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证据合法性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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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机关证据合法性证明责任承担

论检察机关证据合法性证明责任承担
问题进 行初 步探讨 。 二、 检 察 机 关 在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程 序 中 承 担 证 据 合 法 性 证 明 责 任 的 理 论 基 础 新 刑 诉 法 赋 予 检 察 机 关 承 担 证 明 取 得 被 追 诉 人
[ 文献标 识码 ] A


问 题 的提 出
新 刑诉 法确立 了具 有 中国特 色的非 法证 据排除
中共青 岛 市委 党校 青 岛行政 学院 学报
J O U R N A L O F T H E P A R T Y S C H O O L O F C P C Q I N G D A O M U N I C I P A L C O M M I T T E E
现 代刑 事诉 讼确立 了控审分 立原 则 。根 据我 国
法律 规定 , 履 行控 诉 职 能就 应 当包 括 负 证 明 被告 人
察机 关 , 实行 的监督 行 为 与 其 “ 客 观 义 务” 存 在着 内 在契 合 。“ 检察 官客 观义 务 , 是 指检 察官超 越控 方立 场, 坚 持 客观公 正” , 在刑 事诉 讼法 上 , 检 察官 与法
机 关在 审前 程序和 审判 程序 中承担 证据合 法性 证 明责任及 履行公 正客 观 义务 面 临的障碍 是侦 查监督 渠道 不 畅及缺 乏 刚性监督 措施 , 由此 无法保 障被 追诉人 的刑 事诉权 ; 克服 这一 障碍 的路 径是 必须 重构与 改革我 国现
存 的检 警 关 系 。
J 0 U R N A L 0 F T H E P A R T Y S C H O O L O F C . P . C . Q I N G D A O M U N I O P A L O O M M I T T 旺

证明书中的证据提供与证明的要求

证明书中的证据提供与证明的要求

证明书中的证据提供与证明的要求一、引言1. 证明书的目的证明书是一份书面文件,用于证明某个事实、事件或观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在法庭、仲裁庭或其他正式场合,证明书是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

通过提供充分、有力的证据,以支持当事人的主张,从而达到胜诉、维权等目的。

2. 证明书的结构证明书通常包括以下部分:标题、正文、证据清单和结论。

二、证据提供要求1. 证据的真实性证据的真实性是指证据必须是真实、可靠的,不是伪造、篡改或编造的。

提供虚假证据可能导致证据不被采纳,甚至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2. 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收集、固定、保存和提供程序。

非法获取的证据,如侵犯他人隐私权、违反法定程序取得的证据等,不能作为证明依据。

3. 证据的关联性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直接关联,能够证明待证事实的发生或存在。

无关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明依据。

4. 证据的充分性证据的充分性是指证据的数量和质量能够满足证明需要,足以支持当事人的主张。

缺乏足够证据可能无法达到证明目的。

三、证明要求1. 证明内容证明书应明确说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事件或观点,并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

证明内容应当具体、明确,避免使用模糊、笼统的语言。

2. 证据列举证明书中应详细列明所提供的证据,包括证据名称、来源、内容、形式等。

证据清单应清晰、有序,便于查阅和质证。

3. 证据分析对于所提供的证据,应进行客观、全面、深入的分析,说明其是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充分性。

对于关键证据,应进行重点分析,阐述其对于证明待证事实的重要性。

4. 证据评价在分析证据的基础上,应对证据进行评价,确定其对于证明待证事实的支持程度。

对于证据力强的证据,应加以引用;对于证据力弱的证据,应适当调整证明策略。

四、结论1. 证明书结论在证明书中,应明确表述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事件或观点,并对所提供的证据进行分析和评价。

结论应简洁明了,避免使用过于复杂的表述。

刑事证据证明力合法性是如何规定的

刑事证据证明力合法性是如何规定的

Why wait for the future, the dream is now.(页眉可删)刑事证据证明力合法性是如何规定的导读: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一、证据及其种类《刑事诉讼法》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证据收集的一般原则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三、刑事证据证明力合法性是如何规定的1、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

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2、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

论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文档

论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文档

论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关于我国“认证”的认识证据 ,在诉讼中不可或缺 , 在诉讼证、质证、认证是四个环环相扣的环节 ,缺一不可 ,其中认证是最关键的环节。

虽然对于“认证”的人士在理论界存在着争议 , 但 是在当事人完成举证责任环节后 ,他的主张是否被支持 , 承担了 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是否已经履行了举证责任等都需要法院对当 事人提交的证据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资格 , 具有证据资格的证据 的证明力的大小予以认定。

在这里 ,证据资格 ,又称证据能力。

可见, “认证”主要是关于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判断。

证据的证据能力解决的是证据的门槛问题 , 证明力解决 的是证据对待证事实证明的强弱程度问题。

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有 着密切的联系 ,证据能力是证明力的前提和基础 , 证据没有证据 能力,证据不合法 , 就丧失了作为诉讼证据的依据 ,从而也就谈不上什么证明力的问题。

