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造定[2005] 2号
关于北京市执行清单计价的相关规定
关于北京市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有关问题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了确保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在我市顺利实施,规范我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发布了京建市[2009]24号“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通知”。
根据“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现行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将在执行《计价规范》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规费(一)规费计算的有关规定规费是指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
应按照国家或本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计算,足额上缴。
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不得将规费作为竞争性费用。
根据北京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目前北京市规费计取的依据包括以下内容:1.住房公积金(北京市住房公积金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6】2号《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2.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北京市人民政府【2001】第68号令《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3.基本养老保险费(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6】183号令《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京劳社养发【2007】29号《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4.失业保险基金(北京市人民政府【2007】第190号令《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
5.工伤保险基金(北京市人民政府【2003】第140号令《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6.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京政发【2006】18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规费的计算方法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综合测算北京市平均取费标准,按下表计算:工程类别计费基数费率(%)建筑工程人工费20.71市政工程人工费22.18庭院、绿化工程人工费16.80地铁工程土建、轨道工程人工费20.71 通信、信号、机电、人防工程人工费23.30(注:装饰、安装、构筑物、钢结构、独立土石方、地下降水、桩基础、仿古工程执行建筑工程费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执行2004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第四次调整系数及补充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执行2004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第四次调整系数及补充规定的通知佚名【期刊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14(000)034【摘要】<正>京建法[2014]5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工程设计概算的动态管理,合理确定设计概算阶段的工程造价,根据《关于执行2004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的有关规定》(京造定[2005]1号)文件精神,结合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一预算定额》及计价办法和市场价格变化情况,现发布概算定额第四次调整系数及补充规定,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4年4月1日(含4月1日)起,凡按2004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总页数】2页(P24-25)【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426.92【相关文献】1.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备案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J], ;2.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执行2017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定额〉装配式房屋建筑工程》有关规定的通知 [J], ;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执行2018年《北京市建设工程工期定额》和2018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工期定额》的通知 [J], 无;5.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J], 无;;;;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关于《北京市房屋建筑施工合同协议合同书管理办法》中与造价结算有关的解释
精心整理文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07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财政部、建设部财建[2004]369号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3.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京财经二(2005)1032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4.建设部文件建办[2005]89号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5.6.7.8.文9.时限;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参照文件:财政部建设部财建[2004]369号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 工程预付款结算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
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
(二)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
个月)的按2法行工程款结算。
