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适格之扩张
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扩张进路探寻
2010年6月第2期(总第44期)凄峡岳拳Cros s-s tr a it L egal Sci enc eJ un.20l ON o.2(S um N O.44)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扩张进路探寻曹树青(武汉大学中国中部发展研究院,湖北武汉430072)摘要: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问题是环境公益诉讼的核心问题之一,环境公益诉讼必须挣脱私益诉讼“直接利害关系说”的桎梏寻找原告资格扩张的进路。
这种进路大致有:重新构建新的诉讼模式;群体诉讼制度下的原告资格扩张;扩张性解释;环境权理论下的资格扩张;国家信托理论下的资格扩张等。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扩张进路中图分类号:D92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8557(2010)02—0099—06近年来环境公益诉讼成为环境法学理论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之一,虽然对环境公益诉讼理论与实践中的诸多I、口J题还存在争议,但普遍的共识是:环境公益诉讼是必要的。
在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实践中,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问题成为理论界与司法界的关注焦点,环境公益诉讼必须突破传统诉讼的藩篱,尤其是原告资格,应该走出“原告与诉讼标的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桎梏。
一、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扩张进路解析纵观国内外理论与实践,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扩张进路主要有如下方式:1.挣脱私益诉讼制度的路径依赖,另起炉灶此观点认为,传统诉讼是以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为原告,而环境公益诉讼“以公益的促进为建制目的与诉讼的要件,诉讼实际的实施者虽或应主张其与系争事件有相当的利害关联,但诉讼实际目的往往不是为了个案的救济,而是督促政府或受管制者积极采取某些促进公益的法定作为,判决的效力也未必局限于诉讼的当事人。
”由于任何对环境的损害都有扩散性,都会波及到很多人;任何对环境的贡献也同样会受益到很多人,任何人不能以任何方式独占环境利益。
这样,针对环境的损害,并非所有受害者愿意出来抗争,结果损害者悠悠万事,而公众受害者深受其害。
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
2 0 1 0年 , 全 国人 大 常 委 会 决 定 启 动 民事 诉 讼 法 的 再 国人 大常 委 会 提交 的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民事 诉 讼 法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以下 简称《 民事诉讼 法》 的决
定” , 其 中采 纳 了建 立公 益 诉 讼 制 度 ( 含 环 境 公 益诉 讼 制度 ) 的建 议 。在 “ 决定” 的第 九部 分 规定 : 增 加 一 条, 作为第 5 5条 , “ 对污染环境 、 侵 害众 多 消 费 者 合
论环境 民事公益诉讼 的适格原 告 冰
乔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刚
( 西南政 法大 学经济 法学院 , 重庆 4 0 1 1 2 0 )
【 内容摘 要】 2 0 1 2年新修改 的《中华人 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 法》 第5 5条规 定 , “ 法律 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 可以对 “ 污 染环境等损 害社 会公 共利益 的行 为” 向人 民法 院提起 诉讼 , 由此揭 开 了我 国环境 民事公益 诉讼 的新篇章 。但是 , 新 修改 的《 民事诉讼法》 并没有进一步 明确 “ 法律规定 的机 关” 和“ 有 关组织 ” 的范围。通过 对环境 民事公益 诉讼 司法 实践的考 察和分析 , 环 境保 护行政机 关应该作 为环境 民事公益诉讼最适格 的原告 、 检察机 关可 以作 为环境 民事 公益 诉讼 的适格 原告 , 二者 应 当属于“ 法律规 定的机 关” 的范 围; “ 有 关组织” 宜界 定为 以环 境保护 为主 旨, 经依 法登记 或
《民事诉 讼 法》中原 告 主体 资格 规定 的 立法 背景 ( 一) 环境 公 益诉讼 制 度在 我 国的 建立
论我国环境公民诉讼原告适格制度的构建
外的先进 立法,修 改 完善现行 的法律制度 ,逐 步构建环境公 民诉讼 原告适格制度 。
关 键 词 :环 境 公 民 诉 讼 ;原 告 资格 ;制 度 建 构
中图分类 号 :D 2 . 9 26
文献标 识码 :A
文章编号 :lO 一5 2 2 1 0 0 8 O t 14( 0 0) 6— 0 3—0 5
讼 ”的规 定 。加拿 大 《 环境 保护 法 》第 2 赋 2条 予 已经 申请要 求调 查 的个 人 在 “ 一个 合理 的期 在
第 2 3卷 第 6 期
2l 0 0年 1 1月
宁 波 大 学 学 报 ( 文 科 学 版) 人
J OURNAI OF NGBO NI UNI RSTY (LBERAL AR VE I I TS EDI ON ) TI
V0 . 3No6 12 . NO .2 0 V 01
环 境 公 民诉 讼 以公 民环 境 权 、环 境 公 共 信
托 、 民主权 等理 论 为 基础 , 美 国 的环境 立 法 人 在
之 间必 须存 在 一定 的因果 关 系 ; 可救 济性 ,即该
中逐步确立了公 民诉讼条款 。 清洁空气法 》 清 《 《 洁水 法 》 有 毒有 害 物质 控制 法 》 资源 保 护和 恢 《 《
论我 国环境公 民诉讼 原告适格 制度 的构 建
王 枫 ,蔡 先凤 ,梁小丽
( 波大 学 法 学院,浙江 宁波 351 宁 12 1)
摘要 :环境公 民诉讼或环境公 益诉讼 是指公 民、环保 团体 、政府等任何社会公 共与私人领域 的具有 独立法 律地位的任何 法律 实体 ,为保 护环境公益 ,针 对环境破坏 者或 不履行法 定职 责的行政机关提起 的诉讼 。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7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1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1月7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等法律的规定,对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设区的市,自治州、盟、地区,不设区的地级市,直辖市的区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四条社会组织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
民事公益诉讼之原告适格问题论文
民事公益诉讼之原告适格问题探析摘要: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问题是我国建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先决问题之一。
公益诉讼应采用当事人适格理论,可以构建以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为主,其他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为辅的公益诉讼原告多元化制度。
