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政府限牌合法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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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牌令”合宪性、合法性问题分析-法理学论文-法学论文

“限牌令”合宪性、合法性问题分析-法理学论文-法学论文

“限牌令”合宪性、合法性问题分析-法理学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2014年12月29日,深圳市政府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限牌令),决定从当日18时起,在深圳实行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

在我国现行体制下,限牌令具有一定的法理正当性,但其也有违宪、违法的问题。

地方政府应履行立法者审慎义务,通过依法治理、公众参与来制定公共政策,使其政策的公信力提升,破解法理困境。

一、限牌令的法理正当性评述限牌令作为一种有着良好期望的公共政策,其制定必然是为了追求社会公益的实现。

站在限牌令制定者的角度或从推崇限牌令的角度看,其必然有一定的法理正当性。

笔者认为其正当性见之于公私权的调和。

在法学理论中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始终是一对博弈的概念。

公共利益衍化出秩序价值、和谐价值与公民私权利调和而产生一种选择上的正当性。

其法理正当性体现如下:(一)限牌令是平衡私权利与公益的产物众所周知,法治社会的民事领域里遵循着法无禁止即可为原则。

但是经验告诉我们,一旦拥有权利,人们尽可能会把权利滥用到极致。

而我们所追求的合理社会,私权利不能没有边界,也不能不加以制约。

法学理论认为:限制自由的理由主要是侵害公共利益。

[1]160如果这种共同利益被损害,势必导致个体自由的丧失。

所以,几乎所有国家的宪法规范中都存在着基于公共利益可以对个人的宪法基本权利采取限制的条款。

限牌令是否属于公共利益?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学界有一定的共识。

功利主义法学代表人物边沁(JeremyBentham)认为所有人的最大幸福,是立法的目的。

[2]29德国学者纽曼斯克奴(Roman Schnur)认为公共利益是一个不确定多数人涉及的利益。

[3]73而国内学者王景斌也认为公共利益的受益对象必须达到一定数量。

[4]134笔者认为,理解公共利益应该回到启蒙思想家卢梭(Jean-JacquesRousseau)《社会契约论》中:任何国家权力无不是以民众的权力(权利)让渡与公众认可作为前提的。

高峰与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

高峰与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

高峰与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监督【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9【案件字号】(2021)京行终118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宏玉章坚强贾宇军【审理法官】马宏玉章坚强贾宇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高峰;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当事人】高峰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当事人-个人】高峰【当事人-公司】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代理律师/律所】杨晓勇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晓勇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晓勇【代理律所】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高峰【被告】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本院观点】关于国管局依法具有应高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和作出被诉告知书的行政程序合法性,双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本院不予赘述。

【权责关键词】合法户籍所在地质证合法性改判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高峰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

高峰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高峰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国管局依法具有应高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和作出被诉告知书的行政程序合法性,双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本院不予赘述。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秦大华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甘家口街道办事处不服规划管理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罚款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秦大华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甘家口街道办事处不服规划管理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罚款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秦大华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甘家口街道办事处不服规划管理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罚款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5【案件字号】(2020)京01行终73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乔军何君慧范术伟【审理法官】乔军何君慧范术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秦大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甘家口街道办事处【当事人】秦大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甘家口街道办事处【当事人-个人】秦大华【当事人-公司】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甘家口街道办事处【代理律师/律所】苗露宁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杨兴艳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苗露宁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杨兴艳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苗露宁杨兴艳【代理律所】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刑罚】对罪犯何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秦大华【被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甘家口街道办事处【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六款的规定,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罚款查封扣押户籍所在地现场笔录关联性合法性证据确凿行政复议【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同意一审法院对证据的认证意见,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亦予确认。

本院另查明,秦大华针对(2020)京0108行初2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经审理后,作出(2020)京01行终738号行政判决,维持了该一审判决。

再查,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行综合执法的决定》(京政发[2020]9号),自2020年7月1日起,原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公用事业管理、能源运行管理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下放至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并以其名义相对集中行使。

王伟诉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案

王伟诉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案

王伟诉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案(一)首部1.裁判书字号一审判决书: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02)东行初字第69号。

