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9.08•【字号】大地税函[2006]76号•【施行日期】200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增值税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6]76号)各基层局: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问题(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问题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开发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确认备案表》(见附件1)、经济适用住房的批准文件及经济适用住房的明细资料(包括街号、楼号、楼层、房号、户型、面积、价格或预计价格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的普通标准住宅,免予预征土地增值税。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土地增值税管理,严格执行备案制度,未按本通知规定备案的项目,应当预征土地增值税。
已报送《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确认备案表》的纳税人,如其实际转让的房地产中有不符合普通标准住宅条件的,应按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现将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予以调整,预征率应当区别不同房地产类别,按以下标准执行:1、住宅的预征率为1%;2、除住宅外其他房地产项目的预征率为2%。
上述“房地产类别”应当按照政府有关部门共同会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详细规划总平面图》列明的项目类别进行确认。
(三)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的规定我市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的标准,按大连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普通住房”的标准执行。
大连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大连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12.01•【字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大连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二00八年十二月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3号)及《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和〈辽宁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委办发[2007]2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驻大连市以外地区的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见下表:(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主要领导或主管财务工作的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三)市长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第七条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
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八条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普通发票印制调拨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普通发票印制调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11.21•【字号】大地税发[2012]101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普通发票印制调拨管理办法的通知(大地税发〔2012〕101号)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印制调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印制通知书2.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调拨单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承印企业发票防伪专用品领购核准证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承印企业发票防伪专用品用量统计表5.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发票防伪专用品核准销毁通知书6.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印制完工报告表7.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出(退)库单8.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核销申请审批表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印制调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普通发票印制调拨管理,提高印制调拨效率和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发票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连市地方税务系统普通发票的印制、保管、调拨、核销、工本费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普通发票,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提供或者接受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服务以及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或者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包括通用发票和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以下简称冠名发票)。
第四条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票证管理所负责全市普通发票印制调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和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基层局)负责各自管辖及职责范围内的普通发票印制调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印制管理第一节发票印制第五条市局票证管理所应当根据上一年度发票印制总量、承印企业印制能力,合理确定各承印企业发票印制种类及数量,编制发票印制分配计划,报经市局主管局长审批后执行。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2.12•【字号】大财资[2008]691号•【施行日期】2008.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财资〔2008〕691号)市直各单位,市属有关企业: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意见的通知》(大政发〔2008〕55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大连市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二日大连市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政府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财政部、国资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7〕309号)、《关于印发〈辽宁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企[2008]59号)、《大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意见的通知》(大政发[2008]55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及参股企业(公司)国有资本收益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接待外来涉税调查取证工作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接待外来涉税调查取证工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5.15•【字号】大国税发[2006]70号•【施行日期】2006.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接待外来涉税调查取证工作办法的通知(大国税发[2006]70号)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车购税征稽处:现将《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接待外来涉税调查取证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五日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接待外来涉税调查取证工作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切实维护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履行法定协助义务,规范我市各级国税机关(以下简称国税机关)接待外来涉税调查取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税机关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之规定,依法为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保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接待外来涉税调查取证工作”是指应有关单位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国税机关履行法定的涉税调查接待义务,协助有关单位查阅其特定调查对象在特定时间内的国税业务资料,或出具有关其特定调查对象在特定时间内的涉税证明。
但针对国税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非涉税事项调查、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申请开具与其自身有关的涉税证明、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对非特定调查对象的税收统计数据的调查以及各地税务机关依法对我市纳税人的国税纳税情况实施的调查不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之内。