关键词:公益诉讼;公共利益;原告资格;当事人适格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35-0150-02一、我国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研究现状分析民事公益诉讼中首要解决的就是原告资格问题,就是要解决什么样的民事主体在具备了什么样的条件下,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当事人适格是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重要条件,原告适格问题也就成为了公益诉讼的核心问题之一,而整个公益诉讼制度能否最终得到确立也就取决于原告资格标准的认定。
在我国的民法理论当中有些学者认为,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指的是在公益诉讼具体案件诉讼中,公益诉讼原告所享有的相关法律的身份及地位。
笔者认为,此概念也就是属于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适格问题。
当事人适格也就是在各个具体的诉讼案件当中,有权作为诉讼的主体来提起诉讼或者被起诉,并且有权获得相关案件判决,享有诉讼法上的地位和权能。
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首先,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不一定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公益诉讼保护的是公共利益,其保护对象是特殊的,而且公共利益被侵害的受害人一般来说都是不特定的。
其次,在公益诉讼当中原告之所以起诉目的是与普通的民事诉讼的被告有所区别的,在普通的民事诉讼当中原告之所以起诉目的是为了维护其本身的私益,而公益诉讼原告则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
最后,原告的处分权相对于传统的民事诉讼当事人来说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因为其主要维护的是公共利益,理应受到一定的限制。
二、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及其原告适格问题的现状分析1.实践中的问题目前在我国,公益诉讼仍然没有相关专门法律进行规定,只是在2012年8月31日通过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规定:对于各种污染环境以及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情况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和组织可以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探究
摘
要: 随着社会 工业经济的不断发展 , 环境污染不断加剧 , 这 对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是一个 巨大的挑战。 为此 , 但
2 0 1 2年新 民诉法修 改增加 了环境公益诉讼 的 内容 , 但其 中对诉讼 主体 只做 出了泛泛的规定。逐步 阐明“ 环境 民事公益
诉讼” 之含义 , 并通过现行 立法和 司法 实践 阐释 实践 中民事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范 围, 分别从检察机 关、 公 民、 行政机 关、 其他 组织 4类主体进行深入理论探 究, 并对未来关于民事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法做 出合理性建议 。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据公益诉讼 的性质可将 其分 为行政公益诉讼 、 民事公 益诉讼
和宪法公益诉讼 ,三者核 心的区别在 于起诉对象之不 同; 依 部门法角度来划分 , 公 益诉讼可分 为宪法公益诉讼 、 行 政公 益诉讼 、 民事公益诉讼 、 经济公益诉讼 、 环境公益诉讼等 。本
文 所 提 出 的环 境 民事 公 益 诉 讼 即在 行 为 违 反 环 境 法 部 门 法
白也使得 司法实践面 临极大 的困境 ,一度造成 了全 国 7 7个
环保法庭零案件的窘境。 2 0 0 5年颁布《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 环境保护 的决定》 一定程度上推动 了地方对于环境公益诉讼规范 的进
程。云南 、 重庆 、 贵州等地建立了环境 法庭 的试点 , 很 多地方 司法机关对于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进行 了规定 。例如 , 贵阳市 人大通过的《 贵州市促 进生态文 明建设条例 》 第 二十 五条 规定“ 检察机关 、 环境资源管理 机关 、 环保公益 组织 、 生 态环境和规划建设监督员 ” 为诉讼 主体 。 昆 明市 出台的《 关于 建立 环保执法协调机制 的实施意见》 和海南省司法机关发布 的《 关 于开 展环境资源 民事公益诉讼试 点 的实施 意见》 都规
试论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问题
南昌航空大学学士学位论文试论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问题引言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全球性热议的话题,环境公益诉讼是保护环境的一个有力途径。
近几年,我国在环境公益诉讼领域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贵州、江苏、云南等省相继设立环保法庭,初步建立了环境司法审判机制,但是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我国尚未建立环境公益诉讼,至于哪些主体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也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许多学者在这方面做了深入的研究。
当前比较普遍的观点认为应该赋予公民个人、环境保护团体、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国家公诉机关(主要是检察院)以原告资格,但是对于这些起诉主体谁是主要的起诉主体,起诉先后顺序等问题,却没有统一结论。
我国目前仍缺乏一个系统而完善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尤其是如何明确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原告主体,这是一个亟待解决的核心问题。
1环境公益诉讼的概述1.1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公益诉讼,顾名思义,就是指“以个人、组织或者机关为被告,以损害国家、社会或者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公益)的行为为对象,以制止损害公益行为并追究公益加害人相应法律责任为目的,向法院提出的特殊诉讼活动”。
环境公益诉讼的特征有三:一是诉讼主体资格的广泛性。
与传统的诉讼模式不同,其原告并不是限定在自身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利益受到了直接侵害的人,其不仅包括国家机关,还包括相关的组织和个人;二是环境公益诉讼具有公益性的目的,环境公益诉讼诉讼主体资格的宽泛性决定了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主体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此类案件中,无利害关系人发起诉讼并非是为维护自身利益。
