案件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

为了规范视听资料的使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就视听资料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视听资料的定义与特征1. 定义视听资料是指以声音、图像等形式表现,能够反映一定事实的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录像、电子数据等。

2. 特征(1)客观性:视听资料是以客观事实为基础,通过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下来的,具有客观性。

(2)直观性:视听资料能够直接反映事实,使人们能够直观地了解案件情况。

(3)真实性:视听资料所反映的事实具有真实性,能够为案件提供有力证据。

(4)易损性:视听资料容易受到外界环境、人为操作等因素的影响,导致资料损坏或丢失。

三、视听资料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可以提供视听资料作为证据。

视听资料应当真实、合法、完整。

”(2)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视听资料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鉴定。

鉴定人应当对视听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鉴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提供视听资料作为证据。

视听资料应当真实、合法、完整。

”(2)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对视听资料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鉴定。

鉴定人应当对视听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鉴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第三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可以提供视听资料作为证据。

视听资料应当真实、合法、完整。

”(2)第四十二条规定:“对视听资料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鉴定。

鉴定人应当对视听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鉴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提供视听资料作为证据。

什么是证据证据的种类有哪些

什么是证据证据的种类有哪些

什么是证据证据的种类有哪些证据是证明事实的材料,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我们如果要告一个人首先要有证据。

今天小编就与大家分享证据的意思,仅供大家参考!证据的详细解释根据新的刑事诉讼法(2012年3月14日颁布,2013年1月1日起生效)第五章证据中之规定: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在司法审判中,据以认定案件情况的事实。

又称证据事实。

证据事实的表现形式,如证人证言、物证等,也称证据,又称证据来源、证明手段。

诉讼证据与科学研究或日常生活中的证据不同之处在于,前者是纳入国家诉讼活动的范围,并受国家的诉讼法规范所调整和制约。

在诉讼中,证据是认定案情的根据。

只有正确认定案情,才能正确适用法律,从而正确处理案件。

因此,证据问题历来是诉讼中的关键问题。

对证据制度的研究已经形成一门学科,称为证据学或证据法学。

证据的种类《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证据可分为七类,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延伸到涉税工作中,税案证据按种类可分为:税务稽查底稿、询问笔录,以及调查过程中取得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戡验和现场笔录;按照税案证据的属性可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等。

这是指法律上规定证据来源表现形式的分类。

根据新修定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有下列8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中国《民事诉讼法》把证据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电子数据、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法律证据总结报告范文(3篇)

法律证据总结报告范文(3篇)

第1篇一、报告概述随着法治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证据是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司法公正的基础。

本报告旨在对法律证据的基本概念、种类、收集与运用等方面进行总结,以期提高法律工作者对证据的认识和应用能力。

二、法律证据的基本概念1. 定义:法律证据是指在法律诉讼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它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2. 特征:法律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 客观性:证据必须真实存在,不能凭空捏造。

- 关联性: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

- 合法性:证据的收集、保管和使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三、法律证据的种类1. 物证: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或痕迹,如指纹、DNA、痕迹物等。

2. 书证: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如合同、信件、票据等。

3. 证人证言: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4. 当事人陈述:指当事人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5. 鉴定意见:指鉴定人根据专业知识对案件事实所作的判断。

6. 勘验笔录:指勘验人员对现场或物品进行勘验后所作的记录。

四、法律证据的收集1. 依法收集:证据的收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2. 全面收集:对与案件有关的所有证据都要进行全面收集,不得遗漏。

3. 客观收集:收集证据时,要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不得主观臆断。

4. 及时收集:证据容易灭失或伪造,应尽快收集。

五、法律证据的运用1. 审查证据: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其是否合法、真实、充分。

2. 证据认定:对审查后的证据进行认定,确定其证明力。

3. 证据链:将多个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案件事实。

4. 排除非法证据:对非法收集的证据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六、案例分析以下是一起典型案例,用于说明法律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案例:甲与乙因合同纠纷诉至法院。

甲主张乙违约,要求乙支付违约金。

乙辩称自己并未违约,请求法院驳回甲的诉讼请求。

浅析民事诉讼中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

浅析民事诉讼中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

浅析民事诉讼中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数据传输技术、应用终端)
一、概念及存在形式
一、视听资料:以录音磁带、录像带、电影胶片或电子运算机等相关设备存储的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音响、活动影像和图形,统称为“视听资料”。