参照文件:财政部建设部财建[2004]369号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工程进度款结算方式1、按月结算与支付。
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
合同工期在两个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2、分段结算与支付。
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
具体划分在合同中明确。
(二)工程量计算1、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京造定[2007] 7号 01定年与05房修定额适用范围
根据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说明解释(第四号)京造定[2007] 7号一、关于执行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与2005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的工程适用范围是如何划分的?答: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分别于2002年4月1日和2005年7月1日颁发了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2001预算定额)与2005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2005修缮定额),为北京市的新建工程和房屋修缮工程提供计价依据。
为合理使用相关计价依据,现就执行2001预算定额与2005修缮定额的工程适用范围划分如下:(一)2001预算定额与2005修缮定额中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1.2001预算定额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市政、庭院的新建、扩建、复建仿古工程、建筑整体更新改造、市政改建以及行道新辟栽植和旧园林栽植改造工程。
不适用于修缮工程、临时性工程和山区及园林养护工程。
2.2005修缮定额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其附属设备的修缮工程,改建工程,重新装饰装修工程,系统更新改造工程,抗震加固工程,一般单层房屋的翻建工程,古建筑修缮、复建、保护性移地迁建工程,以及随同上述各类工程施工的零星(建筑面积在300m2以内)添建、扩建工程。
不适用于建筑面积在300m2以外的新建、扩建工程和临时性的工程。
(二)2001预算定额与2005修缮定额的适用范围补充说明:1.建筑整体更新改造工程中:拆除、维修、结构加固部分执行2005修缮定额;装饰工程部分(含隔墙及内、外装饰)室内全部腾空后进行的装饰装修项目,执行2001预算定额;装饰工程部分室内未腾空进行的装饰装修项目,执行2005修缮定额。
2.古建筑遗址复建的仿古建筑工程执行2005修缮定额,异地新建的古建筑仿古工程执行2001预算定额。
3.安装工程的划分随建筑工程的执行标准。
(三)工程情况复杂时(如:停缓建复建、改造工程、售楼处工程等),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其计价依据及结算办法。
2005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说明解释(第六号)的通知
2005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说明解释(第六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2.13•【字号】•【施行日期】2006.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标准定额正文2005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说明解释(第六号)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2005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说明解释(第六号)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目录第一章通风管道第二章调节阀门第三章风口及空气分布器第四章消声器第五章风帽第六章罩类、吊托支架及设备支架第七章通风、空调设备第八章复合型风管第九章玻璃钢风管第十章净化通风管道及部件第十一章风管保温第一章室内、外管道第二章散热器第三章卫生设备第四章消防及附属设备第五章锅炉及附属设备第六章箱罐容器第七章风机、水泵第八章仪表、疏水器、减压器、法兰、弯头第九章阀类第十章支架、管卡、套管第十一章水暖辅助工程第十二章锅炉砌筑第十三章管道及设备保温第一章曳引电梯第二章液压电梯第三章杂物电梯第四章自动扶梯附:2005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说明解释(第六号)2006年12月13日一、《通风空调分册》(一)《通风空调分册》的适用范围是什么?2005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新定额)《通风空调分册》适用于一般工业厂房、公共建筑及民用建筑中通风空调系统的拆除、改装、安装等工程。
(二)《通风空调分册》章节如何设置?新定额将1999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原定额)中的《暖通分册》拆分成了《暖卫分册》和《通风空调分册》。
原定额分上、下两册,共22章1801个子目。
新定额《通风空调分册》包括通风管道及附件,调节阀门,风口及空气分布器,消声器,风帽和罩类,通风空调设备,复合型风管,玻璃钢风管,净化通风管道及部件的制作、安装,风管保温等,共11章66节931个子目。
新定额删除的内容有:风口、消声器制作。
北京市总包服务费规定
北京市总包服务费规定总包管理费总承包管理费文件规定通知关于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关于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若干意见的通知》 (GB50500 京造定〔2009〕京造定〔2009〕7 号各有关单位:为了促进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规范我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根据《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通知》(京建市〔2009〕24 号)。
现结合我市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及 2001 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预算定额),将执行计价规范中若干意见的通知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规费发包方在编制招标文件以及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不得将规费作为竞争性费用。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按照“关于调整 2001 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规费计算方法的有关规定”(京造定〔2009〕6 号)中的相关规定计算。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企业缴费情况自行确定。
二、漏项及新增项目综合单价确定的原则漏项是指在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内容,且计价规范中有单独列项的要求,或按计价规范要求应当单独列项,但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单独列项的项目。