纳税人申请调查其抵押人或出质人欠税情况适用本规定。
调查取证不得超越本机关主管局长审批的范围。
第四条对国税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非涉税事项调查由监察、人事部门负责接待处理。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向国税机关书面申请开具与其自身有关的涉税证明,按照新征管流程《纳税证明》中的规定审核开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4.04.27•【文号】[1994]财税字第022号•【施行日期】1994.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9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1994年4月27日(1994)财税字第0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根据国务院的决定,现就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一、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
二、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
(一)黑色金属矿采选产品,是指人工开采的供提取铁、猛、铬金属的原矿和经过选矿工序生产的矿砂、矿粉。
将原矿或选矿后的矿砂、矿粉经煅烧或焙烧生产的人造富矿(包括烧结矿、球团矿),也属“黑色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征收范围。
(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是指人工采选的供提取铁、猛、铬金属以外的其他金属矿的天然矿石、矿砂、矿粉,不包括经冶炼或化学方法生产的有色金属化合物。
三、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和煤炭。
(一)非金属矿采选产品,是指从天然矿床中采选的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其他非金属矿的矿石、矿砂、矿粉。
不包括经煅烧、焙烧和加工的产品。
未经加工的建筑用天然材料,也属“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征收范围。
(二)煤炭,是指直接从地下开采出来的原煤和经洗选、精选工序生产的洗煤、选煤。
在开采、洗选、运输过程中产生的落地煤、石煤、手拣煤、风化煤、煤泥等,也属“煤炭”的征收范围。
四、原油、人选原油、井矿盐仍按17%的税率征税。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
问题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2.10.09
•【字号】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15号
•【施行日期】2012.10.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问题的
公告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15号)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规定,公布大连市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投入产出法农产品单耗数量标准。
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产值分配系数×扣除率/(1+扣除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本公告公布的单耗数量标准有效期一年,期满重新核定。
特此公告。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二○一二年十月九日大连市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单耗数量--液体乳及乳制品
大连市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单耗数量--植物油
说明:上表中“苏子粕”为免征增值税的饲料产品,不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大连市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单耗数量--酒及酒精。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规程》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8.05.12•【字号】大地税发 [1998]第65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规程》的通知(大地税发[1998]第65号1998年5月12日)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开发区、保税区财税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有关文件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大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规程》,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规程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逐步实现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凡在我市境内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规程。
第一章征税范围第三条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建制镇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第四条城市的具体征税范围为城市市区和郊区中设有街委建制的地区。
第五条县城的征税范围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农村)。
第六条建制镇的征税范围是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第七条工矿区的征税范围需经市或市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划定。
第二章纳税人第八条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论是采取什么方式取得城镇土地使用权,除税法另有规定者外,都必须依照税法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交叉管户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交叉管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11.07•【字号】大地税函[2003]92号•【施行日期】2003.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交叉管户的通知(大地税函[2003]92号)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为进一步深化和完善我市地方税收征管改革,配合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彻底实行属地征管,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大政发[2003]94号),市局决定对交叉管户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工作通知如下:一、调整对象凡与《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大政发[2003]94号)、《大连市地方税收属地征收管理规定》(大地税发[2003]193号)文件中关于属地征管规定不相符的交叉管户均予以调整。
二、调整工作安排按照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时间安排,结合我局的具体工作情况,调整工作时间安排如下:1、调查阶段(11月7日到11月14日)。
在此期间,各有关基层局应依照有关属地征管的规定,采取现有资料核实、实地调查核实和电话核实等多种方式,对辖区内纳税人进行全面调查,属于交叉管户的,应认真填报《交叉管户调出申请表》(附件一)、《拟调入交叉管户申请表》(附件二)。
2、核实阶段(11月15日到11月19日)。
市局将《交叉管户调出申请表》、《拟调入交叉管户申请表》下发给有关基层局,由有关基层局进行复核。
调出单位将漏报的交叉管户名单再填报《交叉管户调出申请表(补充表)》(附件三)。
市局汇总两次填报的《交叉管户调出申请表》,最后确定《交叉管户调整名单》。
3、对账、调库阶段(11月23日到12月5日)。
根据市局计会处的工作安排进行对账、调库。
4、交接交叉管户阶段(11月23日到11月30日)。
基层局按照《交叉管户调整名单》,由调出局向每一调出管户下达《主管地税机关调整通知书》(附件四),并在办税大厅通告,通知调出管户主管地税机关变更事宜。
供热企业常见税务问题
最近几个月经常接到客户,咨询有关供热企业税收问题,像一次性收取的供热管网建设费,在流转税上应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在企业所得税上是一次性确认收入还是分期确认收入?热电联产企业是享受还是放弃向居民供热免征增值税的优惠?自产暖气或外购暖气用于职工福利涉税问题?热电联产企业能否享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这些问题都是供热企业财务人员比较关心的问题,部分问题税收政策规定尚不明确,让人感觉无所适从,针对上述问题,笔者结合现行税收政策对供热企业的涉税问题做一下梳理。
一、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为保障居民供热采暖,2011年11月24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8号),就“三北”地区供热企业(以下称供热企业)继续免征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做出明确:自2011年供暖期至2015年12月31日,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自2011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税[2011]118号基本上延续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号)的有关规定,部分供热企业在执行财税[2009]11号和财税[2011]118号文件时出现了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1. 享受还是放弃增值税免税政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71号),明确自2009年1月1日开始,供热企业所需主要原料煤炭,增值税税率由13%调高至17%,而销售暖气的增值税税率为13%。
按照财税[2009]11号和财税[2011]118号文件的规定,供热企业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但是企业的销项税和进项税税率的不同,加之销售热价一般执行政府定价,向居民供热的售价偏低,部分供热企业享受免税反而使进项税转出大于免缴的销项税,导致多缴纳税款。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标 签】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颁布单位】财政部【文 号】财税﹝2006﹞9号【发文日期】2006-01-24【实施时间】2006-01-2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个人所得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各级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认真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保证了个人所得税收入的平稳较快增长。
