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中私录视听资料证据合法性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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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是什么

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是什么

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是什么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对于证据的收集,要根据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的原则。

下面就为你详细介绍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的相关法律知识内容。

证据的合法性在各国不同的法系有不同的界定。

大陆法系国家将证据的合法性称为证据能力,即一定的证据材料能否成为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证据的资格,这种资格是法律所赋予的,所以证据能是证据的法律属性。

民事诉讼法中,证据的合法性表现为: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必须具有合法性的来源,合法的形式,由合法的主体通过合法的途径方法收集,并经依法查证、核实与判断。

民事诉讼法第63条第2款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64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可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这些都是关于证据合法性要件的规定。

民事诉讼中,对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要求有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这个过程主要通过两个司法解释体现出来,具体落实在录音资料这一证据种类上。

行政诉讼中,关于证据的合法性规定与民事诉讼中的规定相同。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6月4日通过,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规定》中的第58条规定:“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55条规定了合法性的审查内容:“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中举动合法性:一证据是否合法定形式;二证据的取得是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三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

”关于非法证据可采性,世界各国的做法也不一致。

一些大陆法系国家,一方面立法规定禁止采信非法证据;另一方面规定,在有必要采信时,必须经过合法的转化,把非法证据转化合法证据之后,方可采信。

同时,对非法收集证据的侦察人员,还要根据违法程度依法处理。

综上所述,诉讼证据的特征是由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三个进步因素构成的。

视听资料的合法性界定

视听资料的合法性界定

收稿 日期 :0 5—1 20 0—3 0
作 者简介 : 蒋梦婷 (9 1 ) 士 , 南省昆明 市人 . 18 一 , 云 西南政 法大学 20 04级民诉法硕士研 究生。

5 4
转 引 自 家弘主编的《 国征据法》 法律 出版社 20 年版 , 5 何 外 , 03 第 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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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l 9卷
第 3期
文章编号 : N 3—14/ 20 )3— 0 4— 4 C5 13 D(0 6 0 0 5 0
法 学论 坛
视 听资料 的合法性界定
蒋梦婷
( 西南政 法 大 学 重庆 40 3 ) 0 0 1
摘 要: 由于视 听资料具有其他证据形式不可比拟的优越性 , 现代 法治社会 中, 当事人依赖它来 维护 自已合法权益的诉讼呈不断增加之势。尽管它在 民事诉讼 中发挥着越 来越重要 的作用, 但在审 判 卖践 中被法官采纳的私人制作的视听资料却极为有 限。本文 旨在对视 听资料的合 法性进行界定 , 以期扩 大视 听资料 被采 纳 的范 围 , 而让它 能 更好地 为 维护 当事人 的合 法权 益服 务 。 从 关 键词 : 听资料 ; 视 证据 资格 ; 适格证 据 ; 可采性 ; 法性 合
中 图分类 号 : F 1 D 73 文献标 识码 : A
现代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 使照相机、 摄像机 、 录 音笔 等数 码产 品在 人们 日常 生活 中得 以不断普 及 , 通 过这些现代技术方式取得的证据在 民事诉讼 中出现 频繁。采取什么手段和方式收集视听资料是合法有 效的 , 如何认定视听资料的证据资格 , 不仅为当事人 所关 注 , 为法官所 需 要 。 也 对 视 听资料 的 合法性 界定 的 思考 ( ) 一 合法 证据 与非 法证据 之界定 提到 证 据 的合法 性 , 们 首先 来 关 注两 个 概 念 : 我 证据的可采性和证据的适格。证据的可采性 (d i am s — s it) 是指 一定 的证据 方 法在 形 式上 和 实质 上 能 ily 就 bi 否被法律容许用于待证事实证明的基本特性 。换句 话说就是证据必须有证明能力, 并且没有违背法律要 求的合法性条件。因此 , 从一定的意义上说 , 证据 的 可 采性有 时 直 接 被 称 为 证 据 的 合 法 性 。 而 证 据 的 … 适格即证据具有证据资格或证据能力 , 可以被采纳而 进人证据的调查程序, 两者是 同一概念 。合法证据是 指来源、 种类 、 形式 、 审查及内容都具备符合法律要求 的的证据。诉讼证据的合法性揭示的就是诉讼证据 是否具有证据 资格 的问题 。 对证据 的合 法性进行 2 界定 , 实际上就是为了解决哪些证据 能被采纳 , 成为 适格证据。 与证据的合法性相对的是非法证据 , 我国 目 的 前 法律并没有对非法证据的范围作出明确的界定 , 只在 《 刑事诉讼法》 4 第 3条中规定“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 胁、 引诱 、 欺骗一起其他非 法方式收集证 据” 。诉讼 法学界通说认为非法证据应 当是一种不具备合法性 的证据 , 包括主体不合 法、 程序不合法 、 手段不合法。 值得注意的是 , 上述论 断倒推却不一定能成立 , 即主