三种类型:①视觉资料, 也称无声录像资料,包括图片、摄影胶卷、幻灯片、投影片、无声录像带、无声影片、无声机读件等。

②听觉资料, 也称录音资料,包括唱片、录音带等。

③声像资料,也称音像资料或音形资料,包括电影片、电视片、录音录像片、声像光盘等贮存设备。

二、电子数据(electronic data),是指基于运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治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腕形成包括文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的客观资料。

要紧包括:电子表格、Word文档、数据库、文本文件、日记文件、电子邮件、图片、视频文件、声音文件;
经常使用证据形式包括:电子邮件、(QQ、飞信、微信、MSN等)谈天记录、网页、电话通话记录等。

特点:具有特殊的物质载体;信息大、内容丰硕;容易修改、删除;
二、认定证据的一样规那么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假设干规定》。

电子证据法律了解电子证据的收集和使用的法律规定

电子证据法律了解电子证据的收集和使用的法律规定

电子证据法律了解电子证据的收集和使用的法律规定电子证据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它不仅可以为司法审判提供证明事实的依据,还可以用于民事纠纷、行政争议等各个领域。

然而,由于其特殊性,其收集和使用往往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介绍电子证据的收集和使用的法律规定。

一、电子证据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方式生成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它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电子合同、网络日志等。

二、电子证据的收集1. 合法获取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收集电子证据必须依法进行,不能采取非法手段,比如黑客攻击、非法窃取等行为都是违法的。

一般情况下,个人在其正常使用电子设备的过程中产生的电子证据是合法的,可以作为证据提交法庭。

2. 保全为了确保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相关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电子证据的保全。

法院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相应措施对电子证据进行保全,比如要求相关网络服务提供商保存相关数据,或者对电子数据进行加密保护,防止证据被篡改或丢失。

三、电子证据的使用1. 证据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电子证据和其他形式的证据一样,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能力。

法庭会根据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相关证据链的完整性等因素来判断其证据力。

2. 举证责任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需要根据事实关系举证,包括提供电子证据。

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需要自己提供能够证明自己权利或义务的电子证据。

3. 证据主导原则在我国法律中,信件、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等可以被视为书面形式的电子证据,具有等同于纸质证据的效力。

而口头证言、书面文件等纸质证据则被视为次要证据。

这是因为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更易被保证。

四、电子证据的举证困难尽管电子证据在当代社会中具有重要地位,但其举证过程也可能面临一些困难。

例如,电子证据的源头可能不明确,且易于篡改。

因此,法院在审理电子证据时,往往会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据链,以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安全性
三、收集运用、审查判断
•审查来源 •审查收集、制作过程 •审查相关技术因素 •审查内容 •审查其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
•电子数据的收集和运用: •1、确保电子数据的来源、调取以及出示 等程序和环节的合法; •2、形式合法(磁盘、光盘,纸质材料) •3、保证真实性和关联性。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注意:行政与刑事证据的转化
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 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电子资料的种类
• 电子通信证据、计算机证据、网络证据 与其他电子证据
• 电子设备生成证据、电子设备存储证据 、电子设备混成证据
• 数据电文证据、附属信息证据、系统环 境证据
电子数据的特点
• 电子数据存储需要借助一定的电子介质 • 电子数据可以无限地快速传递 • 电子数据的解读是间接式的 • 绝大多数电子数据具有极强的稳定性与
• 1)制作的时间; • 2)制作的主体
视听资料的种类
• 声音资料、图像资料、音像混合资料 • 录音证据、录像证据、计算机证据与其
他电磁音像证据 • 公开制作的视听资料、秘密制作的视听
资料 • 作为案件事实要素的视听资料、作为案
件证明手段的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的特点
• 属于“高科技证据” • 具有较强的直观性 • 便利、高效
第二编 证据论
第九章 视听资料、电子数 据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 1991年《民事诉讼法》、1989年《行政 诉讼法》、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 》规定了“视听资料”
• 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 诉讼法》规定了“电子数据”
一、视听资料
•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设备、录像设备等 专门技术设备记录和显示的,其内容能够 证明有关案件事实的音像信息。

