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论证专家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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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管理办法

广州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管理办法

附件广州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建质…2011‟13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属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专家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专家的监督管理工作。

广州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设科技委办)负责专家库及与之相关的专家管理工作。

第三条对专家的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有利于提高论证工作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市建设科技委办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专家管理细则;(二)建立专家库;(三)聘任和解聘专家;(四)协调处理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中出现的重大争议。

第五条专家库按岩土工程、模架工程、起重吊装和拆卸工程、拆除和爆破工程四个专业类别设臵,各专业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对应如下:(一)岩土工程1.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3.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4.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5.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相应危险性较大的岩土工程。

(二)模架工程1. 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支撑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 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4.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5.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6.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脚手架工程;7.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8.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9.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相应危险性较大的模架工程。

2023年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2023年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2023年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条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加强法治政府、廉洁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二)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者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财政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应当遵守本规定。

市、县(区)人民政府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重大行政决策在出台前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等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规律,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不断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

第六条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规定第二条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本地实际和重要工作,制定决策事项目录,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专家咨询论证、公示和听证实施细则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专家咨询论证、公示和听证实施细则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专家咨询论证、公示和听证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处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质量,适应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成都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专家咨询论证办法》和《成都市重大行政决策公示和听证暂行办法》,结合本处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处拟作出下列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原则上应进行专定咨询论证:(一)本处制定的涉及重要公共事务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在提交党工委会讨论前,由牵头起草部门组织专家咨询论证;(二)重要工作程序及面向公众的办事程序调整,在正式实施前,由牵头部门组织专家论证;(三)涉及社会稳定的重大信访案件,在正式答复前,由办公室和综治办组织专家论证;(四)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承办决策事项部门组织专家咨询论证。

第三条专家咨询论证可采取书面征询意见的方式,也可采取召集会议的方式,采用会议方式咨询论证的,应当作好会访记录。

第四条约请咨询论证的专家,一般应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具有诚实正派、廉洁公正的品德。

专家来源主要有:(一)市政府咨询专家库;(二)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三)律师、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有资格的行业资深人士;(四)其他。

第五条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咨询事项,属本细则第二条中(一)、(二)项情形之一的,在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后,必要时进行公示,广泛听取各方意见。

第六条本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一般通过区公众信息网进行公示,涉及办事程序、环节调整的,还应当在办事现场公示,公示时限一般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第七条拟作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听证的,应由牵头承办部门在公示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确定召开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参加方式、参加人员等。

第八条举行听证会,由拟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牵头承办部门负责人担任主持人,全面负责组织听证会的召开。

听证参加人的范围、数量由听证主持人根据听证事项的内容确定,并在召开听证会的三日前将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参加人。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1.17•【字号】粤府办[2004]107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4]107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十一月十七日广东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第一条为健全评标专家库管理制度,规范评标行为,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原国家计委颁布的《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消除地区、行业局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建立全省统一的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

第三条广东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省专家库)由贸易、工业、农林、交通、建筑、水利、能源、环保、铁道、民航、科技、信息、教育文化、卫生医药、法律等相关行业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专业人员组成。

每行业人数不得少于50人。

省专家库根据使用功能,按行业(专业)和地方(区域)分类设置子库。

为全省的工程建设、服务和货物采购等招标活动提供相关评标专家并对相关的评标活动实施管理。

第四条省专家库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共同组建和管理。

省专家库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统一组织对入选专家进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知识及职业道德的培训;(二)办理评标专家的入库登记手续;(三)对评标专家资质组织定期复审和考核;(四)组织协调和审查监督,随机抽取和选定评标专家,包括二次抽取或补充抽取;(五)审查监督由招标人按规定直接选择的评标专家;(六)建立评标专家档案,整理、归档、保管有关文件资料。

重大行政抉择专家论证管理制度

重大行政抉择专家论证管理制度

重大行政抉择专家论证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促进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提高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质量和行政极其重要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政府重大行政立法机构决策事项的专家进行咨询论证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建设所称咨询专家,是指由由市政府聘请,答疑邀请参与市政府重大行政事务决策事项咨询论证工作,具有高级职称以上的,对有关函件决策事项提出论证意见的专家。

决策程序第四条由市政府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需要,按照内外联结的原则,建立咨询专家库。

