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证据的合法性
行政诉讼证据的合法性体现在哪些方面
⾏政诉讼证据的合法性体现在哪些⽅⾯在⾏政诉讼中,⼀般要对⾏政诉讼的证据进⾏收集,证据是案件判决的重要依据,所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常重要。
那么⾏政诉讼证据的合法性体现在哪些⽅⾯?下⾯由店铺⼩编为⼤家进⾏解答。
⼀、⾏政诉讼证据的合法性体现在哪些⽅⾯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第五⼗七条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法庭调查的过程中,⼈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民检察院可以提请⼈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员或者其他⼈员出庭说明情况;⼈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员或者其他⼈员出庭说明情况。
有关侦查⼈员或者其他⼈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
经⼈民法院通知,有关⼈员应当出庭。
第五⼗⼋条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四条规定的以⾮法⽅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第五⼗九条证⼈证⾔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被害⼈和被告⼈、辩护⼈双⽅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庭查明证⼈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政诉讼证据的法定种类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主要证据和次要证据、⾔词证据和实物证据、本证和反证等。
《⾏政诉讼法》第三⼗⼀条[1]根据证据的来源和表现形式,将其分为以下七类:1、书证。
即以⽂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的思维或者⾏为的书⾯材料。
如⾏政机关的⽂件、⽂书、函件、处理决定等。
作为⾏政机关作出具体⾏政⾏为的依据的规范性⽂件,是⾏政机关在诉讼中必须提交的书证。
2、物证。
即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如肇事交通⼯具、现场留下的物品和痕迹等。
3、视听资料。
即以录⾳、录像、扫描等技术⼿段,将声⾳、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如⾳像磁带、计算机数据信息等。
4、证⼈证⾔。
即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向⼈民法院所作的⽤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
证据的质量概念
证据的质量概念证据的质量是指证据在法庭上被接受、被认可的程度和力度。
通常来说,证据的质量高低直接关系到一个案件的胜败,因此对于律师、法官和当事人来说,理解和评估证据的质量是非常重要的。
证据的质量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评估,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证据的合法性:合法性是指证据的获取、保全和使用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一般来说,如果证据的获取过程中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那么该证据可能会被认定为非法证据,无法在法庭上使用。
合法性不仅仅与证据本身相关,也与获取证据的方式和途径相关。
二、证据的可信度:可信度是指证据所包含的信息是否真实可靠。
在评估证据的可信度时,需要考虑证据来源的可靠性、证人的信誉和证据的一致性等因素。
例如,如果证人的言辞矛盾或者有其他证据与其陈述相矛盾,那么该证人的证词可信度可能会受到质疑。
三、证据的充分性:充分性是指证据的数量是否足够多、足够全面,能够证明所要证明的事实。
一个案件需要有足够的证据支持,以避免因证据不足而导致判决的不公平。
充分性的评估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要求来确定。
四、证据的相关性:相关性是指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和价值。
一个证据只有与案件事实相关,才能被法庭接受并作为裁判的依据。
相关性的评估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和证据的具体内容进行判断。
如果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没有明显的联系,那么该证据可能被视为无效证据。
五、证据的权威性:权威性是指证据所依据的专业知识、权威机构的认可程度。
对于一些需要专业知识或行业规范来支持的案件,权威性的证据可能具有更高的说服力。
例如,对于涉及医疗纠纷的案件,医院或专业医生的鉴定结论可能被视为高权威的证据。
六、证据的完整性:完整性是指证据是否全面包含了案件所需的所有相关信息。
一个证据如果只是片面地呈现事实的某一方面,可能会导致对案件的判断产生偏差。
因此,保障证据的完整性对于准确了解事实真相和做出公正判决是至关重要的。
综上所述,证据的质量是一个复杂的概念,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评估。
刑诉法关于证据三性的规定是三样?
