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听资料证据的收集与运用
视听资料的质证要点
视听资料的质证要点视听资料又称“音像资料”,是指以录音带、录像带、移动存储设备、电子磁盘等相关设备记载的声音、图像、活动画面,具有直观动态性、真实性较强、高科技性等证据特点。
从外部载体看,具有实物证据的物理表现形式;从内部载体看,与书证相似,以声音、图像等信息表达思想内容;与其他证据形式相比,视听资料的形成、制作、收集、储存、展示环节,都要运用高科技手段,一旦出现不规范,容易导致证据失真问题。
因此,需要加以重视审查视听资料内容的完整性与规范性。
一、审查内容与其他实物证据一样,视听资料的同一性需要经过鉴真程序,主要通过对视听资料记录的声音、图像、动态画面的真实性加以验证,以便确认这些声音、图像、动态画面没有发生实质的变化。
《最高法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2条规定,可以从四个维度重点审查视听资料的内容,强调对证据保管链条的验证。
1.来源的合法性。
在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通过科技获取的视听资料来源有,一是,公安机关专用的监控系统。
例如,“天网工程”“雪亮工程”,在公共场所安装的视频监控;二是,公共和私人机构安防系统。
许多公共机构,如政府机关、银行、超市和个人住宅等,基于安防考虑安装了视频监控;三是现场目击证人的拍摄。
智能手机普及的今天,犯罪现场的目击证人可能用手机拍摄犯罪过程。
四是,犯罪现场的便携式录音录像设备。
犯罪行为人在作案过程中,可能使用手机、电脑等设备进行通话或视频,也可能是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或摄像机拍摄。
对于侦查机关通过专用视频监控系统收集的视听资料,应当出具情况说明,说明证据的来源。
对于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或搜查、扣押等侦查活动收集的视听资料,应当提供《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搜查证》《扣押决定书》等法律文书。
对于向有关机构和私人调取的视听资料,应当提供《调取证据通知书》。
2.制作过程的规范性。
鉴于视听资料依赖于科技设备,在制作和提取过程中存在剪辑、增减、删除和编辑等伪造、变造的风险,所有对其制作过程要严格审查。
民事诉讼法 证明
民事诉讼法证明简介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证据是决定案件胜负的关键因素之一,而证明则是证据能否在诉讼中被接受和采纳的关键。
因此,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需要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本文将就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明的规定进行解析,以帮助当事人更好地理解证明的作用与意义,提供证据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证明的类型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可以分为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六种类型。
这些证据类型在证明事实方面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书证是指适用法律所需的涉案书面文件,比如合同、发票、凭证等;•物证是指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可以通过物品的形态、结构和纹理等信息,证明该物品的真实性和存在;•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案件事实提出的证言,证言需要真实、当事人的证言是有证据推翻的效力;•勘验笔录是指在调查、勘验过程中记录的文字形式,旁证性较强;•视听资料是指视频、录音、照片等视觉资料,用于证明事实;•电子数据是指电子文档、互联网公开资料、电子邮件、微信聊天记录等,可以作为证据之一。
证明的规则除了证明的类型外,证明还受到一些规则的制约。
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需要具备真实性、合法性、证明力等三个要素,方可作为证据使用:•真实性是指证据所能证明的事实真实存在;•合法性是指证据的来源合法,取得过程符合法定程序;•证明力是指证据的内在规定能够推定该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存在。
同时,在法律上还有其他的证明规则,比如证明不能为对自己不利的行为作证,不能为毁灭证据作证等。
因此,当事人在证明时,需要严格按照证明规则,以免无法为自己的权益做出合理的保护。
证据收集与运用一份有效的证据,在案件诉讼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因此,当事人在证明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证据的收集要及时;•证据收集后要及时备案,以证明出示为准;•应当在合法的平台上收集证据。
此外,当事人还应当在诉讼过程中,合理运用证据,结合庭审、调解等方式,及时确定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做出保护。
视听资料是怎么规定的
Quality is a matter of tutoring, and it has nothing to do with minors.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视听资料是怎么规定的导读:法律对视听资料证据的规定: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证明案件情况的资料。
视听资料是将现代高科技先进成果运用于刑事诉讼领域的重要产物。
?一、视听资料是怎么规定的法律对视听资料证据的规定: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证明案件情况的资料。
视听资料是将现代高科技先进成果运用于刑事诉讼领域的重要产物。
视听资料有以下特点:1、视听资料表现为含有一定科技含量的载体;2、具有高度的准确性和逼真性;3、具有动态直观性;4、对视听资料的收集和审查都需要依赖科学技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存在有疑点的试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对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只要不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侵害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窃听)取得的,仍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二、视听资料的特征视听资料是通过图像、音响等来再现案件事实的,其特征具有生动逼真、便于使用、易于保管等特点。
具体而言,首先,视听资料具有较强的生动性和真实性。
由于视听资料是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记录下的有关案件的原始材料,并且通过对该资料的回放能够再现当事人的声音、图像和数据等,它同物证一样不受主观因素的影响,所以能够比较客观的反映案件的事实。
