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性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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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法性理论及其意义研究性范文又到了每日范文模板时间,今天我给大家带来了一些关于关于合法性理论及其意义研究性的非常好的范文,在工作中我们需要总结计划的地方有很多,有这方面需要的朋友,赶紧跟我一起看看,参考一下吧!摘要合法性理论是政治学理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和国家政治生活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研究合法性理论本身就是研究国家政权成败、兴衰的政治现象的理论。

自从人类社会出现国家、进入政治社会以来,人们也就开始了对政治合法性问题的思考。

韦伯明确提出合法性概念以后,合法性问题受到广泛关注,社会学和法学学者开始大量讨论合法性问题。

哈贝马斯在怀疑韦伯的合法性理论的基础之上,建立了自己的理论体系。

本文旨在梳理韦伯与哈贝马斯的合法性理论的内容与演变过程,并对其理论价值提出些许浅见,以飨读者。

关键词合法性理论韦伯哈贝马斯重建性合法性理论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马克斯?韦伯第一次对政治合法性问题进行了系统研究并使之成为现代政治学的经典理论。

从韦伯开始,西方学术界广泛地展开了对当今资本主义社会危机问题的研究,其中以哈贝马斯的合法性理论影响最为深远。

哈贝马斯辩证地修正和重构了合法性概念,并且系统地指出了晚期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的合法性危机,为合法性理论的进一步切合社会发展实际提供了理论依据与分析范式。

一、韦伯有关合法性理论的经典论述虽然从人类有政治生活开始,就存在着对政治的合法性问题的探讨,相关的理论学说甚至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关于公共权威起源问题的论述。

哈?马斯曾这样说:“如果不是从梭伦开始,那么至迟也是从亚里士多德开始,政治学理论就从事于合法化统治兴衰存亡的研究。

”[德]哈贝马斯:《交往与社会进化》,张博树译,重庆:重庆出版社, 1989年版,第186页。

但是对合法性问题的研究始终没有成为当时政治学的主流言说体系。

在近代马克斯?韦伯第一次对合法性问题做出了系统的探讨之后,才形成了对合法性问题的经典文献。

岳鳞章:《当代西方政治思潮》,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第三章:政治合法性

第三章:政治合法性

第三章政治合法性第一节:政治合法性的基本理论●一、政治合法性基本内涵●1、词源●在英文中合法性(Legitimacy)是一个词,而在中文中,其主要部分由“合”与“法”组成,单从字面意思讲,中文的合法性暗含的意思是“对某一个‘法’的符合程度”,所以许多中国人在讨论这个词时常会先提出一个疑问:“‘合法性’中的‘法’是指哪个‘法’?”。

所以中文“合法性”中的“法”并不特指某一个“法律”或“法规”。

●由于中文“合法”对应于英文中的“LEGAL”一词,中世纪时被用来描述某件事物没有触犯法律,是合法律性的意思。

这与我们中文中原有的“合法性”并不完全一致,鉴于这种语义理解的混乱,也有学者提出中文应当用“正当性”来描述。

●2、定义●合法性一词在政治学中通常用来指政府与法律的权威为民众所认可的程度。

●从道德哲学的角度:主要是从个人的角度来判断某个东西是否“合法”。

●从政治学的角度:一个制度的合法性取决于它是否获得被统治者们的普遍认同。

合法性问题总是与承诺,同意,赞成,默许等概念相关。

●合法性被认为是政府行政的最基本条件:如果一个政府缺乏必要程度的合法性,它将很快地崩溃瓦解。

●最早从社会学上研究“合法性”问题的马克思·韦伯●韦伯认为若要维持统治的持久存在,必须唤起合法性的信仰。

●一个政权通常需要得到大多数民众的认可才能维持其权利。

“合法性是指促使一些人服从某种命令的动机,客观上表现为服从这种命令的可能性,而不论这种命令是由统治者个人签发的,抑或是通过契约、协议产生的抽象法律条文、规章或命令形式出现。

”——马克思·韦伯二、政治合法性理论的流派(一)经验主义合法性理论(二)规范主义合法性理论(三)哈贝马斯重建主义理论●(一)经验主义合法性理论●1、马克斯·韦伯●韦伯是从社会学角度来探讨政治合法性问题的,从经验研究的角度对既定社会事实加以认定,认为在现实政治中,任何成功的、稳定的统治,无论其以何种形式出现,都必然是合法的,而“不合法”的统治本身就没有存在的余地。

从武王伐纣到《大义觉迷录》——中国古代的“合法性”理论及其特点

从武王伐纣到《大义觉迷录》——中国古代的“合法性”理论及其特点
“ 法性 ”问题 。 合
关键词 合 法性、 治权力 、 统 统治形 式、 王朝
[ 中图分 类号] 0 2 [ D9 文献标识码 ] [ A 文章编号  ̄4 7—62 2 1 )3— 0 5— 5 04 6 X( 02 0 02 0


问题 的提 出
是一种物理的力量 , 我看 不 出强力 的作 用 可 以产 生 什么道德 。 以不但 被统 治 者要 求暴 力 以外 的 ”( 所
人耻食周粟 , 首 阳山。对 于这伯 夷 、 饿死 叔齐 , 我们
肯定其 洁身 自好 , 清风高节的品格 , 而忽视 了他们对
武王的质 问在政 治哲 学史 上 的意义 。在后 一 视域
中, 伯夷 、 齐认为武王伐纣是 “ 臣弑君 ” 以武力 叔 以 , 手段推翻商 王朝 的统治是 “ 以暴 易暴 ” 所 以二人宁 , 肯饿 死首阳山 , 也始终不承认周的统治的合法性 。 孔子对武王伐纣 的合法性也 有过评价 。《 论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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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 哈贝马斯 :交 往与社会进 化》 张博树译 , 庆出版 德] 《 , 重
社 ,99年 , 16页 。 18 第 8
何谓“ 合法性 ” ② 如同 “ 么是哲 学? 是 一个 ? 什 ” 重大的哲学问题 一样 , 它本 身也是 政治哲 学研 究 的
的支配——服从关系显然不能仅仅 由暴力支撑 。服
从某个政权 的统治和承认这个政权的统治权利显然
是有 区别 的。被统治者 可 以屈从于 统治者 的暴 力 , 但这并不表示他们 承认 统治 者 的统 治权利 , 也不会
产生任何政治义务 , 旦政权赖 以存 在 的暴 力基 础 一

