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制度理论中的合法性研究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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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制度理论中的“合法性”研究述评
2013年02月22日16:08 来源:《华东经济管理》2012年10期作者:陈扬许晓明谭凌波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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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合法性”是组织制度理论中的核心概念。虽然国内学界对这一概念已并不陌生,但在对其内涵的把握上却并不是很准确,由此也产生了很多研究上的误区和瓶颈。文章通过对近30年来西方顶尖学术期刊中相关文献的梳理,系统阐述了组织制度理论中“合法性”的内涵、维度、来源、基础、作用机理及组织的应对策略等理解“合法性”的最根本性问题,并首次提出了“合法性连续体”的概念用以全面刻画“合法性”。最后,文章还提出了关于“合法性”研究的三大研究前沿性命题。
【关键词】组织制度理论合法性合法性连续体
一、引言
组织作为一个开放性的系统,需要不断地从其外部获取资源,并通过转化成产品或服务输出维持组织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组织是否能够存续主要依赖于组织的生产效率。随着研究的深入,我们逐渐认识到:仅凭纯粹的经济学理论无法解释很多管理现象。例如为什么生产效率远远高于当地同行的中国制鞋企业曾在2004年一度被退出西班牙市场?近年流行于西方学界的组织制度理论启发我们从另一种全新的视角重新审视具有复杂性的组织。这种理论认为:生产效率仅仅是组织外部评价组织存在合理性的一个方面,稀缺资源的投入方还将对组织的合法性(legitimacy)进行评估,并做出最后决策,而后者在某些情况下对组织所产生的影响更为重要。
“合法性”是组织制度理论中的核心概念,但直到1995年西方学者们才开始对这一概念进行了系统的研究[1-3]。对国内学界而言,虽然“合法性”一词已经不再陌生,但大多数的研究未曾深入把握“合法性”概念的本质,更有甚者只是盗用了“合法性”之名,而对何为“合法性”以及“合法性”相关命题(如合法性的维度,作用机理等)的理解则较为肤浅。本文正是从这种研究现状出发,希望通过对近三十年间西方组织制度理论中关于合法性文献的系统梳理为“合法性”正名。
二、“合法性”的内涵
(一)“合法性”的界定
现有文献中的“合法性”大多是源于对英文原文中对“Legitimacy”一词的翻译,而合法性本身在《现代汉语大词典》中的解释是“符合法律(的程度)”。从汉语构词学的角度而言,其主要部分由“合”与“法”组成,“合”为符合,适合之意,而对应“法”的理解则有多种可能,如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即法律)、标准、模式、规律等。而原文中的“Legitimacy”究竟要表达哪一层意思,很难就此下一定论。为进一步探究“合法性”一词的准确含义,我们有必要对组织制度领域中的“Legitimacy”做一番系统的梳理。
韦伯是第一位将“合法性(legitimacy)”概念引入社会学理论,进而影响到组织制度理论研究的学者。
在韦伯的理论中,合法性是和社会权威、统治、政治制度等命题密切相关的,并且可以通过对社会标准和正式法律的遵从而获得;帕森斯所界定“合法性”的范畴较之前者更为宽泛一些,除了继承韦伯关于合法性的论述之外,他还认为一个组织的价值体系“必须依据其为上级系统的目标达成所能贡献的功能重要性而获得合法性”,也就是说合法性还可以通过遵从社会的价值体系而获得;作为新组织制度学派的创始人,迈耶和罗恩认为组织可以通过提出一种“理性”的神话,获得合法性,并降低组织外部压力对组织的影响[4]。这一观点的创新意义在于其首次将认知(文化)方面的因素纳入了组织合法性研究的范畴。在其后的十多年时间中,学者对合法性从各自的角度进行了描述,但归根结底这些研究的理论基础均可在上述四位学者的观点中找到对应的答案。例如DiMaggio和Powell认为组织必须遵从一般社会价值体系,而且特别受到其参与者认可的职业标准或专业标准的制约[5]。这两位学者在该文中对合法性的理解更侧重于规范和社会权威;Knoke则关注了合法性认知方面的表征,并将合法性描述为社会公众和相关的精英组织对当事组织存在合理性以及追求组织目标手段正当性的普遍认识。1995年,Suchman在《管理学评论》上发表的《合法性管理:战略和制度的方法》一文中,对“合法性”进行了系统的论述并提出:“合法性是一个一般的理解或假定,即一个是实体的行为在某一社会结构的标准体系,价值体系和信仰体系及定义体系内是合意的、正当的、合适的”[2]。几乎在同一年,另一位对这一领域理论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学者理查德斯科特在其著作《制度与组织:思想观念与物质利益》中也详细对合法性进行论述,并提出了合法性的三大基础[1]。在后文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这两位学者在对这一问题思考分析的逻辑上几乎是完全一致的。从1995年至今,组织制度理论领域关于合法性的理解渐趋一致,都应归功于这两位学者的杰出贡献。
行文至此,对译文中“合法性”中“法”的理解我们也可以得出一个基本的结论,即“法”不仅包括法律、标准和规律,甚至还包括共同信念、行动逻辑等认知方面的因素。从这一解释出发,我们也可以理解对“Legitimacy”的另外两种中文翻译,即“合规性”和“正统性”。
(二)“合法性”的维度
关于合法性维度的研究是合法性研究的基础也是热点之一。1983年DiMaggio和Powell发表在《美国社会学评论》上的《关于“铁笼”的再思考:组织场域中的制度性同性与集体理性》奠定了这方面的研究基础。虽然这篇文章没有直接研究合法性维度这一问题,但其关于制度同形(isomorphism)的讨论,并将同形的机制区分为:1.源于政治影响力和合法性①问题的强制性同形;2.源于对不确定性进行合乎公认反应的模仿性同形;3.源于与专业化标准的规范性同形。这一思想对日后包括Suchman和Scott在内的一大批学者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1994年Aldrich和Fiol的一项以新产业为对象的研究也对合法性维度的划分作出了积极的贡献[6]。在这项研究中,两位学者区分了认知合法性和社会政治合法性。其中,认知合法性是指关于新型企业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