其次,视听资料还具有体积小、重量轻等优点,从而易于保管和使用。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录音机、录像机、电脑、传真机等日渐普及,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视听资料的来源和应用上都具有了更多的广泛性。
作为证据种类不仅在民事诉讼中可以应用,而且在仲裁活动和非讼案件中也得以广泛的应用。
并越来越受到欢迎,它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以及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提供了更多的方便。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途径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途径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途径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收集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适当的证据可以为案件的审理提供充分的材料支撑,对最终的判决结果起到关键作用。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证据收集途径:一、书证书证是指以书面形式表达的证据,主要包括合同、信函、账簿、票据等文件。
当事人可以凭借这些文件来证明自己的权益和提供相关情况。
法院可以通过传票、询问等方式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的书证,也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出示书证以供审查。
二、物证物证是指与案件相关的物品或物质证据。
在民事诉讼中,物证往往具有直观性和客观性,能够为案件提供具体的证明。
当事人可以提供相关的物证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法院可以对物证进行鉴定,以确定其真实性和关联性。
三、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的证据,可以为案件提供直接的证明。
在现代科技条件下,视听资料在证据收集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当事人可以提供相关的录音录像资料来证明自己的权利。
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视听资料,并通过专业人士的鉴定来确定其真实性。
四、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亲自参与或目睹案件相关事实的人所作的口头陈述。
证人证言在证据收集中属于重要的证据形式。
当事人可以提请法院传唤证人出庭作证,并对其进行询问。
法院会对证人的证言进行审查,酌情使用。
五、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由专业鉴定机构出具的专门的鉴定结论。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案件需要通过专业鉴定来明确相关事实和技术问题。
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进行鉴定,并提出自己的鉴定意见。
法院会根据鉴定结果来确定相关事实。
六、勘验笔录勘验笔录是指法院对案件现场进行实地勘验,并将其记录下来的证据形式。
通过勘验笔录,法院可以获取现场的具体情况和相关证据。
当事人可以要求法院进行勘验,并在勘验过程中提供自己的证据。
七、书面文件除了合同、信函等书证外,还有一些其他的书面文件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行政诉讼证据规则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对于提供、审查和运用证据的规定和要求。
它对保障诉讼当事人的权利和公正、公平的审判起着重要的作用。
下面将对行政诉讼证据规则进行详细阐述。
一、证据的定义和作用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或者反驳事实陈述的材料、信息、记录等。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形式。
证据在行政诉讼中具有以下作用:1. 证明事实的真实性和存在性;2. 查明案件的真相;3. 帮助法院做出正确的判决。
二、证据的提供和收集1. 诉讼主体的证据提供责任:行政诉讼的原告应当主动提供证据,将自己所依赖的事实陈述予以证明。
被告对于自己所持意见的证明也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
2. 证据的保全:当事人在与行政机关争议中,有证据可能被毁灭、灭失或者以其他方式丧失时,可以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3. 证据的收集:行政裁决认定的事实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当事人还可以提供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
行政机关有证据隐匿、故意销毁证据、违法获取证据的行为,当事人可以申请排除或予以限制。
三、证据的举证和举证责任1. 举证责任的原则:行政诉讼中,原告举证责任为首先举证,被告提供反证。
但在行政争议中,被告主张的事实与事实证明责任原则,并应就涉及自己诉讼权益的事实提供相关证据。
2. 倒装举证原则: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对于自己有利、对对方不利的,对方提供证明相反的证据,且未能提供证据,对方对自己不利的事实应予认定。
四、证据的质证和辨别1. 书证:包括文件、书籍、记录等,可以由当事人提出并出示原件或复制件,也可以由法院着手调取。
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受法律保护的证据,应当经过法院同意后方能使用。
2. 物证:当事人可以提供与案件有关的实物作为证据。
行政机关应按照程序留存或退还被查扣的物证。
3.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录像、摄影等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但应注意视听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信性等。
4. 电子数据:对于以电子形式存储的证据,法院可以依法鉴定其真实性和合法性,但使用时要注意证据的采集、存储和提取程序是否合法。
培训中视听法应用案例
培训中视听法应用案例视听法是一种基于视觉和听觉两种感觉方式的学习方法,通过同时利用视觉和听觉进行信息的输入和处理,可以提高学习效率和记忆效果。
在培训中,视听法的应用可以帮助学员更好地理解和消化所学知识,提高学习效果和学习兴趣。
以下是一些培训中视听法的应用案例:1. 视频教学通过制作教学视频,让学员通过视觉和听觉同时获取知识。
教学视频可以包括讲解、示范、案例分析等内容,让学员通过观看和听讲更好地理解和消化知识。
2. 音频讲解利用音频讲解的方式进行培训,让学员通过听觉获取知识。
音频讲解可以包括讲解课程内容、讨论案例分析等内容,帮助学员在听觉上进行学习。
3. 多媒体演示在培训课程中使用多媒体演示,结合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多种媒体形式进行知识传递。
多媒体演示可以使学员通过多种感官获取知识,提高学习效果。
4. 视听讨论在培训课程中进行视听讨论,让学员通过观看和听讲讨论课程内容、案例分析等。