二审裁定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2)二中行终字第263号。

2.案由:认为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违法案。

3.诉讼双方原告(上诉人):王伟。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苗乐如,局长。

委托代理人:姜财源,王林平,市国土房管局干部。

第三人:北京东方海体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聂磊,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跃,北京市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五三,东方海体公司项目经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一审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鹏英;代理审判员:陈志杰、孙宇红。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建萍;代理审判员:徐宁、陈良刚。

6.审结时间一审审结时间:2002年9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2年12月11日。

(二)一审情况1.一审诉辩主张(1)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01年6月12日向北京东方海体置业有限公司颁发京房内证字第759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行为。

(2)原告诉称:原告在2002年4月向某区人民法院起诉北京东方海体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海体置业公司)售房存在欺诈行为并要求该公司双倍返还购房款的民事案件中,发现东方海体置业公司预售商品房时资证不全,缺少“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具备预售商品房的条件……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土房管局)未认真审查即为其发放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办理预售商品房的规定,属违法许可,请求法院撤销国土房管局向东方海体置业公司颁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3)被告辩称:原告所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属于相关法律规定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必备条件。

兑现依法治国 广东又开风气之先

兑现依法治国 广东又开风气之先

兑现依法治国广东又开风气之先广东省法制办23日确认已启动深圳车辆限牌合法性审查。

深圳去年底开始实施车辆限牌,东南大学副教授顾大松就此向广东省法制办提出质疑,要求审查深圳市做法的合法性。

法制办在15个工作日内回复了顾大松的要求,并已正式启动审查程序。

上级政府法制办审查下级政府的行为是否合法合规,这在以前就经常发生。

但广东省法制办这一次启动审查公开见诸媒体,审查的事项又是焦点性的限牌事宜,这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四中全会之后显得格外突出,展现了一种公众期待的新气象。

依法治国恐怕先要在政府层面形成突破。

这是四中全会的侧重点之一,也是公众眼中依法治国“真搞还是假搞”的试金石。

以往中国社会像是有个既定逻辑:政府的所有决定都是对的。

但事实是,政府的确有做错的时候,也有做事程序不合规的情况。

依法治国就是要把法律作为社会运行的核心规范,无论谁做事都要对照法律,政府尤其要受监督,并且要在遵法方面做出表率。

中国大城市限牌的情况已有多例,深圳打的不是头炮。

限牌对很多城市来说像是被迫之举,政府不得不对城市交通方面的有限资源进行管控。

有的城市通过摇号限量分配车牌,有的城市公开拍卖,无论哪种方式引起的争议都很多,对其合理甚至合法性的质疑不绝于耳。

有人提出用大大增加开车成本来取代限牌,但这种主张同样遭到激烈批评,认为它是对穷人开车权利的侵犯。

那么深圳限牌到底合不合理、合不合法?广东省法制办可谓在风口浪尖上给自己揽了一件大事。

可以肯定,无论广东法制办做出什么样的决定,都会招来巨大争议,骂声大概少不了。

但广东省法制办不惧是非,展现的恰是依法治国的真决心、真勇气。

就凭这一点差不多整个互联网昨天为广东喝了彩。

很多人昨天忍不住想,如果广东法制办经过调查最终认定深圳限牌不合法,那将会发生什么?那的确将“很有意思”。

不仅深圳将十分尴尬,北上广津杭等其他限牌城市都可能迎来新一轮争议。

不过也有学者认为,深圳作为计划单列市有独立做限牌决定的权力,广东法制办即使裁定这样做不合法,深圳也有进一步申辩的空间。

最新整理近10年我国网曝违规公文乱象.docx

最新整理近10年我国网曝违规公文乱象.docx

最新整理近10年我国网曝违规公文乱象近10年我国网曝违规公文乱象研究1引言公文,是被民众尊称为红头文件,是行政机关上联下达、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是具有极强“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

原本该严肃权威的政府公文,近年来却屡次被曝出违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引起百姓强烈热议,极大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和形象。

