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论证制度
单位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制度
单位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我单位重大行政决策行为,确保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性,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的行为,包括:(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重要措施;(二)单位发展战略、规划、工作计划和重要改革措施;(三)涉及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经济建设、文化事业、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四)重大投资、融资、担保、采购等经济活动;(五)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行为;(六)其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
三、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调查研究。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决策事项进行调查研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市场需求、社会状况等方面的情况,为决策提供依据。
(二)拟定方案。
决策承办单位根据调查研究成果,拟定决策方案,明确决策目标、措施、实施步骤、预期效果等。
(三)征求意见。
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征求单位内部各部门、职工代表、群众及有关专家、利益相关方的意见,通过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问卷调查等方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全面了解决策事项的利弊得失。
(四)合法性审查。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决策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确保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必要时,可以邀请法律顾问或者专业机构进行审查。
(五)风险评估。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决策方案进行风险评估,分析可能出现的问题和风险,提出应对措施。
(六)集体决策。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提交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讨论时,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决策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风险评估等情况进行说明,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可以发表意见、提出建议。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落实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通知-宜府办字〔2015〕85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落实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通知正文:----------------------------------------------------------------------------------------------------------------------------------------------------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落实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通知宜府办字〔2015〕8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赣府厅发〔2015〕58号)、《宜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程序规定》(宜府发〔2009〕34号)等有关规定,严格落实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确保重大行政决策的严谨性、科学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强化对合法性审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合法性审查是行政决策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也是深入推进法治宜春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
只有在决策权的取得源于法、运行据于法的前提下,才能有效避免法外决策、随意决策、非理性决策的现象;才能避免决策权被滥用或误用,最大限度地降低决策风险和避免决策失误;才能有效规范各级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升重大行政决策质量。
实践证明,有的重大行政决策在推进实施过程中,之所以引起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导致群众反复集体上访,甚至出现决策实施“虎头蛇尾、不了了之”的尴尬局面,往往都是因为在决策形成之前,未能按照有关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所致。
各地各部门务必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从坚持依法行政、打造法治政府的高度,充分认识对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重要性,把依法行政落实到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确保政府出台的每一个规范性文件、作出的每一项重大决策都合法合规,真正从源头防范法律风险。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为完善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机制,充分发挥专家在依法、科学、民主决策中的作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3号)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专家咨询论证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是指按照本办法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拟决策事项的合法性、科学性、可行性、风险性以及其他相关因素进行的专业性咨询论证活动。
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应当组织专家咨询论证。
未经专家咨询论证的决策草案,不得提交审议,不得决定实施。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保障专家依法、独立、客观地开展论证工作。
