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合法性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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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同一事实多个证据的认证规则研究

民事诉讼中同一事实多个证据的认证规则研究

民事诉讼中同一事实多个证据的认证规则研究摘要:同一事实可能有多种证据,如何对这些证据进行认证在民事诉讼中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本文分析了民事诉讼中同一事实多个证据的认证规则,探讨了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三个方面的问题,并从举证责任、口供证明等方面进行了深入探讨。

文章结合实际案例,从理论和实践角度分析了不同情况下的证据认证规则,并提出了相关的建议。

关键词:民事诉讼;证据认证;同一事实;举证责任;口供证明在民事诉讼中,证据认证是一项十分关键的工作。

同一事实可能有多种证据可以证明,如何进行证据认证是当事人和法官共同面临的问题。

本文将从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三个方面探讨民事诉讼中同一事实多个证据的认证规则,以期为法官和当事人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

一、证据合法性的认证证据合法性是指证据的形式、途径和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在证据合法性的认证中,一般需考虑三个问题: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取证的途径是否合法、证据的提交是否符合规定。

首先,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是认证的一个重要环节。

证据来源可以是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询问笔录等,但这些来源必须是合法的。

例如,书证必须是法定的书面文件或者其他有法律效力的电子文本证据,而物证必须是具有物品性质的客观实物。

当事人在自己的证据认证过程中如果不能证实自己的证据来源合法,则该证据不能作为证明事实的证据。

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将该证据排除。

其次,取证的途径是否合法也是证据合法性认证的重要一环。

例如,收集证据时,必须依法进行调取、扣押、鉴定等取证行为,否则取得的证据就是非法的。

如收集证据时,违反了当事人的权利,那么这样的证据就应当被排除。

还有,如果证人的证言是在非正式程序下获得的,则本身就有问题,监督机构有权拒绝其作为证明事实的证据,因此证言的取证途径也具有很大的影响力。

最后,证据的提交是否符合规定也是证据合法性认证中的重要问题。

如果证据的形式和规定要求不符合,则证据可能就不被采纳。

《2024年民事电子证据认定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民事电子证据认定问题研究》范文

《民事电子证据认定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愈发凸显。

电子证据因其独特性,如信息存储数字化、传递网络化等特性,使得其认定成为司法实践中一个重要且复杂的课题。

本文旨在通过对民事电子证据认定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特点、挑战及应对策略,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电子证据的概述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或信息。

其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电子文档、社交媒体信息、网络交易记录等。

电子证据具有易篡改、易丢失、依赖技术手段等特点,这给其认定带来了不小的挑战。

三、民事电子证据认定的现状与问题(一)现状分析目前,我国在民事诉讼中已经对电子证据的认定进行了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问题。

如对电子证据的收集、保全、审查等环节缺乏统一的操作规范,导致各地法院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存在差异。

(二)主要问题1. 认定标准不统一:由于缺乏统一的认定标准,导致不同法院对同一份电子证据的认定结果可能存在差异。

2. 技术手段依赖性强:电子证据的认定往往需要依赖专业的技术手段,而目前这方面的技术支持尚不完善。

3. 证据保全困难:电子证据易篡改、易丢失,如何有效保全成为了一个重要问题。

四、民事电子证据认定的原则与建议(一)原则1. 合法性原则:电子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认定应符合法律规定。

2. 真实性原则:应确保电子证据的真实性,防止虚假或篡改。

3. 关联性原则:电子证据应与待证事实有关联,具有证明力。

(二)建议1. 制定统一的认定标准: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统一的电子证据认定标准,明确其收集、保全、审查等环节的操作规范。

2. 加强技术支持:加大对电子证据认定相关技术的研究和投入,提高认定的准确性和效率。

3. 完善法律法规: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电子证据的认定提供法律保障。

4. 强化培训教育:加强对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从业者的电子证据认定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

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特征

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特征

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特征民事证据的三性根据诉讼活动中证明案件事实的客观规律,证据应当具有“三性”,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起到证明案件事实的作⽤。

所谓证据的“三性”.即(1)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作为已发⽣的案件事实的客观遗留,是不以⼈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现存在。

(2)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或其他争议事实具有⼀定的联系。

换⾔之,⼀个证据必须有助于证明案件事实或其他争议事实,因此关联性⼜可以称为辽据的“证明性”。

(3)证据的合法性.是指提供证据的主体(主要针对⼈证⽽⾔)、证据的形式(主要针对鉴定与现场勘验笔录⽽⾔)和证据的收集程序或提取⽅法必须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

《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第50条规定:“质证时,当事⼈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有⽆以及证明⼒⼤⼩进⾏质疑、说明与辩驳。

“本条是关于质证的对象规定,即证据的“三性”。

释义如下:质证的对象是质证的重要内容之⼀。

质证的⽬的是确定证据是不是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因此,质证的对象应当是可以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的特性。