236个典型违规公文的分析网络曝光的违规公文,在公众中的影响较大,对公文乱象研究的指导性较强。

笔者以“违法、违规、公文、红头文件”为关键词交替变化进行检索,选择人民网等主流新闻网报道的,并在社会上引起了热议和记者调查的问题公文事件,整理出了近10年的问题公文事件,受篇幅限制,大致整理如下:20xx年:xxxx彬县发文为失火超市募捐、xxxx一公安队长发公文受贿xxxx0万等四事件。

20xx年:xxxx双峰县发文为嫌犯取保候审、xxxx半夜发布限牌令等五事件。

20xx年:xxxx公安县发文摊派卖烟任务、xxxx眉县发文促销水泥等五事件。

20xx年:xxxx发文摊派精神病指标等三事件。

20xx年:邓州计生委下文逼村民超生等二事件。

20xx年:xxxx一居委会规定盖章办证先买福彩、肇庆公文指关公像“姿态高傲”拟拆等六事件。

20xx年:xxxx公安县发文摊派抽烟任务、xxxx灵璧发文指定丧葬灵车等七事件。

20xx年:xxxx省、xxxx市文件打架致高考移民第一案。

20xx年:xxxx平和县发文未取得初中毕业证者不能办结婚证。

20xx年:汉川市发文为某酒促销等二事件。

2.1制发机构分析。

上述36个问题公文的制发机构中,省级政府机构有4个,市级17个,县级12个,乡镇级3个。

问题公文的制发单位以市、县级政府为主,占比高达80%。

出现此现象和我国政府的职能管理范围和对象有很大的关联。

省级政府主要是宏观管理,多制定政策,较少直接管理具体事务。

制定的政策也多是宏观性的,公文出现各种出格要求、创收牟利类错误比较少,加之公文工作,省级政府通常要严格于市县级,因此出现其他错误的次数偏少。

作业2-影响公共政策执行因素-分析“昙花一现的个性车牌政策”

作业2-影响公共政策执行因素-分析“昙花一现的个性车牌政策”

案例正文:昙花一现的个性化车牌政策一、政策背景新中国成立以来,机动车车牌的管理大致经历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从建国初期到20世纪90年代初,机动车车牌是按顺序排号发放,由工厂批量制作好车牌,然后由车管部门按号牌顺序发放给车主。

第二阶段是“九二式车牌”,即为解决车管部门和群众之间因为车牌号码而产生的矛盾,实施“电脑选号”。

该政策于1992年制定并进行试点,1994年开始在全国实施。

然而随着机动车数量年年猛增,“九二”式车牌的容量已经不能满足车辆发展的速度。

截至 2001年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已达7398万辆,一些城市摩托车和小型汽车号牌容量已趋饱和。

随着机动车总量的增加和机动车所有人结构的变化,现行的“九二”式机动车号牌由于受编号规则的限制,在数量上不能满足人们的需要,在号码选取上也不能满足人们对个性的追求。

二、“个性化牌照”政策出台在这种情况下,依据《公安部关于开展启用“二OO二”式机动车号牌试点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02]85号),北京、天津、杭州、深圳作为首批试点城市,于2002年8月12日率先开始启用新式机动车号牌,即“个性化牌照”。

汽车类号牌号码为上下两排结构,上排有一个汉字和一个大写的英文字母,前者是所属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简称,后者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的顺序代码,如“浙A”;下排是号牌编号。

个性化车牌政策具有如下特点:(1) 机动车号牌的号码扩大了一百多倍,选择余地大。

(2) 选号程序便捷,价格不变。

(3) 没有预留号,选号系统全国统一,使车牌资源的分配更趋公平、透明。

(4) “二OO二”式车牌的发放,为车主更好地实现个性需求提供了契机。

(5) 新车并提高了机动车号牌的制作防伪技术。

三、实施情况2002年8月12日,北京、天津、杭州、深圳等四城市开始试行“二OO二”机动车号牌。

政策推行当天,早晨5点多开始,四个城市的车辆管理所大厅内就开始有人排队,希望抢先注册到自己心仪的号牌。

张郁达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场禁入决定及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郁达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场禁入决定及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郁达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场禁入决定及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28【案件字号】(2021)京行终188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霍振宇赵世奎贾宇军【审理法官】霍振宇赵世奎贾宇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郁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当事人】张郁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当事人-个人】张郁达【当事人-公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张郁达【被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本院观点】根据原证券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证人证言反证调取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证据确凿证据不足行政复议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一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法定期限内提交的证据均已移送至本院。

经审查,一审法院对各方提交证据的认证意见正确。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原证券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

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中国证监会具有依法对违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

《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规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原证券法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

根据上述规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我国多层次证券市场的组成部分,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票转让,应当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统一监督管理,适用原证券法调整。

深圳限牌到底合不合法?