刑诉法关于证据三性的规定是三样?证据的合法性:证据必须由法定人员收集;证据必须是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证据的关联性:关联性的实质意义在于证明力;即有助于证明案件事实。
与案件事实关联程度的强弱直接影响到证据的证明力;证据的客观性。
▲刑诉法关于证据三性的规定是三样?一、证据的合法性依照《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法律对证据合法性要求包括:1、证据必须由法定人员收集;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收集证据的法定人员包括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
非上述法定人员所收集的证据,法律不认为其具有证据能力。
2、证据必须是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法定人员收集证据的程序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这些程序性规定涉及收集证据的方法、手段、步骤和途径。
有的是从积极方面予以规定,如《刑事诉讼法》第91条至95条规定了关于收集犯罪嫌疑人口供的具体方法、步骤;有的则是从消极方面予以规定,如《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3、证据必须具有合法的种类;为了从形式上保障证据内容具有客观性,我国法律对证据的种类作出了明确规定。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刑事证据包括以下七种,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和视听资料。
4、证据必须具备合法的来源;合法的来源是指证据的获取途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法律对证据的来源作出了规定,包括提供证据的主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而不能是其他人;法律还对各提供证据的主体作出了一定条件的限制。
例如,对于证人证言,必须是由合格的证人作出。
《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这是对证人资格的法律要求。
再如,对于鉴定结论,鉴定人必须经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对于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还必须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遇有法定回避情形还应当回避。
民事诉讼中证据的合法性问题
民事诉讼中证据的合法性问题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元素。
它可以帮助法庭了解案件的真相,协助法官做出公正的判决。
然而,证据的合法性始终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本文将就民事诉讼中证据的合法性问题进行探讨。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合法的证据。
合法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包括有关收集、保管和使用证据的法律条款。
在现代法律体系中,合法的证据通常包括书面文件、电子数据、口述证词、鉴定结果等多种形式。
只有当这些证据是按照法律程序采集和处理的,才能被视为合法证据。
然而,在实际的民事诉讼中,证据的合法性并非总能得到保证。
首先,有些证据可能是非法收集的。
比如,私自录音、录像他人的行为往往是违反个人隐私权的,这样的证据在法庭上可能被视为非法证据而被排除在外。
这也是因为保护个人隐私权被认为是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之一,法庭不应当对非法收集证据进行支持。
其次,还有一些证据可能存在疑点或争议。
尤其是在涉及专业领域、科学问题、技术分析等方面的证据,法庭需要审查证据的可靠性和科学性。
例如,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的鉴定结果可能受到专业水平、工作程序等方面的疑问,这就需要法庭进行进一步的审查和论证,以确保证据的合法性。
此外,证据的真实性也是一个需要被重视的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有可能出现证人作假、伪造证据等情况。
这就需要法庭在审理过程中,通过交叉询问、调查取证等措施来防范和排除虚假证据的可能性。
只有经过法庭的严谨审查和权威鉴定,才能更好地保证证据的真实性。
另外,合法证据的取证过程也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比如,相关当事人在提供证据时,应当受到适当的法律程序的保护,不应当面临威胁、恶意干扰或强制采证等行为。
这也与法治社会中的公平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相一致。
在日益复杂的社会中,证据的合法性问题愈加重要。
合法证据的确立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审判公正。
对于法官而言,正确判断证据的合法性,有助于正确把握案件事实,依法合理作出判决。
因此,完善证据合法性保护机制,加强对证据合法性相关法律规定的解读和培训,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举措。
证据三性的规定有哪些
证据三性的规定有哪些一、证据合法性审查判断方法。
证据合法性,是指证据形式及证据收集主体、方法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对证据的采信须经法定审查程序。
二、证据真实性审查判断规则。
所谓证据真实性即证据所表达的内容或者证据事实是真实的,不是想象、臆测或者虚构的。
三、证据相关性审查判断技巧。
在诉讼案件当中证据是相当重要的,一份真实有效的证据是反映案件本身真实性的关键,证据必须具有“三性”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
那么证据三性是什么?证据三性的规定有哪些?下面的小编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
▲一、证据合法性审查判断方法。
证据合法性,是指证据形式及证据收集主体、方法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对证据的采信须经法定审查程序。
证据合法性主要解决证据资格即证据能力问题。
对证据合法性审查主要侧重形式方面要求,其依据系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具体分为以下两个方面。
1、证据载体是否合法。
证据表现形式是否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类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刑事证据有下列七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
如果“证据”不符合上述七种表现形式,就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采信,如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实质上其应属证人证言,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刑事诉讼证人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具证人资格,即使该证明具有单位盖章,如果没有自然人签字,亦不符合证人证言的法定形式,不能作为证人证言采用,其又不符合其他六种证据表现形式,故其不具证据能力,应排除在诉讼之外。
2、审查取证主体是否适格,取证方法和程序是否合法。
关于取证主体,侦查、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调查取证,应有二人以上,讯问(询问)人与记录人为一人,则违背主体方面要求,导致侦查结果无效或削弱相关证据的证明力;侦查实验应当经侦查机关负责人的签字,扣押邮件、电报须经相关侦查、检察机关负责人的批准;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传讯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关于时间的限制要求等,就证据类型而言,一般有如下审查重点。