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的特性,表现在证据的证据能⼒和证明⼒两个⽅⾯。

质证时,应当围绕这两个⽅⾯来进⾏质疑、说明和辩驳。

第⼀,质证应当审查证据的证据能⼒。

证据能⼒,也叫做证据资格或者证据的可采性。

它是指证据作为定案的根据时应当具有的性质。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和证据理论,任何⼀个具体事实,要成为定案的根据,必须符合以下三个特征。

1、真实性。

真实性也叫做证据的客观性或者确实性。

它是指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应当是真实的,客观存在的。

任何案件事实都是在⼀定的时间和空间之间发⽣的。

案件事实发⽣后,必然会在客观外界遗留下某些物品或痕迹。

这些事实以及它们同案件事实的联系都是客观的。

证据的真实性是证据最本质的特征;但这不意味着有关⼈员收集到的证据⼀定是客观真实的,从认识论上讲,⼀个案件发⽣后,它在客观外界的遗留物,必须被⼈们反映。

《2024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研究》范文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作为证据之一,往往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然而,当这些供述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时,其真实性和可信度便受到质疑。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保障刑事诉讼公正、防止权力滥用的一项重要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分析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非法证据现状分析1. 非法取证手段多样化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侦查手段的更新,一些新型的非法取证手段层出不穷,如非法录音、视频取证等。

这些手段虽然能够快速获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但同时也给非法证据的排除带来了挑战。

2. 法律规范与实际操作的不对称我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对于非法证据排除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证据的认定和排除涉及到多方利益关系和复杂情况,往往导致法律规定与实际操作之间存在较大差异。

三、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的原因分析1. 权力制约机制不完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在调查取证方面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如果缺乏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很容易出现权力滥用、违法取证等问题。

2. 律师介入时间早、效果差在侦查阶段,律师虽然能够提前介入案件,但由于律师缺乏调查取证权、无法及时向侦查机关提供有价值的辩护意见等,导致律师在防止非法取证方面的作用有限。

四、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的解决对策1. 完善法律制度(1)明确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等方式,进一步明确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和程序,提高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2)强化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力度:司法机关应加大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力度,对任何有非法取证嫌疑的证据都要进行严格审查和甄别。

(3)完善证人出庭制度:通过完善证人出庭制度,使证人能够更有效地接受法庭的质证和询问,从而保障供述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2. 强化权力制约与监督(1)建立独立的监督机构:设立独立的监督机构对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防止权力滥用和违法取证行为的发生。

民事诉讼中证据的合法性问题

民事诉讼中证据的合法性问题

民事诉讼中证据的合法性问题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元素。

它可以帮助法庭了解案件的真相,协助法官做出公正的判决。

然而,证据的合法性始终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本文将就民事诉讼中证据的合法性问题进行探讨。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合法的证据。

合法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包括有关收集、保管和使用证据的法律条款。

在现代法律体系中,合法的证据通常包括书面文件、电子数据、口述证词、鉴定结果等多种形式。

只有当这些证据是按照法律程序采集和处理的,才能被视为合法证据。

然而,在实际的民事诉讼中,证据的合法性并非总能得到保证。

首先,有些证据可能是非法收集的。

比如,私自录音、录像他人的行为往往是违反个人隐私权的,这样的证据在法庭上可能被视为非法证据而被排除在外。

这也是因为保护个人隐私权被认为是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之一,法庭不应当对非法收集证据进行支持。

其次,还有一些证据可能存在疑点或争议。

尤其是在涉及专业领域、科学问题、技术分析等方面的证据,法庭需要审查证据的可靠性和科学性。

例如,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的鉴定结果可能受到专业水平、工作程序等方面的疑问,这就需要法庭进行进一步的审查和论证,以确保证据的合法性。

此外,证据的真实性也是一个需要被重视的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有可能出现证人作假、伪造证据等情况。

这就需要法庭在审理过程中,通过交叉询问、调查取证等措施来防范和排除虚假证据的可能性。

只有经过法庭的严谨审查和权威鉴定,才能更好地保证证据的真实性。

另外,合法证据的取证过程也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比如,相关当事人在提供证据时,应当受到适当的法律程序的保护,不应当面临威胁、恶意干扰或强制采证等行为。

这也与法治社会中的公平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相一致。

在日益复杂的社会中,证据的合法性问题愈加重要。

合法证据的确立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审判公正。

对于法官而言,正确判断证据的合法性,有助于正确把握案件事实,依法合理作出判决。

因此,完善证据合法性保护机制,加强对证据合法性相关法律规定的解读和培训,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举措。

案件查办过程中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案件查办过程中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案件查办过程中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案件查办过程中常常会遇到各种问题,严重影响案件的进展和公正性。

为了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改进案件查办的工作,有以下对策建议:1.证据收集不全面的问题:案件查办过程中,证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证据往往无法被完全收集到位。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建议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利用科技手段提高证据收集的效率,例如通过视频监控、电子勘验等技术手段,扩大证据的来源,提高证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证据的合法性问题:在案件查办过程中,证据的合法性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如果证据存在问题或是非法的,将严重影响案件的公正性和法律效力。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建议加强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确保证据的来源合法、获取方式合法,并通过法律手段对非法证据进行排除和处罚。