而是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三是环境公益诉讼对环境污染和破坏具有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不以发生实质性的环境损害为前提,只要有违法行为即可提起诉讼,将损害行为消灭于萌芽中。
且其不像其他诉讼那样要求赔偿损失、恢复原状或者确认权利,更主要的是对那些可能造成环境损害的行为予以及时制止,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不良结果的发生和扩大①。
①别涛.环境公益诉讼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1.2环境公益诉讼的国内外现状在美国,关于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确定,是其《清洁空气法》最早规定的,该法规定:不管有无利害关系,任何人均可提起公益诉讼①。
论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当事人适格问题
1 .环 境 公 益诉 讼 的概 念 。 环 境 公 益 诉讼 是 指按 环 境 法 及 其 他 法 律 、 规 的 规定 , 原 告 起 诉 资 格 的非 直接 利 害 关 系 人 , 法 有 如 同 家 机 关 、 境 组织 、 环 团体 和 公 民 个 人 , 维护 环境 公 共 利 益 为
能
了保 护 小孩 的 健 康 , 选 择 外 出租 房 , 部 分 的 经 济 支 出理 应 都 这 我 国 的法律 没有 赋 予 后 代 人环 境 人格权 。 境 损 害 具有 时 间上 环【 ຫໍສະໝຸດ 键词l环境; 公益诉讼; 当事人
环 境 公 益 诉讼 的溉 念 与 特 点
一
、
1 .扩 大诉 权 的 法 律 依 据 。我 国法 律 并 没 有 明 确 宣 布环 境 权 , 是我 国 《 法 》 2条 规 定 : 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 的 一 切权 利 但 宪 第 “
属 于 人 民。 人 民依 照 法 律 的 规 定, 通过 各 种 途 径 和 形 式 管理 饵
家事务, 管理 经 济 和 文 化 事 务 , 管理社 会 事 务 。 ” 益 诉 讼 制度 公 现 实 的途 径和 司法 保 障 , 也将 极 大地 促进 实现 法 治 。 并 且我 国
对 侵 害 环 境 公 益 的违 法行 为 向法 院 提 起 诉 讼 的制度 。它 着 眼 于 在 诉 讼领 域 体现 了 宪 法 的 这 些 原则 , 为实 现 这 些 原 则 提 供 了 并 环 境 生 态 公 益 的 维护 而非 环境 私 益 或 经 济利 益 的维 护 。 2 .环 境 公 益诉讼 的特 点 。() 境 公 益诉讼 的 口的 于 维 《 境保护 法》 6条 规 定 :一 切单位 和 个人 都 有 保 护 环境 的 1环 环 第 “ 护环 境公共利益 。 虽然 在客 观 上 环 境 公 共 利益 实现 的同 时 某 个 义 务 ,并 有 权 对 污 染 和 破 换 环境 的单 位 和 个 人 进 行 检 举和 控 人 或 者 某 些 人 的环 境 利益 也 得 到 了 实现 , 环境 公益 诉 讼 制 度 但 设 立 的 目 的及 其 宗 旨都是 维 护 环 境 公 共 利 益 , 境 公益 诉 讼 与 环 肯 。 ” 都 已经 暗 示 了 公 民 的基本环 境 权 利 这些 2 .合 理 的扩 大 我 国 公益 诉讼 中原 告 资 格 的 范 围 。() 1非直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浅谈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浅谈【摘要】进入2013年以来全国各地出现了雾霾天气,人们正在承受着破坏环境的恶果。
环境之破坏非一人所为,破坏之后果也不为一人所承担。
所以,在环境法学领域,环境公益诉讼概念越来越应该受到人们的重视。
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与完善是保护公共环境和提高人们环境权益保护意识的重要途径。
【关键词】环境污染;公共环境;公益诉讼2013年新年伊始,我们就在新闻上看到全国各大各大城市的空气pm2.5屡屡爆表,就连生活在中小城市的人对环境的恶化也有了直观的感受。
那么,是谁污染了我们的环境?环境污染之后怎么去保护我们的权益?随着越来越频繁的公共环境污染问题,“环境公益诉讼”这一法学概念逐渐为人们所熟知。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概述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即将遭受侵害时,法律允许其他的法人、自然人或社会团体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与传统的民事和行政诉讼相比有其自身的特征:第一,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不同。
传统的民事和行政诉讼的提起诉讼的主体是特定的,利益相对人的利益受到侵害的时候才有资格提起诉讼;而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主体是不特定的,既可以是直接受害人,也可以是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任何个人或为组织(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了维护国家、社会利益都可把侵害公共环境利益之人推上被告席。
第二,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不同。
不同于民事和行政诉讼是为了保护特定人的私人利益,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具体来说是为了保护国家环境利益、社会环境利益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环境利益,追求社会公正、公平,保障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三,环境公益诉讼具有预防功能。
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及最终裁决并不要求一定有损害事实发生,只要根据有关情况合理判断出可能使社会公益受到侵害,即可提起诉讼,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样可以有效地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不受违法侵害行为的侵害,把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
我国公益诉讼主体之界定兼论公益诉讼当事人适格之扩张
我国公益诉讼主体之界定兼论公益诉讼当事人适格之扩张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公益诉讼主体的界定问题,并兼论公益诉讼当事人适格之扩张。
公益诉讼作为一种特殊的诉讼形式,旨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防止和纠正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在我国,随着法治建设的推进和社会公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公益诉讼日益受到关注。
然而,公益诉讼主体界定的问题一直是困扰理论和实践的难题。
本文将从公益诉讼主体的概念出发,分析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公益诉讼主体的界定情况,探讨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本文将关注公益诉讼当事人适格之扩张的问题。
在传统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适格是指当事人具有提起诉讼的法定资格。