【司考】考点之证据的法定种类和理论分类(星考点)

【司考】考点之证据的法定种类和理论分类(星考点)

一、证据的法定种类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是指民诉法第63条规定的8种证据形式,即指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与勘验笔录。

(一)物证与书证物证是以物品本身的外在特征,如形状、大小、颜色、损害状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

书证是以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证明案件事实。

1、证明方法不同。

物证是以其物理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书证是以其承载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

2、推定书证成立规则文书提出命令即申请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

民诉法解释第112条①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②在举证期限届满前;③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①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②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③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民诉法解释第113条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诉法第111条即予以罚款、拘留,严重的构成犯罪。

3、公文书证推定为真实(1)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2)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3)调查核实: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二)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视听资料主要以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反映的声音、图像证明案件事实。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民事诉讼法中的名词解释

民事诉讼法中的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书证】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

2、【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状、质量、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3、【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和数据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

4、【证人证言】是指知晓案件事实并应当事人的要求和法院的传唤到法庭作证的人,证人就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称为证人证言。

5、【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6、【鉴定结论】指鉴定人运用专业知识、专门技术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判断后做出的结论。

7、【勘验笔录】是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一定的事实,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亲自进行或指定有关人员进行查验、拍照、测量的行为。

对于查验的情况与结果制成的笔录叫勘验笔录。

8、【证据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起诉前或在对证据进行调查前,依据申请人的申请或当事人的请求,以及依职权对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

9、【期间】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行为的期限。

10、【送达】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11、【调解】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在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有关组织主持下,自愿进行协商,通过教育疏导,促成各方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办法。

12、【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13、【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等措施的制度。

14、【拘传】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的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民事诉讼是指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民事权益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依法调查、审理、执结的法律程序。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证据是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于诉讼双方来说,有关证据的规定和运用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胜负。

一、证据的定义和分类证据是指为了证明案件事实真伪而提供的各种材料、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根据性质和形式的不同,证据可以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证明主张的事实本身的证据,如事发现场的监控视频、双方当事人的书面协议等。

而间接证据则是通过推理、归纳或其他方式间接证明主张事实的证据,如证人的口述证词、鉴定人的鉴定意见等。

二、证据的收集和保存诉讼参与人有义务收集、提供证据,法院也有权利依法调取证据。

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各方应当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证据保存的方式包括书面、电子和物证保存等。

其中书面证据的保存主要通过提交书证和律师代理的形式进行,电子证据则可通过存储设备或网络传输途径保存。

在诉讼过程中,各方还可以申请证据保全措施,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保存完整。

三、证据的要件和推定证据的要件是指证据的基本条件,包括合法性、充分性和重要性。

证据合法性要求证据的来源合法、收集过程符合法律规定;证据充分性要求证据的内容充分、能够证明争议事实的真实性;证据重要性要求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有密切关联,对案件的判决结果具有重要影响力。

在民事诉讼中,还存在证据的推定规则。

证据的推定是指通过已经证明的事实,推定还未证明的其他事实的规则。

根据法律的规定,在一些具体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人们的正常推理,推定某个事实的存在。

四、证据的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指诉讼各方必须根据法律规定,提供与自己主张相一致的证据,以便法院审理、认定事实真伪。

原告在起诉时需要提供其主张的证据,被告可以进行辩解,并提供反驳证据。

同样,被告也可提出反诉并提供与反诉相关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信版-V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信版-V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信版-V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判断案件真伪的重要依据。

为规范证据收集与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一系列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以下是本文对其的分析和总结。