第二章行政决策咨询论证范围第五条本办法所涉及的重大行政决策,是依法纳入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的决策事项,包括如下事项:(一)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二)制定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三)制定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生态建设、防灾减灾、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安全生产、食品安全、教育卫生、住房建设、交通管理、国有企业改制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四)制定区域合作、涉外事务、民族宗教事务等区域特别事务重大行政决策;(五)制定或者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六)编制财政预决算草案、大额资金使用安排;(七)研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八)制定或者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九)与公共安全直接相关的重大行政措施的制定与调整及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估的决策;(十)行政区划变更方案;(十一)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事关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的重大决策;(十二)其他需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制度
一、制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重大行政决策涉及重大政策、重大事项等,需要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来进行决策。
为了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和准确性,制定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应当遵循科学、民主、公正的原则,充分听取各方利益相关者的
意见和建议,进行全面、充分的论证和评估。
二、制定决策程序:
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
具体程序可以包括信息收集、问题研究、方案设计、决策论证、决策制定、决策实施等环节。
制定
适当的决策程序,可以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避免决策过程中的主
观随意和个人偏见的干扰。
四、进行决策的风险评估:
重大行政决策往往伴随着一定的风险。
为了降低决策风险,应当对决
策方案进行专门的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可以通过对相关数据的搜集和分析,制定合理的风险管理策略,提供决策的科学依据,帮助决策者进行风险的
有效管控。
五、加强舆情监测和公众参与:
重大行政决策涉及广泛的利益相关者,应当及时了解社会各界的意见
和观点,充分考虑不同利益的平衡和社会稳定。
为了实现公众参与,在决
策的各个环节应当加强舆情监测、信息公开和问询听证,并根据公众的意
见和建议进行调整和修改。
六、建立监督和评估机制:
为了确保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效果和决策本身的有效性,需要建立相应的监督和评估机制。
监督和评估机制可以包括内部审查、外部评估、独立监察等方式,通过定期的评估和查核,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提高决策的质量和效率。
七、建立反馈和调整机制:。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研究》范文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法治社会的建设进程中,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显得尤为重要。
它是确保行政决策科学、合理、合法的重要环节,也是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
本文旨在探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内涵、现状、问题及改进措施,以期为完善我国行政决策体系提供参考。
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内涵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是指,在行政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决策之前,依法对决策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制度。
该制度的核心在于确保行政决策在法律框架内进行,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和误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现状当前,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各级行政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时,都需要经过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
这一制度在保障行政决策的合法性、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四、存在的问题尽管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审查标准不够明确,导致审查结果的不一致性和不公平性;二是审查过程中存在形式主义、走过场的现象,未能充分发挥审查的作用;三是审查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有待提高。
五、改进措施(一)明确审查标准为了确保审查结果的一致性和公平性,应明确审查标准。
具体而言,应制定详细的审查指南,明确审查的范围、内容、程序和标准,使审查人员能够依据明确的指导进行操作。
(二)加强审查力度应改变形式主义的审查方式,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实质性审查。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决策,应坚决予以否决。
同时,应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对审查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其公正性和透明度。
(三)提高审查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应加强对审查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同时,应建立严格的考核机制,对审查人员进行定期考核,确保其具备履行职责的能力。
六、结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是保障行政决策科学、合理、合法的重要环节。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一、制度背景行政决策是政府权力行使的核心环节,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的切身利益。
在我国,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是宪法和法律的要求,但由于政府权力的集中和行政过程的不透明性,行政决策往往存在着不当干预、违背法律法规、滥用职权等问题。
因此,建立一套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成为势在必行之举。
二、目标1.保障公正合法:通过审查制度,对行政决策的合法性进行检查,确保决策依法依规进行,避免不当干预和滥用职权。