合法性的概念有谁提出

合法性的概念有谁提出

合法性的概念有谁提出合法性的概念可以追溯到古代的法律学家和哲学家们的思考和研究。

在不同的学术领域,不同的学者提出了不同的关于合法性的观点和解释。

以下是一些历史上对合法性概念的贡献较为显著的学者。

在古代希腊,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等哲学家提出了关于正义和法律的理论。

柏拉图认为合法性取决于一种理念上的正义,即从人类的本质和目的出发,通过思辨推理来达到的正义。

亚里士多德则强调合法性是由具有智慧和公正品质的统治者制定的,法律应基于公正和功利原则。

在罗马帝国时期,著名的罗马法学家乌利安、梅溪米尼和格哈德等提出了关于合法性的观点。

乌利安等强调法律的合法性来自于信仰和尊重,同时法律应基于公正和公平的原则。

梅溪米尼则认为法律的合法性取决于被接受和遵守的程度,只有被大多数人认可的法律才是合法的。

格哈德则在基督教背景下,将合法性与神圣性联系在一起,认为合法性来自于上帝。

在近代,法学家约翰·洛克和伊曼努尔·康德等也对合法性的概念有着重要的贡献。

洛克强调合法性应基于自由和权利的保护,他认为政府的合法性来自于人民的授权,并且政府的职责是保护人民的自然权利。

康德则提出了“普遍意志”理论,认为法律的合法性源自于公众讨论和民主程序,并且法律应基于普遍适用的原则和价值。

在法学领域,合法性的概念也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和研究。

法学家哈特提出了关于法制性和合法性的区别,他认为法制性是指被有效实施和执行的规则,而合法性则是指被接受和遵守的规则。

他将合法性与规则的有效性和合法性的预期接受相关联。

哈特的观点为后来的法治和合法性的研究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近年来,合法性的概念也在政治学、社会学和哲学等领域得到了广泛讨论和研究。

例如,霍华德斯金森提出了“合法权力”的理论,强调权力的合法性取决于其来源和被接受的程度。

尼尔·麦克唐纳提出了关于合法权威的概念,认为合法性来自于合法权威的认可和承认。

尼科尔斯则将合法性与治理的效能和公正性联系在一起,认为合法性不仅仅是法律的遵守,还需要考虑法律是否有效和公正。

洛克自由主义思想与合法性理论

洛克自由主义思想与合法性理论

洛克自由主义思想与合法性理论洛克自由主义思想与合法性理论是政治哲学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对于理解现代政治制度和个人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洛克自由主义思想强调个人的自由和权利,而合法性理论则涉及政治权力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本文将探讨洛克自由主义思想和合法性理论的关系及其对现代政治制度的影响。

一、洛克自由主义思想洛克自由主义思想是由英国哲学家约翰·洛克(John Locke)于17世纪提出的,他坚信个人享有天赋人权,包括生命、自由和财产权。

洛克主张政府的目的是保护个人权利,人民在面临政府滥权时有权推翻政府。

首先,洛克认为人们天生平等,拥有不可剥夺的自由和权利。

他主张每个人都应当享有自由,包括思想、言论和宗教信仰的自由。

此外,他强调个人的财产权,认为个人通过自己的努力获得的财产是私有的,政府不应该对此进行干预。

其次,洛克认为政府的合法性来自于人民的授权。

他主张建立社会契约,人民通过社会契约将一部分自由和权力交由政府行使,以确保社会秩序和公正。

然而,洛克也强调,如果政府滥用权力,破坏人民的自由和权利,人民有权推翻政府并建立新的政府。

最后,洛克主张政治制度应当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上。

他认为法律应当是公正、透明和稳定的,政府必须依法行政,并受到法律的制约。

此外,洛克还提出了三权分立的思想,即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力应当互相制衡,以避免权力过度集中和滥用。

二、合法性理论合法性理论是政治哲学中关于政治权力正当性和合法性的理论。

合法性理论探讨了政府权力正当性的基础和条件,并为政治制度的合理性提供了指导原则。

首先,合法性理论认为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授权。

政府权力的合法性基础是人民自愿将一部分权力交由政府行使,并通过选举和代表制度来实现民意的表达和决策。

政府必须以人民的福祉为目标,依法行政,并接受人民的监督和制衡。

其次,合法性理论强调政府的权力必须符合一定的原则和价值观。

政府权力的行使应当公正、透明、负责,并遵守法律和宪法的规定。

第3章_政治合法性

第3章_政治合法性


3、法理型的合法性:法律和章程的明文规 定,相信法令、规章必须合乎法律,掌权 者,必须在法律规则的约束下才有发布命 令的权力;是一种比较稳固的政治统治。
(三)政治角色与合法性

问题:在现代社会,为什么有些人能够做出 约束他人的决策?为什么有些人做出的决策 被看作代表了整个社会?
帕森斯:无权者之所以服从有权者的指挥, 原因是有权者行使着代表整个社会做出有约 束力的决策的权力。

国家政权的有效性取决于国家权力运作资 源是否充足。静态来看,国家政权必须具 备与其职能相适应的权力体系,如机构和 权力设置的合理、法律制度体系的健全, 等;动态来看,国家政权必须具备其运作 所需要的能力,最重要的是政府的财政能 力和政策能力。

政治权力的有效性:政治权力运行过程中 的实际作为,即政治权力主体在行使政治 统治与社会管理过程中所取得的实际绩效。 如政治秩序与政治稳定、经济与社会发展、 社会公正和民主参与、公共服务与社会治 理、国家安全与国际地位等。

5、经济发展先于政治变革 威权政治都倾向于运用诸如“国家目标”或 “发展计划”来说服人民,因此,它们几乎 毫无例外地把政绩当作合法性的主要来源。 为了换取民众的支持,威权政权的领袖们被 迫做出尽快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承诺,并且 反复强调这种经济增长在其他政权下是根本 无法实现的。