一、证据的收集范围1. 证据应当是与案件有关的客观事实。

一般来说,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等。

另外,如果当事人有需求,也可以涉及人身检验、勘验笔录、调查取证等。

2. 在证明案件的环节中,应当多方面收集证据,并做到全面、真实、准确。

由于证据的获取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当事人应该充分准备,有充足理由证明他所提供的证据是真实的,且可以被当事人接受。

二、证人证言1. 当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只能由他人证明时,可以使用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应当符合证明标准。

如果证人对事实表示不清楚或拒绝作证,法院有权对证人证言进行调整。

2. 证人必须按照诉讼规则出席庭审,并接受法院的询问,提供客观真实情况作证。

如果证人不能够出庭,可以通过视听资料等方式提供证言,但要注意其真实性。

三、书证1. 书证是指书面的〝标志性记录〞,包括合同、账单、信件等。

书证的证明力通常比较强,因此过于恶意的修饰和伪造行为也经常出现。

2. 对于法院认为合法的书证,一份合法的中文翻译件通常也是需要的。

而如果当事人认为某个书证真伪难辨,也可以申请法院进行鉴定。

四、物证1. 物证是指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物品本身、视频资料、书籍等。

与试金石测验或身体检查相似,物证的证明能力非常强。

2. 如果案件中涉及到物证,当事人应根据案件的特殊性通过鉴定机构对物证进行检验,以便有效地证明案件的所述事实。

五、视听资料1. 视听资料一般来自于录音、录像和其他电子信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如果当事人提供的视听资料没有经过技术鉴定或证实,法院会视情况而定。

2. 当事人应当根据情况申请法院对视听资料进行技术鉴定,以确认其真实性。

六、结论总体来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为客观公正的审判提供了保障,为良性的民事诉讼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尤其是在当代社会中,为各类契约关系和经济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有力支持。

民事诉讼中视听资料包括哪些

民事诉讼中视听资料包括哪些

民事诉讼中视听资料包括哪些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民事诉讼中,视听资料包括录⾳资料和影像资料。

存储在电⼦介质中的录⾳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电⼦数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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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视听资料包括哪些1、民事诉讼中,视听资料包括录⾳资料和影像资料。

存储在电⼦介质中的录⾳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电⼦数据的规定。

2、法律依据:《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百⼀⼗六条视听资料包括录⾳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数据是指通过电⼦邮件、电⼦数据交换、⽹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机短信、电⼦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介质中的录⾳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电⼦数据的规定。

⼆、视听资料与书证和物证的区别是什么1、视听资料与书证。

视听资料与书证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点。

相同之处在于它们都以⼀定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

区别在于,⾸先,书证是以书⾯⽂字形式记载的思想或者⾏为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

视听资料主要是以⾳响、图像、数据来反映案件的内容的。

但是,并不能否认的是视听资料中也有以⽂字形式反映⼈的思想的内容,但绝不是单纯的⽤⽂字和符号证明案件事实的;其次,书证是以静态的⽅式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视听资料则是可以动态的⽅式来证明案件事实,其具有⽣动逼真的特点,书证则⽆可⽐拟。

2、视听资料与物证。

物证是以外部特征证明案件事实,⽽视听资料是以资料中的内容发挥证明作⽤。

虽然,都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但作为独⽴的⼀种证据,两者⼜有着明显的区别。

物证是以⾃⼰外部的形态、质量、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视听资料也能反映物的外部形状、规格、质量、特征,但却是以科技⼿段为载体的再现。

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民事诉讼中,视听资料包括录⾳资料和影像资料。

存储在电⼦介质中的录⾳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电⼦数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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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完善

浅议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完善
己口1 口年 1 口月 ( ) 中
议 国民事 讼 法 握排 除规则疋完善 E
涂 冰
摘 要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因维护人权而在刑事诉讼 中产生,在民事诉讼 中也具必要性 。本文指 出国民诉法已有非法证 据 排 除的原 则性 规定 , 过于抽 象及 宽泛 , 司法 实践 及 当事 人取 证造 成适 用 困难 , 但 对 有待 进 一 步完善 。
针 对 具体 问题 做 的解释 , 且对 “ 自录 制 ” 理解 同, 私 的 常造成 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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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 讼 【严 重 , 此 征 民事 诉讼 中非法 证据 排 除 的矛盾 冲突 激 l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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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 中非 法证 据排 除规 则设 立具 必要 性
至生命, 刘定 罪 证据需 极慎 重 。为 了保护 公 民合法 权益 , 限制 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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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58条