3.司法程序不规范的问题:案件查办过程中,司法程序的规范性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很多时候,由于各种原因,司法程序没有得到严格遵守,导致案件的误判和冤假错案的发生。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建议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加强对司法程序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司法程序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4.嫌疑人权益保障不到位的问题:案件查办过程中,对嫌疑人的权益保障是一个重要问题。

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维护案件办理的公正性和合法性的需要。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建议建立健全嫌疑人权益保障的制度,加强对嫌疑人的法律援助,保障他们的辩护权和合法权益,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对嫌疑人权益的重视。

5.司法资源分配不均的问题:案件查办过程中,司法资源的分配不均往往会导致一些案件得不到有效查办,甚至滞后审理。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建议加强对司法资源的统筹和分配,优化资源配置,加大对一些复杂案件和疑难案件的支持,提高案件查办的效率和质量。

以上所提问题及对策建议只是部分案件查办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多方合作,不仅仅是司法部门的责任。

《2024年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标准研究》范文

《2024年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标准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标准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是判决的基础。

然而,有时所收集的证据可能因非法手段获得,这些证据如果被采纳,不仅可能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可能破坏司法公正。

因此,对非法证据的排除成为民事诉讼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本文旨在研究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的标准,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律依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非法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以非法手段获取的、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证据。

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我国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暴力、威胁、引诱等方法收集的证据。

三、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标准(一)合法性标准合法性是证据的基本属性之一,也是排除非法证据的首要标准。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收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任何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都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二)真实性标准尽管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如果该证据本身具有真实性,且能够通过其他合法手段加以印证,那么该证据仍可能被采纳。

因此,在判断是否排除某项证据时,还需考虑其真实性。

(三)关联性标准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联系。

在民事诉讼中,只有与案件待证事实有关的证据才能被采纳。

如果某项证据虽然合法且真实,但与案件待证事实无关联,那么该证据仍需被排除。

四、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实践应用在民事诉讼中,法官在判断是否排除某项证据时,需综合考虑上述三个标准。

首先,要判断该证据是否以非法手段获取;其次,要考察该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

只有当某项证据同时满足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这三个标准时,才能被采纳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五、结论非法证据排除是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

在民事诉讼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标准来判断是否排除某项证据。

在证据收集、证据固定、证据采纳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建议

在证据收集、证据固定、证据采纳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建议

在证据收集、证据固定、证据采纳等方面,我们存在一些问题和需要改进的地方。

以下是一些意见和建议供参考:1.证据收集问题:•问题:证据的收集存在片面性,有时候只收集了有利于一方的证据,导致法院对案件的了解不全面。

建议:在证据收集阶段,应该尽量全面地收集证据,包括有利于和不利于各方的证据,使法院能够更全面地了解案件的情况。

•问题:证据收集的过程中可能存在不合法的手段,如非法窃听、非法搜查等,这些证据在法庭上往往会被适度采信。

建议:加强对证据收集过程中合法性的监管,禁止使用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

2.证据固定问题:•问题:证据固定环节存在时间紧迫、程序繁琐等问题,导致证据固定的质量和准确性不高。

建议:完善证据固定程序,给予充足的时间和资源,确保证据固定的质量和准确性。

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证据固定制度,提供更便捷和高效的证据固定环节。

•问题:目前的证据固定规定较为模糊,对于电子证据、视频证据等新型证据的固定还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建议:加强对新型证据固定的规定和指导,明确电子证据、视频证据等的确切固定办法和要求,使证据固定制度适应现代技术的发展。

3.证据采纳问题:•问题:在一些案件中,证据的采纳过程存在主观判断的成分较大,法官可能会受到外界压力或个人偏见的影响,导致对证据的采纳不公正。

建议:加强法官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培养,避免外界干扰和个人偏见的影响,提高证据采纳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问题:有时候证据在案件中的价值可能被高估,或者不同证据之间的关联关系没有得到充分的审查。

建议:加强对证据价值和关联关系的审查,确保对证据的采纳是基于充分评估和科学依据的,避免可能的错误判断。

总结:在证据收集、证据固定、证据采纳等方面,我们应该加强管理和监管,提高证据的收集全面性和合法性,完善证据固定制度,明确新型证据的固定办法,加强对证据的价值和关联关系的审查,确保证据的采纳是公正、客观和科学的。

证据的合法性及审查_4_1

证据的合法性及审查_4_1

证据的合法性及审查合法性的概念、内涵、我国的证据合法性在法律中的要求和体现。

违背证据合法性的表现形式。

证据合法性的审查。

证据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证据的合法性,也叫证据的许可性、证据的法律性,是指证据只能由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察人员和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收集、固定、保全和审查认定。

在我国,证据的合法性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四点:(1)、证据必须是合法的形式。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2款、《民事诉讼法》第63条、《行政诉讼法》第31条所规定的证据种类即为证据的法定形式,一定的事实只有符合这些形式时才能成为诉讼证据。

