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伯】马克斯·韦伯政治合法性理论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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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马克斯·韦伯权力合法化思想

浅议马克斯·韦伯权力合法化思想

浅议马克斯·韦伯权力合法化思想[摘要]马克斯‘韦伯是现代社会学三大“奠基人”之一,他对权力这一社会基本概念提出了自己独特的见解。

文章围绕韦伯的权力合法化观念及其官僚制理论加以阐述,并试图探析其对中国社会正当统治的理论意义。

[关键词]权力;合法化;马克斯·韦伯;政治稳定在当代社会学领域,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可以算得上是最具影响和最有争议的学者之一。

他一生致力于社会、政治和经济问题的研究,写下包括《经济与社会》《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国家社会学》等大量学术着作,对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和管理学的发展作出了重要的贡献,他的理想行政组织体系理论(官僚制)对后人理解权力的合法性更是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笔者从理解韦伯权力理论的基础上浅议这一理论思想对我国政治稳定的启示作用。

一、合法性的解释合法性这一名词最早来源于拉丁文legitimare。

其解释是合法或声称合法。

这一名词的使用多见于西方法典或法律条文中,但它与政治学范畴内的合法性有本质的区别;前者是指事实、行为等构件合乎法律的要求,严格限制在法律所规定的界限之内,这是法律意义上的解释;而政治学意义上的合法性则强调了政府受到公民的尊重或其公民承认服从权力的义务,是政府与公民双向作用的结果,侧重于政府的正当性上,政府可以此为基础要求公民服从。

政治学意义上的合法性正是本文所关注的重点。

回顾过去,从古希腊以来的西方政治哲学家们在论述政治权威和秩序的时候总要或多或少的提及合法性问题。

为了更好地理解合法性,笔者依据时间顺序简单地对其内涵进行梳理。

柏拉图是最早论及合法性的一位思想家,他在《理想国》中将美德即知识作为自然秩序的本体论,把美德作为政治合法性的绝对标准。

其学生亚里士多德也提出划分政体合法性的标准,这个标准就是“正义”。

他在《政治学》一书第六章中解释道:“依绝对公正的原则看,凡照顾到公共利益的各种政体就是正当或正宗的政体;而那些只照顾到统治者利益的政体都是错误的或者是正宗政体的变态。

马克斯·韦伯权力合法化思想浅析论文

马克斯·韦伯权力合法化思想浅析论文

马克斯·韦伯权力合法化思想浅析论文马克斯·韦伯是德国著名的社会学家、历史学家及哲学家,在权力、社会阶级、实证主义、理性化、历史发展等领域留下了很多充满智慧性的思想。

韦伯关于权力合法化的思想是他思考政治哲学立场的产物,该思想施加了深远的影响,不仅在西方的政治哲学和政策制定上产生了影响,也对整个世界上的政治和社会发展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从马克斯·韦伯的权力合理性观点出发,对其权力合法化思想进行浅析,并探讨其重要性。

一、马克斯·韦伯的权力合理性观点权力是指一个人或者团体能够影响另外一个人或者团体行为的能力,并实现这种影响的能力。

当权力行使者采取的手段合乎规范、法律和价值观念,且被受到影响的对象承认并接受这种行为,这种权力行使就具有了合理性。

马克斯·韦伯认为,权力的合理性是由两个因素决定的:一是权力来源的合理性,二是权力行使的合理性。

马克斯·韦伯认为,合理的权力来源应基于三种类型的合法性基础:传统性、合法性或者是“魅力性”的领导力。

传统型权力是从祖先或者传统中继承下来的权力,合法权力是指基于合法程序赋予权力者的权力,而“魅力性”的领导力则是指基于权力行使者的个人魅力、特性和感召力,而被信任、被认可、被赞许的情况下,从而获得了权力。

这三种类型中,合法权力是最理想的一种,因为它不仅规范了权力来源和承认权力的方式,还能促进法治的发展和深入。

另一方面,行使权力时的合理性包括目标的合理性以及使用手段的合理性。

目标的合理性意味着权力行使者必须与社会共同利益一致,且这些目标必须符合规范、法律及价值观念的要求。

而使用手段的合理性则需要权力行使者在行使权力时,遵守正义、公正、道德等标准,确保权力行使不会给社会产生不稳定因素,并能够实现正向效应。

二、权力合法化思想的内涵马克斯·韦伯的权力合理性思想,可以视为权力合法化思想,即权力行使者必须在符合一定的价值观念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才能够主导和影响社会发展和变革过程。

马克斯·韦伯的统治合法性问题论析

马克斯·韦伯的统治合法性问题论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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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类型就是市场 中的垄断统治 ; 对后 者而言 , 最典 型 的则是 家长 的、 官员的或君主的权力 。在 韦伯的 “ 统治社会 学” , 中
主要考虑 的是最 后一 种类 型 , 它是与 “ 命令 的权威 性权 力”
有 关 的统 治 。
性” 现象的。在 现实生 活 中, 了“ 除 合法 的” 治系 统外 , 统 不 可能有 “ 合法 ” 不 的统 治系统 的存 在 。也 就是 说 , 一个 现 存 的统治系统必然是 由它所统治 的人们 的支持方 能运 转 , 因而

韦伯 同样 把 “ 法 性 ” 1g iay 界 定 为一 种 “ 能 合 (e t c ) im 可
性”: 是促使一些人服从某 种命令 的一种动 机 , 即“ 而不论 这

韦伯政治管理制度

韦伯政治管理制度

韦伯政治管理制度韦伯政治管理制度(Weberian Political Administration)是由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Max Weber)提出的政治管理理论。

韦伯的政治管理制度理论主要涉及政治领导、政府机构及其职能、行政权力与责任的关系、行政效率和行政人员素质等问题。

韦伯认为,政治管理制度应该是一种以法治原则为基础的组织形式,它在组织结构、管理方式、权力分配和运行机制方面均能体现出理性和效率。

本文将围绕韦伯政治管理制度理论进行详细的阐述和分析。

一、韦伯政治管理制度的基本概念1. 政治领导韦伯认为,政治领导是政治管理制度的核心。

政治领导者具有对政治决策的最终决定权,这种权威取决于其在政治体系中的地位和能力。

政治领导者应该具备权威、合法和魅力等特质,以便有效地领导政府机构和政治争议。

另外,政治领导者应该坚持以理性和效率为原则,推动政府机构的运行和决策的落实。

2. 政府机构及其职能韦伯认为,政府机构是政治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政府机构是政治权力的集中体现,它负责管理国家事务、组织政治决策、实施政治控制等。