民事诉讼法58条

民事诉讼法58条《民事诉讼法58条》是关于民事诉讼中证据的规定。

证据是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它是审判者认定事实和作出裁决的重要依据。

因此,证据的收集、保存和运用都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民事诉讼法58条》进行解读和探讨。

一、证据的种类《民事诉讼法58条》规定了证据的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当事人的陈述和说明等。

这些证据种类的规定,为民事诉讼中证据的收集提供了明确的指导,也为当事人在诉讼中举证提供了法律依据。

其中,书证是指书面文件,包括合同、发票、凭证、信件等,这些文书都可以作为证据。

物证是指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包括工具、证件、衣物、车辆等,这些物品可以直接证明案件的事实。

视听资料是指录像、录音等电子资料,这些资料可以直接展现案件发生的过程和情况。

证人证言是指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等口头陈述的证言,这些证言可以证明案件的事实。

鉴定结论是指专业鉴定机构或专家对案件有关问题所作出的结论,这些结论可以为案件的裁判提供参考。

勘验笔录是指对案件现场进行勘验所作的记录,这些记录可以展现案件现场的情况。

当事人的陈述和说明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陈述和说明,这些陈述和说明可以为案件的裁判提供参考。

二、证据的收集证据的收集是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环节。

当事人在收集证据时,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和程序,以免影响案件的审理。

在收集证据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证据的来源必须合法。

当事人在收集证据时,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不得采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2、证据的保全必须及时。

当事人在收集证据时,应当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以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证据的收集必须严格按照程序。

当事人在收集证据时,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和程序,不得违反诉讼程序,以免影响案件的审理。

三、证据的运用证据的运用是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环节。

在证据的运用中,审判者应当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认真研究、综合分析,作出正确的裁判。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要求与证据形式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要求与证据形式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要求与证据形式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法院作出合理判决的基础,它能够证明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因此,证据要求和证据形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这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证据要求1. 事实性证据要求在民事诉讼中,证据必须是能够证明争议事实的。

这意味着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直接相关,并能够提供对案件的证明。

例如,在合同纠纷中,要提供合同的签订文件、相关的书面证据或者相关的电子邮件等。

此外,证据还必须具备真实性和合法性。

真实性要求证据必须是真实的,不能进行伪造或者篡改。

合法性要求证据的获得方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使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2. 充分性证据要求证据的充分性要求证据能够提供充分的信息来推断争议事实。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根据证据的充分性来判断案件的合理性和真实性。

例如,在交通事故中,提供事故现场照片、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等,才能够充分证明责任方。

二、证据形式1. 书证书证是指以书面形式提供的证据,包括书籍、文件、合同、信件等。

书证对于证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合同的执行状况非常重要。

在提供书证时,应当注意提供原件或者加盖有权威机构公章的复印件。

2.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一种通过当事人口述来提供的证据。

证人证言的可信度和真实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证人本人的信誉和口述内容的一致性。

因此,在提供证人证言时,应当尽量选择与案件事实相关并且提供真实、详细、一致的证人。

3. 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指由专业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和结论。

在一些专业性较高的案件中,法院常会依据鉴定结论来判断案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例如,在医疗事故案件中,医疗鉴定结论对于确定医疗事故的原因具有重要意义。

4. 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以视听方式记录的证据,包括录音录像、摄影等。

视听资料对于证明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具有直观性和客观性。

例如,在侵权案件中,提供监控录像可以明确当事人的行为和责任。

除了上述常见的证据形式外,还有其他形式的证据,如电子数据、勘验笔录等。

证据的合法性及审查_4_1

证据的合法性及审查_4_1

证据的合法性及审查合法性的概念、内涵、我国的证据合法性在法律中的要求和体现。

违背证据合法性的表现形式。

证据合法性的审查。

证据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证据的合法性,也叫证据的许可性、证据的法律性,是指证据只能由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察人员和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收集、固定、保全和审查认定。

在我国,证据的合法性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四点:(1)、证据必须是合法的形式。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2款、《民事诉讼法》第63条、《行政诉讼法》第31条所规定的证据种类即为证据的法定形式,一定的事实只有符合这些形式时才能成为诉讼证据。