证明力是证据作为定案根据的基础 , 没有 证明力证据能力也就丧失了现实的诉讼意义。

[1] 因此, 只有当证 据的证据能力与证明力同时存在是 ,证据才有诉讼意义 , 因此在 诉讼中 , 对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认定的“认证”环节也更 显重要。

、证据能力及其认证规则(一)关于证据能力的认识。

在西方国家 , 将证据匚=f , 证据既是法律事实 , 有时客观事实。

在诉讼进程中 , 取证、举资格称为证据能力,或证据容许性或可采性。

在我国, 证据资格被称为证据的 合法性。

特定的证据材料必须有证据能力 , 法律允许其作为证据 ,他才能有法律上的证明力。

在我国 , 关于证据的证明力问题 ,学理上一般认为客观性、 关联性、合法性是证据的属性。

客观性指 也 有学者主张以“真实性”取代“客观性” , 认为认定事实的证据 必须是经过人民法院查证属实的证据”。

[2] 我国《行政诉讼证 据若干问题规定》 中已经明确规定了法庭对证据的真实性、 关联 性、合法性进行审核认定。

法律知识:如何评价并证明某件事情的合法性

法律知识:如何评价并证明某件事情的合法性

法律知识:如何评价并证明某件事情的合法性评价并证明某件事情的合法性通常涉及到法律、规章制度以及相关证据的分析和论证。

以下将从法律知识、证据的收集和分析以及案例分析三个方面展开讨论。

一、法律知识1.1法律的适用性评价某件事情的合法性首先要明确所涉及的法律,包括宪法、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等。

通过对这些法律文件的分析,可以判断某个行为或事务在法律上的适用性和合法性。

1.2法律规定的约束在评价某件事情的合法性时,需要关注法律规定对该事情的约束程度。

有些事情可能在法律上并未明确规定,但是在实践中存在相应的行业规范或惯例,也需要考虑其影响。

1.3司法判例通过对先前司法判例的研究和分析,可以了解类似事情的处理方式和裁决标准,从而对某件事情的合法性进行评价和论证。

二、证据的收集和分析2.1证据的合法性和可靠性评价某件事情的合法性需要依托于充分的证据。

收集到的证据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具有合法性和可靠性。

在证据的收集过程中需要注意保护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以便于进一步的分析和论证。

2.2证据的充分性证据的充分性指证据的数量和质量是否足够来证明某件事情的合法性。

需要充分收集相关证据来支持对某件事情合法性的评价,包括文件记录、电子邮件、现场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等。

2.3证据的分析将收集到的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包括对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矛盾性和相关性进行评估,以确定证据的说服力和对某件事情合法性的证明作用。

三、案例分析3.1相关案例的分析通过对相关案例的分析,可以了解类似事情在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方式和裁决标准,从而为评价某件事情的合法性提供参考和依据。

3.2案例的比对将具体案例与待评价的事情进行比对,分析其相似性和不同之处,以便于更好地评价某件事情的合法性。

3.3判例分析通过对相关判例的研究和分析,可以了解司法机关在类似案件中的裁决标准和法律适用情况,为评价某件事情的合法性提供参考和依据。

综上所述,评价并证明某件事情的合法性需要依托于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分析,充分的证据收集和分析以及对案例的研究和比对。

刑事证据审查三步法则

刑事证据审查三步法则

刑事证据审查三步法则
刑事证据审查三步法则是指从法律上对刑事案件中的证据进行审查、鉴定和认证的一种规范化方法,具体包括以下三步:
1. 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和证明力:审查证据是否在合法的程序下收集和保管,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规范标准。

同时对证据的真实性、可信度、完整性、连贯性等方面进行分析和评价,以确定其证明力。

2. 鉴定证据的科学性和可信度:对涉及专业技术、学术研究等领域的证据进行鉴定,确定其科学性和可信度。

例如,对于法医学、药理学、指纹学等领域的证据,应当由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人员进行鉴定。

3. 认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认证证据是否属实、是否完整,并与案件事实相符。

认证证据的人员应当具备法律意识和职业素养,严格遵守程序和规定,确保证明内容的真实和客观性。

以上是刑事证据审查三步法则的主要内容,旨在确保证据的合法、科学和可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证据的证明与认定

证据的证明与认定

证据的证明与认定在司法领域中,证据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它是法庭人士用来了解案件事实,并作出最终判决的基础。

然而,要确保证据的有效性和可信度,并进行正确的认定,是一个复杂而严谨的过程。

本文将探讨证据的证明与认定的方法和原则。

一、直接证据的证明与认定直接证据是指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例如眼见发生的事件、物证等。

直接证据的证明和认定相对较为简单,一般通过调查取证、调查笔录和物证鉴定等方式来完成。

在证据的证明过程中,调查取证是关键环节。

相关人员应当调查案件现场,搜索可能有关的证据。

他们需要详细记录现场情况,包括场地、物品、人员等,以便在后续认定过程中提供参考。

物证鉴定是另一个重要环节。

法庭可委派专业鉴定人对物证进行鉴定,以确定其真实性和相关性。

鉴定人将根据科学的方法和专业知识出具鉴定报告,法庭依据该报告来认定证据的有效性。

二、间接证据的证明与认定间接证据是指无法直接证明案件事实,但可以通过推理和推断来得出结论的证据,例如证人陈述和相关记录等。

间接证据的证明和认定相对更为复杂,需要更多的调查和分析。

证人陈述是间接证据中常见的一种形式。

证人可以提供对案件事实的个人观点和经历,但其证词可能存在主观性和不完全性的问题。

因此,法庭需要对证人进行严格的调查和交叉询问,以确保证词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相关记录也可作为间接证据的证明和认定依据。