(2)、提供、收集证据的主体必须合法。

如没有鉴定资格的人提出的鉴定结论就不能采纳为合法的诉讼证据。

(3)、证据的内容必须合法。

如提出的“证人证言”并不是对与案件有关的事实的陈述,而纯粹是进行人身攻击的激愤之词,则不能被采纳为证据。

(4)、证据必须依法定程序收集。

违反法律程序收集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

即证据必须具有合法形式,运用证据主体要合法,每个证据来源的程序要合法,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民事诉讼法》第63条第2款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64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可观地审查核实证据”;《行政诉讼法》在第三十三条规定“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和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6月4日通过,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规定》中的第58条规定:“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也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 另外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第58条也规定:“严禁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并且刑法还规定刑讯逼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增强证据意识、严审证据的合法性

增强证据意识、严审证据的合法性

增强证据意识、严审证据的合法性一、修改的内容新刑诉法增加了证据合法性审查的规定。

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非法证据必须排除,即新增加第五十四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 [1] 二是非法证据由控方调查核实,即新增加第五十五条:“人民XX 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2] 三是庭上增设非法证据审理程序,即新增加第五十六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 [3] 四是证据合法性证明由控方承担,即新增加第五十七条:“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XX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 [4]承担非法证据排除的庭审调查举证责任由出庭公诉人行使。

新刑诉法抓住证据这一核心问题,沿着刑事诉讼过程,从证据意识、证据观念到证据的收集、审查、认定等各个方面,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其规定对于依法、全面、客观地收集审查证据、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有效防止冤案错案的发生,实现司法公正,增强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对公诉工作的影响1.增加了工作量、对公诉人提出更高要求在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方面,新刑诉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人民XX 院有调查核实权,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实践中,如何正确运用调查核实权,如何妥善处理与公安机关之间的关系,都对公诉人的素质、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公诉人的工作量。

在庭前,公诉人必须对证据审查更加精细化,必须最大可能预测和排除非法证据,必须完善和补强瑕疵证据,为出庭做好充分准备。

证据法中的合法性原则研究

证据法中的合法性原则研究

证据法中的合法性原则研究证据法作为刑事法律中十分重要的一部分,关乎案件的审理和公正。

而在证据法中的合法性原则更是影响着案件的正当性和公正判断。

本文将研究证据法中的合法性原则,以期提供对该原则的更深入理解和探讨。

首先,让我们来看证据法中的合法性原则是如何定义的。

合法性原则强调凭借合法手段获得的证据对案件的审理起重要作用。

换言之,任何非法或违反程序规定获得的证据都将被视为无效。

这一原则的核心意义在于保障司法公正,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以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其次,合法性原则在实践中的体现具有多样性。

首先,严格排除违法所得的证据是合法性原则的基本要求。

这意味着任何非法获取的证据都应被视为不可采用,无论该证据是否利于公诉或辩护方。

这一措施可以有效防止违法行为者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据从而达到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

其次,合法性原则还包括对证据采集程序的限制和规范。

严格的规定如何采集、保管、转交证据,以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可信性。

例如,现场勘查、调查问询等程序都需要依法合规进行,以保证证据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这种程序上的限制非常重要,因为严格遵守程序可以避免证据的操纵和篡改。

此外,合法性原则还要求对证据来源进行严格审查。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可能存在一些没有明确规定的证据获取方式,此时就需要法院审查其合法性。

合法性原则要求对这些证据来源进行审查,以确定其可信度和合法性。

只有在严格审查过程中确认证据来源合法,才能使用这些证据作为案件审理的依据。

合法性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首先,在某些情况下,为了打击犯罪活动或确保社会稳定,可能会对一些原则进行一定程度的“灵活解读”。

这种情况下,一些不符合合法性原则的证据可能被视为有效。

尽管在特定情况下确保社会秩序的需要是合理的,但仍然需要审慎权衡社会利益和公正原则之间的平衡。

其次,在实践中,根据一些普遍的无罪推定原则,被告人常常会否认获得证据的合法性。

这使得合法性原则需要更多的审查和解释。

《2024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研究》范文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是判断案件的重要依据。

然而,在现实司法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部分证据可能存在非法收集的情况。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非法证据排除问题,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和建议。

二、非法证据的概念与特征非法证据,指的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因违法收集手段获得的证据。

这些证据的非法性可能导致其无法被作为有效的司法证据使用。

非法证据的主要特征包括:收集手段违法、真实性存疑、对被告人权益的侵害等。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非法证据问题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是重要的证据之一。

然而,由于部分侦查人员在收集供述时存在违法手段,如强制供述、威胁等,导致这些供述可能成为非法证据。

这些非法证据不仅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还可能侵犯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四、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律依据为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因违法手段收集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包括但不限于强制供述、威胁等手段。

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司法机关对保障人权的高度重视。

五、非法证据排除的实践问题尽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非法证据排除仍存在一些实践问题。