【重要知识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

【重要知识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

【重要知识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1.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概念。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93条把电子数据列举为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项内容。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有利于迅速、及时地收集其他证据,并且能够立体、直观地再现案件情况,也有利于方便、有效地核实其他证据。

需要注意的是,作为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录音、录像,一般产生于诉讼开始之前,犯罪实施过程之中。

如果是在刑事诉讼启动之后,公安司法机关为了收集、固定和保全证据而制作的录音、录像等,不是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例如,在询问证人、被害人,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过程中进行的录音、录像,应当分别属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勘验、检查中进行的录像,应当是勘验、检查笔录的组成部分。

但是,该资料用于证明讯问、询问或勘验、检查程序是否合法这一争议问题时,则属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2.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特点。

(1)形式多样,直观性强,客观实在,内容丰富;(2)既有易于保存的一面,又有容易被损坏、覆盖、灭失的一面;(3)占用空间少,传送和运输方便;(4)可以反复重现,作为证据易于使用,审查核实时便于操作;(5)存在被伪造、变造的可能性;(6)对技术要求高,伴随科技发展的进程而不断更新、变化。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使你走上成功的捷径;但如果选择方法错误,可能会使你误入歧途,导致失败。

司法考试不仅仅是智力的考验,同时还是一个方法的较量。

煮水要不间断地持续加热,直到煮开,这样才省时、省力。

司法考试就像煮开水一样,要集中火力,一鼓作气、直到突破。

视听资料效力的法律规定(3篇)

视听资料效力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科技的发展,视听资料在法律领域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数据等非文字形式存在的证据。

在我国,视听资料作为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其效力问题一直是法律界关注的焦点。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关于视听资料效力的法律规定,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视听资料的定义与分类(一)定义视听资料,是指以声音、图像或者声音与图像相结合的形式,记录、储存、传输和再现的信息载体。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中,视听资料被明确规定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

(二)分类根据不同标准,视听资料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类:1. 按照记录方式分类:录音资料、录像资料、电子数据等。

2. 按照内容分类:谈话录音、现场录音、录音录像、监控录像、电子数据等。

3. 按照产生时间分类:原始视听资料和传来视听资料。

三、视听资料效力的法律规定(一)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合法性1. 合法性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视听资料作为证据必须具备合法性。

合法性原则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制作程序合法:视听资料的制作过程必须符合法定程序,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2)证明对象合法:视听资料应当与案件事实有关,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3)证据来源合法:视听资料应当来源于合法渠道,不得伪造、变造、篡改。

2. 可靠性原则视听资料作为证据,应当具有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真实性原则要求视听资料所反映的内容与案件事实相符;准确性原则要求视听资料所反映的内容准确无误;完整性原则要求视听资料应当完整地反映案件事实。

(二)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证明力1. 证明力原则视听资料作为证据,应当具有证明力。

证明力原则要求视听资料应当具有以下特点:(1)直接性:视听资料应当直接反映案件事实,具有直接证明力。

(2)关联性:视听资料应当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3)充分性:视听资料应当充分证明案件事实,不得遗漏关键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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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任何陈述都是证据。(X) ?!
4
当事人陈述之特点: 1、陈述主体的排他性:当事人 2、陈述指向主体的惟一性:法院 3、陈述内容的双重性:真实和虚假 4、陈述时间的限定性:法庭审理时
民事诉讼法第75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 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 据。 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6条:当 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 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5
(3)庭审时,甲说虽然自己先动手,但只是把乙 推了一下,并未把乙打伤。
请问;上述陈述中哪些不是当事人陈述?根据不 同的分类标准,这些当事人陈述属于什么类型?
9
三、当事人自认
当事人自认的概念: 狭义:当事人一方对他方所主张的不利
于己的事实承认其为真实的意思表示。 广义: 狭义 + 对他方诉讼请求的承认
准,可以分为明示的自认与默示的自认(准自认、 拟制的自认)。
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8条第2款: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
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 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否
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19
自认的分类: 3、根据自认的不同主体,可分为当事
讼中的当事人就他们所感知、理解和记忆的 有关案件的事实情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口 头或书面陈述。
3
对当事人陈述的概念之理解: 1、此处的当事人仅仅指民事诉讼和行政
诉讼中的当事人。(英美与大陆法系的差别) 2、作为证据种类之一的当事人陈述是一
种证据性陈述。 3、作为证据种类的当事人陈述仅限于向
法庭作出。
人的自认和诉讼代理人的自认。 分类意义:后果和效力不同。
证据法中的自认一般指狭义的自认
11
当事人自认有效的条件: 1、自认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包括法定代理
人) 2、必须在诉讼的过程中向法庭作出。 3、自认的内容是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
利于己的事实为真实。 4、自认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即必须以口
头或书面的形式提出。
12
无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人的自认是否有效?
当事人陈述的宣誓或具结 英美法:证人, 必须宣誓或具结 大陆法:要求宣誓或具结 中国: ?
当事人虚假陈述的制裁 英美法:伪证罪 法德:刑事追究 日本和我国台湾:罚款 中国:?
6
二、当事人陈述之分类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的不同:
确认性陈述
利己的陈述当事Fra bibliotek否定性陈述