这包括各种书面文件、影像资料、通信记录等。

法庭将对这些记录进行解读和评估,以确定其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和权威性。

三、证据链的建立与质证为了证明证据的可信度和确凿性,建立证据链是必要的。

证据链是把各个证据环节连接起来,形成一个完整且连贯的证据体系。

法庭通过质证的方式,将证据链传递给评判人员,使其能够全面了解案件事实。

质证是通过询问和交流的方式,将证据呈现给法庭和评判人员。

询问的对象可能是证人、专家鉴定人、被告等。

质证过程中,通过逐一呈现证据,进行答辩和辩论,帮助法庭全面理解案件事实,并作出准确的认定。

什么是证据的合法性,包括哪些内容

什么是证据的合法性,包括哪些内容

什么是证据的合法性,包括哪些内容我们都知道证据具备三⼤特征,合法性是证据三性当中的⼀个,其余的还有关联性以及真实性。

这在对证据进⾏审查的时候是⼗分重要的内容,如果证据不合法,那么法院⼀般是不会采纳该证据的。

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什么是证据的合法性,包括哪些内容证据合法性—概念:合法性是有效证据的基本特性之⼀。

关于证据的其他特征的论述可参见刑事诉讼法学部分中的相关内容。

民事证据的合法性,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不为法律所禁⽌,否则不具有证据效⼒。

对证据合法性的要求,⽬的是为了保障证据的真实性和维护他⼈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体现了⼈们对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双重要求。

证据合法性—主体合法:证据主体合法。

证据主体是指形成证据内容的个⼈或单位,证据主体合法,是指形成证据的主体须符合法律的要求。

主体不合法也将导致证据的不合法。

对证据主体的法律要求,也是为保障证据的真实性。

因此法律根据证据特点,对某些证据的证据主体规定了相应的要求。

例如,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不能作为证⼈,作出鉴定结论的主体必须具有相关的鉴定资格等等。

证据合法性—形式合法:证据形式合法。

证据形式的合法性,是指作为证据不仅要求在内容上是真实的,还要求形式上也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例如,单位向法院提交的证明⽂书须有单位负责⼈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等,需要以书⾯形式的合同⽂本加以证明。

证据合法性—取得⽅式合法:证据取得⽅式合法。

当事⼈收集的证据材料能否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还要看该证据材料的取得⽅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法律规定证据取得⽅法必须合法,是为了保障他⼈的合法权利不⾄于因为证据的违法取得⽽受到侵害。

例如,利⽤视听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时,就要求视听资料的取得不得侵犯他⼈的合法权利,如他⼈的隐私权等。

常见的容易侵犯他⼈隐私权的证据取得⽅式是所谓偷录、偷拍。

论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论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论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作者:李轶来源:《卷宗》2014年第09期摘要:案件中证据最直接的作用就是对案件事实进行最大程度上的证明,采集到的证据不仅能用事实说话,也要保证信息的真实性,也就是确保证据的质量,这种质量就是建立在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的基础上的,从论证材料的收集到最终的形成定案就是收集证据的整个过程,作为支撑法律的依据,要从证据的内在要求出发。

文章从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的内涵着眼,对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的关系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证据;合法性;有效性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指的是作为证人的主体资格,取得证据的程序和方式必须合理合法,在证据学中不仅是重要的内容之一,最重要的是它关系到法律诉讼的整个过程能否顺利进行的问题。

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作为证据的重要属性,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始终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的概念涉及的范围比较宽泛,也存在着很大的纠纷,所以一定要把握好证据中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1 证据的合法性概述1.1 证据合法性的定义证据的可采性和关联性在英美的法律体系中最基本的概念,证据的关联性指的是证据中对引起当事人双方发生争议的是事实真伪进行判断,针对事件中与证据相关的证明而存在,需要在特定的条件下才能够实现;证据的可采性在学者们看来属于法律问题,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在我国,证据属性的相关理论分为两性说和三性说,经过分析,结果将三性说作为通行的观点。

我国的研究学者认为上述所说的英美证据中的可采性就是证据的合法性,而从根本上来说,证据的合法性和可采性的内涵其实是不相同的,因为合法的证据在某些情况下有时会出于其他方面的考虑而不予接受,相反有些证据存在一定的不合法性却被接受并采纳。

证据的合法性指的是收集证据的形式、方法以及收集证据的主体和程序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进行,同时所收集的证据要在法律规定的审核程序中接受审查,尤其是证据收集的来源、手段和方法是否合法。

此外证据的合法性有自身的表现形式,一是体现在符合证据的一般表现形式,另外在实体法律的规定中,一些证明民事行为的证据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往往有着特殊的要求[1]。