然而,在公益诉讼中,由于涉及的利益是社会公共利益,而非单一的个体利益,因此,对当事人适格的要求应当有所放宽。
本文将探讨如何合理扩张公益诉讼当事人的适格范围,以更好地发挥公益诉讼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的作用。
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希望能够为我国公益诉讼主体界定和当事人适格扩张提供有益的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推动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二、我国公益诉讼主体的历史与现状分析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旨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手段,在我国的发展历程中,其主体的界定经历了不断的演变与扩张。
历史上,我国的公益诉讼主体主要由检察机关担任,这主要源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和公共利益的代表角色。
检察机关通过提起公益诉讼,维护国家的法制统一和社会公益的维护。
然而,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单一的公益诉讼主体已经无法满足现实需求。
近年来,我国在公益诉讼主体的界定上逐渐呈现出扩张的趋势。
例如,环保组织、消费者协会等社会团体逐渐获得了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
这些社会团体在维护环境、消费者权益等社会公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丰富了公益诉讼的实践。
个人也逐渐被纳入到公益诉讼的主体范畴。
在我国一些地方的司法实践中,个人已经开始尝试以原告身份提起公益诉讼,尤其是那些受到环境污染、食品安全等侵害的个体。
环境民事公诉适格原告的实践考察与立法选择
一
、
问题的提 出
环 境 民事公 诉 是 指 国家 特 设 机 关 以国 家 名 义对 环 境 污 染 者 或破 坏 者 提 起 的排 除 危 害 之 诉 或损 害赔 偿 之诉 环 境 民事 公诉 是 环境 公益 诉 讼 的一 种 表 现 形 式 我 国 的环 境 问题 已相 当 严 重 . 环境 公共 利 益 日益受 侵蚀 环境 保 护是 国家 的应 有职 责 . 这 决定 了国家对 环 境损 害 行 为应 当采 取 包括 行政 、 司 法在 内的广泛 手段 。 在 司法 领域 , 国 家 的立场 应 当是 , 为保 护 国家 、 社 会公 共 利益 , 不 管是 否会 有 公众 参 与环境 的保护 . 都有 代 表社 会 公共 利益 的国家 特定 机关 能 够采 取诉 讼 行 动 因 此. 环 境 民事 公诉 的存 在是 环 境公 共 利益 的基 本 保障 . 是环 境诉 讼体 系 的组成 部 分 。 在 2 0 1 2年 前 . 我 国并 无 明确 的环 境 民事 公 诉 的规 定 2 0 1 2年 新 通 过 的 民事 诉 讼 法 修 正 案
2 0 1 3年 第 3期
法 治 研 究
环境民事公诉遣格原眚的实践考察与 立法选择 冰
吴 勇
摘 要 : 环境 民事 公诉 是 维护 环 境公 共 利 益的 一种 司法救 济 形式 目前 我 国并无 具体 的 环 境 民事公 诉 的规 定 . 而 环境 问题 的 紧迫 性 和 重要 性使 各 地 检 察机 关和 环 保 行政 机 关开 始 进 行 环境 民事公 诉 的探 索 。 这 些探 索获得 了一定 的社 会 效 果 . 但也 遇 到 很 多 问题 , 而这 些 问 题 如 果不 能得 到很好 的梳 理 和 解决 . 很 可 能会 使 环 境 民事 公诉 陷入 困境 解 决 这 些 问题 的核
谈公益诉讼的原告适格问题
谈公益诉讼的原告适格问题【关键词】民诉法;公益诉讼;公益诉讼;适格主体2012年正式通过的民诉法修正案,首次将公益诉讼以法律的形式确立,无疑为我国公益诉讼打开一扇“广阔的大门”。
大门敞开的同时,公益诉讼现状与保守的法律制度设计之间的巨大鸿沟备受争议,而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问题就首当其冲。
新《民诉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一规定突破了传统民事诉讼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条件,现在“事不关己”也可起诉。
2009年江苏省无锡市中院受理的粉尘污染案,因为当时的原告来自北京而遭到质疑,2010年重庆绿色志愿者联合会就某发电公司二氧化硫减排不力提出的公益诉讼,同样未被受理。
新法修正为公益诉讼的起诉人可以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无疑为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难题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然而,公益诉讼之门打开的同时,“法律规定的机关”、“有关组织”等模糊的概念又为司法实践设置了重重门槛。
首先,“法律规定的机关”应当作狭义理解,仅指现行法律直接明确规定可以就某一领域提起公益诉讼的机关。
目前只有海洋环境保护法中明确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是目前唯一法定的原告主体。
就“法律规定的机关“否包含检察机关还存在着争议。
就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可以充分利用自身职能,发挥所积累的民事公益诉讼经验,帮助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当好原告。
一是提供线索来源。
检察机关既可以接受社会举报和控告的线索来源,也可能在自身履职过程中发现案件线索,可以为公益诉讼的顺利开展提供有益的案件线索。
二是移交证据。
检察机关自身履职过程中自行发现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如查封、扣押等手段形成的证据,可以移交给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作为其提起公益诉讼的证据和依据。
公益诉讼与适格当事人之扩张_齐树洁
检察日报/2012年/10月/11日/第003版学术公益诉讼与适格当事人之扩张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齐树洁根据修改后民诉法的规定,法律规定的非实体利害关系人具有为公共利益提起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
这就表明我国立法已经承认公益诉讼适格当事人的扩张,其意义十分重大。
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这一规定,社会普遍关注、学界呼吁多年的公益诉讼制度“千呼万唤始出来”,终于从理念成为立法,并即将付诸司法实践,成为“行动中的法律”。
这是我国民事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成就。
一、公益诉讼的界定公益诉讼相对于私益诉讼而言。
凡是为保护公共利益的诉讼,即为公益诉讼。
但仔细分析,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公益诉讼迄今为止都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
我国法学界、司法界以及媒体在使用公益诉讼一词时,主要有三种理解:第一,“公共利益十诉讼”。
即凡含有“公共利益”内容的诉讼都被称为公益诉讼。
按此定义,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公诉、德国行政法上的公益代表人制度、日本行政法上的民众诉讼等都属于公益诉讼。
第二,诉讼法上的公益诉讼。