对于漏项及新增项目等需要重新确定的综合单价(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中对以下内容进行约定:消耗量确定的依据;人工、材料、机械单价的确定原则;综合单价中管理费、利润、风险费的取费标准等作出明确约定。
若合同中未作约定时,漏项或新增项目综合单价按以下原则确定:1.消耗量:可依据现行定额相关项目及有关规定的消耗量确定。
2.人工、材料、机械价格:按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市场价格或参照施工期《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的价格确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委托司法鉴定和拍卖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委托司法鉴定和拍卖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5.01.10•【字号】京高法发[2005]10号•【施行日期】2005.02.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委托司法鉴定和拍卖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2005年1月10日京高法发[2005]10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和拍卖工作,高院制定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委托拍卖机构的若干规定(试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司法鉴定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审计、评估计费暂行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委托司法鉴定和拍卖工作办公室。
特此通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委托拍卖机构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各级法院的委托拍卖工作,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结合北京市法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级法院由委托司法鉴定和拍卖工作办公室负责随机确定全市各级法院委托拍卖机构工作。
各级法院设专人负责向高级法院申报确定拍卖机构工作。
第三条高级法院负责建立拍卖机构名册。
符合下列条件的拍卖企业,根据高级法院的公告,可以自愿向高级法院递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且已成立两年以上的;(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的;(三)有固定的专业从业人员的;(四)近两年接受过五次以上委托,并由自有专业人员独立完成被委托事项的;(五)申请日前两年连续保持赢利的;(六)没有因经营行为违法违纪,受到行政机关的处罚。
第四条高级法院依据以下标准,对申请入围的拍卖企业进行评审:┌──┬───────┬──────────────┬──┐│序号│项目│内容│评分│├──┼───────┼──────────────┼──┤│1│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下│1│││├──────────────┼──┤│││500万元(含)~1000万元│2│││├──────────────┼──┤│││1000万元(含)以上│3│├──┼───────┼──────────────┼──┤│2│办公与经营场所│租用1000平米以下│1│││├──────────────┼──┤│││租用1000平米以上│2│││├──────────────┼──┤│││租用2000平米以上│3│││├──────────────┼──┤│││自有200平米以下│2│││├──────────────┼──┤│││自有200平米以上│5│││├──────────────┼──┤│││自有500平米以上│8│├──┼───────┼──────────────┼──┤│3│年拍卖成交额│1000万元以下│3│││├──────────────┼──┤│││1000万元(含)~5000万元│6│││├──────────────┼──┤│││5000万元(含)~1亿元│9│││├──────────────┼──┤│││1亿元(含)以上│12│├──┼───────┼──────────────┼──┤│4│年营业税及附加│2.8万元以下│1│││├──────────────┼──┤│││2.8万元(含)~13.8万元│3│││├──────────────┼──┤│││13.8万元(含)~27.5万元│5│││├──────────────┼──┤│││27.5万元(含)~55万元│7│││├──────────────┼──┤│││55万元(含)~82.5万元│9│││├──────────────┼──┤│││82.5万元(含)以上│11│├──┼───────┼──────────────┼──┤│5│年拍卖成交场次│10次以下│2│││├──────────────┼──┤│││10次(含)~20次│4│││├──────────────┼──┤│││20次(含)~30次│6│││├──────────────┼──┤│││30次(含)~40次│8│││├──────────────┼──┤│││40次(含)以上│10│├──┼───────┼──────────────┼──┤│6│国家注册拍卖师│1人│3│││├──────────────┼──┤│││2人│6│││├──────────────┼──┤│││3人以上│9│├──┼───────┼──────────────┼──┤│7│其他专业人员│10人以下│2│││├──────────────┼──┤│││11人~20人│4│││├──────────────┼──┤│││21人以上│6│├──┼───────┼──────────────┼──┤│8│省市级荣誉│无中拍协A级资质│0│││├──────────────┼──┤│││1A│1│││├──────────────┼──┤│││2A│3│││├──────────────┼──┤│││3A│5│││├──────────────┴──┤│││其他省市级政府荣誉及资质每个加1分│└──┴───────┴─────────────────┘注:(1)其他专业人员指拍卖从业人员、房地产评估师、土地评估师、机动车评估师、产权经纪人、证券执业或从业资格人员;(2)省市级荣誉指罚没物资拍卖资质、国家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市级和国家“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中拍协A级资质证明、纳税信用等级证书、其他省市级政府荣誉称号及证书;(3)计分方法:年营业税及附加、年拍卖场次用2年平均数;国家注册拍卖师人数用当年数字;省市级荣誉为2年累加。
11-1-1998年《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京造定[2005]6号
关于执行1998年《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的补充规定京造定[2005]6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确保本市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结合我市建筑市场实际情况,现就执行1998年《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以下简称工期定额)制定以下补充规定:一、工期定额是编制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文件,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确定合理工期的依据;也是施工企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投标工期、安排施工进度的参考依据。