专家库由统计学家本市专家和市外专家组成,并按专业分类,由市人事局建立档案,集中统一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全市经济建设发展战略方向、中长期规划以及年度发展计划,政府投资审批部门和政府审批程序的涉及专业性较强的重大建设项目,在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前,原则上应经专家咨询论证。

第六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第十五条进行咨询论证,根据决策程序所涉及的迈纳斯省专业和职能,由市政府或负责市领导委托有关职能部门或有关专家分管进行组织。

第七条受委托的市政府职能部门或有关专家,负责按咨询论证的用例,组成5人以上的专家小组,采取会议或书面方式进行论证。

第八条咨询专家小组按照市政府咨询论证工作的要求,受市政府委托,必要性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有效性、科学性和公平性可行性进行咨询论证,提出重大决策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重大组织承担决策事项咨询实证的相关部门负责整理汇总专家论证意见,在咨询论证会结束或建议收到书面论证意见的10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提交论证结果。

第十条咨询论证所需经费,根据重大决策论证的事项,由组织论证的职能部门提出修改意见,由市政府统一协调逐步解决。

第十一条市政府接待室、研究室会同人事部门对每位咨询专家建立评审其他工作档案,一直活跃记载投身于咨询论证的具体情况。

第十二条本制度村委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实行。

事务所介绍111

事务所介绍111

嘉权成立伊始,就以“凭高眺远”为理念,严格控制质量, 注重每一个专业细节。坚持以客户为中心,创造双赢。
事务所介绍
1985年,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伴随着中国专利制度的实
施而诞生,是中国成立最早的专利商标事务所之一,具 备国内和涉外知识产权代理资格的蓬勃发展,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也在不 断发展壮大,先后在江门、佛山、顺德、中山、广州、珠海、深圳、 美国三藩市和洛杉矶设立了分公司,并逐步形成以广州为核心,市场 逐步覆盖珠三角,同时延伸至全国和世界主要发达国家。 目前公司设有多个专业部门,包括国际部、国内专利部、商标部、维 权诉讼部、质量监督部、科技项目部、办公流程部、市场拓展部、客 户服务部、人力资源部、企业策划部、贯标部、技术交易部,形成了 专业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机构的现代化管理格局,目前是华南地区最 具规模与实力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机构之一。 嘉权坚持专业领先,公司制集团化运作,内部整合和统一调配人力资 源,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专业优势。
资深的前国家专利局审查员加入嘉权公司或担任公司高级 顾问,从专利审查的角度进行质量把控和监督。
语言专家 嘉权拥有一支优秀的翻译团队,能专业翻译英语、日语、 德语、法语等主要语种,多位语言专家获得最高级语言资 质,例如英语八级、日语一级,同时具备技术背景。
嘉权专家
教育背景: 毕业于上海铁道学院(现并入上海同济大学)机车设计与制造专业 专业资质:专利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司法鉴定专家 主要社会职务: 广东专利代理协会第一届会员大会理事会理事,协会讲师团讲师; 政协江门市第十一届委员会委员;江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广东省 知识产权研究会常务理事。 主要荣誉: 1997年被评为广东省先进专利代理人;2006年被评为广东优秀知 识产权诉讼代理人。 专业特长: 从事专利代理工作近20年,代理专利申请近3000件,代理知识产 权诉讼案件近120件,其中包括被广东省知识产权局评为“十大知 识产权案件”之首的鹤山市建筑机械厂有限公司诉广州、南海、顺 德等地二十几个厂的侵权案,帮助鹤山市建筑机械厂有限公司维护 了市场、挽回巨大的经济损失;代理鹤山银雨灯饰、鹤山市明可达 台灯、维达纸业等公司的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案 件,积累了丰富的专利代理及知识产权诉讼经验。 工作语言:中文,英文。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广州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名单的通知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广州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名单的通知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广州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4.08•【字号】穗建质[2014]352号•【施行日期】2014.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广州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名单的通知(穗建质〔2014〕352号)各区(县级市)建设局,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市市政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广州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按照《广州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管理办法》建立了专家库。