威权政治不以选票来获得合法性;没有完 整的意识形态基础,或这种意识形态不为 一般民众所认可;过多使用暴力会造成反 抗。


亨廷顿:公共利益是政府制度本身的利益。
(五)有效性与合法性

李普塞特:政治权力或政治体制的合法性,是指 “政治体制使人们树立和坚持对当今社会来说现 存政治制度最理想的的能力”。 有效性是指一种成就偏好,指政治权力主体取得 的成就,如战争的胜利、国家的繁荣、社会的安 定和秩序等。

合法性理论与社会组织联盟的合法性

合法性理论与社会组织联盟的合法性

合法性理论与社会组织联盟的合法性合法性理论源于西方,有关合法性的研究大致可分为三种范式,分别是规范主义合法性、经验主义合法性和哈贝马斯重建性的合法性。

本文在分析西方合法性理论的基础上,对社会组织联盟的合法性进行了探讨,认为联盟的合法性主要来自于联盟内外共识的规则或道理,感情的忠诚以及共同的利益。

标签:合法性理论;社会组织联盟;合法性;来源“合法性”是公共领域中的重要概念,对应的英文单词是Legitimacy。

“合法性”不等同于“合法律性”。

Legitimacy在英语词典里的基本义项有合法、合理、正当等。

因此,我们在讲合法性时,并不仅仅指合乎法律,还包括法律之外的惯例、规范或共同的价值。

本文在分析西方政治合法性理论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我国社会组织联盟合法性的内涵。

联盟作为近些年来第三领域内的新兴组织形式,在社会治理当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把握社会组织联盟的合法性对于正确认识和定位联盟具有重要意义。

一、西方政治合法性理论在西方政治学科当中很早就有对合法性问题的探讨,学者们关于合法性的研究大致可分为三种范式,分别是规范主义合法性、经验主义合法性和哈贝马斯重建性的合法性。

(一)规范主义合法性理论规范主义合法性理论是把某种永恒不变的价值规范,如善、正义和美德等,作为认定政治秩序合法的基础,认为凡是具备善和正义的统治都是合法的。

该理论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古罗马时期。

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认为,政治秩序的基础是正义,而正义是老百姓的利益而不是统治者的利益,正义就是智慧与美德。

柏拉图是苏格拉底的学生,亦是其思想的忠实继承人。

柏拉图在其《理想国》中系统地探讨了“何为正义”,他表示,城邦正义就是三个等级的人各司其职、分工负责但又协调一致,为了城邦利益而履行职责,以维护社会的普遍和谐;个人正义就是合理安排自己灵魂中的理性、激情和欲望。

柏拉图强调,以正义为基础建立的城邦就是善的城邦,是为了全体公民的最大幸福,而不是为了某一阶级的单独突出的幸福。

行政机构权力合法性建构的理论与实践

行政机构权力合法性建构的理论与实践

行政机构权力合法性建构的理论与实践行政机构是现代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拥有广泛的权力和职责。

而为了确保行政机构的权力合法性,需要在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进行建构。

一、理论建构1. 法治原则法治原则是行政机构权力合法性的基石。

它要求行政机构在行使权力时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不能凭借个人意志随意行使权力。

在建构行政机构权力合法性的理论中,法治原则是最基础、最重要的原则。

2. 合规管理合规管理是指行政机构根据法律和规章制度合法合规地开展工作。

通过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行政机构在权力行使过程中遵循法律法规,有效规范行政行为。

合规管理为行政机构赋予了合法性的基础。

3. 权力制约权力制约是指对行政机构权力的限制和制约。

这种制约可以通过设立独立机构监督行政机构的权力行使,或者通过设立司法程序追究行政机构的责任来实现。

通过权力制约,可以保证行政机构的权力行使在合法范围内,并减少滥用权力的可能性。

4. 透明度和问责机制透明度和问责机制是行政机构合法性建构的重要环节。

通过公开行政机构的决策过程和行政行为,提高决策的透明度,并建立相应的问责机制,使行政机构能够承担起责任,并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二、实践建构1. 建立法治政府建立法治政府是行政机构权力合法性建构的关键实践。

这要求行政机构在行使权力时,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

为此,需要通过制定、完善和执行法律法规,确保行政机构和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2. 加强内部管理加强内部管理是确保行政机构权力合法性的重要实践。

通过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明确权责清单、分工合作、权力流程,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行为的发生。

3. 推进政务公开推进政务公开是增加行政机构透明度的重要举措。

行政机构应主动公开信息,包括决策依据、决策过程、决策结果等,以便公众了解和监督。

同时,建立公众参与机制,使公众能够参与行政决策,提高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4. 加强监督和问责加强监督和问责是确保行政机构权力合法性的重要实践。

合法性理论

合法性理论

合法性理论the theory of legality合法性的含义:人们对于统治地位的确认和服从。

一、哈贝马斯关于合法性的观点主要观点:(1)对于政治制度的正确性以及合理性要借助哲学、宗教、伦理学作出论证。

需要论证的内容包括:国家机构(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政治活动方式(如选举);政治决策;政治领导人的素质。

(2)合法性的根本标准:政治领域是否反映了社会共同性标准。

(3)政治合法性危机(信任危机):危机的产生即失去了群众对政治的忠诚与信任而如何重获合法性,关键在于建立社会国家,实行福利制度,缓和社会冲突,获得人们对政治权威的信任。

(4)卡尔马克思曾对资本主义政权的合法性进行过批判,哈贝马斯不同于马克思,是对后资本主义社会进行批判——认为先进资本主义社会问题主要存在于社会、政治、文化领域,并且,对政治制度无信心,即政权的信任危机是最重要的问题。

政权的信任危机主要表现是:人们对政治生活冷漠,对政治人物的不崇敬等。

因此,解决现今资本主义社会问题的方式也不再是马克思所(5)政权信任危机/合法性危机产生的原因(民众失去对于权威的信心之原因):A.国家进行过度干预,造成民众对政治生活不满。