二、工期定额中所列工期包括按照设计要求完成工程结构、装修、电气、给排水、采暖、燃气、通风空调等(包括±0.00以下)全部工程内容,并达到国家验收标准所需的日历天数。
三、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要明确约定确保工程质量的合理工期(注明开工、竣工日期)。
合同约定的工期,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不得任意变更。
因客观原因需要缩短或延长工期,须由合同双方依法变更。
四、招标人应当依据工期定额计算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注明。
五、缩短工期一般不应超过定额工期的15%;如招标人要求缩短工期超过定额工期的15%时,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费用。
六、招标人设有标底的,若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工期小于定额工期85%时,在标底中要单独列出需增加的费用。
每缩短一天可按标底编制造价的万分之二计算。
七、投标人在投标时,对于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工期要积极响应。
若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工期小于定额工期85%时,在投标文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要有确保按期完成采取的相应措施,所发生的相应费用在报价中单独列项,并计入总报价,该费用不得作为让利因素。
八、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按照以下情形分别确定:(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九、因工程发包单位的责任,导致实际竣工日期比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延长的,承包单位可以顺延工程工期,并有权要求因工期延长造成的损失。
京造定(关于人工费调整)
京造定【2008】4号文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指导意见各区县建委、集团(总公司)、有关单位: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计价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试行)》(京建法〔2008〕138号),合理确定工程造价,降低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波动给建设工程发包人、承包人带来的风险,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现就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提出以下意见:一、依法应招标的项目,发包人、承包人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当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充分考虑施工工期、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合理确定工程合同价格及有关调整办法,对人工、材料、机械等市场价格变化的风险范围和幅度、超出其幅度的调整方法及价款结算方式等内容,应当在合同有关条款中明确约定。
(一)采用可调价格合同方式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有关条款中约定人工、材料、机械等市场价格发生变化时的调整方法。
(二)采用固定单价或固定总价合同方式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有关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有关条款中约定。
(三)发包人、承包人应当按月或按季度对施工期间人工、材料、机械等市场价格进行认价。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未予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当合同规定的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四)发包人、承包人应当根据工程具体情况、施工工期,结合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在合同中约定风险范围和幅度。
有关造价文件汇编
关于执行2004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第三次调整系数的通知京造定[2008]3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工程设计概算的动态管理,合理确定设计概算造价,根据“关于执行2004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的有关规定”(京造定[2005]1号)文件精神,结合市场价格变化情况,现发布概算定额第三次调整系数,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2008年7月1日(含7月1日)起,凡按2004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编制的工程设计概算,均以定额直接费中的其它人工费、其它材料费和机械费(含其它机具费)为基数,按本通知附表中的相应调整系数计取工程设计概算调整费用。
二、凡2008年7月1日以前已批准的工程设计概算不再进行调整。
附表:2004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第三次调整系数表。
二OO八年六月十二日附表:2004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第三次调整系数表1、构筑物、建筑物以外的室外、钢结构、独立土石方、地下降水、桩基础、仿古等工程均执行建筑工程其它的调整系数。
2、地铁的装饰及安装工程调整系数按以下规定执行:(1)装饰工程执行装饰工程其它的调整系数;(2)通信、信号、人防、机电等工程执行安装工程的调整系数。
通知关于执行2004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的有关规定京造定[2005]1号各有关单位:2004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以下简称概算定额),已经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批准发布,并于2005年4月1日起执行。
为正确执行概算定额,规范工程计价行为,加强设计概算管理,现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一、2005年4月1日(含4月1日)起,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编制工程设计概算,均按概算定额执行。
二、按概算定额编制工程设计概算时,对于概算定额中已列出的材料、综合工日应按设计概算编制期的市场价进行调整,并列入定额直接费;概算定额中的其它人工费、其它材料费和机械费(含其它机具费)等仍按概算定额执行,造价处将根据市场变化等情况,通过定期发布工程设计概算调整系数进行动态调整。
[管理制度]关于北京市房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中与造价结算有关的解释