视听讨论可以帮助学员深入理解知识,培养学员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5. 视听学习资料提供视听学习资料,包括视频、音频、课件等,让学员通过视听学习获取知识。
视听学习资料可以让学员在课后进行复习和巩固,提高学习效果。
通过以上培训中视听法的应用案例,可以看出视听法在培训中的重要性和有效性。
通过视听法的应用,可以提高学员的学习效果和学习兴趣,让学员更好地理解和消化知识,培养学员的学习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在培训中,可以根据具体的培训内容和学员需求,选择合适的视听法应用方式,提高培训效果和学员满意度。
视听法的应用将成为未来培训的重要趋势,带来更好的学习和培训体验。
浅析视听技术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作用及视听资料的收集
浅析视听技术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作用及视听资料的收集作者:龚良根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8期【摘要】视听资料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在证明案件事实,及时准确地揭露犯罪,防止犯罪嫌疑人翻证、翻供等方面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对此,视听技术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如何发挥其作用,为职务犯罪的侦查提供技术支持,以便更广泛更科学地运用视听资料。
【关键词】视听技术;侦查;视听资料;收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应当以机关的名义移送,经人民检察院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视听技术是指运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科技设备采集、储存等形式收集视听资料的技术。
视听资料是指通过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电磁方式记录储存的信息来证明有关事实的资料。
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把视听技术与侦查工作相结合,将视听技术应用到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可以把案件的真实情况原始的记录下来,观察并分析所取得的资料,可以直接全面了解案情,确立侦查方向。
视听技术能在侦破案件中起关键性作用,也能为职务犯罪的侦查拓宽新的工作领域。
视听技术既可以证明案件事实,又可以证明法定程序事实,具有复合性。
一、视听技术在侦查工作中的主要作用在侦查工作中制作、采集的视听资料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对侦查工作中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采取强制措施等侦查行为制作的,二是侦查活动中针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反侦查活动采取的行为制作的。
视听技术在侦查工作中的主要作用有。
(一)对于讯问、监控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用于勘验、搜查、追赃和收集物证、书证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不仅对嫌疑人的供述及有关证据起到固定作用,还有效地防止嫌疑人随意翻供,诬告办案人员的现象发生。
图书馆视听资料及其管理与利用
福 建 图书 馆 理 论 与 实 践 ,2 0 () 9 0 0 6 1 :5 —6
图书馆视 听资料及 其 管理 与利 用
周曼 纳 ( 建省 图 书馆 福
图书馆 发展 的历史表 明 , 书馆 的工作 体制 、 图 服务 方 式 都 受 到 科 学 技 术 发 展 的影 响 。近 2 来 , O年 图 书 馆 馆 藏 类 型 有 了很 大 的 变 化 , 中视 听 资 料 更 其
记 录 等 因素 拟 订 采 购 计 划 。
2 搜 集 采 购 目录 。 听 资 料 目录 搜 集 是 否 齐 全 , 、 视 将 直 接 影 响 采 购 的效 果 和馆 藏 的完 整性 。 目前 我 馆
识、 中外 经典乐 曲、 盲人 阅读 资料 等 , 录像带 宽度从
14寸 到 2寸 都 有 , D 与 L 的 盘 片 直 径 也 相 差 甚 / C D 远 , 们 的 存 储 与 排 架 均 需 要 特 殊 的 柜 子 料 架 , 它 资 并 以典 藏 管 理 的 合 理 与 方 便 性 来 决 定 闭架 式 或 开架
中需要注 意以下几个 方面 : 是否具有 代表 性和 时 ① 效性 ; 内容是否健康 向上 ; ② ③是否适用于大部分人 群 , 具有 使 用 的普遍 性 ; 包 装外 盒是 否便 于 存 既 ④ 贮 ; 价格是 否合理 , ⑤ 是否有 预算可 购置 ; 图书馆 ⑥
现 有 的 设 备 是 否 能 配 合 资料 的 利用 。
带 、 明 书 、 材 等 ) 否齐 全 。 说 教 是 5 视 听 资 料 登 录 。我 馆 视 听 部 对 视 听 资料 采 用 、
杂, 不易统 计各种 载体 的馆 藏数 量。目前 我馆 视听
部先 按 资 料 的 载 体 类 型 区分 , 按 分 类 排 架 , 样 既 再 这 有利于典藏流通和清点 , 比较整齐美观 。 也 2 各 类视 听 资 料 的 雏 护 保 养 。视 听 资 料 收 集 不 、 易 , 些资 料价格 昂贵 , 些 资料具 有历 史意 义 , 有 有 因 此 我 们 在 收藏 和 使 用 过 程 中 应 注 意 正 确 的方 法 。
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使用的规定是什么
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使用的规定是什么在民事案件中,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使用的规定比较多。
例如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等。
关于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使用规定的问题,下面由我为你详细解答。
一、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使用的规定是什么1、在民事诉讼中,视听资料作为使用使用的规定如下:(1)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2)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要求被调查人原始载体;(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法律依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原件。
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要求被调查人原始载体。
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件。