B.公民认为自己在政治、文化各方面愿望普遍没有得到满足。

C.行政当权者无能力履行预定计划,也会导致公众的不满。

D.社会文化系统产生对政治的不信任的因素。

(社会文化系统若产生对于政权不信任的元素,将会导致民众更大的不满,引发政权信任危机的进一步爆发)(6)如何解决政权合法性危机/信任危机:A.政府要约束自己的行为;B.要遵守与群众的约定,使得公民相信政治家;C.注重公民的私人领域;D.尽量保证民众合法要求的满足。

二、让·马克·夸克的观点主要观点1、合法性与统治权利之间的关系(1)统治权则是许多人都想获得的东西,是处于一种竞争状态之下的,通过竞争获得统治权的人就相当于获得“产权证”,可以十分安全地行使这种权利,即是有了合法性。

哈贝马斯的合法性理论

哈贝马斯的合法性理论

哈贝马斯的合法性理论一、合法性的概念哈贝马斯的合法性:合法性意味着某种政治秩序被认可的价值以及事实上的被承认,简单地说就是政治统治秩序和法律得到民众心理认可。

统治秩序的稳定也依赖自身的合法性在事实上的被承认。

哈贝马斯认为,合法性对于政治统治来说,是在体地存在的,即不是有没有合法性的问题,而是有什么样的合法性类型的问题。

(一)没有一种政治系统能在不借助于合法化的情况下成功地保证大众的持久性的忠诚,从而保障社会的稳定性。

(二) 并非只有当今社会有合法性,古代社会也有合法化问题。

(三) 合法化问题与阶级冲突有关。

他认为阶级结构并非仅由社会经济分工而产生,而是基于种姓、身分、等级等的特权结构而出现,合法性因此与集体同一性而联系,而集体同一性以诸如语言、种族背景、传统或理智为结构基础,因此,合法化是以被规范的社会同一性的社会一体化。

实施和保证合法化的组织(国家) 通过具有约束力的决策权(制定、执行规范) 保障着对社会分化的阻遏,并且,国家力量的行使则要求在将社会保持在其规范地被决定的同一性内。

国家力量的合法性也因此得到衡量。

二、合法性基础与制度化哈贝马斯通过把合法性基础与统治的制度化分离,解释了人类社会迄今为止出现的三种关于合法性基础的证明水平。

第一种证明水平,哈贝马斯认为是只需要叙述性的证明水平,这种证明水平只需要叙述性基础就够了。

这种叙述就是神话,在早期。

第二种证明水平——本体论证明,即以宇宙论为基础的伦理学,高级宗教和哲学来证明。

在雅斯贝尔斯所谓的人类轴心时代,孔子、佛陀、柏拉图、以色列先知、耶稣用理性化的世界观或宗教戒律及以此为基础的可教义化的知识形式,以终极性基础、统一化原则的论证取代了叙述,合法性因此与一种宇宙论的合目的性及合理性而联系和依存。

第三种证明方式:理性的形式原则在实践询问中取代了诸如自然或上帝一类的物质原则,终极基础不再被认为是合理的,证明的形式条件自身就获得了合法化力量。

理性协议本身的程序和假设前提变成了原则。

哈贝马斯合法性理论探析

哈贝马斯合法性理论探析

2011年1月 陇东学院学报Jan.2011 第22卷 第1期 Journa l of L ongdong U n i ve rs i ty V o.l22 N o.1 哈贝马斯合法性理论探析李 涛(陇东学院经管学院,甘肃庆阳745000)摘 要:经验性政治合法性理论主要关注的是政治秩序是否获得社会公众的有效认同,而不在乎认同的价值所在;规范性政治合法性理论主要关注政治系统是否获得社会公众的支持和认可的价值判断问题,它以价值判断为导向,强调政治合法性的理性标准。

哈贝马斯在分析了经验性合法性理论和规范性合法性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重建性的合法性理论,强调政治合法性是经验性和规范性的统一,既强调民众对政治秩序的认同,又强调政治秩序必须符合一定的价值规范。

本文主要从哈贝马斯对合法性的界定、对合法性的证明 合法化以及其合法性理论的特点来分析哈贝马斯重建性的合法性理论。

关键词:哈贝马斯;重建性;合法化;合法性中图分类号:D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 1730(2011)01 0009 04收稿日期:2009 11 30作者简介:李 涛(1976 ),男,甘肃庆阳人,讲师,法学硕士,主要从事政治学理论和中国政治制度研究。

尤尔根哈贝马斯是当代德国最著名的哲学家、社会学家。

作为!法兰克福学派第二代领袖∀,近半个世纪以来,哈贝马斯一直活跃在国际学术界,先后研究过全球化问题、交往理论以及合法性问题,都有自己独到的见解。

关于政治合法性理论划分问题,目前国内学术界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哈贝马斯的合法性理论属于规范性合法性理论;另一种观点认为哈贝马斯对经验主义合法性概念和规范主义合法性概念在分别批评的基础上,提出了第三种合法性概念,即重建性的合法性概念。

在此笔者通过对哈贝马斯合法性理论的分析,认为其合法性理论应属于重建性的合法性理论。

一、哈贝马斯对合法性的界定(一)学术界关于合法性的界定与分类英文!合法性∀(Legitm i acy)一词含有!合法(法律)∀!正义∀和!正当∀之意。

论政治的合法性原理

论政治的合法性原理

论政治的合法性原理内容提要:合法性理论是政治学的关键性命题之一。

把合法性等同于社会公众对政治系统的认同和忠诚的观念,代表当代社会对合法性概念的最一般、最普遍的认识。

马克斯?韦伯从经验分析出发,提出了三种类型的合法性基础理论。

哈贝马斯提出了重建性的合法性理论,认为合法性意味着某种政治秩序被认可的价值。

文章探讨了合法性与政治角色、法律、有效性、合利性和合道德性等的关系,分析了合法性危机产生的原因以及中国政治的合法性基础的问题,指出:中国在实现现代化的过程中,必须保持政治稳定,必须克服目前已经萌芽并且有可能扩大的合法性危机。