(管理制度)关于北京市房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中与造价结算有关的解释文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07号建筑施工施工发包和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财政部、建设部财建[2004]369号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京财经二(2005)1032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4.建设部文件建办[2005]89号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制度》的通知5.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京造定[2005]3号关于北京市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6.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文件京建经[2002]117号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办法的通知7.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文件京造管[2004]4号关于建设工程主要材料价格结算的指导意见8.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文件京建施[2005]802号关于转发《建筑施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制度》的通知9.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文件京建质[2004]585号关于印发《进壹步提高工程质量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第十三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于施工合同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壹)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参照文件:财政部建设部财建[2004]369号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工程预付款结算应符合下列规定:(壹)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
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于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
(二)于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于双方签订合同后的壹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于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于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且承担违约责任。
2005年修缮定额解释
附: 2005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说明解释(第五号)一、《电气分册》的适用范围是什么?2005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新定额)《电气分册》适用于电压在10KV以下的电气线路、器具、设备的修缮及安装工程。
即在原建筑物的基础上进行拆、改、换、修、装等均应执行本定额。
外线工程中,拆换电杆、横担、电器具、电线及为了增加容量加大线号和保障线路安全所采取的一切加固措施均包括在修缮范围内,还包括变配电室、站的拆、改、换、修、装等工程。
本分册不适用各项工程中的暂设工程及单位工程在10个工日以内的零修(碎修)工程。
二、《电气分册》章节如何设置?1999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原定额)《电气分册》共分上、下册,17章,1935个子目。
新定额《电气分册》共分上、下册,包括电压在10KV以下的拆换工程,整修工程,配管工程,配线及穿线工程,照明器具安装工程,配电箱、盘、板及闸器具设备的安装,变配电工程,防雷及接地工程,外线工程,电缆工程,广播、消防、控制设备,电视电话综合布线,安全防范设备,附属辅助工程,金属部件制作安装工程和电气调整等,共16章158节2350个子目。
新定额《电气分册》删掉了原定额《电气分册》中的4章,分别是:拆除工程、弱电工程、其他直接费和现场经费。
新增3章,分别是:广播、消防、控制设备,电视电话综合布线和安全防范设备。
三、《电气分册》各章节变化及说明:第一章拆换工程(一)本章包括的主要内容及适用范围:本章包括的主要内容有夹板配线、针式绝缘子配线的拆换、管内抽换线、杆上横担及支持物的拆换、低压架空线及引入线的拆换等,共3节81个子目。
本章适用于室内外线路的拆换工程,但1000m以上远距离输电线路的拆换不执行本定额。
(二)本章的子目变化情况:本章删除了木槽板配线的拆换、木杆打帮桩和木横担拆换3个子目。
(三)本章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1、遇原灯具拆除后原位安装时,人工按灯具安装相应定额子目的人工乘以系数0.6计算。
关于北京市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通知
关于北京市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京造定[2005]3号通知关于北京市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京造定[2005]3号各有关单位:国家标准GB50500-200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自2003年7月1日已在我市贯彻实施,为进一步推进计价规范的实施,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维护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市场化进程。
根据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京建经[2003]340号“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现行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执行过程中所反映出的问题,现将在执行计价规范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规费1.规费是指政府及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交纳的费用。
2.规费应按相关规定的要求计算,足额上缴有关部门。
投标人可根据企业上年度上缴费用的情况自主报价。
招标人在编制工程标底时,可参考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2001年预算定额)的有关规定计算。
3.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不得将规费作为让利因素。
二、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的确定1.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按计价规范的要求由招标人提供。
2.发承包双方按计价规范签订施工合同时,宜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方式,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投标人应在开标前复核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的准确性,招标人应提供合理的复核时间:建筑面积在2~5万平方米的工程,复核时间不得少于30天;5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复核时间不得少于50天;其它项目单项工程招标投资额在2000~5000万元的工程,复核时间不得少于30天,5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复核时间不得少于50天。