2.提升行政效能:通过审查制度,强化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优化决策结果,提高行政效能。
3.保护权益:审查制度有助于检验决策是否合理、公正,避免政府滥用权力损害公民合法权益。
三、要素1.审查标准:明确审查决策的法律法规依据,以及决策是否符合国家政策、法律及道义准则。
2.审查程序:确立一套明确的审查程序,包括案件受理、事实调查、证据收集和决策审查等环节,确保审查的公正、透明和严格。
3.审查机构:设立专门的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构,由独立的法官和合法专家组成,负责审查决策的合法性。
4.申诉和复议机制:建立行政决策不符合法律法规的申诉和复议机制,保障公民权益,加强对行政决策的问责。
四、实施方法1.规范决策程序:明确政府决策程序,如行政决策需要依法听取各方意见,并公布决策依据和过程。
2.加强决策调研和评估:在制定或实施重大决策时,开展广泛的调研和评估,以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3.公开行政决策信息:及时公开行政决策的信息,提供决策依据和过程,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4.设立专门机构:建立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构,由具备法律专业背景和公正性的专家组成,负责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
5.建立申诉和复议机制:设立行政决策不符合法律法规的申诉和复议机制,为公民提供合法维权渠道。
综上所述,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建立是深化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
通过明确审查标准、规范决策程序、设立专门机构和建立申诉复议机制等手段,可以有效保障政府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避免滥用职权和侵害公民权益的问题发生,提升政府的治理能力和社会信任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3号——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3号——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04.2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3号•【施行日期】2019.09.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3号现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9年4月20日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条例。
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五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和方法,尊重客观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论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的建构
、
建立行政机关 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的
必要 性 ( 一) 减 少政 府决策 失误
近年来 , 我国发生的重大行政决策失误事件屡见报
端, 并且由失误造成的财产损失也十分晾人。如“ 广州黑 漆路决策失误让近5 0 0 O 万元财政打了水漂” , “ 云南投 资2 . 7 亿元建的文化长廊在 3 年后花 3 亿拆除” ∞ 等事 件。这些重大行政决策的失误不仅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 和公民权益, 而且影响了人民政府的权威形象 , 甚至危及
( 二) 控 制权力 , 防止 腐败
缺失、 地方立法位阶较低的问题, 在微观层面存在审查主
体不清且发展薄弱、 审查内容操作性不强、 审查意见效力 不足、 责任追究机制不健全等问题。而这些问题直接导 致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在我国形同虚设, 使得决策违法、 失误现象层出不穷, 造成了公共财产的重 大损失、 政府公信力的严重下降。因此, 如何建立行政机 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 的具体制度 , 以防止公权 力
事件 , 必须设置前置性程序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制约。
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犯有受贿罪、 贪污罪以及挪用公
款罪 , 判处无期徒刑 , 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因此, 建 立制约权力的程序机制至关重要 , 合法性审查作为行政 机关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 , 其有效运行可 以起到抵御、 扼
公 - , H-
一 ,、
管
理
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是指“ 在重大行
避 的重要 课题 。
一
政决策过程中, 为保障决策合法有效 、 顺利实施 , 行政机 关内部法定主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柿 隹, 对重大行
政决策行为是否合乎法律规范进行调查、 论证并作出法 律评价结论的行政程序制度。 ” 2 0 l 4 年1 0 月2 3日, 随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第一条为保证重大行政决策符合法律规定,防止决策的随意性、减少决策失误率,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凡需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作出重大行政决定之前,必需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集体决定;第三条局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日常工作由局政策法规股负责;第四条需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提请审查前,主管科室应对其合法性、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所要解决的问题、制度、措施进行调研、论证后,形成决策草案;第五条要将形成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送交政策法规股进行合法性审查,同时附送下列材料:一决策草案说明;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和省、市的相关政策,以及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施行方案、可行性说明以及外地经验;四论证结论和反映各方意见的相关材料;五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要的其他资料;第六条决策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法规股可以将其退回起草科室,或要求起草科室修改和补充材料后再申报:一提请事项的基本条件尚未成熟的;二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的;三有组织、公民对草案的主要内容有较大分歧意见,且理由充分的;第七条合法性审查内容主要有:一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二是否超越本局的法定职权;三是否违反法定程序;四是否与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五是否与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六是否与本局原有的决策、规范性文件相协调、相衔接;七其它合法性审查事项;第八条合法性审查结束后,政策法规股要形成书面审查意见返给办公室,明确说明合法、修改、反对的理由和依据;第九条政策法规股根据审查意见修改方案;第十条政策法规股将修改后的方案交局重大行政决策集体会议讨论决定;第十一条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论证的适用范围和操作机制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论证的适用范围和操作机制作者:李晓岽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4期摘要:重大行政决策是指政府部门针对某一个行政区域基础性、全局性的行政事务项目,经由公众参与、专家咨询等程序,通过会议等形式而作出决定的重大政务事项。