首先,部分侦查人员对法律的理解不够深入,导致在收集证据时存在违法行为。

其次,部分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对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不够明确,导致案件审理出现困难。

此外,部分被告人可能因害怕报复而不敢揭露侦查人员的违法行为,也增加了非法证据排除的难度。

六、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1.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侦查人员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确保其在收集证据时遵守法律规定。

2. 明确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规范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的行为,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3. 建立举报机制,鼓励被告人揭露侦查人员的违法行为,保障其合法权益。

电子证据的采集与合法性问题研究

电子证据的采集与合法性问题研究

电子证据的采集与合法性问题研究在当今数字化的时代,电子证据在各类法律纠纷和案件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从电子邮件、社交媒体聊天记录到电子交易记录和数字文档,电子证据的形式多种多样。

然而,与传统证据相比,电子证据的采集和合法性面临着一系列独特的挑战和问题。

电子证据的特点决定了其采集过程的复杂性。

首先,电子证据具有易变性。

电子数据可以轻易地被修改、删除或隐藏,而且这些操作可能不会留下明显的痕迹。

其次,电子证据的存储和传播方式多样。

它可以存在于计算机硬盘、移动存储设备、云端服务器等多个位置,这增加了查找和获取的难度。

再者,电子证据的技术性要求较高,需要专业的知识和工具才能进行有效的采集和分析。

在电子证据的采集中,常见的方法包括直接获取、数据恢复、网络监控和数据镜像等。

直接获取是指从原始设备中直接提取相关数据,如从电脑中复制文件。

数据恢复则用于恢复已被删除或损坏的数据。

网络监控用于获取网络传输中的电子证据。

数据镜像则是对整个存储设备进行完整的复制,以确保数据的完整性。

然而,仅仅掌握采集方法是不够的,还必须确保采集过程的合法性。

合法性是电子证据能够被法庭采纳的关键因素之一。

在采集电子证据时,必须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程序要求。

首先,采集主体必须合法。

通常情况下,只有具有法定权限的机关或人员才能进行电子证据的采集。

例如,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需要依据法定程序进行证据采集;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或其委托的律师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采集证据。

其次,采集手段要合法。

不得采用非法的技术手段获取电子证据,如通过黑客攻击、非法监听等方式。

同时,采集过程中要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避免对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造成不当侵犯。

另外,采集的电子证据还需要符合证据的形式要求。

例如,要能够证明其来源的可靠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并且要有相应的记录和说明,以保证其在法庭上的可采性。

在实际的法律实践中,电子证据的合法性问题常常引发争议。

例如,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获取他人的电子邮件或社交媒体信息,即使这些信息可能与案件有关,也可能因为采集手段不合法而不被法庭采纳。

《2024年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范文

《2024年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范文

《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司法实践中,证据的合法性是确保案件公正、准确审理的重要保障。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具有重要意义。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司法实践中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保证案件质量、维护社会公正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本文旨在探讨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于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的法律制度。

该规则旨在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司法权力的滥用,确保司法公正。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阶段,对于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三、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必要性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承担着审查起诉的重要职责,对于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等进行审查是检察机关的重要工作。

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助于检察机关发现和纠正非法取证行为,防止因非法取证导致的冤假错案,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体现,有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

四、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现状及问题目前,检察机关在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对于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不够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

其次,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对非法取证行为的发现和纠正能力有待提高。

此外,检察机关在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需要加强与侦查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协调,形成有效的工作机制。

五、完善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建议为更好地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提高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本文提出以下建议:1. 明确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

检察机关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明确的非法证据认定标准,以便于司法实践中对非法证据的认定和排除。

2. 加强审查起诉过程中的监督力度。

民事诉讼证据调查研究报告

民事诉讼证据调查研究报告

民事诉讼证据调查研究报告民事诉讼证据调查是民事诉讼程序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在诉讼双方争议发生时,通过调查申请、取证、鉴定等手段收集证据材料,以确保诉讼双方的合法权益。

本报告旨在研究民事诉讼证据调查的相关问题,包括调查方法、调查程序、取证技巧等方面。

一、调查方法1. 书面调查:通过律师函、调查问卷等书面形式向相关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等发出调查请求,要求提供所需证据材料或回答相关问题。

2. 实地调查:律师或法院工作人员前往调查地点进行实地勘查,如拍摄影像、采集物证等。

3. 访谈调查:通过与相关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等进行面对面的访谈,直接获取相关证据信息。

二、调查程序1. 提出调查申请:诉讼一方通过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调查申请,需说明调查的目的、对象以及所需证据。

2. 法院审查:法院收到调查申请后,将进行审查,判断申请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3. 调查决定:法院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同意调查申请,并发出相关的调查令或调查通知。

4. 调查执行:被调查方收到调查令或通知后,有义务配合调查,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5. 补充调查:在调查过程中,若发现需要补充证据材料,则可向法院申请进行补充调查。

三、取证技巧1. 合法性:在调查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采取非法手段获取证据,否则将会被排除或失去证据力。