复制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九十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一)当事人的陈述;(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三)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四)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二、民事诉讼证据收集方式有哪些(一)询问。
询问是指执法机关或者要求当事人、证人或者鉴定人陈述自己了解的案情。
询问是任何案件中都经常使用的证据收集措施和方法。
(二)讯问。
讯问是指执法机关要求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如实交代案情的方法。
讯问的对象限于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违法行为人和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起诉过程中的证据收集与整理
起诉过程中的证据收集与整理在起诉过程中,证据收集与整理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它直接关系着案件的胜败和判决结果。
本文将从证据收集的方法和证据整理的步骤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证据收集的方法证据收集是指找到和确定有利于自己案件的证据,并将其归集整理,以供法庭审理。
下面列举一些常见的证据收集方法。
1. 文件和书面资料:查阅和收集与案件相关的文件和书面资料,如合同、凭证、通信记录等。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检查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有必要的话,可以依法调取公证机构存储的相关文件原件。
2. 证人证言:联系并询问与案件有关的证人,录取他们的口供,以作为证据。
在询问证人时,应注意询问的方式和问题的准确性,确保证人提供的证言具有客观性和可信度。
3. 视听资料:收集与案件相关的录音、录像、照片等视听资料,从中获取有价值的证据。
在使用视听资料时,要确保其真实性和有效性,验证其来源和制作过程。
4. 物证:收集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如被告使用的工具、受害者遗留的物品等,通过对这些物品的检验和比对,获得相关的证据。
5. 技术手段:运用科技手段进行证据的收集,如电子证据的获取、互联网数据的搜集等。
但是,在使用技术手段收集证据时,要确保合法性和隐私保护问题,遵循相应的法律法规。
二、证据整理的步骤证据整理是指将收集到的证据进行筛选、加工和整合,形成能够清晰呈现事实的证据链条。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证据整理步骤。
1. 核实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核实,确定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如果有疑问或争议,可以采取进一步调查和审查,确保证据的可信度。
2. 分类整理证据: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分类,按照不同的类型和内容进行整理,便于查找和使用。
可以采用文件夹、数据库等工具来进行分类管理,确保证据的有序性和易查性。
3. 编号和标注证据:将每个证据都进行编号和标注,便于在起诉过程中引用和引证。
编号可以按照时间顺序或者重要性进行排列,标注可以包括证据来源、获取方式等信息。
法律知识:证据的收集和使用
法律知识:证据的收集和使用证据的收集和使用在法律领域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因为证据是法律判决的基础。
在司法实践中,证据可以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指的是证明所要证明的事实的真实性,而间接证据则是通过一系列的推断和根据间接证明所要证明的事实。
证据的收集是指要收集一切能够证实所要证明的事实的材料,这个过程包括寻找、搜集、保护和整理证据。
证据可以来自于多方面,比如说人证、物证、文书证等等。
其中人证是指证人作证,即通过法庭审理,让经过核实身份的证人提供和所要证明的事实相关的证言。
而物证指的是通过物品、记录等相关证件证明所要证明的事实。
至于文书证,指的就是法律文件、合同、证明、书信等书面证据。
对于证据的收集还有一个关键点就是证据的保护。
证据的保护包括安全和完整,保证证据在保管期间完整无缺且不被损毁、篡改或泄露。
因为证据的损坏会对审判产生负面影响,也会降低法庭判决的精度和公正性。
证据的使用是指证据在法庭审判中的运用,它决定了案件胜负。
证据不仅要有法律意义,更需要合理使用。
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证据可以用于证明所要证明的事实的真实性和相关性。
在证据的使用过程中有一些具体的原则需要遵循。
比如要从多个角度来考虑所有的证据,不能片面、武断地采信一个证据,要结合多方面的证据来判断,尤其是对矛盾证据要仔细分析。
同时还要注意证据的关联性和先后顺序,不同证据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它们需要被按照一定的时间顺序和因果关系组织起来。
另外,证据还需要被合法采集和合法使用。
取证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名誉权利,比如说不能非法获取他人的通信记录、私人物品等证据。
证据使用过程中也需要根据一定的规则和程序来保障证据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在举证过程中,需要遵循民事证据法所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总的来说,证据收集和使用是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环节。
法律诉讼必须依据事实,证据也是判决事实的基础。
对于诉讼一方来说,他们需要收集尽可能多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而对于裁判人员来说,他们需要通过证据比对、评价和筛选,来做出判决决策。
民事诉讼法58条
民事诉讼法58条《民事诉讼法58条》是关于民事诉讼中证据的规定。
证据是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它是审判者认定事实和作出裁决的重要依据。
因此,证据的收集、保存和运用都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民事诉讼法58条》进行解读和探讨。
一、证据的种类《民事诉讼法58条》规定了证据的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当事人的陈述和说明等。
这些证据种类的规定,为民事诉讼中证据的收集提供了明确的指导,也为当事人在诉讼中举证提供了法律依据。
其中,书证是指书面文件,包括合同、发票、凭证、信件等,这些文书都可以作为证据。
物证是指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包括工具、证件、衣物、车辆等,这些物品可以直接证明案件的事实。
视听资料是指录像、录音等电子资料,这些资料可以直接展现案件发生的过程和情况。
证人证言是指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等口头陈述的证言,这些证言可以证明案件的事实。
鉴定结论是指专业鉴定机构或专家对案件有关问题所作出的结论,这些结论可以为案件的裁判提供参考。
勘验笔录是指对案件现场进行勘验所作的记录,这些记录可以展现案件现场的情况。
