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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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策专家咨询可否与听证并行

行政决策专家咨询可否与听证并行

行政决策专家咨询可否与听证并行为促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成都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从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了解,此举在全国尚属首创。

(《法制日报》5月7日)成都市政府从今年以来,就积极探索建立专家论证与集体决策相结合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成立了成都市咨询委员会。

今后,对重要的政府规章草案、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大型项目和关系社会稳定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提交该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前进行专家咨询论证,促进政府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可以说,这无疑是成都市政府打造“阳光、透明政府”,实现科学、高效决策的一个新举措。

长期以来,政府规章、重大行政决策的出台都只是行政机关的内部操作,虽说政府部门中不乏有专家、能人,但毕竟“众人拾柴火焰高”,而且有时偏偏就是“当局者迷,旁观者清”,因此,集思广义,走专家咨询论证是行政机关制定政府规章、进行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由之路。

所以,广东省政府在去年12月公布了“20XX-20XX年度重大决策咨询研究课题”,尝试以直接购买研究成果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买脑”,以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但是,我们认为,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的办法的出台,促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有力,但在实现行政决策的民主化上稍嫌不足。

毫无疑问,专家介入为决策提供更为准确的方向、更为科学的思路,当然,也使能参与到决策的人数多了,无疑也扩大了民主。

但是,民主的要旨并不完全在于参与的人数的多寡,还在于要让与这些决策利益息息相关的各方当事人能参与其中,他们的意见能得以听取,此为一;其二是政府规章的制定、重大行政的决策,也不仅仅要有科学性、高效性,有时还是各种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平衡,因此也必须要有与规章、决策有利害关系的人参与。

因此,设计一种听证程序,让利害关系人能参与,他们的意见能得以听取,是决策民主化的重要组成部份。

在美国,在制定有关物价、利率、环境、食品、药物标准等重要规章时,行政机关必须举行一种“审判式听证程序”。

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第一条为促进司法行政各项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建立把科学论证作为必经环节的决策机制,提高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质量,促进工作效率,结合我局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县局涉及司法行政管理的重要决策、措施、办法、规定、行政决定和社会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原则上应经专家咨询论证。

第三条县局设立司法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工作协调组,由局法制股承担日常工作。

其主要任务是:根据县局重大决策的需要,组织咨询专家围绕决策中的重大问题进行政策研究,提供科学的论证意见。

第四条根据司法行政工作的性质和特点,决策咨询专家一般由从事律师工作、公证工作的法律专家组成。

对一些特殊论证事项,县局专家咨询论证工作协调组可以邀请其他相关方面专家参加咨询论证。

第五条专家咨询论证工作协调组在组织相应的咨询专家论证的形式,可采用会议或书面的咨询论证方式。

第六条专家咨询论证的意见,由专家咨询论证工作协调组负责整理并提交县局作为决策参考。

第七条咨询专家实行聘任制,县局根据需要及专家工作实绩进行更换或续聘。

第八条咨询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从事相关专业工作一般满10年,具有中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并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三)具有政治觉悟、公正诚信、廉洁自律。

第九条咨询专家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

属单位推荐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十条县局咨询协调工作组根据申请和推荐材料,在广泛听取意见后,报县司法局审定,由县司法局颁发聘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通知申请人或推荐单位。

第十一条对经聘任的专家,由县局咨询协调工作组进行登记,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咨询专家享有下列权利:(一)经邀请可以列席县局研究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专业会议和参加县局组织的专题研讨会,参与有关部门的咨询论证活动;(二)根据需要可以按规定查阅相关文件资料;(三)可以独立为重大决策事项提供咨询论证意见和建议;(四)提出专家咨询论证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保证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合法,提高行政决策质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行政机关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决策规则。

第四条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一)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二)制定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三)制定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生态建设、防灾减灾、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安全生产、食品安全、教育卫生、住房建设、交通管理、国有企业改制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四)制定或者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五)编制财政预决算草案、大额资金使用安排;(六)研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七)制定或者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八)制定或者调整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九)行政区划变更方案;(十)为民办实事的重大事项;(十一)其他需由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政府部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部门根据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结合本部门职能确定,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六条政府部门重大行政决策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程度高或者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应当事先请示本级人民政府.第七条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公开。