开庭的时候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性如何质证

开庭的时候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性如何质证

开庭的时候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性如何质证?民事诉讼证据的“三性〞是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证据的“三性〞看似简单,实际上真正的理解适用是非常复杂的,在法庭上对证据质证主要是围绕“三性〞进行,最终,法院也通过对证据的“三性〞进行审查而决定是否采纳。

那么证据的三性如何质证呢?真实性是指一份证据本身形成过程是客观真实的,不是出具证据的一方有意伪造的,同时其中的内容是能客观反映待证事实的。

有时,一份证据虽然不是一方当事人伪造的,但其中的内容却是不能客观反映待证事实的,同样不具有真实性,即真实性包括形式上的真实和实质上的真实两个方面,两者出现不一致时,形式上的真实必须服从实质上的真实,质证时这两个方面缺一不可,否那么,该证据就不具有真实性。

例如:一份合同,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但该合同双方所指的标的物是不一致的,如甲方要买100吨米,乙方表示出售100水泥,虽然这份合同是双方所签,具有形式上的真实,但内容不是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这份证据本身的形成过程虽然是客观真实的,不是伪造的,具有形式上的真实性,但因其内容不具有真实性,而不具有实质上的真实性,不能证明双方就买卖100吨大米达成合意这一待证事实。

因此,该份证据是不具有真实性的。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1〕该证据符合证据的法定形式,民事诉讼证据有七种法定形式,凡不符合这七种法定形式的都不具有合法性;〔2〕该证据符合形式上的要件。

譬如,一份单位所签合同,必须盖有单位印章,一份单位证明必须具有单位印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名,证人必须具有作证能力和证人资格等。

〔3〕证据的来源合法,包括出具证据的主体是否适格,取证程序是否合法等。

主要表现在:出具证据主体是否具有相应的职责,譬如,一份村委会的证明,证明某某丧失大局部劳动能力,因出具该证据的主体没有认定某某是否丧失劳动能力的资质而不具有合法性。

再譬如,一份没有相应鉴定资质的单位出具的鉴定书,因出具该鉴定书的单位没有相应的鉴定资质而不具有合法性。

证明书的合法性和法律效力

证明书的合法性和法律效力

证明书的合法性和法律效力【证明书的合法性和法律效力】在生活中,我们常常会遇到需要证明身份、资质、权益等事宜的情况,而证明书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件,具有确立事实、证明真实性等功能。

本文将探讨证明书的合法性和法律效力,以及相关法律依据和注意事项。

一、证明书的定义与种类证明书是由权威机构或单位出具的、用以证明某种事实或状态的书面文件。

证明书的种类众多,包括学历证明、勋章荣誉证明、收入证明、户口证明等。

每种证明书都有其特定的背景和用途,但它们都共同具备证明事实真实性的功能。

二、证明书的法律效力1. 法律效力的认定证明书的法律效力在法律上具备一定的认定力。

当权威机构或单位出具的证明书符合法律规定、真实有效时,它所载明的事实或状态将受到法律的保护和承认。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第27条的规定,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书,以及经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律师等出具的书面文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这意味着,证明书在民事诉讼中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并可作为证据支持相应的主张。

三、证明书的合法性1. 合法性的来源证明书的合法性来源于权威机关或单位的出具,其具备特定的法律效力。

权威机关或单位作为证明书的出具者,必须在法律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力,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出具证明书,才能确保其合法性。

2. 合法性的要求为确保证明书的合法性,有以下几个要求:(1)出具者资质合法:权威机关或单位应具备出具证明书的资格,并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操作。

(2)证明内容真实准确:证明书所载明的事实或状态应真实准确,不得捏造、虚构或夸大事实。

(3)证明过程合规:证明书的出具过程应符合法定程序和相关规定,包括所需材料、申请流程、审批环节等。

四、使用证明书应注意的事项1. 验证证明书的真伪在使用证明书时,应首先验证其真伪。

可以通过电话咨询、上门核实等方式与出具证明书的机关或单位进行联系,核实证明书的真实性。

2. 留存证明书的复印件在使用证明书时,应留存原件的复印件,并尽量保存相关证明材料,以备日后可能发生的纠纷或法律争议。

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

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

诉讼证据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所提供的用于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或者证明对方主张的事实是错误的证据。

在诉讼中,证据的作用是非常关键的,因为它能够帮助法庭了解事实真相,判断案件的事实依据,从而做出公正的判决。

下面是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
一、客观性
证据必须是客观的,即证据所反映的事实必须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主观臆造的。

客观性是证据的基本特征之一,它决定了证据的可信度和证明力。

只有具有客观性的证据才能被法庭所认可和采纳,并对案件做出正确的判断。

二、合法性
证据必须是合法的,即证据的来源和获取方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在获取证据的过程中,当事人要遵守法律程序和规定,不能采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比如偷拍、窃听、诈骗等行为。