关键词:合法性,合法性危机,政治稳定权力是政治的核心,而合法性,则是政治的价值判断。

法国政治学者马克?思古德指出:“合法性事实上与治权有关。

合法性就是对治权的认可。

”“合法性形成了治权的基础,是法治体制中开展政治活动的基础。

合法性作为政治利益的表述。

它标志着它所证明的政治体制是尽可能正义的。

”[1]这意味着,政治权力要想持久并被人们自愿服从,就必须具有合法性基础,否则,政权就会出现危机。

正如美国政治社会学家利普塞特所说:“任一民主国家的稳定不仅取决于经济发展。

也取决于它的政治制度的合法性与有效性。

”那么,什么是政治的合法性?政治合法性的相关因素有哪些?如何使政治制度具有合法性,从而避免合法性危机,以实现一个国家的长治久安呢?本文拟就这些问题作一探讨。

一、什么是政治的合法性合法性(legitimacy)是政治学的一个重要概念,但它不是某一专门学科的专有术语。

哲学和政治学、法学、社会学近年来都十分关注合法性问题。

一般来说,合法性或政治合法性指的是政治统治依据传统或公认的准则而得到人民的同意和支持。

当人民对终极权威愿尽政治义务时,这一权威就具有合法性。

合法性被看做是有效统治和政治稳定的基础。

很显然,只有当政府获得人民自愿的拥护时,其统治才更有效力,更能保持政局的稳定。

相反,如果统治的合法性受到怀疑乃至否定,政府的动员和贯彻能力将会被削弱,最终导致政治动荡。

【韦伯】马克斯·韦伯政治合法性理论评析

【韦伯】马克斯·韦伯政治合法性理论评析

【韦伯】马克斯·韦伯政治合法性理论评析古典社会学理论2010-12-23 10:56:43 阅读4 评论0 字号:大中小马克斯·韦伯政治合法性理论评析杨文革[摘要]合法性问题是政治学研究的一个重要理论问题,把合法性作为一种社会学现象来加以研究首推马克斯·韦伯。

韦伯将历史上出现过的政治秩序划分为三种类型,即所谓的“传统型”、“个人魅力型”和“法理型”。

从长远发展和政权持久延续的角度看,制度合理而受到民众认可的“法理型”显然更加切实、合理。

[关键词]认同;合法性;传统型;法理型;个人魅力型[中图分类号] D523. 32[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0-3541 (2006)01-0156-03C合法性问题是政治学研究的一个重要理论问题。

现代政治学把“为什么人们要服从某一特定国家或者某一特定的统治体系”,这种一般性的讨论应用在具体国家的研究之中,从而形成了比较系统的政治合法性理论。

其中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被公认为现代合法性理论的奠基者,所以认真研究马克斯·韦伯政治合法性理论对于深刻理解合法性理论具有极其重要的指导性作用。

一合法性是一个内涵非常丰富的概念,主要是指“符合法律的”、“与既定规章、原则、标准相一致的”、“符合逻辑的”、“正当的”等,从古至今一直受到人们的关注。

古希腊时期对政治合法性的研究主要是把它作为划分政体的标准,例如,柏拉图在《政治家》中按“政治活动是否符合法律”重新将政体划分为“依法治理的政体”和“不依法治理的政体”两大类;而亚里士多德则强调法律的统治应该是一切良好政体的基本条件,并提出“适应于一切政体的公理(是):一邦之内,愿意维持其政体的部分必须强于反对这一政体的部分”[1](p·210)。

在古罗马和中世纪时,合法性理论开始转而成为解释政治统治是否有效、如何持久的工具。

在古罗马,当合法性这一概念初次出现时,行使权力只有与永恒的过去相一致时才被认为是合理的,而过去的神圣法律程序则是从创建时的决议条款中产生的。

合法性理论

合法性理论

合法性理论参考文章一:任斌(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江西南昌330022) 合法性理论溯源合法性是政治学理论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合法性理论是政治学理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古代和近代的政治思想家对合法性理论的探索基本上遵循着理性建构主义的传统,尽管两者之间存有差别。

到了现代,则出现了合法性理论研究理性建构主义向经验主义的转型。

当代的合法性理论研究,则表现为理性建构主义和经验主义的结合。

一、古代政治思想家对合法性理论的探索合法性是政治学理论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合法性理论是政治学理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虽然合法性概念的明确提出并对之进行比较系统的研究是近代以来的事情,但是,由于合法性理论和国家政治生活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或者说,合法性理论本身就是研究国家政权成败、兴衰的政治现象的,因而,自从在人类社会的历史上有了国家、进入政治社会以来,人们也就开始了对政治的合法性问题的思考。

对此,哈贝马斯曾明确指出:在欧洲,如果不是从梭伦开始,那么至迟也是从亚里士多德开始,政治学理论就从事于合法化统治兴衰存亡的研究。

二、近代政治思想家对合法性理论的思考从理论的内容看,近代理性建构主义政治传统和古代理性建构主义政治传统关于合法性的研究取向有着根本区别:一个主张政治统治应实行人的统治,另一个则主张政治统治应实行神的统治。

然而,从思维逻辑看,两者却都为作为被统治者的人们预设了一些必须遵守和服从的伦理原则或自然法原则。

因此,从结果上看,近代理性建构主义政治传统和古代理性建构主义政治传统一样陷入了绝对主义的境地:如果说古代理性建构主义政治传统带来的是神和君主的专制。

那么,近代理性建构主义政治传统带来的则是具有强烈的目的论和唯意志论色彩的民主的专制。

既然是民主在实行专制,那么,也就无所谓合法性问题了,这就在实际上忽视了一种政治统治的合法性应得到民众认可的现实。

从而导致人们所关注的只是政治权威是否实施法治的问题了。

由此看来,近代理性建构主义政治传统在实质上把合法性问题掩盖在了民主统治是否合法律性这一问题之中了。

关于合法性理论辨析

关于合法性理论辨析

关于合法性理论辨析成为杰(广西民族大学政治学与国际关系学院,广西南宁,530006)摘要:在当前英美话语霸权之下,学术界关于合法性理论存在大量误读误用现象,只有对合法性与合法性资源、合法性资源流失及对策等问题加以辨正,尤其是对于暴力、政绩、信仰、对比、法理合法性资源及其关系进行深入探讨,才能形成符合中国国情的合法性理论。