政府机构的职能主要包括:制定和实施政策、提供公共服务、管理和监督社会事务等。

政府机构应该具备明确的职能和责任,以便有效地履行其职责。

3. 行政权力与责任的关系韦伯强调,行政权力是政治管理制度的核心。

行政权力是政府机构进行决策和执行政策的基础,它直接影响着政府机构的运行质量和效率。

行政权力的行使应该受到法治原则的限制,同时政府机构应该对社会公众负责,以便增强其合法性和效率。

4. 行政效率和行政人员素质韦伯认为,政治管理制度应该以效率和素质为导向。

政府机构应该以行政效率和行政人员素质为核心标准,以便提高其决策水平和执行能力。

政府机构的工作应该以目标导向和结果为导向,同时政府机构应该加强对行政人员的选拔、培训和监督,以便提高其素质和能力。

二、韦伯政治管理制度的特点1. 法治原则韦伯政治管理制度以法治原则为基础。

【《政治学》】二、权力理论:权力、合法性与政治秩序

【《政治学》】二、权力理论:权力、合法性与政治秩序

二、权力理论:权力、合法性与政治秩序
‚即使是最强者也决不会强得足以永远做主人,除非他把自己的强力转化 为权利,把服从转化为义务。‛卢梭:《社会契约论》 ‚权力属于人民建立了一条有关权力来源和权力合法性的原则。它意味着 只有真正自下而上授予的权力,只有表达人民意志的权力,只有以某种得以 表达的基本共识为基础的权力,才是正当的权力。‛萨托利:《民主新论》 ‚任何政治系统,若具有能力形成并维护一种使其成员确信现行政治制度 对于该社会最为适当的信念, 即具有政治的合法性。‛S. M. Lipset, Some Social Requisites of Democracy: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Political Legitimacy,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Review,V153(March 1959),p.86.
二、权力理论:权力、合法性与政秩序
4、权力观的历史演变
(1)经典权力观: A、将权力视为制定和实施法律与公共政策;B、这种权力具有强制 性;C、垄断性地掌握这种权力的是政府官员。在某种意义上,它具 有精英主义的气质(多数人掌权,少数人无权)。 (2)精英主义权力观: 从现实主义出发来理解和阐释政治与社会的结构,认为权力只集中于 少数人手中,权力来自个人对行使权力的制度化角色的占据,即少数 精英对大众进行统治是必然的。代表性人物有:莫斯卡、米歇尔斯、 帕累托、米尔斯、韦伯和熊彼特等。米尔斯的权力观:权力只集中于 少数人手中,而民主社会只不过是一个谎言; 第二,为了考察权力, 我们要留意行使权力的制度化角色 权力来自个人对这些关键角色的 占据; 第三,权力是一种能力 (3)多元主义权力观: 它认为公共政策的制定是一个众多利益集团彼此竞争的过程,政府的 决策是对这一竞争结果的确认。罗伯特· 达尔将权力等同于影响力, 这是一种直觉意义上的权力观,权力的运用是这种权力观的核心。 “多头政体”、“多重少数人的统治”。

马克斯韦伯科层制

马克斯韦伯科层制

马克斯·韦伯的科层制(或官僚制)理论有着丰厚的思想内蕴,它是韦伯政治社会学的重要内容。

这一理论的许多概念、范畴和分析成为现代西方政治学理论来源之一。

本文试图对这一理论作一讨论。

一、以合理性作为科层论的学理预设“合理性”(rationality)或“合法性”(legitimacy )是韦伯政治社会学的中心概念。

可以说,他的政治理论实际上是围绕着这两个概念展开的,是对它们的进一步引申与发挥。

合理性是韦伯科层理论的重要学理预设。

韦伯认为任何一种合乎需要的统治都有着合理性基础。

既然科层制能够稳定地运作,并且呈现出等级制的权力矩阵关系,它必然也是以某种合理性作为其实现前提的。

他认为,科层制是特定权力的施用和服从关系的体现。

具有特殊内容的命令或全部命令得到特定人群服从的可能性可称为“统治”,此处的统治不包括纯粹暴力的控制,因而统治看来更多地限于自愿的服从。

自愿的服从又是以形成个人价值氛围的“信仰体系”为基础的,作为个人,他必得深刻认同信仰体系,才能取得行动的一致性、连续性而不致导致内心的紧张,并最终获得自愿的服从。

韦伯把个人自愿服从的体系视为合理性或合法性体系,从而他对一个体系的认识排除了价值判断。

也就是说,合理性并不表现在事实的好坏之分,而是存在于看它是否被人们在信仰上认可,或者说,个人对一种秩序保持了它是一种合法秩序的信念,这就是这个秩序的“正当性”(validity)或它之所以存在的合理性。

在正当性信念的支持之下,任何来自权威的命令都会得到个人的遵从,而不论这些命令是否来自统治者个人,或通过契约、协议产生的抽象法律条文、规章等命令形式。

这样一个合法性来源或正当性信念可以分为两大类别。

一类是主观的正当性,包括情感的正当性(多表现为情绪的接近、亲和)、价值合理性的正当性(相信一个秩序体现了个人的美学、伦理或其他价值)、宗教的正当性(来自于对救赎需要秩序这一看法的认可);第二类是所谓客观的正当性,包括习惯的正当性(对已经成为过程或重复出现的事实的默认,以及心理学意义上可表述为主要来自于外部压力的从众心理)、法律的正当性(对法律体系无论是出于内心的抑或外在的服从)。

从合法性信仰到政治信仰——马克斯·韦伯与戴维·伊斯顿合法性信仰理论比较

从合法性信仰到政治信仰——马克斯·韦伯与戴维·伊斯顿合法性信仰理论比较

者 “ 统 性 ” 是 合 法 性 概 念 的 应 有 之 义 。人 们 通 常 所 正 也 说 的 “ 法 的 统 治 ” “ 法 的权 力 ” 先 是 指 被 人 们 从 合 、合 首
地 运 用 强 制 手 段 来 使 人 们 遵 守 这 些 规 则 以 维 持 政 治 秩 序 。 罗 思 切 尔 德 指 出 :政 治 系统 的 统 治 的 合 法 性 , “ 涉 及 系 统 成 员 的 认 知 和 信 仰 , 系 统 成 员 承 认 政 治 系 即 统 是 正 当 的 , 信 系 统 的 结 构 与 体 制 及 在 既 定 的 范 围 相