什么是证据的合法性,包括哪些内容
什么是证据的合法性,包括哪些内容我们都知道证据具备三⼤特征,合法性是证据三性当中的⼀个,其余的还有关联性以及真实性。
这在对证据进⾏审查的时候是⼗分重要的内容,如果证据不合法,那么法院⼀般是不会采纳该证据的。
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什么是证据的合法性,包括哪些内容证据合法性—概念:合法性是有效证据的基本特性之⼀。
关于证据的其他特征的论述可参见刑事诉讼法学部分中的相关内容。
民事证据的合法性,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不为法律所禁⽌,否则不具有证据效⼒。
对证据合法性的要求,⽬的是为了保障证据的真实性和维护他⼈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体现了⼈们对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双重要求。
证据合法性—主体合法:证据主体合法。
证据主体是指形成证据内容的个⼈或单位,证据主体合法,是指形成证据的主体须符合法律的要求。
主体不合法也将导致证据的不合法。
对证据主体的法律要求,也是为保障证据的真实性。
因此法律根据证据特点,对某些证据的证据主体规定了相应的要求。
例如,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不能作为证⼈,作出鉴定结论的主体必须具有相关的鉴定资格等等。
证据合法性—形式合法:证据形式合法。
证据形式的合法性,是指作为证据不仅要求在内容上是真实的,还要求形式上也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例如,单位向法院提交的证明⽂书须有单位负责⼈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等,需要以书⾯形式的合同⽂本加以证明。
证据合法性—取得⽅式合法:证据取得⽅式合法。
当事⼈收集的证据材料能否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还要看该证据材料的取得⽅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法律规定证据取得⽅法必须合法,是为了保障他⼈的合法权利不⾄于因为证据的违法取得⽽受到侵害。
例如,利⽤视听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时,就要求视听资料的取得不得侵犯他⼈的合法权利,如他⼈的隐私权等。
常见的容易侵犯他⼈隐私权的证据取得⽅式是所谓偷录、偷拍。
论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论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作者:李轶来源:《卷宗》2014年第09期摘要:案件中证据最直接的作用就是对案件事实进行最大程度上的证明,采集到的证据不仅能用事实说话,也要保证信息的真实性,也就是确保证据的质量,这种质量就是建立在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的基础上的,从论证材料的收集到最终的形成定案就是收集证据的整个过程,作为支撑法律的依据,要从证据的内在要求出发。
文章从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的内涵着眼,对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的关系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证据;合法性;有效性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指的是作为证人的主体资格,取得证据的程序和方式必须合理合法,在证据学中不仅是重要的内容之一,最重要的是它关系到法律诉讼的整个过程能否顺利进行的问题。
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作为证据的重要属性,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始终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的概念涉及的范围比较宽泛,也存在着很大的纠纷,所以一定要把握好证据中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1 证据的合法性概述1.1 证据合法性的定义证据的可采性和关联性在英美的法律体系中最基本的概念,证据的关联性指的是证据中对引起当事人双方发生争议的是事实真伪进行判断,针对事件中与证据相关的证明而存在,需要在特定的条件下才能够实现;证据的可采性在学者们看来属于法律问题,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在我国,证据属性的相关理论分为两性说和三性说,经过分析,结果将三性说作为通行的观点。
我国的研究学者认为上述所说的英美证据中的可采性就是证据的合法性,而从根本上来说,证据的合法性和可采性的内涵其实是不相同的,因为合法的证据在某些情况下有时会出于其他方面的考虑而不予接受,相反有些证据存在一定的不合法性却被接受并采纳。
证据的合法性指的是收集证据的形式、方法以及收集证据的主体和程序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进行,同时所收集的证据要在法律规定的审核程序中接受审查,尤其是证据收集的来源、手段和方法是否合法。
此外证据的合法性有自身的表现形式,一是体现在符合证据的一般表现形式,另外在实体法律的规定中,一些证明民事行为的证据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往往有着特殊的要求[1]。
证据的合法性及审查_4_1
证据的合法性及审查合法性的概念、内涵、我国的证据合法性在法律中的要求和体现。
违背证据合法性的表现形式。
证据合法性的审查。
证据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证据的合法性,也叫证据的许可性、证据的法律性,是指证据只能由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察人员和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收集、固定、保全和审查认定。
在我国,证据的合法性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四点:(1)、证据必须是合法的形式。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2款、《民事诉讼法》第63条、《行政诉讼法》第31条所规定的证据种类即为证据的法定形式,一定的事实只有符合这些形式时才能成为诉讼证据。
(2)、提供、收集证据的主体必须合法。
如没有鉴定资格的人提出的鉴定结论就不能采纳为合法的诉讼证据。
(3)、证据的内容必须合法。
如提出的“证人证言”并不是对与案件有关的事实的陈述,而纯粹是进行人身攻击的激愤之词,则不能被采纳为证据。
(4)、证据必须依法定程序收集。
违反法律程序收集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
即证据必须具有合法形式,运用证据主体要合法,每个证据来源的程序要合法,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民事诉讼法》第63条第2款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64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可观地审查核实证据”;《行政诉讼法》在第三十三条规定“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和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6月4日通过,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规定》中的第58条规定:“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也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 另外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第58条也规定:“严禁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并且刑法还规定刑讯逼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证据的合法性与程序规定