2. 全面性:在证据调查中,要尽量收集全面的证据材料,以确保调查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3. 可信性:要选取可信度高的证人和鉴定人进行讯问和鉴定,以增加证据的可信度。

4. 时效性:在证据调查中要注意时效性问题,尽早开展调查,避免证据失效。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证据调查是民事诉讼程序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律师和法院工作人员应确保在调查过程中严格遵守规定,以保障诉讼双方的合法权益。

《2024年民事电子证据认定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民事电子证据认定问题研究》范文

《民事电子证据认定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日益凸显。

电子证据以其独特的便捷性、高效性及信息存储量大等特点,在民事诉讼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电子证据的特殊性质,其认定问题也日益突出,成为当前民事诉讼领域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民事电子证据的认定问题,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电子证据概述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电子数据或信息。

其主要包括电子邮件、电子文档、网页信息、社交媒体信息等。

电子证据具有易篡改、易丢失、易伪造等特点,因此,在民事诉讼中,如何准确认定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是当前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

三、电子证据的认定问题(一)真实性认定问题由于电子证据容易被篡改且不留痕迹,因此其真实性认定成为一大难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应通过技术手段如数据恢复、哈希值比对等手段进行鉴定,同时结合其他相关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二)合法性认定问题电子证据的合法性主要涉及其收集、保存和使用的合法性。

在收集过程中,应确保程序合法、来源明确;在保存过程中,应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和未被篡改;在使用过程中,应遵循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

(三)关联性认定问题电子证据的关联性是指其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

在认定过程中,应结合案件事实、其他证据及逻辑推理进行综合判断。

四、电子证据认定的现状与挑战当前,我国在电子证据认定方面已取得一定成果,但仍然面临诸多挑战。

一方面,由于技术发展迅速,传统的认定方法可能已无法适应新的技术环境;另一方面,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导致在认定过程中存在法律空白和漏洞。

此外,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对电子证据的重视程度不够、专业技术人员缺乏等问题。

五、完善电子证据认定的建议与对策(一)加强技术手段的运用应加强数据恢复、哈希值比对等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提高电子证据认定的准确性。

同时,应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合作与交流,引进先进的技术手段和方法。

证据法分析法律热点案例(3篇)

证据法分析法律热点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证据法是研究证据在法律适用中作用和地位的法学分支,是法律实践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在我国,证据法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

近年来,我国法律实践中涌现出许多热点案例,其中证据问题成为争议的焦点。

本文将选取一起具有代表性的法律热点案例,从证据法的角度进行分析,以期对证据法的理解和应用提供有益的启示。

二、案例背景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纠纷案。

原告(男方)甲与被告(女方)乙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不久,甲发现乙有外遇,双方矛盾不断升级。

2021年,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离婚。

在庭审过程中,甲提交了以下证据:1. 一段乙与第三者通话的录音;2. 一张乙与第三者开房的酒店住宿发票;3. 一张乙与第三者在一起的照片。

乙对甲提交的证据提出质疑,认为通话录音存在剪辑、照片是摆拍、住宿发票无法证明是乙自己支付。

乙也提交了以下证据:1. 乙与第三者的聊天记录,证明双方是朋友关系,并无不正当关系;2. 乙的同事证言,证明乙在案发期间一直在单位工作。

三、证据法分析1. 证据的证明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在本案中,甲提交的通话录音、照片和住宿发票属于视听资料和物证,乙提交的聊天记录和同事证言属于证人证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证据必须具有证明力。

在本案中,甲提交的证据具有以下特点:(1)通话录音:通话录音可以证明乙与第三者存在不正当关系,具有较高证明力。

(2)照片:照片可以证明乙与第三者在一起,具有较高证明力。

(3)住宿发票:住宿发票可以证明乙在案发期间曾开房,具有较高证明力。

乙提交的证据具有以下特点:(1)聊天记录:聊天记录只能证明乙与第三者是朋友关系,不能直接证明双方存在不正当关系。

(2)同事证言:同事证言只能证明乙在案发期间一直在单位工作,不能直接证明乙与第三者无关。

《监察法》实施中的证据合法性问题分析

《监察法》实施中的证据合法性问题分析

《监察法》实施中的证据合法性问题分析随着《监察法》的实施,对于证据合法性的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

监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需要依法收集、保管、审查和运用证据,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案件的公正公平。

在实际操作中,证据合法性问题依然存在一定的挑战和困难。

本文将对《监察法》实施中的证据合法性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监察法》中的证据合法性要求《监察法》对于证据的要求和使用进行了详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证据的合法性要求:《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必须依法进行,遵循法定程序和方式,保障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监察机关不得采取非法手段获取证据,不得拒绝、阻挠当事人提供证据,不得伪造、篡改证据,不得强迫证人作伪证。

2.证据的保密性要求:《监察法》规定,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涉密证据,监察机关应当依法保密,并严格审查使用,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进行泄露或滥用。