政 治 合 法 性 的 概 念 和 内涵 分 析
般 而 言 , 法 性 或 政 治 合 法 性 指 的 是 政 治 统 治 合
依 据 传 统 或 公 认 的 准 则 而 得 到 人 民 的 同 意 和 支 持 。当 人 民对 终 极 权 威 愿 尽 政 治 义 务 时 , 一 权 威 就 具 有 合 这 法 性 。合 法 性 被 看 作 是 有 效 统 治 和 政 治 稳 定 的 基 础 。
维普资讯
20 0 6年第 5期
N 5, 0 6 O. 2 0






20一9 o6O S p, 0 6 e 20
TH Eo RY AND M o DE RNI ZA TI N o
从合法性信仰 到政 治信仰
马克斯 ・ 韦伯与戴维 ・ 伊斯顿合法性信仰理论 比较
配关 系 的权威性 的合 法性 信仰 , 能 更加 持久 地维持 才
统 治 与 被 统 治关 系 , 固 现 有 政 治 秩 序 。因此 , 法 性 巩 合 信仰 是形成 政治信仰 的基础 。

论政治的合法性原理

论政治的合法性原理

论政治的合法性原理内容提要:合法性理论是政治学的关键性命题之一。

把合法性等同于社会公众对政治系统的认同和忠诚的观念,代表当代社会对合法性概念的最一般、最普遍的认识。

马克斯?韦伯从经验分析出发,提出了三种类型的合法性基础理论。

哈贝马斯提出了重建性的合法性理论,认为合法性意味着某种政治秩序被认可的价值。

文章探讨了合法性与政治角色、法律、有效性、合利性和合道德性等的关系,分析了合法性危机产生的原因以及中国政治的合法性基础的问题,指出:中国在实现现代化的过程中,必须保持政治稳定,必须克服目前已经萌芽并且有可能扩大的合法性危机。

关键词:合法性,合法性危机,政治稳定权力是政治的核心,而合法性,则是政治的价值判断。

法国政治学者马克?思古德指出:“合法性事实上与治权有关。

合法性就是对治权的认可。

”“合法性形成了治权的基础,是法治体制中开展政治活动的基础。

合法性作为政治利益的表述。

它标志着它所证明的政治体制是尽可能正义的。

”[1]这意味着,政治权力要想持久并被人们自愿服从,就必须具有合法性基础,否则,政权就会出现危机。

正如美国政治社会学家利普塞特所说:“任一民主国家的稳定不仅取决于经济发展。

也取决于它的政治制度的合法性与有效性。

”那么,什么是政治的合法性?政治合法性的相关因素有哪些?如何使政治制度具有合法性,从而避免合法性危机,以实现一个国家的长治久安呢?本文拟就这些问题作一探讨。

一、什么是政治的合法性合法性(legitimacy)是政治学的一个重要概念,但它不是某一专门学科的专有术语。

哲学和政治学、法学、社会学近年来都十分关注合法性问题。

一般来说,合法性或政治合法性指的是政治统治依据传统或公认的准则而得到人民的同意和支持。

当人民对终极权威愿尽政治义务时,这一权威就具有合法性。

合法性被看做是有效统治和政治稳定的基础。

很显然,只有当政府获得人民自愿的拥护时,其统治才更有效力,更能保持政局的稳定。

相反,如果统治的合法性受到怀疑乃至否定,政府的动员和贯彻能力将会被削弱,最终导致政治动荡。

从马克斯·韦伯的政治合法性理论谈人民政协的法律地位

从马克斯·韦伯的政治合法性理论谈人民政协的法律地位

届和第十一届政协 。2 0 0 4年 , 《 政协 章程 》 经过修改 , 在政协
出爱国统 一战线包括人 民政协组织。 并确 立了政治协商制度
是我 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附 脚1 9 9 3 年 3月 , 第八届全国 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 的宪法修正案将“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
大政 方针 ; 在外交方 面 , 全 国政 协与外 国议会 的上 议院或参 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写入了《 宪法》 。 议 院是互相访 问和互相政协视为 与党 委 、 人大、 政府 平行 的机
全 国人大 的职权 , 是 国家权力 的来源 。 从1 9 5 4年第一届全 国
政府是在决策后执行 。三者统一在 中国共产 人大 召开起 , 中国人 民政治协商会议不再行使国家权力机关 在协商后决策 ,
的职权 , 而是作为统一战线组织在 国家生活中发 挥作用 。但 是, 人 民政协 在我国 国家生活 中的实际地位 和作用 , 既不 同
在我 国政治体制 中准确定位 , 对推进我 国政治体制改革具有
重要的意义。

广泛 的代 表性和多党合作的特征 ;从人 民政协 的实 际作用 看, 其政治协商 、 民主监督 的范 围包括 国家政治 、 经济 、 文化

人 民政 协 在 中 国宪 政 实 践 中 的 重 要地 位
教育和社会事务等重要方面 ; 从人 民政协 的组织结构和活动
构; 从 中央到地方 的各 级政协领导人均 被列入“ 党 政主要负 责人 ” 之列 ; 在人 事编制 上 , 政协 与党委 、 人大、 政府完 全一 样, 其机关工作人员是正规的国家干部 ; 《 中国人 民政治协商 ( 三) 人民政协地位 的进一步确立时期。 人民政协地位 的进一步确立时期指 2 0 0 6年至今的第十

【韦伯】马克斯·韦伯政治合法性理论评析

【韦伯】马克斯·韦伯政治合法性理论评析

【韦伯】马克斯·韦伯政治合法性理论评析古典社会学理论2010-12-23 10:56:43 阅读4 评论0 字号:大中小马克斯·韦伯政治合法性理论评析杨文革[摘要]合法性问题是政治学研究的一个重要理论问题,把合法性作为一种社会学现象来加以研究首推马克斯·韦伯。