证据的合法性与程序规定在司法领域,证据是判决案件的关键因素之一。
合法有效的证据对案件的审判结果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因此,证据的合法性以及程序规定如何处理证据成为司法实践中重要的议题。
本文将就证据的合法性与程序规定展开论述。
一、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指的是证据在获取和使用的过程中,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合法的证据应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1. 获取方式合法:证据的获取方式应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得通过非法手段或侵犯他人权益的方式获取。
比如,私自侵入他人住所搜集证据、非法监视、窃听等行为都是不合法的证据获取方式。
2. 证据真实可靠:合法的证据应当是真实可靠的,具有说服力。
法院在审查证据时,会对证据的真实性进行综合评估,包括证据的来源、证据的完整性、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一致性等。
3. 证据相关性:合法的证据应当与案件有直接或间接的关联性,能够对案件的事实进行证明或推定。
如果证据与案件无关或关联性不明显,可能被认定为不合法的证据。
4. 法律上充分采信:合法的证据必须依法被法院所采纳。
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对证据进行评估,确定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并最终决定是否采纳证据作为案件的定案依据。
二、程序规定与证据的处理程序规定与证据的处理密切相关。
合法有效的证据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获取、出示、审查和质证。
1. 证据的获取程序:根据不同类型的证据,有相应的获取程序规定。
例如,书证应当经原件或者副本的形式提供,视听资料证据需要依法保全原件等。
程序规定旨在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 证据的出示程序: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出示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根据程序规定,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相关证据,同时对证据的真实性进行陈述和说明。
法院会对出示的证据进行审查和核实。
3. 证据的审查程序:法院在收集到证据后,会对证据进行审查和评估。
程序规定了法院对证据真实性、完整性和相关性的审查要求。
证据不符合法定的审查标准,可能会被排除或否定其效力。
刑事证据的三性是怎样的
刑事证据的三性是怎样的一、合法性。
证据合法性,侧重于形式,主要解决证据资格也就是证明能力的问题。
二、真实性。
指一份证据本身形成过程是客观真实的,不是出具证据的一方有意伪造的,同时其中的内容是能客观反映待证事实的。
三、关联性。
刑事案件对证据的要求是非常高的,一个证据要想被拿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它就必须要满足证据的三性才行,那么,你知道刑事证据的三性是怎么样的吗?下文在下文做了详细的介绍,大家有兴趣可以阅读做一个了解。
证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三大特性,简称为证据“三性”。
审查证据“三性”是公安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和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不可或少的重要一环,也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前提和基础。
我们知道,某个证据材料要被用来作为定案的根据,就必须是合法可采、客观和与案件事实相关的,三个特性缺一不可。
如果收集来的证据材料是不合法的、非客观的或者与本案无关联的,就不得据以认定案件事实。
▲一、证据的合法性要求;依照《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法律对证据合法性要求包括:▲1、证据必须由法定人员收集;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收集证据的法定人员包括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
非上述法定人员所收集的证据,法律不认为其具有证据能力。
▲2、证据必须是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法定人员收集证据的程序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这些程序性规定涉及收集证据的方法、手段、步骤和途径。
有的是从积极方面予以规定,如《刑事诉讼法》第91条至95条规定了关于收集犯罪嫌疑人口供的具体方法、步骤;有的则是从消极方面予以规定,如《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3、证据必须具有合法的种类;为了从形式上保障证据内容具有客观性,我国法律对证据的种类作出了明确规定。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刑事证据包括以下七种,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和视听资料。
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是什么
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是什么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对于证据的收集,要根据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的原则。
下面就为你详细介绍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的相关法律知识内容。
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在各国不同的法系有不同的界定。
大陆法系国家将证据的合法性称为证据能力,即一定的证据材料能否成为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证据的资格,这种资格是法律所赋予的,所以证据能是证据的法律属性。
民事诉讼法中,证据的合法性表现为: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必须具有合法性的来源,合法的形式,由合法的主体通过合法的途径方法收集,并经依法查证、核实与判断。
民事诉讼法第63条第2款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64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可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这些都是关于证据合法性要件的规定。
民事诉讼中,对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要求有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这个过程主要通过两个司法解释体现出来,具体落实在录音资料这一证据种类上。
行政诉讼中,关于证据的合法性规定与民事诉讼中的规定相同。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6月4日通过,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规定》中的第58条规定:“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55条规定了合法性的审查内容:“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中举动合法性:(一)证据是否合法定形式;(二)证据的取得是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三)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
”关于非法证据可采性,世界各国的做法也不一致。