第八条重大行政决策一般应当经过以下程序:(一)决策调研;(二)咨询论证;(三)公众参与;(四)风险评估;(五)合法性审查;(六)集体讨论决定;(七)公布结果。

法律、法规、规章对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应当向本级人大报告。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专家咨询论证、公示和听证实施细则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专家咨询论证、公示和听证实施细则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专家咨询论证、公示和听证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处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质量,适应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成都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专家咨询论证办法》和《成都市重大行政决策公示和听证暂行办法》,结合本处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处拟作出下列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原则上应进行专定咨询论证:(一)本处制定的涉及重要公共事务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在提交党工委会讨论前,由牵头起草部门组织专家咨询论证;(二)重要工作程序及面向公众的办事程序调整,在正式实施前,由牵头部门组织专家论证;(三)涉及社会稳定的重大信访案件,在正式答复前,由办公室和综治办组织专家论证;(四)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承办决策事项部门组织专家咨询论证。

第三条专家咨询论证可采取书面征询意见的方式,也可采取召集会议的方式,采用会议方式咨询论证的,应当作好会访记录。

第四条约请咨询论证的专家,一般应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具有诚实正派、廉洁公正的品德。

专家来源主要有:(一)市政府咨询专家库;(二)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三)律师、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有资格的行业资深人士;(四)其他。

第五条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咨询事项,属本细则第二条中(一)、(二)项情形之一的,在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后,必要时进行公示,广泛听取各方意见。

第六条本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一般通过区公众信息网进行公示,涉及办事程序、环节调整的,还应当在办事现场公示,公示时限一般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第七条拟作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听证的,应由牵头承办部门在公示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确定召开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参加方式、参加人员等。

第八条举行听证会,由拟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牵头承办部门负责人担任主持人,全面负责组织听证会的召开。

听证参加人的范围、数量由听证主持人根据听证事项的内容确定,并在召开听证会的三日前将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参加人。

专家咨询制度实施暂行办法

专家咨询制度实施暂行办法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服务,优质的文档,谢谢阅读/双击去除专家咨询制度实施暂行办法专家咨询制度实施暂行办法贵港市“西江创业创新领军人才计划”重大决策专家咨询制度实施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利用社会各界智力资源,提高市委、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质量,规范重大决策程序,建立科学决策体系,促进党委、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委、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事项专家咨询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实施专家咨询制度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实事求是、严谨务实、直言辅政,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积极开展决策咨询工作,为推动贵港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持。

第二章主要任务第四条本制度所称重大决策事项包括:(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二)编制城市发展、土地利用、自然资源开发等各类总体规划,确定或调整重要的区域规划,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环境污染治理等专项规划;(三)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特别是涉及环境保护、生态建设、公益事业等项目,以及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政策措施的制定出台;(四)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五)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六)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七)其他需由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五条为便于加强与专家的联系,设立贵港市决策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

第六条咨询委下设办公室,由市委政策研究室管理。

办公室主要负责提出咨询工作建议,协助咨询委开展调研工作,做好咨询委员的联络工作,组织咨询会、座谈会等活动,编辑咨询专报,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七条咨询委建立办公室会议制度,由主任、副主任及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参加,研究、解决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八条咨询委建立咨询专家库,整合全市科学研究资源,形成多层次、多学科决策咨询网络。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保证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合法,提高行政决策质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行政机关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决策规则。

第四条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一)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二)制定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三)制定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生态建设、防灾减灾、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安全生产、食品安全、教育卫生、住房建设、交通管理、国有企业改制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四)制定或者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五)编制财政预决算草案、大额资金使用安排;(六)研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七)制定或者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八)制定或者调整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九)行政区划变更方案;(十)为民办实事的重大事项;(十一)其他需由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政府部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部门根据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结合本部门职能确定,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六条政府部门重大行政决策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程度高或者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应当事先请示本级人民政府。

第七条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公开。

第八条重大行政决策一般应当经过以下程序:(一)决策调研;(二)咨询论证;(三)公众参与;(四)风险评估;(五)合法性审查;(六)集体讨论决定;(七)公布结果。

法律、法规、规章对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应当向本级人大报告。

阳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泉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重大行政决策制度的通知

阳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泉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重大行政决策制度的通知