现将专家库专家名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请各单位按照《广州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原2011年发布的《关于公布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脚手架工程施工方案审查推荐专家名单的通知》(穗建质〔2011〕265号)、《关于公布拆除、爆破工程施工方案审查专家名单的通知》(穗建质〔2011〕266号)及2012年发布的《关于第二次公布拆除、爆破工程施工方案审查专家库名单的通知》(穗建质〔2012〕425号)、《关于第二次公布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脚手架工程施工方案审查专家库名单的通知》(穗建质〔2012〕426号)废止。

特此通知。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4年4月8日附件1:广州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附件2:广州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模架工程施工方案论证专家附件3:广州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附件4:广州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

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8.26•【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2号•【施行日期】2022.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2号《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2022年5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16届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郭永航2022年8月26日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决策草案的形成第一节决策启动第二节公众参与第三节专家论证第四节风险评估第三章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第一节合法性审查第二节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第四章决策执行与调整第五章决策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全面领导,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广州市依法行政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作出和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重大行政决策在出台前应当由政府党组按照《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等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决策机关可以根据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并结合所属部门制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具体标准,形成本级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决策机关应当编制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于每年第一季度经同级党委同意后,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18•【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2010年9月20日市政府第13届1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万庆良二○一○年十月十八日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和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以下统称为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适用本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法需要报请上级机关批准的,政府依照本规定提出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后,应当报请上级机关批准。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法应当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政府依照本规定提出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后,应当依法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民主和合法的原则,遵循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第四条政府办公厅(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对政府职能部门和下级政府决策制定和执行等有关工作的行政监察。

第二章决策范围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由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决策)包括以下事项:(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二)编制和修改各类经济、社会、文化发展和公共服务总体规划;(三)使用重大财政资金,安排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处置重大国有资产;(四)开发利用重大自然资源;(五)制定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住房保障、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六)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七)其他需要政府决定的重大行政管理事项。

广州市依法行政条例

广州市依法行政条例

广州市依法行政条例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8号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六次会议于20XX年9月28日通过的《广州市依法行政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XX年12月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XX年12月15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州市依法行政条例》的决定(20XX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查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广州市依法行政条例》,该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广州市依法行政条例(20XX年9月28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六次会议通过20XX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施行政行为应当遵循合法合理、程序正当、公开公正、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原则。

第三条行政机关以自己的名义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并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应当以其隶属的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由该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议事协调机构不得行使行政机关的职权。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的依法行政工作,并对其行政管理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依法行政工作实施监督。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工作,并对其行政管理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依法行政工作实施监督。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依法行政的具体工作。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21•【字号】中府[2013]2号•【施行日期】2013.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府〔2013〕2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2013年1月21日中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政府重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市县(区)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见》(粤府〔2007〕85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政府依法定职责权限,对涉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

第三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适用本规定,各镇政府(含火炬区管委会、区办事处,下同)参照本规定,就本镇区范围内的重大行政决策及决策程序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市法制局备案。

第四条市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指导、协调工作,以及决策执行落实的检查、督促、考核工作。

市法制局负责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制定和执行的行政监察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工作。

广州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广州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广州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市人民政府和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以下统称为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制定和执行,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实施部门]政府办公厅(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政府法制机构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对本级政府职能部门和下一级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本级政府职能部门和下级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和执行工作,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

第四条[决策原则]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民主、合法的原则。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过程和结果应当公开。

第二章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第五条[决策定义]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由政府依法定职权作出的涉及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具体范围]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事项:(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二)编制和修改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三)重大财政资金使用安排或者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四)城市改造与建设、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教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物价、人口和计划生育、食品药品安全、房地产开发、保障性住房建设、安全生产、公共交通、交通秩序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措施;(五)其他依法需要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决策界定]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范围和量化标准由政府办公厅(室)会同政府法制机构根据本市社会发展实际情况拟定或修订,报政府审议后公布执行。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范围和量化标准应当自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内送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广州市政府决策咨询专家库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广州市政府决策咨询专家库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广州市政府决策咨询专家库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8.23•【字号】穗府办[2005]37号•【施行日期】2005.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广州市政府决策咨询专家库的通知(穗府办[2005]37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健全政府决策机制,推动政府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市政府同意建立广州市政府决策咨询专家库。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组织形式以广州地区高校、科研院所为主,选择一批学有专长、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学术研究水平和一定知名度,对广州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比较熟悉的专家学者,通过聘任的形式,组成市政府决策咨询专家库。