韦伯将历史上出现过的政治秩序划分为三种类型,即所谓的“传统型”、“个人魅力型”和“法理型”。

从长远发展和政权持久延续的角度看,制度合理而受到民众认可的“法理型”显然更加切实、合理。

[关键词]认同;合法性;传统型;法理型;个人魅力型[中图分类号] D523. 32[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0-3541 (2006)01-0156-03C合法性问题是政治学研究的一个重要理论问题。

现代政治学把“为什么人们要服从某一特定国家或者某一特定的统治体系”,这种一般性的讨论应用在具体国家的研究之中,从而形成了比较系统的政治合法性理论。

其中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被公认为现代合法性理论的奠基者,所以认真研究马克斯·韦伯政治合法性理论对于深刻理解合法性理论具有极其重要的指导性作用。

一合法性是一个内涵非常丰富的概念,主要是指“符合法律的”、“与既定规章、原则、标准相一致的”、“符合逻辑的”、“正当的”等,从古至今一直受到人们的关注。

古希腊时期对政治合法性的研究主要是把它作为划分政体的标准,例如,柏拉图在《政治家》中按“政治活动是否符合法律”重新将政体划分为“依法治理的政体”和“不依法治理的政体”两大类;而亚里士多德则强调法律的统治应该是一切良好政体的基本条件,并提出“适应于一切政体的公理(是):一邦之内,愿意维持其政体的部分必须强于反对这一政体的部分”[1](p·210)。

在古罗马和中世纪时,合法性理论开始转而成为解释政治统治是否有效、如何持久的工具。

在古罗马,当合法性这一概念初次出现时,行使权力只有与永恒的过去相一致时才被认为是合理的,而过去的神圣法律程序则是从创建时的决议条款中产生的。

马克斯_韦伯_以政治为业_演讲评析

马克斯_韦伯_以政治为业_演讲评析

马克斯·韦伯是一位集政治家、科学家、哲学家于一身的人物,“尽管由于命运和环境的捉弄,他没有在政治方面享有显赫的地位,但毫不减损他杰出政治家的本色,他的伟大就像一个没有手的拉斐尔,没有功绩,却有无限的潜力。

”(雅斯贝尔斯1992年)韦伯终其一生都热衷于政治,渴望献身于政治。

他的政治思想博大精深,具有极高的历史价值和现实借鉴意义。

本文就以韦伯于1919年在慕尼黑所做的《以政治为业》演讲为主要参考资料,对他的主要政治思想做一番分析总结。

一、关于“政治”与“国家”在《以政治为业》的演讲中,韦伯一开始就对“政治”这个概念做出了界定。

他说,从最宽泛意义上讲,一切自主的领导行为,都可以算是政治。

但在严格意义上,我们只能“从一个政治团体———也就是今天的国家———的领导权、或该领导权的影响力这个角度,来理解政治。

”那么,什么是国家呢?韦伯认为,“国家是这样一个团体,它在一定疆域之内(成功地)宣布了对正当使用暴力的垄断权。

”这就是说,现代意义上的国家是一种以地域为基础的强制性机构。

其形式特征包括:立法权控制下的行政管理与法律秩序、属人及属地的管辖权等等,但最重要的是,国家是唯一宣称拥有使用暴力垄断权的组织。

韦伯在这里采取了一种与传统的政治理论截然不同的方式来界定国家。

他再三强调,国家不能用它的活动内容或目的来加以界定,因为“几乎没有什么任务,不被某些政治团体列为自己的工作,但是,也没有什么任务,能够说完全专属于以政治为目标组织起来的团体。

”因此特具的手段便成了韦伯用以界定国家的基础。

韦伯认为国家所特具的手段就是暴力的使用。

当然,暴力肯定不是国家的常用手段或唯一手段。

韦伯将其政治概念限于国家层面的领导活动,而国家又是特定疆域中正当暴力行使的垄断者,政治便必然与国家的权力活动联系在一起,“因此对于我们来说:‘政治’就是指争取分享权力或影响权力分配的努力,这或是发生在国家之间,或是发生在一国之内的团体之间。

”[1]权力可以是实现其它目的的工具,也可以成为目的本身。

韦伯对权力类型的划分

韦伯对权力类型的划分

韦伯对权力类型的划分
韦伯是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Max Weber)提出了权力类型的
划分。

他认为,权力是指一个人或一组人在特定社会关系中对他人
行为的控制能力。

韦伯将权力分为三种类型,传统权力、合法权力
和魅力权力。

首先是传统权力,这种权力是基于传统和惯例的。

传统权力是
通过历史上的习俗、传统和家族血统来获得的。

在这种权力形式下,人们遵循过去的规则和传统,接受权威的统治。

例如,在一些封建
社会中,国王的权力是基于家族血统和世袭制度的。

其次是合法权力,这种权力是通过法律和规章制度来获得的。

合法权力是基于正式的组织结构和法律规定的。

在这种权力形式下,人们承认权力的合法性,并接受由法律和规章制度所规定的权威。

例如,在现代民主国家中,政府的权力是通过选举产生的,依法行
使职权。

最后是魅力权力,这种权力是基于个人魅力和吸引力的。

魅力
权力是通过个人的特质、魅力和影响力来获得的。

在这种权力形式下,人们被领导者的个人魅力所吸引,愿意追随和服从他们的指导。

例如,一些领袖和演讲家通过自己的魅力和说服力来影响和激励人们。

需要注意的是,这三种类型的权力并不是相互独立的,通常会同时存在于社会中。

一个领导者可能同时拥有传统权力、合法权力和魅力权力的特征。

此外,权力的来源和性质可能会因社会、文化和历史背景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总结起来,韦伯对权力类型的划分包括传统权力、合法权力和魅力权力。

这种划分有助于我们理解权力在社会中的不同表现形式和影响力。

政治的合法性

政治的合法性

对韦伯的政治合法性与哈贝马斯的合法性危机的理解“水能载舟,亦能覆舟”、“马上得天下,不能马上治天下”,从这些俗语中,就可以体会出自古以来人们就试图对统治合法性作出解释。

