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易寒 政治学原理 第3讲 政治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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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理型支配
代表形式为“官僚制”: 1.官僚在私人生活方面是自由的,只有在公共领域里, 才有服从支配的义务; 2.职位有清楚界定的上下级关系; 3.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僚人员具备专业的管理知识; 4.报酬以货币形式来支付; 5.官僚与行政工具的所有权完全分离; 6.有严格的组织纪律和控制。
第三讲 政治合法性
熊易寒 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
一、合法性(Legitimacy)的含义
1.马克斯· 韦伯: 每一种真正的支配形式都包含着最起码的自愿服 从的成分。也就是对服从的利害关系的考虑,而 这种考虑可能是因为别有用心,也可能是基于真 心的诚服。 2.马丁· 李普塞特: 合法性是指政治系统使人们产生和坚持现存政治 制度是社会的最适宜制度之信仰的能力。
四、合法性与合法化危机
1.权威的基础发生冲突或变得不合时宜; 2.过度的竞争与没有制度化的竞争; 3.不被接受的历史解释和过高的期望:对实质正义 的承诺; 4.负作用的社会化过程
五、当代中国的政治合法性
绩效合法性(经济增长)-为什么我们必须 “保八”?-支票(福利) 程序合法性(民主政治)-法理型权威-选票 (权利) 后强人时代的克里斯玛权威:毛主席万岁、 小平你好、胡哥加油(什锦八宝饭)
思考:两个交叉问题
权力与权威
权力与暴力
二、合法性的政治意义
1.政治分化 2.政治认同 3.政治判断 4.政治责任 (让-马克· 夸克:《合法性与政治》)
三、三种合法性类型及其变种

1.法理型 2.传统型 3.克里斯玛型 (参考书目:《支配的类型》,韦伯著) 4.新传统主义:各种合法性类型的组合形态 (参考书目:安德鲁· 华尔德:《共产党社会的新传统主义: 中国工业中的工作环境和权力结构》)
4.新传统主义:一种合法性类型的组合形态
现实中的权力类型都是三种合法性类型的组 合。 新传统主义(neo-traditionalism):单位制度 中上下级之间的施恩回报关系,以及庇护关 系网络。
(参考书目:安德鲁· 华尔德:《共产党社会的 新传统主义:中国工业中的工作环境和权力结 构》)
2.传统型支配
如果某一支配的正当性来自其所宣称、同时也 为旁人所信服的、“历代相传”的规则及权力 的神圣性,则我们称此种支配为传统型支配。 传统型支配是一种身份支配,而不是职位的支 配 代表形式:长老制、家父长制与家产制
3.克里斯玛型支配
Charisma这个字眼用来表示某种人格特 质;某些人因具有这个特质而被认为是超凡 的,禀赋着超自然以及超人的,或至少是特 殊的力量或品质。 代表形式:君权神授的国王,现代革命中的 领袖人物,以及僧侣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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