阳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泉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重大行政决策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阳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8.12•【字号】阳政发〔2020〕7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阳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泉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重大行政决策制度的通知阳政发〔2020〕7号阳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泉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重大行政决策制度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阳泉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阳泉市人民政府2020年8月12日阳泉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山西省关于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决策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一)制定有关公共卫生、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各类总体规划、重要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产业规划等;(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水、土地、能源、矿产、生物等重要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和传统民居、风景名胜区以及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文化馆等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法规对前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13•【字号】深府办[2013]28号•【施行日期】2013.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3〕2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1月13日深圳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健全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行政决策机制,提高政府行政决策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印发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12〕37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政府及其各部门、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审议决定下列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之前,应当按照本暂行办法规定进行专家咨询论证:(一)涉及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和政府重大建设项目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二)国家、省、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专家咨询论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第三条涉及民生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还应当依法事先向社会公布,开展社情民意调查、听证及测验等方式,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并通过适当途径反馈。

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的,还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听证。

第四条专家咨询论证意见是行政机关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重要参考依据。

按本办法规定应当经过专家咨询论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在提交决策前组织专家咨询论证。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保证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合法,提高行政决策质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行政机关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决策规则。

第四条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一)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二)制定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三)制定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生态建设、防灾减灾、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安全生产、食品安全、教育卫生、住房建设、交通管理、国有企业改制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四)制定或者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五)编制财政预决算草案、大额资金使用安排;(六)研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七)制定或者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八)制定或者调整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九)行政区划变更方案;(十)为民办实事的重大事项;(十一)其他需由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政府部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部门根据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结合本部门职能确定,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六条政府部门重大行政决策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程度高或者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应当事先请示本级人民政府。

第七条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公开。

第八条重大行政决策一般应当经过以下程序:(一)决策调研;(二)咨询论证;(三)公众参与;(四)风险评估;(五)合法性审查;(六)集体讨论决定;(七)公布结果。

法律、法规、规章对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应当向本级人大报告。

东莞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

东莞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

东莞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制定目的及依据】为了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工作,全面推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进一步提高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质量和水平,根据《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试行)》(粤府办〔2012〕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适用本办法。

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府直属各单位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参照本办法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概念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纳入《东莞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事项。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是指决策承办单位在市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的论证活动。

决策承办单位,是指《东莞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承办部门。

第四条【基本原则】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应当遵循科学、中立、客观的原则。

第五条【咨询论证范围】对于专业性、科学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进行专家咨询论证。

其余重大行政决策,决策承办单位认为确有必要进行专家咨询论证的,可以进行。

省、市依法行政考评对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专家库的设立和管理】市人民政府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业分库。

市人民政府专家库应当实现全市资源共享。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府办)负责市人民政府专家库的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工作规程和运作机制,制定专家选聘程序和日常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

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设专家库,需要进行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的,可以从市人民政府专家库或省人民政府专家库中选取专家。

第七条【专家遴选程序】市人民政府专家库面向社会公开征集专家,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30•【字号】湘政办发[2011]41号•【施行日期】2011.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41号)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湖南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机制,充分发挥专家在依法、科学、民主决策中的作用,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专家咨询论证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研究室负责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第二章咨询论证范围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作出《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过专家咨询论证:(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二)编制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三)编制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四)重大政府投资项目;(五)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六)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住宅建设、安全生产、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措施;(七)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九)其他需由省人民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重要程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分为特别重大行政决策和一般重大行政决策。

特别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省人民政府研究室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决定。

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

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

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程序,充分发挥专家在重大行政决策中的参谋作用,推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市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开展专家咨询论证工作。

市政府根据专家咨询论证工作需要,遴选具有丰富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及实务工作者,建立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

第三条(部门职责)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指导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工作,督促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咨询论证。

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负责专家库的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基本原则)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广泛遴选、优化结构、整合资源、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五条(专家库建设)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工作需要,专家库设立经济发展、社会治理、城市建设、科技创新、依法行政等专家组别,每组不少于5位成员,根据各自专长领域承担相关咨询论证工作。

第六条(专家库成员)专家库成员可以从行业主管部门、教育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社会组织、有关企业等单位中遴选。

第七条(选聘条件)拟聘专家库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三)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较强的服务决策能力;(四)熟悉相关领域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以及行业发展动态,一般应当具有高级或者相当于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在该领域具有较高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五)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与所在领域履行职责相关的行政处罚以及行业处分等;(六)具备履行职责的意愿和身体条件。