当事人的陈述和说明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陈述和说明,这些陈述和说明可以为案件的裁判提供参考。
二、证据的收集证据的收集是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环节。
当事人在收集证据时,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和程序,以免影响案件的审理。
在收集证据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证据的来源必须合法。
当事人在收集证据时,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不得采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2、证据的保全必须及时。
当事人在收集证据时,应当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以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证据的收集必须严格按照程序。
当事人在收集证据时,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和程序,不得违反诉讼程序,以免影响案件的审理。
三、证据的运用证据的运用是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环节。
在证据的运用中,审判者应当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认真研究、综合分析,作出正确的裁判。
分析法律案例中的证据(3篇)
第1篇一、引言证据是法律案件的核心要素之一,它对于案件的判决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在法律实践中,证据的收集、固定、审查和运用是司法工作人员必须掌握的基本技能。
本文将以几个典型的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对法律案例中的证据进行分析,探讨证据在法律实践中的重要性、证据的认定标准以及证据的运用策略。
二、证据的重要性1. 证据是确定案件事实的基础在法律案件中,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
只有通过证据,才能还原案件的真实情况,判断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没有证据,案件就无法得到公正的处理。
2. 证据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证据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凭借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证据还可以作为对对方当事人进行反驳和制约的工具。
3. 证据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关键证据的充分、确凿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关键。
只有证据确凿,才能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司法判决产生信任,从而维护司法权威。
三、证据的认定标准1. 合法性证据必须合法,即证据的来源、收集、固定和运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非法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2. 客观性证据必须客观,即证据所反映的事实应当是客观存在的,不能是主观臆断。
3. 确凿性证据必须确凿,即证据能够充分证明案件事实,使法官确信。
4. 及时性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应当及时,以防止证据的灭失、伪造和篡改。
四、案例分析1. 案例一:某盗窃案案情简介:被告人甲因涉嫌盗窃被起诉。
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从甲的住处查获了被盗的财物,但甲坚称财物是其捡到的。
在庭审过程中,甲的辩护律师提出对查获的财物进行鉴定,证明其并非盗窃所得。
证据分析:查获的财物是本案的重要证据。
首先,其来源合法,符合法律规定;其次,财物本身具有客观性;再次,财物与案件事实有直接关联,能够证明甲涉嫌盗窃的事实。
虽然甲坚称财物是捡到的,但缺乏确凿的证据支持。
因此,查获的财物可以作为认定甲涉嫌盗窃的证据。
2. 案例二:某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将房屋出售给被告。
视听资料是什么样的 视听资料包括哪些情形
Never fall is not considered glorious. It is the greatest honor to stand up again after every fall.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视听资料是什么样的视听资料包括哪些情形视听资料是指在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电脑和其他科学技术设备等载体上所存储或记录的声音或图像信息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这种新的证据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而越来越多地进入证据领域。
作为证据使用的视听资料,是侦查人员事后获取的、记录犯罪实施过程、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一种证据。
证据种类中包括了视听资料,但这与新规定的电子数据存在一定的相似之处。
要区分这二者其实也比较简单,一般视听资料都是指那种录音磁带等等,而电子数据的话更多的是指那种通过高科技产品才能呈现的一种证据。
那这个视听资料包括了哪些情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视听资料是什么样的视听资料是指在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电脑和其他科学技术设备等载体上所存储或记录的声音或图像信息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这种新的证据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而越来越多地进入证据领域。
作为证据使用的视听资料,是侦查人员事后获取的、记录犯罪实施过程、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一种证据。
司法实践中,很多司法人员认为,只要是以录音带、录像带等载体所存储或记录的声音或图像信息就应认定为法定证据中的“视听资料”,这是不正确的。
二、视听资料包括哪些情形实践中以下几种情形能认定为“视听资料”:1.直接指向证明对象的声像资料是“视听资料”。
如公安机关交通警察部门在道路上安装的路况实时监控、银行监控系统、工厂及住宅小区的保安系统在日常工作中录制的有关犯罪事实的材料,称之为“视听资料”。
2.起固定证据作用的声像资料是“视听资料”。
检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证人思想经常波动,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在询问证人以及被告人的同时运用视听技术,采取公开或秘密的手段对受贿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行贿人和证人的证言进行录音录像,在审判环节能起到较好的效果,防止被告人翻供和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