即原告起诉并非由于自己的权利受到某种直接的侵害,而是为了客观的法律秩序或抽象的公共利益,从诉讼法的技术层面,特别是从原告与案件之间的利益关系层面出发而指称的某种新的诉讼类型。
在这类案件中,原告与案件利益关系的特殊性,导致原告起诉资格之障碍,并进而产生一些诉讼法技术上的问题,如诉讼中的处分权、法院裁判之拘束力等问题。
据此理解,如果案件没有起诉资格之障碍而可以利用现有的制度加以解决的诉讼,即使涉及公共利益,也不被视为公益诉讼。
第三,民权运动意义上的公益诉讼。
从这个角度理解的公益诉讼,关注社会转型时期之利益多元化背景下尚未被主流意识关注的问题,强调案件对于社会的影响,基本理念是公共利益、人权保护与社会变革,其重点在于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
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适格之扩张
2 1 1 5月 ( ) D 年 E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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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琢境 民事公益诉讼原告适格之扩 张
袁 颖
摘 要 由于环境权益具特殊性, 为了使 大量的环境权益得到救济, 需要建立新的诉的利益标准来实现环境民事诉讼原告
质的权 利 。由于本 文是从 民事诉 讼 的角度研 究环 境诉讼 的原 告 适格 问题 , 故笔者将环 境权定义 为: 公 民享有 的在 不被污染和 破 “
的开发和利 用程度发 展到空前 的水平 , 但是 自然环境是一个 有着
自身 内在规律 的客 观存在 ,人类 是环境 的一 部分 并受其规 律约
( ) 二 诉的 利益 实施 标准
诉 的利益, 是指 “ 原告谋 求判决 时的利益 , 即诉讼追行 利益 , 为危险和 不安 时, 了祛 除这种危 险 和不安诉 诸于诉讼 , 为 而谋求 的利 益及必要 这种利 益包括个人 利益和公共 利益 、 ” 物质 利益和 诉 的利益并不 以起诉者 享有 法律预先设 定的权 利为前提 , 即使原
求保护 其 民事权 利和法律关 系的人 , 论他是 否与所主张 的利 益 其私 益从 公共利益 中完全 排除 和抽离 出来 。 由于 环境权 益的特 不
有关 , 也不 论他所主 张的利益是 否得到法 律 的承认 : 适格原 告, 是 殊性 , 统直接利 害关 系理论下 的民事诉 讼实 施标准 , 大量 的 传 把
适格 的扩 张 , 文试从 诉的 利益标 准着手探 讨环境公 益 民事诉 讼 中原 告适格 扩张及 扩张界 限等相 关 问题 。 本 关键 词 环境 民事公益 诉讼 中图分 类号 : 95 D 2 诉 的利益 原 告适 格扩张 扩 张界限 文献标识码 : A
《民法典》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赔偿范围的扩张与完善
《民法典》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赔偿范围的扩张与完善丁晓华摘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获得立法确认以来,不断通过司法解释明确审理规则与相关程序,并扩张赔偿范围。
《民法典》吸收了环境公益诉讼司法实践的发展成果,将司法解释规定的公益赔偿范围上升为法律条文,并另行增补惩罚性赔偿,构建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领域完整的侵权责任体系与损害赔偿制度。
但在《民法典》模式下,仍需合理定位及区分环境私益与公益诉讼的赔偿范围,整合及更新涉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解释,继续完善环境公益诉讼的赔偿范围,促进环境公益赔偿制度对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引领作用。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侵权责任生态损害踣偿惩罚性赔偿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往往波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主 张环境损害赔偿的重要途径。
在此类损害赔偿案件中,赔偿范围•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 点问题。
2015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以下简称《环境公益诉讼解释》)对环境公益的损害赔偿范围作出了不同于 《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形成了赔偿范围的第一次扩张。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生态损害赔偿规定》),对环境 损害的赔偿范围亦进行了一定的拓展。
《民法典》在修改吸纳《侵权责任法》及上述司法 解释规定的基础上,创设了环境领域故意侵权行为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再一次对公益诉讼 的赔偿范围进行扩张。
本文拟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赔偿范围的三次扩张进行述评,并就 《民法典》模式下如何持续完善环境公益诉讼的赔偿范围提出相应建议。
**丁晓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法学博士。
92生态环境侵权与损害赔偿制度研究一、《环境公益诉讼解释》对赔偿范围的第一次扩张(一) 我国立法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赔偿范围的规定1999年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经修订于第90条第2款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 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对责任者提 出损害赔偿要求。
环境公益诉讼中有关机关组织作为适格原告的探讨
研究指出,机关组织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具有专业性、权威性和资源性等优势,能够更好地 维护环境公共利益。
提出完善建议
针对当前环境公益诉讼中存在的问题,本研究提出了完善有关机关组织参与诉讼的制度设 计、激励机制和保障措施等建议,有助于推动环境公益诉讼的健康发展。
研究不足与展望
研究范围的局限性
利、义务等。
职能划分
细化不同机关组织在环境公益诉讼 中的具体职能,避免职能重叠或缺 失,确保各司其职、形成合力。
权责统一
在赋予有关机关组织权力的同时, 明确其应承担的责任,实现权责统 一,防止权力滥用。
完善有关机关组织的内部管理机制
1 2 3
组织架构
优化有关机关组织的内部架构,设立专门负责环 境公益诉讼的部门或岗位,配备专业人员。
社会参与
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环 保组织等参与环境公益诉 讼,拓宽案件来源和线索 渠道。
国际合作
加强与国际组织、外国政 府等在环境公益诉讼领域 的交流与合作,借鉴国际 先进经验和做法。
提高有关机关组织的诉讼能力与水平
人员培训
01
加强对有关机关组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法律素养
和诉讼能力。
技术支持
权限
有关机关组织在环境公益诉讼中 享有调查取证、申请保全、提起 诉讼、参与调解等诉讼权利,并 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和义务。
有关机关组织与其他主体的关系协调
01 02
与环保行政机关的关系
环保行政机关是有关机关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在环境监管和执法 方面存在密切合作关系,但在环境公益诉讼中,有关机关组织应保持独 立性和公正性,避免受到环保行政机关的干扰。