(2)、提供、收集证据的主体必须合法。

如没有鉴定资格的人提出的鉴定结论就不能采纳为合法的诉讼证据。

(3)、证据的内容必须合法。

如提出的“证人证言”并不是对与案件有关的事实的陈述,而纯粹是进行人身攻击的激愤之词,则不能被采纳为证据。

(4)、证据必须依法定程序收集。

违反法律程序收集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

即证据必须具有合法形式,运用证据主体要合法,每个证据来源的程序要合法,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民事诉讼法》第63条第2款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64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可观地审查核实证据”;《行政诉讼法》在第三十三条规定“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和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6月4日通过,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规定》中的第58条规定:“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也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 另外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第58条也规定:“严禁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并且刑法还规定刑讯逼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指当事人提供的能够证明自己主张的真实性的材料或者其他证明手段。

证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是法庭判断案件事实真伪的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证据的采信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规则,本文将对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进行探讨。

一、合法性原则作为公正和公平的司法程序的重要保障,合法性原则在证据规则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根据该原则,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取得证据的方式和过程也要合法。

否则,无论证据内容的真伪如何,法庭均不应予以采纳。

这一原则保证了证据的合法性和法律的正当性。

二、真实性原则真实性原则要求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必须是真实的、客观的,并且能够真实反映案件事实。

法庭在审理案件时,需要根据证据的真实性来判断案件的真伪,并最终做出公正的裁决。

对于虚假证据,一律不得采信,并可能给予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当事人在提供证据时,应当尽最大努力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并且不得篡改、伪造或故意隐藏证据。

三、充分性原则充分性原则意味着证据必须足够充分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

法庭对于不充分的证据往往不能予采信,这是因为证据不足可能无法确凿地证明案件事实。

因此,当事人在提供证据时,应当力争提供全面、详尽、准确的证据,确保其能够更有力地支持自己的主张。

四、诚信原则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必须保持诚实守信的态度,并按照法律规定提供证据。

当事人不能以欺骗、隐瞒等手段来达到自己的目的,否则将面临法律责任的追究。

同时,法庭在审理案件时也要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谨慎评估,对疑点证据进行细致排查,以保证参与诉讼各方的合法权益被充分尊重。

五、自由证据原则自由证据原则是指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提供各种合法的证据材料,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法庭对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应有预设偏见,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证明意愿,并综合考虑所有证据的合理性和说服力,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与运用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与运用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与运用民事诉讼是指个人或组织之间因民事权益争议而通过法院审理解决的一种诉讼形式。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收集与运用是案件裁决的关键环节。

本文将探讨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与运用的重要性以及相应的法律规定和操作指南。

一、证据收集的重要性证据是法庭确认事实真伪的依据,是民事案件裁决的基石。

在民事诉讼中,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应该充分意识到证据收集的重要性。

只有掌握了充足的、有效的证据,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证据收集的目的是为了客观地还原事实真相,能够证明自己的主张,并推翻对方的主张。

常见的证据形式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

因此,当事人需要提前了解相关证据形式,并运用适当的方法和手段进行证据收集。

二、证据收集的法律规定在民事诉讼中,我国法律对证据收集进行了一定的规定,以保障当事人的权利。

其中,最重要的法律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根据该法,当事人有权收集证据,并可以依法申请法院进行调取。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收集证据:1. 自行收集:当事人可以通过自行寻找、拍摄、复制等方式获得证据。

2. 申请调取: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调取相关证据,包括书证、物证等。

3. 质证:当事人可以在庭审过程中提出证据,由法官决定是否采纳。

同时,法律也规定了一些证据收集的限制和禁止行为。

比如,违反法律法规获取的证据是不被承认的,非法获取证据的当事人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在证据收集过程中,当事人应遵守法律法规,采取合法的手段获取证据。

三、证据运用的原则在民事诉讼中,证据运用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合法性原则:证据必须来源合法,不能违反法律法规获得。

2. 利益平衡原则:在证据的运用过程中,应综合考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

3. 充分性原则:证据必须充分、确凿,能够有效地证明当事人的主张。

4. 证据权利平等原则:法庭应保障当事人平等行使证据权利,不偏袒任何一方。

民诉法关于证据的规定

民诉法关于证据的规定

民诉法关于证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方面的基本法律。

该法对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以确保合法、公正、公平的审判。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证据是指当事人或其他人用以证实其提出的事实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等能够作为判断事实真伪的材料。