近年来,随着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工资发放方式的改变,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一些单位在国家统一政策外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及其他工资外收入未全部纳入个人收入并扣缴个人所得税;二是一些单位借保密等理由不如实提供个人收入资料,瞒报、少报个人收入;三是个别单位干部、职工对纳税不理解甚至阻挠代扣代缴工作。
为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坚持依法治税,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要求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重要意义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是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是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依法认真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为全社会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起到示范带头作用。
二、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应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职责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将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等部门)及本单位内部当期向职工发放的所有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等收入进行合并计算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按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切实履行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注销和重组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注销和重组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2009-12-31 [来源]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注销和重组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大地税函〔2009〕212号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业务处:为了加强对企业注销税务登记和重组自然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管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等文件规定,现将有关事宜明确如下:一、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的管理企业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清算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扣除投资成本后的余额,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注销税务登记未进行清算或无法取得清算所得相关信息的,以企业期末留存收益和资本公积之和,按照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确认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不得因企业存在的债权、债务而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本条所指的“注销税务登记”,不包括企业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情形。
二、企业合并的管理企业合并,被合并企业应当按照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其自然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管理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
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合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以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企业期末留存收益、资本公积和非股权支付对应清算所得和损失之和,按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确认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期末留存收益+企业期末资本公积+(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股东所占股份比例。
对财政拨款等的处理
对财政拨款等的处理2009-06-07 16:11转自19351213的个人空间/38881、《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明确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51号《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文件明确:一、财政性资金(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劳动报酬包括哪些内容
遇到劳动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劳动报酬包括哪些内容劳工问题是现代社会的主要问题,劳工问题的核心是劳动报酬问题。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存保障,那么劳动报酬到底包括哪些内容?这是涉及到广大劳动者权益的问题,下面就让赢了网小编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劳动报酬包括哪些内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付出劳动后的应得货币回报,劳动报酬范围由基本工资和辅助工资两大部分组成。
其中基本工资包括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辅助工资是依国家政策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的基本工资之外的费用,包括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费用等。
(一)计时工资指按照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支付给职工个人的劳动报酬。
(二)计件工资是用人单位按照工人生产合格产品的数量(或工件量)和预先规定的计件单价支付工资的形成。
它实际上是计时工资的一种转化形式。
具体包括:1、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支付的工资;2、按营业额或者按利润提成支付的工资;3、其他。
按完成一定的工作量支付的工资亦可包含在计件工资范畴内。
(三)奖金指支付的超额劳动报酬及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
(四)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及岗位性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地区津贴,其他津贴。
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如副食品价格补贴(含肉类等价格补贴)、粮、油、蔬菜等价格补贴、煤价补贴、房贴、水电贴、房改补贴以及提高煤炭价格后,部分地区实行的民用燃料和照明电价格补贴等。
(五)加班工资指延长正常工作时间所支付的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指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支付的不再岗工作的工资。
二、劳动报酬应该怎么支付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文号:财税字[1999]278号状态:有效发文日期:1999/1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建委(建设厅),各直辖市房地局:为促进我国居民住宅市场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法规,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出售自有住房的应纳税所得额,按下列原则确定:(一)个人出售除已购公有住房以外的其他自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法规确定。
(二)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销售价,减除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款、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以及税法法规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法规,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按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法规的标准确定。
(三)职工以成本价(或标准价)出资的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比照已购公有住房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为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
具体办法为:(一)个人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前,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税务机关在收取纳税保证金时,应向纳税人正式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保证金收据”,并纳入专产存储。