而到20世纪,在理论社会学和政治学的讨论中,合法性问题一直是一个热点。

在某种意义上,合法性的概念成了理论社会学和政治学的核心概念,几乎所有的政治学家和试图在理论上发表意见的社会学家们,都必须借用这个概念。

应当说,自从人类进入政治社会以来,合法性的问题就一直是一个重要的问题,人类历史上的任何一种政治统治和大规模的社会管理形式,都在谋求合法性上作出了努力。

政治合法性关系到政治秩序和政治统治持久性的问题,并且意味着政权或制度的合理性。

一、马克斯韦伯对政治合法性的探讨对合法性问题加以理论研究是近代的事情,是由马克斯•韦伯第一次对合法性问题作出了系统的探讨。

所以,对于当代社会学和政治学来说,韦伯的著述就成了合法性研究的经典文献。

马克思韦伯是第一位从社会学角度探讨政治合法性的问题的。

韦伯认为,每一位真正的统治形式中都包含有最起码的自愿服从的成分,即内在的主观的有效性,但仅有这一点还无法构成真正的统治,还必须有对统治的合法性的信仰。

要实现统治的合法性,关键在于“信仰体系”的建立,即建立某种理论体系或意识形态来说明统治者的统治是合理的。

即为:自愿服从+信仰体系=统治/权威系统,其中信仰体系具有关键作用,它决定什么是合法或非法,因而也就决定了权威系统的根本性质。

韦伯用“机会”和“肯能性”来给权力下定义,同样,他认为“一种统治的‘合法性’,也只能被看作是相当程度上为此保持和得到实际对待的机会”。

即合法性是促使一些人服从某种命令的动机,客观上表现为服从这种命令的可能性。

因此,从韦伯的角度看,合法性无非是特定政治系统的稳定性与持久性问题,即“得天下”与“治天下”的问题,它能够使人们对享有权威的人的权力持认同和接受态度,并进而服从其命令。

韦伯在理想层次上总结了现实政治系统和发行统治的三种基本类型,即传统合法性;卡里斯玛型合法性;法理型合法性。

关于政治合法性的

关于政治合法性的


合法性来源的两大类别


这样一个合法性来源或正当性信念可以分为两大类别。 一类是主观的正当性,包括情感的正当性(多表现为情绪的接近、 亲和)、价值合理性的正当性(相信一个秩序体现了个人的美学、 伦理或其他价值)、宗教的正当性(来自于对救赎需要秩序这一 看法的认可); 第二类是所谓客观的正当性,包括习惯的正当性(对已经成为过 程或重复出现的事实的默认,以及心理学意义上可表述为主要来 自于外部压力的从众心理)、法律的正当性(对法律体系无论是 出于内心的抑或外在的服从)。在这五种正当性信念的统领、号 召或驱使之下,由内心向行动的发展方向又可判明为四种不同的 行动类型:(1)情感类型行动(情感的正当性);(2)价值合 理性类型行动(包括价值合理性和宗教合理性正当性);(3) 传统类型行动(习惯的正当性);(4)目的合理性类型行动 (法律的正当性)。
三种权威类型

三是法理型权威。这类权威是指建立在遵守正式制定 的非个人专断的法规基础上的权威。它建立在这一信 念之上:“权威运用者的制度体系,任职者之担任权 威角色,命令(或规章)的内容和颁布方式都是符合某 一或某些更一般的准则的”。这种权威主要存在于现 代社会当中,它是现代社会分工高度发达、社会日益 组织化、专门化的产物。

在《交往与社会进化》一书中,哈贝马斯将晚期资本主 义社会合法性危机的根源系于这样一个基本的事实,即 “与大众民主相应的社会福利制度与资本主义经济功 能之间的矛盾。这一冲突导致国家在处理市场缺陷中 处于自相矛盾的窘境:“一方面,对缺陷的限定和处 理缺陷的成功标尺存在于必须加以合法化的政治目标 中,因为如果国家打算承担上述各种任务,就必须运 用合法化的力量;另一方面,国家在承担各项任务的 过程中,又不能采取通常的方式运用合法化的力量, 不能通过对决策的约束做到这一点,而只能通过调整 他人的决策,这个他人的私人自主性可能还没有被侵 害。”

从马克斯·韦伯的政事合法性实际谈国民政协的功令地位

从马克斯·韦伯的政事合法性实际谈国民政协的功令地位

从马克斯·韦伯的政事合法性实际谈国民政协的功令地位1、相关定义1.1、公约对于难民的定义过于原则性一些国家对于难免救助和保护问题表现的很消极,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还是因为公约自身过于原则性。

比如:在以美国为首的北约国家和苏联的冷战期间,美国更愿意接受反对共产主义的难民,而不愿意接受其他联合国安置的难民以及其他一些国家的难民。

之所以会出现上述的情况,主要是一些国家会考虑到自己国内的政治经济发展问题,而对公约进行有利于自己国家的各种解释。

公约里的”正当理由”一词,为一些主权国家对难民的定义做出扩大或者缩小打开了方便之门。

这样就大大削弱了难民国际保护制度的约束力。

1.2、公约对于难民的定义趋于狭窄进入新世纪以来,不难看出难民定义显得十分狭窄,根本无法满足时代的需求。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难民公约规定的难民属于政治难民。

当代大多数难民都产生于因种族、经济以及环境因素等原因造成的内乱或者国际冲突。

由于近些年来小规模的战争频发,因为国家间的战争频发,许多人因此而不得不跑向其他一些国家寻求保护,这些人的数量十分庞大。

据统计,全球目前流离失所人数在6000万左右,其中有大约2000万属于难民条约规定的难民。

造成这些年难民人数不断增加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内战和地区间冲突,比如叙利亚战争、阿富汗战争以及索马里国内战争等。

而难民公约却将这些由于战争、地区动荡、以及经济和环境等原因造成的流离失所的人群排除在难民保护公约的范围之外,这造成了能够受到难民保护条约保护的人群极为有限,这与当初该制度的创立有所违背。