民诉讼中视听资料证据形式
民诉讼中视听资料证据形式双⽅当事⼈有民事纠纷的,是可以向⼈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打民事诉讼官司,其实就是打证据,想要⾃⼰获得⼈民法院的⽀持,是需要有⾜够的证据来证明⾃⼰的诉讼请求的。
那么,民诉讼中视听资料证据形式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民诉讼中视听资料证据形式是怎么样的?录相带、录⾳⽚、传真资料、电影胶卷、微型胶卷、电话录⾳、雷达扫描资料和电脑贮存数据和资料等。
视听资料应包括录⾳录像资料、电脑储存的资料和电视监视资料三⼤类。
录⾳录像资料,是指⽤现代科技的⼿段将声⾳、图像如实的加以记录,通过该记录的重放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种证据;电脑储存资料是指通过计算机中储存的数据和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电视监视资料是指对特定⼈或物通过电视监视⼿段所获得的图象和声⾳,并⽤于证明案件事实的⼀种证据。
⼈民法院发布的⼀份司法解释显⽰,⽹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机短信、电⼦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介质中的信息可以视为民事案件中的证据。
⼆、视听资料与书证和物证的区别(1)视听资料与书证。
视听资料与书证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点。
相同之处在于它们都以⼀定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
区别在于,⾸先,书证是以书⾯⽂字形式记载的思想或者⾏为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
视听资料主要是以⾳响、图像、数据来反映案件的内容的。
但是,并不能否认的是视听资料中也有以⽂字形式反映⼈的思想的内容,但绝不是单纯的⽤⽂字和符号证明案件事实的;其次,书证是以静态的⽅式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视听资料则是可以动态的⽅式来证明案件事实,其具有⽣动逼真的特点,书证则⽆可⽐拟。
(2)视听资料与物证物证是以外部特征证明案件事实,⽽视听资料是以资料中的内容发挥证明作⽤。
虽然,都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但作为独⽴的⼀种证据,两者⼜有着明显的区别。
物证是以⾃⼰外部的形态、质量、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视听资料也能反映物的外部形状、规格、质量、特征,但却是以科技⼿段为载体的再现。
视听资料情况说明
视听资料情况说明1. 视听材料的证明力如何视听材料是证据的一种,又称声像材料或直感材料,是指以音响、图像等方式记录有学问的载体。
视听材料一般可分为三品种型: 1、视觉材料,也称无声录像材料,包括图片、摄影胶卷、幻灯片、投影片、无声录像带、无声影片、视听材料无声机读件等。
2、听觉材料,也称录音材料,包括唱片、录音带等。
3、声像材料,也称音像材料或音形材料,包括电影片、电视片、录音录像片、声像光盘等。
在诉讼法中所说的视听材料,是指以图像和音响、数据和有形文字材料反映出来的,可以起到证明案件现实的一种客观证据。
它包括录音带、电话录音,以及录像带、光碟、电视录像、电影胶片和电脑安装等储存的数据和材料等等。
这种新的证据正随着科学技术的进展而进入证据领域,也给我们认定视听材料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及效力带来挑战。
2. 视听材料证明力的特点是什么视听材料具有客观真实性强、牢靠性大的本质特点,它可以用来检验和印证其他证据的真实性、牢靠性。
但它也有固有的缺陷,即对客观物质材料的依靠性极强,视听材料也简单被人们剪辑、编纂而得到真实性。
因而,视听材料的证明力,必需经严格的审查推断,查证失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对视听材料证明力的确定,首先要审查视听材料的来源,应当由该证据的提出者对其制造主体、构成的时间、地点、方式及其四周的环境加以清晰的说明。
由于,四周环境的条件、地形、空气的干湿程度、嘈杂程度都会影响视听材料的精确性。
其次,对制造视听材料的有关设备的功能进行审查。
视听材料是一种对技术条件要求很高的证据材料,因而,设备能否完善、正常,技术水平能否先进,直接影响着它的精确性。
第三,分析讨论视听材料的内容。
把视听材料的内容和案件的发生、进展过程和结果对比起来,审查其能否被删节、剪辑、编纂而得到了真实性。
第四,审查视听材料是传来证据还是原始证据。
作为原始证据的证明力较大,而传来证据在转录、转输的过程中可能存在删节、剪辑、编纂或利用科学技术进行仿音、叠影、移像或变更计算机储存材料的信息符合等状况。
证据法的概念
证据法的概念证据法是指关于证据的收集、审查、评价和运用等问题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旨在确保司法公正和准确,以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证据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证据的种类和形式:证据法规定了各种形式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证言、书面证据、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每种形式的证据都有其特点和适用范围,证据法要求在收集和审查证据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最合适的证据形式。
2.证据的收集:证据法规定了收集证据的程序和方法,包括调查、取证、保全、鉴定等。
在收集证据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客观的原则,确保所收集的证据真实、可靠、完整。
3.证据的审查和评价:证据法规定了审查和评价证据的标准和方法,包括证明力、可信度、相关性等。
在审查和评价证据时,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对证据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分析和评价,确保所采用的证据能够支持案件的处理结果。
4.证据的运用:证据法规定了运用证据的规则和程序,包括举证、质证、认证等。
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庭要求,对证据进行举证和质证,确保法庭能够准确、全面地了解案件事实。
除了以上内容外,证据法还包括鉴定制度、证人制度、证据规则等方面。
鉴定制度是指由专业机构对特定事项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的制度,如法医学鉴定、会计鉴定等;证人制度是指关于证人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如证人作证的权利和义务、证人的保护等;证据规则是指关于证据的采纳和排除的规定,如传闻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
在实践中,证据法的应用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证据是司法公正的基础,确保证据真实可靠是维护司法公正的关键。