只有合法的证据才能为法庭所接受,否则将被排除。

三、充分性
证据必须是充分的,即证据所提供的事实必须足以支持当事人的主张或者反驳对方的主张。

证据的充分性是指证据的数量和质量都必须足够,能够充分证明案件事实的真相。

当事人
在提供证据时,要尽可能提供更多、更有力的证据,以增加自己主张的可信度和证明力。

四、重要性
证据必须是重要的,即证据所反映的事实对判决案件的结果有重要的影响。

证据的重要性是指证据对案件的事实问题有关键性的影响。

法庭在审理案件时,会根据证据的重要性和证明力来判断其真实性和可信度,从而做出公正的判决。

五、真实性
证据必须是真实的,即证据所反映的事实必须是真实存在的。

当事人在提供证据时,必须保证证据的真实性,不得故意歪曲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

如果证据被发现是虚假的,将会影响当事人的信誉和声誉,并可能面临法律制裁。

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是什么

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是什么

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是什么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对于证据的收集,要根据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的原则。

下面就为你详细介绍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的相关法律知识内容。

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在各国不同的法系有不同的界定。

大陆法系国家将证据的合法性称为证据能力,即一定的证据材料能否成为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证据的资格,这种资格是法律所赋予的,所以证据能是证据的法律属性。

民事诉讼法中,证据的合法性表现为: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必须具有合法性的来源,合法的形式,由合法的主体通过合法的途径方法收集,并经依法查证、核实与判断。

民事诉讼法第63条第2款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64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可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这些都是关于证据合法性要件的规定。

民事诉讼中,对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要求有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这个过程主要通过两个司法解释体现出来,具体落实在录音资料这一证据种类上。

行政诉讼中,关于证据的合法性规定与民事诉讼中的规定相同。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6月4日通过,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规定》中的第58条规定:“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55条规定了合法性的审查内容:“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中举动合法性:(一)证据是否合法定形式;(二)证据的取得是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三)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

”关于非法证据可采性,世界各国的做法也不一致。

一些大陆法系国家,一方面立法规定禁止采信非法证据;另一方面规定,在有必要采信时,必须经过合法的转化,把非法证据转化合法证据之后,方可采信。

同时,对非法收集证据的侦察人员,还要根据违法程度依法处理。

综上所述,诉讼证据的特征是由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三个进步因素构成的。

证据三性的论述

证据三性的论述

证据三性的论述律规定,一切证据材料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2、关联性。

证据的关联性乂称相关性,是指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

客观性固然是证据的重要特征,但仅有客观性的事实还不能成为证据,还必须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

与案件情况没有联系的客观事实,不能起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作用,不能成为案件的证据。

证据与案件事实的联系是多种多样的。

有因果联系,条件联系,时间联系,空间联系,必然联系和偶然联系等。

其中,因果联系是最常见、最主要的联系。

一切倾向于证明待证事实可能存在或可能不存在的证据均为相关证据,否则不具有关联性。

3、合法性。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证据的合法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儿方面:(1)证据必须是法定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收集的。

收集证据必须依法进行。

依法收集证据,既是程序正义的重要标志,也是在民事诉讼中获取确凿证据,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保证。

只有合法收集的证据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

通过违法侵犯人的身体、住所或者函件等其他通讯方法所获得的证据不能釆用。

(2)证据必须具备合法的形式。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形式有7种这些证据形式是立法机关总结了我国多年的民事诉讼实践经验,并借鉴了古今中外民事诉讼法中合理因素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

它反映了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内容。

因此,凡是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形式就不能视为合法证据。

(3)证据必须有合法的来源。

如果证据的来源不合法,就不能用作定案的根据。

第二、质证应当审查证据的证明力。

证据的证明力也叫做证据的证据力,是指证据事实对案件事实证明作用的有无的证明程度的大小问题。

证据对案件事实有无证明力、证明力的大小,取决于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以及这种联系的紧密程度。

换言之,证据事实不仅应当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且应当是与案件事实存在某种程度联系,对证明案件具有实际意义的事实。

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是多种多样的,有时间上的联系、空间上的联系、必然性联系、偶然性联系等分类。

刑事证据合法性的证明

刑事证据合法性的证明

刑事证据合法性的证明[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不断推向深入,人们对法律的要求越来越高,不再简单地只要求能够惩罚犯罪即可,而且要求要做到公正、公平。

因此,证据的获得是否合法,人们对证据的效力问题就会更加关注,为依法保证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作为判决使用的证据合法有效,我们必须有一套成熟、科学的刑事证据合法性证明制度作为保障。

[关键词]刑事证据;合法性证明;公诉人;审查判断一、刑事证据合法性的含义[1]刑事证据具备合法性是指刑事证据必须是按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程序而取得的事实材料,包括符合证据法、符合实体法以及符合程序法三个层次和方面。

(一)取证主体应合法刑事案件的取证工作绝大多数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来实施。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为了收集证据可以进行讯问、勘验、检查、搜查、扣押、辨认等侦查活动,实施这些侦查活动的主体应合法。

(二)证据的形式要合法《刑事诉讼法》上的证据种类有七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各种证据又有其固有的一般表现形式,如物证应表现为具体的物品或痕迹;书证应表现为文字、图表或其他符号;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以笔录的形式表现;鉴定结论应由鉴定人制作成书面形式;勘验、检查笔录可表现为文字记录、绘图、照相、录像等形式;视听资料则表现为录音、录像或计算机储存的信息资料。