本文从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的现实需要入手,针对其必要性进行阐释,明确了合法性论证是重大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保障,继而引入合法性论证的主要范围,并从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论证的主体设置、标准建构、法律后果规范三个层面对其操作机制的形成进行探究。
从而充分发挥好合法性论证的功用,进一步监督政府依法行政,大力推进法治国家建构的进程。
关键词: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论证;适用范围;操作机制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1-0113-02作者简介:李晓岽(1988-),男,汉族,甘肃甘南人,甘肃政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学。
一、简述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一)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含义行政决策,一般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基于法定职权从实际出发,为实现达成某种行政目标而依照某一法定程序和工作原则在其职权范围内选择确定行动方案或者作出决定的行为及过程。
根据其自身重要程度的大小,通常区分为一般行政决策行为和重大行政决策行为。
可以将重大行政决策的概念界定为:政府部门针对某一个行政区域,涉及本地区基础性、全局性、方向性的公众服务、社会秩序、市场监管、经济运行等行政事务项目,经由公众参与、专家咨询等程序,并通过政府首长办公会议、政府常务会议或政府全体会议的基本形式而作出决定的重大政务事项。
(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论证的现实需要纵观近年相关国家政策决策,2004年国务院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008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健全依法决策机制”等相关规定都可以表明,在现代建设法治中国、构建法治政府的背景下,确保行政决策,尤其是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已然成为这个时代的必然要求。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重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作,提高决策质量,保障公民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益,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x x x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规范政府系统重大事项决策行行为的意见》和《xx市人民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审查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政府重大行政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适用本办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县政府府依据法定职权,对关系本县县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公民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利益密切切相关的事项作出的决定,包包括: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件;县政府部门报经县政府府同意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县政府重大招商引资合同、以以县政府名义签订的协议以及及其他法律文书;报请县政政府批复的重大国有资产处臵臵等事项;县政府发布的决决定、命令、通告;县政府府领导批办进行合法性审查的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查工作由县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负责。
第五条重大行政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应当在决策策方案或草案报送县政府后,,提请县政府有关会议或县政政府领导审定前进行。
第六六条县政府领导决定进行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策,县政府办公室或行政决策策具体承办部门在提供本部门门合法性审查意见后,应及时时将相关材料转至县政府法制制办。
未经县政府领导决定进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行政决策,,县政府法制办不予受理。
第七条重大行政决策具具体承办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定做好决策方案或草案的前期期调研、论证、起草和风险评评估等工作。
第八条重重大行政决策具体承办部门应应当就决策方案或草案征求县县直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的意意见;对拟不采纳相关部门和和乡镇政府反馈意见的,应进进行协商,经协商仍不能达成成一致意见的,应在征求意见见汇总材料中作出专门说明。
第九条重大行政决策策具体承办部门提请县政府作作出行政决策时,应当提供下下列材料:提请县政府审议议的请示;重大行政决策的的方案或草案文本及起草说明明;与重大行政决策有关的的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征求意见汇总材料;具体承承办部门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审查意见;需要提供的其他他材料。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泰安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作出的决定。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科学、民主的原则,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第四条局长代表市局对重大决策事项行使决策权,分管领导协助局长决策。
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活动的组织安排、审查提报、依法公开、督查落实及情况反馈等工作。
相关科室、直属单位依照法定职责或局领导确定的意见承办相关工作。