在收集和审查证据时,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尽可能减少主观因素对证据的影响。
2.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收集和审查证据时,应当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采取适当的措施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和人身安全。
3.促进司法效率的提高。
非接触执法证据使用规则及操作指引
非接触执法证据使用规则及操作指引一、执法依据本规则及操作指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非接触执法过程中证据的收集、审查、保存和应用,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二、证据种类非接触执法过程中收集的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电子证据:包括监控视频、移动通信记录、互联网数据等;2. 书面证据:包括行政机关制作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鉴定意见等;3.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录像等;4. 其他合法手段获取的证据。
三、收集程序1. 收集证据应当依法进行,不得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2. 收集证据应当及时、客观、全面;3. 收集的证据应当经过审查判断,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和收集程序。
四、证据标准非接触执法过程中收集的证据应当符合以下标准:1. 真实性:证据应当真实可信,不存在虚假、篡改等情况;2. 合法性:证据的收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法手段获取的情况;3. 关联性:证据应当与案件事实相关联,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真实情况。
五、证据审查1. 执法人员应当对收集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2. 对于存在疑问的证据,执法人员应当进行调查核实,确保证据的可靠性。
六、证据保存1. 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完善的证据保存制度,确保证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2.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采取保密措施,防止信息泄露。
七、证据应用1. 非接触执法过程中收集的证据应当在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决定书中充分运用;2.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公开相关证据信息。
八、证据移交1. 对于涉及刑事案件的证据,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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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资料证据的收集与运用【内容摘要】视听资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被规定为七种证据之一,同时也是现代科学技术运用于司法实践的具体表现之一。
弄清视听资料的具体概念、种类、特性及收集方式与程序等,及时有效地收集、固定视听资料证据,充分发挥其功效,更好地为案件侦查工作服务,并充分发挥它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作用,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视听资料证据收集运用【正文】一、视听资料的概念作为刑事诉讼证据的视听资料,是指能够通过录音、录像、照相和计算机技术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等方式所储存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性的信息及其载体,是现代科学技术运用到刑事诉讼中的一种证明手段。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首次将视听资料列为法定证据之一,从而在立法上确认了视听资料的法律地位,它具有可视性、连续性的特点,并且便于保存和使用。
视听资料既不同于以外形、特性等证明案情的物证,也不同于以文字、符号等证明案件的书证。
它是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司法实践的需要而产生的一种新的刑事诉讼证据种类之一。
视听资料所储存的信息资料,包括反映案件事实的原始音响、图像和数据等,其载体包括录音、录像真带、照片、胶片、激光磁盘、计算机软盘等。
二、视听资料证据的种类视听资料根据证据来源的标准来划分,分为原始的和复制的视听资料证据;如果按证据所反映的内容与案件的事实关系为标准来划分,分为直接的和间接的视听资料证据。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运用较为广泛的是以其获得的手段或存在的形式为标准所作的划分,一般可分为以下几种:(一)录像证据录像证据是指运用摄像机将事物发生、发展、运动、变化的客观真实情况原本地记录下来,然后经过播放、重新显示原始形象,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录像证据具有生动形象的内容,有连续运动着的人物和变化着的背景,可以反映出许多客观情况供人们观察分析。
1、录像可以记录现场情况,作为现场勘验笔录证据使用。
在勘查现场前,先用录像将原始现场完整地全面地客观地记录下来,可以为下一步现场勘查打下基础,一旦需要还可以及时重现原始现场。
当然,也能记录变动现场,与勘验、检查笔录证据有同等的效果。
2、记录现场勘查的全过程。
录像系统具有记录重放功能,可以随时了解勘查现场的每一个环节,补救由于侦查人员的感官局限性和环境的影响而造成痕迹物证的遗漏,避免因现场勘查不到又要反复勘查的弊病,同时也能弥补现场照相速度相对比较慢的缺点。
3、揭露犯罪,证实犯罪。
在录像磁带中记录着犯罪分子作案时遗留的痕迹物证,可以作为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
尤其是利用秘密监视录像技术手段,能够真实记录下犯罪分子预谋犯罪和实施犯罪的确凿证据。
但是录像证据是通过摄像机和录像带制作的,录像制作者可以随意进行编辑、剪辑、删除、复制、拼接,发生伪造、篡改、失真的可能性很大,从而影响其证明力。
侦查人员、审查起诉人员和法庭审判人员在使用、审查、审理录像证据时应加以认真的甄别,判断其证据的客观性和证明力。
(二)录音证据录音证据是指运用录音设备把正在进行的演说、谈话、呼叫、爆炸、机械摩擦、自然声响、电话中的对讲声音如实地记录下来,然后经过播放再现原始的声迹,并用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的证据。
录音证据既能通过原始声音信号本身所反映的内容来证明案情,也能通过原始声音的物理特性来证明案情,例如谈话录音证据,一方面以其所记录的谈话内容证明讲话的人说过哪些话,另一方面以其所反映的讲话人的语音、语调、音质等声纹特征及谈话的环境信息特征来证明案情。