关键词:统治;权威;合法性;合理性;正当性;合法性资源中图分类号:D08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681(2010)06-0024-04作者简介:成为杰(1983-),男,山东泰安人,广西民族大学政治学与国际关系学院08级政治学理论硕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合法性,执政文化,政治信仰。

收稿日期:2010-09-08①合法性的历史形成论容易造成执政者的异化现象。

针对这种情况,毛泽东反对中国共产党躺在功劳簿上睡大觉,提出要“发扬革命传统,争取更大光荣”。

德国学者马克斯·韦伯认为,“经验显示,从来没有任何支配(即统治,引者注,下同)关系自动将其延续的基础,限制于物质、情感和理想的动机上。

每一个支配系统都企图培养及开发其合法性,而由于合法性基础的不同,连带地也导致了不同的服从形态、不同的行政系统,以及不同的支配方式。

”[1]可见,合法性问题是整个政治系统的基础和核心问题,在理论和现实上也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但是由于我国政治学的重建与对西方(更确切的说是英美)打开国门几乎同时,所以在政治学界西方的观点尤其是英美的观点影响甚大。

而合法性理论实际上一直是以德语作家(影响力最大的是马克斯·韦伯和哈贝马斯)为主流观点的理论,所以造成了当代学术界对于合法性理论普遍存在误读误用现象,也就不能对当前现实中国政治进行有效的解释和有力的指导。

本文针对这一现象,结合德语、英语作家的观点和关于历史现实的综合考察,对于合法性理论,尤其是合法性资源理论进行辨析,以求教于学术前辈及同仁。

第三章:政治合法性教材

第三章:政治合法性教材

最明显的例子是在中国社会长期存在的家长制、 父权制以及在一些农村还存在的老人政治。
传统型权威的另一个特征是与权力和特权的世袭 制度紧密联系,例如在中东地区沙特、摩洛哥等 国依然存在王朝统治正是此种表现。
传统型权威在现代发达工业化社会中的影响已经 微不足道,但在英国、西班牙、荷兰等君主立宪 制国家中仍然有尊重王室、服从传统、履行义务 等价值不断传承,可见传统型权威仍然不断地影 响着政治文化的发展。
(2)个人魅力型权威
韦伯把领袖人物的超凡魅力效应看成是合法性的 一个重要源泉,并称之为“超凡魅力”合法性。
“超凡魅力”即个人的非凡品质,天分过人,具有超 自然的或者超人的、任何其他人无法企及的力量 或素质。具有“超凡魅力”的人因此也被视为 “领袖”,从而吸引大批追随者和崇拜者。这种建 立在献身于一人以及由他所默示和创立的制度的 神圣性,就是“超凡魅型”合法性,或者称“克里斯 玛型”合法性。
第三章 政治合法性
第三章:政治合法性
第一节: 合法性的基本理论
第二节: 合法性危机
第三节:我国的 政治合法性分析
第一节:政治合法性的基本理论
一、政治合法性基本内涵
1、词源
在英文中合法性(Legitimacy)是一个词,而在中文中, 其主要部分由“合”与“法”组成,单从字面意思 讲,中文的合法性暗含的意思是“对某一个‘法’ 的符合程度”,所以许多中国人在讨论这个词时常 会先提出一个疑问:“‘合法性’中的‘法’是指 哪个‘法’?”。所以中文“合法性”中的“法” 并不特指某一个“法律”或“法规”。
(3)合法-合理型权威(legal-rational authority)
韦伯将权威与界定清晰的一套法律规则联系起来,权 力最终决定于正式的宪法规则,这些规则制约或限制 着公共权力和公职人员的权力行为,是为大多数现代 国家典型运用的权威运作形态。是最适用于现代社会的一

哈贝马斯合法性理论评析

哈贝马斯合法性理论评析

哈贝马斯合法性理论评析伍俊斌(中共广东省委党校科社教研部,广东广州510053)【摘要】哈贝马斯是合法性理论的集大成者,他以交往行为理论为研究框架,以公共领域为场域,以生活世界的重建为独特视角,深入探究了西方晚期资本主义社会合法性危机的根源、表现和应对之策。

合法性必须在公共领域中得到证明,只有在公共领域中有效的政府行为才能获得民众的认同和忠诚;克服生活世界的殖民化,重建生活世界是修复和重构政治合法性的必然要求。

哈贝马斯的合法性理论取得了许多独创性成果,但也存在着限度。

【关键词】哈贝马斯;合法性;公共领域;生活世界尤尔根·哈贝马斯(JürgenHabermas,1929-)是德国哲学家,社会学家,当代最有影响的思想家之一,法兰克福学派的第二代旗手,也是西方新马克思主义的主要代表。

哈贝马斯是合法性理论的集大成者,他把历史上的合法性理论概括为经验主义和规范主义两类,对两者的片面性进行了批判。

哈贝马斯以交往行为理论为研究框架,以公共领域为场域,以生活世界的重建为独特视角,深入探究了西方晚期资本主义社会合法性危机的根源、表现和应对之策,力图在此基础上重建政治合法性理论。