近几十年来,由于一些国家国内武装冲突频繁,国内无家可归的人数不断增加。

在联合国的同意下,许多大国纷纷介入了他国内战,这导致了战争规模扩大化。

这种因为外部原因而导致国内流离失所的人群算不算国际难民公约意义上的难民呢?从国际意义上的难民定义来看,其重要的一个特征就是跨越国际认可的边界。

由于外部原因而导致国内流离失所的人群,他们大部分人不能跨越国界去其他国家寻求保护,那么他们也就无法享受目前国际难民公约对难民的保护和认可。

浅议马克斯韦伯权力合法化思想

浅议马克斯韦伯权力合法化思想

浅议马克斯韦伯权力合法化思想马克斯韦伯是德国的社会学家和哲学家,他是权力理论与组织理论的创始人之一。

马克斯·韦伯的权力理论是对历史上权力产生及发展的一种解释,其中对权力的合法论述是其重要部分。

马克斯韦伯认为,权力的合法性建立在法律、传统、合理性三个基础之上。

本文将重点探讨马克斯韦伯的权力合法化思想,并通过五个具体例子加以论证,分析其合理性与现实性。

一、马克斯韦伯的权力合法化思想马克斯韦伯权力合法化思想的核心是三个基础:法律,传统和合理性。

下面我们从这三个方面来阐述马克斯韦伯的权力合法化思想。

1.法律在法治社会中,权力只有通过合法程序获得才是合法的。

法律对权力的范围、权限、程序等方面加以规定,确保权力行使的公正性和正当性。

马克斯韦伯认为,法律是一种基于理性意识和共识原则的合法性基础,它可以确保权力行使的公正性和正当性。

例如,国家领导人只有合法选举才能合法代表人民行使权力。

2.传统社会的长期发展使一些规范习惯及价值观成为共同认知的文化传统,这些传统被广泛接受并奉为合法基础。

马克斯韦伯认为,传统是一种基于历史文化的合法性基础,它可以确保权力行使的合法性。

例如,父权制度及相关的习惯法可以被认为是社会传统,因为它们已经被接受并被认为是合法的。

3.合理性社会成员的普遍同意和认同是一种重要的合法性基础,普遍同意和认同会使权力得到更广泛的接受和认同。

马克斯韦伯认为,合理性是一种基于普遍同意和认同的合法性基础,它可以确保权力行使的合法性。

例如,合理的平等权利原则意味着每个人都对许多事情享有同等权力,如教育、工作、交通、政治权利等。

二、马克斯韦伯的权力合法化思想的合理性1.例子一:选举法律合法性选举法可以被认为是一种合法性基础。

例如,选举法律规定了公民进行选举的程序、投票的方式和计票的方法,它确保了选举的公正性和正当性。

选举是国家政治生活必不可少的环节之一,落实了人民民主的基本原则,保障了政治权利的实现。

政治合法性理论评析

政治合法性理论评析

《前沿》 2007年第12期政治合法性理论评析伍俊斌3(中共广东省委党校科社部 广州 510053)[提 要]在政治哲学史上,卢梭最早明确提出合法性概念,认为唯有“公意”才是政治合法性的基础。

马克斯・韦伯把合法性基础分为对传统的遵从、对卡里斯马的信服和对理性的追随三种。

帕森斯基于社会系统理论阐释合法性问题。

西方马克思主义注重意识形态对于政治合法性的意义。

伊斯顿认为意识形态、结构和个人品质相互作用,共同奠定合法性基础,他区分了“特定支持”和“散布性支持”。

哈贝马斯强调建立在价值规范基础上的支持和忠诚,力图实现经验与规范的辩证统一。

合法性与有效性既相互区别,又相互影响,相互作用。

合法性危机是当今世界各国面临的普遍问题,它表现为“实在的合法性危机”和“潜在的合法性危机”两个层面。

[关键词]政治合法性 卢梭 韦伯 帕森斯 伊斯顿 哈贝马斯[中图分类号]B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67[2007]12—0029—04 政治合法性是政治国家存在、稳定、持续、发展的前提和基础。

在社会变迁过程中政治国家始终会面临不同程度的合法性危机问题,这种危机如果不能得到弱化、消解,而是逐渐加剧、激化,最终会导致政治体系的崩溃。

反之,若政治国家能有效地取得和维系其合法性,就将有助于政局稳定、政府运作和社会发展。

本文力图对政治合法性理论的产生、发展、演变进行全面的梳理和评析。

一在政治哲学史上,卢梭(J ean-J acques Rousseau, 1712-1778)最早明确提出合法性概念。

他在《社会契约论》的开篇就指出,“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自以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

这种变化是怎样形成的?我不清楚。

是什么才使这种变化成为合法的?我自信能够解答这个问题。

”[1]卢梭的答案是:唯有“公意”才是政治合法性的基础,只有人民才有权决定谁来统治他们。

马克斯・韦伯(Max Weber,1864-1920)第一次对合法性问题进行了系统探讨并使之成为经典理论。

从马克斯·韦伯的“合法性”理论看罗马帝国早期的元首政制

从马克斯·韦伯的“合法性”理论看罗马帝国早期的元首政制

“合法性”(Legitimität )并非仅存在于政治学或社会学理论中的空头概念。

在现实领域,任何政府或执政党都必须思考其权力根源是否牢固的问题。

关于“合法性”的定义和内涵,西方政治学和政治思想史研究领域存在大量讨论。

大体而言,19世纪及以前,该词通常被解释为“不受质疑的统治权”(uncontested right to govern )。

这是从统治者出发,自上而下给出的定义。

1在该视角下,统治者拥有的权力(Macht )是定义“合法性”的标准。

2到20世纪早期,德国著名思想家、政治理论家,被誉为从马克斯·韦伯的“合法性”理论看罗马帝国早期的元首政制王忠孝【古代地中海文明】提 要:本文尝试借助马克斯·韦伯的“合法性”理论分析罗马帝国初期元首政制的特色。

笔者认为,直到最近二三十年,马克斯·韦伯的“合法性”及三大“权威类型”的政治社会学理论才引起罗马史学界的重视。

这一理论契合了过去一个多世纪中,罗马帝国政治史学术路径的转向。

在本文第二部分,笔者将韦伯的“合法性”概念放到奥古斯都时代的政治史语境下,系统考察奥古斯都“合法性权威”是如何缔造的。

此外,结合韦伯提出的“遗传超凡魅力权威”向“传统型权威”与“法理型权威”过渡的论述,本文通过实例强调了罗马帝国早期“王朝合法性”与“君主统治合法性”之间的共生关系。

关键词:罗马帝国;马克斯·韦伯;合法性;君主制;君主统治;王朝DOI : 10.16758/ki.1004-9371.2020.04.004* 本文正式发表前曾在两次学术会议上宣读,吕厚量、熊莹和晏绍祥提供了点评意见;《古代文明》匿名审稿人与编委会的建议也对本文修改有所帮助。