各种用于证实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内容,只有具有合法的表现形式,才能成为诉讼证据。

(三)证人资格应合法证人证言具备合法性的关键在于证人具备作证资格,即该证人能够辨别是非和正确表达。

《刑事诉讼法》第48条明确规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对于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的或者年幼的人都不能作为证人,如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期间应视为正常人,司法机关在必要时可以对其能力进行审查或鉴别以确定证人是否具备作证资格。

证据收集合法性事实的证明方式和证明标准(最新)

证据收集合法性事实的证明方式和证明标准(最新)

证据收集合法性事实的证明方式和证明标准证据收集合法性的事实与犯罪构成事实之间有着紧密的内在关联,是用于证明犯罪构成事实存在的证据法事实。

对证据收集合法性事实,应当适用严格证明,与犯罪构成事实的调查相独立,确立“先行当庭调查为原则,法庭调查结束前进行调查为例外”的调查程序。

对证据收集合法性事实,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证明责任,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一、证据收集合法性的事实与犯罪构成事实的关系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方式和证明标准,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核心问题。

这两个问题都与证明对象和证明责任紧密相关。

针对不同的证明对象,需要由不同的证明主体承担证明责任,并且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

2012年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已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承担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责任,在此基础上,为合理界定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方式和证明标准,关键在于确定“证据收集合法性的事实”这一证明对象的法律属性。

有观点认为,证据收集合法性事实,不是犯罪构成事实,仅是证明特定证据材料是否具有证据资格的事实,因此,对证据收集合法性事实的证明,不适用犯罪构成事实的证明标准。

我们认为,这种观点将证据与犯罪构成事实割裂开来,值得商榷。

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

这是证据裁判原则最基本的要求。

证据与犯罪构成事实之间有着紧密的内在关联,无论是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还是审判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都是建立在证据的基础之上的。

没有证据,犯罪事实势必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也正是有鉴于此,实践中对犯罪构成事实存在的争议,通常体现于对特定证据的争议。

围绕证据存在的争议,可以分为两个层面:一是证据资格,二是证明力。

在诉讼过程中,特定的证据要想成为定案的根据,需要经过两个环节的审查:第一个环节是审查认定特定的证据材料是否具有证据资格,即,能否被法庭采纳为诉讼证据。

如果特定的证据材料被认定为非法证据或者与案件事实没有关联,就不具有证据资格,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

第二个环节是审查认定特定的诉讼证据对犯罪构成事实的证明具有多大的证明价值,即,能否被法庭采信为定案的根据。

证据的证明与认定

证据的证明与认定

证据的证明与认定在司法领域中,证据的证明与认定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证据的证明是指将证据提供给法庭或者仲裁机构,以使其接受和认可。

证据的认定则是指法庭或者仲裁机构对所提供的证据进行评估和判断,并以此作为审判的根据。

本文将探讨证据的证明与认定的基本原则、方法和问题。

一、证据的证明对于当事人而言,通过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是非常重要的。

下面将介绍一些证据的证明原则和基本方法。

1. 证据的充分性和合法性证据的充分性是指证据的数量和质量能够充分支持当事人的主张。

当事人应该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立场,并确保证据的来源合法可靠。

2. 证据的完整性在提供证据时,应该尽量保证证据的完整性。

即使其中一部分证据无法提供,也要确保其他证据足够完整,以充分证明自己的主张。

3. 证人证言和专家意见证人证言和专家意见在证明案件事实和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

证人证言应该客观准确,没有虚假和误导性的内容。

专家意见应该是专业可靠的,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二、证据的认定证据的认定是司法机构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评估,以确定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以下是一些证据认定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1. 证据的独立性和相互印证证据的独立性是指不同证据之间应该相互印证,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当多个证据之间互相支持和印证,能够增加证据的力度和可信度。

2. 证据的权威性和可靠性权威性和可靠性是评估证据真实性和可信度的重要标准。

证据的权威性是指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和可信度,如政府机构、专业机构等。

可靠性是指证据内容的可信度和一致性。

3. 证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证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是通过判断证据的来源和采集方式来评估证据的有效性。

当证据的获得方式符合法律规定,并且不违反相关规定时,证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更高。

三、证据的问题与挑战在证据的证明与认定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和挑战。

下面列举了一些常见的问题,并提供了相应的解决方法。

1. 证据的缺失或丢失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能无法提供全部的证据,或者证据在提交过程中丢失。

证据证明标准

证据证明标准

证据证明标准在法律实践中,证据是判断案件真伪的重要依据,而证据的证明标准则是评判证据是否有效的标准。

证据证明标准的确立,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证据证明标准展开讨论,以期为法律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意见。

首先,证据证明标准是指在法律程序中,对证据的证明力量所作的评价标准。

在民事、刑事、行政等各个领域,对于证据的证明标准都有着明确的规定。

通常来说,证据证明标准分为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两种,其评判标准也有所不同。

在民事案件中,证据证明标准通常是“合理可能性”。

也就是说,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只需要能够合理地推断出事实的存在,即可被法院采信。