一、公共领域与合法性哈贝马斯在《重建历史唯物主义》中对合法性的基本内涵进行了明确界定,并阐发了合法性与政治说服、政治论证的密切关系。

“合法性就是承认一个政治制度的尊严性。

合法性要求同用社会一体化力量来维护社会的由规范所决定的同一性相关联。

合法性是用来实现这种要求,也就是说,合法性用来表明,怎样和为什么现有的(或推荐的)制度是适宜于行使政权,使对社会的同一性起决定性作用的价值得以实现。

至于合法性是否有说服力,是否能够受到信任,当有赖于经验的意向(Mo-tiv);但是,这种经验意向的形成,依赖于形式上可以加以分析的、合法性本身所具有的辩护力量。

也可以这样说,这种经验意向的形成有赖于合法性本身所有的潜在能力,或者说,有赖于那些能够被发动起来的基本力量。

试论哈贝马斯合法性理论

试论哈贝马斯合法性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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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主义摆脱合法性危机,重新获得合法性用的就 是科学技术。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它能成功地 促进广大人民群众非政治化,使大家逐渐丧失了政 治意识,人民不再对晚期资本主义的合法性产生怀 疑,因为高度发达的物质财富使人们受益匪浅,人 们就认为晚期资本主义是合法的。这样,原来存在 的政治问题一下子成了技术问题,那么合法性危机 也就得到了解决。哈贝马斯认为,晚期资本主义用 科学技术解决合法性危机是行不通的,而只有沟通 理论、公共领域才能解决晚期资本主义的合法性危 机,即只有创造一种不受金钱、权利等系统中介的 干扰而进行的沟通的环境,在经济和政治活动场所 恢复能进行自由的、不受干涉的沟通行动的公共领 域,才能重新平衡系统和生活世界,解决危机。!%# 四、对哈贝马斯合法性理论的评析 作为法兰克福学派第二代的代表人物,哈贝马 斯不愧是我们这个时代最杰出的思想大师之一。他 的合法性理论不但表现出一种博大的汲取力,而且 还表现出一种独特的解释方式和理论视角。他对晚 期资本主义危机的分析也是独到的,符合当代资本 主义的实际状况,这对我们研究社会主义的合法性 危机也有很大的帮助。在我们中国处于急剧变革的 转型时期,哈贝马斯的理论无疑具有一定的现实意 义和启发意义。 然而,作为解决晚期资本主义合法性危机的沟 通理论又有明显的乌托邦色彩,它将人的交往关系 的发展和政治的、经济的关系割裂开来,将其发展 为一个理想的言谈的境界。实际上,在当代社会的 发展中,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既相互冲突,又 紧密地交织在一起,脱离了社会现实的交往是不存 在的。 —— —— —— —— —— — 参考文献:
’$(
的基础) ; 法 理 型 权 威 基 础 (认 为 规 章 必 须 合 乎 法 律,以及拥有权威的人在法律规则下有发布命令的 权利) 。韦伯对合法性基础的分析就是建立在这些基 础之上的。韦伯的合法性概念本身就包含着统治的 一方对合法性的宣称和被统治者对合法性的相信。 他的这一思想从他对官僚制的系统研究中可以看得 更为明晰,或者说,韦伯为什么会把大量精力用于 官僚制的研究上,绝不是出于一般性的学术兴趣, 而是要寻找统治合法性的最有效的途径。但是,韦 伯的合法性概念具有权术和权谋的性质,是一种抽 去了任何实质性内容的合法性。 韦伯之后,帕森斯在这一问题上又有了一些成 就。帕森斯是以评价韦伯学术而著名的。他认为韦 伯没有揭示出合法性的来源,所以帕森斯希望就合 法性的来源问题发表自己的意见。他认为,合法性 是来自社会的价值规范系统,即社会的制度模式根 据社会价值基础被合法化。他试图从社会价值规范 中理解合法性,但他又不愿脱离韦伯的研究思路, 因此最后又承认了韦伯的合法性是一个实践问题的 说法。 在当代政治学家中,伊斯顿把握了韦伯合法性 概念的真谛,所以他在谋求合法性的问题上能够做 出更为具体的分析和提供更具体的设计方案。他是 从区分不同类型的支持着手去分析合法性问题的。 他认为系统成员对政治系统的支持可分为特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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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理论
the theory of legality
合法性的含义:
人们对于统治地位的确认和服从。

一、哈贝马斯关于合法性的观点
主要观点:
(1)对于政治制度的正确性以及合理性要借助哲学、宗教、伦理学作出论证。

需要论证的内容包括:国家机构(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政治活动方式(如选举);政治决策;政治领导人的素质。

(2)合法性的根本标准:政治领域是否反映了社会共同性标准。

(3)政治合法性危机(信任危机):危机的产生即失去了群众对政治的忠诚与信任而如何重获合法性,关键在于建立社会国家,实行福利制度,缓和社会冲突,获得人们对政治权威的信任。

(4)卡尔马克思曾对资本主义政权的合法性进行过批判,哈贝马斯不同于马克思,是对后资本主义社会进行批判——认为先进资本主义社会问题主要存在于社会、政治、文化领域,并且,对政治制度无信心,即政权的信任危机是最重要的问题。

政权的信任危机主要表现是:人们对政治生活冷漠,对政治人物的不崇敬等。

因此,解决现今资本主义社会问题的方式也不再是马克思所
(5)政权信任危机/合法性危机产生的原因(民众失去对于权威的信心之原因):
A.国家进行过度干预,造成民众对政治生活不满。

B.公民认为自己在政治、文化各方面愿望普遍没有得到满足。

C.行政当权者无能力履行预定计划,也会导致公众的不满。

D.社会文化系统产生对政治的不信任的因素。

(社会文化系统若产生对于政权不信任的元素,将会导致民众更大的不满,引发政权信任危机的进一步爆发)
(6)如何解决政权合法性危机/信任危机:
A.政府要约束自己的行为;
B.要遵守与群众的约定,使得公民相信政治家;
C.注重公民的私人领域;
D.尽量保证民众合法要求的满足。

二、让·马克·夸克的观点
主要观点
1、合法性与统治权利之间的关系
(1)统治权则是许多人都想获得的东西,是处于一种竞争状态之下的,通过竞争获得统治权的人就相当于获得“产权证”,可以十分安全地行使这种权利,即是有了合法性。

(2)公民是决定统治权归属的主体
(3)统治权与被统治权的关系
如果是统治与屈从的关系,即不存在合法性,会引发各种问题;
如果是指挥与服从的关系,这种关系可以构建一种比较和谐的社会的基础,是一种良性的关系。

合法性与法律之间的关系
(1)提出合法性与合“法律”性存在区别——因为法律本身也存在合法性与不合法性。

法若是恶法,那么合法律性存在,合法性不存在;只有良法才存在合法性。

(2)如何制定良法:首先,法要体现社会普通价值;其次,法要回应社会的利益诉求,让人们的利益诉求通过法律得以实现;再次,良法中要有“掌握权力的人并非至高无上”理念。