在此一并致谢。

1 E. Flaig, “How the Emperor Nero Lost Acceptance in Rome,” in B. C. Ewald & C. F. Noreña eds., The Emperor and Rome: Space, Representation and Ritual ,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isty Press, 2010, p. 276; D. Beetham, The Legitimation of Power , London: MacMillan, 1991, pp. 7-8, 68-76.2“权力”一词具有极复杂且多样化的定义,但其内核是“将自身意志强加于他人的可能性”,见[德]马克斯·韦伯著,阎克文译:《经济与社会》第二卷上册,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941页;[美]安东尼·吉登斯、菲利普·萨顿著,王修晓译:《社会学基本概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9年,第291—29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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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伯】马克斯·韦伯政治合法性理论评析古典社会学理论2010-12-23 10:56:43 阅读4 评论0 字号:大中小马克斯·韦伯政治合法性理论评析杨文革[摘要]合法性问题是政治学研究的一个重要理论问题,把合法性作为一种社会学现象来加以研究首推马克斯·韦伯。

韦伯将历史上出现过的政治秩序划分为三种类型,即所谓的“传统型”、“个人魅力型”和“法理型”。

从长远发展和政权持久延续的角度看,制度合理而受到民众认可的“法理型”显然更加切实、合理。

[关键词]认同;合法性;传统型;法理型;个人魅力型[中图分类号] D523. 32[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0-3541 (2006)01-0156-03C合法性问题是政治学研究的一个重要理论问题。

现代政治学把“为什么人们要服从某一特定国家或者某一特定的统治体系”,这种一般性的讨论应用在具体国家的研究之中,从而形成了比较系统的政治合法性理论。

其中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被公认为现代合法性理论的奠基者,所以认真研究马克斯·韦伯政治合法性理论对于深刻理解合法性理论具有极其重要的指导性作用。

一合法性是一个内涵非常丰富的概念,主要是指“符合法律的”、“与既定规章、原则、标准相一致的”、“符合逻辑的”、“正当的”等,从古至今一直受到人们的关注。

古希腊时期对政治合法性的研究主要是把它作为划分政体的标准,例如,柏拉图在《政治家》中按“政治活动是否符合法律”重新将政体划分为“依法治理的政体”和“不依法治理的政体”两大类;而亚里士多德则强调法律的统治应该是一切良好政体的基本条件,并提出“适应于一切政体的公理(是):一邦之内,愿意维持其政体的部分必须强于反对这一政体的部分”[1](p·210)。

在古罗马和中世纪时,合法性理论开始转而成为解释政治统治是否有效、如何持久的工具。

在古罗马,当合法性这一概念初次出现时,行使权力只有与永恒的过去相一致时才被认为是合理的,而过去的神圣法律程序则是从创建时的决议条款中产生的。

中世纪经院哲学家托马斯·阿奎那在论证君主制国家的合法性时认为,任何共同体的统治者最重要的任务就是确立一种和平的一致性(共同的认可)。

对于这样做是否能够推进共同体的和平,他根本没有权利加以怀疑……因为统治者所依据的乃是对于君主和所有平民都有约束力的自然法,而他所谓的“法”,实际上是一种广义的概念,指“人们据以从事某一活动以及避免从事另一活动的某种规则或者说尺度”[2](p·109)。

自近代社会以来,由于世界观的变化,人们对传统政治统治的合法化的论证的信念发生了动摇。

在考察人们是否有义务尊重国家并服从法律时,社会契约论者霍布斯和洛克所思考的是这样的一个问题:“何时、依据什么,政府才能施合法性的权威于社会之上?”嗣后的卢梭在《社会契约论》第一卷开篇就说:“我要探讨在社会秩序之中,从人类的实际情况与法律的可能情况着眼,能不能有某种合法而又确切的政权规则。

”[3](p·9)他又认为:“即使最强者也决不会强得足以永远作主人,除非他把自己的强力转化为权利,把服从转化为义务。

”[3](p·19)所以卢梭给自己设定的任务是“这种变化是怎样形成的?我不清楚。

是什么才使这种变化成为合法的?我自信能够回答这个问题。

”[3](p·11)然后,卢梭详尽地阐释了一个关于社会契约的理论,认为统治的合法基础在于“公意”,基本上构成了近代政治合法性理论的政治哲学的基础。

政治合法性问题大体上仍然是由这些启蒙时代的思想家们所设定的。

但是只要是探讨政治合法性,就不能不提到一个杰出的学者———马克斯·韦伯。

二作为一位杰出的社会学家,韦伯的政治思想也是其思想体系中极为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

这些思想不但在他所处的年代具有重要的价值,而且对当今社会仍有巨大的启发性。

就其政治思想而言,“主要体现在《经济与社会》和《政治论文集》两部著作之中。

仅以《经济与社会》为例,有关政治学方面的内容占了将近一半篇幅,该书在他生前只不过是一部手稿,并未正式出版。

在他去世之后,由其夫人玛丽姬娜·韦伯加以整理,并冠之以《经济与社会》予以出版。

”[4]在韦伯的政治思想中,他着重论述了统治的“正当性”或“合法性”问题。

把合法性作为一种社会学现象来加以研究首推马克斯·韦伯。

马克斯·韦伯通过对社会史的研究发现,由命令和服从构成的每一个社会活动系统的存在,都取决于它是否有能力建立和培养对其存在意义的普遍信念,这种信念就是其存在的合法性。