利他的陈述
承认性陈述
7
根据当事人陈述表现形式的不同:
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 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16
自认的撤销:
自认的撤销,是指自认所生之效力被当事 人所撤销。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8条第4款规定了允许当事人撤回自认的情 形:
1、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经对方当 事人同意;或
2、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自认是在受 胁迫或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
17
自认的分类: 1、根据自认作出的时间和场合的不同,
可以分为诉讼中的自认和诉讼外的自认。 诉讼上的自认有免除对方举证责任的效果,
对当事人和法院具有约束力; 诉讼外的自认不具有此效果,只能作为
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加以使用,需要经过法 庭质证。
18
自认的分类: 2、根据当事人是否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为标
原告诉称:被告王伟(1999年9月生)经常到原告家 玩耍。2003年夏的某一天,被告趁原告家人不备,将原 告家装有3000元人民币的烟盒拿走,为此原告要求被告 的监护人赔偿3000元。被告的监护人辩称:没有拿钱。 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1)该镇法律服务所调解时 询问王伟的笔录,笔录中王伟承认拿了烟盒;(2)证 人甲、乙(系邻居)证实在诉讼前听王伟说他拿过原告 家的钱;(3)庭审时王伟承认看见烟盒中的钱,并能 用手表示钱在烟盒中的位置。
请问;如果你是法官,如何看待王伟的自认?
13
自认的主体应否包括委托代理人?
民诉法第59条: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 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结论:代理人能否成为自认的主体没有规定;
实践中认可。
当事人能否当场撤回全权诉讼代理人的自认? 代理人对案件事实的自认,经在场当事人及时撤销 或更正的,不发生效力。但是,遇有当事人不在场 时,该自认的撤销应受到严格的限制。
书面陈述
起诉状 答辩状





口头陈述
开庭审判时
的陈述
8
案例讨论:
路人甲与乙因口角发生纠纷,后甲诉至法院。
(1)甲在起诉书中说:昨天下午在学校东门口乙 把自己的眼睛和头部打伤,花费医药费500元。
(2)乙在答辩书中说:自己虽然动手打了甲的头 部,但并未打乙的眼睛。另外,由于是甲先动手打乙 的,乙的行为只不过是正当防卫,因此不应承担任何 责任。
14
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当事人既未表示 承认也未表示否认的,会产生什么后果?
最高法院《证据规定》: 如果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表示否认的, 只有在法官履行了法定的释明义务后仍然沉默的,
才能视为承认。
15
当事人在诉讼调解过程中所作的陈述能否 视为自认?
《证据规定》第67条:在诉讼中, 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
素朴的绝对的正义感, 往往是证据法则最大的杀手。
——古罗马法谚
1
第九讲 当事人陈述及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一、当事人陈述的概念和特点 二、当事人陈述之分类 三、当事人自认 四、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2
一、当事人陈述的概念和特点
英美法系:当事人视为证人 大陆法系:当事人陈述是独立的证据种类 中国:当事人陈述:是指民事诉讼和行政诉
(认诺)
我国现行民诉法及相关规定对自认的 范围之规定不是很明确
10
民诉法第51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最高院《民事意见》第75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 须举证: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 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承认的……。
最高院《证据规定》第8条: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 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 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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