证据的目的在于确立将要判断的事实,因此,证据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民诉法》明确要求证据必须符合法定的证据类型。

法定的证据类型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当事人在举证时必须按照法定的证据类型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其次,《民诉法》规定证据的提供必须具备真实性。

有关证据必须能够真实反映事实,并且其内容完整、准确、可信。

对于书证、物证等物质证据,当事人应当依法保管,保持原样,不得破坏或更改。

对于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口头证据,法院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严格审核和质证。

此外,《民诉法》还规定了证据的提交、质证和认定程序。

当事人应当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交证据,并对对方的证据提出质疑。

法院会根据法定的质证程序,对证据进行严格审核和质证,同时可以依法采集调取相关的证据。

对于证据的认定,法院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合理分析和判断证据的证明能力和证明力量。

最后,《民诉法》还规定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公序良俗的证据不得采纳的原则。

即证据必须合法获取,不能使用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

同时,证据还需符合法律规定的保密原则,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规定是为了确保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这些规定的实施可有效保障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顺利进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如何判断视听资料的真伪,视听资料的证明力如何

如何判断视听资料的真伪,视听资料的证明力如何

如何判断视听资料的真伪,视听资料的证明⼒如何视听资料是⾮常重要的证据之⼀,特别是现在⼿持智能设备是⾮常普及的,⼤⼤⽅便了证据的收集,法院采信视听证据时,需要进⾏真伪的鉴别,那么如何判断视听资料的真伪,视听资料的证明⼒如何?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如何判断视听资料的真伪1、要审查判断视听资料的制作情况⾸先,要由录⾳⼈和录像⼈证明录⾳和录像的时间、地点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录制的声⾳和图像等;其次,如果录⾳和录像经过复制,还应由复制⼈证明在复制时⽆剪辑增减录⾳和录像的情况;再次,应由民事当事⼈和刑事被告⼈辨别是否是⾃⼰的声⾳和图像。

例如,可采⽤声纹鉴定等⽅法鉴定声⾳。

2、必须审查视听资料内容的真伪要确认视听资料有⽆证明⼒,关键在于确认其内容的真伪。

例如,可以通过慢速播放的⽅法,鉴别是否有消磁和剪辑的情况;通过⾼分辨仪的鉴别,可以审查所录制的声⾳有⽆伪造情况;最后,还可以对磁带进⾏检查,查看有⽆剪辑的痕迹。

3、必须把视听资料与案件中的其他证据相印证审查判断视听资料同检验其他诉讼证据⼀样,也要运⽤案件中的其他证据与视听资料相印证,把视听资料与刑事被告⼈的供述和辩解、被害⼈的陈述、民事当事⼈的陈述相印证;把视听资料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相印证。

如相⼀致要说明相⼀致的理由;如果出现⽭盾,就应分析⽭盾的原因,并提出解决⽭盾的办法。

⼆、视听资料的证明⼒如何视听资料是证据的⼀种,⼜称声像资料或直感资料,是指以⾳响、图像等⽅式记录有知识的载体。

视听资料⼀般可分为三种类型:1、视觉资料,也称⽆声录像资料,包括图⽚、摄影胶卷、幻灯⽚、投影⽚、⽆声录像带、⽆声影⽚、视听资料⽆声机读件等。

2、听觉资料,也称录⾳资料,包括唱⽚、录⾳带等。

3、声像资料,也称⾳像资料或⾳形资料,包括电影⽚、电视⽚、录⾳录像⽚、声像光盘等。

在诉讼法中所说的视听资料,是指以图像和⾳响、数据和有形⽂字资料反映出来的,可以起到证明案件事实的⼀种客观证据。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和原则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和原则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和原则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通过司法机关解决民事争议的一种方式。

而证据是民事诉讼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它能够帮助法院查明事实、认定权利义务关系。

因此,在民事诉讼中,有一系列的证据规则和原则需要遵守。

一、事实主义原则民事诉讼是以事实为基础的,法院只依据通过法定程序征集的证据来认定事实,而不依据法官主观臆断或推测。

这是因为事实主义原则可以确保诉讼公平、公正、公开的进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法定证据原则在民事诉讼中,法律规定了哪些证据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即法定证据原则。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可以作为证据的主要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