当播放这些具有不同特征的录音时,熟悉情况的人能够很快作出辩认,讲话人也不容易像否认证人证言那样否认自己的声音,即使讲话人拒不承认,还可以运用声音频谱分析仪进行声纹鉴定得出是否同一的结论,其证明力远远大于其他证据。
(三)计算机储存证据计算机储存证据是指运用计算机储存的图形、数据、符号和其他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主要是指磁化在储存器内的档案材料。
计算机运用其储存的功能,把需要储存的信息编制成一定的程序输入计算机主控制系统的中间处理器,由其自身对电子信号进行识别和处理后转变成磁信号固定于软盘,使用时只需操纵输出设备、发出指令,计算机就会自动检索并在终端显示器上显示出文字、图像或数据,人们可以直观地进行感知。
计算机储存资料运用于证据领域主要在于其储存功能和与之相联系的检索功能,运用其储存功能,可将储存的有关资料查证属实后直接作为证据使用,例如,把有前科、有劣迹的公民或重点掌握对象的指纹、血型、年龄、职业、籍贯、履历、体貌特征以及新技术条件下的声纹、眼纹、照片等信息资料输入电脑,可以供司法人员查找取证;运用计算机的检索功能,按照统一的程序编排储存、自动将送检材料同千百万份档案进行检索比对结果,进行同一认定,确定是否系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留。
(四)其他运用专门技术设备得到的证据其他专门技术设备得到的证据范围比较广,主要是指利用激光、空间、红外线、X射线、遥感技术等高科技制成的专门技术设备经过其自身运转所获得并显示出来的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可供人们直接判断的信息和数据资料。
这种证据的技术含量比前三种证据更高,适用范围更广泛,但由于我国目前的科学技术与世界先进科技相比还有一定距离,这种高科技证据的运用还不普及,也未引起足够的重视。
三、视听资料证据的特性及弱点作为一种新型证据,视听资料具有客观、准确、信息量大;直观、生动、形象;动态连续性;依赖于现代科技,易于保存等特性。
同时,视听资料也有其弱点:首先易被伪造、变造(如通过剪辑、删除、重新编辑、消磁等方式改变原始数据);其次视听资料被篡改、伪造后不易被发现,一旦采纳,能导致案件事实性质认定上的错误;再次视听资料科技含量高,同时伴随科技发展的进程而不断更新、变化。
在司法实践中,要准确,熟练地把视听资料运用到侦查活动中,必须造就一批掌握现代科技,具有高素质的侦查队伍。
四、视听资料收集方式、程序与制作(一)视听资料证据的收集方式:收集作为诉讼证据的视听资料,不同于其它证据的收集,它必须运用专门的视听技术手段进行,根据案件侦查需要,收集视听资料分为收集和秘密收集两种方式。
1、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2、犯罪嫌疑人、同案人交出;3、有关知情人、证人提供;4、犯罪嫌疑人家属或其聘请的律师提供;5、搜查、扣押;6、勘验检查中提取;7、侦查过程中办案人员直接制作;8、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指派有关人员制作。
(二)收集视听资料证据的程序及制作1、收集视听资料证据必须依法进行。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五章的有关规定;2、办案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视听资料证据必须出具《公安机关调取证据通知书》和《调取证据清单》一式二份,一份交被调取单位和个人保存,一份存卷备案;涉及国家秘密和被调取单位商业、管理秘密的视听资料证据,应当保密;3、公安机关接受和收集、调取视听资料证据应制作接受、收集、调取视听资料证据笔录,让交出或提供视听资料证据的单位和个人详细说明该视听资料证据的形成过程、发现经过、保存地点、原保存人、是否属原始资料等。
接受和收集、调取视听资料的办案人员、交出或提供人均应在笔录上鉴署姓名和日期;4、办案人员在勘验、检查和搜查中发现视听资抖证据的应予扣押。
扣押视听资料证据,应当制作扣押笔录和清单,一式二份,一份交被扣押人保存,一份留卷备查。
扣押笔录应当记明被扣押的视听资料发现经过、原存放地点、数量、特征、主要内容,并责令被扣押物品持有人详细说明该视听资料的来源和获取过程、动机、目的。
执行勘验、检查和搜查任务的办案人员及被扣押物品持有人应在扣押笔录上签名;5、办案人员或办案人员指派的其他人员采取秘密方式获取的视听资料,不能直接作为证据提交法庭。
需要提交法庭的,办案人员可以通过讯问或其他方式将其转化为能够公开使用的证据。
秘密获取视听资料证据的,获取人应将获取该视听资料证据的时间、地点、经过、获取人的姓名等制作成笔录附卷。
办案人员或办案人员指派的其他人获取视听资料证据的,获取人应将荻取时间、地点、获取人姓名记载入视听资料中。
视听技术设备达不到这种要求,或不便在视听资料中反映的,获取人应将获取该视听资料的起止时间、地点、姓名及制作经过作成笔录附卷;6、办案人员需要到外地执行获取视听资料任务的。
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必须向执行任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通报情况,需要所在地公安机关配合的,所在地公安机关必须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阻扰。
(三)收集视听资料证据时应注意的问题1、收集视听证据,必须由具有收集资格的技术人员(或办案人员)负责实施,而且收集主体不得少于两人;2、收集视听资料证据必须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其案件事实,在收集及制作过程中不得带有倾向性和感情色彩;4、收集视听资料证据应以收集原始资料为原则,并注意防止在制作中失去真实性;5、在采集的视听资料证据中,必须由技术人员或办案人员亲自表明参加收集制作的人员姓名、时间、地点、制作长度等内容,以保证视听资料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6、必须严格工作纪律和审批手续。
特别是在进行秘密收集时,必须按规定经主管领导批准,再由技术人员具体实施。
涉及使用技术侦查手段收集的视听资料据,应报请有关领导商请相关部门一致认可方能有效;7、收集视听资料证据,应加强技术部门与自侦部门的密切配合,这是视听证据收集工作能否顺利开展的关键。
在视听资料制作与收集的过程中,制作与收集的主体应当依法进行,遵循及时、合法、准确、全面的原则;与此相应,在审查时也应坚持全面、细致、协调、科学的原则。
五、视听资料证据的审查视听资料作为新科技产物,信息量大,但也容易被利用技术手段剪辑、伪造、以假乱真。
所以在使用其作为案件证据时必须进行严格审查,识别真伪,判断其证据能力和作用。
在审查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环节:(一)视听资料作为证据,只是整个案件证据链条中的一部分,它必须被其他证据所印证,与其他证据相统一,才能作为可靠的证据给予认定,起到视听资料证据应起的作用。
因此,审查视听资料证据,必须同审查整个案件的所有证据结合起来;(二)审查视听资料证据的来源及制作方法、时间等诸多元素,并鉴别视听资料信息载体的质量、判定其科学性、可靠性和真实性;(三)、视听资料证据由于收集制作过程中的情形多种多样,甚至还相当复杂,所需信息未必都尽如人意,这就需要精确辨别认定。
鉴别这类视听资料的作用,应由技术部门使用科学仪器和技术手段来进行,在本单位不能解决的,应按规定和要求,商请上级技术部门予以鉴定;(四)、要注意研究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使用的合法性视听资料证据有着其他证据不可替代的作用,它不仅能为突破案件提供关键的依据,还能为办案人员提供直观真实的资料,同时也能为预审、侦破大要案以及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诬陷等提供有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