深圳限牌到底合不合法?

深圳限牌到底合不合法?作者:来源:《方圆》2015年第03期1月23日上午,广东省法制办确认已正式启动对深圳小汽车限牌进行合法性审查,目前已进入审查程序。

此前1月6日,东南大学副教授顾大松致信该办,称深圳此次限牌未举行听证会,应属违法,系违法增设行政许可条件的行为,建议依法审查深圳限牌文件的合法性。

广东法制办补救加分中青报曹林http:///s/blog_471ef4320102vaho.html公民致信广东省法制办建议审查,这是公民的权利;法制办启动合法性审查,这是义务,也是权力——此前很多人都猜测,广东省法制办不会受理这个公民建议,因为这实在是一个无比烫手的山芋。

启动了审查,如果判限牌合法,会被骂审查完全是走形式,官官相卫,庇护深圳市政府;如果判限牌违法,显然是爆炸性的新闻,开了一个法治先例,也会将深圳置于非常尴尬的境地。

但广东省法制办没有顾及这些,依法启动了审查程序,不得不为之点赞。

广东省法制办的这个审查行为事关重大,不只是深圳一地,也关系前面其他城市限牌的合法性,还有准备采取类似措施的城市。

不只会影响到政府在限牌上的选择,更会影响到政府对法律的态度。

毕竟一直以来,“政府突然限牌”虽然受到了舆论的激烈批评,但只停留于舆论批评层面,并没有进入合法性审查的层面,一直在法律上没有定论。

结果就是,虽然舆论一边倒地反对,但政府依然故我,完全无视舆论反对而一意孤行,并形成传染效应。

有人说,审查结果肯定是“合法”,不可能宣布为“违法”——其实无论结果如何,法治都会加分。

如果审查结果是“合法”,在舆论众目睽睽之下不可能不给任何解释,必须要以法律依据证明其合法,否则广东省法制办等于把自己也搭进去,与深圳一起挨骂。

如果结果是“违法”,更是法律权威的一次展现,既教训了不守法的下级政府,也会把前面已经实施限牌的地方政府拉进合法性审查的程序,并且让一直想搞突然限牌的地方断掉念头。

处理法律冲突考验法治良心法之徒http:///b/841049深圳法制办收到一份考题,题目内容是关于深圳限牌的通告突袭是否合法。

论减轻处罚中行政裁量权的运用以方林富炒货店“最”字案为例

论减轻处罚中行政裁量权的运用以方林富炒货店“最”字案为例

方林富炒货店“最”字案分析
方林富炒货店“最”字案是一起因商家使用“最”字宣传用语引发的行政处 罚案件。在此案中,行政机关对方林富炒货店进行了罚款和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 从行政裁量权的视角来看,此案中行政机关运用了自由裁量权,对商家的违法行 为进行了过罚相当的处罚。然而,也有人认为该案中行政机关的处罚过于严厉, 有滥用行政裁量权的嫌疑。
3、提高公务员的素质。加强对公务员的法律培训,提高其法律意识和法律 素养,使其在行使行政裁量权时能够准确把握合法、公正、公平、公开等原则和 标准。
4、引入听证制度。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组织听证会,给予当事人陈述 和申辩的机会,让行政机关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行使裁量权,增加处罚 决定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三)程序性裁量
程序性裁量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 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减轻处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当 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 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
行政裁量基准是现代行政法中的重要概念,它为行政机关提供了一种在法律 框架内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工具。本次演示以方林富炒货店“最”字广告用语行政 处罚案为例,对行政裁量基准的适用技术进行规范研究。
一、行政裁量基准的理论基础
行政裁量基准是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幅度或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和公正 原则,自行制定并执行的具体的行政行为准则。其理论基础主要包括合法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裁量基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 能与法律精神相悖;合理性原则要求行政裁量基准必须考虑相关因素,合乎情理, 不能过于武断;程序性原则要求行政裁量基准的制定和执行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体现公正和公开。