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特点,选择合适的证据形式提供给法院审理。

三、证据举证责任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原则上,证据举证责任由主张权利的一方承担。

即当事人必须自己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很难认定其权利。

但是也有例外情况,如涉及到法定倒推和法定举证,法院可能会要求被告提供相关证据。

四、证据保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为了保护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证据保全包括勘验、鉴定、查封、扣押等手段,可以防止证据丧失、毁损以及其他不良影响的发生。

五、证据充分原则为了确保案件审理的准确性和公正性,法院通常要求当事人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主张。

证据充分原则意味着当事人应当尽可能提供与其主张一致的证据,并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六、证据规则的灵活性虽然有一系列的证据规则和原则需要遵守,但是在具体案件审理中,法院也会根据案件的特点和证据的具体情况,灵活运用这些规则和原则。

法院可以视情况对证据进行评估、推论和权衡,以最大限度地发现真相和确权。

总之,在民事诉讼中,证据规则和原则的正确运用对于公正审理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当事人也应当充分了解这些规则和原则,合理选择合适的证据形式,并尽力提供充分、真实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使用的规定是什么

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使用的规定是什么

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使用的规定是什么在民事案件中,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使用的规定比较多。

例如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等。

关于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使用规定的问题,下面由我为你详细解答。

一、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使用的规定是什么1、在民事诉讼中,视听资料作为使用使用的规定如下:(1)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2)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要求被调查人原始载体;(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法律依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原件。

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要求被调查人原始载体。

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件。

复制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九十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一)当事人的陈述;(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三)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四)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二、民事诉讼证据收集方式有哪些(一)询问。

询问是指执法机关或者要求当事人、证人或者鉴定人陈述自己了解的案情。

询问是任何案件中都经常使用的证据收集措施和方法。

(二)讯问。

讯问是指执法机关要求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如实交代案情的方法。

讯问的对象限于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违法行为人和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实务最高院对录音证据规定的超详细解析(附取证技巧)

实务最高院对录音证据规定的超详细解析(附取证技巧)

实务最高院对录音证据规定的超详细解析(附取证技巧)来源 / 法务之家一、录音证据的取证的司法解释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曾经规定: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以违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使用。

而最高人民法院新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重新规定了非法证据的确切含义,即《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对录音证据而言就是说,如果录音证据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比如录有他人隐私或在其工作或住所窃听取得的录音资料,仍然会被排除使用。

但是,属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七十条规定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是有证明力的。

要使该录音证据成为判决依据,必须符合两个条件:其一,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录音双方当事人的谈话当时没有受到限制,是自觉自由的意思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其二,该录音证据录音技术条件好,谈话人身份明确,内容清晰,具有客观真实和连贯性,未被剪接或者伪造,内容未被改变,无疑点,有其他证据佐证。

二、录音证据的取证技巧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以合法手段取得的录音可以作为证据提交法庭。

但在现实中当事人往往缺乏取证技巧,导致获得的录音证明力不足。

在此,探讨一下有关录音证据的取证技巧问题。

1.录音时间和地点的选择从有利诉讼的角度来说,录音应尽早进行。

越早进行,取证对象越无防备,特别是在初次交涉时,一般不会歪曲事实,这个时候的谈话录音价值最大。

而在几经交涉后,对方往往会从有利自身的角度进行叙述,或者持防备态度。

地点的选择,也非常重要,应该尽量寻找比较安静和不受干扰的地方,能够获得较好的录音效果。

对方未经当事人许可进行电话录音是否违法

对方未经当事人许可进行电话录音是否违法

对方未经当事人许可进行电话录音是否违法展开全文一、什么是视听资料证据?视听资料指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及其他科技手段反映出的形象、声音来证明案件情况的证据资料,是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

这类证据较直观、稳定,容易判断与案件的关联性,只要能确认其真实性和合法性,一般可以直接作为定案依据。

二、录音证据需要注意的问题1、当事人出示的录音证据是真实的。

录音证据的真实性,表现在其未被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改动,具有原始性和连贯性。

2、录音证据的合法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对方认可该录音资料,或虽提出反驳但没有足够的证据加以证明,反驳理由不成立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4、在诉讼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往往会涉及到录音资料证明效力的认定。