(一)聘任条件和程序。

1.聘任条件。

具有高级职称,在本专业范围有坚实的专业基础和较深的学术造诣,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研究能力,热心为广州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决策咨询服务,身体健康,作风正派,遵纪守法,责任心强。

2.聘任程序。

专家候选人一般由市政府工作部门和有关高校、研究机构推荐,也可由市政府领导直接推荐。

符合条件、适宜入选的,推荐单位征得本人同意,由被推荐人填写推荐表格,推荐单位审核并加具意见后送市政府研究室;市政府研究室对推荐单位报送的推荐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聘任条件的人选报分管副市长审定,批准后以市政府名义发给专家证,并予以公布。

(二)分类编组。

首批入选的118名专家,按专业、方便、高效的原则分为14个专家组,即:区域经济与产业发展、工业经济发展、农业与农村发展、商贸与现代服务业发展、交通运输业发展、电子信息业发展、对外经济贸易、金融财税、依法治市、城市规划设计、城市建设与管理、科技教育与人才、劳动就业与社会保障、公共卫生。

每个组由5—15名专家组成。

(三)动态管理。

专家人选原则上每三年聘用一次。

广州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

广州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

广州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州市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工作,发挥科技专家在科技创新中的作用,提高科学决策水平,结合广州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开展科技评估、鉴定、验收及咨询等活动需要使用专家库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技专家是指来源于高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企业、政府机关和社会团体等组织并入选广州市科技专家库的专家。

第四条专家库管理遵循“统一建设、集中管理、资源共享、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广州市科技行政部门是专家库的管理部门。

专家库的运维及日常管理工作委托广州生产力促进中心承担。

(一)专家库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1.负责专家库建设、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2.研究和决定专家库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3.组织专家征集、出库入库、培训和考核等,负责开展专家工作评价。

4.组织召开专家库管理工作会议等。

(二)广州生产力促进中心的主要职责:1.负责专家出入库初审工作。

2.负责专家信息动态管理、系统维护和技术支持工作。

3.负责专家的日常联络等事务性工作。

4.组织开展专家工作评价等。

第二章专家出入库第六条专家入库基本条件:(一)社会公信力高,工作责任心强,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评价意见和建议。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学术水平,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的发展动态,熟悉相关政策、标准和法律法规。

(三)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累计5年以上。

(四)在时间和精力上能保证完成评估、咨询等工作。

(五)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院士、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或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若法定退休年龄大于65周岁的,则从其法定退休年龄。

(六)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第七条专家分类及入库条件。

除满足第六条外,还应满足:(一)高校、科研院所及事业单位类,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近三年作为项目组主要成员(排名前3位)承担过省厅级或地市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取得研究成果、出版专著。

2.获得正高专业技术职称;或获得副高专业技术职称5年以上。

立法与决策咨询服务制度

立法与决策咨询服务制度

立法与决策咨询服务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市政府行政立法和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程序,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及实务工作者在政府立法和重大行政决策中的参谋作用,提高行政立法和重大行政决策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重大行政决策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根据行政立法、重大行政决策(含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市政府立法和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工作需要,遴选具有丰富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及实务工作者,建立市政府立法和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

专家库成员为法律、城乡规划、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环境、历史文化保护、经济发展、社会治理、公共服务、科技创新、市场监管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实务工作者。

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专家库的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专家库成员从下列单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人员中选聘:(一)有关国家机关;(二)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三)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四)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五)行业协会、商会、研究会等社会组织。

第四条专家库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二)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或者丰富的实务工作经验、良好的职业品德、纪律意识;(三)高校教师、研究人员,应当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称;法律实务工作者,应当具有法律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相关领域专家应具有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四)遵纪守法,无刑事犯罪记录,近5年内未受过纪律处分、政务处分、所在领域履行职责相关的行政处罚及行业处分等。

(五)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具备履行职责的意愿以及必要的时间和精力。

第五条专家库成员按照下列程序确定:(一)有关单位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推荐人选、本人自荐、市司法行政部门定向邀请。

(二)市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对各方面推荐或自荐的专家库人选组织审核,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后,择优提出建议人选名单报市政府批准;(三)市政府审定同意后,颁发聘任证书。