叶克晏与霍山县人民政府、霍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霍山县衡山镇人民政府房屋强制拆除二审行政裁定书

叶克晏与霍山县人民政府、霍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霍山县衡山镇人民政府房屋强制拆除二审行政裁定书

叶克晏与霍山县人民政府、霍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霍山县衡山镇人民政府房屋强制拆除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0【案件字号】(2020)皖行终115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志强陈默钟祖凤【审理法官】张志强陈默钟祖凤【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叶克晏;霍山县人民政府;霍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霍山县衡山镇人民政府【当事人】叶克晏霍山县人民政府霍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霍山县衡山镇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叶克晏【当事人-公司】霍山县人民政府霍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霍山县衡山镇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赵凌云安徽盛华达律师事务所;何志扬安徽盛华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凌云安徽盛华达律师事务所何志扬安徽盛华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凌云何志扬【代理律所】安徽盛华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叶克晏【被告】霍山县人民政府;霍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霍山县衡山镇人民政府【本院观点】集体土地征收系多阶段、多主体的行政行为,征收过程由申请征地、批准征地、发布征地公告、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公告征求意见、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支付补偿安置费用、责令交出土地、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一系列行政行为组成,不同阶段、不同的行政行为具体负责实施的行政主体并不完全相同。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合法性合法性审查级别管辖行政强制拒绝履行(不履行)改判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集体土地征收系多阶段、多主体的行政行为,征收过程由申请征地、批准征地、发布征地公告、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公告征求意见、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支付补偿安置费用、责令交出土地、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一系列行政行为组成,不同阶段、不同的行政行为具体负责实施的行政主体并不完全相同。

孟照锟、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湾海关海关行政管理(海关)二审行政判决书

孟照锟、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湾海关海关行政管理(海关)二审行政判决书

孟照锟、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湾海关海关行政管理(海关)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海关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2.27【案件字号】(2019)粤行终143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纪红玲黄伟明罗燕【审理法官】纪红玲黄伟明罗燕【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孟照锟;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湾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当事人】孟照锟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湾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当事人-个人】孟照锟【当事人-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湾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孟照锟【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湾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本院观点】本案系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纠纷。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管辖复议机关合法性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9-24 23:25:37孟照锟、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湾海关海关行政管理(海关)二审行政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粤行终14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孟照锟,男,198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吉林市人,住址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湾海关,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东滨路深圳湾口岸。

法定代表人:王少川,关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陈小颖,关长。

上诉人孟照锟因与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湾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行初10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石油分公司与五指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石油分公司与五指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石油分公司与五指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登记【审理法院】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08【案件字号】(2020)琼96行终5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锋王俊明蔡莹【审理法官】陈锋王俊明蔡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石油分公司;五指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五指山市华瑞实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石油分公司五指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五指山市华瑞实业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石油分公司五指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五指山市华瑞实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朱林北京德和衡(海口)律师事务所;陈飞北京德和衡(海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朱林北京德和衡(海口)律师事务所陈飞北京德和衡(海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朱林陈飞【代理律所】北京德和衡(海口)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石油分公司;五指山市华瑞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五指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本院观点】五国用(2011)第30号、第31号、第3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共计5265.69㎡土地,原为中石化海南资管公司五国用(2006)第01-11-71B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通国用(2000)第4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五国用(2006)第01-11-71A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之土地。

【权责关键词】行政许可合法违法合法性审查第三人合法性证据不足书面审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另查明,2019年8月5日,中石化海南公司以华瑞公司将通过虚假诉讼取得并置换给其的5333.28㎡土地已被五指山市政府于2019年1月23日无偿收回致使其无法再使用该宗土地为由,分别提起行政诉讼,诉请撤销华瑞公司持有的五国用(2011)第30号、第31号、第3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并诉请判决五指山市自规局就其置换给华瑞公司的三宗土地重新为其办理土地登记发证。