3.证据的审查和质证程序:《监察法》规定,证据在案件办理中应当进行审查和质证程序,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

当事人有权对证据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据的相关证明材料,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审查、质证,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二、《监察法》实施中的证据合法性问题尽管《监察法》对证据的合法性要求和处理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1.证据获取的合法性难以保障:在一些案件办理过程中,监察机关可能面临证据获取的难题,特别是涉及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涉密证据时,可能因为法律规定不够清晰或者操作程序不够规范,导致证据的获取难以做到合法合规。

2.证据保密性难以保障:一些涉密证据的保密性难以得到严格保障,可能存在泄露或者滥用的风险。

特别是在案件办理中涉及到多个部门或者多个人员的配合时,保密性的难题可能会愈发凸显。

3.证据审查和质证程序不够完善:在一些案件中,因为证据的复杂性或者争议性,可能存在着审查和质证程序不够规范和完善的问题。

证人证言的可信度和合法性问题研究

证人证言的可信度和合法性问题研究

证人证言的可信度和合法性问题研究第一章介绍证人证言在刑事案件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法官需要根据证人的证言来判断被告人是否有罪。

但是,在刑事案件中,证人证言的可信度和合法性问题始终备受争议。

因此,本篇文章将围绕证人证言的可信度和合法性问题进行探讨和研究。

第二章证人证言的可信度问题证人证言的可信度是指证人证言所给出的信息是否可信。

可信度问题是刑事案件中最具争议性的问题之一。

许多因素可以影响证人证言的可信度,例如证人个人背景、证人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证人的视力和记忆力等。

证人个人背景是影响证人证言可靠性的主要因素之一。

研究表明,证人的社会背景与性格特征可以影响其证言的叙述和可信度。

例如,欺骗性人格的人更容易忘记细节或刻意省略重要信息,这会影响证言的可信度。

此外,证人可能因某些原因而感到害怕或沮丧,也可能影响其证言的可信度。

证人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也可能影响证人证言的可信度。

如果证人对案件当事人持有不良态度或认为他们应该受到严惩,那么证人在证言中可能会夸大或夸张事实。

因此,证人与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清楚地表明了证言的可靠度。

证人的视力和记忆力也直接影响证人证言的可信度。

如果证人不能清楚地看到犯罪现场或记得事件的时间顺序,则证言的可信度将受到质疑。

此外,焦虑和紧张也可能影响证人记忆力,从而影响证言的可信度。

第三章证人证言的合法性问题证人证言的合法性是指证人证言是否符合证据收集标准。

证人证言是否被认为是合法证据取决于证人在作证时所遵循的程序和证言的内容。

以下是几个可能影响证人证言合法性的因素:证人的证言应该遵循法庭程序和规则。

如果证人没有得到适当的宣誓或在作证时阅读宣誓词,证言可能被认为是非法的。

证人证言必须满足严格的证据收集标准。

证人必须进行合法询问,求证和交叉检眼。

如果证言不符合这些标准,则其合法性就会受到质疑。

证人证言必须是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直接证明某个事实的证据,而不是其他证据的结论。

如果证人证言被视为间接证据,则可能被认为是非法证据。

民事证据的合法性

民事证据的合法性

民事证据的合法性证据是在任何案件中关键,也是法官审判案件的标准,尤其是在民事案件,证据取证较难,证据⽐较多⽽杂,合法性是有效证据的基本特性之⼀,在民事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否则不具有证据效⼒。

那么民事证据的合法性具体指什么?店铺⼩编就这个问题给⼤家整理如下,欢迎⼤家阅读。

证据的合法性1.证据主体合法证据主体是指形成证据内容的个⼈或单位,证据主体合法,是指形成证据的主体须符合法律的要求。

主体不合法也将导致证据的不合法。

对证据主体的法律要求,也是为保障证据的真实性。

因此法律根据证据特点,对某些证据的证据主体规定了相应的要求。

例如,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不能作为证⼈,作出鉴定结论的主体必须具有相关的鉴定资格,等等。

2.证据形式合法证据形式的合法性,是指作为证据不仅要求在内容上是真实的,还要求形式上也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例如,单位向法院提交的证明⽂书须有单位负责⼈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等,需要以书⾯形式的合同⽂本加以证明。

3.证据取得⽅法合法当事⼈收集的证据材料能否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还要看该证据材料的取得⽅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法律规定证据取得⽅法必须合法,是为了保障他⼈的合法权利不⾄于因为证据的违法取得⽽受到侵害。

例如,利⽤视听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时,就要求视听资料的取得不得侵犯他⼈的合法权利,如他⼈的隐私权等。

常见的容易侵犯他⼈隐私权的证据取得⽅式是所谓偷录、偷拍。

再如,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两⼈以上共同进⾏,不得由⼀名审判员或书记员独⽴调查,属于应当回避的审判⼈员也不能进⾏证据调查。

4.证据程序合法证据材料最后要作为证据还必须经过⼀定的诉讼程序,没有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该证据仍然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根据。