(3)合法性与政治分化
政治领域分化安排也要具有合法性。

如阶级分化安排。

(4)合法性与政治责任
政党、政府承担何种责任,也与合法性有关。

如果无法承担政治责任(特别是在社会领域),其合法性也会产生危机。

(5)合法性与政治判断
政府、政党如果是在重大问题上判断、决策失误甚至错误的话,其合法性也会动摇,产生危机。

三、价值认同与当代政治合法性的基础
(一)当代政治合法性的三个面向及其评价
在当代政治合法性问题上,西方政治学界比较多地强调政治权力主体的能动性对于政治合法性的作用。

其中结构功能主义学派强调了制度系统本身的合法律性,规范民主理论则强调了“效率”和“政绩”等表明政治系统有效性的特征,葛兰西、利普赛特、伊斯顿等学者强调了意识形态对于合法性的重要意义。

政治合法性不是由政治权力主体以及其所代表的政治系统单方面决定的,政治系统无论是追求物质形态的绩效、传播观念形态的思想意识还是设计、制定形态的规则,都与社会大众之间构成了某种价值效用的关系。

社会大众也会响应地从自身的感受和一定的价值理念出发给予评价和反馈。

当政治权力主体与社会大众的价值取向趋于一致时,即达到价值认同的地步,政治合法性的基础才有可能构建起来。

“价值认同”是促进政治权力主体与政治权力客体相互作用,生成政治合法性的关键因素。

(二)价值认同与政治合法性
1、制度的合法律性与价值认同
马克思·韦伯认为对合法律性的信仰是流传最广的合法性形式,政治系统要接受那些形式上正确的、按照与法律的一致性所构建的规则。

罗尔斯在《正义论》的开篇中明确提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象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

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他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

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


当政治秩序体现出一种被认可的价值时,即在实践中在机制和运行上尽可能地体现和有助于实现大多数民众追求的理想价值,人们才会产生这样一种信念:现存的制度最适合于这个社会。

亨廷顿在《我们是谁》一书中援引了一项民意测验调查:人们对自己国家最引以为豪的是什么?对国土自豪的人在美国仅有5%,相比之下,英国有10%,德国有17%,墨西哥有22%,意大利有25%,而另一方面,对本国政治体制最引以为豪的美国人有85%,英国有46%,墨西哥有30%,德国有7%,意大利有3%。

“宗教是美国政治制度的第一项内容。

”美国2000年统计,60%左右的人信仰基督新教,而且信仰热情最强烈。

2、政府的有效性与价值认同
利普赛特将运用政治权力取得的成就称为政府施政的有效性。

他认为:从长期来看,有效性与合法性之间是正相关关系,“长期保持效率的政治制度可以得到合法性。

”斯蒂尔曼指出:“只有当政府的产出与社会的价值范式相符合的时候,一个政府才是合法的。


只有体现公正、协调、可持续等价值取向的经济增长才能获得持久的政治合法性。

经济增长过程中出现的贪污腐败、贫富差距悬殊、生态危机都极易形成“成就缩小效应”,最终会动摇政治合法性的基础。

2006年国际著名非政府组织“透明国际”发布“全球清廉指数”(完
全清廉为10分,非常腐败为0分)。

中国为3.3分,在163个国家中平列70位。

新加坡为第5位,中国香港为第15位,日本为第17位。

2007年8月8日,亚洲开发银行发表“亚洲的分配不均”的研究报告。

中国贫富差距在22个国家中最大,收入最高的20%人的财产是最低的20%的11倍。

《2005年人类发展报告》中指出,2005年头10位二氧化碳排放量最大的国家中,美国位列第一位(5881百万吨),中国第二(3510百万吨),
俄罗斯为第三(1431百万吨)
3、意识形态的一致性与价值认同
利普赛特认为,政治合法性的水平与意识形态的一致性状况有很大关系。

意识形态的一致性是指人们在国家认同上表现出的思想观念的一致性。

伊斯顿认为:“如果一个意识形态要像成为支持的刺激物,它的内容也必须首先要系统成员有感染力。

”意识形态所反映和弘扬的内容必须能够满足大多数人价值偏好的现实的利益需要和对未来的设想。

共产主义意识形态曾经为苏联政权提供了合法性支持,但是由于苏联的社会现实和共产主义意识形态所规定的理想目标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距,导致了苏联意识形态理论和现实之间的紧张关系。

苏联政权当时不得不为了满足理论的需要而裁剪现实,这进一步导致意识形态的教条化、神圣化,曾任《真理报》主编的阿法纳西耶夫在他的回忆录中说:为勃列日涅夫起草文件,并不需要有什么“新思想”,更不要说有什么“独到的思想”。

只要你善于把那些早已陈旧、无人感兴趣的思想换上新的形式,找到新的表达方式,应
当说就已经体现出了十分卓越的“创造性”了。

“我们就这样一天一天地、一周一周地、一月一月地写作、炮制、发展马克思列宁主义。

”他还指出,“为他人起草某种东西,在“创造性地发展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旗帜上勉为
其难地从自己的头脑里挤出一些词、句子和段落,这项工作虽然十分光荣,但却也令人极为头痛和疲惫。

”因为“当你看到、感到美好的理想、崇高的言词和信誓旦旦的许诺与事实不符,你就会对自己的所作所为感到痛苦”。

(三)当代政治性的形式基础与实质基础
政治系统追求政治效能的有效性、制度规则的合法性以及谋求意识形态上的一致性只是构成当代政治合法性的形式基础,而政治权力主体与民众之间达成的价值认同才是当代政治合法性的实质基础。

罗尔斯认为,尽管人们不能在许多问题上达成一致意见,但是在政治领域里人们各行其是的做法是行不通的,必须以某种政治共识作为人们合作的基础,努力寻求并界定政治共识是政治哲学的重要使命。

在当代社会能够被政治权力主体与广大民众认同,且作为在一定时期评判政治合法性的社会价值规范应该具有怎样的特征?笔者认为应当是具时
代性、普适性、共识性特征的基本社会价值规范,例如,民主法治、以人为本、公平正义、科学发展、诚信友爱、社会和谐、世界和平等。

寻求政治合法性的价值基础(实质基础),并不等于已经获取了政治合法性。

只有当政治权力主体与社会大众取得价值认同,并且通过政治权力主体努力推动的一系列社会实践活动才能将普适性的社会价值规范真
正落到实处,并最终在政治合法性的形式基础中体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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