一些大陆法系国家,一方面立法规定禁止采信非法证据;另一方面规定,在有必要采信时,必须经过合法的转化,把非法证据转化合法证据之后,方可采信。
同时,对非法收集证据的侦察人员,还要根据违法程度依法处理。
综上所述,诉讼证据的特征是由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三个进步因素构成的。
证据的鉴定意见
证据的鉴定意见
经过对相关证据的仔细研究和分析,本人对该证据提供以下鉴定意见:
1. 证据的真实性:本人认为,所提供的证据在形式和内容上具备真实性。
证据的来源可靠,采集过程规范,并且在保管和处理过程中没有发现任何操控或篡改的痕迹。
2. 证据的合法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提供的证据符合合法性的要求。
证据的获取过程遵守了法律程序,没有侵犯任何个人或组织的合法权益。
3. 证据的完整性:本人认为,所提供的证据具备较为完整的性质。
证据的内容涵盖了涉案事件的关键信息和关联要素,能够对案件进行全面的审查和评估。
4. 证据的可信度:根据证据的来源可靠性、内容一致性以及与其他相关证据的关联性,本人认为所提供的证据具备较高的可信度。
证据的来源经过核实并与其他相关证据相互印证,有助于形成客观、准确的事实认定。
5. 证据的鉴定结论:基于上述分析和评估,本人认为所提供的证据可以作为案件审理和事实认定的重要依据。
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可信度都得到了充分验证,为裁决公正、准确的判决提供了有力支持。
特此鉴定意见。
(鉴定人姓名、职务和签署日期)。
证据三性的法律规定详细解读
证据三性的法律规定详细解读民事诉讼证据的“三性”是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证据的“三性”看似简单,实际上真正的理解适用是非常复杂的,在法庭上对证据质证主要是围绕“三性”进行,最终,法院也通过对证据的“三性”进行审查而决定是否采纳。
证据作为法律上进行判定的依据,十分重要,不是随便的任何材料都是可以作为证据的。
对于证据的要求,法律规定得十分细致,必须满足这些规定,证据才合法。
可是很多人因为对法律的理解不够深入总是容易误解,引起很多问题。
因此下文将详细介绍证据三性的法律规定。
证据的三性民事诉讼证据的“三性”是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证据的“三性”看似简单,实际上真正的理解适用是非常复杂的,在法庭上对证据质证主要是围绕“三性”进行,最终,法院也通过对证据的“三性”进行审查而决定是否采纳。
通常,民事诉讼是当事人的利益冲突、心态对抗的一种法律形式,而民事证据在诉讼中起着推动或制约诉讼发展的作用,它既是诉讼开始的基础,也是诉讼继续进行的推进器,还是引导诉讼走向终结的决定性元素。
或者可以说,民事诉讼实质是双方证据的对抗过程,可见,民事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固而民事证据的审查与判断是司法裁判的基础和依据,也是保障民事案件审判质量、促进司法公正的“生命线”。
笔者结合自己在审判实践中的体会,略谈对民事诉讼证据“三性”的理解,以期望对审判实践有所裨益。
一、证据的真实性真实性是指一份证据本身形成过程是客观真实的,不是出具证据的一方有意伪造的,同时其中的内容是能客观反映待证事实的。
有时,一份证据虽然不是一方当事人伪造的,但其中的内容却是不能客观反映待证事实的,同样不具有真实性,即真实性包括形式上的真实和实质上的真实两个方面,两者出现不一致时,形式上的真实必须服从实质上的真实,质证时这两个方面缺一不可,否则,该证据就不具有真实性。
二、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是指:(1)该证据符合证据的法定形式,民事诉讼证据有七种法定形式,凡不符合这七种法定形式的都不具有合法性;(2)该证据符合形式上的要件。
证据三性的论述
证据三性的论述律规定,一切证据材料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2、关联性。
证据的关联性乂称相关性,是指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
客观性固然是证据的重要特征,但仅有客观性的事实还不能成为证据,还必须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
与案件情况没有联系的客观事实,不能起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作用,不能成为案件的证据。
证据与案件事实的联系是多种多样的。
有因果联系,条件联系,时间联系,空间联系,必然联系和偶然联系等。
其中,因果联系是最常见、最主要的联系。
一切倾向于证明待证事实可能存在或可能不存在的证据均为相关证据,否则不具有关联性。
3、合法性。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证据的合法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儿方面:(1)证据必须是法定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收集的。
收集证据必须依法进行。
依法收集证据,既是程序正义的重要标志,也是在民事诉讼中获取确凿证据,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保证。
只有合法收集的证据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
通过违法侵犯人的身体、住所或者函件等其他通讯方法所获得的证据不能釆用。
(2)证据必须具备合法的形式。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形式有7种这些证据形式是立法机关总结了我国多年的民事诉讼实践经验,并借鉴了古今中外民事诉讼法中合理因素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
它反映了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内容。
因此,凡是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形式就不能视为合法证据。
(3)证据必须有合法的来源。
如果证据的来源不合法,就不能用作定案的根据。
第二、质证应当审查证据的证明力。
证据的证明力也叫做证据的证据力,是指证据事实对案件事实证明作用的有无的证明程度的大小问题。
证据对案件事实有无证明力、证明力的大小,取决于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以及这种联系的紧密程度。
换言之,证据事实不仅应当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且应当是与案件事实存在某种程度联系,对证明案件具有实际意义的事实。
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是多种多样的,有时间上的联系、空间上的联系、必然性联系、偶然性联系等分类。
证据三性法条的相关内容有哪些
证据三性法条的相关内容有哪些第一,客观真实性,这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能证明案件真实的、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
第二,证据的关联性,这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它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
第三,证据的合法性,这是指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
从事法律工作的人都知道▲证据三性法条,在法庭上提交证据时会不会被采纳对一场官司的胜败至关重要。
什么样的证据才会被法官采纳呢,证据必须符合他自身的三个特性才能够被作为证据进行提交,下面简单的介绍一下“证据的三性都包括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0条规定:“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本条是关于质证的对象规定,即证据的“三性”。
释义如下:质证的对象是质证的重要内容之一。
质证的目的是确定证据是不是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因此,质证的对象应当是可以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的特性。
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的特性,表现在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两个方面。