政策法规科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一) 决策启动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的提出和决策事项的确定,按照下列规定进行:(1)局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直接进入决策程序;(2)分管领导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报局长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3)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及市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向市局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经分管领导同意并报局长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4)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相关科室、直属单位研究提出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并报局长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相关科室、直属单位提出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并报局长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
决策建议进入决策程序后,由办公室依照职权分工拟定决策事项承办科室、直属单位,报局长决定;决策事项涉及两个(含)以上科室、直属单位职责的,应明确牵头承办科室、直属单位。
决策事项承办科室、直属单位在对拟决策事项的现状、必要性、可行性、利弊分析、风险评估及应急预案等决策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情况进行调研、掌握和分析的基础上,拟订决策方案。
我国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审查机制研究
我国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审查机制研究摘要自从十八届四中全会议题为依法治国后,合法性视为新一时期改革的代名词,在中央下发的文件当中,重大行政决策的字眼也是屡见不鲜,因此,本文从法治视角出发,研究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及其审查制度,在决策层面上剖析依法行政的过程,诠释法治政府的建设,以法律法规为本文的实证点,进一步说明当前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亟需完善的必要性。
关键词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作者简介:侯霁桐,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研究生会主席。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法治的国度,古人云“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古有商鞅,今有宪刑,自1954年实行宪法以来,中国便进入了法制化的轨道,围绕着宪法出台相关政策法规,经过了行政事务法制化、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和依法治国,可见,我国的法律已经步入正轨。
一、界定重大行政决策的概念对于重大行政决策的解析,专家和理论学者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尽管大家的分歧较大,但在共性的认识上可谓达成一致,不管是中央还是地方政府,凡事有关政策事宜皆由法制机构或咨询有关专家进行审查,要求公众参与其中;界定重大行政决策又必须在行政决策的基础上,行政决策是管理决策的一种,它是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在履行行政职能过程中,为了有效地管理国家政务和社会公共事务而进行的各种决策。
所以,作者认为,重大的行政决策是由较高层作出指示,须有对国家政策维护、对社会有价值和对人民有益的决策,使得围绕这个决策布局下一阶段的事物具细,是一个全局性、政策性和战略性的顶层设计。
二、合法性审查制度在重大决策中的体现法律层面上讲,“无法律不行政”。
顾名思义,没有法律规范不得实施行政活动,也便是依法行政。
近年来,伴随着依法行政日趋成为行政活动的一项基本准则,重大决策的制度化、合法化也逐渐迈开了步伐。
人们逐渐意识到,只有合法的重大行政决策才具有公共理性,才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
在刚刚落幕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是首次以依法治国作为会议议题,更加明确指出未来中国的大政方针发展趋势和肯定任何行政活动一定在法律制约下按照一定的行政程序进行。
重大行政决策论证和评估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论证和评估制度重大行政决策的论证和评估制度是指在政府部门进行重要决策时,需要有一套科学合理的制度和方法来论证和评估这些决策的可行性、合理性和效果。
这个制度的建立和运行,可以有效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减少决策的随意性和风险,确保决策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效益。
首先,要有明确的决策目标和需求。
政府部门在制定决策前应该明确目标和需求,确保决策的目的明确、合理,并与国家的发展战略和民生需求相契合。
其次,要有科学的决策理论和方法。
政府部门应该根据决策的性质和领域,选择合适的决策理论和方法,如成本效益分析、风险评估、环境影响评价等,以科学、客观的方式评估决策的可行性和效果。
再次,要有合理的决策论证和评估程序。
政府部门应该建立一套完整的论证和评估程序,包括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社会影响评估、环境评估等环节,确保决策的全面性和周密性。
同时,要有权威的决策论证和评估机构。
政府部门应该建立一支专业的决策论证和评估团队,具备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客观、独立地进行论证和评估工作,并提供科学、合理的建议。
此外,还要有公开和透明的决策论证和评估结果。
政府部门在进行决策论证和评估后,应该把结果及时公开,接受社会和专业机构的监督和评价,确保决策的公开透明和公正性。
最后,要有有效的决策结果监测和评估机制。
政府部门在决策实施后,应该建立一套监测和评估机制,对决策的实施效果进行跟踪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并采取措施进行调整和改进。
重大行政决策的论证和评估制度的建立和运行,可以有效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减少决策的随意性和风险,确保决策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效益。
政府部门应该高度重视决策论证和评估的工作,加强人员培训和专业团队建设,不断完善论证和评估制度,提高决策的质量和效果。
只有如此,才能为我国的发展提供科学、合理、可持续的决策支持。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依法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质量,根据旗委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合法合规性审查,是指司法局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之前,由司法局提请旗法制办对决策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的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就下列重大事项做出的决策:
(一)关系到司法行政部门的重大决策;
(二)涉及到司法行政利益问题的政策调整;
(三)涉及到全旗司法行政事业的重大事项决策。
(四)其它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
第四条司法局提交旗法制部门负责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律顾问进行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五条对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决策承办单位和其它有关单位应当积极协助旗法制部门,同时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供下列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一)关于决策基本情况的有关材料;
(二)与该决策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特别是禁止性规定;
(三)该决策的备选方案;
(四)该决策的可行性说明;
(五)与该决策有关的统计数据、调查分析和评估报告等资料;
(六)有关征求意见的综合材料;
(七)进行合法性审查时需要的其它材料。
第六条重大行政决策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未通过合法性审查的,不予提交司法局领导班子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通过审查的,再由司法局领导班子会议讨论执行。
第八条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推进合法性审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推进合法性审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作者:来源:《唯实》2015年第09期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是指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为防止违法决策而对行政决策权限、内容、程序等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核实的一种行政程序制度。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
并将合法性审查上升为重大行政决策的5个法定程序之一。
可见,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成为当前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和突出亮点之一。
江苏省政府法制办组织课题组就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赴广东、海南及本省部分市县进行了专题调研,对江苏近年来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现状进行了概括总结,对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进行了剖析,提出了建立健全合法性审查机制,推进合法性审查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对策建议。
一、江苏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现状近年来,在江苏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和积极推动下,江苏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方面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初步建立。
一是从省级层面看,江苏省政府制定出台了《2015年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100号令),其中有专章对重大行政决策制度进行了规定。
二是从省辖市层面看,苏州、无锡、镇江、扬州、常州、淮安、连云港等市先后出台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相关规定,对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其中苏州市以政府规章的形式出台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将重大决策事项、决策程序和决策责任等上升到了“法定”层面。
三是从县级层面看,许多县级政府也逐步建立了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如吴江区区、镇两级全部建立了重大行政决策项目年度申报、审查、立项和实施的整体运行机制;如皋市2011年出台了重大事项决策规程和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逐步推动。
一是将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与依法行政工作同步部署。
2004年,江苏省政府在贯彻国务院《纲要》的意见中提出:“要建立健全法制机构协助本级政府和本部门依法做出决定、进行合法性评价的行政决策辅助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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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论证制度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要求,规范重大事项行政决策合法性论证过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论证的范围
(一)提出草案,制定系统内规章、对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处理及处罚重大或重要案件。
(三)队伍的建设规划。
(四)工作创新及发展规划。
(五)事关发展与稳定的重大行政措施、政策及重大活动。
(六)职能的设立、撤并和调整。
(七)其它需要由领导小组决策的重要事项。
上述事项,都须在经过论证后,再向上级呈报或提交政府法制部门会议审议。
第三条重大事项行政决策合法性论证程序
重大行政事项决策合法性论证工作贯穿于决策的全过程,包括重大决策事项的启动、论证、决策及决策结论意见。
(一)凡属上述规定的重大事项(紧急、特殊情况除外),应于集体决策前20天,由领导小组批转进行合法性论证。
(二)对论证事项,领导小组需提供下列资料:(1)关于重大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2)与重大决策事项有关
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3)重大决策事项的施行方案、可行性说明以及外地经验;(4)进行合法性论证需要的其他资料。
(三)在事前合法性论证中,要着重依据以下方面进行审查:(1)是否与国家、自治区、巴州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一致;(2)是否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WTO 原则;(3)是否符合相关法律程序的规定;(4)是否存在超越职权决策的问题。
(四)合法性论证后,要形成书面论证意见,明确说明合法、修改、反对的理由、依据,报区政府法制办并备案存档。
(五)领导小组要高度重视法制机构的审查论证意见,对认定为违法的事项,不能列入决策的会议议题。
对于法制机构依法提出的修改意见,领导小组要充分吸纳,并教育、引导决策议题提出单位服从法制机构的论证意见。
第四条要建立同级执法机构干部列席行政领导班子会议制度,在行政决策过程中,认真听取和吸纳执法机构干部的意见。
第五条建立集体决策后有关决议案文本法制审核制度行政领导班子会议形成重要决定后,需印发会议纪要或文件的,应先进行合法性把关后,再按程序审核审批。
第六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