这种证据证明标准相对宽松,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降低了当事人证明的难度,有利于案件的及时解决。

而在刑事案件中,证据证明标准则要求更为严格,通常是“证据确凿、充分”。

也就是说,对于犯罪行为的证明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持,确保犯罪事实的存在不容置疑。

这种证据证明标准的确立,有利于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除了民事和刑事案件外,在行政案件中也有着特定的证据证明标准。

行政案件中,证据证明标准通常是“明确、充分”。

也就是说,对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需要有明确、充分的证据支持,确保行政机关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不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对于证据证明标准的确立,需要法官、律师等法律人员具有丰富的案件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评判证据的证明力量,确保案件的公正、合法、及时解决。

总之,证据证明标准的确立对于法律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在不同领域的案件中,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证据证明标准,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提高司法效率,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因此,在日常工作中,需要法律人员不断学习、积累经验,提高专业水平,为证据的正确评判提供有力支持。

司法证明的方法

司法证明的方法

司法证明的方法司法证明是指在司法活动中,为了证明某一事实或者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而进行的证明活动。

司法证明的方法有很多种,下面我将介绍几种常见的方法。

首先,书证是一种常见的司法证明方法。

书证是指以书面形式表现的证据,包括书籍、文件、信函、合同等。

书证的证明力较强,因为书面文件通常具有较高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在司法活动中,法院会根据书证的内容和形式来判断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因此保留好相关的书面证据对于证明事实的真实性至关重要。

其次,证人证言也是一种常见的司法证明方法。

证人证言是指当事人或者其他知情人员在法庭上就案件相关事实进行陈述和证言。

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取决于证人的信誉和证言的真实性,因此在进行证人证言时,法庭会对证人进行严格的质询和交叉询问,以确保证言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此外,物证也是一种重要的司法证明方法。

物证是指可以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质证据,包括照片、录像、指纹、血迹等。

物证通常具有直接、客观的证明力,因此在司法活动中,法院会对物证进行严格的鉴定和检验,以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另外,鉴定是一种专业的司法证明方法。

鉴定是指对案件相关事实或者证据进行专业性的技术鉴定和评估,包括法医鉴定、文书鉴定、工程鉴定等。

鉴定人员通常具有专业的技术和知识,他们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鉴定和评估,并出具书面的鉴定意见,以供法院参考。

最后,认证也是一种常见的司法证明方法。

认证是指对公文、合同、证件等进行真实性和合法性的确认。

认证通常由具有认证资质的机构或者人员进行,他们会对相关文件进行认证和盖章,以证明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综上所述,司法证明的方法有很多种,包括书证、证人证言、物证、鉴定和认证等。

在司法活动中,选择合适的证明方法对于证明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至关重要。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证据真实合法保证书

证据真实合法保证书

证据真实合法保证书【证据真实合法保证书】一、保证书的目的和背景介绍本保证书旨在确认并保证所提供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确保其在相关法律程序中的有效性和可信度。

在某些法律程序中,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非常重要的,因此本保证书的目的是为了提供一个明确的声明,确保所提供的证据材料符合法律规定,并且没有被篡改、伪造或以其他非法手段获取。

二、保证内容1. 本人郑重声明,所提供的证据材料是真实、准确、合法的,没有任何虚假、伪造或篡改的成分。

所有的证据材料均基于真实的事实和情况,没有任何歪曲或误导性的内容。

2. 所提供的证据材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在获取和使用过程中没有违反任何法律规定。

3. 本人保证所提供的证据材料没有经过任何未经授权的修改、编辑或篡改,保证其原始状态和完整性。

4. 本人保证所提供的证据材料的来源是合法的,并且没有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5. 本人保证在提供证据材料的过程中没有利用任何非法手段,包括但不限于贿赂、威胁、滥用职权等手段获取证据。

6. 本人保证在提供证据材料的过程中没有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商业秘密或其他合法权益。

三、保证效力1. 本保证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在相关法律程序中具有法律效力。

2. 在法律程序中,本保证书可作为证据的一部分,用于证明所提供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 如有证据材料被证明不真实、不合法或存在违反本保证书内容的情况,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损失。

四、其他事项1. 本保证书适用于所有与所提供证据材料相关的法律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调解等。

2. 本保证书不得转让或转授权他人使用,除非经过本人书面同意。

3. 本保证书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并经过本人和相关方的双方签署确认。

五、争议解决本保证书的解释和适用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因本保证书产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至有管辖权的法院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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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是有效证据的基本特性之一。

证据的合法性,也叫证据的许可性、证据的法律性,是指证据只能由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察人员和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收集、固定、保全和审查认定。

对证据合法性的要求,目的是为了保障证据的真实性和维护他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体现了人们对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双重要求。

合法性主要包括了以下四个方面:
1.证据主体合法。

证据主体是指形成证据内容的个人或单位,证据主体合法,是指形成证据的主体须符合法律的要求。

主体不合法也将导致证据的不合法。

对证据主体的法律要求,也是为保障证据的真实性。

因此法律根据证据特点,对某些证据的证据主体规定了相应的要求。

例如,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作出鉴定结论的主体必须具有相关的鉴定资格,等等。

2.证据形式合法。

证据形式的合法性,是指作为证据不仅要求在内容上是真实的,还要求形式上也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例如,单位向法院提交的证明文书须有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等,需要以书面形式的合同文本加以证明。