海南盛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诉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行政处罚纠纷案

海南盛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诉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行政处罚纠纷案

海南盛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诉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行政处罚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罚款•【案号】(2021)最高法知行终880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22.01.26正文海南盛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诉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行政处罚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1)最高法知行终8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海府路59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斌,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谱雄,男,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志远,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盛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金港花园15幢503房。

法定代表人:李胎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林川,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先哲,海南金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因与被上诉人海南盛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华公司)反垄断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于2021年5月31日作出的(2021)琼96行初4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谱雄、叶志远,被上诉人盛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林川、崔先哲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1月19日对盛华公司作出琼市监处[2020]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处罚决定)。

该决定主要内容为:根据国务院第十督查组在海南省实地督查发现的问题,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9月12日对盛华公司涉嫌达成垄断协议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盛华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盛华公司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了固定、变更消防安全技术检测价格的协议。

王锴 王蔚:潘洪斌等就有关规范性文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评析 2017年十大宪法事例之一

王锴 王蔚:潘洪斌等就有关规范性文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评析  2017年十大宪法事例之一

王锴王蔚:潘洪斌等就有关规范性文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评析2017年十大宪法事例之一“潘洪斌等公民就有关规范性文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事件评议〔作者简介〕王锴,法学博士,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

我国《立法法》第99条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这是目前为止最为有效的合宪性和合法性审查方式。

从该条所规定的申请主体来看,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一府(国务院)两院(最高法和最高检)两委(中央军委和省级人大常委会),它们提的是审查要求,即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审查。

另一类是其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它们提的是审查建议,即全国人大常委会可审可不审。

相对来说,提审查要求比提审查建议更管用,但问题是,能提审查要求的机关往往不愿意提,一方面是因为它们本身就是这些立法的制定者,不可能去申请审查自己的立法,“向自己开炮”。

另一方面是出于搞好单位之间关系的考虑,也不愿意对其他机关制定的立法提起审查要求。

据统计,十二届全国人大以来,法制工作委员会共收到公民、组织提出的各类审查建议1527件,但没有收到过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的审查要求。

在2015年《立法法》修改之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往往对于公民的审查建议不予回复,这使得很多公民丧失了申请的动力和兴趣。

所以,2015年修改后的《立法法》第101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将审查、研究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

法制审核案例

法制审核案例

法制审核案例
案例一:某企业因经营不善导致无法偿还债务,申请破产清算。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进行法制审核,并决定对该企业进行破产清算,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某公职人员涉嫌受贿罪被立案侦查,检察院依法对其进行法制审核,即审查案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并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案例三:某网络平台上有大量侵权盗版作品,版权所有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加强对该平台的版权保护。

法院对该案进行法制审核,并依法裁决对该平台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案例四:某地区政府决定对一处历史建筑进行拆除,并用于城市重建项目。

相关市民对此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保护该建筑的历史价值。

法院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此案进行法制审核,并判断该建筑是否应该保护,最终作出相应的裁决。

王湘与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朝阳分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湘与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朝阳分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湘与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朝阳分局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登记【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19【案件字号】(2021)京03行终39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贾志刚胡兰芳冯秋丽【审理法官】贾志刚胡兰芳冯秋丽【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王湘;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朝阳分局【当事人】王湘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朝阳分局【当事人-个人】王湘【当事人-公司】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朝阳分局【代理律师/律所】丁德东北京永勤律师事务所;郭子剑北京永勤律师事务所;翟红红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丁德东北京永勤律师事务所郭子剑北京永勤律师事务所翟红红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丁德东郭子剑翟红红【代理律所】北京永勤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王湘【被告】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朝阳分局【本院观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合法性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

本案中,涉案房屋抵押权注销登记行为的基础是王湘与王某签订的《抵押合同解决/终止协议(不动产登记专用)》,王湘以其从未签署过《抵押合同解决/终止协议(不动产登记专用)》、未亲自到场签署《北京市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市规土委未询问并查验“王湘”身份为由主张涉案房屋抵押权注销登记应被撤销。

行政行为合法性全面审查原则要求人民法院对涉案房屋抵押权注销登记的实体和程序均应进行审查,而实体审查需要以作为基础的上述协议的效力为前提,协议双方应先行解决上述协议效力的民事争议。

