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学 当事人陈述及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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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自认和诉讼代理人的自认。 分类意义:后果和效力不同。
讼中的当事人就他们所感知、理解和记忆的 有关案件的事实情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口 头或书面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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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事人陈述的概念之理解: 1、此处的当事人仅仅指民事诉讼和行政
诉讼中的当事人。(英美与大陆法系的差别) 2、作为证据种类之一的当事人陈述是一
种证据性陈述。 3、作为证据种类的当事人陈述仅限于向
法庭作出。
素朴的绝对的正义感, 往往是证据法则最大的杀手。
——古罗马法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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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讲 当事人陈述及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一、当事人陈述的概念和特点 二、当事人陈述之分类 三、当事人自认 四、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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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陈述的概念和特点
英美法系:当事人视为证人 大陆法系:当事人陈述是独立的证据种类 中国:当事人陈述:是指民事诉讼和行政诉
(3)庭审时,甲说虽然自己先动手,但只是把乙 推了一下,并未把乙打伤。
请问;上述陈述中哪些不是当事人陈述?根据不 同的分类标准,这些当事人陈述属于什么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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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当事人自认
当事人自认的概念: 狭义:当事人一方对他方所主张的不利
于己的事实承认其为真实的意思表示。 广义: 狭义 + 对他方诉讼请求的承认
准,可以分为明示的自认与默示的自认(准自认、 拟制的自认)。
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8条第2款: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
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 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否
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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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认的分类: 3、根据自认的不同主体,可分为当事
书面陈述
起诉状 答辩状





口头陈述
开庭审判时
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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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讨论:
路人甲与乙因口角发生纠纷,后甲诉至法院。
(1)甲在起诉书中说:昨天下午在学校东门口乙 把自己的眼睛和头部打伤,花费医药费500元。
(2)乙在答辩书中说:自己虽然动手打了甲的头 部,但并未打乙的眼睛。另外,由于是甲先动手打乙 的,乙的行为只不过是正当防卫,因此不应承担任何 责任。
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 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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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认的撤销:
自认的撤销,是指自认所生之效力被当事 人所撤销。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8条第4款规定了允许当事人撤回自认的情 形:
1、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经对方当 事人同意;或
2、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自认是在受 胁迫或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
当事人的任何陈述都是证据。(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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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陈述之特点: 1、陈述主体的排他性:当事人 2、陈述指向主体的惟一性:法院 3、陈述内容的双重性:真实和虚假 4、陈述时间的限定性:法庭审理时
民事诉讼法第75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 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 据。 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6条:当 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 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5
请问;如果你是法官,如何看待王伟的自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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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认的主体应否包括委托代理人?
民诉法第59条: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 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结论:代理人能否成为自认的主体没有规定;
实践中认可。
当事人能否当场撤回全权诉讼代理人的自认? 代理人对案件事实的自认,经在场当事人及时撤销 或更正的,不发生效力。但是,遇有当事人不在场 时,该自认的撤销应受到严格的限制。
原告诉称:被告王伟(1999年9月生)经常到原告家 玩耍。2003年夏的某一天,被告趁原告家人不备,将原 告家装有3000元人民币的烟盒拿走,为此原告要求被告 的监护人赔偿3000元。被告的监护人辩称:没有拿钱。 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1)该镇法律服务所调解时 询问王伟的笔录,笔录中王伟承认拿了烟盒;(2)证 人甲、乙(系邻居)证实在诉讼前听王伟说他拿过原告 家的钱;(3)庭审时王伟承认看见烟盒中的钱,并能 用手表示钱在烟盒中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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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当事人既未表示 承认也未表示否认的,会产生什么后果?
最高法院《证据规定》: 如果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表示否认的, 只有在法官履行了法定的释明义务后仍然沉默的,
才能视为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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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诉讼调解过程中所作的陈述能否 视为自认?
《证据规定》第67条:在诉讼中, 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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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认的分类: 1、根据自认作出的时间和场合的不同,
可以分为诉讼中的自认和诉讼外的自认。 诉讼上的自认有免除对方举证责任的效果,
对当事人和法院具有约束力; 诉讼外的自认不具有此效果,只能作为
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加以使用,需要经过法 庭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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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认的分类: 2、根据当事人是否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为标
(认诺)
我国现行民诉法及相关规定对自认的 范围之规定不是很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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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第51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最高院《民事意见》第75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 须举证: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 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承认的……。
最高院《证据规定》第8条: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 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 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
当事人陈述的宣誓或具结 英美法:证人, 必须宣誓或具结 大陆法:要求宣誓或具结 中国: ?
当事人虚假陈述的制裁 英美法:伪证罪 法德:刑事追究 日本和我国台湾:罚款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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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当事人陈述之分类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的不同:
确认性陈述
利己的陈述


否定性陈述



利他的陈述
承认性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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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当事人陈述表现形式的不同:
证据法中的自认一般指狭义的自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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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自认有效的条件: 1、自认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包括法定代理
人) 2、必须在诉讼的过程中向法庭作出。 3、自认的内容是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
利于己的事实为真实。 4、自认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即必须以口
头或书面的形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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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文库
无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人的自认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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