决策机制
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确保有关机关组织 在环境公益诉讼中能够依法、独立、公正地作出 决策。
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公民原告资格
散 利益型 、纯粹 型 ,还 是公 益 和私 益 混合 型 ,其 诉 讼的 目的都 具有 保护 公共 环境 利益 的性 质 ,都
是 为了维 护公众 的环境 利益 。环境 民事 公益 诉讼
以实现公共 环 境 利 益 的全 面 化 和最 大 化 为宗 旨。
一
、
环 境 民 事 公 益 诉 讼 的 概 念
6 0
集美大学学报 ( 哲学社会科学版)
第1 3卷
侵 害常常是透过广 大的空 间和长久 的时间 ,经 过
多种 因素的复 合 累积后 ,才 逐 渐形 成 或扩 大 的 ,
三 、赋 予公 民环 境 民事公 益诉 讼
因而其所造成的损害是持续不断的,不会因侵害 行 为的停止 而立即停止 ,往往要 在环境 中持续 作 用一定 的时 间 ,从 而具 有 缓 慢 性 。 因而 环境 ”
[ 关键词 ]环境 民事公益诉讼 ;公民原告资 格 ; 的利益 ; 诉
[ 中图分类号]D9 26 1.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 号]10 —8X (00 15 .5 0 88 9 2 1 )0 - 0 9
近 年 来 ,建 立 环 境 公 益 诉 讼 制 度 的呼 声 日 高 ,每年全 国 “ 会 ” 上 这 一 问题 都 会 成 为 人 两 大代 表 、政 协委员关 注 的热点 。 目前 ,虽 然环境
境利益 ,推动社会 的发展 。
第1 3卷第 1 期
21 0 0年 1月
集 美大 学学报 ( 学社会 科 学版 ) 哲
Ju a oJ e U ie i ( hl o h dSc l cecs or lf i i nvr t P i sp y n oi ine) n m sy o a aS
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1. 背景环境公益诉讼作为维护公众环墋利益的重要法律工具在我国日益受到关注,对于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具有一定的限制和要求。
环境公益诉讼的成功与否往往取决于原告是否具备合法资格,保障公共环境权益的法律制度健全与否也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保障。
2. 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环境公益诉讼是指个人或者团体通过司法途径,依法维护环境权益、保护生态环境和公共利益的行为。
在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已经具有一定的历史和法律基础,但在实践中,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问题备受关注。
3. 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告必须证明自己与环境问题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才能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 具有诉讼能力:原告必须具备法定的诉讼能力,包括民事诉讼能力、罢工诉讼能力等。
- 合法团体:团体原告必须是合法的环保组织、非营利机构等,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4. 原告资格的认定标准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原告资格的认定标准是关键所在。
法院通常根据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原告资格: - 环境权益受损程度:原告需要证明环境问题对其权益造成了实质性损害,才能具备原告资格。
- 行使诉讼权益的合法性:原告在行使环境公益诉讼权益时,必须合法、公正、有利于维护社会和公众环境权益。
- 法律保护的必要性:环境问题如果不能通过其他手段解决,才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5. 环境公益诉讼的意义保护环境权益,维护公共利益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而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一种维护环境权益的法律手段,在推动环境保护工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通过设立合理的原告资格标准,维护环境公益诉讼的公正性和公平性,有效促进了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6. 结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是环境公益诉讼中的重要环节,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对保障公众环境权益具有重要影响。
只有明确规定原告资格,确保原告具备合法原告资格,才能有效保障环境公益诉讼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适格问题浅析
§l s o ee,w yi e v om n l i l t a o r u l tr t w y ot ely ul e mm fi te a .H w vr h n rn et v i t nf b ci ee ast m r l i ra t?Q af d ̄ i w s i a c il g i o p i n s a i l o at n y i i i sh
贵州师范大学学报 ( 社会科学版)
Junl f uzo om nvrt Sca Sine o ra o ihuN r a U i sy( oi c c ) G l ei l e
20 0 9年第 4期 ( 总第 19期 ) 5
环境 民事公益诉 讼原告适格 问题浅析
周 妍 杨 素娟 ,
2 Istt o n i n n n eore a s hn n e i f o ta Si c n w, e i 0 2 9 C n ) .ntu f v met dR sucsLw ,C aU i r t o P l c c n eadL i e E r o a i vs y i l e i a B in 124 , h a jg i
( .中国政法大学 民商经济法学院 , 1 北京 12 4 2 02 9; .中国政法大学 环境资源法研究 所 , 北京 12 4 ) 0 2 9 摘 要: 从大 学教授为 自然物 申诉到普通市 民提起 的维权诉 讼 , 环境 民事公 益诉讼 已经成 为学界 关注的热 点, 多学者 众
纷纷撰 文支持将 此项制度纳入 我 国的法律 。可是 , 为什 么在 现 实状态下 , 环境 民事公益诉讼 总是走 向夭折 呢?原告适格 问题是 其最大的障碍。在 赞成环境 民事公 益诉讼 的学者 中, 于谁 才是适格 的原告 , 对 大概 有 四种 观 点。文章认 为 , 间 民
试论环境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
v19 o1 。2 . N.
Fb 2 e .0 1 1
试 论 环 境 公 益 诉 讼 的 适 格 原 告
黄 建 文
( 州 工 学 院人 文 社科 学 院 , 苏 常 州 2 3 0 常 江 102)
摘 要 : 境公 益诉讼 原告 资格 如何 确 定是 法 学界 和 实务 界遭遇 的一个共 同难题 , 因是 缺乏 法 环 原 律 的 明确规 定 , 因此 , 察机 关担任 原 告并胜 诉 的环 境公 益诉 讼 案 件 不具 有 仿 效性 , 以在 实践 中 检 难 推 进 , 当前 中国 国情 条件 下 , 有确 立“ 保行 政机 关为主 其 他社 会 主 体 为辅 ” 在 只 环 的适 格原 告 体 制
是为 了个案 的救济 , 而是督促政 府或受 管制 者积极 采取某些促进 公益 的法定作 为 , 决 的效力 亦未必 判 局限于诉讼 的当事人 ” 。一些 地方 确定 由检 察机 ① 关作 为环境公益诉 讼 的原告 , 由于在 法律 上存在 但