3.招标人和投标人在开标前,对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的准确性不能确认时,应在合同中约定清单中工程量出现差异时的调整办法。
三、综合单价中风险费用1.发承包双方按计价规范签订施工合同时,应提高工程发承包中的风险意识。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修定《北京市企业、单位自编临时代码规则》及《北京市企业、单位备用代码规则》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修定《北京市企业、单位自编临时代码规则》及《北京市企业、单位备用代码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0.11.27•【字号】京财统评[2000]2047号•【施行日期】2000.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修定《北京市企业、单位自编临时代码规则》及《北京市企业、单位备用代码规则》的通知(京财统评(2000)2047号2000年11月27日)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为了保证各企业、单位及时正确填报年度会计报表,鉴于目前机构改革、单位撤并等原因,原京国综〔1998〕543号文件中部分内容已不适应新的形势,为此我们重新修定了《北京市企业、单位自编临时代码规则》及《北京市企业、单位备用代码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北京市企业、单位自编临时代码规则国家企业(单位)统一代码是各级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会计年度报表将其做为主码,它能保证每个企业、单位有唯一且不互重复的统一标识。
所有填报会计年度报表的基本单位均应到当地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代码核发手续。
由于客观原因在编制年度会计报表时尚未到当地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统一代码核发手续的企业、单位,应由同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照此规则编制临时代码,代替国家统一代码做为该企业、单位的年度会计报表的主码使用。
自编临时代码的使用规则如下:一、自编临时代码的结构:自编临时代码结构与国家统一标识代码一致,结构如下:XX□□□□□□-□---------|||||||--校验位||-----顺序码|---------部门(区县)码-------------字母码字母码:北京市各级企业、单位统一填“BJ”。
部门(区县)码:市属各局(公司)及各区县统一分配规定的代码,具体按此文附件三“部门(单位)码分配表”的规定填写。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2005年度土地供应计划(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2005年度土地供应计划(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国家建设用地【发布部门】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发布日期】2005.07.04【实施日期】2005.07.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2005年度土地供应计划(试行)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员会,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北京市2005年度土地供应计划(试行)》已经2005年市政府第81次市长办公会议、九届市委常委会第147次会议通过,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七月四日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确保北京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有效实施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北京市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05]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北京市土地资源利用的现状和供给潜力、各区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是计划年度内市政府对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数量、用途结构、空间布局和执行的具体安排。
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指标是指在划拨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使用的指标。
2005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国务院关于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精神为指导,紧密结合市委、市政府对区县功能定位的总体要求,确保首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促进城乡统筹、合理布局、优化发展,合理配置建设用地,盘活存量,控制增量,适度调控房地产市场。
2005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坚持以下原则:(一)从严控制总量。
通过控制建设用地总量的供应,进一步促进各区县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节约、集约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5年市政府折子工程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5年市政府折子工程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政发[2005]2号【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发布日期】2005.03.08【实施日期】2005.03.0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5年市政府折子工程的通知(京政发[2005]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2005年市政府折子工程》印发给你们,请各责任单位抓紧组织实施,密切配合,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二00五年三月八日一、主要调控目标1.地方财政收入增长13%。
牵头领导:翟鸿祥主要责任单位及负责人:市财政局吴世雄完成期限:2005年12月底2.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以内。
牵头领导:孙安民主要责任单位及负责人:市劳动保障局张欣庆完成期限:2005年12月底3.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控制在103%以内。
牵头领导:张茅主要责任单位及负责人:市发展改革委丁向阳完成期限:2005年12月底4.万元生产总值能耗下降5%。