换而言之,所谓合法性,就是促使人们服从某种命令的动机,它不过是既定政治系统的稳定性,亦即人们对享有权威者地位的确认和对其命令的服从而已。

这意味着,统治的合法性仅仅与统治的正当性和对统治的认同有关,与价值无关。

在这里,韦伯将多少年来规范主义论者们争论不休的关于正义、真理等价值问题排除出了合法性的概念,遂成为经验主义合法性理论的代表人物。

依据这种合法性概念,凡是被大众所相信的、赞同的,能保持大众对他的忠诚和支持的统治,就是合法的统治。

而历史上任何成功的、稳定的政治统治,无论它以何种形式出现,都是合法的,因为不合法的统治根本不会出现。

在此基础上,韦伯将历史上出现过的政治秩序划分为三种类型,即所谓的“传统型”、“个人魅力型”和“法理型”。

传统权威型的政治合法性建立在长期形成的传统风俗和习惯的基础上。

这种形式的政治统治之所以被人接受,是因为历史沿袭,从来如此。

先辈定下的规矩,早先形成的秩序,今天自然也应该得到遵守。

传统习惯不需要得到证明,“服从我,因为我所代表的秩序是传统沿袭下来的”。

传统权威型最明显的例子就是部落统治、家长制下的小群体统治以及村落中的老人政治。

它往往与权力或特权的世袭制有密切关系。

古代的世袭君主制以及现代世界幸存的王朝统治(如沙特阿拉伯、科威特和摩洛哥)也属此列。

现代的君主立宪制国家(如英国、比利时和荷兰)虽然不能归结于传统权威型,但它们政治文化中的传统因素依然在发挥作用。

个人魅力型的政治合法性建立在某个人的非凡个性和超凡感召力(个人魅力)的基础上。

个人魅力型权威表现为政治领袖作为英雄和“圣人”引导和召唤追随者的能力。

这种形式的政治统治建立在领袖个人权威的基础上,“服从我,因为我能带领大家走向光明”。

尽管现代政治生活中个人魅力依然起着重要作用,政治领袖如戴高乐、肯尼迪和撒切尔也都在尽力通过个人能力激发政治忠诚,扩大其权威,但是,他们的政权统治并不能被视为个人魅力型统治,因为他们的权威主要还是来自于正式制度下的权力职位。

唯有像拿破仑等人的政权才被视为个人魅力型统治。

个人魅力型权威往往出现在社会危机和社会巨变时期,并通过对领袖的个人崇拜得到强化。

但是,假如一个社会的秩序主要建立在个人威信的基础上,那么,往往有两个后果难以避免:一是因为领袖权威并不是建立在正式的规则和程序的基础上,所以,个人权威几乎无所限制;领袖被看成是救世主,他的权威不可质疑,民众只有无条件服从。

二是政权过于依赖个人权威,其统治秩序的期限很难超过奠基人的自然寿命。

所以,完全依靠领袖个人权威所建立的政权往往是短命的,除非权威领袖能够将自己的个人权威转化为一种持久的制度或职位的权威。

法理型权威建立在一系列清晰而明确的规则和制度的基础上。

根据韦伯的观点,法理型权威是现代国家典型的权威形式。

总统的权威、总理的权威以及政府机关的权威最终都由正式的宪法的规则所赋予。

这些规则同时也限制了这些官员和机构的行为。

在这种权威形式下,“服从我,因为我的权力是根据法定程序产生的”。

法理型权威最好的例子是现代官僚制,在这种制度下,人们服从法律不是出于恐惧,不是因为传统风俗,也不是由于对某一个人的忠诚,而是因为觉得法律和秩序是一个理性的社会所必要的。

人们承认的是法律的权威,而不仅仅是执法者的权力。

法理型权威优于其他两种权威形式的地方是,它的权威寄托在规则、程序和制度之上,而不是寄托在个人之上,所以,它较少被滥用,也不易引起严重的不正义。

如果某一个官员的行为超出了自己的权限,人们可以拒绝服从。

法理型权威实行的是有限政府的统治,而且通过合理的劳动分工来促进效率。

它的不足在于,随着官僚制组织形式的扩张,社会环境的去个性化和非人性化是其高效率所付出的必然代价。

韦伯强调只有法理型统治才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

这是因为,政治职能在脱离其宗教职能之后获得了一种世俗性,这种特性“被一种越来越具有技术性及专业性的法律活动所表现出来”[5](p·29),这是一种不可避免的形式化运动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伦理逐渐被摒弃,而法律程序的形式理性日益受到重视,韦伯最终把政治的合法性建立在了由国家制定的简单形式法上。

韦伯不但把—157—价值判断问题剔出了合法性的讨论,范围,还指出了现代国家谋求合法性的路径,即,只要统治权利的获得符合公认的法律程序(比如普选)即可。

至此,“韦伯构建的现代合法性模式已经完全变成形式主义的了”[6](p·520)。

对此,韦伯自豪地说,“今天,流传最广的合法性形式是对‘合法律性’的信仰,换句话说,接受那些形式上正确的、按照与法律的一致性所建立的规则”[7](p·37)。

三韦伯的政治合法性理论得到了许多政治学家和社会学家的认同,经验主义遂成为合法性研究的基础范式。

帕森斯认为,决定合法性程度的因素“在具体情况下始终是个经验问题,而且决不能先验地假定”[8](p·144)。

哈贝马斯侧重强调政治合法性的价值内涵与合理性的内涵。

他认为,一种制度要赢得人们的承认,即获得合法性,需要借助哲学、伦理学、宗教对该制度的正确性和合理性作出论证。

一种政治秩序失去合法性意味着失去被统治者的忠诚。

这便是合法性危机[9](p·184)。

利普塞特认为:“任何政治系统,若具有能力形成并维护一种使其成员确信现行政治制度对于该社会最为适当的信念,即具有统治的合法性。

”[10](p·86) 阿尔蒙德也认为:“如果某一社会中的公民都愿意遵守当权者制定和实施的法规,而且还不仅仅是因为若不遵守就会受到惩处……那么,这个政治权威就是合法的。

”[11](p·35)受韦伯影响,伊斯顿从系统论的角度对如何谋求合法性提出了更为具体的分析。

他将系统成员对政治系统的支持可区分为“特定支持”和“散布性支持”,合法性主要来自散布性支持。

伊斯顿基于自己的系统分析,提出了通过政治社会化的过程去赢得人民的散布性支持的三种方案,“第一,努力在成员中灌输对于整个体制及在其中任职者的一种牢固的合法感;第二,乞求共同利益的象征物;第三,培养和加强成员对政治共同体的认同程度。

”[12](p·39)透过伊斯顿提出的第三种途径的表面形式可以发现,为了谋求合法性,统治者是可以使用一切不道德的手段的,只要达到了谋求合法性的目标,在“灌输”中可以使用欺骗的手段;在寻找“共同利益的象征物”时进行“广告包装”,强行地把代表社会少数人利益的东西装扮成一个社会的共同利益;在培养政治共同体的认同感时,可以在政治共同体的外部制造假想的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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