故在经法院释明,而王湘明确拒绝在行政诉讼程序终结前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况下,王湘所提本次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

有争议的行政许可案例

有争议的行政许可案例

有争议的行政许可案例
1. 深圳市摩拜单车停运案:摩拜单车在2018年4月获得了深圳市交通委员会的行政许可,但在2018年12月,交通委员会突然宣布摩拜单车存在违规停放等问题,决定停止运营,并要求用户办理退款。

这一决定引发了广泛争议,有人认为交通委员会过于突然地作出停止运营的决定,缺乏合理解释并违背了市场经济原则。

2. 北京市私家车摇号限制案:北京市政府推出了私家车摇号限制政策,对车牌进行有限数量的配额,并通过摇号方式进行分配。

该政策引发了很大的争议,一方面,一些居民认为此政策能够缓解交通拥堵问题,减少尾气排放;另一方面,也有一些居民认为这种摇号限制的方式存在不公平,将购车权利限制在少数人手中,增加了购车成本。

3. 广东省汕头市加油站选址争议案:汕头市市民在2019年提出了反对新建加油站的意见,并通过举行示威游行等方式表达不满。

他们认为新建加油站选址过于靠近居民区,存在安全隐患。

然而,汕头市政府坚持认为选址合理,并提供了相关的行政许可。

这一争议引发了一场长时间的纠纷,甚至涉及到诉讼案件。

邵明君与山东省财政厅拒绝履行保护权二审鲁01行终48号行政裁定书

邵明君与山东省财政厅拒绝履行保护权二审鲁01行终48号行政裁定书

邵明君与山东省财政厅拒绝履行保护权二审鲁01行终48号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2.20【案件字号】(2020)鲁01行终4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国才张极峰王珂【审理法官】李国才张极峰王珂【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邵明君;山东省财政厅【当事人】邵明君山东省财政厅【当事人-个人】邵明君【当事人-公司】山东省财政厅【代理律师/律所】高玉钢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高玉钢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高玉钢【代理律所】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邵明君【被告】山东省财政厅【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款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内部人事管理行为(内部行为)发回重审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款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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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尤其要受监督,并且要在遵法方面做出表率。
五、点评
广东省法制办启动合法性审查,本身能回应一部分公众对政府决 策的疑问,在一定程度上挽回缺失的民主程序。 这次合法性审查给地方政府决策敲了一记警钟,决不能让合法性 审查等重大决策前必要的“安全锁”沦为“马后炮”。
五、点评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
政府必须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
五、点评
近些年来,从车辆限行常态化到其他领域,地方政府的限制性手 段越来越多,同时引起极大的民意反弹和“合法性”争议。依法行 政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环节,在未经法律 允许、未充分倾听民众意见的情况下,仅靠政府一次会议、一纸通 知甚至长官个人意志就改变重大民生事项,这实际上是一种“惰政 ”的表现。
四、广东省法制办回复
1月30日,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顾大松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消 息称,广东省法制办复函确认深圳限牌令的合法性,并展示了复函 全文。
五、点评
上级政府法制办审查下级政府的行为是否合法合规,这在以前就 经常发生。但广东省法制办这一次启动审查公开见诸媒体,审查的 事项又是焦点性的限牌事宜,这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四中全会之 后显得格外突出,展现了一种公众期待的新气象。 依法治国恐怕先要在政府层面形成突破。这是四中全会的侧重点 之一,也是公众眼中依法治国“真搞还是假搞”的试金石。以往中 国社会像是有个既定逻辑:政府的所有决定都是对的。但事实是, 政府的确有做错的时候,也有做事程序不合规的情况。依法治国就 是要把法律作为社会运行的核心规范,无论谁做事都要对照法律,
、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
意见,重大行政决策在决策过程中 要进行合法性论证。然而在深圳限 牌的过程中,听证、论证等民主决 策程序却付之阙如,正因为如此, 其始终面对行政违法的汹汹质疑。
五、点评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
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把公众
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 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