第八条(选聘程序)专家库成员人选坚持自愿原则,采取个人申请、组织推荐、定向邀请等方式,由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对被推荐人进行初审并提出拟聘人员名单,报市政府审定批准后,颁发聘书。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的通知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的通知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通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9.28•【字号】通市政函〔2021〕46号•【施行日期】2021.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的通知通市政函〔2021〕4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医药高新区、吉林通化国际内陆港务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有关规定,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程序,市政府决定建立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

现将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张强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姜明林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钱林市发展改革委总工程师孙国庆市教育学院副院长马立峰市教育局教育督导室副主任李红军市科技局四级调研员庞世勇市科技局科技发展科科长刘震清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无线电和信息化科科长刘守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审批办主任刘晓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食品工业科科长崔玲市民委四级调研员王良市公安局法制支队支队长生雷市民政局副局长李守玉市民政局社会福利事务科科长祝宏全市司法局副局长史大铭市司法局法制审查备案科科长刘宁市财政局二级调研员刘妍市财政局副局长孙晴市财政局副局长宋学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董日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孙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牛坤市自然资源局港务区分局局长张志学市自然资源局矿业权管理科科长孙士平市自然资源局项目建设规划科一级主任科员徐建胜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张桉旗市生态环境局水环境科科长黄玉发市生态环境局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高旭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工程建设管理处处长王志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工程建设管理处副处长宿春钢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法规科副科长牟利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法制督查科科长张金帅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规划监察支队副支队长李彤春市公路管理处副处长程楠市地方海事局科员张卫东市农田水利管理站站长孙建军市河道管理站负责人王天鹏市农业农村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科长王洪茂市农业农村局畜牧管理科科长刘炜市商务局对外经贸科科长王粮臣市商务局投资促进二科负责人张睿市开发区建设服务中心负责人董庆林市美术馆馆长杨文君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车明亮市卫生健康委副主任刘胜贺市卫生健康委副主任张卫东市退役军人局移交安置科副科长于连才市应急局局长张建男市应急局综合科科长王福春市审计局四级调研员徐满成市政府外事办四级调研员鄂顺欣市市场监管局登记注册科科长周长利市市场监管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管科科长胡刚市医保局政策法规科科长程滨市管局房地产和节能管理科副科长张志霞市粮油卫生检验监测站站长张宇飞市人防办工程管理科副科长吕绍锋市金融办党组书记丁延青人民银行通化市中心支行行长吴叶玉通化市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徐凤岐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四级调研员刘泽峰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电子政务管理科科长郑殿波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迟旭市乡村振兴局综合扶贫科科长隋军吉林哈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科研宣教科副科长王镇江吉林哈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高级工程师关维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息规划科科长徐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东昌管理部主任通化市人民政府2021年9月28日。

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专家咨询论证办法(试行)-武政[2006]18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专家咨询论证办法(试行)-武政[2006]18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专家咨询论证办法(试行)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专家咨询论证办法(试行)(武政[2006]18号2006年5月22日)第一条为促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提高重大行政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公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组织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专家咨询论证,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对于涉及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专业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组织专家咨询论证的,由市人民政府提出或者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同意,交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咨询委)负责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所提请进行专家咨询论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相关资料,提前5个工作日送达市咨询委,并提出决策咨询论证的有关要求。

第五条市咨询委应当根据提请专家咨询论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内容,邀请相关专家参加咨询论证。

一般应当保证专家有5个工作日以上的咨询论证准备时间。

第六条市咨询委对提请专家咨询论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一般采用会议或者书面形式组织进行。

第七条市咨询委负责根据专家提出的咨询论证意见,形成决策咨询论证报告,提交市人民政府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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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
为完善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机制,充分发挥专家在依法、科学、民主决策中的作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3号)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专家咨询论证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是指按照本办法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拟决策事项的合法性、科学性、可行性、风险性以及其他相关因素进行的专业性咨询论证活动。

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应当组织专家咨询论证。

未经专家咨询论证的决策草案,不得提交审议,不得决定实施。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保障专家依法、独立、客观地开展论证工作。