广州专家库的申请条件

广州专家库的申请条件

广州专家库的申请条件
广州专家库是由广州市人民政府设立的一个专家资源库。

该库旨在为广州市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提供高水平的专业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促进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

要成为广州专家库的成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博士学位以上学历;
2. 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能力,在自己的领域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3. 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实践经验,能够为实际问题提供科学、合理的解决方案;
4.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合作精神,能够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和社会服务。

如果您符合以上条件,并且有意向加入广州专家库,请务必认真填写申请表,并附上相应的证明材料。

经过审核后,如果您的申请获得通过,就可以成为广州专家库的一员,享受相应的权益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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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法治政府建设的革新之路

互联网时代法治政府建设的革新之路

互联网时代法治政府建设的革新之路王敬波地方法治政府建设的总体水平进步明显,不同区域之间的法治政府建设不平衡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行政的实施纲要》(2004年发布)、《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2008年发布)、《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2010年发布)等文件研发了地方法治政府评估指标体系,对100个重要城市连续四年,分别从“全面履行政府职能”“依法行政的组织领导”“政府制度建设”“行政决策”“行政执法”“政务公开”“监督与问责”“社会矛盾化解与行政争议解决”“社会满意度调查”9个方面进行评估。

评估采用网络调查、执法体验、信息公开申请、实地考察、公众满意度调查等方式进行。

评估显示:地方法治政府建设的总体水平进步明显。

特别是“社会矛盾化解与行政争议解决”的提升幅度较大。

评估发现:我国地方法治政府整体水平不高,仍然处于及格线,仍然有12个地方政府不及格,没有落实国务院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多项要求。

另外,不同区域之间的法治政府建设不平衡,各地区间差异巨大,东部好于中西部,西部城市法治水平最低;市级政府好于职能部门和区县政府,说明法治政府的难点在中西部,在基层政府。

法治发展不平衡会对国家法制统一产生消极影响,因此应该有针对性地开展“法治扶贫”,通过多种方式,着力解决法治政府建设区域不平衡问题。

2015年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肯定了共享经济的发展方向:“坚持开放共享。

营造开放包容的发展环境,将互联网作为生产生活要素共享的重要平台,最大限度优化资源配置,加快形成以开放、共享为特征的经济社会运行新模式。

”同时指出“发展共享经济,规范发展网络约租车,积极推广在线租房等新业态,着力破除准入门槛高、服务规范难、个人征信缺失等瓶颈制约。

”共享经济的迅速发展打破了依据传统经济模式构建起来的法律制度的平衡,倒逼监管体系的重构和法律制度的完善。

试图将共享经济套进传统规制模式的想法无疑是错误的,过时的规制体系必然使得新兴经济类型陷入现有规制体系的类比窠臼,不仅损害市场创新,甚至以保护消费者为目的的监管措施最终会伤害消费者,从而事与愿违。

专家咨询制度

专家咨询制度

**市重大决策专家咨询制度第一条为健全我市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政府决策的民主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涉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按照本制度进行专家咨询论证。

决策承办单位对属于前款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市政府可以指令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第三条市委、政府要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咨询专家库。

在未建立专家库前,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咨询有关专家的,由承办单位提出。

第四条咨询论证采取以下方式:(一)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二)书面形式。

第五条咨询论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提出咨询论证事项;(二)确定咨询的专家组成员;(三)向专家组成员提供相关文件及背景资料;(四)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或通过书面形式,听取专家组成员的意见和建议;(五)根据专家组成员的意见,形成专家咨询论证意见。

第六条咨询论证专家组成员应就下列内容对咨询论证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一)决策的必要性;(二)决策的可行性;(三)决策的经济社会效益;(四)决策的执行条件;(五)决策对环境保护、生产安全等方面的影响;(六)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

第七条咨询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一)以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履行职责,客观、公正、科学地进行咨询论证;(二)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咨询论证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情况,不得丢失、外传参与重大决策事项资料;(三)接受市委、政府的监督和管理;(四)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义务。

第八条市委、政府各部门应按照本制度制定符合各自实际的规章制度,并报上级党委、政府备案。

全市各苏木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参照执行。

第九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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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论证专家库
管理工作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论证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依据《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专家是指入选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论证专家库的专家。