件管理规定》,确认深圳市限牌通告符合相关规定。
全国首例政府合法性审查
——广东审查深圳限牌合法性
全国首例政府合法性审查
——广东审查深圳限牌合法性
内容:
一、深圳市政府发布通告
二、公民建议依法审查其合法性
三、深圳市政府回应 四、广东省法制办回复
五、点评
六、链接
一、深圳市政府发布通告
2014年12月29日,深圳市政府
设行政许可条件的行为。
3、未能综合权衡其他合理调控城市机动车规模方式进行决策, 系违反行政法必要性原则的行为。
三、深圳市政府回应
针对外界质疑,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稍早前回应称,该限牌政
策经过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的授权,程序正义方面并无问题。
在出台车辆限牌政策近一个月后,深圳市交委官网1月23日正式 公布了《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深圳市小汽车 增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深圳市小汽车指标网上申请开通公告 》三个文件,即日起市民可提交小汽车指标申请。
了外界普遍质疑,一个重要原因
在于,此前,该市领导曾多次在 不同场合对外表示不会采取限购
措施。2014年年初举行的广东省
两会上,深圳市市长许勤还特别 强调,深圳对私家车不限行不限 购,将通过经济手段来调节市民 出行方式。
深圳市长许勤
二、公民建议依法审查其合法性
2015年1月6日,东南大 学交通法治与发展研究中 心副教授顾大松致信广东 省法制办,建议依法审查 深圳限牌文件的合法性。
突然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深
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小汽车增 量调控管理的通告》(下称《通
告》),实行小汽车限购和限外
方案。 根据该通告,自当日18时起,
深圳对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实施增
量调控和指标管理,暂定每年10 万辆。
图为新闻发布会后相关人士离开 现场。
一、深圳市政府发布通告
深圳此次采取的限购措施受到
全国首例政府合法性审查
——广东审查深圳限牌合法性Fra bibliotek付思宝
全国首例政府合法性审查
——广东审查深圳限牌合法性
导读: 因深圳“突击”实行小汽车限牌政策,东南大学交通法治与发展
研究中心副教授顾大松对此提出质疑,并向广东省政府法制办寄信
,建议审查深圳限牌文件是否合法。 2015年1月29日,广东省法制办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
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
、过程公开、责任明确。”这就是为了 健全依法决策机制,确保公众民主参与决 策,防止领导“拍脑袋”让决策走偏,预 防因决策失误引发社会问题,从而保障公 众的根本利益。
五、点评
深圳“限牌令”的仓促出台并非个案,这种“隔着锅台上炕”的 做法在一些地方还没有完全消失。决策前的未雨绸缪,远胜过决策后 的亡羊补牢。地方政府应在法治框架下做出决策,绝不能让红头文件 超越法治天马行空。
六、链接
我国已经有六个城市(分别为北京、贵阳、上海、广州、天津和 杭州)的政府采取了限制机动车牌照以控制机动车数量的做法,这 种做法的合法性一直备受质疑,但此前从未有一个地方采取了比如 合法性审查、行政诉讼等法治方式解决争议的。 广东省成为第一个在法治框架内回应公民质疑的地方政府。其所 带来的破冰效应注定影响深远。
依法行政是法治政府的重要组成 部分,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
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
定;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 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 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 的决定。
五、点评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
确规定: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
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 向社会公布,或者通过举行座谈会
二、公民建议依法审查其合法性
顾大松的三点质疑: 1、深圳市政府的《通告》明确规定了通过“竞价方式”取得小 汽车增量指标的收费事宜,但依据《深圳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 例》规定,应经公开听证方式听取公众意见,方能出台。“《通告 》未能履行公开听证等听取公众意见法定程序,应属违法行为”。 2、深圳市政府《通告》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系违法增
六、链接
1、北京“无偿摇号”模式 2、上海“公开竞拍”模式 3、广州“摇号”和“竞价”结合模式
四、广东省法制办回复
广东省法制办相关负责人1月23日向记者确认,已在法律规定的 15个工作日内向顾大松作出了复函,复函告知顾大松,该办根据《 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依法启动程序对相关文件 进行处理。
四、广东省法制办回复
1月22日下午,顾大松 在其个人微博上发出了广 东省法制办对其建议书的 复函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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