几 乎 已经成 为一 种通 例 。这 种 观点 的理论 依 据 是: 检察 机关 是宪 法和法 律赋 权 的公 诉机 关 , 察 检 机关行 使公 益诉 讼 权 利 更 有 利 于保 护公 共 利 益 ;
障碍 , 这一做法不 具 示 范效 应 , 以全 面 推 开 。笔 难
者认 为 , 确立符合 中国 国情 的适格 原告 是构 建环境
公 益诉讼制度 的核心 。
一
护环 境公 共利 益 的特殊 性 。环境 公 益诉讼 显然 不 是刑 事诉讼 , 它不 是 国家追 究 和惩 罚犯 罪 的 基 本
为检察 机关 是 公共 利益 的 当然代 表 者 , 并且 实 践
两次 发生火灾 , 第一次火灾 事故导致 了大 面积 海域 被污染 ……面对如此严重 的污染事 件 , 管环保 行 尽 政机关对 污染企业作 出了相 应 的行 政处罚 , 但对 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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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袁颖,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2007 级本科生, 研究方向: 国际法。
2 0 10 年 5 月(上)
起诉讼, 追求的诉的利益是公共利益, 那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 适用诉的利益标准实现原告适格扩张应限定怎样的界限。 环境资源的社会共有性和消费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决定 了环境利益的公共性和社会性, 环境公共利益可以转化为个人权 益, 成为可由具体的民事主体所享有的私权益, 但是, 即使是转化 后的环境私权益, 其与典型私权还是存在区别的, 环境私益还能 再次转化为社会公益。当个人环境私益受到侵害现象具有了社 会正义的普遍性和典型性意义时, 个人利益就转化为了环境公共 利益。③由于环境的整体性、 联系性、 共有性和生态性, 在环境侵 害领域, 此种转化是普遍和经常的。 在环境权益争议中, 尽管按照直接利害关系原则, 也会存在 适格原告, 但是往往人数众多、 个人损害不是很严重, 加之个人势 单力薄和环境侵害的复杂性, 使个人进行此类民事诉讼往往较为 艰难、 不经济而且胜诉希望不大。 现行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代 表人诉讼制度, 提供了进行群体诉讼的途径, 但仍然无法使被侵 害的环境公益得到很好地救济, 更何况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对代 表人要求严格。现实的情势需要能代表公共利益的适格原告来 进行民事诉讼,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追究侵害方的民事责任。采 用诉的利益标准, 可以使广泛的主体能得基于公共利益, 以环境 公益为诉的利益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但是, 环境民事公益诉 讼适格原告的扩张应有法定界限。环境公益民事诉讼中的广泛 化后的适格原告包括三类: 一类是任何公民, 另一类是社会团体, 还有一类是国家特设机关。按照民事诉讼理论, 一般来说, 任何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以成为民事诉讼的原告。但笔者认 为, 在环境公益民事诉讼中, 成为适格原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类 型是受限制的, 因为环境权具有强烈的生态属性和人权性质, 是 人们基于生态伦理而认识到的权利, 自然人由于其自然属性而非 社会属性得以成为此种权利的主体, 环境资源由于其生态价值、 美学价值等非经济价值得以成为此种权利的客体。 但是, 法人或 其他组织是私法完全站在利用资源的经济价值的角度拟制出来 的, 只有一定程度的社会属性, 没有自然属性, 这使得私法上拟制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成为普遍环境权的主体。又由于资源的 经济属性和生态属性是不可分割地共存于环境资源之上的, 故法 律基于利用资源的经济属性来保护环境、 维护资源的生态性而赋 予私法上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某些环境资源使用权。 所以, 法人和 其他组织不是普遍环境利益的享有者, 一般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可 以成为环境公益民事诉讼的原告, 而社会团体和国家特设机关之 所以能成为环境公益民事诉讼的适格原告, 是法律或公民赋予了 这类单位诉讼实施权而为的诉讼担当。这三类主体作为适格原 告提起环境公益民事诉讼时的审查标准如下: (一) 任何公民 任何公民都可以以环境公益作为诉的利益而以社会公众的 名义提起民事诉讼, 但是, 提起诉讼的个体必须证明诉讼追行的 环境公益与其环境私益之间存在相当程度的关联——在环境公 益遭受损害或有被损害的危险, 其环境私益也由同一原因遭受损 害或有被损害的危险。 (二) 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是指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 愿, 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④在公民意识发达 的现代社会, 公民注重通过参加社团来实现自己的权利, 具有一 定共同性的社会个体成员的利益经一定利益集团反复的整合, 是
・法学研究・
一种最为合理的利益整合机制, 社会团体作为一定利益集团进行 整合的产物, 具有相当的代表性, 私人利益、 社团利益与社会公共 利益具有相当突出的一致性, 而且相比个人, 社团具备参与相关 活动的能力、 信息、 精力, 所以社会团体应当成为提起环境公益民 事诉讼的主要力量。 这些团体可以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 也可 以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团。某些章程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社 会团体可由法律直接明确的规定其诉讼实施权; 还有一些社会团 体可在受有共同环境利益的多数成员委托的情况下, 行使诉讼实 施权, 同时法律规定一些条件, 由法院基于自由裁量权来具体审 查其起诉资格, 这些条件包括: 以公益为目的; 成立的宗 (1) (2) 旨、 成立的年限、 资金、 影响力等能力方面的事项;3) ( 该社会团体 接收诉讼实施权应在章程所规定的目的与事项的范围内; 该 (4) 社会团体应提交书面证明文件, 证明其是接受多数成员的委托; (5) 该社会团体应提交赋予其诉讼实施权的成员的环境利益与诉 讼诉讼追行的环境公益间存在相当程度的关联。⑤ (三) 检察机关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国家应当保护最广大 人民的利益。所以, 当环境资源遭到破坏、 环境公益被侵害的时 候, 国家应当可以成为环境公益民事诉讼的适格原告。但是, 由 于国家同时负担着多重任务, 所以国家将这种起诉权分配给特定 机关行使。有学者认为, 这种特定的国家机关包括两类, 一类是 行政机关; 一类是检察机关。但笔者认为, 行政机关不应当成为 环境公益民事诉讼的适格原告, 因为行政机关是行使国家行政管 理权力的行政机关, 行政权力的强制性和以国务院为最高国家行 政机关的由上至下的机构体系, 使得其对环境纠纷本身就可以采 取一种行政管理的方式和手段来解决, 而无需付诸诉讼的方式。 