第三条广州市政府研究室为专家管理部门,其所属广州市发展与改革研究中心具体承担专家库建设和管理职能,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专家选聘(含换届和增补)、解聘、培训和考核等,负责专家的日常联络和服务;
(二)跟踪论证过程,参与评估论证效果,组织开展专家工作评价等。

第四条专家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学术造诣高,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获得相应的资格认证,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二)实践经验丰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社会公信力高和工作责任心强,作风正派,能够据实、负责、公正地提出论证意见和建议;
(四)积极性高,热心决策论证工作,在时间和精力上可以保证完成相关工作。

第五条专家按以下程序公开征集产生:
(一)公布征集信息:由专家管理部门函请省内各科研单位、大专院校、行业协会、企业以及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区政府推荐,同时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市政府研究室官网公布征集信息。

(二)接受报名: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经所在单位或聘用单位加具意见,与其他申报资料一并送交专家管理部门。

(三)资格审核:专家管理部门审核申报资料,提出拟聘专家名单。

(四)公示:专家管理部门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市政府研究室官网公示拟聘专家名单。

(五)批准:专家管理部门将拟聘专家名单报市政府批准。

(六)签订协议:专家管理部门与专家签订聘用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七)聘任:专家管理部门以市政府名义聘任,并函告各有关单位、专家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八)发证:专家管理部门制作聘书,由市政府办公厅加盖市政府印章后颁发给专家。

(九)公告:专家管理部门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市政府研究室官网上公告专家名单。

第六条申请或推荐入库的专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表;
(二)个人身份证明和职称证明资料;
(三)个人工作简历;
(四)学术、专业成就的证明资料;
(五)其他相关的证明资料。

第七条专家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自动解聘。

第八条专家管理部门可根据论证工作需要增补专家。

增补专家聘任截止日期与同届专家聘任截止期相同,到期一并换届。

增补专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征集:市政府工作部门、区政府推荐或专家管理部门邀请。

(二)接受报名:增补对象填写申请表,经所在单位或聘用单位加具意见后,与其他申报资料一并送交专家管理部门。

(三)资格审核:专家管理部门审核申报资料,作出聘任决定。

(四)公示:专家管理部门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市政府研究室官网公示拟聘专家名单。

(五)批准:专家管理部门将拟聘专家名单报市政府批准。

(六)聘任:专家管理部门以市政府名义聘任并补签协议,函告各有关单位、专家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七)发证:专家管理部门制作聘书,由市政府办公厅加盖市政府印章后颁发给专家。

(八)公告:专家管理部门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市政府研究室官网上公告增补专家名单。

第九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前解除聘任:
(一)触犯法律法规而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二)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三)论证事项与本人或者所在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应当主动回避而不回避的;
(四)以决策论证专家身份从事商业活动的;
(五)泄露论证活动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其他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的;
(六)未经专家论证组织部门同意,泄漏论证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的;
(七)3次不接受论证工作任务的;
(八)收受论证事项涉及的企业、组织和个人输送利益的;
(九)接受论证邀请后无故缺席1次或迟到2次的;
(十)因专家个人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从事论证工作的;
(十一)专家本人申请解聘的;
(十二)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的情形。

第十条专家解聘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专家管理部门核实相关情况,作出解聘决定;
(二)专家管理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在市政府研究室官网公告,并更新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布的专家信息。

第十一条专家论证组织部门自行抽选专家库专家,选定后自行通知专家本人并建立工作联系,同时将专家名单函告专家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论证专家与论证项目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实行回避制度。

获选专家开展论证工作前,须书面申明与论证项目及项目建设单位无利益关系,能依时参与论证活动。

第十三条专家库内专家不能满足论证工作需要时,专家论证组织部门可以邀约、特聘等方式邀请专家库以外的国内外专家参加论证,但邀约、特聘的专家人数不得超过专家总人数的二分之一,且应将邀约、特聘专家名单函告专家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专家管理部门跟踪监督、考评专家参与论证的工作情况、论证意见的可靠程度和决策实施效果,以此作为续聘或解聘的依据。

第十五条论证工作完成后,专家论证组织部门应评价每位专家工作情况,评价结果与专家论证报告一并送专家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专家库管理费用列入专家管理部门预算,专家(含邀约、特聘的库外专家)参加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论证的劳务报酬由专家管理部门给付。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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