质证时,应当围绕这两个方面来进行质疑、说明和辩驳。
质证应当审查证据的证据能力。
证据能力,也叫做证据资格或者证据的可采性。
它是指证据作为定案的根据时应当具有的性质。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和证据理论,任何一个具体事实,要成为定案的根据,必须符合以下三个特征。
▲1、真实性。
真实性也叫做证据的客观性或者确实性。
它是指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应当是真实的,客观存在的。
任何案件事实都是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之间发生的。
案件事实发生后,必然会在客观外界遗留下某些物品或痕迹。
这些事实以及它们同案件事实的联系都是客观的。
证据的真实性是证据最本质的特征;但这不意味着有关人员收集到的证据一定是客观真实的,从认识论上讲,一个案件发生后,它在客观外界的遗留物,必须被人们反映。
但一切所观察到的,反映在主体中的通过语言、文字陈述出来的事实,都属于经验事实。
在法律上所指的证据三性是哪三性
在法律上所指的证据三性是哪三性收集的证据若想要被法院采纳的话,除了收集的手段要合法外,同时还需要满足规定的证据三性才可以。
但对于很多人而言,其实对证据三性并不是很了解,因此也不知道自己收集的证据是否符合要求。
下面律师365小编就来告诉大家在法律上所指的证据三性是哪三性。
收集的证据若想要被法院采纳的话,除了收集的手段要合法外,同时还需要满足规定的证据三性才可以。
但对于很多人而言,其实对证据三性并不是很了解,因此也不知道自己收集的证据是否符合要求。
下面小编就来告诉大家在法律上所指的证据三性是哪三性。
▲(一)证据的合法性要求依照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法律对证据合法性要求包括:1、证据必须由法定人员收集。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收集证据的法定人员包括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
非上述法定人员所收集的证据,法律不认为其具有证据能力。
2、证据必须是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法定人员收集证据的程序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这些程序性规定涉及收集证据的方法、手段、步骤和途径。
有的是从积极方面予以规定,如刑事诉讼法第91条至95条规定了关于收集犯罪嫌疑人口供的具体方法、步骤;有的则是从消极方面予以规定,如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3、证据必须具有合法的种类。
为了从形式上保障证据内容具有客观性,我国法律对证据的种类作出了明确规定。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刑事证据包括以下七种,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和视听资料。
4、证据必须具备合法的来源。
合法的来源是指证据的获取途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法律对证据的来源作出了规定,包括提供证据的主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而不能是其他人;法律还对各提供证据的主体作出了一定条件的限制。
例如,对于证人证言,必须是由合格的证人作出。
刑事诉讼法证据的三性主要是指什么
刑事诉讼法证据的三性主要是指什么1.证据的合法性要求:证据必须由法定人员收集、证据必须是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必须具有合法的种类、证据必须具备合法的来源、证据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2.证据的关联性要求。
3.证据的客观性要求。
在日常生活当中,侦办任何一件案件的时候,证据都是尤为重要的。
可以说没有证据就没有办法对案件进行定性,也没有办法将当事人缉拿归案。
尽管如此,为了规范我国司法建设的公平公正,对于证据,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也有着明确的规定。
下面小编就详细为大家介绍,刑事诉讼法证据的三性主要是指什么?▲刑事诉讼法证据的三性主要是指什么?▲一、证据的合法性依照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法律对证据合法性要求包括:1、证据必须由法定人员收集。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收集证据的法定人员包括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
非上述法定人员所收集的证据,法律不认为其具有证据能力。
2、证据必须是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法定人员收集证据的程序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这些程序性规定涉及收集证据的方法、手段、步骤和途径。
有的是从积极方面予以规定,如刑事诉讼法第91条至95条规定了关于收集犯罪嫌疑人口供的具体方法、步骤;有的则是从消极方面予以规定,如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3、证据必须具有合法的种类。
为了从形式上保障证据内容具有客观性,我国法律对证据的种类作出了明确规定。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刑事证据包括以下七种,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和视听资料。
4、证据必须具备合法的来源。
合法的来源是指证据的获取途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法律对证据的来源作出了规定,包括提供证据的主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而不能是其他人;法律还对各提供证据的主体作出了一定条件的限制。
证据收集合法性事实的证明方式和证明标准(最新)
证据收集合法性事实的证明方式和证明标准证据收集合法性的事实与犯罪构成事实之间有着紧密的内在关联,是用于证明犯罪构成事实存在的证据法事实。
对证据收集合法性事实,应当适用严格证明,与犯罪构成事实的调查相独立,确立“先行当庭调查为原则,法庭调查结束前进行调查为例外”的调查程序。
对证据收集合法性事实,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证明责任,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一、证据收集合法性的事实与犯罪构成事实的关系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方式和证明标准,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核心问题。
这两个问题都与证明对象和证明责任紧密相关。
针对不同的证明对象,需要由不同的证明主体承担证明责任,并且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
2012年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已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承担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责任,在此基础上,为合理界定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方式和证明标准,关键在于确定“证据收集合法性的事实”这一证明对象的法律属性。
有观点认为,证据收集合法性事实,不是犯罪构成事实,仅是证明特定证据材料是否具有证据资格的事实,因此,对证据收集合法性事实的证明,不适用犯罪构成事实的证明标准。
我们认为,这种观点将证据与犯罪构成事实割裂开来,值得商榷。
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
这是证据裁判原则最基本的要求。
证据与犯罪构成事实之间有着紧密的内在关联,无论是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还是审判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都是建立在证据的基础之上的。