在我国, 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 检察机关通过行使检察 权, 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 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 和其他权利, 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这使检察机 关成为我国所有国家机关中, 最合适代表社会公众提起公益诉讼 的主体。但是在环境公益民事诉讼中, 检察机关的身份, 是如同 刑事诉讼中一样, 属于代表国家行使起诉权的国家专门机关, 还 是属于民事诉讼中的原告?笔者认为,在环境公益民事诉讼中, 检查机关的身份是原告, 属于诉讼的当事人。如前所述, 国家应 当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是公共利益的法定代表者, 倘若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民事诉讼, 自身有诉的利益的追求——环 境公益, 而不仅仅意于监督法律的实施, 所以根据民事诉讼原告 适格的诉的利益理论, 检察机关是可以成为民事诉讼中的适格原 告的。但是, 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提起的环境公益民事 诉讼是受到限制的。首先, 只有在环境公害事件、 造成较大社会 影响的环境侵害纠纷中, 检察机关才能提起民事诉讼, 成为适格 原告; 其次, 检察机关作为原告方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是受到限制 的, 例如, 检察机关就赔偿问题无权同被告人通过调解达成协议 或者自行和解, 被告不能提起反诉等等, 需要法律的具体规定。⑥
・法学研究・
2010 年 5 月 (上)
论环境民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公益诉讼原告适格之扩张
袁 颖
摘 要 由于环境权益具特殊性, 为了使大量的环境权益得到救济, 需要建立新的诉的利益标准来实现环境民事诉讼原告 适格的扩张, 本文试从诉的利益标准着手探讨环境公益民事诉讼中原告适格扩张及扩张界限等相关问题。 关键词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诉的利益 原告适格扩张 扩张界限 中图分类号: D92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0592(2010)05-026-02 当今, 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崛起, 不仅要求国家机关依职权 保护, 也要求赋予其个人环境保护的权利, 而且要求通过具体法 律制度构建将其上升为一种现实的、 可诉的权利, 即公民环境权。 公民环境权是一个复合权利体系, 包括公权性质的权利和私权性 质的权利。由于本文是从民事诉讼的角度研究环境诉讼的原告 适格问题, 故笔者将环境权定义为:公民享有的在不被污染和破 “ 坏的环境中生存及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①而环境民事诉讼则是 ” 解决这类环境权益纠纷的机制之一。 民事诉讼机制启动的关键是适格原告提起诉讼, 故对原告适 格的认定极为关键。 但是由于环境利益的特殊性, 环境权大都超 出了传统人格权和财产权的范畴, 环境民事诉讼原告适格呈现出 与传统民事诉讼不同的特点。 一、 民事诉讼原告适格之分析 我国《民事诉讼法》108 条规定: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二) ( ……” 即在民事诉讼主体提起诉讼阶段, 法院就必须进行对起诉 人进行实体审查,来判断其与所提起之讼是否具有直接利害关 系。这种在审查起诉阶段就进行实体审查的做法否定了原告起 诉本应具有的诉讼法上的独立意义,混淆了实体问题和程序问 题, 不利于诉权的保障。因此, 有必要将程序诉权与涉及到实体 法层面的实施诉讼权区别开来。 有理论认为, 民事诉讼中的原告应该区分为形式原告和适格 原告。 形式原告, 是指在民事诉讼中, 一切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请 求保护其民事权利和法律关系的人, 不论他是否与所主张的利益 有关, 也不论他所主张的利益是否得到法律的承认; 适格原告, 是 指在具体的民事诉讼中, 对于作为诉讼标的之特定的权利或法律 关系可以提起诉讼并请求本案判决的人。②笔者赞同这种观点, 形式原告和适格原告区分, 划清原告的程序因素与实体因素, 区 分程序诉权与诉讼实施权, 即法律保护民事诉讼主体的提起诉讼 之权, 认定其形式原告地位, 而不在此时对案件进行实体审查。 但民事诉讼主体成为形式原告后, 并不必然成为适格原告, 此时 就需要法院对形式原告进行实体审查, 依照原告与诉讼标的之特 定的权利法律关系的关系, 来判断其是否属于适格原告。 二、 适格原告的衡量标准 (一) 以管理权或处分权为基础及其局限性 《民事诉讼法》 108 条中所谓的直接的利害关系, 第 是指一种 对争议标的存在的客观真实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以是否对 诉讼标的有管理权或者处分权为基础的标准。 这种实施标准, 要 求法院救济民事实体法上权利的直接利害关系人, 把非利害关系 人处分他人实体法上权利的情况排除在外, 以有效地解决争议, 防止起诉者不积极参加诉讼和滥诉的发生。这一标准在民事诉 讼仅仅只是实体法的附庸的时代是可行的。 但随着时代发展, 社 会生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自工业革命以来, 生产力水平迅速提 高, 人类发现了环境资源能带来巨大的物质财富, 将对环境资源 的开发和利用程度发展到空前的水平, 但是自然环境是一个有着 自身内在规律的客观存在,人类是环境的一部分并受其规律约 束, 人类的行为, 招来一系列环境问题。 人们渐渐认识到在优美、 良好的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权利, 并渴望用法律来保护这种新认 识到的利益。 但是, 环境利益有其特殊性。首先, 环境权是一种发展中的 权利, 是人们依据生态伦理认识到的新的应有之权, 但是具体的 环境权利还在发展之中。 其次, 环境权是建立在对资源的生态价 值和美学价值等非经济价值的基础之上的, 这与基于资源的经济 价值、 已建立的诸如财产所有权等权利相冲突。第三, 环境利是 以环境资源为媒介而产生的权益。对环境权的侵害直接表现是 对环境的侵害, 而后由于环境的综合作用而导致人的某环境权益 受损, 在环境侵害中, 加害主体、 加害事实以及损害事实因环境自 然作用的过程而变得十分不易确定, 可能在长期累积性行为达到 自然的极限或人体极限才爆发出来。 第四, 环境利益的公共性和 社会性, 环境资源是一种公共产品, 任何人都不能独占和进行排 他性和竞争性消费。个人环境权益同公共环境利益紧密地联系 在一起, 个人权益依赖于整体利益的实现, 而且不得不依整体利 益进行调整和转移, 在环境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 个人很难将 其私益从公共利益中完全排除和抽离出来。由于环境权益的特 殊性, 传统直接利害关系理论下的民事诉讼实施标准, 把大量的 环境权益受侵害的起诉者拒之司法救济门外。 (二) 诉的利益实施标准 诉的利益, 是指 “原告谋求判决时的利益, 即诉讼追行利益, 是原告所主张的利益 (原告认为这种利益存在而做出主张) 面临 为危险和不安时, 为了祛除这种危险和不安诉诸于诉讼, 而谋求 的利益及必要。这种利益包括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 ” 物质利益和 精神利益等各种原告付诸于诉谋求其利益保障而产生的利益。 诉的利益并不以起诉者享有法律预先设定的权利为前提, 即使原 告对请求法院承认和保护的权利没有管理权或处分权, 但只要有 诉的利益, 仍然可被认为是适格原告, 从而进行实体权利生成的 实施举证和抗辩。 可见, 以诉的利益作为原告适格的衡量标准能 够实现原告诉讼资格的扩张。 三、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之原告适格扩张 我们可以把环境民事诉讼分为环境私益民事诉讼和环境公 益民事诉讼。 在环境公益民事诉讼中, 形式原告代表社会公众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