(二)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重新购房的,按照购房金额大小相应退还纳税保证金。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转发《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大财法〔2010〕1083号2011-03-04 [来源]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国土房屋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现将《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辽财税〔2010〕886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经市政府同意,提出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家庭唯一住房认定标准:唯一住房认定以家庭为单位,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在办理住房产权登记手续前,家庭成员名下都没有住房(包括:房改房、解困房、拆迁安置房和赠与、继承房等)即为唯一。
二、关于文件第三条中“家庭住房情况书面证明材料”开具: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申报购买家庭唯一普通住房的纳税人,应先由地税部门查询纳税人契税纳税记录;无纳税记录的,由各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开具的家庭住房情况书面证明;对跨行政区域(包括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住房所在地与购买人户籍所在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信息尚未联网的不同区域间)购买家庭唯一普通住房的纳税人,应同时提供其户籍所在地和住房购买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开具的家庭住房情况书面证明,确认纳税人购买的普通住房为家庭唯一住房。
大连市《家庭唯一住房申报及审核表》见辽财税〔2010〕886号文件附件中表样。
对于购买不符合家庭唯一普通住房的纳税人,申报缴纳契税前不需要到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开具家庭住房情况书面证明。
三、关于文件第三条中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无法确定纳税人购买的普通住房为家庭唯一住房的,需由纳税人提交书面诚信保证,方可享受契税优惠政策。
诚信保证不实的,以及以后查实属于虚假诚信保证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辽财税[2010]886号各市财政局、地税局、建委(房产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11.22•【字号】辽财法[2013]782号•【施行日期】2013.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辽财法〔2013〕782号)省直各部门,各市、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厅内各单位:为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促进法治财政建设,根据《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37号),我们对现行的财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并逐一作出了鉴定。
现将继续执行的631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并就使用目录应当注意的问题明确如下:1.文件范围。
本目录所列财政规范性文件是指省财政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规定程序单独制定以及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地区财政管理工作的规定、办法、规则和通知等规范性文件。
下列文件不包括在本目录之中:(1)对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立项申请的批复、行政处罚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2)分配经费指标和部署工作的文件;(3)有关会计报表和预算、决算表格的文件;(4)原文转发财政部或者财政部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时间范围。
文件目录及其效力认定截止到2013年10月25日。
3.解释权限。
鉴于财政规范性文件处于不断修订完善之中,本目录所列文件如与新发布的财政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以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准。
文件效力等问题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4.文件衔接。
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省财政厅2012年12月10日发布《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辽财法〔2012〕983号)同时停止执行。
请转告所属各单位及有关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2013年11月22日辽宁省财政厅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预算收入退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预字〔1996〕698号关于印发《辽宁省乡镇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预字〔1997〕164号关于对破产企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抵扣营业税影响省财政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财预字〔1997〕376号。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本级预算支出指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本级预算支出指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8.09.28•【字号】大财预[2008]473号•【施行日期】2008.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本级预算支出指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财预【2008】473号)局内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市本级预算支出指标管理工作,规范市本级预算支出指标管理的程序和行为,保证市本级预算支出指标管理工作的有序性和时效性,特制定《大连市本级预算支出指标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
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本级预算支出指标管理暂行办法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大连市本级预算支出指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预算支出指标管理,严格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约束,提高市本级预算支出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本级预算支出指标是核算和控制市本级支出预算业务活动的重要手段,是办理市本级财政资金支付的依据,必须严格按照指标文件规定的科目、金额和用途支付市本级财政资金,不得办理无预算指标或超预算指标支付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本级财政资金是指由市本级财政分配与管理的全部财政性资金,包括一般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
第四条市本级预算支出指标管理部门为市财政局部门预算管理处。
预算处负责预算支出总指标管理,其他部门预算管理处负责归口部门及分管财政资金预算支出指标的管理,国库处负责预算支出指标的支付,采购办负责对支出指标中涉及政府采购的事项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市财政监督检查局负责对预算支出指标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第二章市本级预算支出指标批复、下达管理第五条市本级预算支出指标必须由具有部门预算编制审核职能的处室批复下达。
关于印发《大连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大连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大财行[2014]532号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财政局2014年7月2日大连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大连市市直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列》,按照财政部《中央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参照辽宁省《辽宁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以及市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单位)。
本办法所称市直机关,是指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市政府各直属机构(含办事机构),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市工商联等。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市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差旅费标准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经批准后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正市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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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硅藻土、珍珠岩、磷矿石和玉石等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标 签】玉石,珍珠岩,硅藻土,磷矿石,矿产品
【颁布单位】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大财法﹝2008﹞543号
【发文日期】2008-10-21
【实施时间】2008-10-2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资源税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硅藻土、珍珠岩、磷矿石和玉石等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8﹞9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关联知识: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硅藻土、珍珠岩、磷矿石和玉石等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