没有证据,犯罪事实势必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也正是有鉴于此,实践中对犯罪构成事实存在的争议,通常体现于对特定证据的争议。
围绕证据存在的争议,可以分为两个层面:一是证据资格,二是证明力。
在诉讼过程中,特定的证据要想成为定案的根据,需要经过两个环节的审查:第一个环节是审查认定特定的证据材料是否具有证据资格,即,能否被法庭采纳为诉讼证据。
如果特定的证据材料被认定为非法证据或者与案件事实没有关联,就不具有证据资格,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
第二个环节是审查认定特定的诉讼证据对犯罪构成事实的证明具有多大的证明价值,即,能否被法庭采信为定案的根据。
证据的三性是哪三性,具体内容有哪些
证据的三性是哪三性,具体内容有哪些(一)证据的合法性要求。
1、证据必须由法定人员收集2、证据必须是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3、证据必须具有合法的种类。
(二)证据的关联性要求。
证据的关联性要求纳入诉讼过程的证据材料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实质相关并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
(三)证据的客观性要求。
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的内容本身必须是客观的。
无论是怎样的证据,要想被法院采纳的,都必须要满足法律规定的三性。
那么大家知道证据的三性是哪三性吗?对于大部分的人来讲,可能都不太清楚。
下面就让小编为您做详细解答吧。
▲(一)证据的合法性要求依照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法律对证据合法性要求包括:▲1、证据必须由法定人员收集。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收集证据的法定人员包括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
非上述法定人员所收集的证据,法律不认为其具有证据能力。
▲2、证据必须是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法定人员收集证据的程序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这些程序性规定涉及收集证据的方法、手段、步骤和途径。
有的是从积极方面予以规定,如刑事诉讼法第91条至95条规定了关于收集犯罪嫌疑人口供的具体方法、步骤;有的则是从消极方面予以规定,如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3、证据必须具有合法的种类。
为了从形式上保障证据内容具有客观性,我国法律对证据的种类作出了明确规定。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刑事证据包括以下七种,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和视听资料。
▲4、证据必须具备合法的来源。
合法的来源是指证据的获取途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法律对证据的来源作出了规定,包括提供证据的主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而不能是其他人;法律还对各提供证据的主体作出了一定条件的限制。
例如,对于证人证言,必须是由合格的证人作出。
对证据合法性判断标准的理解
证据是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有效证据包括三个特征: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符合法律规定的所有要件。
证据的合法性判断标准,是指证据的主体、取得证据的程序、方式以及证据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评判依据。
一、证据主体的合法性判断(一)证人资格,是指出庭作证或提供书面证人证言的证人的主体资格。
无证人资格的人提供的证言,不具有证据能力。
我国三大诉讼法都对证人的主体资格作了明确的规定。
以下两种情况的人不能作为证人,不具有证人的主体资格:一是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对该类证人,衡量的标准是“能否辨别是非、能否正确表达”。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年龄问题不是绝对因素。
二是法人及非法人团体不能作为证人。
证人必须是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证人。
(二)出证人资格,是指出具书面证据材料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以及相应的自然人的主体资格。
出证人资格不同于自然人证人资格。
出证人的主体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证人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具备出证人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出证人,可以就自己掌握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有关证据材料提供给法庭或出具书面证明。
不具有出证人资格的人,其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具有证据的合法性。
(三)举证人资格,是指提供证据的人的主体资格。
在有些情况下,没有举证人资格的人提供的证据,也不具有证据的合法性。
比如,行政诉讼中,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只有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才具有举证人资格,不具有举证人资格的其他人提供的证据,即使能够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不能作为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使用。
二、获取证据的程序和方式(一)获取证据的程序。
合法性证据的取得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
例如在行政诉讼中,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必须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
被告违反法定程序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搜集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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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据的合法性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
证据合法性问题研究
——浅谈证据“合法性”内涵
摘要:证据合法性是指据的合法性是指证人的主体资格,证据的取得方式、程序、手段、形式等必须合法,它不仅是证据学这门学科中重要的知识内容,更是关系到诉讼程序能否公正顺利进行的关键问题。
合法性是证据的本质属性之一。
证据的合法性概念宽泛,纠纷很大。
如何把握合法性概念:准确定义、确认外延。
本文通过总结分析现阶段各派学者的不同观点,就证据合法性的概念及内涵、其在证据属性中的地位以及所能达到的效果和意义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并进行了简要论证。
关键词:证据合法性内涵地位意义
(一)合法性的概念
(二) 1、涉及到有法律性质的不同法系中证据的基本概念
(三)在英美法系中证据的关联性与可采性是基本概念。
这里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具有的可用来判断诉讼双方当事人所争议事项的真伪的品质。
作为证据与待证事项之间的关系而存在,只在特定的背景下才有意义。
而证据的可采性,分为狭义和广义。
学者们将其认为是法律问题(这里的可采性是狭义的,即非因无关联性而排除证据的情况。
)。
