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风电场事故考核制度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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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电场事故考核制度
1 总则
1.l风力发电的安全生产对国民经济和风电事业的发展关系极大,也是风电厂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全体风电职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保人身、保电网、保设备的原则,切实保证风电安全生产,更好的为用户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电力公司的《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结合风力发电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1.2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通过对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开展反事故斗争,促进风电生产全过程安全管理,并通过反馈事故信息,为提高规划、设计、施工安装、调试、运行和检修水平及制造质量的可靠性提供依据。
1.3发生事故应立即调查分析,调查分析事故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严肃认真,要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
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以下简称“三不放过”)。
l.4各级领导应负责贯彻执行本制度并积极支持安全监察(以下简称“安监”)机构和安监人员监督本制度的实施,有关部门按本制度各自做好相应的工作。
1.5风力发电生产中发生的事故凡涉及风力发电规划、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和检修等有关企业和个人,均应通过事故调查和原因分析,追查其事故责任。
l.6事故统计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事故统计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2 事故
2.l风电生产事故的确定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定为风电生产事故。
2.1.1风电生产人身伤亡
按国务院颁发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劳动部现行
的有关规定在风电生产中构成的人身死亡、重伤、轻伤事故。
2.1.1.1职工从事与风电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伤亡,下同)。
2.1.1.2职工在风电生产区域内,由于企业的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企业管理不善、设备或设施不安全,导致突发事故,如设备爆炸、火灾、生产建(构)筑物倒塌造成的伤亡。
2.1.1.3职工在风电生产区域内,由于他人从事风电生产工作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伤亡。
2.1.1.4停薪留职职工和已退休而又被本单位聘用人员、本单位雇用或借用外单位职工、民工和代训工、实习生、短期参加劳动的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生产作业现场从事有关风电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2.1.1.5本单位领导的多种经营企业,承包与风电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2.1.1.6职工从事与风电生产有关工作时,发生的交通事故而造成的
伤亡。
2.1.1.7政府机关、上级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或劳动时,在风电生产区域内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上述人员的人身伤亡。2.l.1.8两个及以上企业在同一生产区域从事与风电生产有关工作时,发生由本企业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本企业或非本企业人员的人身伤亡。
2.1.1.9非本企业领导的具备法人资格企业(不论其经济形式如何)承包与风电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本企业负以下之一责任的人身伤亡:
1)资质审查不严,承包方不符合要求;
2)开工前未对承包方进行全面安全技术交底;
3)对危险性生产区域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交底,未对承包方的安全措施进行审查以及审查合格后未监督实施。
2.1.2设备非计划停运引起少发电、少送电。
2.l.2.1 10KV及以下送电设备超过168小时;35KV及以上送电设
备超过72小时。
2.1.2.2在风电机达到切入风速时风电机停机超过60小时。
2.l.3经济损失
2.1.
3.l因故障造成发供电设备,公用系统设备及施工机械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5万元。
2.l.
3.2由于生产用油泄漏,生产车辆和运输工具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2万元。
2.l.
3.3生产区域失火,直接经济损失超过l万元。
2.l.4其它.
2.l.4.1风力发电机在其规定的停机风速下,未停止运行,造成设备损坏。
2.1.4.2发生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带接地线(接地刀)合断路器、隔离开关
2.1.4.3机头坠落、塔筒、塔架倒塌。
2.1.4.4桨叶折断
2.l.4.5机舱坠落
2.l.4.6发电机烧毁
2.l.4.7齿轮箱损坏
2.1.4.8主驱动轴弯曲
2.1.4.9液压系统完全失控
2.2由于同一原因引起多起事故,或一次事故涉及几个单位时,事故的统计:
2.2.l一个事故单位发生事故扩大为全风电厂及电网时统计为一次事故。
2.2.2一次事故中如同时发生人身伤亡和设备事故,应定为一次事故。
2.2.3由于电网引起风电厂事故不统计为风电厂事故。
2.3事故等级划分
事故根据其性质的严重程度及经济损失大小,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一般事故。
2.3.l特大事故
2.3.1.1人身伤亡事故一次50人及以上者。
2.3.l.2电力设备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l000万元及以上者。
2.3.1.3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l00万元者。
2.3.l.4其它性质特别严重事故,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定为特大事故者。
2.3.2重大事故
2.3.2.1人身死亡事故一次达3人及以上;或人身伤亡事故一次死亡与重伤l 0人及以下者。
2.3.2.2电力设备、施工机械严重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300万元。
2.3.2.3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者。
2.3.2.4其它严重事故,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定为重大事故者。
2.3.3一般事故
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以外的事故均为一般事故。
3 障碍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为障碍。
3.l设备非计划停运未构成事故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