3.证据取得方法合法。

当事人收集的证据材料能否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还要看该证据材料的取得方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法律规定证据取得方法必须合法,是为了保障他人的合法权利不至于因为证据的违法取得而受到侵害。

例如,利用视听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时,就要求视听资料的取得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如他人的隐私权等。

常见的容易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证据取得方式是所谓偷录、偷拍。

再如,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两人以上共同进行,不得由一名审判员或书记员独立调查,属于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也不能进行证据调查。

4:证据程序合法。

证据材料最后要作为证据还必须经过一定的诉讼程序,没有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该证据仍然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根据。

这一程序就是证据的质证程序。

《最高人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

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不经过质证,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那么我们如何对证据合法性进行证明呢?这就需要与证据合法性的具体内容联系起来并结合现行法律的规定,才能更好的有针对性地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证明,充分发挥证据的有效证明力。

对此我们可以分别从三个方面进行:
1、证明证据的来源合法性
(一)取证的主体是否合法。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只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和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才有权搜集和调取证据,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具有这个权利。

在以上所提到的司法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它们搜集,调取证据的权利也是有严格法律限制的。

如应该依法回避的司法人员没有回避,他所收集得到的证据也是不合法的。

另外,一些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的案件及一些由纪检、监察、工商、税务机关等与司法机关联合办理的专案,往往会出现其中的某些非司法机关的非司法人员参与共同审讯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在此情况下收集得到的证据显然存在缺陷,并且不应作为证据使用。

(二)取证的方法是否正确。

我国的法律对取证的方法也作了具体规定,违反这些规定,所取得的证据必然是不合法的,如侦查中询问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是侦查人员且须两人以上,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等。

实践中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和证人非法取证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种是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变相的刑讯逼供方法获取口供;另一种是如前所述对证人采取恐吓或诱惑等办法获取有利于控方的证言。

(三)、取证的程序是否合法。

刑事诉讼中的取证程序是否清晰、手续是否完备也是衡量
控诉证据是否具备合法性的标准之一。

实践中,控诉证据取证程序不合法主要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1)以侦(查)代(起)诉,程序颠倒。

(2)侦查员对犯罪嫌疑人讯问时只有一人自审自记,或者笔录显示为两人,但实际上讯问人为一人。

(3)讯问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的时候,不按规定通知有关人员到场。

(4)搜查、扣押笔录无见证人签名。

(5)鉴定结论在侦查阶段极少告知过犯罪嫌疑人。

(6)侦查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辨认的时候不按规定程序进行。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只要发现控诉证据在取证中存在上述程序方面的缺陷,都可以建议法庭依法不予采纳。

(四)、取证的时同和地点是否合法,关于取证的时间和地点问题,刑诉法虽也作了规定,但在具体实践中却没有得到很好的遵守,这样获取的证人证言从严格意义上讲也是不合法的。

2、审查证据的形式外在表现形式的合法性。

在证据的外在表现形式上的合法性,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和公安部的部门规章都对控诉证据应该以何种形式出现作了严格的规定。

比如单位证明的效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1998年6月29日发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四条规定及公安部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向有关单位收集和调取的证据材料,必须由盖章提供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才有效。

而在实践中控诉证据的单位证明部分,通常是除了单位盖章外,很少有提供人的签名。

在这种情况下,该证据的证明效力就值得怀疑了。

因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从形式上看,并不属于我国刑事是诉讼法所规定的七种证据之列。

因为其既不可能是物证,也不可能是书证。

从另一个方面来说,仅有单位盖章而无提供人署名,其一旦成为伪证时,又因为其作伪证的主体为单位而无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从而易导致某些人因可免受法律追究而以单位为名滥开证明,故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公安部的办案规程才对其外在表现形式作了严格的规定。

另外,像法医鉴定结论、现场勘验笔录、司法精神病鉴定书、会计报告、评估认定书等由专业技术人员经一定的专业技术分析判断后才作出的书面证据材料,其外在表现形式的合法性要求就更严格――不仅要详细说明内容、理由和依据,还要注明参与人员的身份、人数、参与人及单位的资质等,每个环节缺一不可。

3、不能用非法手段获得证明材料,合法手段获得的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经查证确定属于采取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但是,合法搜集的证据未必真,非法搜集的证据未必假。

对非法搜集的证据,如其反映了案件的真实情况,则要用合法的程序重新取得,以合法的形式加以固定。

因此要排除非法证据,提高证据价值,有利于庭审诉讼,做到司法公正,在办案中必须切实加强对证据合法性的证明,凡是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应当依法坚决予以排除;对于其他未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收集的证据,必须依法重新收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及时发现其中的问题并纠正,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并能引起法庭的注意,带来强烈而良好的诉讼效果。

长远而言,也有利于促使侦查、起诉及审判机关更加严格依法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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