(四)在我国,证据属性的理论分为“两性说”和“三性说”,结果是“三性说”成为通行观点,但是任有学者认为应当在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之间加以区分,即客观性和关联性属于证据的本质属性,而合法性则是法律附加于证据的外在属性。
(五)我国有学者认为合法性相当于英美证据法中的可采性,但是实际上,合法性和可采性的内涵和外延并不完全一致,因为有些情况下合法的证据也可能由于其他方面的考虑而不被采纳,有些情况下不合法的证据也有可能得到采纳。
(六) 2、我国的合法性的概念
(七)在我国,合法性是指,证据的形式以及证据收集的主体、方法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且证据必须经过法定的审查程序,其中重点强调证据收集手段、方法的合法性。
具体表现为:证据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表现形式,表现在两方面:首先,证据要符合证据的一般表现形式。
其次,实体法律规定往往对证明某些民事行为的证据有特定的要求。
(二)关于合法性的内涵
理论上有多种概括,总体上分析,主要有两种概括方式:一种方式是以简洁的语言对合法性的内涵进行定义,包括以下观点:诉讼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按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程序而取得;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的收集、调
查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证据的合法性除必须依法取得外,还包括必须具有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才能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
另一种方式是通过对证合“法”的范围进行挖掘,从而对合法性的内涵进行界定。
认为证据的合法性,即证据的法律规定性。
证据受各个相关法律从不同的角度综合规定和调整,首先表现在证据的表现形式必须符合证据法律制度所规定的证据的一般表现形式,其次表现在证据的表现形式必须符合实体法律规范所要求的证据的特殊表现形式,如书面证据、公证证据、登记证据等等;再证据必须符合程序法对它的要求,包括符合程序法的原则规定和程序法的具体规定。
(三)合法性的属性界定
证据的合法性是否是证据的属性,在民事诉讼法学界一直存在争论。
有观点认为合法性是证据的本质特征或基本要素之一,合法性与客观性和关联性一起,构成了证据的三属性。
还有观点认为,合法性不是证据的本质属性之一,证据不需要具备合法性就能发挥证明作用,并认为如果把合法性作为诉讼证据本身的特征之一,就否定了那些未经收集到的和还未经审查认定的可供查明案件真相的事实材料作为证据客观存在的事实。
个人以为,诉讼证据是法律的产物,这是诉讼证据不同于普通证据的一个特点。
证据的合法性是在证据的客观性和证据关联性的基础上产生的,是法律调整后的产物,它处在法律的领域。
正因为证据是法律调整后的产物,所以证据才为法律所相容,才能与法律融合在一起,从而产生法律效力。
可见,证据的合法性和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并不矛盾,证据的客观性和关联性是诉讼证据法律性的基础,但是他们本身无法代替或掩盖证据的法律性。
因此,合法性应是诉讼证据的属性之一。
(四)准确把握合法性的概念
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准确定义的问题;二是正确确认其外延。
首先是如何定义的问题,合法性体现的是诉讼的阶段性和程序法的独立价值,因此,定义合法性也要从这一角度出发。
从证据的合法性定义来看,证据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表现形式,表现在两方面:首先,证据要符合证据的一般表现形式。
其次,实体法律规定往往对证明某些民事行为的证据有特定的要求。
尽管实体法律规范不直接对证据的表现形式进行规定,但是将实体法上关于民事行为效力判定的标准与对证据符合特定表现形式结合起来认识,就可以发现实体法律对证明某些民事行为的证据有特定表现形式的要求。
例如,证明抵押生效的证据须为登记证据。
证据的取得、提供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手段。
相对于证据的表现形式的规定是一种静态的法律要求,证据取得程序合法这一点,则蕴含有法哲学的思考和价值判断,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国家的法律文化和现实的诉讼政策选择,更为复杂,也更为重要。
对合法性的外延进行界定,即证据究竟要合什么法,所合之“法”包括了哪些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证据合法性是诉讼证据和普通证据的特征,证据受法律调整自不待言。
个人以为,这个问题有待进一步挖掘:合“法”的范围是否限于民事证据法、民事实体法、民事诉讼法,合法性是否仅指合法律而不包括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笔者以为,所合之“法”,不应作缩小解释,而应指所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宪法、基本法律、其他法律等,司法解释也应当是判断证据是否合法的考量因素,地方性法规亦有地方性约束力。
这样就提出了一个问题,即如果当事人收集证据的行为找不到法律上的依据,是否就是不合法行为或者是违法行为?个人以为,应当确立这样的标准,即一个行为只有直接与明定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相抵触时,才可以算是违法行为,由此而形成的证据才不合法。
只有确立这个标准,才能在判断证据合法性问题上不至于失之偏颇,才能实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和谐统一。
(五)证据合法性在证据属性中的地位
证据的合法性是否是证据的属性,在学界一直存在争论。
有观点认为合法性是证据的本质特征或基本要素之一,合法性与客观性和关联性一起,构成了证据的三属性。
还有观点认为,合法性不是证据的本质属性之一,证据不需要具备合法性就能发挥证明作用,并认为如果把合法性作为诉讼证据本身的特征之一,就否定了那些未经收集到的和还未经审查认定的可供查明案件真相的事实材料作为证据客观存在的事实。
个人认为,诉讼证据是法律的产物,这是诉讼证据不同于普通证据的一个特点。
证据的合法性是在证据的客观性和证据关联性的基础上产生的,是法律调整后的产物,它处在法律的领域。
正因为证据是法律调整后的产物,所以证据才为法律所相容,才能与法律融合在一起,从而产生法律效力。
可见,证据的合法性和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并不矛盾,证据的客观性和关联性是诉讼证据法律性的基础,但是他们本身无法代替或掩盖证据的法律性。
因此,合法性应是诉讼证据的属性之一。
(六)证据合法性的意义
以上文观点,证据合法性作为证据属性或特征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是在学理上还是在实践中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其意义主要是,保护人权、在维护司法利益的同时,兼顾对其他社会利益和个人权利的保护。
在保护人权方面,证据合法性的确立,有利于保证司法实践中调查取证的透明度。
既然非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在诉讼中使用,那么类似于刑讯逼供这一类侵害人权的非法取证案例相信就会大大减少。
这样,诉讼中人权的保障问题,就会得到发展和进步。
从维护司法利益的角度出发,证据合法性也有着深远的利益,非法取证的减少必然会促进程序公正的实现,这在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同时,也促进了司法利益的实现。
证据合法性在维护其他社会利益和个人权益方面,也有着不可忽视的意义。
如,在行政诉讼中,保证了证据的合法性,在保证行政相对人的利益的同时,也能够间接地促进我国行政工作公正、顺利的进行。
综上所述,证据合法性作为证据属性重要而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内容,对于社会及个人的各项利益都起着保障与促进的作用,其意义长足而深远,应当在学理上、实践中得到重视与发展。
相信,在各界的共同努力下,证据的合法性必将得到主流的认可,并为我国诉讼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做出其应有之贡献。
参考文献:
《论民事诉讼证据的合法性》纪格非田圣斌
《民事诉讼法学》——民事证据部分宋朝武
《民事诉讼证据合法性的重新解读》陈桂明纪格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