这⼀程序就是证据的质证程序。

《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由当事⼈质证。

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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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合法性问题研究
——关于证据“合法性”内涵浅谈一二点
李章婷法学院本科生2009101092
关键词:证据合法性内涵
内容摘要:合法性是证据的本质属性之一。

证据的合法性概念宽泛,纠纷很大。

如何把握合法性概念:准确定义、确认外延。

证据的合法性是一个较为复杂的民事证据理论问题和严肃的司法实践问题。

它与诉讼的基本观念和基本价值选择有着密切联系,把握好证据合法性的认识才能在诉讼证据程序中不断完善,提高,不至于走歪路。

本文将从理论界关于证据的合法性的内涵入手,从根源上认识“合法性”意义。

(一)合法性的属性界定:
证据的合法性是否是证据的属性,在民事诉讼法学界一直存
在争论。

有观点认为合法性是证据的本质特征或基本要素之一,合法性与客观性和关联性一起,构成了证据的三属性。

还有观点认为,合法性不是证据的本质属性之一,证据不需要具备合法性就能发挥证明作用,并认为如果把合法性作为诉讼证据本身的特征之一,就否定了那些未经收集到的和还未经审查认定的可供查明案件真相的事实材料作为证据客观存在的事实。

个人以为,诉
讼证据是法律的产物,这是诉讼证据不同于普通证据的一个特点。

证据的合法性是在证据的客观性和证据关联性的基础上产生的,是法律调整后的产物,它处在法律的领域。

正因为证据是法律调整后的产物,所以证据才为法律所相容,才能与法律融合在一起,从而产生法律效力。

可见,证据的合法性和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并不矛盾,证据的客观性和关联性是诉讼证据法律性的基础,但是他们本身无法代替或掩盖证据的法律性。

因此,合法性应是诉讼证据的属性之一。

(注:有感于《论民事诉讼证据的合法性》纪格非田圣斌)
(二)关于合法性的内涵,亦有争议
理论上有多种概括,总体上分析,主要有两种概括方式:一种方式是以简洁的语言对合法性的内涵进行定义,包括以下观点:诉讼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按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程序而取得;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的收集、调查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证据的合法性除必须依法取得外,还包括必须具有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才能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

另一种方式是通过对证合“法”的范围进行挖掘,从而对合法性的内涵进行界定。

认为证据的合法性,即证据的法律规定性。

证据受各个相关法律从不同的角度综合规定和调整,首先表现在证据的表现形式必须符合证据法律制度所规定的证据的一般表现形式,其次表现在证据的表现形式必须符合实体法律规范所要求的证据的特殊表现形式,如书面证据、公证证据、登记证据等等;再证据必须
符合程序法对它的要求,包括符合程序法的原则规定和程序法的具体规定。

(《民事诉讼法学》——民事证据部分宋朝武)(三)准确把握合法性的概念
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准确定义的问题;二是正确确认其外延。

首先是如何定义的问题,合法性体现的是诉讼的阶段性和程序法的独立价值,因此,定义合法性也要从这一角度出发。

因此,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的取得和提供应当符合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的程序。

具体表现为:证据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表现形式,表现在两方面:首先,证据要符合证据的一般表现形式。

其次,实体法律规定往往对证明某些民事行为的证据有特定的要求。

尽管实体法律规范不直接对证据的表现形式进行规定,但是将实体法上关于民事行为效力判定的标准与对证据符合特定表现形式结合起来认识,就可以发现实体法律对证明某些民事行为的证据有特定表现形式的要求。

例如,证明抵押生效的证据须为登记证据。

(二)证据的取得、提供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手段。

相对于证据的表现形式的规定是一种静态的法律要求,证据取得程序合法这一点,则蕴含有法哲学的思考和价值判断,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国家的法律文化和现实的诉讼政策选择,更为复杂,也更为重要。

(《民事诉讼证据合法性的重新解读》陈桂明纪格非中国政法大学)对合法性的外延进行界定,即证据究竟要合什么法,所合之“法”包括了哪些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证据合法性是诉讼证据和普通证据的特征,证据受法律调整自不待言,前述
第四种观点即从这一角度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了阐述,提出证据的合法性包括符合民事证据法、民事实体法、民事诉讼法三个方面的要求,但是,个人以为,这个问题有待进一步挖掘:合“法”的范围是否限于民事证据法、民事实体法、民事诉讼法,合法性是否仅指合法律而不包括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笔者以为,所合之“法”,不应作缩小解释,而应指所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宪法、基本法律、其他法律等,司法解释也应当是判断证据是否合法的考量因素,地方性法规亦有地方性约束力。

这样就提出了一个问题,即如果当事人收集证据的行为找不到法律上的依据,是否就是不合法行为或者是违法行为?笔者以为,应当确立这样的标准,即一个行为只有直接与明定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相抵触时,才可以算是违法行为,由此而形成的证据才不合法。

只有确立这个标准,才能在判断证据合法性问题上不至于失之偏颇,才能实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和谐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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