牵头领导:张茅主要责任单位及负责人:市发展改革委丁向阳完成期限:2005年12月底二、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5.严格遵循安全、质量、功能、工期和成本“五统一”原则,按照“2008”工程建设综合计划安排,按计划开工新建场馆和国家会议中心、奥运村、记者村等相关设施,适时启动改扩建项目,抓紧落实临时场馆建设方案。
牵头领导:刘志华主要责任单位及负责人:市“2008”工程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人协办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委、市建委、市交通委、市国土局完成期限:2005年11月底6.加快安立路、白庙村路、惠新西街立交、左安东路等奥运场馆周边道路建设。
牵头领导:刘志华主要责任单位及负责人:市交通委赵文芝协办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委、市建委、市市政管委、市路政局、相关区县政府完成期限:2005年11月底7.加快奥运场馆及周边地区市政配套设施建设。
北京海关公告2005年第2号
北京海关公告2005年第2号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05.09.22
•【字号】北京海关公告2005年第2号
•【施行日期】2005.09.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
正文
北京海关公告
(2005年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我关将于2005年10月份进行本年度下半年企业分类管理的类别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在本关区注册登记两年以上,年度进出口额达到100万美元以上,连续6个月无走私、违规记录,符合《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的自营进出口经营单位及外商投资企业,均可申请参评适用A类管理(具体申请条件可参考《适用A类企业申请表》所列说明)。
二、申请参评适用A类管理的企业,请于2005年9月27日至10月14日(节假日除外)到十八里店朝阳口岸海关大楼(东四环南路甲1号)申报大厅4号窗口领取《企业状况调查表》和《适用A类企业申请表》,或登录“北京电子口岸”网站(),点击右侧“数据表格下载”栏目中“表格分类下载”图标,下载上述表格,并于2005年10月19日前交回所填表格及相关材料。
联系人:姜保宇、朱珍、张际洲
联系电话:67606023
特此公告。
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京造定[2003]2号-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说明解释(第二号)
通知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说明解释(第二号)京造定[2003]2号各有关单位:根据京造定[2002]7号“关于颁发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补充定额及说明解释有关规定的通知”的精神,现将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说明解释(第二号)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2003年3月24日抄送: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建委、市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北京市分行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说明解释(第二号)一、建筑工程1.钢筋工程中预应力钢丝束、钢绞线有关规定。
(1)预应力钢丝束、钢绞线(包括有粘结和无粘结)的张拉费用包括在主材的材料预算价格中。
(2)定额子目8-16、8-17项目名称“预应力钢丝束、钢绞线张拉”应为“预应力钢丝束、钢绞线锚具安装”。
(3)工作内容不包括施工用马凳,应另行计算。
2.JS-复合防水涂料是指什么?答:JS-复合防水涂料是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的简称。
华北标准图集88J1-X1工程做法T1-8水乳型聚合物水泥基复合防水涂料,应执行JS-复合防水涂料子目。
3.冬季施工混凝土外加剂费用是否包括在冬雨季施工费中?答:定额中冬雨季施工费不包括冬季施工混凝土外加剂费用,如果发生应计算在混凝土预算价格中。
二、电气工程1.木套箱制作安装子目的适用范围?答:适用于现浇混凝土结构的暗装配电箱预留洞,不适用于砌体结构暗装配电箱预留洞。
2.管路保护的适用范围?答:适用于管路在焦渣层内敷设及各种塑料管和金属软管在预制楼板上的敷设。
3.交纸电缆中间头制作安装定额的适用范围?答:适用于交联电缆与纸绝缘电缆的对接。
4.防火堵洞定额子目如何执行?答:应区分防火堵洞的部位以处计算工程量并执行相应定额子目。
定额中未包括防火堵料[防火枕包、防火胶泥]、钢丝网、型钢支架的用量及价值,应根据设计的具体情况和规范要求,计算其数量,并将其价值列入工程预算中。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编制2005年中央在京行政事业单位购房补贴收支决算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编制2005年中央在京⾏政事业单位购房补贴收⽀决算的通知党中央有关部委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全国⼈⼤常委会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政协办公厅秘书局,⾼检院、⾼法院、有关⼈民团体办公厅(室),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客观、真实、准确反映中央在京⾏政事业单位购房补贴状况,现就编制2005年中央在京⾏政事业单位购房补贴收⽀决算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编制范围。
包括预算经费由中央财政拨付的中央在京⾏政事业单位(含中央企业所属在京事业单位)、⼈民团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在京⾏政事业单位”),不包括预算经费由中央财政拨付的中央京外⾏政事业单位、⼈民团体、社会团体以及经费⾃理的中央事业单位等其他单位。
⼆、编制内容。
2005年中央在京⾏政事业单位购房补贴收⽀决算编制内容,包括《2005年中央在京⾏政事业单位购房补贴收⽀决算汇总表》(附件1)、《2005年中央在京⾏政单位购房补贴⽀出决算基础数据表》(附件2)、《2005年中央在京事业单位购房补贴⽀出决算基础数据表》(附件3)以及《2005年中央在京⾏政事业单位售房收⽀情况表》(附件4)。
三、编制要求。
中央在京⾏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我部要求,认真做好购房补贴收⽀决算编报⼯作。
购房补贴收⽀决算数据要与部门决算中有关数据衔接⼀致,要根据决算数据认真撰写决算编制说明及分析报告,如实反映购房补贴发放及公房出售收⼊管理和使⽤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产⽣问题的主要原因,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中央主管部门应于2006年3⽉20⽇前,将本部门2005年购房补贴收⽀决算报表、决算编制说明及分析报告,连同电⼦⽂档⼀并报送我部综合司⼀式两份。
届时,我部将继续对购房补贴收⽀决算报表进⾏评⽐,并将评⽐结果通报各部门、各单位。
附件1:《2005年中央在京⾏政事业单位购房补贴收⽀决算汇总表》(略)附件2:《2005年中央在京⾏政单位购房补贴⽀出决算基础数据表》(略)附件3:《2005年中央在京事业单位购房补贴⽀出决算基础数据表》(略)附件4:《2005年中央在京⾏政事业单位售房收⽀情况表》(略)附件5:《2005年中央在京⾏政事业单位购房补贴收⽀决算编制说明》⼆五年⼗⼆⽉⼆⼗⼋⽇附件5:2005年中央在京⾏政事业单位购房补贴收⽀决算编制说明⼀、关于编制《2005年中央在京⾏政事业单位购房补贴收⽀决算汇总表》(附件1)的说明(⼀)上年结余。