第二章行政决策咨询论证范围
第五条本办法所涉及的重大行政决策,是依法纳入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的决策事项,包括如下事项:
(一)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二)制定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制定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生态建设、防灾减灾、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安全生产、食品安全、教育卫生、住房建设、交通管理、国有企业改制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
(四)制定区域合作、涉外事务、民族宗教事务等区域特别事务重大行政决策;
(五)制定或者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六)编制财政预决算草案、大额资金使用安排;
(七)研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
(八)制定或者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九)与公共安全直接相关的重大行政措施的制定与调整及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估的决策;
(十)行政区划变更方案;
(十一)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事关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的重大决策;
(十二)其他需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的设立
第六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由自治区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负责管理,健全完善工作规程和运作机制,为专家开展决策咨询论证工作提供相应的便利和服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需进行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时,在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中选取专家。

第七条确定咨询论证专家应以入库专家为主、库外专家为辅。

根据工作需要,可通过在专业领域邀约、特聘等方式邀请专家库以外的3名以上区内外专家参加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

第四章专家遴选标准
第八条遴选进入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的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熟悉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
(二)理论功底深厚,学术造诣高,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三)领导经验或实践经验丰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
(四)社会公信力高和工作责任心强,能够据实、负责、公正地提出咨询论证意见建议;
(五)热心决策咨询论证工作,在时间和精力上可以保证完成相关工作;
(六)具有相关公共政策领域本科以上学历。

第九条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面向社会公开征集专家,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

属于单位推荐的,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

第十条申请和推荐担任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或者推荐信;
(二)个人身份证明和职称证书;
(三)个人工作简历;
(四)学历、学术、专业成就的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从推荐的人员中筛选、审核并公示后,拟出聘任专家名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并颁发聘书。

第五章行政决策咨询论证方式
第十二条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的咨询论证,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专家咨询论证小组论证;
(二)专家个人论证;
(三)决策第三方评估。

必要时,决策承办单位可以会同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以课题形式面向社会购买服务,由第三方咨询机构或者咨询专家对重大行政决策开展咨询论证。

第十三条咨询论证可采取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议(包括网络、视频、电话会议)、专家提交咨询论证书面意见或其他适当的方式进行。

第六章行政决策咨询论证程序
第十四条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论证行政重大决策事项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需要进行专家咨询论证的事项,交给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7名专家组建专家组,确定咨询论证的主持人,同时准备重大行政决策相关预案及材料并提供给专家组;涉及面较广、争议性较强或内容特别复杂、敏感的重大行政决策,一般应有9名以上专家参加咨询论证;
(三)专家组在指定时间内完成调研并进行集体论证;
(四)专家组在召开专题会议论证后,形成综合的书面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并由自治区政府发展研究中心汇总相关材料一起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十五条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应当从正反、利弊等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全面论证。

内容一般包括:
(一)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二)重大行政决策的合理性、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
(三)重大行政决策的经济社会效益研究;
(四)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条件研究;
(五)重大行政决策对社会稳定、环境保护、生产安全等方面的影响研究;
(六)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研究。

第十六条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论证时,既可以个别单独进行,也可以召开会议,共同磋商。

必要时,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可以外出考察、调研。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为专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七条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应当对出具的论证意见签名确认,并对论证意见的科学性负责。

第十八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的论证意见进行归类整理,并对咨询论证专家提出的合理意见予以采纳;拟不予采纳的,应当及时与咨询论证专家沟通。

第七章专家权利与义务
第十九条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活动,享有以下权利:
(一)独立发表咨询意见,不受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二)要求决策承办单位提供或者向其调阅非涉密的相关档案资料、列席相关会议、参加相关调研活动等;
(三)根据自治区财政有关规定获得参加咨询论证活动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条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参与咨询论证的事项与本人或者所在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二)独立自主地开展咨询论证,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署名负责,并服从监督管理;
(三)不得以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身份从事与决策咨询论证无关的活动及商业活动;
(四)遵守保密规定,严格保守在咨询论证活动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对违反法律法规造成泄密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的聘期一般为3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前解除聘约:
(一)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工作任务,影响咨询论证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经考核不能胜任咨询论证工作的;
(四)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咨询论证工作的;
(五)本人提出申请要求解除聘约的。

第八章经费保障
第二十二条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咨询论证(含第三方评估)经费列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年度部门预算统筹安排。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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