视听资料是内陆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独立的证据种类,包括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等,而录音资料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种。

对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而私自录音或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视听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这个问题,2002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是这样规定的:“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这就是说,只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而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如果未经相关当事人同意的录音录像资料没有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则该录音录像资料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规定:(一)“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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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中私录视听资料证据合法性解析
视听资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一项独立的证据种类,它是指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借助录音录像设备、电子计算机和其他科技设备所呈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1995年3月6日最高法院法复字19952号批复规定:“证据的取得首先要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尽管在理论界以及实务界有着不同意见,2号批复在审判实践中仍是得到遵照执行的。

20XX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证据规则)则从正面确认了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的证明力。

于是,重又引发了不同观点之间的碰撞。

一种观点认为,证据规则摈弃了“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提法,以“合法手段取得”作为条件,因此,私录的视听资料只要手段合法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另一种观点认为,2号批复明确了未经对方同意的私录行为系不合法行为,自然也就不符合证据规则中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条件,因此,私录的视听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理论上的模糊,造成了实践中的混乱。

审判实务中已出现了截然相反的判例,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

为此我们有必要统一认识,重新讨论:在民事诉讼中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录的视听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一、公共场合下视听资料的录制
根据公共场合无隐私的原则,一般而言,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在公共场合的言行,所形成的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二、非公共场合下视听资料的录制
1.在场人的私录
某人与他人谈话、交往,即表明他愿意对方及其他在场人了解他的言行,因此,在场人取得当事人所传递的信息不必得到其同意。

有人就此认为在场人使用录音、录像设备与用大脑、日记的方式来记录他人的言行只是载体不同并无本质区别,因而无需征得对方同意,所形成的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笔者对此有着不同看法。

视听资料与大脑、日记所形成的记忆区别很大。

大脑、日记所记的只是言行的内容,其传播方式也仅限于口头转述、传阅日记,给人的印象是间接的、模糊的、将信将疑的。

而视听资料所反映的除言行内容外,还包括内容的载体-声音、形象,其特有的高度还原性,使人们可以借助生动的感性认识,直接作出理性判读。

一旦对他人隐私构成侵害,视听资料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显然要
大得多。

某人与他人谈话、交往应预见到其言行被转述的可能性,但不应承担被私录外传的风险。

国外一些立法甚至还对私人场合的个人言行提供刑法保护。

比如,法国刑法第六章第一节“侵犯私生活罪”规定,未经本人同意,监听、拍摄私人性质的谈话或在私人场所的形象所得到的录音、录像资料,以任何方式使用都构成本罪。

德国刑法、瑞士刑法也都有类似规定。

笔者认为,在非公共场合,在场人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录的视听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这个结论并非完全基于私录行为的违法性(在场人的私录行为是否违法要视所录内容是否涉及他人隐私而定),而是衡平私录取证者的利益与全体社会成员轻松自在生活的权利的结果。

立法的过程就是利益取舍的过程,法律的难点也就在于取舍。

在实际生活中,普通人日常的言行不可能都像谈判、缔约那样严谨,难免会有敷衍、会有口误、会有戏言,这还不包括一些当事人利用现代通讯工具通话不见面的机会,运用诱导性的问话进行提问而作出可致歧义的回答(这与汉语言文字的多义性以及外延模糊性有关)。

如果在非公共场合私录的视听资料均能作为证据使用,我们就必须时时处处提防他人私录,否则言行稍有不慎,就可能于己不利。

这显然侵犯了私人生活空间,限制了个人言论、行动的自由。

尽管排除私录视听资料可能会造成一些案件取证困难,但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办案效率决不应以牺牲公民的隐私权、人身自由权为代价。

2.非在场人的私录
非在场人的私录行为其实质是了解他人秘密(包括隐私)的侵权行为,而且通常采用我国法律所禁止的窃听、偷拍手段(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姑且不论其是否已构成犯罪,这种取证方式本身就是不合法的。

因此,不论其录制内容是否涉及他人隐私,所形成的视听资料均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需要注意的是,本文所提到的“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应当是明示或作为的默示。

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六条规定,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如果认为只要事先没有声明不同意录制的均可视为同意,其实质就是将能否录制视听资料的决定权交给了录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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